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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告自然資源局是屬於什麼案件

發布時間: 2022-10-05 10:49:26

① 向法院告企業違法越界開采影響周邊民房是民事案還是行事案

如果僅是越界開采,是侵權行為,屬於民事案件,但如果因此造成嚴重後果,影響了其他人和房子的安全,就轉變成了刑事案件。

② 起訴市國土資源局到哪級法院

法律分析:對市國土資源局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到市國土資源局所在地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五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二)海關處理的案件;

(三)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③ 法律,行政訴訟,對市國土資源局的行政復議決定書不服,是向市的法院,還是省的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呢

法院的分級不是按市、省這樣的級別來區分,法院正確的分級是四級: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對市級行政部門提起訴訟的,應當到中級人民法院,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五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二)海關處理的案件;

(三)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六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3)狀告自然資源局是屬於什麼案件擴展閱讀:

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訴訟受理和訴訟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四條 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④ 國土證辦理錯誤,行政起訴是市國土資源局為被告,還是以市政府為被告

行政訴訟應以國土資源局為被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由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於1989年4月4日通過,自1990年10月1日實施。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第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利,對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第三章管轄

第十四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五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二)海關處理的案件;

(三)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六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八條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幹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

第十九條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條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一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二條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二十三條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第二十四條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下級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或者指定管轄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

第二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類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並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應當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第二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被訴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但沒有提起訴訟,或者同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人民法院判決第三人承擔義務或者減損第三人權益的,第三人有權依法提起上訴。

第三十條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

(4)狀告自然資源局是屬於什麼案件擴展閱讀:

第六章起訴和受理

第四十四條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提起訴訟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⑤ 自然資源局舉報後怎麼處理

依法處理,行政復議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與履行職責相適應的政治素質、法治素養和業務能力,忠於憲法和法律,清正廉潔,恪盡職守。
初次從事行政復議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定期對行政復議工作情況、行政復議決定履行情況以及典型案例等進行統計、分析、通報,並將有關情況向上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告。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建立行政復議信息管理系統,提高案件辦理、卷宗管理、統計分析、便民服務的信息化水平。
行政復議機構認為行政復議申請材料不齊全、表述不清楚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自收到該行政復議申請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
補正通知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需要更改、補充的具體內容;
(二)需要補正的材料、證據;
(三)合理的補正期限;
(四)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補正的法律後果。
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交補正材料的,視為申請人放棄行政復議申請。補正申請材料所用時間不計入復議審理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

⑥ 我能把地方政府和地方國土資源局起訴到法院嗎

如果地方政府和地方國土資源局的行政行為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就可以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起訴地方政府和地方國土資源局。
《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⑦ 村民委員會為何訴該縣國土資源局違法

金君芳

案情簡介

2005年1月20日,某某縣××鎮××村村民委員會作為原告向某某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狀告某某縣國土資源局,要求確認被告——某某縣國土資源局批准李某(即我方當事人)建房一間使用××鎮中山村集體土地51.3平方米,佔道47.5平方米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事情的經過是這樣的:第三人李某系××鎮××村村民,1995年間,××鎮為加快城鎮城市化建設,對××村進行規劃改造,××村村民陳某作為被拆遷戶,安置在××鎮利民路聯建房屋,但由於他經濟能力有限,兩間房屋建到一層後即停工,影響了其他聯建房屋的建設。××鎮政府和××村村委會同意陳某將其中一間出讓,並同意受讓人以××村村委會和拆遷戶的待遇辦理有關土地報批手續。就這樣,第三人李某受讓了陳某的一間房屋並與××鎮簽訂了房屋拆遷協議。1996年11月8日,第三人李某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建房用地,經村、鎮審核,某某縣國土資源局於8月10日批准其建房一間,使用水田51.3平方米,外加道路代征47.5平方米。2003年6月30日,被告接到××村村委會舉報稱李某既不是其村村民,也不是拆遷戶,要求國土資源局查處李騙取建房用地的行為。2004年2月16日,被告以第三人騙取建房用地為由,並根據某某縣人民政府的函復,作出(2004)16號文件,決定收回第三人的土地使用權證,並注銷了當時的建房用地呈報表。第三人不服,向某某縣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縣政府維持了被告(2004)16號文件的決定。

第三人再向某某縣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確認被告的決定違法,撤銷此文件。經審理,某某縣人民法院根據信賴保護原則,判決撤銷被告作出的(2004)16號文件。原告在收到被告的函復後,遂提起本案行政訴訟。

此案經某某縣人民法院審理,認定原告起訴超過期限,於2005年4月24日作出(2005)玉行初字第18號行政裁定書,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爭議焦點

原告某某縣××鎮××村村民委員會何時知道第三人李某建房一事,原告的起訴是否超過了起訴期限。

審理判決

針對此案的爭議焦點,被告及第三人均認為原告的起訴已經超過起訴期限:1996年第三人以自己名義申請建房,在農村私人建房呈報表村委會意見一欄中,原告簽署「同意」並加蓋了公章,通過這一事實,可以非常明顯地反映出在1996年的時候,原告就已知道該宗集體土地已由第三人經自己批准而使用,且在2001年3月14日,原告向被告申請要求將第三人使用的集體土地無償轉為國有土地的報告時,也反映出原告已知此事實。現原告於2005年1月24日起訴,明顯超過訴訟期限。法庭充分採納了被告及第三人的代理意見,裁定:駁回原告某某縣××鎮××村村民委員會的起訴。裁定下達後,原告方不服該判,依法向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認定上訴人已經超過了兩年的法定起訴期限,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經典評析

在行政法律關系中,一般只有雙方當事人即以行政主體為一方當事人,行政相對人為另一方當事人,在訴訟中稱為行政第三人,具體是指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參加或應人民法院通知參加到行政訴訟中的原、被告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定義,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構成確定行政訴訟第三人的法定標准。這種利害關系是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在客觀上已經或可能影響到第三人權利義務產生的關系,具體行為的變動將會導致第三人法律地位和相關權利義務的變化。

在行政訴訟中,行政訴訟第三人的訴訟地位是獨立於原告和被告的特殊的訴訟主體,在訴訟中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具有獨立訴訟地位的訴訟當事人。行政第三人所要維護的權利往往是為了否定行政相對人因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給其帶來的利益,排除行政行為給自己帶來的權益侵害,保護其合法權益。

行政訴訟第三人的地位雖然特殊,但他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與原告和被告卻基本相同。即第三人在訴訟中應享有如下權利:依法享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申請迴避、提供證據、查閱訴訟材料,提出訴訟主張,進行辯論、陳述和上訴等訴訟權利;並履行相應的義務,如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程序、履行生效判決等。總之,行政訴訟第三人的訴訟地位與原告和被告大致相同,但卻不完全相同,它們之間在一些訴訟權利上應該有所區別。

結合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超過訴訟期限,為此,原告提供了四組證據,主要包括:關於要求補回房地基的申請報告、××村村委會班子會議紀要、農民建房申請書、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一份等證據。通過這些證據,證明:(1)在1996年第三人李某以自己名義申請建房時,原告就應該知道該宗集體土地已審批由第三人使用的事實;(2)原告方已於1992年將本案所涉土地安置給了陳某,並允許陳某轉讓,原告對本案土地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3)土地性質變更後,第三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原告對本案土地已不具有利益。經審理,法院充分採納了被告及第三人的代理意見,直接從訴訟程序方面認定原告的起訴已過起訴期限,因此法庭對原告是否對本案土地還具有利益這一問題沒有進行審理和認定,並最終裁定駁回原告起訴。

⑧ 個人可以起訴國土局嗎

法律分析:如果地方政府和地方國土資源局的行政行為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就可以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起訴地方政府和地方國土資源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五)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⑨ 告國土資源局的訴狀格式怎麼樣與

國土資源局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范圍是有限的,例如,公安機關,稅務機關,海關,國家安全機關是有自己的強制執行權的,而其他國家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後,當事人不自覺履行的話,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請強制執行。
《國土資源執法監督規定》第七條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履行下列執法監督職責:
(一)對執行和遵守自然資源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檢查;
(二)對發現的違反自然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制止,責令限期改正;
(三)對涉嫌違反自然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調查;
(四)對違反自然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處理;
(五)對違反自然資源法律法規依法應當追究國家工作人員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移送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處理;
(六)對違反自然資源法律法規涉嫌犯罪的,將案件移送有關機關;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