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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資源安全的措施有哪些

發布時間: 2022-04-23 05:41:29

㈠ 應急資源保障機制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應急資源保障機制主要包括內容:人力資源保障,資金保障,資源物資保障,資源設施保障,資源技術保障,資源信息保障資源,特殊保障資源。

其中包括避難措施交通設施,環境信息資源信息不可消耗的資源等等,這些都是國家所規定的應急資源保障機制主要包括的內容。儲備這些應急資源能夠保障在突發事件。能做到協調分配和救助應急,可維護公共安全。

㈡ 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我國採取了那些措施

我國的環境管理政策核心是採取防範措施和加強環境管理,辦求不產生或少產生對環境的污染和破壞。
一、主要措施
1、將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和年度計劃,在經濟發展中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2、嚴格對建設項目實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建設項目的生產主體工程與防治污染設施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投產使用)。現在,全國建設項目環評執行率和「三同時」執行率都達到95%以上。
3、健全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使環境管理沿著法制化和規范化軌道發展。
4、健全環境管理機構。從中央到省、市、縣四級政府建立了環境管理機構,這些機構依法行使環境管理權力。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大中型企業也建立了相應的環境管理機構,管理本行業和本企業的環境問題。
二、在環境經濟政策方面,主要包括資金投入和稅收優惠政策
1、企業將防治污染所需資金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2、列入國家重點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的項目,國家給予資金支持;城市政府將城市維護費用於環境保護設施建設;國家徵收的排污費用於污染防治。
3、國家實行稅收優惠政策——所得稅優惠:對利用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作為原料進行生產的,在5年內減征或免徵所得稅;
——投資方向稅優惠:建設污水處理廠、資源綜合利用等項目,其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實行零稅率;
——增值稅優惠:對以煤矸石、粉煤灰和其他廢渣為原料生產的建材產品,以及利用廢液、廢渣提煉黃金、白銀等免徵增值稅;
——建築稅優惠:建設污染源治理項目,在可以申請優惠貸款的同時,該項目免交建築稅;
——關稅優惠:對城市污水和造紙廢水部分處理設備等實行進口商品暫定稅率,享受關稅優惠;
——消費稅優惠:對生產、銷售達到低污染排放限值標準的小轎車、越野車和小客車減征30%的消費稅。
——農業特產稅優惠:西部地區退耕還林還草而產出的農業特產收入,在10年內免徵農業特產稅。
三、實施環境技術政策的目的在於提高能源和資源利用效率、減少污染物的排放
1、工業企業在進行技術改造時,採用先進的技術和清潔生產工藝,提高資源、能源的利用率;
2、按照環保法律有關規定,對企業浪費能源和資源、嚴重污染環境的落後工藝和設備實行限期淘汰;
3、企業在生產中應該採用無毒、無害或低毒、低害原料。
環境保護產業政策強調,在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中,促進環保產業結構優化,提高環保產品的科技含量;制定措施促進環保產業社會化、環保產業營運市場化、產品標准化等。在環境國際合作政策方面,中國一貫高度重視環境國際合作交流,強調在認真做好本國環境保護工作的同時,以積極的態度參與國際環境事務;以新的夥伴關系共同推進區域和全球環境合作,加快解決全球環境問題的進程;堅持環境國際合作應該尊重國家主權,處理環境問題應兼顧各國現實的實際利益和世界的長遠利益。

㈢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包括哪些保障措施

組織保障措施:

1、建立安全生產保障體系:

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單位,銀彈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2、明確崗位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職責:

「責任」: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規程」: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模製度及操作規程。

「投入」: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措施。

「檢查」: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救援」: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報告」: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註:生產經營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搶救,並不得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

管理保障措施:

1、人力資源管理

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管理一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

對一般人員(全員)一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對特種作業人員一持證上崗。

物力資源管理三、經濟保障措施。

保證安全生產所需要的資金。

保證安全設施所需要的資金:

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2、技術保障措施:

對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的管理。

對重大危險源的管理:a.登記建檔。b.定期檢測、評估、監控,並制定應急預案。c.緊急情況下採取應急措施。

對施工現產的管理:

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協議,a.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採取的安全措施。b.指定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㈣ 哪些法律來保障各種資源不被破壞或浪費

保障資源不被破壞的法律除《憲法》外,還有_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_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

環境與資源保護方面有哪些法律?
主要有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自然保護區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線保護條例、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條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暫行條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管理條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四、新刑法在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罪》中增加了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資源保護方面的法律有哪些?
資源保護方麵包括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農業法、礦產資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煤炭管理法。

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罪名有哪些?
1、非法狩獵罪,是指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珍禽珍獸或者其他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行為。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是指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3、非法佔用耕地罪,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行為。

㈤ 信息安全保障的安全措施包括哪些

信息安全主要包括以下五個方面,即寄生系統的機密性,真實性,完整性,未經授權的復制和安全性。

信息系統安全包括:

(1)物理安全。物理安全主要包括環境安全,設備安全和媒體安全。處理秘密信息的系統中心房間應採取有效的技術預防措施。重要系統還應配備保安人員以進行區域保護。

(2)操作安全。操作安全性主要包括備份和恢復,病毒檢測和消除以及電磁兼容性。應備份機密系統的主要設備,軟體,數據,電源等,並能夠在短時間內恢復系統。應當使用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防病毒和防病毒軟體及時檢測和消毒,包括伺服器和客戶端的病毒和防病毒軟體。

(3)信息安全。確保信息的機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和不可否認性是信息安全的核心任務。

(4)安全和保密管理。分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和保密管理包括三個方面:管理組織,管理系統和各級管理技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機構,建立安全保障管理人員,建立嚴格的安全保密管理體系,運用先進的安全保密管理技術,管理整個機密計算機信息系統。

信息安全本身涵蓋范圍廣泛,包括如何防止商業企業機密泄露,防止年輕人瀏覽不良信息以及泄露個人信息。

網路環境中的信息安全系統是確保信息安全的關鍵,包括計算機安全操作系統,各種安全協議,安全機制(數字簽名,消息認證,數據加密等),直到安全系統,如UniNAC, DLP等安全漏洞可能威脅到全球安全。

信息安全意味著信息系統(包括硬體,軟體,數據,人員,物理環境及其基礎設施)受到保護,不會出於意外或惡意原因,被破壞,更改,泄露,並且系統可以連續可靠地運行。信息服務不會中斷,最終實現業務連續性。

信息安全規則可以分為兩個層次:狹隘的安全性和一般的安全性。狹窄的安全性基於基於加密的計算機安全領域。早期的中國信息安全專業通常以此為基準,輔以計算機技術和通信網路技術。與編程有關的內容;廣義信息安全是一門綜合性學科,從傳統的計算機安全到信息安全,不僅名稱變更是安全發展的延伸,安全不是純粹的技術問題,而是將管理,技術和法律問題相結合。

該專業培養高級信息安全專業人員,可從事計算機,通信,電子商務,電子政務和電子金融。

信息安全主要涉及三個方面:信息傳輸的安全性,信息存儲的安全性以及網路傳輸的信息內容的審計。身份驗證身份驗證是驗證網路中主題的過程。通常有三種方法來驗證主體的身份。一個是主體知道的秘密,例如密碼和密鑰;第二個是主體攜帶的物品,如智能卡和代幣卡;第三是只有主題的獨特功能或能力,如指紋,聲音,視網膜或簽名。等待。

針對計算機網路信息安全可採取的防護措施

1、採用防火牆技術是解決網路安全問題的主要手段。計算機網路中採用的防火牆手段,是通過邏輯手段,將內部網路與外部網路隔離開來。他在保護網路內部信息安全的同時又組織了外部訪客的非法入侵,是一種加強內部網路與外部網路之間聯系的技術。防火牆通過對經過其網路通信的各種數據加以過濾掃描以及篩選,從物理上保障了計算機網路的信息安全問題。

2、對訪問數據的入侵檢測是繼數據加密、防火牆等傳統的安全措施之後所採取的新一代網路信息安全保障手段。入侵檢測通過從收集計算機網路中關鍵節點處的信息,加以分析解碼,過濾篩選出是否有威脅到計算機網路信息安全性的因素,一旦檢測出威脅,將會在發現的同時做出相應。根據檢測方式的不同,可將其分為誤入檢測系統、異常檢測系統、混合型入侵檢測系統。

3、對網路信息的加密技術是一種非常重要的技術手段和有效措施,通過對所傳遞信息的加密行為,有效保障在網路中傳輸的信息不被惡意盜取或篡改。這樣,即使攻擊者截獲了信息,也無法知道信息的內容。這種方法能夠使一些保密性數據僅被擁有訪問許可權的人獲取。

4、控制訪問許可權也是對計算機網路信息安全問題的重要防護手段之一,該手段以身份認證為基礎,在非法訪客企圖進入系統盜取數據時,以訪問許可權將其阻止在外。訪問控制技能保障用戶正常獲取網路上的信息資源,又能阻止非法入侵保證安全。訪問控制的內容包括:用戶身份的識別和認證、對訪問的控制和審計跟蹤。

㈥ 保護水資源的措施

一、積極推進節約用水,提高用水效益。
1、是嚴格用水管理。依法推行用水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制度。對建設項目取水、用水實行水資源論證制度,強化取水許可審批,從源頭上抑制不合理的用水需求。按照國務院批復的分水方案,在黃河流域實行了取水總量控制。全國有17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布了用水定額,實行計劃用水。
2、是加強農業節水。1998年以來,各級財政投入資金200多億元,社會和農民投入600多億元,重點開展灌區節水改造,發展節水農業。全國建設600個節水增產重點縣和1000多個節水示範項目,節水灌溉面積已達到3.2億畝,形成300多億立方米的年節水能力,新增糧食綜合生產能力400多億公斤。建立了近300個旱作節水農業示範基地,在近3億畝農田中推廣非工程節水技術措施。全國農田灌溉面積畝均用水量從1993年的529立方米降至2003年的430立方米。
3、是推進工業和城市節水。出台了加強工業節水工作的有關政策,原國家經貿委、水利部等六部委於2000年10月聯合印發了《關於加強工業節水工作的意見》,明確提出了工業節水的目標和具體政策措施。先後發布了兩批《當前國家鼓勵發展的節水技術、設備(產品)目錄》,禁止引進高耗水、高污染工業項目,鼓勵發展節水高效、高新技術產業,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升級換代,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由1998年的55%提高到2002年的62%。全國各城市加快了城鎮供水管網改造,積極推廣使用節水器具,開展了各類節水示範區建設,城市年節水量約38億立方米。
4、是深化水價改革。國務院下發了《關於推進水價改革促進節約用水保護水資源的通知》。發展改革委和水利部聯合頒布了《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完善了水價的形成機制和管理手段。2003年全國水利工程供水價格達到每立方米3.3分,比1991年提高2.3倍,促進了節約用水,供水成本得到一定補償。城市供水初步實現由福利型向商品型轉變。目前全國已有2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征水資源費,60多個城市實行階梯式水價,300多個城市開征污水處理費。
5、是開展節水型社會建設試點。水利部在甘肅張掖、四川綿陽、遼寧大連、陝西西安開展了節水型社會建設試點。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共開展了94個省級節水型社會建設試點。張掖市通過積極探索,形成了「總量控制、定額管理、以水定產(地)、配水到戶、公眾參與、水量交易、水票流轉、城鄉一體」的節水型社會建設運行機制和體制,通過調整產業結構和推廣各項節水技術,提高了水資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大幅度削減了用水量,完成了黑河分水任務,實現了當地經濟增長和促進下游生態修復的雙贏。


二、加大水污染防治和水資源保護工作力度,修復生態環境。
1、是加強水污染防治。「九五」以來,國家大力調整產業結構,推進清潔生產,淘汰關閉浪費水資源、污染水環境的小企業,僅淮河流域1994年以來就先後關停了近5000家污染嚴重的小企業和生產線。組織開展了「三河三湖」、三峽庫區、南水北調中線水源區及東線工程沿線、北京市、環渤海等重點流域、區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全國共設置了760多個監測斷面,組成了國家水環境質量監測網,建成了117個水質自動監測站,實現了監測數據實時傳輸。在重點流域、敏感水域初步建立了環境應急體系,提高了對突發性污染事件的應變能力。到2003年底,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計劃安排的工程項目已完成32%,全國污水處理總能力達到6626萬立方米/日,城鎮污水處理率為42.3%。在經濟快速增長、人口不斷增加的情況下,重點流域水質急劇惡化的勢頭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
2、是強化水資源保護。全國有17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按《水法》規定批准實施了水功能區管理制度,七大流域和部分省份按照水功能區定期公布水資源質量狀況報告。核定了三峽庫區、黃河幹流、淮河流域、南水北調東線工程沿線及中線水源區等水域納污能力和限制排污總量意見。完成了全國入河排污口普查,加強了入河排污口的監督管理。組織淮河等流域水污染聯防,開展淮河水質監測預報、閘壩防污調度等工作。
3、是採取積極措施,修復生態環境。從1999年起,對黃河流域實施水資源統一調度,在連續5年來水偏枯的情況下,實現幹流不斷流。國務院批復了《黑河流域近期治理規劃》、《塔里木河流域近期綜合治理規劃》,這兩個規劃實施以來取得顯著成效。黑河連續幾年向下游輸水,乾涸多年的終端湖泊東居延海出現了36平方公里的水面。我國最大的內陸河塔里木河,斷流20多年的下遊河道,從2001年起恢復過流,尾閭台特瑪湖水域面積最大達200多平方公里,兩岸大片胡楊林復甦,兩大沙漠中間的綠色走廊重現生機。實施引江(長江)濟太(太湖)工程,緩解了太湖流域生態環境急劇惡化的趨勢。組織實施了南四湖應急生態補水、扎龍濕地補水、引察(察爾森水庫)濟向(向海濕地)、引岳(岳城水庫)濟淀(白洋淀)等水資源調配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生態和社會效益。組織開展了全國牧區水利、小水電代燃料、黃土高原淤地壩等工程建設,加強了水土保持工作,鞏固了退耕還林成果。啟動了全國地下水保護行動計劃,強化了對地下水的保護和超采區的治理。濟南市停涌多年的趵突泉實現復涌。蘇錫常等超采區實現全面禁采,地下水位開始止降回升,地面沉降速率顯著降低。


三、優化配置水資源,促進水資源可持續利用。
1、是農村飲水解困工作取得突破性進展。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農村飲水困難問題,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2000年,國家啟動了全國農村飲水解困項目。5年來,中央安排國債資金98億元,地方各級政府配套和農民自籌資金90多億元,累計解決了5700多萬人的飲水困難,提前完成「十五」計劃中解決農村人口飲水困難的任務。人民群眾把這項工程稱為「德政工程」和「民心工程」。
2、是加強了水資源配置和防洪減災工程建設。國務院批准實施了南水北調工程總體規劃,南水北調東線、中線一期工程已開工建設。國家「十五」計劃重點水資源配置工程相繼開工建設。完成了甘肅引大入秦、青海黑泉水庫、四川大橋水庫、寧夏扶貧揚黃等一大批西部地區重點水利工程,新增供水能力500億立方米。全國年供水能力達到近6000億立方米。1998年以來,加強了以大江大河堤防為重點的防洪體系建設,長江干堤加固基本實現預定目標,全面加快了淮河災後重建工作和治淮骨幹工程建設,黃河和其他大江大河大湖重要堤防、重點海堤、清淤疏浚等項目建設進展順利。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作取得階段性進展,目前已基本完成了第一批1191座病險水庫的除險加固。
3、是加強流域、區域水資源統一管理和調度。依據《水法》,進一步明確了流域管理機構的法律地位和行政職能。各地根據當地水資源條件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深化水管理體制改革,北京、上海、黑龍江、海南實現了涉水事務的統一管理。先後9次實施引黃濟津,2次實施從山西、河北向北京集中輸水等應急措施,保障了連續5年乾旱的京、津地區供水安全。針對近年來乾旱缺水的嚴峻形勢,各地加強了水資源統一調配和抗旱工作,保證了群眾生活和工農業生產的正常用水,維護了社會穩定。
4、是加大了非傳統水源開發利用力度。2003年全國工業循環冷卻海水利用量達330億立方米,海水淡化年產量1130萬立方米。城市污水集中處理回用量每年達6億立方米。北方和西北缺水地區普遍加強了雨水集蓄利用。按照人水和諧的理念,積極探索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的轉變,通過完善防洪和抗旱調度方案,科學調度,運用河道、窪淀蓄滯洪水,開發利用洪水資源,回灌地下水。

拓展資料:

全球淡水資源不僅短缺而且地區分布極不平衡。按地區分布,巴西、俄羅斯、加拿大、中國、美國、印度尼西亞、印度、哥倫比亞和剛果9個國家的淡水資源佔了世界淡水資源的60%。約佔世界人口總數40%的80個國家和地區約15億人口淡水不足,其中26個國家約3億人極度缺水。更可怕的是,預計到2025年,世界上缺水人口將增長一倍,40個國家和地區將面臨淡水匱乏。我國人口眾多,是世界第一人口大國,雖然我國也是水資源大國,但人均淡水資源只佔世界人均淡水資源的四分之一。

保護水資源網路

㈦ 中國能源安全受到威脅,為保證我國的能源安全應採取哪些措施

能源安全的核心是石油安全。
1,通過產業結構調整和能源結構調整,提高能源開發利用的效率,降低能源需求;
2,積極開發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3,加強國內煤炭·石油·天然氣的勘探開發與調配工作,採取措施保護煤炭的安全生產;
4,開發清潔煤技術,支持煤化學工業發展,發揮我國煤炭資源豐富的優勢;
5,積極與其他國家合作,保證境外油氣供應穩定可靠。

㈧ 如何做好安全生產保障措施

《安全生產法》關於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職責規定:
1、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2、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3、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4、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5、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及時排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6、組織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7、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如果都按照上述前面六項去實施,安全生產保障也已經很好了。

㈨ 旅遊資源的保護措施有哪些

旅遊資源保護是指維護資源的固有價值,使之不受破壞和污染,保持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的原有特色,對已遭損壞的旅遊資源進行治理。

旅遊資源保護包括保護旅遊資源所形成的景物、景觀、環境和意境。其中,景物就是奇松異石、林木植被等自然風景,以及古今人為的活動物體、歷史文物等。景觀就是與景物並存的「畫面」,包括襯托景物的其他次要的景物。環境就是景物存在的空間環境。意境指的是環境氣氛,即環境給人的感受。

旅遊資源是旅遊開發的必備條件之一,是構成旅遊產品的重要組成部分。沒有旅遊資源,也就沒有旅遊業存在和發展的基礎。而旅遊資源是脆弱的,常常會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壞。有些是可以在一定時間後自行修復,有些則會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減弱和毀損旅遊目的地的吸引力。保護旅遊資源就是保護旅遊業的發展。

旅遊資源涵蓋的范圍十分廣泛,既包括自然界賦予的自然旅遊資源,也包括人類活動所創造的人文旅遊資源。其中,前者是生態環境的重要組成因素,後者則是重要的文化遺產。保護旅遊資源對實現生態環境的保護和旅遊地文化的保護起到決定性的作用。[1]

㈩ 我國採取的保護和合理利用資源的重大措施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1989年12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楊尚昆
(1989年12月26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 代業化建設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社會生存和發展的確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動物、自然古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第三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確其他海域。

第四條 國家制定的環境保護規劃必須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採取有利於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是環境保護工作同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

第五條 國家鼓勵環境保護科學教育事業的發展,加強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的研究和開發,提高保護科學技術水平,普及環境保護的科學知識。

第六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單位和藹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管理。

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港務監督、漁政漁港監督、軍隊環境保護部門和各級公安、交通、鐵道、民 航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的規定對環境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礦產、林業、水利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源的保護實 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 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有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環境監督管理

第九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標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環境質量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環境標准,並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准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區域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

第十一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監測制度,制定監測規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路,加強對環境監測的管理。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發布環境公報。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管轄范圍內的環境狀況進行調查和評價,擬訂環境保護計劃,經計劃部門綜合平衡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第十三條 建設污染環境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確規定。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措施,經項目主管部門預審並依照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准後,計劃部門方可批准建設項目設計書。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確資料。檢查機關應為被檢查機關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十五條 跨行政區的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防治工作,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或者由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作出決定。

第三章 保護和改善環境

第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採取措施改善環境質量。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具有代表性的各種類型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珍稀、瀕危的野生動物自然分布區域,重要的水源涵養區域,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的確溶洞和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以及人文遺跡、古樹名木,應當採取措施加以保護,嚴禁破壞。

第十八條 在國務院、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的工業生產設施;建設其他設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准。已經建成的設施,其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限期治理。

第十九條 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必須採取措施保護生態環境。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環境的保護,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鹽漬化、貧瘠化、沼澤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壞、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種源滅絕以及其他生態失調現象的發生和發展,推廣植物病蟲害的綜合防治,合理利用化肥、農葯及植物生長激素。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和沿海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洋環境的確保護。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傾倒廢棄物,進行海岸工程建設和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防止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第二十二條 制定城市規劃,應當確定保護和改善環境的確目標和藹任務。

第二十三條 城鄉建設應當結合當地自然環境的特點,保護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觀,加強城市園林、綠地和風景名勝區的建設。

第四章 防治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四條 產生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單位,必須把環境保護工作納入計劃,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雜訊振動、電磁波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五條 新建工業企業、和現有工業企業的技術改造,應當採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設備和工藝,採用經濟合理的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污染物處理技術。

第二十六條 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設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確有必要拆除或者閑置的,必須徵得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二十七條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依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申報登記。

第二十八條 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企業事業單位,依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准排污費,並負責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規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發的規定執行。

徵收的超標准排污費必須用語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具體使用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九條 對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限期治理。

中央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市、縣或者市、縣以下人民政府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市、縣人民政府決定。被限期治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如期完成治理任務。

第三十條 禁止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技術和設備。

第三十一條 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單位,必須立即採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並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 部門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可能發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採取措施,加強防範。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政主管部門,在環境受到嚴重污染威脅居民購買力生命財產安全時,必須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有人民政府採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減輕危害。

第三十三條 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有毒化學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物品,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防止污染環境。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不得將產生嚴重污染的生產設備轉移給沒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單位使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一) 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二) 據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污染物排放申報事項的。

(三) 不按國家規定繳納超標准排污費的。

(四) 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技術和設備的

(五) 將產生嚴重污染的生產設備轉移給沒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單位使用的。

第三十六條 建設項目的防止污染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並處罰款。

第三十七條 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閑置防治污染的設施,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重新安裝使用,並處罰款。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 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政府主觀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九條 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除依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准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

前款規定的罰款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責令停業、關閉,由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決定;責令中央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停業、關閉,須報國務院批准。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一條 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完全由於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並經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免於承擔責任。

第四十二條 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3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起時計算。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礦產、漁業、野生動物、等資源的破壞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與環境保護有關的國際公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公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第四十七條 本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