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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開發收入包括哪些

發布時間: 2022-04-25 15:13:44

㈠ 哪些收入屬於非稅收入

非稅收入是指除稅收以外,由各級政府、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依法利用政府權力、政府信譽、國家資源、國有資產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務、准公共服務取得的財政性資金,是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

非稅收入是政府參與國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種形式,屬 於財政資金範疇。廣義地說,非稅收入是 指政府通過合法程序獲得的除稅收以外的一切收入(不包括社保基金及住房維修基金)。

非稅收入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彩票公益金、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 入、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益、罰沒收入、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主管部門集 中收入、政府財政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等。

(1)資源開發收入包括哪些擴展閱讀

1、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有關規定,依照國務院規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務的過程中,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盈利原則向特定服務對象收取的費用。

2、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央有關文件規定,為支持某項特定基礎設施建設和社會公共事業發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無償徵收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

3、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是指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的規定,設立和有償出讓土地、海域、礦產、水、森林、旅遊、無線電頻率以及城市市政公共設施和公共空間等國有有形或無形資源的開發權、使用權、勘查權、開采權、特許經營權、冠名權、廣告權等取得的收入。

4、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黨團組織按照國有資產管理規定,對其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出租、出售、出讓、轉讓等取得的收入。

5、國有資本經營收益。是指國家以所有者身份從國家出資企業依法取得的國有資本收益,包括國有資本分享的企業稅後利潤,國有股股利、紅利、股息,企業國有產權(股權)出售、拍賣、轉讓收益和依法由國有資本享有的其他收益。

6、彩票公益金。是指國家為促進社會公益事業發展,根據法律、法規、國務院和財政部的規定,特許發行彩票籌集的專項財政資金。

7、罰沒收入。是指執法機關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處罰取得的罰款、沒收款、沒收非法財物的變價收入。

8、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是指各級政府、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以政府名義接受的非定向捐贈貨幣收入。

9、主管部門集中收入。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根據同級財政部門的規定,集中的所屬事業單位收入。

10、政府財政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是指稅收和非稅收入產生的利息收入。

㈡ 財政收入來源除了稅收以外,還有什麼

依據不同的標准,可以對財政收入進行不同的分類。國際上對財政收入的分類,通常按政府取得財政收入的形式進行分類。

這種分類方法下,將財政收入分為稅收收入、國有資產收益、國債收入和收費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

1、稅收收入

稅收是政府為實現其職能的需要,憑借其政治權利並按照特定的標准,強制、無償的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形式,它是現代國家財政收入最重要的收入形式和最主要的收入來源。

在中國稅收收入按照征稅對象可以分為五類稅,即流轉稅、所得稅、財產稅、資源稅和行為稅。

其中流轉稅是以商品交換和提供勞務的流轉額為征稅對象的稅收,流轉稅是中國稅收收入的主體稅種,占稅收收入的60%多,主要的流轉稅稅種有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關稅等。

所得稅是指以納稅人的所得額為征稅對象的稅收,國家已經開證的所得稅有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

財產稅是指以各種財產(動產和不動產)為征稅對象的稅收,國家開征的財產稅有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契稅。

資源稅是指對開發和利用國家資源而取得級差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稅收,中國的資源稅類包括資源稅、城市土地使用稅等。

行為稅是指對某些特定的經濟行為開征的稅收,其目的是為了貫徹國家政策的需要,中國的行為稅類包括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

2、國有資產收益

國有資產收益是指國家憑借國有資產所的權獲得的利潤、租金、股息,紅利、資金使用費等收入的總稱。

3、國債收入

國債收入是指國家通過信用方式取得的有償性收入。國債收入具有自願性、有償性和靈活性的特點。

4、收費收入

收費收入是指國家政府機關或事業單位在提供公共服務、實施行政管理或提供特定公共設施的使用時,向受益人收取一定費用的收入形式。

具體可以分為使用費和規費兩種。使用費是政府對公共設施的使用者按一定標准收取費用,如對使用政府建設的高速公路、橋梁、隧道的車輛收取的使用費;

規費是政府對公民個人提供特定服務或是是特定行政管理所收取的費用,包括行政收費(如護照費、商品檢測費、畢業證費)和司法規費(如民事訴訟費、出生登記費、結婚登記費)。

收費收入具有有償性、不確定性的特點,不宜作為政府財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5、其他收入

包括基本建設貸款歸還收入、基本建設收入、捐贈收入等。

在實踐中,政府收支分類改革後,「收入分類」全面反映了政府收入的來源和性質,不僅包括預算內收入,還包括預算外收入、社會保險基金收入等應屬於政府收入范疇的各項收入。


(2)資源開發收入包括哪些擴展閱讀:

財政收入所包括的內容:

(1)各項稅收:包括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城市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關稅、農牧業稅和耕地佔用稅、契稅、教育費附加、車船使用稅、房產稅、屠宰稅等。

(2)專項收入:包括徵收排污費收入、徵收城市水資源費收入、教育費附加收入等。

(3)其他收入:包括基本建設貸款歸還收入、基本建設收入、捐贈收入等。

(4)國有企業計劃虧損補貼:這項為負收入,沖減財政收入。

地方財政收入內容

地方財政收入包括地方財政預算收入和預算外收入。地方財政預算收入的內容:

(1)主要是地方所屬企業收入和各項稅收收入。

(2)各項稅收收入包括營業稅、地方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土地增值稅、城鎮維護建設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農牧業稅、農業特產稅、耕地佔用稅、契稅,增值稅、證券交易稅(印花稅)的25%部分和海洋石油資源稅以外的其他資源稅。

(3)中央財政的調劑收入,補貼撥款收入及其它收入。

地方財政預算外收入的內容主要有各項稅收附加,城市公用事業收入,文化、體育、衛生及農、林、牧、水等事業單位的事業收入,市場管理收入及物資變價收入等。

財政收入,是指政府為履行其職能、實施公共政策和提供公共物品與服務需要而籌集的一切資金的總和。

財政收入表現為政府部門在一定時期內(一般為一個財政年度)所取得的貨幣收入。財政收入是衡量一國政府財力的重要指標,政府在社會經濟活動中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務的范圍和數量,在很大程度上決定於財政收入的充裕狀況。

據報道,2010年前五個月中國財政收入35470億元,比去年同期 增 加8 3 6 2億 元 , 增 長30 .8%。結合下半年預期,全年可能將實現8萬億,這意味著中國政府將成為全球第二富裕的政府。

財政是同國家的產生和存在相聯系。國家為了維持自身的存在和發揮職能,必須消耗一定的社會產品。

但是,國家本身通常不直接從事生產活動,因而必須憑借自身擁有的政治權力,強制性地徵收一部分社會產品,以滿足各方面支出的需要。 這種國家的收入和支出就是財政,它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而進行的社會產品的分配。

從這一概念的內容可以看出,財政是一種分配關系,是一種以國家為主體、在社會范圍內集中性的分配關系。這就是財政的本質。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財政收入



㈢ 礦產資源收益及其分配研究

在一些聯邦制國家,例如,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煤炭、石油和天然氣絕大多數是由省(州)政府控制[36]。不管礦產資源賦存量有多少,從勘探證的申辦到礦山閉坑,基本上均由各省辦理,聯邦不幹預其具體過程,除非涉及省間關系的協調、公民意見較大的環境問題、復墾問題等。在利益分配上,各省(州)擁有獨立的稅收立法權。

加拿大的油氣稅制分為兩個層次:聯邦稅和省稅。聯邦稅又分為聯邦所得稅和聯邦礦區使用費,聯邦所得稅適用於各省,但聯邦礦區使用費僅用於直接由聯邦負責管理的油氣資源。各省基本上直接負責其管轄境內的油氣資源的勘探開發和生產,並徵收省所得稅、省礦區使用費以及其他稅費[37]。美國各州則一直在收取自然資源的開采權使用費、跨州稅以及其他稅收。路易斯安那州率先對聯邦控制的外大陸架上的天然氣征稅,蒙大拿州也對煤徵收30%的跨州稅[38]。跨州稅的納稅人是在本州從事礦山開採的居民或企業,但負稅人卻是資源的需求者或消費者。由於自然資源在各州的分布極不均衡,因此,跨州稅的收取使某些州憑借自然資源的稟賦優勢,從其他州聚集了大量的稅收收入。此外,一些州掌握著埋藏有資源的土地,從聯邦政府獲得一份租賃收入,還有一些州對當地的資源儲藏徵收財產稅。

加拿大的稅收均等化方案根據各省的征稅能力來提供轉移支付。其做法是,1962年以前,以稅收收入最高的兩個省的人均稅收(含個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和遺產稅)為基礎,進行轉移支付。1962年後又加上資源稅。1967年該方案有了兩個轉變:一是將用來計算人均稅收的稅種由4種擴展為16種;二是不再根據收入最高的兩省的人均稅收對貧困省進行轉移支付,而代之以全國平均的人均稅收水平。在加拿大1972年確定的轉移支付公式中,對9種與資源有關的稅做了不同於其他稅收的處理,目的是降低因資源稟賦而導致的不平等程度[39]。如阿爾伯塔省因能源價格上漲而獲得了一筆飛來橫財,聯邦政府就從其一般性收入中增加用於平衡的支出,以支援那些貧窮或缺乏資源的省份。

一些發展中國家通過立法和政策,將利益分配下放。這些國家有玻利維亞、哥倫比亞、印度尼西亞、菲律賓、巴布亞紐幾內亞和委內瑞拉等。印度尼西亞將收益權下放,允許地方政府擁有區域內礦產稅收益的80%[40]。在巴西,除權利金歸土地所有者外,各種稅收、權利金和費用在聯邦、州和市三個層次上徵收。在迦納,主要稅收和權利金收入是由中央政府徵收的,但同時設立了兩種機制來確保一部分收入流入更低層次的政府。其具體做法有兩點:一是中央政府徵收的至少5%收入要轉給地方政府,不管這種收入來自哪個地方;二是設立采礦發展基金,權利金的20%要注入這一基金,這一基金的一半收入應給當地政府。

在單一制國家,礦產資源歸中央所有,礦租由中央財政統一支配。對於能源富集區的產業轉型,通過轉移支付等形式來給予補償。德國的資源型區域轉型的籌資形式包括政府投資或政府貸款、向用戶徵收煤炭附加費和補貼稅、發行土地發展基金債券等[41]。例如,20世紀五六十年代,德國的魯爾礦區陷入了結構性危機之中,出現主導產業衰退、大量工人失業、生態環境惡化、人口外流等問題。政府及時採取了保護煤炭工業的政策,給煤炭工業提供價格補貼、礦工津貼和退休金補貼、關閉礦井補助和研究開發補助等,這才逐漸擺脫了困境,成為世界著名的煤炭綜合開發基地。

日本產煤地域地方財政支援對策包括產煤地域振興臨時支付金、產煤地域活性事業補助金和地方支付稅的特例等三種[42]。在礦井關閉前,給予發展多種經營補助和無息貸款,為關閉後的人員安置創造條件。政府規定,失業煤炭工人的培訓費用由煤炭企業或接收單位負擔,政府給予相應補貼。政府為下崗失業職工提供生活補貼和求職資助,並為接收下崗職工的企業按用人比例給予差別獎勵。

在我國礦產資源開發中,國家和地方政府的礦產資源收益主要來自資源稅、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和采礦權使用費及礦業權價款。其中資源稅屬於地方稅,近海石油資源稅歸中央政府,其他資源稅中央與地方五五分成。礦產資源補償費就地上繳中央金庫,中央與省、直轄市對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分成比例為5:5,中央和自治區對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分成比例為4:6。采礦權價款收入自2006年9月1日起,按固定比例進行分成,價款收入20%歸中央所有,80%歸地方政府所有,省、市、縣分成比例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從我國現行的礦產資源收益分配現狀來看,我國的礦產資源開發收益分配以中央政府為主體,收益的絕大部分歸國家所有,資源開發企業在資源開發中獲得了豐厚的利潤,資源所在地在利益分配上處於弱勢地位。

㈣ 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中的收入分配

1.礦產資源開發中的收入分配

礦業生產主要有3個生產要素,即:廣義的土地,主要是礦產資源;廣義的資本,主要是資金;廣義的勞動,包括技術、勞動和管理等。這3個要素通過投入產出的運作,使本是純粹自然資源的礦產資源變成社會可以利用的礦產品,並取得相應的收入。這個收入在分配中3個要素分別拿回自己的份額,如圖1-4所示。

圖1-4 礦業資本構成

(1)礦業資本是礦業老闆自己提供的資金,同時以礦業資本為信用基礎,還要籌集各種信貸資金,包括銀行貸款、預收資金、應付資金等。從用途來說,包括礦產勘查、礦山建設、礦山生產和產品銷售所需要的資金等。它既是礦業的啟動器,又是礦業生產的血液。

(2)自然資源補償,包括直接消耗的礦產資源的補償,以及勘查開發所佔用土地資源的補償,對生態環境破壞需要治理的費用等。

(3)活勞動和物化勞動的補償,包括勘查階段(如果是探采結合)、礦山建設階段、礦山開采階段、產品銷售階段所支付的工資福利、原材料消耗、設備設施折舊等費用。

(4)資金的補償,主要是支付的各種形式的利息。在所有佔用的資金中,除自有的外,都要有償使用。

(5)上述3個生產要素的回報,共同構成了礦產品成本。成本實際上是生產要素的價格,它是企業基本生存線、生命線的保證。

(6)企業是社會上以贏利為目的的經濟組織,它除了要向社會提供各種商品和服務外,還要向管理社會的政府提供各種稅費,以維護社會的正常運轉。這也是它的社會責任。

(7)企業生產的商品,即用來出售的產品,通過銷售變現,資金的流動又回到原點。通過產品銷售收回的資金減去成本和經費就是企業的收益。如果成本大於產品收入,其收益就是負值(虧損);成本小於產品收入,就是贏利。從這一點來說,任何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都是有風險的。

從上述收入分配中可以看出,所有成本的補償都發生在礦產品銷售收入實現之前,因此,企業所發生的贏利或虧損都要由企業資本所有者來承擔。按生產要素所有者向使用者提供的數量和質量所支付的報酬都已計入成本,不能再參與利潤的分配,當然也不承擔贏利或虧損的責任。

2.礦產資源勘查中的收入分配

在探采結合的礦業生產中,其分配已經包含在上述礦業生產的三要素之中。這里所說礦產資源勘查中的收入分配,是指採用探采分離模式的、專門從事礦產資源勘查的企業的收入分配。它是以礦業權為最終產品。其收入分配如圖1-5所示。

圖1-5 勘查資本構成

在這里土地生產要素主要表現為找礦空間,也就是勘查區塊。對它的補償除探礦權使用費之外是不需要付費的,因為礦產資源的勘查根本不消耗土地資源。所以,礦產資源勘查的運作,只涉及對活勞動、物化勞動和資金利息的補償。現在有爭議的是,在礦產資源勘查中,由於資本和技術勞務的分離,導致地勘單位所謂「打工」,即只承攬技術勞務的總承包。他們認為,技術、知識、管理在地質找礦中具有特殊的重要性,不能只拿承包價款,還應參與礦業權項目所獲利潤的分配;並把它理解為「按生產要素分配」。這種認識顯然與「誰投資,誰受益」的分配原則相矛盾,有兩種對立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資本所有者(或項目出資者)和項目技術勞務承擔者之間是平行的要素,都有權要求共享項目的收益;另一種意見認為,根據「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收益應當全部歸出資者。因為收益是項目成果價款減去項目成本的所得,而項目成本是技術勞務工程的價款。在這個價款中,對各種投入要素已經作了支付,並且包括合法利潤。如果收益是負值,出資者也要承擔虧損的責任。但是,在「誰投資,誰受益」原則下,如果出資者認為某種生產要素對成果收益至關重要,它可以讓出一部分股權給這個要素。這時這個要素也成為出資者了,在共享收益的同時,也要共擔風險。顯然這是一種承諾、一種協議,不是通用的規則,也不具有行政強制力。我認為第二種意見是對的,並據此提出如下建議:

(1)關於「收益」的兩種情況。對按貢獻參與收益分配的問題,在不同的預算標准中有不同的含義。從收益的計算公式看,它等於勘查項目成果的價款減去項目成本之後的所得。而項目成本則有兩種情況:

一是如果執行中國地質調查局制定的預算標准,它的成本是項目預算總額,包括人員費、專項物品設備費、外協費、用地補償費、能源材料費、差旅費、會議費、管理費和其他相關費用,共9項,較之正常的工程價款缺3項,即職工福利費、設備折舊費和合法利潤。如果項目有收益,這3項顯然已經進入了項目收益。也就是在項目收益中包括這部分項目成本,沒有分配給項目承包單位。

二是如果執行市場形成的工程價款包括了技術勞務承包單位的全部成本費用和利稅。它的項目收益沒有承包者的預算缺失部分。

上述第一種情況中,沒有參與項目預算的3項款項應視同參與了項目出資,故要參與項目的收益分配。但這種參與分配的確定,只能是特定的出資者(國家)和特定的承包者(地勘單位)之間的特例,不能強制要求別人也這樣做;上述第二種情況中,其項目收益應全部屬於出資者的,如果出資者認為其中的某種生產要素對項目收益的形成特殊重要,可以通過讓其入股、期權、獎勵等形式參與收益分配。

(2)關於獎勵的要素。參與收益分配的「知識」、「技術」、「管理」這3個要素都是抽象的,具體指的是什麼?這一點需要認真分析,以便有針對性地調動其積極性和創造性。當前通常把這3個要素的代表籠統地歸結為地勘單位,讓承包勘查項目的地勘單位參與項目的收益分配,為地勘單位爭利。這種做法的收效很可能有限。因為一個單位,少則幾百人,多則上千人,通過項目收益分到的收入對其不會產生很大的震動效果。其實,在參加項目承包的技術勞動中有很多屬於工程,如鑽探、坑探、淺井、槽探。這些勞動按質按量完成任務、結算價款時,就已經參與了項目收入分配(初次分配)。作為生產要素,其貢獻與報酬已經實現,至此,他們既不應享受收益的好處,也不需承擔風險的損失。在參與承包的要素中,對找礦效果真正起重大作用的是少數技術骨幹,他們的水平、他們的責任心才是關鍵。針對他們實行重獎,才能鼓勵他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才是貫徹知識、技術、管理等要素按貢獻參與勘查項目收益分配的真正用意。因此,不能把要素參與收益分配當成對地勘單位的補貼、對地勘單位的優惠;而要視作一種機制,並找准激勵的對象,讓這種機制發揮作用。

(3)關於收益分配機制的選擇。可以考慮如下3種方式:

一是由勘查出資者向項目技術勞務的承擔者出讓部分股權,雙方共享收益,共擔風險。比如,雙方協議,在項目收益實現以前,只支付項目技術勞務承擔者工程價款的80%,其餘20%待項目收益實現之後再補付,分給項目技術勞務承擔者。這種方式對實行中國地質調查局預算標準的勘查項目比較適用。因為這個預算標准與市場價格比較,大致低20%,正好作為共擔風險的資本。

二是由勘查項目出資者向項目技術勞務承擔者讓出收益的乾股,即項目出資者承諾,只要項目成果有收益,不論收益多少,都按規定的比例向技術勞務承擔者分成,但後者不必承擔風險損失。

三是勘查項目出資者向項目技術勞務承擔者承諾,只要項目成果有收益,就給予項目技術勞務承擔者一次性獎勵。獎金數額與3個條件掛鉤:①收益的規模。收益越多,獎勵越多。②找該礦的難度。難度越大,獎勵越多。③技術勞務承擔者的水平、能力。水平越高,獎勵的數額越大。

(4)關於收益分配的實現。知識、技術、管理等要素參與收益分配,必須堅持在收益實現之後分配,不能實行預分配;或者按照權責發生制分配,只能實行收付實現制。這不僅是因為只有收益實現之後才能有現金流可使用,更是因為這種實現本身就是對勘查項目成果的市場認可。而這種認可,無論是對出資者,還是對技術勞務承擔者,都是利益攸關的頭等大事;如果成果不被市場認可,就相當於企業產出賣不掉的產品,無疑是浪費。所以,強調收益實現後的分配,能夠有效避免只追求地質成果數量、忽視成果質量、忽視成果效益的情況,從而有助於從總體上提交地質工作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促進地質工作更好地與經濟社會發展相結合。

㈤ 什麼是公共產權收益

公共產權收入的流失包括:依據公共產權應取得的收入沒有獲取,轉化為開發商的收益;雖然取得了收入,但這些收入卻流失在政府的各個部門和企業,然後又流入個人手中。暴富人群主要與前一種情況相關,行業收入差距懸殊主要與後一種情況相連

公共產權看似與公共財政沒有直接關系,但實質上,兩者有著內在聯系。公共收入按照取得的依據不同,可以分為「公共權力收入」和「公共產權收入」兩部分。公共權力收入是依據國家的政治權力無償取得的收入;而公共產權收入則是依據國家的財產權而取得的收入。

公共產權由法律界定,其收入包括資源開發轉讓收入,如土地、礦藏、風景區、海域、湖泊等;政府行政事業單位財產收益,如拍賣、出租等;國有企業和國有股份紅利,如獨資企業的分紅和股份企業的股利以及資本利得等;各類特許權收入,如公共空間、公共頻道、公共媒體等,以及公共設施的收費等。對公共產權及其收入,政府有保護、規范的責任和義務。

㈥ 什麼是資源級差收入

級差收入

源於資源及其開發條件差異的收入。在資源有限並為國家壟斷的條件下,為了滿足社會對礦產品和鹽的需要,除應對優等和中等資源進行開采外,還必須對劣等資源進行開采。為了維持劣等資源的開采,同一產品的市場價格必須由劣等資源的個別價格來決定。這樣,開采優等和中等資源的企業就會因其價格優和成本低,經常獲得超額平均利潤以上的收入,這種收入即為級差收入。開采礦產品和鹽的級差收入也應該收歸國家所有,這樣才能解決企業間的苦樂不均問題,為企業創造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

從量定額
所謂從量定額,是指繳納燃油稅的數額,由所使用燃油的量多少來決定。使用量大的,自然要多繳。

價外征稅是對商品生產、流通、勞務服務中多個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徵收的一種流轉稅。

㈦ 調整礦產資源開發中各利益主體之間的關系,建立合理的收益分配製度

7.2.1 規范國家與礦權人利益關系調節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既是礦業活動的行政主管部門,又是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的代表者,同時也是礦產資源開發經營者。這造成了國家作為礦業行政管理者、礦產資源所有者、礦業投資經營者與礦業經濟活動管理者多重主體矛盾以及利益關系調節的混亂。按稅、租、費分開的原則,國家作為礦業行政管理者及礦業公共服務者與礦產資源勘探開發經濟活動者之間利益關系的調節,應通過礦業管理部門向礦業勘探開發者收取特定服務性質的行政規費來調節。國家作為社會經濟活動的管理者,應通過產業政策、稅收政策來調節與礦業投資經營者的利益關系,以確保礦業市場的健康發展。

7.2.2 改革能源礦產資源利益分配關系,構建中央和地方利益共享格局

能源礦產資源開發補償機制的核心是能源礦產資源開發帶來的收益在不同利益主體之間合理分配。為解決這一問題,需要建立包含資源稅費制度、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在內的能源礦產資源收益分配體系。

一是提高資源相關收益的地方分成比例。在中央、自治區以及資源所在地的分成比例中,加大資源所在地的分配比例,以促進資源產地的資源優勢向財政優勢和經濟優勢轉化,讓有限的社會資源向弱勢群體傾斜。從國際上看,不少國家和地區在資源的收益分配上,將國家開發所形成的收益按一定比例劃歸地方,而在地方收益分配中,又充分重視資源所在地居民的利益,用於改善當地群眾的生產生活條件。通過建立和完善資源屬地的利益分享機制,有助於縮小區域之間、民族之間的收入差距,提高當地居民的收入水平。

二是處理好各級政府之間的利益分配關系,能源礦產資源的收益要向地方特別是基層政府傾斜。通過收入的再分配,實現政府調控社會經濟的公平目標。留給地方的資金要用於能源礦產資源勘查、開發與保護和改善當地居民的生產生活條件。充分考慮地方和群眾的利益,在配套產業、勞動用工、社會服務業等方面給予適當照顧。中央獲得的相應礦產資源收益,也要按照政策規定用於支持地方的各項社會事業發展。國家應明確規定中央油氣等開發企業上繳資源所在地的稅收比例,所有的油氣資源開采企業不論企業所在地在哪裡,都應在資源開采地登記注冊,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可考慮將部分能源礦產資源的開采經營權適當下放給資源所在地,相應確立資源輸出地區對於屬地資源享有一定比例的收益權和分配權,使資源產地能夠從能源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中獲取應得的利益。

三是理順政府與企業的利益分配關系。礦產資源開發利益分配中應處理好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與企業之間的關系,既要保證資源開發企業能夠得到合理回報,又要兼顧中央財政和資源地財政的利益。目前,除海洋石油資源稅由中央支配外,其餘包括對陸上油氣在內的礦產資源徵收的資源稅完全由地方支配。從表面上看,資源稅屬於地方稅,但因為資源稅制設計不合理、單位稅額過低,在石油等礦產品價格快速上漲的情況下,資源開發企業獲取了超額收益,但資源地政府和居民卻沒有獲得應得的利益。為此要加大資源稅制改革,較大幅度地提高資源稅負水平,科學地構建地方財政與中央財政的利益分配格局。資源稅設置的標准應滿足對資源輸出地資源生態環境進行有效的補償,其次能夠保證資源所在地的合理利益。這對於改變我國資源富集地區經濟不發達的局面,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此外,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收入要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資源地居民之間進行合理的分配,注重資源地居民的優先受惠權和當地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各級政府分成所得資源稅費收益,除了用於改善當地居民生活條件之外,主要用於提高當地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能力的項目建設上,如教育、公共設施建設、新能源技術開發、替代產業等發展項目。

7.2.3 調整能源礦產資源收益分成比例

充分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國家在民族自治地方開發資源、進行建設的時候,應當照顧民族自治地方經濟建設的安排」的規定,出台一些具體且可操作的政策措施。建議國家在礦產資源收益分配上要充分考慮新疆民族區域的特殊性,實行區別對待的差異化政策,在財政稅收等方面制定能體現國家對民族自治地區傾斜的扶持政策,以實現新疆與東部地區協調發展。建議國家重新調整地方和中央的稅收分配比例,適當增加地方政府作為社會管理者在國家稅費徵收中的分配份額。

7.2.3.1 中央和新疆共享稅分配比例的調整

(1)央企企業所得稅。按照我國有關稅收分配規定,企業所得稅為中央與地方共享稅,中央分60%,地方分40%,但由於在新疆從事油氣資源開採的主要為中石油、中石化等中央企業,因其財務總部不在資源所在地,其所屬油氣開采及加工企業的所得稅全部上繳了中央財政,2006年其數額約為88億,資源所在地的政府只能取得央企的流轉稅。因此建議:無論礦產資源開采企業所屬地在哪裡,都應在礦產資源開采地登記注冊,就地繳納所得稅,再按比例上繳中央財政或允許資源所在地政府與中央共同分享中石油和中石化所屬油氣開采及加工企業的所得稅,將中石油、中石化等央企企業所得稅作為中央與地方共享收入,並在中央與地方之間按照6:4的比例分配。

(2)管道運輸業營業稅。中國「西氣東輸」工程由在上海注冊的石油天然氣公司承擔,由於該公司未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注冊而是在上海注冊,因此其生產的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僅上繳上海市。「西氣東輸」天然氣管道1/4左右在新疆境內,理應分享自治區內經營而自治區外注冊的油氣運輸公司的營業稅和所得稅。因此建議:國家修改營業稅法對管道運輸企業營業稅按營業地點徵收的規定,實行管道運輸業營業稅和所得稅就地繳納,由資源所在地政府與中央共同分享,按照資源地和企業所在地各50%的比例分配。

(3)增值稅。我國目前採用17%的生產型增值稅,這相當於23%消費性增值稅,而國外很多國家不徵收增值稅或徵收低於17%的消費性增值稅。建議:加快推動增值稅轉型,將新疆作為西部增值稅改革試點地區,逐步將生產型增值稅向消費型增值稅轉變,增值稅仍執行17%的稅率,允許抵扣固定資源所含的進項稅。提高地方在增值稅的分配比例,將增值稅分成比例由現在的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調整為中央50%,地方50%。對管道進口原油在新疆加工環節的增值稅全額留疆。

7.2.3.2 中央和地方共享其他收益比例的調整

(1)礦產資源補償費。我國資源補償費率比國外低很多,平均補償費率為1.18%,國外一般在2%~8%。目前資源補償費在中央與自治區的分成比例為4:6。鑒於新疆經濟發展水平和特殊的民族結構,建議提高資源補償費地方的分成比例,將中央與自治區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分成比例由現在的4:6提高到2:8或全額返還,以體現國家對民族區域自治地區的照顧。

(2)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根據《關於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入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由國家出資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入20%歸中央所有,80%歸地方所有。建議:對於民族自治地區,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入全部歸地方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