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企業所得稅稅額是對的嗎 為什麼。急用,好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准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⑵ 2021年資源稅還能代扣代繳嗎
2021年資源稅能代扣代繳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資源稅的徵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資源稅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收購資源稅未稅礦產品的獨立礦山、聯合企業以及其他單位為資源稅代扣代繳義務人(以下簡稱扣繳義務人)
第三條 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代扣代繳資源稅義務。扣繳義務人在履行其法定義務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予支持、協助,不得干預、阻撓。
第四條 扣繳義務人履行代扣代繳的適用范圍是:收購的除原油、天然氣、煤炭以外的資源稅未稅礦產品。
第五條 本辦法第四條所稱「未稅礦產品」是指資源稅納稅人在銷售其礦產品時不能向扣繳義務人提供「資源稅管理證明」的礦產品。
第六條 「資源稅管理證明」是證明銷售的礦產品已繳納資源稅或已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的有效憑證。「資源稅管理證明」分為甲、乙兩種證明(式樣附後),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
【法律依據】
資源稅管理甲種證明適用生產規模較大、財務制度比較健全、有比較固定的購銷關系、能夠依法申報繳納資源稅的納稅人,是一次開具在一定期限內多次使用有效的證明。
資源稅管理乙種證明適用個體、小型采礦銷售企業等零散資源稅納稅人,是根據銷售數量多次開具一次使用有效的證明。
「資源稅管理證明」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印製。
「資源稅管理證明」可以跨省、區、市使用。為防止偽造,「資源稅管理證明」須與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證副本一同使用。
第七條 凡開采銷售本辦 法規 定范圍內的應稅礦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在銷售其礦產品時,應當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資源稅管理證明」,作為銷售礦產品已申報納稅免予扣繳稅款的依據。購貨方(扣繳義務人)在收購礦產品時,應主動向銷售方(納稅人)索要「資源稅管理證明」,扣繳義務人據此不代扣資源稅。凡銷售方不能提供「資源稅管理甲種證明」的或超出「資源稅管理乙種證明」註明的銷售數量部分,一律視同未稅礦產品,由扣繳義務人依法代扣代繳資源稅,並向納稅人開具代扣代繳稅款憑證。
扣繳義務人應按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妥善整理和保管收取的「資源稅管理證明」,以備稅務機關核查。納稅人領取的「資源稅管理證明」,不得轉借他人使用,遺失不補。
第八條 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資源稅適用的單位稅額按如下規定執行:
(一)獨立礦山、聯合企業收購與本單位礦種相同的未稅礦產品,按照本單位相同礦種應稅產品的單位稅額,依據收購數量代扣代繳資源稅。
(二)獨立礦山、聯合企業收購與本單位礦種不同的未稅礦產品,以及其他收購單位收購的未稅礦產品,按照收購地相應礦種規定的單位稅額,依據收購數量代扣代繳資源稅。
(三)收購地沒有相同品種礦產品的,按收購地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單位稅額,依據收購數量代扣代繳資源稅。
第九條 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資源稅的計算公式為:
代扣代繳的資源稅額=收購未稅礦產品數量×適用單位稅額。
第十條 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資源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扣繳義務人支付貨款的當天。
第十一條 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資源稅的地點為應稅未稅礦產品的收購地。
第十二條 扣繳義務人代扣資源稅稅款的解繳期限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個月。具體解繳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核定。
扣繳義務人應在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時間內解繳其代扣的資源稅款,並報送代扣代繳等有關報表。
第十三條 主管稅務機關按照規定提取並向扣繳義務人支付手續費。
第十四條 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資源稅時,要建立代扣代繳稅款賬簿,序時登記資源稅代扣、代繳稅款報告表。
第十五條 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稅款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主管稅務機關處理。否則,納稅人應繳納的稅款由扣繳義務人負擔。
第十六條 扣繳義務人必須依法接受稅務機關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或隱瞞。
第十七條 扣繳義務人發生下列行為之一者,按《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處理:
(一)應代扣而未代扣或少代扣資源稅款;
(二)不繳或少繳已扣稅款;
(三)未按規定期限解繳稅款;
(四)未按規定設置、保管有關資源稅代扣代繳賬簿、憑證、報表及有關資料;
(五)轉借、塗改、損毀、造假、不按照規定使用「資源稅管理證明」的行為;
⑶ 房產稅,資源稅之類的稅,什麼企業要納稅,什麼企業可以作為稅金及附加扣除
眾所周知,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一大來源,是國家經濟建設的重要基石。隨著我國經濟的繁榮以及對外開放的不斷深入,跨境收支、稅收管轄權、如何避免跨境重復征稅等問題也就越來越受大家的關注。今天筆者就帶大家宏觀的來看一下國際稅收法律制度的構成及運行框架。
一、概述
國際稅法是調整國際稅收關系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是國際經濟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國際稅收關系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與納稅人相互間在跨國征稅對象上產生的經濟利益分配關系,具體包括兩方面的內容,即國家與跨國納稅人之間的征納關系以及國家間的稅收分配關系。
二、國家稅收管轄權
國家稅收管轄權指一國政府決定對哪些人征稅、徵收哪些稅以及徵收多少稅的權力,是國家主權在稅收關系中的體現。國家稅收管轄權有兩個類別:一類是居民稅收管轄權;另一類是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兩種稅收管轄權分別是國家屬人管轄權和屬地管轄權在稅收領域的延伸或發展。
(一)居民稅收管轄權
1、概念
居民稅收管轄權指一國政府對本國納稅居民的環球所得享有的征稅權。依此稅收轄權,納稅人承擔的是無限納稅義務。居民稅收管權是屬人管轄權在稅領域的延申。
2、納稅居民身份的認定。
各國自然人納稅居民身份的認定主要有國籍標准、住所標准、居所標准和居住時間標准,我國兼採住所和居住時間標准。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各國法人納稅居民身份的認定則主要有登記注冊地標准、實際控制中心所在地標准或者總機構所在地標准等,我國兼采注冊登記地標准和總機構所在地標准、我國《企業所得稅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二)來源地稅收管轄權
1、概念
來源地稅收管轄權是指收入來源國對非居民來源於該國的所得享有的征稅權。依此稅收管轄權,納稅人承擔的是有限的納稅義務。來源地稅收管轄權是屬地管轄權在稅領域得延伸。
2、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的征稅對象。
來源地稅收管轄權一般是對非居民來源本國的四種所得征稅:營業所得、投資所得、勞務所得和財產所得。
目前各國對非居民營業所得的征稅普使用常設機構原則。常設機構原則指僅對非居民納稅人通過在境內常設機構而獲得的工商營業利潤實行征稅的原則。常設機構包括管理場所、分支機構、辦事處、工廠、車間、作業場所、礦場、油井、採石場等。由此可見,常設機構僅僅是一個企業的一個固定的營業場所,不是一個獨立的法人,因此其設立不必滿足於對一個公司實體的法律要求。
個人非居民勞務所得包括個人獨立勞務所得和非個人獨立勞務所得。前者指個人獨立從事獨立性的專業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如醫生、律師、會計師等,確定獨立勞務所得來源地的方式一般採用「固定基地原則」或「183天規則」;後者指非居民受雇於他人的所得,一般由收入來源國一方從源征稅。
對於投資所得和財產所得,各國一般採用從源預提的方式征稅。但為了避免重復征稅,各國一般會通過雙邊協定的方式進行征稅權劃分。
三、國際重復征稅和國際重疊征稅
(一)概念
國際重復征稅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對同一納稅人就同一征稅對象,在同一時期課征相同或類似得稅收。
國際重疊征稅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對同一筆所得在具有某種經濟聯系的不同納稅人手中各征一次稅的現象,其通常發生在公司和股東之間。
⑷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哪些支出可以扣除,哪些支出不得扣除
一、准予扣除項目:
計算應稅所得額時准予從收入額中扣除的項目,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費用、稅金和損失。 包括:
1、成本:指生產經營成本。
2、費用:指三項期間費用。
3、稅金:指已繳納的消費稅、營業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關稅、城建稅六個價內稅以及教育費附加,簡稱「六稅一費」。
4、損失:指營業外支出、經營虧損和投資損失以及其他損失等。其中,納稅年度內應計未計項目,不得轉移以後年度補扣;會計處理與稅法規定不一致的以稅法為准。
二、不得扣除項目: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資本性支出。是指納稅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以及對外投資的支出。企業的資本性支出,不得直接在稅前扣除,應以提取折舊的方式逐步攤銷。
2、無形資產受讓、開發支出。是指納稅人購置無形資產以及自行開發無形資產的各項費用支出。無形資產受讓、開發支出也不得直接扣除,應在其受益期內分期攤銷。
3、資產減值准備。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計提的減值准備,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其他資產計提的減值准備,在轉化為實質性損失之前,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4、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納稅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被有關部門處以的罰款以及被沒收財物的損失,不得扣除。
5、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納稅人違反國家稅收法規,被稅務部門處以的滯納金和罰款、司法部門處以的罰金,以及上述以外的各項罰款,不得在稅前扣除。
6、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納稅人遭受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保險公司給予賠償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
7、超過國家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以及非公益、救濟性捐贈。納稅人用於非公益、救濟性捐贈,以及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的捐贈,不允許扣除。
8、各種贊助支出。
9、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各項支出。
(4)資源稅為什麼不得扣除擴展閱讀
准予扣除的扣除標准:
1、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的扣除
職工福利費扣除額為14%,工會經費扣除額為2%,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捐贈的扣除
納稅人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在年度會計利潤的12%以內的,允許扣除。超過12%的部分則不得扣除。
3、業務招待費的扣除
業務招待費,是指納稅人為生產、經營業務的合理需要而發生的交際應酬費用。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4、總機構管理費的扣除
納稅人支付給總機構的與該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管理費,應當提供總機構出具的管理費匯集范圍、定額、分配依據和方法的證明文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准予扣除。
5、國債利息收入的扣除。納稅人購買國債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6、其他收入的扣除
包括各種財政補貼收入、減免或返還的流轉稅,除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有指定用途者,可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外,其餘則應並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征稅。
7、虧損彌補的扣除
納稅人發生的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准予扣除項目應遵循的原則
1、權責發生制。
2、配比性。
3、相關性。
4、確定性。
⑸ 哪些稅金不能在所得稅前扣除
一、正文回答
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企業所得稅稅款、稅收滯納金、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超過規定標準的捐贈支出、贊助支出、未經核定的准備金支出、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二、分析
納稅人應准確區分投資收益項目與工資薪金項目,如某些企業經營者本身又是投資者,就要注意通過完善公司章程、紅利分配製度和合理的工資薪金計算辦法來規避不必要的涉稅風險。所得稅法強調了工資、薪金支出的合理性,只要具有合理性,就可以扣除,但此項政策不能被濫用。納稅人應認真審核工資、薪金支出項目,對於如分紅、借款利息支出等與受雇無關不具有合理性的項目不得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列支,在接受稅務檢查中應能出具有說服力的證據,避免企業效益很好,卻違背公司章程長期不分紅。
三、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的稅金有哪些?
企業所得稅前允許扣除的稅金主要有:納稅人按規定繳納的消費稅、營業稅、資源稅、關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土地增值稅、教育費附加等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此外還有企業發生的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但不包括已經計入管理費用中的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增值稅屬於價外稅,不在扣除之列。
⑹ 資源稅能扣除嗎
在企業所得稅計稅收入的計算中,繳納的資源稅是准予扣除的。
准予扣除項目
(一)准予扣除的基本項目
它是指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扣除的與計稅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稅金、損失。成本指生產經營成本;費用指三項期間費用;稅金指已繳納的消費稅、營業稅、城建稅、資源稅、關稅、土地增值稅六個價內稅以及教育費附加(簡稱六稅費);損失指營業外支出、經營虧損和投資損失等。企業所得稅法中,應納稅所得額確定時扣除的基本項目,與會計制度中確定會計利潤時扣除項目是一致的。
(二)准予按規定范圍和標准扣除的項目
這是按稅法和會計制度都允許從收入中扣除的一些項目,但稅法對扣除有范圍和標準的限制,納稅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對於超過稅法規定扣除標準的部分,需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1.借款利息支出:
(1)含義及內容:
利息支出是納稅人為經營活動的需要承擔的與借入資金相關的利息費用。
(2)准予扣除的借款費用與標准
①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費用支出,按實際發生數扣除。
②生產經營期間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費用支出,在不高於按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部分,准予扣除。
③購置、建築和生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借款,在有關資產交付使用後發生的借款費用,可在發生當期扣除。
(3)不準予扣除的借款費用
①購置、建造和生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而發生的借款,在有關資產購建期間的借款費用,應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
②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納稅人為開發房地產而借入資金發生的借款費用,在房地產完工前發生的應計入房地產開發成本。
③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 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④納稅人對外投資而借入的資金發生的借款費用,應計入有關投資的成本,不得作為經營性費用在稅前扣除。
2.工資、薪金支出:
(1)含義
工資、薪金支出是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與其有僱傭關系的員工的所有現金或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
(2)工資、薪金支出范圍
工資、薪金支出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含地區補貼、物價補貼和誤餐補貼、住房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等。但下列支出不作工資、薪金支出:
①雇員向納稅人投資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②根據國家或省級政府的規定為雇員支付的社會保障性繳款;
③從已提取職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項福利支出(包括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探親路費等);
④各項勞動保護支出;
⑤雇員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
⑥雇員離退休、退職待遇的各項支出;
⑦獨生子女補貼;
⑧納稅人負擔的住房公積金;
⑨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不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的項目。
(3)任職及僱傭員工的確定
在本企業任職或與其有僱傭關系的員工包括固定職工、合同工、臨時工,但下列情況除外:
①應從提取的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的醫務室、職工浴室、理發室、幼兒園、托兒所人員
②已領取養老保險金、失業救濟金的離退休職工、下崗職工、待崗職工
③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計入住房周轉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務人員
(4)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形式:
①計稅工資(薪金)制
按財政部規定的工資、薪金標准計算稅前允許扣除的工薪支出,該標准從 2000年起為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額800元。(個別發達地區在不高於20%幅度內報財政部審批)
年計稅工資 =員工人數×計稅工資標准×12(月)
實際計稅工資辦法的企業,其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在計稅工資標准以內的,可據實扣除;超標准部分,不得稅前扣除。
②效益工資(薪金)制:
按核定的工資總額以內部分准予扣除
③事業單位:
按規定的工資標准扣除(即計稅工資辦法扣除);
④軟體開發企業
按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扣除(即據實扣除)。
3.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
三項經費分別按計稅工資(不是工資薪金支出)總額的 2%、14%、15%計算扣除。
建立工會組織的納稅人,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拔繳款專用收據》按 2%稅前扣除工會經費;凡不能提供轉《專用收據》的,其提取的工會經費不得稅前扣除。
4.公益救濟性捐贈
(1)含義:
公益救濟性捐贈是指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文化事業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
(2)稅前扣除方法:
①全額稅前扣除: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紅十字事業福利性非營利的老年服務機構、農村義務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贈支出,在繳納所得稅前,准予全額扣除。
②有限額比例的稅前扣除:
納稅人(金融保險除外)用於上述機構以外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在年應納稅所得額 3%以內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
納稅人通過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或批准成立的非營利公益組織對指定的文化事業的捐贈,納入公益、救濟性捐贈范圍,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10%以內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
③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不得扣除。
(3)公益救濟性捐贈限額扣除的具體計算程序為:
①調增所得額,即將企業已在營業外支出中列支的捐贈額剔除,計入企業應稅所得額;
②計算扣除限額,即將調整後的所得額乘以 3%或10%,計算出法定公益救濟性捐贈扣除額;
③比較實際發生的公益救濟性捐贈額與扣除限額,將其中的較小者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5.業務招待費:
(1)限額扣除標准
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標准=本級銷售(營業)收入凈額×所屬當級扣除比例+本級速算增加數
(2)計提依據:營業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不包括營業外收入和投資收益。
(3)對業務招待費真實性的要求
納稅人申報扣除的業務招待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提供能證明真實性的足夠的有效憑證或資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稅前扣除。
6.財產保險和運輸保險費用:
按規定比例交納的保險費用,准予扣除;但保險公司給予納稅人的無賠款優待,是保險公司對保險期內未發生意外事故或保險公司規定的其他事故時納稅人給予的獎勵,應計入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7.固定資產租賃費:
依租賃方式而定:(1)屬於經營性租賃發生的租入固定資產租賃費,可據實扣除;(2)屬於融資性租賃發生的租入固定資產租賃費,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規定提取折舊費。
8.壞賬損失與壞賬准備金:
(1)處理原則:
納稅人發生的壞賬損失,原則上按實際發生額據實扣除。報經稅務機關批准,也可提取壞貼准備金。提取壞賬准備金的納稅人發生的壞賬損失,應沖減壞賬准備金;實際發生的壞賬損失,超過已提取的壞賬准備金部分,可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已核銷的壞賬收回時,應相應增加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
(2)壞賬准備金扣除限額與計提基礎
納稅人經批准提取壞賬准備金的,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過年末應收貼款余額的 5‰。
年末應收賬款包括應收票據的金額。
(3)納稅人發生非購銷活動的應收債權以及關聯方之間的任何往來賬款,不得提取壞賬准備金。關聯方之間往來賬款也不得確認為壞賬。但關聯企業之間的應收賬款,經法院判決負債方破產,破產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的負債部分,經稅務機關審核後,債權方企業可以作為壞賬損失在稅前扣除。
9.國債利息收入:
納稅人購買的國債在到期兌現時取得的利息收入,不計人應稅所得額,但未到期轉讓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需照章繳納企業所得稅。需要強調的是,此項政策只適用於國庫券和保值公債的利息收入,而國家重點債券和金融債券的利息收入應照章納稅。
10.資產盤虧,毀損凈損失:
納稅人當期發生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盤虧、毀損凈損失,由其提供清查盤存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准予扣除。
除金融保險企業等國家規定允許從事信貸業務的企業外,其他企業直接借出的款項,由於債務人破產、關閉、死亡等原因無法收回或逾期無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為財產損失在稅前進行扣除。
企業因存貨盤虧、毀損、報廢等原因不得從銷項稅金中抵扣的進項稅金,應視同企業財產損失,准予與存貨損失一起在所得稅前按規定進行扣除。
11.支付給總機構的管理費:
支付給總機構的管理費採取比例和定額控制。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過總收入的 2%。
12.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研究開發費用(以下簡稱「三新」費用):
(1)不受比例限制,計入管理費用據實扣除。
(2)為鼓勵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稅法還作出如下補充規定:
①盈利企業當年「三新」費用超過上年實際發生額 10%以上(含10%)的,除據實列支當年「三新」費用以外,年終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還可再按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增長未達到10%的,不得進行上述加扣。如果「三新」費用實際發生額的50%大於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可就其不超過應稅所得額的部分予以扣除,超過部分,當年和以後年度均不再扣除。
②虧損企業當年的「三新」費用,只能按規定據實列支,不實行上述加扣辦法。
③納稅人發生的技術開發費,凡由國家財政和上級部門撥付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也不得計入技術開發費實際增長幅度的基數和計算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13.資助科技開發費用
對社會力量,包括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和個體工商戶,資助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經費,經審核可全額在當年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足抵扣的,不得結轉抵扣。
企業向所屬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提供的研究開發經費資助支出,不實行上述辦法。
14.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
自 1999年7月1日起,對在我國境內投資於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的企業,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企業技改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
企業每年投資抵免的稅額,不得超過該企業當年比設備購置前一年新增的所得稅稅額;如果當年新增所得稅不足抵免時,未予抵免的投資額,可用以後年度企業比設備購置前一年新增的所得稅延續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 5年。
15.廣告費用
(1)含義與內容
廣告費用是企業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而進行的宣傳推銷費用。
廣告宣傳費用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正規的廣告費,另一部分是業務宣傳費。這兩部分財務上均由銷售費用開支,自 2000年起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限額扣除。
(2)廣告費
①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除特殊行業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 2%的,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糧食類白酒廣告費不得稅前扣除。
②自 2001年1月1日起,對制葯、食品(包括保健品、飲料)、日化、家電、通信、軟體開發、集成電路、房地產開發、體育文化和傢具建材商場等特殊行業的企業,每一納稅年度可在銷售(營業)收入8%的比例內據實扣除廣告支出,超過比例部分的廣告支出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
③對從事軟體開發、集成電路製造及其他業務的高新技術企業,互聯網站,從事高新技術創業投資的風險投資企業,自登記成立之日起 5個納稅年度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廣告支出可據實扣除。超過5年以上的,按上述8%的比例規定扣除。
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a.廣告是通過經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製作的;
b.已實際支付費用,並已取得相應發票;
c.通過一定媒體傳播。
(3)業務宣傳費
業務宣傳費是不同時具備廣告費條件的廣告性質開支,如未通過媒體的廣告開支,廣告性質的禮品支出等。
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業務宣傳費,在不超過其當年銷售(營業)收入 5‰范圍內,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永遠不能申報扣除。
16.傭金
納稅人發生的傭金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計入銷售費用稅前扣除:
(1)有合法真實憑證;
(2)支付的對象必須是獨立的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納稅人或個人(支付對象不含本企業雇員;
(3)支付給個人的傭金,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5%。
17.其它項目:
各類社會保險基金和統籌基金,固定資產轉讓費用,匯兌損益,會員費,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住房公積金等,按規定標准和方法處理後,據實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