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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資源經營管理有哪些

發布時間: 2022-09-03 16:06:37

❶ 黑龍江省國有林區森林資源管護經營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促進林區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維護森林資源管護經營責任區責任人(以下簡稱責任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省國有林區從事森林資源管護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森林資源管護經營,是指在國有林區從事森林資源管理、保護、培育和利用以及通過人工培育、養殖措施開展林下多種經營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的責任人,是指在國有林區從事森林資源管護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第四條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省森林工業主管部門、大興安嶺森林工業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系統的森林資源管護經營工作。
省森林工業主管部門、大興安嶺森林工業主管部門可以委託本系統林業局以上的森林工業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權。
國有林區施工區所在的市(行署)、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毗鄰單位,應當支持林業系統進行森林資源管護經營工作。第五條森林資源管護經營工作應當堅持森林資源所有權不變、林地使用用途不變的原則。第六條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林業局以上森林工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森林資源管護專業隊伍建設和發揮責任人保護森林資源的作用。第七條責任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做好森林資源管護工作,並可從事獲得經濟收益的經營活動。第八條對在森林資源管護經營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責任區區劃第九條進行森林資源管護經營可以將森林和林地劃分為以下責任區:
綜合管護責任區,是指管護責任和經營項目由一人獨立承擔或由數人共同承擔的森林資源管護經營責任區。
專項管護責任區,是指不同管護責任或經營項目由不同人員分別承擔的森林資源管護經營責任區。第十條森林資源管護經營責任區(以下簡稱責任區)由有關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林業局以上森林工業主管部門組織具有林業調查設計資格的單位進行區劃或變更。第十一條責任區區劃要保持森林經理小班的完整性,做到合理布局、界限清楚、易於管理。具體區劃辦法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省森林工業主管部門、大興安嶺森林工業主管部門分別制定。第十二條責任區內的各類森林資源數量由省級林業調查設計單位調查確認。
經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省森林工業主管部門、大興安嶺森林工業主管部門批准,可以由其他具有林業調查設計資格的單位進行責任區內森林資源數量的確認。第三章責任區管理第十三條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森林工業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森林經營方案組織森林資源管護經營工作。第十四條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森林工業主管部門應當鼓勵責任人在責任區內從事培育發展經濟林木和其他經濟植物等活動,保障責任人獲得合法收益的權利。第十五條森林資源管護經營實行承包責任制,管護經營承包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期限為10--15年,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承包期間,責任人無法繼續履行承包合同的,應當按照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省森林工業主管部門、大興安嶺森林工業主管部門的規定繼承或轉讓。承包期屆滿,原責任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包權。第十六條責任區應當建立、健全管護經營檔案。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林業局以上森林工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檢查本系統責任區的森林資源管護經營情況。第十七條責任區內的可經營資源項目及資源保護管理辦法,國家有明確規定的,執行國家規定;國家沒有明確規定的,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省森林工業主管部門、大興安嶺森林工業主管部門分別制定。第十八條責任區內的森林經營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並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森林工業主管部門統一組織管理。第十九條禁止在責任區內修築永久性建築物及工程設施。確需建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第二十條禁止在責任區內開墾林地或破壞森林植被的活動。第二十一條禁止在責任區內散放牛羊等危害林木生長的活動。第二十二條未經責任人允許,不得進入其管護經營的責任區內從事與責任人經營項目有關的採集、獵捕等活動。確需進入的,應當與責任人或責任人所在單位簽定協議,明確有關權利和義務。

❷ 山東省森林資源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護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鞏固發展造林綠化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以下簡稱《森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森林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森林資源,包括森林、林木和林地。
前款所稱林地系指林業用地,包括郁閉度0.3以上的喬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採伐跡地、火燒跡地、苗圃地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地。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森林資源的培育種植、採伐利用和經營管理等活動,都必須遵守本條例。第四條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及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林權證書,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農村村民在房前屋後和承包土地上、城市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內種植的零星樹木歸個人所有,任何人不得侵犯,不再進行確權登記。
確權發證的具體工作,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第五條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森林法》、《森林法實施細則》和本條例規定,對所轄區域內的森林資源進行統一管理和檢查監督。
鄉(鎮)林業工作站在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和鄉(鎮)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所轄區域內森林資源的具體管理工作。第六條鼓勵開展林業科學研究,加強林業科技推廣工作,提高林業科學技術水平。第七條森林資源管理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並逐年適當增加。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森林資源的義務,並有權對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第二章植樹造林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植樹造林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經批準的植樹造林規劃必須嚴格執行,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時,必須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植樹造林的年度計劃確定責任區,落實責任制,並定期檢查驗收。第十一條植樹造林是公民應盡的義務。依法負有植樹義務的公民,應當在本單位的組織下完成植樹任務。第十二條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宜林荒山荒灘上植樹造林,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第十三條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封育、造林、管護並舉的原則,因地制宜地組織封山育林。
封山育林的區域應當設立界標,封育期應當通告。
在封育期內,禁止放牧、割草、採挖草木根樁及從事其他危害森林資源的活動。第十四條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所轄區域內森林資源的消耗與增長的情況進行監測和定期普查,建立森林資源檔案。第三章林地管理第十五條全民所有或者集體所有的林地,必須用於發展林業生產,不得隨意改變用途。第十六條國家建設和鄉(鎮)村建設確需佔用或者徵用林地的,建設單位必須報經原發放林權證的人民政府批准後,方可按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佔用國有林場、苗圃的林地的,必須經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第十七條在林地內進行開采砂石等生產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經當地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按規定辦理其他審批手續。
經批准在林地內開采砂石的,必須按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地點、面積和時間進行開采,並按《土地復墾規定》進行復墾。第十八條經批准佔用、徵用林地進行國家建設、鄉(鎮)村建設和開采砂石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有關規定向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交納森林植被恢復費。
森林植被恢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九條全民所有制單位之間、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以及全民所有制單位與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個人之間、個人與全民所有制單位或者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地縣級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爭議的林木。第四章森林保護第二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護林組織,負責護林和森林防火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林的單位制訂護林公約。

❸ 森林經營措施有哪些

法律分析:森林經營是一種具有比較系統性、復雜性、長期性的森林建設工作,主要是為了滿足社會發展與建設過程中,對於森林資源提出的生態要求和經濟要求,解決在森林資源保護與社會建設中存在的矛盾問題。森林經營涉及到的內容比較廣,例如撫育採伐、林分管理、森林火災預防、病蟲害防治、林下經濟經營、森林土壤保護等方面都可以歸屬於森林經營的范圍內。因此在森林經營過程中,需要從多個角度進行考量,以保證實現多元化的統一發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第三條 保護、培育、利用森林資源應當尊重自然、順應自然,堅持生態優先、保護優先、保育結合、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實行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目標和森林防火、重大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情況進行考核,並公開考核結果。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的需要,建立林長制。

第五條 國家採取財政、稅收、金融等方面的措施,支持森林資源保護發展。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森林生態保護修復的投入,促進林業發展。

❹ 森林資源環境管理的原則和方法

森林資源保護利用的原則:
生態功能與經濟功能相結合的原則;行政手段與市場運作手段相結合的原則;堅持「生態優先,采育平衡、多種經營,綜合利用」,尊重自然規律和經濟規律的原則。

❺ 龍勝各族自治縣森林資源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發揮森林的生態、經濟和社會效益,促進民族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及有關法律和《龍勝各族自治縣自治條例》的規定,結合龍勝各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的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凡在自治縣境內從事森林資源的培育、保護、開發利用、經營管理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自治縣林業建設實行以營林為基礎,普遍護林,大力造林,采育結合,永續利用的方針,強化自治縣森林資源的管理,搞好多種經營、合理開發和綜合利用。第四條自治縣林業局是自治縣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負責轄區內的林地及林區內野生動物和植物的森林資源管理工作,負責轄區內林業項目的考察、設計、管理和實施。
自治縣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制定轄區內林業長遠規劃和造林、護林管理工作。
鄉(鎮)林業工作站在自治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領導下,依法管理轄區內的林業工作。第五條自治縣、鄉(鎮)人民政府應實行造林綠化目標責任制,負責組織督促檢查造林工作。
採伐林木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按規定完成年度採伐林木跡地更新造林任務。凡不完成當年更新造林任務的單位、個人,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安排其下年度木材採伐指標。
進行殘次林更新改造造林的,必須經當地村民委員會同意和鄉(鎮)人民政府批准,由自治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劃設計。第六條每年三月為自治縣植樹造林月。
植樹造林月期間,國家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學校和街道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開展義務植樹活動。
義務植樹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自治縣各民族公民應按國家規定積極完成義務植樹造林任務。凡年滿十八周歲至六十周歲的男性公民,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女性公民,除病殘者外,每人每年應當義務植樹3株以上。不完成義務植樹任務者,應交納義務造林費。第七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自治縣的實際情況和生態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並重的原則,合理調整林種結構,進行殘次林更新改造,優先森林資源,使用材林、經濟林、防護林比例趨於合理。第八條自治縣人民政府鼓勵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或者個人按照統一規劃,投資造林或者合作興辦股份制林場、苗圃和果園,誰投資誰受益,保護其合法權益。第九條自治縣人民政府在項目、技術、資金上優先扶持高山、半高山地區群眾造林和開展林業多種經營。
在自治縣境內的國有林場要在種苗、技術方面技術當地群眾發展林業生產,進行生產建設優先雇請當地社會勞力。第十條自治縣建立林業發展基金制度。林業基金的來源:
(一)自治縣按規定收取的按比例留用的育林基金、更新改造資金、林業保護建設費;
(二)自治縣、鄉(鎮)財政預算中林業專用資金;
(三)自治縣森工企業按規定提留用於營林的資金;
(四)銀行貸款;
(五)農業開發基金中用於造林綠化方面的資金;
(六)扶貧資金和城鄉建設費中用於林業方面的資金;
(七)森林資源受益部門交納的水源林管護費和森林資源補償費;
(八)林業有償使用回收資金;
(九)林業及其他部門用於發展林業的培訓費;
(十)其他有關收入。
林業基金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接受財政、審計的監督。林業基金的使用由自治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規劃,經林業基金管理領導小組審批。第十一條自治縣境內的林地分別屬於國家、集體所有。
自治縣境內林地的所有權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確認。
自治縣境內國家和集體所有的林地依法確認給單位、個人開發、經營、使用,也可以轉讓、出租。
林地使用權一經確認,當事人應申請辦理權屬手續,使用期滿,林地使用權仍歸林地所有權者。
轉讓、出租林地,必須經當地林業工作站核實和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簽署意見,報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到自治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土地管理部門辦理轉讓、出租手續。轉讓、出租需要延期的,應當辦理延期手續。第十二條自治縣境內的林地應當按照自治縣林業總體規劃使用,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林地用途。需要改變的,必須經自治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
徵用、佔用林地的單位、個人必須向自治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審核批准後,發給使用林地許可證,憑使用林地許可證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徵用、佔用林地手續。並依法向有關部門支付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林地安置費、森林植被恢復費等。
在有林地開礦、採石和進行經營性取土的,辦證前必須經自治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按指定地點進行生產、並負責生產後的林相恢復工作。

❻ 森林資源經營管理的宏觀模式有哪些

隨著林業分類經營、集體林權制度和森林採伐政策等各項1.適度放開採伐限額改革的深人推進,不同類型森林主導功能日益明確,產權主體口對於商品林,應該在總量控制、限期更新的原則下,取消採伐趨落實,為加強森林經營工作明確了方向,提供了廣闊的空間,許可制度,讓投資人感覺到種樹有利可圖,在土地條件好的地區,全面推進森林可持續經營的條件已基木成熟。各級林業主管部可以讓投資人根據市場經濟,自主經營林地,採伐林木,以獲取最門要充分認識科學編制森林經營方案的重要意義,真正把編制大化收益。對於公益林。沒有納人採伐限額的部分。採取政府補和實施森林經營方案作為提高林業經營管理水平,轉變林業增貼(從社會和生態方面考慮,對在規定的時間和面積上不允許采長方式,提高森林資源整體功能的重要措施,實現在經營中利伐森林的補貼),但經過補貼的森林,如果需要採伐,應嚴格審批。
用、在利用中經營。越采越多、越用越好,為林業又好又快發展提這樣,在全額控制的基礎上,在分類經營原則指導下制定的採伐供有力保障。限額政策,可以確保森林資源存量增長的同時,調動投資人的造一、發展復合林業經營理念林積極性,以滿足需求。
2.正確認識復合林業的擴散效應復合林業不僅可以提高原有林地的經營效果,而且還能夠為種植業、養殖業、旅遊業、能源業、手工業、加工業提供廉價的經營場所,並大幅度地拉動其他產業的發展,具有『。引爆」的作用。所以,為了保護耕地、實現多產業的共生、發展循環經濟,從政府到企事業單位,特別是投資人都應該認識到復合林業這個新生事物具有無限的發展潛力,必將對周邊地區的關聯產業產生良性沖擊效果。
3.加強技術服務體系建設隨著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推進。出現了林權分散、經營單位變小等新情況,出現了投資人分散經營與復合林業生產規模效益的矛盾。如何提高投資人組織化程度,實現復合林業經濟的規模化生產成為深化林權制度改革必須面對的重要問題之一。為克服林權到戶後小農化經營傾向,提高投資人的組織化程度,實現復合林業生產的規模化和集約化,各級復合林業主管部門要大力發展復合林業經濟合作組織。
二、發展林業分類經營理念1.盡快制訂和完善政策法規建立管理辦法森林分類經營是一項全新的工作,各種政策。法規還未十分完善,正在積極探索之中,建議國家林業局在詳細調研的基礎上,盡快出台森林分類經營政策法規。除了國家要增加對公益林的投資外,必須盡快建立和健全森林生態公益林的補償制度,根據「誰受益。誰投人」的原則,生態公益林的服務對象明確。由其受益者補償,服務對象不明確的,由政府補償,徵收的森林生態公益林補償資金主要用於公益林培育,經營管理和新的公益林工程建設,我國已有部分省、市在嘗試採用一些方法開展生態公益林的補償。
2.成立公益林、商品林管理機構。實施分類管理應建立與公類經營相適應的林業管理體制,將公益林建設納人政府行為范疇,實行事業化管理,建議國家林業局成立公益林管理中心,統一組織國家公益林建設,將退耕還林(草).天然林保護,防護林建設,自然保護區建設等公益林建設統一納人其管理范圍,也應成立相對應的管理機構,統一組織木地區的公益林建設,實行國家統一體育場下的各級地方政府負責制,而商品林建設和管理可沿用原來的管理體制和方法進行。推向市場,作為企業行為。在市場上參與競爭,以適應市場,增強市場競爭力,這既是森林分類經營的要求,也是林業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
3.開展林權抵押業務資金投人是復合林業發展的保障。要建立復合林業建設公共魚垂墓l持體系和金融信貸支持體系,各級財政要將復合林業設施建設、森林防火、森林病蟲害防治、自然保護區建設、野生動植物保護、復合林業科技推廣等建設資金列人預算。要妥善解決復合林業重點項目規定的配套資金;各金融機構要加大對復合林業生產的扶持力度。由各級政府與各金融機構進行協商,加快開展林權抵押業務,解決投資人從事復合林業生產的資金問題。
簡化金融部門貸款手續和減少貸款中的收費項目。降低利息和收費標准。林權抵押貸款的業務覆蓋范圍適當增加,貸款抵押率要適當提高,貸款條件適當放寬,對那些樂意投資復合林業的投資人給予最大限度的貼息和財政支持。真正使投資人的活樹變成活錢,盤活林木資產,從而打破復合林業擴大再生產的資金瓶頸。在降低投資人抵押貸款門檻的同時,還要加大監管力度。防止投資人用林權證抵押來的資金挪做它用。
三、發展林業可持續經營理念1.林業永續經營林業永續經營理論和模式始於17世紀中葉,目的是為了永續提供木材產品而經營林業資源,有比較成熟的理論和技術體系,是長期指導世界各國經營林業的模式和途徑隨著社會文明的進步,其概念在不斷演變,經營目標從木材生產永續到林業多資源永續利用。
2.林業生態系統經營林業生態系統經營生態系統經營作為一種新的資源管理模式,還沒有一個公認的明確的定義,鄭小賢教授(1999)認為:第一,生態系統經營不僅涉及資源管理模式的改革,還涉及思想和哲學等人文社會科學領域的改革;第二,超越傳統的時空尺度和專業分工,實行綜合資源管理;第三,以社會需要為基礎,根據政策法規等制定管理目標;第四,綜合考慮生態經濟和社會的綜合效益;第五,在實踐中首先重視公眾參與和協作把生態系統經營與社會改革相結合,認為各種利益集團和個人的協作及共同參與決策的管理是不可少的;第六,現階段的資源管理是在對復雜生態系統及其社會現狀與未來不十分了解,缺乏充分知識的條件下進行的因此,對計劃的制定實行監測評價和計劃的修訂不斷重復這樣一個過程是必不可少的這個過程被稱為適應性經營。是生態系統經營的一個關鍵概念。

❼ 水和森林資源的管理

俄羅斯聯邦自然資源部根據俄羅斯聯邦憲法、俄羅斯聯邦政府和總統的命令,負有利用、保護森林資源和森林再生產、水資源利用和保護的職能(職能全文見本書第二章第一節),在新組建的自然資源部中設有聯邦水資源局和聯邦林業資源局,並設有水利問題咨詢鑒定委員會和林業問題咨詢鑒定委員會。

俄羅斯自然資源部國家水管理部門還下設流域水管理局(見本書第二章第三節)。它們是在與水體流域相應的規定地區行使水資源利用和保護國家管理職能的自然資源部的地方機關。

一、林業資源和水資源管理機構簡史

1.林業資源管理機構

1945年衛國戰爭勝利後,於1947年成立前蘇聯所屬的俄羅斯聯邦林業部(1953年取消),1948年通過斯大林的森林保護造林計劃。

1957~1965年森林交給國民經濟委員會管理,導致伐木場過度砍伐,森林價值降低。

1965年成立前蘇聯所屬的聯邦林業部,1966年設立「林業工人節」。

20世紀70年代初期,林業部變為科研部門。

1990年初,林業大多數私有化。1993年通過《林業法》基礎,而後在1997年通過《林業法》。而後林業管理部門又有變化。

2000年6月,俄羅斯政府決定將國家林業局以及其所屬的地方機構並入俄羅斯聯邦自然資源部系統。

2.水資源管理機構

20世紀90年代,俄羅斯進行了改革,因而水資源管理機關也在不斷地進行改組。科研和實驗設計工作撥款大大減少。水資源管理系統中現代化信息技術和信息傳送設備運用很慢。主要的水利生產設施技術狀況惡化,水工設施改造和大修的撥款額減少,使用安全性降低,水工設施維修費用增加,國家水利局處於極困難的境地。

圖7-3 俄羅斯自然資源部聯邦水資源局和聯邦林業局組織機構圖

圖7-4 水流域管理流程圖

根據1990年7月14日的《俄羅斯聯邦共和國部及委員會法》撤銷了俄羅斯聯邦水利部,成立了水利總局,並入新建立的俄羅斯聯邦農業和糧食部。水利總局1993年又改為俄羅斯聯邦水利委員會。水利單位被迫縮減,許多下屬部門不復存在。

1996年,在幾個部及委員會基礎上,組建了俄羅斯聯邦自然資源部,這時,自然資源部包括了水利部門。該部2001年又一次改組。

二、目前的管理機構

2004年3月9日,根據俄羅斯聯邦總統普京《關於聯邦權力機關系統和機構》的命令,建立了自然資源部所屬的聯邦水資源局,直到現在。它被賦予在水資源領域運用法律的職能和提供國家服務及管理財產的職能。水資源局的建立,打破了國家水體管理方面的隔絕。聯邦水資源局全權規定從2005年1月1日起,開始實行聯邦水稅,因而大大增加了執行水任務的費用。2005年2月,俄羅斯聯邦政府向國家杜馬提交了新《水法》草案。

俄羅斯聯邦自然資源部聯邦水資源局和聯邦林業局的組織機構見圖7-3。

圖7-4以「伏爾加」地區股份公司為例,說明水流域管理流程。

❽ 山東省森林資源管理條例(2000)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護、培育和合理開發利用森林資源,實現森林資源總量穩步增加,促進生態環境的有效改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森林資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其生存的野生動物、植物和微生物。
前款所稱林地系指林業用地,包括郁閉度零點二以上的喬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採伐跡地,火燒跡地,苗圃地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地。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森林資源的培育種值、採伐利用和經營管理等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森林資源的具體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設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森林資源的具體管理工作。
國有森林資源由其所屬的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統一管理。第五條對森林實行分類經營。
按照國家規定設立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應當專款用於防護林、特種用途林的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准,不得將防護林、特種用途林改為其他林種。不得將林地改為非林地。
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及其林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也可以依法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或者經營林木的出資、合作條件。
根據立地條件和森林資源分布狀況,全省劃分為渤海平原林區,魯西平原林區、魯中南山地丘陵林區、魯東丘陵林區。第六條實行森林資源資產監督使用制度。
出租、轉讓、抵押、拍賣國有或者集體所有林地使用權和林木以及以國有或者集體所有森林資源作價出資的,應當依法進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
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的評估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由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林業主管部門負責;非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的評估管理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森林資源狀況和森林覆蓋率奮斗目標制定林業總體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林業總體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土保持規劃、城市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相協調。第八條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及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登記造冊,核發林權證書,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權發證的具體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
農村居民在房前屋後、自留地、自留山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城鎮居民和職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內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
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後種植的林木歸承包的集體或者個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規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規定執行。第九條森林資源管理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並逐年適當增加。第十條鼓勵林業科學研究,推廣林業先進技術,提高林業科學技術水平。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森林資源的義務,並有權對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予以制止、檢舉和控告。
在植樹造林、森林資源保護管理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植樹造林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林業總體規劃,制定植樹造林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經批準的植樹造林規劃必須嚴格執行,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時,必須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第十三條植樹造林實行部門和單位負責制。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植樹造林的年度計劃確定責任區和責任單位,落實責任制。責任單位的植樹造林任務,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下達責任通知書,予以確認。
植樹造林應當遵守造林技術規程,實行科學造林,加強管護,提高林木的成活率。縣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當年造林的情況應當組織檢查驗收,除國家和省特別規定外,成活率不足百分之八十五的,不得計入年度造林完成面積。第十四條植樹造林是公民應盡的義務,依法負有植樹義務的公民,必須在本單位的組織下完成植樹任務。第十五條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宜林荒山荒灘上植樹造林,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❾ 森林分類經營的概念

森林分類經營是根據生態效應和經濟效益相結合的原則,把森林中一部分生態區位的重要的林分劃定為公益林,目的是以生態效益為主,再把一部分立地條件較好的林分,劃定為商品林,其目的是以經濟效益為主,對兩種類型的林分分別採用不同的管理方法,這就是森林分類經營。按森林提供的主導產品屬性不同,建立「森林-林種-二級林種」三級分類系統。

<<森林法》第4條根據森林的用途和經營目的,將森林分為五種: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特種用途林.
林業分類經營就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根據社會對生態和經濟的需求,按照對森林多功能和主導利用的不同,將森林劃分為公益林和商品林兩大類,分別按各自的特點和規律運營的一種新型的林業經營體制和發展模式。
森林分類經營的內涵
商品林經營內涵,商品林的經營追求的是充分發揮森林的經濟功能和以利益最大化為目標。
生態公益林經營內涵
生態公益型林是以保護和培育森林資源為主要任務,以改善生態環境、最大限度地發揮森林的生態和社會效益為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