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民辦教育的相關政策
教育部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資金進入教育領域
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教發〔2012〕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各計劃單列市教育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3號)、《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鼓勵和引導民間資金發展教育和社會培訓事業,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發揮民間資金推動教育事業發展的作用
(一)民辦教育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教育事業發展的重要增長點和促進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要充分發揮民間資金的作用,把鼓勵和引導民間資金進入教育領域、促進民辦教育發展作為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責。
(二)健全以政府投入為主,多渠道籌措經費的教育投入體制。加大政府教育投入的同時,採取積極有效措施,鼓勵和引導民間資金進入教育領域,形成以政府辦學為主體、全社會積極參與、公辦教育與民辦教育共同發展的格局。
(三)完善民辦教育相關政策和制度,調動全社會參與教育的積極性,進一步激發民辦教育體制機制上的優勢和活力,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多樣化的教育需求,探索完善民辦學校分類管理的制度、機制。
二、拓寬民間資金參與教育事業發展的渠道
(四)鼓勵和引導民間資金以多種方式進入教育領域。社會力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獨立舉辦、合作舉辦等多種形式興辦民辦學校(含其他教育機構,以下同),拓寬民間資金進入教育領域、參與教育事業改革和發展的渠道。
(五)鼓勵和引導民間資金進入學前教育和學歷教育領域。積極扶持民辦幼兒園特別是面向大眾、收費較低的普惠性幼兒園,引導民辦中小學校辦出特色,鼓勵發展民辦職業教育,積極支持有特色、高水平、高質量民辦高校發展。
(六)鼓勵和引導民間資金參與培訓和繼續教育。以社會需求為導向,積極鼓勵民間資金參與在職人員職業培訓、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轉崗培訓等各類非學歷教育與教育培訓,推進終身學習體系和學習型社會建設。完善政府統籌協調和監管機制,培育、規范非學歷教育和教育培訓發展環境,建立健全培訓服務質量保障體系。
(七)允許境內外資金依法開展中外合作辦學。外商投資公司在我國境內開展教育活動須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1年修訂)》的規定。允許外資通過中外合作辦學的境外一方依照《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及其實施辦法參與合作辦學。鼓勵民間資金與我國境內學校合作,參與引進境外優質教育資源,依法舉辦高水平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中外合作辦學機構中境外資金的比例應低於50%。鼓勵民間資金與我國境內學校合作赴境外辦學,增強我國教育的國際競爭力。
三、制定完善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政策
(八)完善民辦學校辦學許可制度。進一步清理教育行政審批事項,改進審批方式,簡化審批流程,規范民辦學校審批工作。民辦學校設置,執行同類型同層次公辦學校的設置標准,可以適當放寬幼兒園審批條件。民辦高校申請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授予權的,按與公辦高校相同的程序和要求進行審批。
(九)清理並糾正對民辦學校的各類歧視政策。依法清理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不利於民辦教育改革發展的規章、政策和做法,落實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平等的法律地位。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在自查自糾基礎上,積極協調相關部門,重點清理糾正教育、財政、稅收、金融、土地、建設、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利於民辦教育發展的政策,保護民辦學校及其相關方的合法權益,完善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政策。
(十)落實民辦學校辦學自主權。民辦學校依法自主制定發展規劃,設立內部組織機構,聘任教師和職員,管理學校資產財務。實施高等學歷教育和中等職業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按照國家課程標准和有關規定自主設置和調整專業、開設課程、選用教材、制訂教學計劃和人才培養方案。基礎教育階段的民辦學校在完成國家規定課程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開展教育教學活動;民辦學校引進的境外課程需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對境外教材應依法進行審定。
(十一)落實民辦學校招生自主權。支持民辦高校參與高等學校招生改革試點。進一步擴大民辦本科學校招生自主權,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可視生源情況允許民辦本科學校調整招生批次。完善民辦高等專科學校、高等職業學校自主招生制度,有條件的地區教育行政部門可允許辦學規范、管理嚴格的學校,在核定的辦學規模內自主確定招生范圍和年度招生計劃。中等層次以下民辦學校按照核定的辦學規模,與當地公辦學校同期面向社會自主招生。
(十二)落實民辦學校教師待遇。民辦學校教師在資格認定、職稱評審、進修培訓、課題申請、評先選優、國際交流等方面與公辦學校教師享受同等待遇,在戶籍遷移、住房、子女就學等方面享受與當地同級同類公辦學校教師同等的人才引進政策。民辦學校要依法依規保障教師工資、福利待遇,按照有關規定為教師辦理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鼓勵為教師辦理補充保險。支持地方人民政府採取設立民辦學校教師養老保險專項補貼等辦法,探索建立民辦學校教師年金制度,提高民辦學校教師的退休待遇。建立健全民辦學校教師人事代理服務制度,保障教師在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之間合理流動,鼓勵高校畢業生、專業技術人員到民辦學校任教任職。
(十三)保障民辦學校學生權益。民辦學校學生與公辦學校學生同等納入國家助學體系,在政府資助、評獎評優、升學就業、社會優待等方面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學生享有同等權利。民辦普惠性幼兒園與公辦幼兒園在園兒童享受同等的資助政策。
(十四)完善民辦學校稅費政策。民辦學校用電、用水、用氣、用熱與公辦學校同價。捐資舉辦和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執行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政策。教育行政部門要積極配合協調相關部門制定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經營性教育培訓機構和開展營利性民辦學校試點的民辦學校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民辦學校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學費、各種代收代辦費用的項目和標准執行相關價格政策。
(十五)支持高水平有特色民辦學校建設。扶持和資助民辦學校提高管理水平,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建立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共享優質教育資源的機制,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創新人才培養模式,推動民辦學校不斷提高辦學水平和人才培養質量。
四、引導民辦教育健康發展
(十六)健全民辦學校內部治理結構。規范民辦學校董事會(理事會)成員構成,限定學校舉辦者代表的比例,校長及學校關鍵管理崗位實行親屬迴避制度。完善董事會議事規則和運行程序,董事會召開會議議決學校重大事項,應做會議記錄並請全體董事會成員簽字、存檔備查。健全校長和領導班子的遴選和培養機制,實行校長任期制,保障校長、學校管理機構依法行使教育教學權和行政管理權。要切實加強民辦學校黨的建設工作,實現民辦高校黨組織全覆蓋,充分發揮民辦學校黨組織政治核心作用,健全民辦高校督導專員制度,建立民辦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民辦高校要根據相關規定和實際工作需要,配備足夠數量的輔導員和班主任。建立健全校園安全管理和保衛制度,配備安全保衛力量,完善安全防控體系,維護校園安全穩定。
(十七)健全民辦學校資產和財務管理制度。依法落實學校法人財產權,學校存續期間,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學校法人財產。民辦學校應將舉辦者投入的資產、辦學積累的資產、政府資助形成的資產分類登記建賬,將學費收入、政府資助等公共性資金存入學校銀行專款賬戶,主管部門要對學校公共性資金的銀行專款賬戶進行監管,確保辦學經費不被挪作他用。完善財務管理和會計制度,加強財務監督和資產監管,實行財務公開。民辦學校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依規出具財務會計報告,委託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審計結果報審批機關備案,並向社會公布。
(十八)建立民辦學校風險防範機制。各地要加強民辦學校辦學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完善辦學風險評估、預警機制,制訂工作預案。學校主管部門應關注民辦學校舉辦者的運行情況,對舉辦者非法干預學校運行、管理,抽逃出資,挪用學校辦學經費等違法行為要加強監管,對可能影響所舉辦學校的重大事件及時了解、快速預警,督促學校規避風險、平穩運行。
(十九)建立民辦學校退出機制。民辦學校終止辦學,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提出清算和安置方案,保證有序退出,保護師生權益,防範國有資產流失,維護社會穩定。民辦學校舉辦者退出舉辦、轉讓舉辦者權益或者內部治理結構發生重大變更的,應事先公告,按規定程序變更後報學校審批機關依法核准或者備案。
五、健全民辦教育管理與服務體系
(二十)將民辦教育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和教育發展規劃。各地在制訂本地區教育事業發展規劃、調整學校布局時,要充分考慮民辦教育的作用,挖掘民間資金的潛力。新增教育資源要統籌考慮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的發展實際。
(二十一)加強對民辦學校辦學行為的監督。教育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合作,開展民辦學校年度檢查,向社會公布檢查結果,並將檢查結果作為政府資助等扶持政策重要依據,不斷完善政府扶持政策體系。健全民辦學校督導、評估制度,強化督導專員的責任,發揮中介機構的作用,提高民辦學校督導評價科學化水平。將檢查、督導、評估作為規范民辦教育的重要手段。
(二十二)提高民辦教育管理和服務水平。各地要逐步建立滿足公眾需求、方便辦學者需要、有利於提高政府管理服務水平的民辦教育服務和管理信息平台,推進民辦教育信息化建設,加強民間資金參與教育事業和社會培訓事業的信息統計和發布工作。引導民辦教育中介機構健康發展,加強民辦教育研究機構建設。積極宣傳民辦教育先進典型、改革成果和發展成就,積極協調相關部門制定進一步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政策措施,營造全社會支持民辦教育發展的良好環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❷ 孩子轉學沒學位,鄭州一女子急壞,遇到這種事如何處理
應該求助政府,也要早做准備,因為孩子享受義務教育是他們的權利,沒有學位不能成為阻礙孩子受教育的理由,這是可以求助市長熱線,尋求解決的辦法,也可以直接與教育部門溝通,不要怕麻煩,只要符合規定和相關條件,孩子就有權利入學。
其實想避免孩子沒有學位的情況發生,最好的做法就是讓孩子在本地入學,而不是讓孩子在中途轉學,因為現在的教育資源比較緊缺,轉學操作起來比較困難,特別是從一些偏遠地區和城市轉入到一些大城市會更麻煩一些,如果一定要轉學,就要提前做好准備,要自己積極的與學校和教育部門溝通,也可以利用自己的社會資源與學校和教育部門聯系,盡量為自己的孩子爭取到學佼,能讓他們轉過來以後順利入學。
❸ 黨員領導幹部違規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的哪些行為給予處分
(一)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采購、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介機構服務等活動的;
(二)干預和插手國有企業重組改制、兼並、破產、產權交易、清產核資、資產評估、資產轉讓、重大項目投資以及其他重大經營活動等事項的;
(三)干預和插手批辦各類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等事項的;
(四)干預和插手經濟糾紛的;
(五)干預和插手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賃等事項的。
❹ 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的第四章 學校和教育教學
第二十二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適齡兒童、少年的數量、分布狀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並將教育設施布局納入城鄉規劃,預留學校建設用地。
學校的設置應當滿足適齡兒童、少年就近入學的需要。
第二十三條省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規定,制定具體的學校設置標准。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學校設置規劃和標准,制定學校設置、調整方案,統籌安排建設經費,依法劃撥建設用地,建設、配備教育教學設施設備。
新建居民區需要設置學校的,應當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
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學校的,拆遷人應當按照學校設置、調整方案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補償,補償款應當用於學校建設。需要異地重建學校的,應當先建後拆;需要原地重建學校,或者根據學校設置、調整方案撤銷學校的,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做好師生員工的安置工作。
學校建設不得以學校為債務人舉債,不得向教職工集資或者變相集資。
第二十四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義務教育實際情況,加強對農村留守兒童、少年寄宿制學校的建設和管理,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改善寄宿學生的學習和生活條件。
寄宿制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和學校安全管理、生活管理、衛生管理等制度,保障寄宿學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各類殘疾適齡兒童、少年的數量和分布狀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設置特殊教育學校(班),改善辦學條件,提高辦學水平,保障殘疾適齡兒童、少年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特殊教育學校(班)應當具備適應殘疾兒童、少年學習、生活、康復特點的場所和設施。具體設置標准由省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普通學校應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並為其學習、生活、康復提供幫助。
第二十六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學校產權登記制度,明確產權關系,加強資產管理,防止學校國有資產流失。
禁止利用校園校舍、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和教師等公辦教育資源舉辦民辦學校;本辦法施行之前已經舉辦的,應當在省教育行政等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整改。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破壞學校的校舍、場地和教育教學設施設備。未經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學校的校舍、場地和教育教學設施設備轉讓、出租或者改變用途;經依法批准轉讓、出租或者採取其他方式處置學校的校舍、場地和教育教學設施設備所得收入,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進行管理,統籌用於義務教育。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均衡配置轄區內的教育資源,不得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學校應當均衡配置校內教育資源,不得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的配置上對農村學校和薄弱學校給予扶持,組織對口支援,改善農村學校和薄弱學校的辦學條件。
第二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公安等部門應當制定學校安全保衛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加強學校周邊治安巡防,及時排查和消除安全隱患,妥善化解矛盾糾紛,維護學校及其周邊秩序,保障學校校園、學生、教師的安全。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配備必要的安全保衛人員,落實技術防範等措施,開展安全教育,加強安全管理,定期組織師生進行自救、互救、緊急疏散等應急演練。
學校的校舍應當達到重點設防類抗震設防標准,並符合對洪水、台風、火災等災害的防災避險安全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校舍維修改造長效機制,定期對學校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對需要維修、改造的,及時予以維修、改造。
第二十九條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通過公開招聘、競爭上崗等方式依法聘任,聘任的校長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和資格。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校長的培訓,定期對校長進行考核,提高校長辦學、管理能力。
第三十條學校按照章程實行自主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學校教育教學活動,不得侵犯學校辦學自主權。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校務會議等管理制度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實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通過家長委員會等形式,加強與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聯系;吸收社區代表和有關專業人士參與學校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一條學校應當根據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核定的辦學規模招收學生,每個班級的學生數不得超過省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人數。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推行小班化教學。
第三十二條學校不得違反國家和省的規定收取費用,不得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
第三十三條學校的教育教學工作應當符合教育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特點,實施素質教育,促進學生全面、健康發展。
學校應當嚴格執行課程標准、教學計劃,改進和創新教育教學方法,按照確定的教育教學內容和課程設置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要求學校增加國家規定之外的教育教學內容。
學校不得增加考試科目的課時或者減少非考試科目的課時,不得隨意停課,不得佔用寒暑假、公休日、課余時間組織學生上課,不得組織學生參加任何形式的學科競賽,不得按照考試成績公布學生的排名,不得組織或者變相組織學生參加校外培訓機構舉辦的文化課補習班。
第三十四條學校應當按照規定開展體育、藝術和綜合實踐的教學活動,提高學生綜合素質。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為學生社會實踐活動提供便利。
各類學生校外活動場所和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學生免費或者優惠開放,支持學校開展素質教育。
第三十五條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配合學校實施素質教育。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要求進行教育教學內容、課程設置、考試、招生和評價制度等改革,建立、完善以素質教育為導向的義務教育質量保障體系、監測評價體系和教學研究指導體系,推進素質教育的實施。
學校應當建立以綜合素質為主要指標的學生評價制度,綜合考察和評價學生的學習情況,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向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或者教師下達升學指標或者規定考試成績提高幅度,不得以升學率對地區和學校進行排名,不得將學生學科考試成績、升學情況作為評價或者考核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教師和學生的主要標准。
第三十七條地方課程使用的教科書應當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定。未經審定的教科書,不得出版、選用。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組織或者變相組織學校、學生購買教輔材料。
第三十八條設立省級教學成果獎,對取得優秀教學成果的教師和學校予以獎勵。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❺ 學校違規怎麼向教育局舉報
1、可以向當地的教育部門或者是政府其他職能部門投訴。
2、可以撥打當地投訴電話,向教育局反映情況。
3、可以登錄當地教育局的官網,進行網上投訴。
4、還可以寫信舉報。
❻ 如何整治公共資源交易中違規干預插手等違法違規行為
公共資源交易才剛發站起來,問題當然很多,因為資源交易中存在太多匿名性,如得不到懲罰,為所欲為等,這些問題還有待解決,不是一己之言就可以解釋的,比如共享女友
❼ 教育部要求嚴肅查處違規爭搶生源,你覺得違規爭搶生源會有哪些影響
在現代社會,隨著各地教育事業的發展,會出現一些違規爭搶生源的現象。發生這樣現象的主要原因就是大多數學校想要爭取更多的利益。而去搶奪別的學校的生源。將會造成資源的分配比較不平衡。而且導致一些高校惡意進行競爭。從而提高學費價格導致教育行業這種亂象的產生。這對市場經濟肯定會有一定的影響,而且這種競爭是不正當的,競爭教育部門應該嚴肅查處這種違規爭搶生源的現象和背後的操縱者。
❽ 北京優思教育投訴
摘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二條 民辦學校舉辦者及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督機構組成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1至5年內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舉辦者或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督機構組成人員;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永久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舉辦者或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督機構組成人員;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