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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草原應該調查什麼

發布時間: 2024-05-05 23:21:47

㈠ 地區級自然資源局主要工作內容

自然資源部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自然資源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自然資源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海洋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擬訂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極地、深海等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定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准,建立統一規范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指導地方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制定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應用的制度、標准、規范。建立健全全國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指導監督全國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考核標准。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制定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准並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宏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推進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建立健全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擬訂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海洋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劃。負責土地、海域、海島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七)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海洋生態、海域海岸線和海島修復等工作。牽頭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

(八)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牽頭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完善耕地佔補平衡制度,監督佔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九)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全國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中央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國家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采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准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一)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批。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二)負責監督實施海洋戰略規劃和發展海洋經濟。研究提出海洋強國建設重大戰略建議。組織制定海洋發展、深海、極地等戰略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海洋經濟發展、海岸帶綜合保護利用等規劃和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海洋經濟運行監測評估工作。

(十三)負責海洋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海域使用和海島保護利用管理。制定海域海島保護利用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無居民海島、海域、海底地形地名管理工作,制定領海基點等特殊用途海島保護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負責海洋觀測預報、預警監測和減災工作,參與重大海洋災害應急處置。

(十四)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國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志保護。

(十五)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制定並實施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劃。組織制定技術標准、規程規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六)開展自然資源國際合作。組織開展自然資源領域對外交流合作,組織履行有關國際公約、條約和協定。配合開展維護國家海洋權益工作,參與相關談判與磋商。負責極地、公海和國際海底相關事務。

(十七)根據中央授權,對地方政府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督察。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重大違法案件。指導地方有關行政執法工作。

(十八)管理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十九)管理中國地質調查局。

(二十)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一)職能轉變。自然資源部要落實中央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強化頂層設計,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准、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

㈡ 野生動物資源調查的類型有哪些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 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資源,保護生物多樣性,維護生態平衡,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野生植物的保護、發展和利用活動,必 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保護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長的珍貴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長並具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文化價值的瀕危、稀有植物。�

葯用野生植物和城市園林、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內的野生植物的保護,同時適用有關法 律、行政法規。�

第三條 國家對野生植物資源實行加強保護、積極發展、合理利用的方針。 �

第四條 國家保護依法開發利用和經營管理野生植物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的合 法權益。�

第五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野生植物科學研究、野生植物的就地保護和遷地保護。�

在野生植物資源保護、科學研究、培育利用和宣傳教育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 政府給予獎勵。�第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開展保 護野生植物的宣傳教育,普及野生植物知識,提高公民保護野生植物的意識。�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野生植物資源的義務,對侵佔或者破壞野 生植物及其生長環境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第八條 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林區內野生植物和林區外珍貴野 生樹木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其他野生植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

國務院建設行政部門負責城市園林、風景名勝區內野生植物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環境保 護部門負責對全國野生植物環境保護工作的協調和監督。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 負責有關的野生植物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野生植物管理工作的部門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政府根據當地具體情況規定。�

第二章 野生植物保護�

第九條 國家保護野生植物及其生長環境。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採集野 生植物或者破壞其生長環境。�

第十條 野生植物分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植物。�

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分為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和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國家重點保護 野生植物名錄,由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國務院野生植物 行政主管部門)商國務院環境保護、建設等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是指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以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保護的野 生植物。地方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並公布,報國務 院備案。�

第十一條 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物種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物種的天 然集中分布區域,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自然保護區;在其他區域,縣 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國家重點 保護野生植物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保護點或者設立保護標志。�

禁止破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保護點的保護設施和保護標志。 �

第十二條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監視、監測環境對國 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生長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生長的影響,並採取措施,維護和改善國 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生長條件。由於環境影響對國家重點保護野 生植物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生長造成危害時,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 關部門調查並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生 長環境產生不利影響的,建設單位提交的環境影響報告書中必須對此作出評價;環境保護部 門在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時,應當徵求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四條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對生長受到威脅的國家重點保 護野生植物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應當採取拯救措施,保護或者恢復其生長環境,必要時 應當建立繁育基地、種質資源庫或者採取遷地保護措施。�

第三章 野生植物管理�

第十五條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和地 方重點保護野生植物資源調查,建立資源檔案。�

第十六條 禁止採集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因科學研究、人工培育、文化 交流等特殊需要,採集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的,必須經採集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後,向國務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 申請採集證。�

採集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的,必須經採集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 見後,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申請採集證 。�

採集城市園林或者風景名勝區內的國家一級或者二級保護野生植物的,須先徵得城市園林或 者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同意,分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申請採集證。�

採集珍貴野生樹木或者林區內、草原上的野生植物的,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規定辦理。�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發放採集證後,應當抄送環境保護部門備案。�

採集證的格式由國務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 採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採集證規定 的種類、數量、地點、期限和方法進行採集。�

縣級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本行政區域內採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活動, 應當進行監督檢查,並及時報告批准採集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

第十八條 禁止出售、收購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

出售、收購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 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批准。�

第十九條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經營利用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的 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出口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或者進出口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所限 制進出口的野生植物的,必須經進出口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 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取得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 構核發的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或者標簽。海關憑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或者標簽查驗放行。國務院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有關野生植物進出口的資料抄送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

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發現並有重要價值的野生植物。�

第二十一條 外國人不得在中國境內採集或者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 �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進行野外考察的,必須向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 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其審核後,報國 務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批准;直接向國務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提 出申請的,國務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在批准前,應當徵求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二條 地方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 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未取得採集證或者未按照採集證的規定採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 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所採集的野生植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0 倍以下的罰款;有採集證的,並可以吊銷採集證。�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野生植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 處違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非法進出口野生植物的,由海關依照海關法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六條 偽造、倒賣、轉讓採集證、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或者有關批准文 件、標簽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收繳,沒收違法 所得,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二十七條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採集、 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或者未經批准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進行野外考察的,由野 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所採集、收購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資料,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 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沒收的實物,由作出沒收決定的機關按照國家有 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與保護野生植物有關的國際條 約與本條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 外。�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1994年9月2日國務院第二十四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1994年10月9日中華人民共 和國國務院令第167號發布 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保護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制 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自然保護區,是指對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 系統、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有特殊意義的自然遺跡等保護對象所在 的陸地、陸地水體或者海域,依法劃出一定面積予以特殊保護和管理的區域。�

第 三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建設和管理自然 保護區,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國家採取有利於發展自然保護區的經 濟、技術政策和措施,將自然保護區的發展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五條 建設和管理自然保護區,應當妥善處理與當地經濟建設和居民生產 、生活的關系。�

第六條 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 人的捐贈,用於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自然保護區工作的領導。�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自然保護區內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的義務,並有權對破壞、侵佔自 然保護區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控告。�

第八

條 國家對自然保護區實行綜合管理與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自然保護區的綜合管理。�

國務院林業、農業、地質礦產、水利、海洋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主管 有關的自然保護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自然保護區管理的部門的設置和職責,由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具體情況確定。�

第九條 對建設、管理自然保護區以及在有關的科學研究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自然保護區的建設�

第十條 凡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建立自然保護區:�

(一)典型的自然地理區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以及已經遭受破壞但經保護能夠 恢復的同類自然生態系統區域;�

(二)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域;�

(三)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海域、海岸、島嶼、濕地、內陸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

(四)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 然遺跡;�

(五)經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特殊保護的其 他自然區域。�

第十一條 自然保護區分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和地方級自然保護區。�在國 內外有典型意義、在科學上有重大國際影響或者有特殊科學研究價值的自然保護區,列為國 家級自然保護區。�除列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外,其他具有典型意義或者重要科學研究價 值的自然保護區列為地方級自然保護區。地方級自然保護區可以分級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 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規定,報國 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

條 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建立,由自然保護區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 者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評審後, 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協調並提出審批建議,報國務院批准。�

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的建立,由自然保護區所在的縣、自治縣、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省、 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地方級自然保護區評審 委員會評審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協調並提出審批 建議,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 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跨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自然保護區的建立,由有關行政 區域的人民政府協商一致後提出申請,並按照前兩款規定的程序審批。�建立海上自然保護 區,須經國務院批准。�

第十三

條 申請建立自然保護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報建立自然保護區申報書。�

第十四條 自然保護區的范圍和界線由批准建立自然保護區的人民政府確定 ,並標明區界,予以公告。�

確定自然保護區的范圍和界線,應當兼顧保護對象的完整性和適度性,以及當地經濟建設和 居民生產、生活的需要。�

第十五條 自然保護區的撤銷及其性質、范圍、界線的調整或者改變,應當 經原批准建立自然保護區的人民政府批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自然保護區的界標。�

第十六

條 自然保護區按照下列方法命名:�

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所在地地名加「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地方級自然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所在地地名加「地方級自然保護區」。�

有特殊保護對象的自然保護區,可以在自然保護區所在地地名後加特殊保護對象的名稱。�

第十七

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在 對全國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狀況進行調查和評價的基礎上,擬訂國家自然保護區發展規劃, 經國務院計劃部門綜合平衡後,報國務院批准實施。�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或者該自然保護 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自然保護區的建設規劃,按照規定的程序納入國家的、地方的 或者部門的投資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自然保護區可以分為核心 區、緩沖區和實驗區。�

自然保護區內保存完好的天然狀態的生態系統以及珍稀、瀕危動植物的集中分布地,應當劃 為核心區,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除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經批准外,也不允許 進入從事科學研究活動。�

核心區外圍可以劃定一定面積的緩沖區,只准進入從事科學研究觀測活動。�緩沖區外圍劃 為實驗區,可以進入從事科學試驗、教學實習、參觀考察、旅遊以及馴化、繁殖珍稀、瀕危 野生動植物等活動。�

原批准建立自然保護區的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在自然保護區的外圍劃定一定面積的外 圍保護地帶。�

第三章 自然保護區的管理�

第十九條 全國自然保護區管理的技術規范和標准,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 主管部門組織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按照職責分工,制定有關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的技 術規范,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本行政區域內各 類自然保護區的管理進行監督檢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 其主管的自然保護區的管理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 料。檢查者應當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二十一條 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 門或者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由其所在地的縣級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 自然保護區內設立專門的管理機構,配備專業技術人員,負責自然保護區的具體管理工作。 �

第二十二條 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自然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制定自然保護區的各項管理制度,統一管理自然保護區;�

(三)調查自然資源並建立檔案,組織環境監測,保護自然保護區內的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 ;�

(四)組織或者協助有關部門開展自然保護區的科學研究工作;�

(五)進行自然保護 的宣傳教育;�

(六)在不影響保護自然保護區的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的前提下,組織開展參觀、旅遊等活 動。�

第二十三

條 管理自然保護區所需經費,由自然保護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 國家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管理,給予適當的資金補助。�

第二十四

條 自然保護區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在自然保護區設置公安派出機構, 維護自然保護區內的治安秩序。�

第二十五

條 在自然保護區內的單位、居民和經批准進入自然保護區的人員,必須遵守自然保 護區的各項管理制度,接受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的管理。�

第二十六

條 禁止在自然保護區內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葯、開墾、燒荒、開礦、 採石、挖沙等活動;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

條 禁止任何人進入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因科學研究的需要,必須進入核心區從事 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的,應當事先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並經省 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其中,進入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的 ,必須經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內原有居民確有必 要遷出的,由自然保護區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第二十八條 禁止在自然保護區的緩沖區開展旅遊和生產經營活動。因教學科研的目的,需要 進入自然保護區的緩沖區從事非破壞性的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採集活動的,應當事先 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經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批准。�從事前款活動 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將其活動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

第二十九條 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開展參觀、旅遊活動的,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 出方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國務院有 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在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開展參觀、旅遊活動的,由 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出方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 門批准。�

在自然保護區組織參觀、旅遊活動的,必須按照批準的方案進行,並加強管理;進入自然保 護區參觀、旅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的管理。�嚴禁開設與自然保 護區保護方向不一致的參觀、旅遊項目。�

第三十條 自然保護區的內部未分區的,依照本條例有關核心區和緩沖區的 規定管理。�

第三十一條 外國人進入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的,接待單位應當事先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 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准;進入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接待單位應當報經國 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進入自然保護區的外國人,應當遵守有關自然保護區的法律、法規和規定。�

第三十二條 在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內,不得建設任何生產設施。 在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破壞資源或者景觀的生產設施;建設其他項 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准。在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內已 經建成的設施,其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應當限期治理;造成損害 的,必須採取補救措施。�在自然保護區的外圍保護地帶建設的項目,不得損害自然保護區 內的環境質量;已造成損害的,應當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決定由法律、法規規定的機關作出,被限期治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按期完成治理 任務。�

第三十三條 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 自然保護區污染或者破壞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立即採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 單位和居民,並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 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自然保護 區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並可以根據不同情節處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移動或者破壞自然保護區界標的;�

(二)未經批准進入自然保護區或者在自然 保護區內不服從管理機構管理的;�

(三)經批准在自然保護區的緩沖區內從事科學研究、 教學實習和標本採集的單位和個人,不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活動成果副本的。�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自然保護區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葯、開墾、燒 荒、開礦、採石、挖沙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除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處罰 的以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自然保護區管理機 構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對自然保護區 造成破壞的,可以處以3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三十六

條 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自然 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 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給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

第三十七條 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 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經批准在自然保護區開展參觀、旅遊活動的;�

(二)開設與自然保護區保護方向不一致的參觀、旅遊項目的;�

(三)不按照批準的方案開展參觀、旅遊活動的。�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給自然保護區造成損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 區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賠償損失。�

第三十九條 妨礙自然保護區管理人員執 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情節嚴 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自然保護區重大污染或者破壞事故,導致 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 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自然保護區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 政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有關類型自然保護區的管理辦法 。

第四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 法。�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

(1992年2月12日國務院批准 1992年3月1日林業部發布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規定,制定本 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陸生野生動物,是指依法受保護的珍貴、瀕危、有益的和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 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下簡稱野生動物);所稱野生動物產品,是指陸生野生動物的任何 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條

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陸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陸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 自治州、縣和市人民政府陸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 民政府確定。�

第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鼓勵、支持有關科研、教 學單位開展野生動物科學研究工作。�

第五條 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野生動物保護法》和本條例的實施 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配合。�

第二章 野生動物保護�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展保護野生動物的宣傳教育,可 以確定適當時間為保護野生動物宣傳月、愛鳥周等,提高公民保護野生動物的意識。�

第七條 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 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野生動物資源調查,建立資源檔案,為制定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發展 方案、制定和調整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提供依據。�

野生動物資源普查每10年進行一次,普查方案由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 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八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社會各方 面力量,採取生物技術措施和工程技術措施,維護和改善野生動物生存環境,保護和發展野 生動物資源。�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破壞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生息繁衍

㈢ 保護自然資源的措施

保護自然資源的措施

保護自然資源的措施,地球以其豐富的自然資源為我們提供了維持健康生活所需的一切必要條件,如果我們想要充足的安全和營養食物,必須保護自然資源。以下分享保護自然資源的措施。

保護自然資源的措施1

1、根據自然資源的數量、質量和功能,確定生產經營活動的規模、強度和生活消費的模式、水平,量力而行。

對於水資源利用來說,量力而行,就要做到「以水四定」,即以水定城、定地、定人、定產。例如,在水資源極度短缺的西北地區早已開始推行退耕還林還草,不再一味追求擴大耕地,特別是灌溉面積,而是把有限的水資源保護起來,用到效益更高的生產用途或需求更加迫切的生態用途。

2、牢固樹立自然資源資產保值、增值的理念,全面、系統、科學、准確地摸清自然資源資產家底,加強對自然資源資產數量、質量及價值的動態監測,重點編制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加強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推進國有自然資源資產統一監管。

3、堅持自然資源的系統保護和修復,將治理山水林田湖草等有機地統籌起來,切實提高自然資源的綜合承載能力。要堅持依法保護自然資源,用最嚴格的耕地、水資源、森林和草原保護制度和法律,切實杜絕資源浪費破壞,注重資源節約保護的良好局面。

4、對資源開發利用明確作出禁止或限制規定,包括列出禁止或限制使用的名錄,如公布瀕危生物物種名錄;劃定各類保護地,如劃定自然保護區、建立國家公園等;規定休漁期,如在渤海、黃海、東海及南海部分海域實施為期3~4個月的休漁期;或在生態脆弱區禁止或限制礦產資源開采等。

5、通過技術、工程、生物、化學等措施,對被污染的土壤、肥力下降的耕地、被污染的水體、被破壞的森林和草場等進行有針對性的修復和改良,如草場圍欄禁牧和人工改良、江河湖泊治理、土壤污染治理等。

保護自然資源的措施2

1、不浪費水

採用短時間淋浴而不是浴缸。與5-10分鍾的淋浴相比,浴缸的用水量會多出數加侖。此外,在刷牙時,應關閉水龍頭。開著水龍頭刷牙會用掉6升水,而刷牙時關閉水龍頭,其用水量僅不到1升。

你還可以告訴父母,應將洗衣機裝滿待洗衣物後再運行,而且洗後應將衣服掛在晾衣繩上乾燥,而不是烘乾。這樣做能夠節水省電並減少洗衣粉的用量。可以用所收集的雨水和「灰水」,即洗手或洗餐具的污水來澆灌菜園植物。

2、食用新的食物

嘗試每周一次全素餐(包括各種豆類,如扁豆、蠶豆、豌豆、鷹嘴豆)而非一頓肉食。肉類比植物 或豆類需要消耗更多的自然資源,特別是水。為了飼養牲畜,包括奶牛,數百萬畝雨林被以刀耕火種方式破壞。了解若干美味豆類食譜和為國際豆類年特別提供的有趣事實。

3、高效節能最理想

如果你的`家人正在考慮更換家電,如冰箱或洗衣機,你可以建議他們購買耗電低的節能家電。其他節能辦法包括拔下電視、音響或電腦的電源插頭而非讓其處於待機狀態,以及使用節能燈泡。在冬天,你可以多加一件衣服以調低暖氣溫度,而在夏天,你可以將窗戶遮蓋起來以防止太陽照曬。

4、保持土壤和水的清潔

撿拾垃圾並讓父母選用不含漂白劑或其他強力化學物質的家用清潔劑和油漆等。通過減少垃圾和使用環保產品,我們可以幫助緩解水污染和土壤退化。

5、購買有機食品

有機農業可以促進土壤健康和維護土壤的碳儲存功能,這有助於減少氣候變化。幫助你的父母在當地超市或農貿市場尋找有機和公平貿易產品。

保護自然資源的措施3

自然資源法中的自然保護措施

土地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制度中的保護措施

(一)概述

土地是指地球陸地的表層。它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和環境條件,是社會生產活動中最基礎的生產資料。土地也是地球上的植物生長發育和動物棲息以及繁衍後代的場所。

土地的基本屆性在於位置固定、面積有限和不可替代。其中,位置固定是指每塊土地所處的經緯度都是固定的,不能移動,只能就地利用;面積有限是指非經漫長的地質過程,土地面積不會有明顯的增減;不可替代是指土地無論作為人類生活的基地,還是作為生產資料或動植物的棲息地,都不能用其他物質來代替。

土地資源是指一切對人類具有利用價值的土地。由於人類對土地價值的認識在不斷擴大,所以幾乎可以將所有的土地都稱為土地資源。

(二)我國土地管理法》關於土地保護的基本規范

1、概述

我國於1986年制定了《土地管理法X後經1988年和1998年兩次修訂)。2004 年8月2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土地管理法》又作進一步修訂。 除此之外.我國還在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及《水土保持法》及其實施細則《農業法》、《土地復墾規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中對土地資源的保護作出了規定。

2、主要內容

我國土地管理法》是我國土地制度的基本法律。該法從如下六個方面對土地的保護作出了規定。

第一,對土地利用實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原則,並且這項原則被宣示為中國的一項基本國策(第3條)。

第二,明確土地的所有權與使用權。對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規定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並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第2條)。

第三,國家對土地實行用途管制制度。通過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現土地的規定用途(第4條)。

第四,對土地實行分類制。法律規定,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三類,其中,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

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第4條第2款.第3款)。

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第4條第2款、第4款)。

第五,對土地實行一系列的行政管制措施。我國《土地管理法》對土地利用還規定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制度(第24條)、土地調查制度(第27條)和土地統計制度(第29條),並且規定國家建立全國土地管理信息系統,對土地利用狀況進行動態監測(第30條)。

第六,對耕地實行的特殊保護制度。要求嚴格控制將耕地轉為非耕地使用;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保桃地總量不因非利用計劃的原因而減少;

對於因合理利用而造成耕地總量減少的,由國務院責令省級地方人民政府在規定的期限內組織開墾與所減少耕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實行基本農田①保護制度;防止耕地破壞;實行土地復墾制度,改善土地條件,恢復土地的原用途;鼓勵土地整理(第31一4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