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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石資源開采費按多少元一方計收

發布時間: 2022-04-19 20:07:38

『壹』 砂石資源費徵收標准

摘要 你好

『貳』 石料廠如何交資源稅,稅率是多少

如果開採石料的企業,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要依據17%的稅率,計算增值稅銷項的,當期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另外開採石料,屬於非其他金屬原礦,要交納資源稅的。從量徵收資源稅,每立方米或每噸0.2—5元,具體多少,由省一級政府確定。

對《資源稅稅目稅率幅度表》中列舉名稱的21種資源品目和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金屬礦實行從價計征,計稅依據由原礦銷售量調整為原礦、精礦(或原礦加工品)、氯化鈉初級產品或金錠的銷售額。

列舉名稱的21種資源品目包括:鐵礦、金礦、銅礦、鋁土礦、鉛鋅礦、鎳礦、錫礦、石墨、硅藻土、高嶺土、螢石、石灰石、硫鐵礦、磷礦、氯化鉀、硫酸鉀、井礦鹽、湖鹽、提取地下鹵水曬制的鹽、煤層(成)氣、海鹽。

對經營分散、多為現金交易且難以控管的粘土、砂石,按照便利征管原則,仍實行從量定額計征。

(2)砂石資源開采費按多少元一方計收擴展閱讀:

計算資源稅應納稅額的依據。現行資源稅計稅依據是指納稅人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和自用數量。具體是這樣規定的: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另外,對一些情況還做了以下具體規定:

1、納稅人不能准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數量或移送使用數量的,以應稅產品的產量或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換算成的數量為課稅數量。

2、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與稀油劃分不清或不易劃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數量課稅。

3、煤炭,對於連續加工前無法正確計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產品的綜合回收率,將加工產品實行銷售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數量作為課稅數量。以原煤入洗為例,洗煤這一加工產品的綜合回收率是這樣計算的:

綜合回收率=(原煤入洗後的等級品數量÷入洗的原煤數量)×100%

洗煤的課稅數量=洗煤的銷量、自用量之和÷綜合回收率原煤入洗後的等級品包括洗精煤、洗混煤、中煤、煤泥、洗塊煤、洗末煤等。

4、金屬和非金屬礦產品原礦,因無法准確掌握納稅人移送使用原礦數量的,可將其精礦按選礦比折算成原礦數量作為課稅數量。

『叄』 砂石資源費徵收標准

根據最新資源稅法規定:

各省自行標准:

廣東省

砂石及相關礦種全部從價計征。

稅率:

  • 砂石原礦適用稅率3%,選礦適用稅率2%;

  • 石灰岩原礦適用稅率6%,選礦適用稅率4%;

  • 花崗岩原礦適用稅率5%,選礦適用稅率4%;

  • 白雲岩原礦適用稅率7%,選礦適用稅率5%;

  • 凝灰岩、輝綠岩、玄武岩原礦適用稅率5.5%,選礦適用稅率4%。

  • 廣西壯族自治區

    砂石實行從價計征。石灰岩屬於自用和連續加工成非資源稅應稅產品情形的,實行從量計征;屬於其他情形的,實行從價計征。

    稅率:

  • 砂石原礦適用稅率3%,選礦適用稅率2.5%;

  • 石灰岩對自動和連續加工成非應稅產品實行從量計征2.5元/噸;其他情形從價計征6%。

  • 花崗岩、輝綠岩原礦適用稅率5%,選礦適用稅率4%;

  • 凝灰岩、玄武岩原礦適用稅率3%,選礦適用稅率2.5%,

  • 海南省

    砂石稅目從價計征。

    稅率:

  • 砂石原礦與選礦適用稅率4%;

  • 花崗岩原礦適用稅率6%,選礦適用稅率4.5%;

  • 石灰岩原礦適用稅率5元/噸,選礦適用稅率5.5元/噸;

  • 白雲岩、輝綠岩、玄武岩、凝灰岩原礦適用稅率5%,選礦適用稅率3.5%;

  • 浙江省

    砂石等礦種從價計征,砂石自用和連續加工非應稅產品的實行從量計征。

    稅率:

  • 砂石原礦適用稅率4%,選礦適用稅率3%;自用或者連續加工成非應稅產品的從量計征,按每噸2元徵收。

  • 輝綠岩原礦適用稅率2%,選礦適用稅率1%;

  • 凝灰岩、玄武岩原礦適用稅率2%,選礦適用稅率1.5%;

  • 花崗岩原礦適用稅率8%,選礦適用稅率4%。

  • 江西省

    砂石、石灰岩實行從價計征。

    稅率:

  • 砂石原礦適用稅率3%,選礦適用稅率2.4%;

  • 石灰岩原礦適用稅率6%,選礦適用稅率4.8%;

  • 花崗岩原礦適用稅率2.5%,選礦適用稅率2%;

  • 輝綠岩原礦適用稅率2%,選礦適用稅率1%;

  • 凝灰岩原礦適用稅率5.5%,選礦適用稅率4.4%。

  • 湖南省

    石灰岩、砂石資源稅實行從價計征。

    稅率:

  • 花崗岩原礦適用稅率3%,選礦適用稅率2%;

  • 白雲岩原礦適用稅率6%,選礦適用稅率5%;

  • 輝綠岩、玄武岩原礦適用稅率4%,選礦適用稅率3%;

  • 砂石、砂岩原礦適用稅率5%,選礦適用稅率4%;

  • 凝灰岩原礦適用稅率3%,選礦適用稅率2.5%。

  • 湖北省

    砂石、石灰岩資源稅實行從價計征。

    稅率:

  • 砂石原礦、選礦適用稅率2%;

  • 石灰岩原礦適用稅率6%,選礦適用稅率5.5%;

  • 凝灰岩、玄武岩、輝綠岩原礦適用稅率3%,選礦適用稅率2%;

  • 花崗岩原礦適用稅率5%,選礦適用稅率4%。

  • 河北省

    砂石、石灰岩實行從量計征。

    稅率:

  • 砂石原礦、選礦適用稅率5元/噸;

  • 石灰岩原礦、選礦適用稅率10元/噸;

  • 白雲岩原礦適用稅率8%,選礦適用稅率2.5%;

  • 玄武岩、輝綠岩原礦適用稅率8%,選礦適用稅率4%;

  • 花崗岩原礦適用稅率8%,選礦適用稅率3%。

  • 河南省

    石灰岩、砂石實行從量計征。

    稅率:

  • 砂石原礦適用稅率3.5元/噸,選礦適用稅率3.5元/噸;

  • 石灰岩原礦適用稅率3.5元/噸,選礦適用稅率3.5元/噸;

  • 花崗岩原礦適用稅率5%,選礦適用稅率3%;

  • 白雲岩、玄武岩原礦適用稅率4%,選礦適用稅率4%;

  • 凝灰岩原礦適用稅率2%,選礦適用稅率2%。

  • 山東省

    砂石稅目採用從量計征。

    稅率:

  • 砂石原礦、選礦適用稅率2元/噸;

  • 花崗岩原礦適用稅率3%,選礦適用稅率2.5%;

  • 白雲岩原礦適用稅率10%,選礦適用稅率9%;

  • 凝灰岩、輝綠岩原礦適用稅率5%,選礦適用稅率4.5%;

  • 石灰岩原礦適用稅率6%,選礦適用稅率6%。

  • 安徽省

    砂石、對外銷售的石灰岩實行從價計征,自采自用連續生產非應稅產品的石灰岩實行從量計征。

    稅率:

  • 砂石、輝綠岩、玄武岩、凝灰岩原礦適用稅率5%,選礦適用稅率4%(砂石稅目僅指天然砂);

  • 石灰岩對外銷售,原礦6%、選礦5.5%;自采自用連續生產非應稅產品3.5元/噸;

  • 白雲岩原礦適用稅率5.5%,選礦適用稅率4%;

  • 花崗岩原礦適用稅率5%,選礦適用稅率4%。

  • 山西省

    石灰岩、砂石實行從量計征。

    稅率:

  • 砂石原礦適用稅率1.7元/噸,選礦適用稅率1.7元/噸;

  • 石灰岩原礦適用稅率2.5元/噸,選礦適用稅率2.5元/噸;

  • 花崗岩原礦適用稅率2%,選礦適用稅率2%;

  • 輝綠岩、凝灰岩原礦適用稅率5.5%,選礦適用稅率5.5%;

  • 玄武岩原礦適用稅率2.5%,選礦適用稅率2.5%;

  • 福建省

    砂石稅目從價計征。

    稅率:

  • 砂石、輝綠岩、玄武岩原礦適用稅率3%,選礦適用稅率2%;

  • 花崗岩、凝灰岩原礦適用稅率2%,選礦適用稅率1.5%。

  • 陝西省

    砂石、石灰岩應稅礦產品實行從量計征。

    稅率:

  • 砂石原礦與選礦適用稅率2元/立方米;

  • 石灰岩原礦與選礦適用稅率3元/噸;

  • 凝灰岩原礦適用稅率4%,選礦適用稅率2.5%;

  • 白雲岩原礦適用稅率5.5%,選礦適用稅率4%;

  • 花崗岩原礦適用稅率2.5%,選礦適用稅率2%;

  • 玄武岩原礦適用稅率3%,選礦適用稅率2%。

  • 內蒙古自治區

    石灰岩、砂石實行從價計征。

    稅率:

  • 砂石原礦適用稅率5%,選礦適用稅率5%;

  • 石灰岩原礦適用稅率6%,選礦適用稅率5.5%;

  • 白雲岩原礦適用稅率9%,選礦適用稅率9%;

  • 花崗岩、玄武岩原礦適用稅率10%,選礦適用稅率10%。

  • 黑龍江省

    砂石實行從量計征,石灰岩從價計征。

    稅率:

  • 砂石原礦適用稅率1元/立方米,選礦適用稅率1元/立方米;

  • 凝灰岩、玄武岩原礦適用稅率4%,選礦適用稅率4%;

  • 花崗岩、石灰岩原礦適用稅率6%,選礦適用稅率6%;

  • 吉林省

    砂石、石灰石從量計征,其他礦種從價計征。

    稅率:

  • 石灰岩原礦適用稅率2元/噸,選礦適用稅率4元/噸;

  • 砂石原礦適用稅率3元/立方米,選礦適用稅率3元/立方米;

  • 花崗岩原礦適用稅率6%,選礦適用稅率6%;

  • 白雲岩原礦適用稅率4%,選礦適用稅率4%;

  • 玄武岩、砂岩、輝綠岩原礦適用稅率2.5%,選礦適用稅率2.5%。

  • 遼寧省

    砂石稅目實行從量計征。

    稅率:

  • 砂石原礦適用稅率2元/立方米,選礦適用稅率2元/立方米;

  • 花崗岩、玄武岩原礦適用稅率8%,選礦適用稅率8%;

  • 白雲岩原礦適用稅率10%,選礦適用稅率7%;

  • 凝灰岩原礦適用稅率1%,選礦適用稅率1%;

  • 輝綠岩原礦適用稅率7%,選礦適用稅率7%。

  • 雲南省

    砂石、石灰岩實行從價計征與從量計征相結合。

    稅率:

  • 石灰岩原礦適用稅率6%;自用和加工成非應稅產品的按每噸3元徵收。

  • 貴州省

    石灰岩、砂石稅目實行從量計征,其他稅目從價計征。

    稅率:

  • 砂石原礦或選礦適用稅率2元/立方米或1.4元/噸;

  • 石灰岩原礦或選礦適用稅率3元/噸;

  • 白雲岩原礦或選礦適用稅率2%;

  • 玄武岩原礦或選礦適用稅率2%;

  • 凝灰岩原礦適用稅率4%,選礦適用稅率3%。

  • 四川省

    砂石、石灰岩實行從價計征。

    稅率:

  • 砂石原礦適用稅率4.5%,選礦適用稅率4.5%;

  • 凝灰岩原礦適用稅率1%,選礦適用稅率1%;

  • 石灰岩原礦適用稅率6%,選礦適用稅率6%;

  • 玄武岩原礦適用稅率2%,選礦適用稅率2%;

  • 花崗岩、輝綠岩原礦適用稅率3%,選礦適用稅率3%。

  • 重慶市

    砂石、石灰岩實行從價計征。

    稅率:

  • 砂石、凝灰岩、白雲岩原礦適用稅率5%,選礦適用稅率5%;

  • 石灰岩原礦適用稅率6%,選礦適用稅率6%。

  • 甘肅省

    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實行從量計征和從價計征相結合的方式。

    稅率:

  • 石灰岩自用和連續加工成非應稅產品從量計征2元/噸,其餘按原礦6%、選礦6%徵收。

  • 砂石自用和連續加工成非應稅產品從量計征1元/噸,其餘按原礦2%、選礦2%徵收。

  • 花崗岩、白雲岩、輝綠岩、玄武岩、凝灰岩原礦、選礦適用稅率2%;

  • 青海省

    砂石、石灰岩實行從量計征。

    稅率:

  • 砂石原礦、選礦適用稅率2元/立方米;

  • 石灰岩原礦、選礦適用稅率2元/噸;

  • 凝灰岩、玄武岩原礦適用稅率3%,選礦適用稅率2%;

  • 花崗岩原礦適用稅率4%,選礦適用稅率3%。

  • 江蘇省

    砂石、石灰岩實行從價計征。

    稅率:

  • 砂石、石灰岩原礦適用稅率4.5%,選礦適用稅率3.5%;

  • 花崗岩、輝綠岩、白雲岩、凝灰岩原礦適用稅率5.5%,選礦適用稅率4.5%;

  • 玄武岩原礦適用稅率5%,選礦適用稅率4%。

  • 寧夏回族自治區

    砂石實行從量計征。

    稅率:

  • 砂石原礦與選礦適用稅率2元/噸;

  • 石灰岩原礦與選礦適用稅率6%;

  • 白雲岩原礦適用稅率3.5%,選礦適用稅率3%;

  • 輝綠岩原礦適用稅率3%,選礦適用稅率2%。

『肆』 開采碎石,資源稅怎麼繳納,從價還是從量記征具體怎麼算

1、砂石原礦或者選礦按照1%-5%或者每噸(或者每立方米)0.1-5元稅率徵收。
2、砂石礦可以選擇實行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
3、從衰竭期礦山開採的礦產品,減征百分之三十資源稅。
4、納稅人開采共伴生礦、低品位礦、尾礦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決定免徵或者減征資源稅。

『伍』 因修路工程需要開采河道上的沙石怎麼辦手續

辦理條件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采砂的單位或個人。
申辦材料
采砂申請書
所在地區的鄉、鎮政府的介紹信
屬吹填造地的,提供項目批准文件和可行性論證報告
河道采砂與第三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提交與第三人達成的協議書。
收費標准河道采砂砂石資源費按每噸0.6元計收;因吹填造地申請河道采砂的砂石資源費按每噸0.3元計收。河砂開采權出讓費按實際標的全額徵收。

『陸』 砂石資源稅稅率是多少

根據最新資源稅法的規定,砂石資源稅的稅率范圍:

對於砂石資源稅每個省根據自身情況自行設置稅率,各省略有不同:

廣東省

砂石及相關礦種全部從價計征。

稅率:

  • 砂石原礦適用稅率3%,選礦適用稅率2%;

  • 石灰岩原礦適用稅率6%,選礦適用稅率4%;

  • 花崗岩原礦適用稅率5%,選礦適用稅率4%;

  • 白雲岩原礦適用稅率7%,選礦適用稅率5%;

  • 凝灰岩、輝綠岩、玄武岩原礦適用稅率5.5%,選礦適用稅率4%。

  • 廣西壯族自治區

    砂石實行從價計征。石灰岩屬於自用和連續加工成非資源稅應稅產品情形的,實行從量計征;屬於其他情形的,實行從價計征。

    稅率:

  • 砂石原礦適用稅率3%,選礦適用稅率2.5%;

  • 石灰岩對自動和連續加工成非應稅產品實行從量計征2.5元/噸;其他情形從價計征6%。

  • 花崗岩、輝綠岩原礦適用稅率5%,選礦適用稅率4%;

  • 凝灰岩、玄武岩原礦適用稅率3%,選礦適用稅率2.5%,

  • 海南省

    砂石稅目從價計征。

    稅率:

  • 砂石原礦與選礦適用稅率4%;

  • 花崗岩原礦適用稅率6%,選礦適用稅率4.5%;

  • 石灰岩原礦適用稅率5元/噸,選礦適用稅率5.5元/噸;

  • 白雲岩、輝綠岩、玄武岩、凝灰岩原礦適用稅率5%,選礦適用稅率3.5%;

  • 浙江省

    砂石等礦種從價計征,砂石自用和連續加工非應稅產品的實行從量計征。

    稅率:

  • 砂石原礦適用稅率4%,選礦適用稅率3%;自用或者連續加工成非應稅產品的從量計征,按每噸2元徵收。

  • 輝綠岩原礦適用稅率2%,選礦適用稅率1%;

  • 凝灰岩、玄武岩原礦適用稅率2%,選礦適用稅率1.5%;

  • 花崗岩原礦適用稅率8%,選礦適用稅率4%。

  • 江西省

    砂石、石灰岩實行從價計征。

    稅率:

  • 砂石原礦適用稅率3%,選礦適用稅率2.4%;

  • 石灰岩原礦適用稅率6%,選礦適用稅率4.8%;

  • 花崗岩原礦適用稅率2.5%,選礦適用稅率2%;

  • 輝綠岩原礦適用稅率2%,選礦適用稅率1%;

  • 凝灰岩原礦適用稅率5.5%,選礦適用稅率4.4%。

  • 湖南省

    石灰岩、砂石資源稅實行從價計征。

    稅率:

  • 花崗岩原礦適用稅率3%,選礦適用稅率2%;

  • 白雲岩原礦適用稅率6%,選礦適用稅率5%;

  • 輝綠岩、玄武岩原礦適用稅率4%,選礦適用稅率3%;

  • 砂石、砂岩原礦適用稅率5%,選礦適用稅率4%;

  • 凝灰岩原礦適用稅率3%,選礦適用稅率2.5%。

  • 湖北省

    砂石、石灰岩資源稅實行從價計征。

    稅率:

  • 砂石原礦、選礦適用稅率2%;

  • 石灰岩原礦適用稅率6%,選礦適用稅率5.5%;

  • 凝灰岩、玄武岩、輝綠岩原礦適用稅率3%,選礦適用稅率2%;

  • 花崗岩原礦適用稅率5%,選礦適用稅率4%。

  • 河北省

    砂石、石灰岩實行從量計征。

    稅率:

  • 砂石原礦、選礦適用稅率5元/噸;

  • 石灰岩原礦、選礦適用稅率10元/噸;

  • 白雲岩原礦適用稅率8%,選礦適用稅率2.5%;

  • 玄武岩、輝綠岩原礦適用稅率8%,選礦適用稅率4%;

  • 花崗岩原礦適用稅率8%,選礦適用稅率3%。

  • 河南省

    石灰岩、砂石實行從量計征。

    稅率:

  • 砂石原礦適用稅率3.5元/噸,選礦適用稅率3.5元/噸;

  • 石灰岩原礦適用稅率3.5元/噸,選礦適用稅率3.5元/噸;

  • 花崗岩原礦適用稅率5%,選礦適用稅率3%;

  • 白雲岩、玄武岩原礦適用稅率4%,選礦適用稅率4%;

  • 凝灰岩原礦適用稅率2%,選礦適用稅率2%。

  • 山東省

    砂石稅目採用從量計征。

    稅率:

  • 砂石原礦、選礦適用稅率2元/噸;

  • 花崗岩原礦適用稅率3%,選礦適用稅率2.5%;

  • 白雲岩原礦適用稅率10%,選礦適用稅率9%;

  • 凝灰岩、輝綠岩原礦適用稅率5%,選礦適用稅率4.5%;

  • 石灰岩原礦適用稅率6%,選礦適用稅率6%。

  • 安徽省

    砂石、對外銷售的石灰岩實行從價計征,自采自用連續生產非應稅產品的石灰岩實行從量計征。

    稅率:

  • 砂石、輝綠岩、玄武岩、凝灰岩原礦適用稅率5%,選礦適用稅率4%(砂石稅目僅指天然砂);

  • 石灰岩對外銷售,原礦6%、選礦5.5%;自采自用連續生產非應稅產品3.5元/噸;

  • 白雲岩原礦適用稅率5.5%,選礦適用稅率4%;

  • 花崗岩原礦適用稅率5%,選礦適用稅率4%。

  • 山西省

    石灰岩、砂石實行從量計征。

    稅率:

  • 砂石原礦適用稅率1.7元/噸,選礦適用稅率1.7元/噸;

  • 石灰岩原礦適用稅率2.5元/噸,選礦適用稅率2.5元/噸;

  • 花崗岩原礦適用稅率2%,選礦適用稅率2%;

  • 輝綠岩、凝灰岩原礦適用稅率5.5%,選礦適用稅率5.5%;

  • 玄武岩原礦適用稅率2.5%,選礦適用稅率2.5%;

  • 福建省

    砂石稅目從價計征。

    稅率:

  • 砂石、輝綠岩、玄武岩原礦適用稅率3%,選礦適用稅率2%;

  • 花崗岩、凝灰岩原礦適用稅率2%,選礦適用稅率1.5%。

  • 陝西省

    砂石、石灰岩應稅礦產品實行從量計征。

    稅率:

  • 砂石原礦與選礦適用稅率2元/立方米;

  • 石灰岩原礦與選礦適用稅率3元/噸;

  • 凝灰岩原礦適用稅率4%,選礦適用稅率2.5%;

  • 白雲岩原礦適用稅率5.5%,選礦適用稅率4%;

  • 花崗岩原礦適用稅率2.5%,選礦適用稅率2%;

  • 玄武岩原礦適用稅率3%,選礦適用稅率2%。

  • 內蒙古自治區

    石灰岩、砂石實行從價計征。

    稅率:

  • 砂石原礦適用稅率5%,選礦適用稅率5%;

  • 石灰岩原礦適用稅率6%,選礦適用稅率5.5%;

  • 白雲岩原礦適用稅率9%,選礦適用稅率9%;

  • 花崗岩、玄武岩原礦適用稅率10%,選礦適用稅率10%。

  • 黑龍江省

    砂石實行從量計征,石灰岩從價計征。

    稅率:

  • 砂石原礦適用稅率1元/立方米,選礦適用稅率1元/立方米;

  • 凝灰岩、玄武岩原礦適用稅率4%,選礦適用稅率4%;

  • 花崗岩、石灰岩原礦適用稅率6%,選礦適用稅率6%;

  • 吉林省

    砂石、石灰石從量計征,其他礦種從價計征。

    稅率:

  • 石灰岩原礦適用稅率2元/噸,選礦適用稅率4元/噸;

  • 砂石原礦適用稅率3元/立方米,選礦適用稅率3元/立方米;

  • 花崗岩原礦適用稅率6%,選礦適用稅率6%;

  • 白雲岩原礦適用稅率4%,選礦適用稅率4%;

  • 玄武岩、砂岩、輝綠岩原礦適用稅率2.5%,選礦適用稅率2.5%。

  • 遼寧省

    砂石稅目實行從量計征。

    稅率:

  • 砂石原礦適用稅率2元/立方米,選礦適用稅率2元/立方米;

  • 花崗岩、玄武岩原礦適用稅率8%,選礦適用稅率8%;

  • 白雲岩原礦適用稅率10%,選礦適用稅率7%;

  • 凝灰岩原礦適用稅率1%,選礦適用稅率1%;

  • 輝綠岩原礦適用稅率7%,選礦適用稅率7%。

  • 雲南省

    砂石、石灰岩實行從價計征與從量計征相結合。

    稅率:

  • 石灰岩原礦適用稅率6%;自用和加工成非應稅產品的按每噸3元徵收。

  • 貴州省

    石灰岩、砂石稅目實行從量計征,其他稅目從價計征。

    稅率:

  • 砂石原礦或選礦適用稅率2元/立方米或1.4元/噸;

  • 石灰岩原礦或選礦適用稅率3元/噸;

  • 白雲岩原礦或選礦適用稅率2%;

  • 玄武岩原礦或選礦適用稅率2%;

  • 凝灰岩原礦適用稅率4%,選礦適用稅率3%。

  • 四川省

    砂石、石灰岩實行從價計征。

    稅率:

  • 砂石原礦適用稅率4.5%,選礦適用稅率4.5%;

  • 凝灰岩原礦適用稅率1%,選礦適用稅率1%;

  • 石灰岩原礦適用稅率6%,選礦適用稅率6%;

  • 玄武岩原礦適用稅率2%,選礦適用稅率2%;

  • 花崗岩、輝綠岩原礦適用稅率3%,選礦適用稅率3%。

  • 重慶市

    砂石、石灰岩實行從價計征。

    稅率:

  • 砂石、凝灰岩、白雲岩原礦適用稅率5%,選礦適用稅率5%;

  • 石灰岩原礦適用稅率6%,選礦適用稅率6%。

  • 甘肅省

    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實行從量計征和從價計征相結合的方式。

    稅率:

  • 石灰岩自用和連續加工成非應稅產品從量計征2元/噸,其餘按原礦6%、選礦6%徵收。

  • 砂石自用和連續加工成非應稅產品從量計征1元/噸,其餘按原礦2%、選礦2%徵收。

  • 花崗岩、白雲岩、輝綠岩、玄武岩、凝灰岩原礦、選礦適用稅率2%;

  • 青海省

    砂石、石灰岩實行從量計征。

    稅率:

  • 砂石原礦、選礦適用稅率2元/立方米;

  • 石灰岩原礦、選礦適用稅率2元/噸;

  • 凝灰岩、玄武岩原礦適用稅率3%,選礦適用稅率2%;

  • 花崗岩原礦適用稅率4%,選礦適用稅率3%。

  • 江蘇省

    砂石、石灰岩實行從價計征。

    稅率:

  • 砂石、石灰岩原礦適用稅率4.5%,選礦適用稅率3.5%;

  • 花崗岩、輝綠岩、白雲岩、凝灰岩原礦適用稅率5.5%,選礦適用稅率4.5%;

  • 玄武岩原礦適用稅率5%,選礦適用稅率4%。

  • 寧夏回族自治區

    砂石實行從量計征。

    稅率:

  • 砂石原礦與選礦適用稅率2元/噸;

  • 石灰岩原礦與選礦適用稅率6%;

  • 白雲岩原礦適用稅率3.5%,選礦適用稅率3%;

  • 輝綠岩原礦適用稅率3%,選礦適用稅率2%。

『柒』 浙江省砂石資源費徵收標准

自用和連續加工成非應稅產品的從量計征,原礦每噸2.5元徵收,其餘按原礦4%、選礦4%徵收。
自用和連續加工成非應稅產品的從量計征,原礦每噸2.5元徵收,其餘按原礦4%、選礦4%徵收。目前市場行情定價約在70元左右,按照砂石的密度大於2.6測算,4%的稅率與原計稅方式相比,上漲40%有餘,稅負成本過高。
計價收費有失公允,砂石企業生產出高品質的砂石而賣出的高價、多出來的工藝設備投入和生產成本、綠色礦山建設等投入需要納入征稅的考慮范疇。若根據單方資源稅徵收,可以分品質區間徵收,高品質的砂石生產成本增加以後,不應該再從資源稅上抽取利潤。
同種類砂石資源,徵收費用要一樣的,公平公正。
希望還是實施從量計征的方法,現在老礦資源費看似不高,整改投入很大,新礦的資源價款更高,整體砂石企業負擔很高,現在企業投入也大,且今年疫情影響,市場需求量減少,生產能力折半。
建議砂石按照從價計稅的標准降低至2%,同時計價基數建議剔除拿礦的出讓金與政策處理成本。

『捌』 某砂石廠2018年3月開采砂石5000立方米為什麼要除以10000

摘要 開采砂石5000立方米,如果除以10000是0.5萬立方米,單位不一樣

『玖』 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的修改決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11年8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長 鹿心社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的決定省人民政府決定對《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和配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采砂船舶(機具)集中停靠、涉砂糾紛調處以及可采區現場監督等河道采砂的管理工作。」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本省實行河道采砂管理的督察、通報、考核、問責制度,加強對設區市、縣(市、區)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具體規定見附件四。」
二、第五條第二款改為三款作為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修改為:「公安部門依照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河道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擊河道采砂活動中的犯罪行為,並協助相關部門依法履行采砂監督管理職責。
「交通運輸(航道、海事、港航)主管部門依照交通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采砂、運砂船舶的管理,依法打擊證書不齊全的船舶從事采砂、運砂作業,以及超載運輸等違法行為。
國土資源、漁業、林業、工商、國防科工辦、安全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河道采砂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三、第八條修改為:「河道采砂規劃應當充分考慮河道防洪安全、通航安全、生態安全及漁業資源保護的要求,符合流域綜合規劃和河道防洪、河道整治、航道整治以及漁業發展等專業規劃。」
四、第九條第(三)項修改為:「可利用采砂總量和年度計劃開采量;」
五、第十條第(四)項修改為:「魚類主要產卵場、索餌場、洄遊通道、越冬場等禁漁區水域;」
六、第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河砂可采區內因航道設施出現險情、水生態環境遭到嚴重破壞、有重大水上活動以及漁業生態需要等情況不宜采砂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通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按照河道管理許可權,臨時劃定禁采區或者規定禁采期。」
七、第十七條第(二)項修改為:「符合可利用采砂總量和年度計劃開采量的要求;」
第(七)項修改為:「用采砂船采砂的,其船舶證書、船員證書齊全;」
八、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修改為:「用采砂船采砂的,應當提交船舶證書、船員證書復印件;」
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4日內,對河道采砂申請進行審查,對有許可權的,作出是否准予許可的決定;對屬於上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提出審查意見,報有許可權的上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有許可權的上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查意見之日起14日內,作出是否准予許可的決定。」
十、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河道采砂許可,可以通過公開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的方式作出決定。河道采砂許可的招標、拍賣,由有許可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組織實施,同級財政、監察等部門參與監督。」
十一、第二十五條修改為:「因公益性工程需要吹填加固、疏浚、整治河道(航道)以及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國家、省重點工程建設需要采砂的,應當按照河道管理許可權,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九條:「本省實行河道砂石采運管理單制度。河道砂石采運管理單一式四聯,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現場監管人員核簽,其中三聯分別交采砂業主、運砂船舶、采砂船舶收執。采砂業主、采砂船舶應當保存河道砂石采運管理單,運砂船舶應當隨船攜帶河道砂石采運管理單。」
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加強采砂、運砂船舶監督管理。
「對在贛江中下游和鄱陽湖區域內的采砂、運砂船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為其免費安裝電子信息化監控設備。從事采砂、運砂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並保證電子信息化監控設備的正常運行;擅自拆除、損壞的,應當自行重新安裝。」
十四、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利、交通運輸、公安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可采區現場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河道采砂活動的監督檢查。具體規定見附件五。」
第二款增加一項作為第(四)項:「對運砂船舶的河道砂石采運管理單進行查驗;」第(四)項改為第(五)項,修改為:「責令采砂、運砂單位或者個人停止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十五、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在河道的禁采區、禁采期進行河道采砂活動,或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運砂船舶在河道采砂地點裝運非法采砂船舶、機具偷採的河砂以及不能出示河道砂石采運管理單的,按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十六、附件三作如下修改:
1、第五條修改為:「河道砂石資源費收費標准:
「(一)贛江樟樹市以下至永修吳城以上,饒河鄱陽縣古縣渡以下、萬年縣石鎮街以下,信江余干縣大溪鄉以下,撫河三陽大橋以下,修河永修縣城以下河段,砂石資源費按每噸2元計收;鄱陽湖砂石資源費按每噸4元計收;其他河道采砂按每噸0.6元計收。
「(二)在贛江南昌市段以下和鄱陽湖因吹填造地、航道疏浚(不結合經營性采砂)申請河道采砂的,按照0.4元/噸計收,在其他河道因吹填造地、航道疏浚(不結合經營性采砂)申請河道采砂的,按照0.3元/噸計收。航道疏浚結合經營性采砂的,按前項規定標准全額計收。」
2、第七條修改為:「河道砂石資源費和河砂開采權出讓費按以下比例分成:
「(一)省管河道:砂石資源費按省、設區市、縣(市、區)2∶2∶6的比例分成。河砂開采權出讓費按省、設區市、縣(市、區)1∶1∶8的比例分成。
「建立重點河段河道采砂權、責、利掛鉤的激勵機制。實行政府統一管理模式的,贛江南昌市段以下及鄱陽湖砂石資源費中的0.8元/噸部分省、設區市、縣(市、區)按2∶2∶6分成,其餘部分省、設區市或者縣(市、區)按4∶6分成;饒河鄱陽縣古縣渡以下、萬年縣石鎮街以下,信江余干縣大溪鄉以下,撫河三陽大橋以下,修河永修縣城以下河段等其他河道砂石資源費中的0.6元/噸部分省、設區市、縣(市、區)按2∶2∶6分成,其餘部分省、設區市或者縣(市、區)按4∶6分成。實行市場運作管理模式的,贛江南昌市段以下及鄱陽湖砂石資源費中的0.8元/噸部分省、設區市、縣(市、區)按2∶2∶6分成,其餘部分省、設區市或者縣(市、區)按8.5∶1.5分成;饒河鄱陽縣古縣渡以下、萬年縣石鎮街以下,信江余干縣大溪鄉以下,撫河三陽大橋以下,修河永修縣城以下河段等其他河道砂石資源費中的0.6元/噸部分省、設區市、縣(市、區)按2∶2∶6分成,其餘部分省、設區市或者縣(市、區)按8.5∶1.5的比例分成。
「(二)設區市管河道:砂石資源費按省、設區市、縣(市、區)1∶3∶6的比例分成;河砂開采權出讓費按設區市、縣(市、區)2∶8的比例分成。
「(三)縣(市、區)管河道:砂石資源費和河砂開采權出讓費全部留縣(市、區)。」
3、第九條第(一)項第一目修改為:「直接用於重點水利工程建設以及河道、堤防工程的歲修、養護、綠化、清淤及附屬設備的維修和更新,其比例不得低於50%。」
十七、增加附件四《江西省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河道采砂管理督察、通報、考核、問責制度》。
十八、增加附件五《江西省河道采砂可采區現場監督管理辦法》。
本決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