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是指哪些部門,和人民政府有關系嗎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是歸國土部和人民政府的雙管部門,這就是關系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一般是指市縣國土局及以上的國土管理單位。
通常當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國土局)是有資格審批許可權內的用地
用地審批是不包含在裡面的,需要到廳的國土管理單位(如國土廳)一級才能審批
而涉及到大范圍的用地審批時需要部里審批的
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國土資源部,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承擔規范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承擔優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負責規范國土資源權屬管理。承擔全國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承擔及時准確提供全國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
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承擔規范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
(1)礦場資源的收入歸哪個部門擴展閱讀
國土局主要職責
(一)
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
參與國家宏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
承擔規范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國土資源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並監督實施,制定地質環境保護的政策、規章,制定國土資源調查評價技術規程,擬訂國土資源開發利用標准。指導地方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三)
承擔優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劃。
指導和審核地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組織編制礦產資源、海洋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的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
參與報國務院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的審核。
(四)
負責規范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
承擔全國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牽頭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佔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國務院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
承擔及時准確提供全國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制定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國家重大土地調查專項,指導地方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七)
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擬訂並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准,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
擬訂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制定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承擔報國務院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八)
承擔規范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范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采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范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
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負責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管理,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采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置方案。
(十)
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組織實施全國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中央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國家重大地質勘查專項,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統一管理中央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
(十一)
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跡、礦業遺跡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采和污染,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
(十二)
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指導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訂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三)
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范、監督資金使用,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國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
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四)
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制定、實施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劃,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專項,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五)
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擬訂對外合作勘查、開采礦產資源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境外礦產資源勘查,參與開發工作,依法審批礦產資源對外合作區塊,監督對外合作勘查開採行為。
⑵ 礦山由什麼部門管理
礦山是由國務院進行管理的,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條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國家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礦產資源。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礦產資源的保護工作。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經批准取得探礦權、采礦權,並辦理登記;
但是,已經依法申請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在劃定的礦區范圍內為本企業的生產而進行的勘查除外。國家保護探礦權和采礦權不受侵犯,保障礦區和勘查作業區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響和破壞。
(2)礦場資源的收入歸哪個部門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十一條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協助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協助同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工作。
⑶ 礦業權由哪個部門來管理
礦業權管理是礦產資源管理的核心內容,是指國家礦產資源行政管理機關為行使國家礦產資源所有權,保護礦業權人合法權利的基本要求,對探礦權、采礦權從設立到注銷全過程的行政管理。
《礦產資源法》(1986年通過,1996年修正)第十一條規定: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協助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協助同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工作。
《礦產資源法》(1986年通過,1996年修正)第三條規定: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經批准取得探礦權、采礦權,並辦理登記;但是,已經依法申請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在劃定的礦區范圍內為本企業的生產而進行的勘查除外。
備註:根據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1998〕5號),原地質礦產部的行政管理職能已劃入國土資源部,本文所指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即為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⑷ 礦產資源由哪個部門管理
《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1994〕第152號發布)第三條規定: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國務院授權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對全國礦產資源分配實施統一管理。
⑸ 盜采國家礦產資源罪去哪個部門舉報
可以向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或是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舉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規定:第三條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
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國家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
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礦產資源。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礦產資源的保護工作。
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經批准取得探礦權、采礦權,並辦理登記;但是,已經依法申請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在劃定的礦區范圍內為本企業的生產而進行的勘查除外。
國家保護探礦權和采礦權不受侵犯,保障礦區和勘查作業區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響和破壞。從事礦產資源勘查和開採的,必須符合規定的資質條件。
(5)礦場資源的收入歸哪個部門擴展閱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實施非法采礦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開採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十萬元至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在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采礦,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或者在禁采區、禁采期內采礦,開採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五萬元至十五萬元以上的;
(三)二年內曾因非法采礦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非法采礦行為的;
(四)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⑹ 調整礦產資源開發中各利益主體之間的關系,建立合理的收益分配製度
7.2.1 規范國家與礦權人利益關系調節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既是礦業活動的行政主管部門,又是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的代表者,同時也是礦產資源開發經營者。這造成了國家作為礦業行政管理者、礦產資源所有者、礦業投資經營者與礦業經濟活動管理者多重主體矛盾以及利益關系調節的混亂。按稅、租、費分開的原則,國家作為礦業行政管理者及礦業公共服務者與礦產資源勘探開發經濟活動者之間利益關系的調節,應通過礦業管理部門向礦業勘探開發者收取特定服務性質的行政規費來調節。國家作為社會經濟活動的管理者,應通過產業政策、稅收政策來調節與礦業投資經營者的利益關系,以確保礦業市場的健康發展。
7.2.2 改革能源礦產資源利益分配關系,構建中央和地方利益共享格局
能源礦產資源開發補償機制的核心是能源礦產資源開發帶來的收益在不同利益主體之間合理分配。為解決這一問題,需要建立包含資源稅費制度、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在內的能源礦產資源收益分配體系。
一是提高資源相關收益的地方分成比例。在中央、自治區以及資源所在地的分成比例中,加大資源所在地的分配比例,以促進資源產地的資源優勢向財政優勢和經濟優勢轉化,讓有限的社會資源向弱勢群體傾斜。從國際上看,不少國家和地區在資源的收益分配上,將國家開發所形成的收益按一定比例劃歸地方,而在地方收益分配中,又充分重視資源所在地居民的利益,用於改善當地群眾的生產生活條件。通過建立和完善資源屬地的利益分享機制,有助於縮小區域之間、民族之間的收入差距,提高當地居民的收入水平。
二是處理好各級政府之間的利益分配關系,能源礦產資源的收益要向地方特別是基層政府傾斜。通過收入的再分配,實現政府調控社會經濟的公平目標。留給地方的資金要用於能源礦產資源勘查、開發與保護和改善當地居民的生產生活條件。充分考慮地方和群眾的利益,在配套產業、勞動用工、社會服務業等方面給予適當照顧。中央獲得的相應礦產資源收益,也要按照政策規定用於支持地方的各項社會事業發展。國家應明確規定中央油氣等開發企業上繳資源所在地的稅收比例,所有的油氣資源開采企業不論企業所在地在哪裡,都應在資源開采地登記注冊,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可考慮將部分能源礦產資源的開采經營權適當下放給資源所在地,相應確立資源輸出地區對於屬地資源享有一定比例的收益權和分配權,使資源產地能夠從能源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中獲取應得的利益。
三是理順政府與企業的利益分配關系。礦產資源開發利益分配中應處理好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與企業之間的關系,既要保證資源開發企業能夠得到合理回報,又要兼顧中央財政和資源地財政的利益。目前,除海洋石油資源稅由中央支配外,其餘包括對陸上油氣在內的礦產資源徵收的資源稅完全由地方支配。從表面上看,資源稅屬於地方稅,但因為資源稅制設計不合理、單位稅額過低,在石油等礦產品價格快速上漲的情況下,資源開發企業獲取了超額收益,但資源地政府和居民卻沒有獲得應得的利益。為此要加大資源稅制改革,較大幅度地提高資源稅負水平,科學地構建地方財政與中央財政的利益分配格局。資源稅設置的標准應滿足對資源輸出地資源生態環境進行有效的補償,其次能夠保證資源所在地的合理利益。這對於改變我國資源富集地區經濟不發達的局面,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此外,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收入要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資源地居民之間進行合理的分配,注重資源地居民的優先受惠權和當地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各級政府分成所得資源稅費收益,除了用於改善當地居民生活條件之外,主要用於提高當地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能力的項目建設上,如教育、公共設施建設、新能源技術開發、替代產業等發展項目。
7.2.3 調整能源礦產資源收益分成比例
充分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國家在民族自治地方開發資源、進行建設的時候,應當照顧民族自治地方經濟建設的安排」的規定,出台一些具體且可操作的政策措施。建議國家在礦產資源收益分配上要充分考慮新疆民族區域的特殊性,實行區別對待的差異化政策,在財政稅收等方面制定能體現國家對民族自治地區傾斜的扶持政策,以實現新疆與東部地區協調發展。建議國家重新調整地方和中央的稅收分配比例,適當增加地方政府作為社會管理者在國家稅費徵收中的分配份額。
7.2.3.1 中央和新疆共享稅分配比例的調整
(1)央企企業所得稅。按照我國有關稅收分配規定,企業所得稅為中央與地方共享稅,中央分60%,地方分40%,但由於在新疆從事油氣資源開採的主要為中石油、中石化等中央企業,因其財務總部不在資源所在地,其所屬油氣開采及加工企業的所得稅全部上繳了中央財政,2006年其數額約為88億,資源所在地的政府只能取得央企的流轉稅。因此建議:無論礦產資源開采企業所屬地在哪裡,都應在礦產資源開采地登記注冊,就地繳納所得稅,再按比例上繳中央財政或允許資源所在地政府與中央共同分享中石油和中石化所屬油氣開采及加工企業的所得稅,將中石油、中石化等央企企業所得稅作為中央與地方共享收入,並在中央與地方之間按照6:4的比例分配。
(2)管道運輸業營業稅。中國「西氣東輸」工程由在上海注冊的石油天然氣公司承擔,由於該公司未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注冊而是在上海注冊,因此其生產的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僅上繳上海市。「西氣東輸」天然氣管道1/4左右在新疆境內,理應分享自治區內經營而自治區外注冊的油氣運輸公司的營業稅和所得稅。因此建議:國家修改營業稅法對管道運輸企業營業稅按營業地點徵收的規定,實行管道運輸業營業稅和所得稅就地繳納,由資源所在地政府與中央共同分享,按照資源地和企業所在地各50%的比例分配。
(3)增值稅。我國目前採用17%的生產型增值稅,這相當於23%消費性增值稅,而國外很多國家不徵收增值稅或徵收低於17%的消費性增值稅。建議:加快推動增值稅轉型,將新疆作為西部增值稅改革試點地區,逐步將生產型增值稅向消費型增值稅轉變,增值稅仍執行17%的稅率,允許抵扣固定資源所含的進項稅。提高地方在增值稅的分配比例,將增值稅分成比例由現在的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調整為中央50%,地方50%。對管道進口原油在新疆加工環節的增值稅全額留疆。
7.2.3.2 中央和地方共享其他收益比例的調整
(1)礦產資源補償費。我國資源補償費率比國外低很多,平均補償費率為1.18%,國外一般在2%~8%。目前資源補償費在中央與自治區的分成比例為4:6。鑒於新疆經濟發展水平和特殊的民族結構,建議提高資源補償費地方的分成比例,將中央與自治區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分成比例由現在的4:6提高到2:8或全額返還,以體現國家對民族區域自治地區的照顧。
(2)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根據《關於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入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由國家出資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入20%歸中央所有,80%歸地方所有。建議:對於民族自治地區,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入全部歸地方所有。
⑺ 關於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入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 財建 [2006]394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 ( 局) 、國土資源廳 ( 局)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 ( 首府) 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
根據 《國務院關於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 ( 國發 [2005]28 號) 和 《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 國發 [2006] 4 號) 的規定,為進一步深化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和礦業權有償取得制度改革,理順礦產資源收益分配關系,合理劃分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入中央與地方的分成比例,現將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入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入是指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探礦權采礦權審批登記機關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市場方式或以協議方式出讓國家出資 ( 包括中央財政出資、地方財政出資和中央財政、地方財政共同出資,下同) 勘查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時所收取的全部收入,以及國有企業補繳其無償佔有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的價款。
二、自 2006 年 9 月 1 日起,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入按固定比例進行分成,其中 20%歸中央所有,80%歸地方所有。省、市、縣分成比例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強化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入收繳管理,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入必須及時、足額繳入國庫。一次性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確有困難的,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可以分期繳納; 探礦權價款繳款期限不超過 2 年,采礦權價款繳款期限不超過10 年。
具體繳庫程序是: 探礦權采礦權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出讓探礦權、采礦權評估價、協議價或招標、拍賣、掛牌成交價填具繳庫通知書,通知探礦權、采礦權申請人繳款; 探礦權、采礦權申請人在接到繳款通知書 7 個工作日內辦理繳費手續。國務院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登記管理范圍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入的收繳,按照 《財政部關於確認國土資源部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有關事宜的通知》 ( 財庫[2003] 6 號) 和收繳管理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執行。地方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登記管理范圍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入的收繳,已實施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的地方,按照地方財政部門有關改革規定執行; 暫未實施改革的地方,採取就地繳庫方式,辦理繳庫手續時,使用 「一般繳款書」,預算科目根據當年 《政府預算收支分類科目》的有關規定填寫,並在 「備注」欄中註明各預算級次的分成比例,各級國庫在收到庫款時,按照規定的分成比例,將庫款的 20% 逐級上劃國家金庫總庫,將庫款的 80%部分,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省、市、縣分成比例進行劃解。
四、各級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強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入的監督管理。各級探礦權采礦權登記管理機關要依據加蓋銀行 ( 國庫) 轉 ( 收) 訖章的相關繳款憑證各聯次及相關資料、憑證等進行審核。對未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的,不得辦理探礦權采礦權登記手續,不得發放探礦權許可證或采礦權許可證。財政部門要根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履行職責的需要,對辦理探礦權、采礦權出讓業務所需經費給予保障,確保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入的足額收取並及時上繳財政。
五、各級財政部門要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密切配合,加大對探礦權采礦權出讓中各種違規違紀行為的查處力度,要依法對違規減免,不履行收費職責,應收不收,不及時足額繳庫,截留、坐支、挪用及商業賄賂等違法違紀行為從嚴查處,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行政、經濟責任; 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六、本通知下發後,凡與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為准。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中國人民銀行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⑻ 礦產資源是屬於國家所有,還是屬於集體或者個人所有
國家所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第三條 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國家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礦產資源。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礦產資源的保護工作。
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經批准取得探礦權、采礦權,並辦理登記;但是,已經依法申請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在劃定的礦區范圍內為本企業的生產而進行的勘查除外。國家保護探礦權和采礦權不受侵犯,保障礦區和勘查作業區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響和破壞。
第五條 國家實行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的制度;但是,國家對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的費用,可以根據不同情況規定予以減繳、免繳。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
(8)礦場資源的收入歸哪個部門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第十六條 開採下列礦產資源的,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並頒發采礦許可證:
(一)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內的礦產資源;
(二)前項規定區域以外可供開採的礦產儲量規模在大型以上的礦產資源;
(三)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
(四)領海及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礦產資源;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礦產資源。
開採石油、天然氣、放射性礦產等特定礦種的,可以由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審批,並頒發采礦許可證。
開采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其可供開採的礦產的儲量規模為中型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和頒發采礦許可證。
開采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的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制定。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審批和頒發采礦許可證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匯總向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礦產儲量規模的大型、中型的劃分標准,由國務院礦產儲量審批機構規定。
⑼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關系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都屬於國土資源局,科室不一樣而已。
以北京市國土資源局為例,其職責是: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準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京政發〔2009〕2號),設立北京市國土資源局(簡稱市國土局)。市國土局是負責本市土地與礦產資源行政管理的市政府組成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轉變的職責
1.加強本市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製作用;加強政府土地儲備,強化土地資源參與經濟調節、促進產業發展的作用。
2.加強本市集體土地管理,健全嚴格規范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加強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和服務,依法保護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
3.強化為中央在京單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提供相關服務和保障的職責。
4.強化依法承擔本市國土資源領域安全工作的責任。
二、主要職責
(一) 貫徹國家關於國土資源管理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關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
(二) 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擬訂本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市宏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
(三) 承擔耕地保護、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負責本市耕地保護、基本農田保護和土地用途管制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和土地復墾;負責政府土地儲備管理,擬訂並組織實施土地一級開發和收購儲備計劃;組織實施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
(四) 承擔優化配置土地資源的責任。編制、修訂本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審核區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監督落實;擬訂土地供應政策,組織編制土地供應計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建設用地預審管理。
(五) 承擔規范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擬訂本市基準地價,確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有關價格,指導土地價格評估工作;規范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采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范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
(六) 負責本市土地權屬管理;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及土地動態監測工作;負責土地確權、地籍登記、土地定級的管理;負責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
(七)負責本市礦產資源和地質勘查的監督管理;擬訂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組織礦產資源的登記、統計、分析;負責地質勘查成果登記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
(八)負責本市地質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擬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規劃、計劃及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地下水環境監測;負責地熱資源勘查、開發、保護的管理;組織協調重大地質災害的整治工作。
(九)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范、監督資金使用;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指導、監督本市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
(十)負責本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依法查處各種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調處各種土地權屬、探礦權屬、采礦權屬糾紛。
(十一)擬訂本市國土資源方面的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國土資源信息管理系統建設及信息、檔案、綜合統計工作。
(十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⑽ 在我國,公共礦產資源歸誰所有是政府是國企還是全社會
根據我國《憲法》和《礦產資源法》的規定,凡我國領域及管轄區域的各種礦產資源均屬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規定,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