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兩型社會」建設與土地管理改革創新
湖南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顏學毛
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是黨中央、國務院立足我國國情作出的一項重大戰略決策,也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然選擇。在建設「兩型社會」實踐中,如何推進土地管理改革創新,建立保障和促進科學發展的土地管理新機制,是國土資源部門面前的新課題。我結合湖南推進長株潭城市群土地管理綜合配套改革的情況談一談。
一、「兩型社會」建設對土地利用提出了新要求
從土地利用的角度講,建設「兩型社會」,就是嚴格保護耕地,統籌和優化各業用地與布局,提升集約節約用地水平,保障和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其基本要求體現在:
(一)耕地保護目標要落實
解決我國13億多人口的吃飯問題,始終是頭等大事,必須保有一定數量和質量的耕地。湖南是糧食主產區和重要商品糧生產基地,耕地保護任務十分艱巨。湖南省現有耕地面積378.89萬公頃,排全國第19位;人均耕地只有0.85畝,僅為全國平均水平的61.5%,排全國第25位,有9個市(州)、56個縣(市、區)人均耕地低於聯合國糧食組織確定的最低警戒線。隨著湖南經濟社會發展,一批鐵路、公路等基礎設施的興建,耕地保護壓力日增。能否貫徹落實好中央精神,在嚴守耕地底線的基礎上推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既是衡量國土資源部門管理能力與水平的重要標准,也是建設「兩型社會」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內容。為此,必須按照「兩型社會」的要求,大膽改革創新,進一步創新耕地保護機制,在嚴格控制建設佔用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嚴格落實「占補平衡」制度的同時,完善耕地保護指標體系、考核評價體系,建立政府與農民共同責任體系與機制,確保耕地保護戰略目標的實現。
(二)合理用地需求要保障
發展是硬道理,科學發展的第一要義是發展,解決經濟社會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要靠發展。保護、管理土地資源的目的不是為了保護而保護、管理而管理,最終還是為了更合理利用,保障科學發展。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用地保障,是土地管理工作永恆的主題,也是國土資源部門義不容辭的責任。湖南處於工業化和城鎮化中期,其水平均低於全國平均值。同時,湖南又是中央確定的中部崛起戰略核心,她的發展對土地需求十分強勁。在推進和提升湖南省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中,保障與保護的矛盾更加顯得突出和要較好地解決這一矛盾,我們必須按照「兩型社會」的要求,努力找準保護資源和保障發展的結合點,通過土地管理制度綜合配套改革,大膽創新,破解統籌各業用地、統籌城鄉難題,以保護促發展,以發展促保護。
(三)節約集約利用水平要提高
過去我們的用地觀念主要著眼於新佔地,對增量控制不嚴,對存量挖潛不夠,導致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較為低下。據統計,我國城市土地40%以上低效利用,5%處於閑置狀態。而湖南的土地利用效率情況還低於全國平均水平。2007年我們開展了一項調查,統計分析全省城市容積率平均不到0.3,40%的土地處於低效利用狀態,77個開發園區地均投資和地均GDP僅為全國平均水平的60%。如何圍繞促進「兩型」社會建設,著力轉變土地利用方式,切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進一步優化土地利用結構,建立健全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長效機制,已成為當前土地管理改革創新的重中之重。
(四)農民合法土地權益要維護
土地是民生之本,土地問題是廣大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建設「兩型社會」的目的是為了實現科學發展,而科學發展觀的核心是以人為本,最終是為了人民群眾。在「兩型社會」建設綜合配套改革過程中,任何土地制度方面的改革創新,都不能損害、侵害農民合法的土地權益,要以維護農民的生存權、發展權為前提。無論是土地徵收制度改革,還是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統一城鄉土地市場,都必須把發展好、維護好、實現好最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放在突出的位置,堅持改革進程共同參與,改革成果一齊分享。
二、長株潭「兩型」社會建設土地管理改革創新設想
長株潭城市群「兩型社會」建設綜合配套改革獲得國家批准,是湖南實現科學跨越、富民強省,促進中部崛起的重大歷史機遇,也為推進土地管理改革創新提供了一個寬廣的平台。在國土資源部和湖南省委、省政府的統一部署下,我們以「兩型社會」建設為契機,借鑒其他試點區域的先進經驗和做法,立足湖南和長株潭城市群實際,大膽創新,積極探索構建保障和促進科學發展的土地管理新機制。
(一)長株潭城市群基本情況
長株潭城市群地處湖南中北部、湘江下游、京廣鐵路和京珠高速公路沿線,是一個以長株潭為中心,1個半小時通勤為半徑的區域范圍,包括長沙、株洲、湘潭和岳陽、常德、益陽、婁底、衡陽等8個城市。該城市群的核心區是長株潭3市,呈品字形分布,兩兩相距不到40km,處於我國貫穿東西、連接南北的「大十字」區域。3市土地總面積280.96萬公頃,其中農用地236.4萬公頃(耕地62.33萬公頃),占總面積的84.16%;建設用地29.58萬公頃,占總面積的10.53%;未利用地14.98萬公頃,占總面積的5.31%。該城市群匯集了4個國家級開發區為代表的18個開發區,工業、交通發達,經濟總量達到了全省的38%,城市化率達到51%,年用地量為全省的40%左右,是湖南經濟發展水平最高、要素集聚能力最強、最具發展潛力的區域。
近年來,我們認真落實中央加強土地調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嚴格落實耕地保護責任,大力推進節約集約用地,加強土地執法監察,長株潭地區土地管理秩序總體比較規范,已連續8年實現耕地「占補平衡」,土地利用效率大幅提高,長沙市新河三角洲節約用地模式在全國得到推廣。但土地管理和利用方面仍然存在一些突出問題。一是土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十五」期間以來,長株潭3市建設用地年均增加30km2。隨著綜合改革試驗的推進,城市化、工業化進程加快,用地需求將保持強勁增長。二是土地利用效率相對較低。土地產出水平最好的長沙高新區、株洲高新區的土地產出也僅有5億~8.5億元/km2,低於發達地區工業園區的地均產出水平。三是土地生態環境退化。四是耕地後備資源不足。長株潭城市群土地利用率遠高於全國、全省平均水平,土地後備資源匱乏,耕地「占補平衡」的壓力日漸增大。破解長株潭城市群發展的用地難題,必須推進土地管理改革,努力構建嚴格保護耕地和節約集約用地的體制機制,提高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能力。
(二)「兩型社會」建設土地管理試驗改革的初步構想
長株潭城市群「兩型社會」建設土地管理配套改革的總體思路是:以科學發展觀和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以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為目標,以嚴格保護耕地和節約集約用地為主題,正確處理保護資源與保障發展的關系,轉變土地利用觀念,創新土地管理模式,探索建立保障科學發展的土地管理與利用新體制、新機制,基本形成區域一體的土地市場體系和比較完善的土地利用監管體系,走出一條耕地資源得到有效保護、發展用地得到有效保障、土地資源得到充分發揮的新路子,實現土地開發利用與經濟社會發展、生態環境保護相協調。
1.創新規劃計劃管理模式,優化土地利用布局和結構
一是開展編制實施國土規劃試點。在第二次土地調查的基礎上,按照優化國土開發格局、統籌區域協調發展的總體要求,編制長株潭城市群國土規劃,明確未來一段時期該地區的空間發展戰略,統籌安排產業發展、功能分區、重大基礎設施布局、城鄉建設、土地利用與生態環境保護,促進經濟社會發展與人口、資源、環境相協調。二是完善土地利用規劃體系。打破行政區劃,組織編制長株潭城市群土地利用專項規劃,納入全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全省范圍內統籌考慮該地區的耕地保有量、建設用地總規模等控制指標,統籌協調長株潭城市群不同行政區和功能區的用地安排,統籌安排土地利用的規模、結構和時序。三是實施土地利用分區管制制度。根據不同區域的土地資源稟賦、自然生態、環境容量、人口狀況、開發利用狀況和區域發展分工等因素,科學確定城鄉建設用地、耕地和基本農田、生態用地的空間范圍,明確界定各區域地塊的主體功能,實施差異化的土地利用政策,落實嚴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四是完善規劃實施機制。試行土地規劃許可制度和規劃實施中期評估制度,建立與「兩型」社會建設發展相適應的規劃修改工作機制。五是改革土地利用計劃管理方式。長株潭地區土地利用計劃由國家單獨下達,省人民政府統籌安排使用,確保區域規劃的實施。
2.創新耕地保護制度,嚴守耕地保護底線
一是完善耕地保護責任制度。健全省、市、縣、鄉四級耕地保護目標體系和責任體系,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度,完善考核指標體系和考核辦法,把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作為領導幹部政績考核的重要指標。二是實行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有償調劑制度。堅持全省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的原則,建立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有償調劑制度,對部分地區確實無法實現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責任目標時,可以在全省范圍內實施補充或補劃,對補充、補劃地區給予經濟補償。三是建立耕地保護激勵機制。從耕地佔用稅、耕地開墾費、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農業土地開發資金中劃出一定比例,建立耕地保護基金,主要用於土地開發整理、基本農田保護和建設、農田基礎設施建設及對承包農戶的直接補貼,調動耕地承包人保護耕地的積極性。四是完善耕地開發整理復墾制度。編制實施土地開發整理規劃,以土地開發整理為平台,按照新農村建設的要求,整合涉農資金,統籌實施耕地整理和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推進田、水、路、林、村的綜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實現耕地保護數量、質量相統一。完善土地開發整理投入機制,通過對補充耕地的社會組織、個人採取補助、獎勵等辦法,引導社會組織和個人投資土地開發整理,探索建立財政投入與社會投入有機結合的多元投入機制。
3.改革征地用地制度,切實增強土地調控能力
一是改革用地審批方式。長株潭城市群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在國家下達的計劃內,由省人民政府分批次審批,報國土資源部備案。二是健全土地儲備制度。長株潭土地利用專項規劃確定為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集體土地,可以按照「先徵收後轉用」的原則,先行予以徵收,納入政府土地儲備,再按照建設時序和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適時實施農用地轉用。從土地出讓總價款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專項用於土地儲備。通過採取土地使用權抵押、土地收益質押貸款等方式,擴大土地儲備融資渠道。三是實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探索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的實施機制和管理制度。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分區基礎上,對部分利用不合理、不充分和廢棄閑置的農村建設用地和城鎮規劃「圈外」工礦廢棄地進行整理,在質量相當的前提下,將整理新增的農用地、耕地面積等量核定為建設佔用的農用地、耕地指標,直接置換用於農村居民點和城鎮建設。四是創新征地補償安置制度。長株潭城市群的征地補償實行統一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探索建立征地協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按照土地補償費用於被征地農民的原則,制定和完善征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管理使用辦法。堅持「先安置後拆遷」的原則,採取公寓式安置、集體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入股、土地股份合作等多種形式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民。調整土地收益分配,從土地收益中建立被征地農民保障基金,用於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建立完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
4.建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制度,促進集體建設用地優化配置與高效利用
一是嚴格控制流轉范圍。城市規劃區范圍外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可以依法流轉。除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用地以及農村村民依法批準的宅基地以外,集體建設用地實行有償使用。興辦各類工商企業,包括國有、集體、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等,可以採取出讓、出租、入股、聯營等方式有償取得集體建設用地,但應符合國家有關產業政策,並不得用於商品住宅開發和城鎮居民建住宅。以有償方式取得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採取轉讓、出租、抵押等形式進行處置。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已依法取得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需要轉移的,必須在依法徵收後,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相關規定辦理。二是規范流轉程序。實行集體建設用地交易許可制度。集體建設用地有償使用,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會議或者村民小組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經縣級以上國土資源部門審查批准。在同等條件下,集體建設用地應當優先確定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用於工業、商業、旅遊、娛樂等經營性項目的,應當參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公開交易的程序和辦法,在土地交易場所通過公開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確定土地使用者,簽訂書面的集體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合同。三是規范收益分配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取得的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收益,納入農村集體財產統一管理,專項用於集體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村民社會保障支出和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生產。土地收益的收取和使用情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開,接受監督。
5.完善激勵約束機制,推進節約集約用地
一是加大市場配置資源力度。在完善長株潭3市土地有形市場的基礎上,建立長株潭地區統一的土地市場信息發布體系。在不改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主體、不改變出讓方案審批許可權、不改變出讓金收取渠道的前提下,統一發布土地市場信息,統一市場交易規則,統一市場監管。逐步將城鎮國有土地出讓和轉讓、城鎮劃撥土地入市、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納入城鄉一體的土地有形市場,強化對城鄉土地市場的統一監管,規范土地市場秩序。嚴格執行經營性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拍掛」出讓制度,試行經營性基礎設施用地有償使用,逐步縮小劃撥供地范圍。二是建立統一的地價體系。結合長株潭三地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土地開發利用狀況,統一確定各地的基準地價、工業用地最低價、協議出讓最低價,形成有梯度的地價體系,做到三市地價相互銜接。根據土地利用效率實施差別化的土地稅費政策,利用地價杠桿促進土地資源優化配置。三是探索節約集約用地發展模式。完善項目用地定額指標體系,嚴格項目用地准入條件。在園區開發、新區建設、舊城改造、拆遷安置等方面開展節約集約用地模式試點,試點區域實行統一規劃,並在用地計劃指標、稅費征繳方面予以支持。四是完善節約集約用地考核評價制度。實行城鎮建設用地和開發園區節約集約用地考核評價制度,制定考核辦法,完善考核指標,嚴格組織考核,考核評價結果與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掛鉤,作為幹部政績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6.完善土地利用監管機制,提高土地管理水平
一是健全土地利用動態監測體系。充分運用現代遙感、信息等技術,及時全面准確掌握每塊土地的類別、權屬、面積、分布和利用狀況,完善各類土地利用資料庫,實現土地資源變化信息的快速更新,對各地土地供應、開發、利用、閑置等情況進行適時監測,定期公布監測結果,並作為下一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安排的依據。二是加強建設用地批後監管。建立宗地供地備案審查制度、土地利用合同管理制度、建設項目用地跟蹤檢查和竣工用地復核制度,加強對批供管用各環節的管理,促進依法管地依法用地。三要完善執法監察機制。按照「防範在前、發現及時、制止有效、查處到位」的總要求,建立健全審批與監管並重、預防與查處有機結合的工作機制,加強動態巡查和衛片執法檢查,健全部門協作和聯合辦案機制,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7.理順土地管理體制,統籌協調推進改革工作
一是建立長株潭土地管理專門工作機構。在省國土資源廳設立副廳級的長株潭試驗區土地管理局,作為省國土資源廳的派出機構,負責起草長株潭地區土地管理政策,組織編制實施長株潭城市群土地利用專項規劃,統籌協調長株潭三市土地利用工作。二是強化國土整治管理體制。按照「耕地保護優先」的原則,進一步明確土地開發整理與農田水利建設、村莊整治的關系,調整充實各地國土整治機構,理順與農業、水利等部門的關系,建立國土整治統一管理體制和集中投入機制。建立健全省級國土整治機構,強化管理職能,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省國土整治規劃,承擔耕地、基本農田跨區域統籌和異地補充補劃等工作。三是完善土地儲備機構。進一步健全土地儲備機構,落實工作職能,科學編制和實施土地儲備計劃,增強土地儲備對土地市場的調控能力。
㈡ 省、市、縣國土資源部門什麼時候改自然資源部門
2018年3月省、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改為自然資源部門。
2018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批准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
根據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三中全會部署,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總體要求。
將國土資源部的職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組織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職責,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城鄉規劃管理職責。
水利部的水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農業部的草原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國家林業局的森林、濕地等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國家海洋局的職責,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的職責整合,組建自然資源部,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2)縣級國土資源如何改革擴展閱讀:
自然資源部的主要職責是:
對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進行監管,建立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履行全民所有各類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調查和確權登記,建立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負責測繪和地質勘查行業管理等。
第一類職能是監管;
第二類職能是自然資源的資產化管理;
第三類職能是測繪和地勘行業管理。
參考資料: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
㈢ 在縣國土資源局工作六年,現在是鄉鎮國土所的副所長,沒編沒崗。現在機構改革以後會怎麼樣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10-14
㈣ 近幾年中國推進哪些方面的土地制度
(一)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
2004年,黨中央、國務院針對當前國土資源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作出了實行省級以下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垂直管理的重大決策。同年4月,國務院下發《關於做好省級以下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4)12號),對改革進行了全面部署。中共中央組織部下發《關於調整省以下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幹部管理體制的通知》(組通字( 2004 ) 22號) ,對省以下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幹部管理體制的調整作出了具體規定。
這次體制改革的主要內容是:
一是調整省以下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幹部管理體制。地(市)、縣(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領導幹部實行雙重管理體制,從以地方黨委管理為主,調整為以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黨組(黨委)管理為主,地方黨委協助管理。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黨政正、副職、黨組成員(黨委委員)的任免,在徵求地方黨委意見的基礎上,由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黨組(黨委)決定。
二是理順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體制。重點是調整市轄區和鄉鎮國土資源管理體制,強化國土資源的集中統一管理。一是市(州、盟)、縣(市、旗)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仍是同級政府的工作部門,其機構編制仍由同級政府管理;地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機構編制也仍由行署管理。二是市轄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改為國土資源管理分局,為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其機構編制上收到市政府管理。二是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的機構編制上收到縣(市、旗)政府管理,縣(市、旗)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按鄉(鎮)或跨鄉鎮按區域設置國土資源管理所,為縣(市、旗)國土資源部門的派出機構。
三是完善和強化行政管理職能。
1.完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和審批管理。要求省級人民政府要依照法律規定嚴格做好本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和省級以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批工作,完善對設區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審批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授權管理體制。經依法授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審批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必須事先將建設用地規模、新增建設佔用耕地指標、基本農田保護指標、土地用途分區圖等規定內容,報省級人民政府核定,規劃經批准後,報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或調整,涉及改變規劃規定內容的,必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2.強化省級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執法監察職能。一是進一步強化省級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執法監察責任。要求省級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切實加強對省級以下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執行和遵守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於地OIT、(州、盟)、縣(市、旗)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要直接查處,對大案要案要公開曝光。二是要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建立健全制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執法監察隊伍建設,提高執法監察人員素質。要認真落實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報告備案、動態巡查等各項制度,特別要加強對耕地保護的動態巡查,發現違法行為要及時制止和糾正並予報告,力爭將破壞耕地、濫佔耕地的行為控制在始發狀態。
(二)土地執法監察體系改革
為加強中央政府對省級政府土地管理和利用行為的監督,2004年10月,《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 2004 ) 28號)明確提出了「完善土地執法監察體制,建立國家土地督察制度,設立國家土地總督察,向地方派駐土地督察專員,監督土地執法行為」的要求。2006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同家土地督察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 2006 ) 50號,以下簡稱《通知》,根據《通知》精神,經國務院授權,由國士資源部行使國家土地督察職權,代表國務院對各省(區、市)以及計劃單列市土地利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具體工作由國家上地總督察、副總督察負責。國務院還規定「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代表國家土地總督察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國家土地督察制度的主要內容是:
一是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機構職責設置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堅持不改變、不取代地方人民政府及土地主管部門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管理職權:堅持全省級和計劃單位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行為進行事前、事中、事後全方位的監督檢查:堅持監督與調查研究並重。
二是國家土地督察機構職僅如下:
1.調查權。國家土地督察機構通過巡迴檢查、接受舉報、調查研究、相關部門提供的材料等方式行使調查權。
2.審核權。為了使國家土地督察機構實施監督檢查的關口前移,強化事前和事中監督,文件規定由國務院審批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事項,省級人民政府應將上報文件同時抄送派駐地區的國家土地督察局:由省級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審批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事項,應及時將批准文件抄送派駐地區的國家土地督察局。國家土地督察局應對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兩項審批事項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許可權、標准、程序等邊行合法性審查。這種合法性審查,不影響省級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現有土地管理職權的行使,這只是一道把關環節,不涉及中央與地方政府職權的劃分。
3.糾正權。為了強化國家土地督察機構的權威性和監督的有效性,文件規定對於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先由土地督察局向督察范圍內的有關省級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提山整改意見。整改不力的,由國家土地總督察依照有關規定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被責令限期整改地區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結束整改,要經派駐地區土地督察局審核後,報國家土地總督察批准。
4.建議權。主要是對地方政府改進土地管理工作提出建議。通過認真細致的實地調查研究,對各地好的做法和典型經驗進行總結推廣,對不足的地方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改進的建議。
三是國家土地督察機構責任如下:
1.時效制度。主要是對審核期限有規定,文件明確規定派駐地方國家土地督察局對省級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批准文件的審核,必須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
2.問責制度。文件明確規定,要嚴格國家土地督察局及其工作人員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防止失職、瀆職和其他違紀行為。國家土地督察局的人員實行異地任職,定期交流。國家土地督察局不認真履行職責、監督檢查不力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三)建設用地審批制度改革
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是土地管理和調控中的主要環節。管好用好上地,離不開科學合理地設置和行使土地行政審批權。1998年修訂的《土地管理法》確立了用途管制制度和分級管理制度,規定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使用固有土地,涉及使用集體土地的,應當辦理征地手續,涉及農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周審批手續。依照現有規定,全國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50萬以上的城市共84個城市建設用地需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報國務院審批。幾年的實踐證明,原有建設用地審批方式存在審批時間較長、審批程序較為繁鎖、一些地方規避審批、批後監督管理難以到位等問題。針對目前建設用地審批中出現的問題,2006年,國務院下發《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 2006 ) 31號,以下簡稱國務院31號文件),明確要求:「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調整城市建設用地審批方式。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依法由國務院分批次審批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調整為每年由省級人民政府匯總後一次申報,經國土資源部審核,報國務院批准後由省級人民政府具體組織實施,實施方案報國土資源部備案。」為貫徹落實國務院31號文件,國土資源部發布了《關於調整報國務院批准城市建設用地審批方式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 2006 ) 320號,以下簡稱國土資源部320號文件),對報國務院批准建設用地的報批程序、報批內容和要求、審查責任等作出了詳細規定,是國務院31號文件的重要配套文件。這次調整的內容概括起來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中央和地方:各行其權,各負其責。
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的職權,是《憲法》確立的基本原則,調整報國務院批准城市建設用地審批方式,很好地體現了這一原則。
城市建設用地審批方式調整後,84個城市建設用地報批和實施,將按照報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省級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城市政府具體實施三個階段組織進行。
國土資源部主要根據有關規定要求,在對省級政府上報國務院的城市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方案審查中,重點審查把關城市新增建設用地規模、區位和規劃用途,以及征地補償安置、補充耕地總體情況;在國務院批准用地後,指導、監督地方搞好組織實施工作。
過去應由國土資源部審查及城市可以自行確定的審查內容,集中到了省級審核。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對城市申報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實施方案進行審核,包括對劃撥用地項目和有償出讓土地范圍、用地勘測定界、履行征地前報批程序、落實征地補償資金、確定征地安置方案、完成先行補充耕地、擬定供地方式以及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等審核把關;在省級政府審核同意實施方案後,對城市具體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城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主要是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年度用地計劃,根據城市發展需要,在做好用地預測工作基礎上,編制與申報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方案與實施方案;按照省級政府審核同意的實施方案,具體實施征地與供地,並做好備案等工作。
各行其權,各負其責,中央和地方共同管好用好土地的積極性將被更好地調動起來。
二是省級政府:由「二傳手」變為「負總責」。
與分批次報國務院批准相比,城市建設用地新的審批方式最大的不同是,省級政府由過去上報用地材料的"二傳手"變為對城市建設用地負總責。所謂負總責,總體上說就是對申報城市建設用地的合法性、合規性和合理性負總責,包括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是否符合規劃計劃、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是否符合用地申報有關要求、用地是否結構合理、確實需要、節約集約等。
省級政府的作用與以往相比主要有三方面不同:二是報批程序上,由現行的城市一年多次申報,國務院多次審批,調整為以省(區、市)為單位一年一次性申報,國務院一次性審批。與調整前相比,國務院批準的城市建設用地增加了省級審核把關的環節,加大了省級政府的責任。對城市政府來說,除一年一次向國務院申報外,涉及具體用地,還需向省級政府申報。二是報批內容上,簡化了向國務院申報的內容,相應減少了報件,將過去需報國務院審查和城市政府審查把關的部分內容,集中由省級政府負責審核把關。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對城市申報用地嚴格審核把關,必要時組織實地踏勘論證,以確保用地的合法性、合規性和合理性。在省級政府審核同意實施方案後,對城市具體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三是審查責任上,由於報批內容的變化,權重責更重,省級政府的責任隨之加大,要對城市建設用地負總責。在新的城市建設用地報批和實施流程中,省級政府不再是可有可無的「二傳手」,而是一道非常重要的「關口」,具有行政審批成本更低、距離管理對象更近等獨特優勢,既能對城市建設報批用地進行嚴格審查,又能加強實施監管,有利於管住管好城市新增建設用地。
三是中央部門:淡化審批權力,強化監管職能。
新的審批方式,使國土資源部不再埋身於繁雜的城市建設用地審批事務,可以將更多的精力用於監督管理,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則可以進行近距離監管。
國土資源部將嚴格依據規劃計劃進行審查,同時要結合考慮該城市存量土地的利用狀況、上年度己批准用地的實施情況、按季度供地備案情況分析以及土地集約利用狀況等,對新增建設用地的規模嚴加控制,迫使城市盡可能節約集約用地,走盤活存量、內涵挖潛的路子:同時對戰進土地利用結構,按國家有關產業結構使用土地等提出意見,在國務院批准用地後,國土資源部針對申報用地情況,有針對性地批復有關省級政府,以體現和發揮土地供應的宏觀調控作用。
國土資源部批後核查和監督管理的職責進一步強化。將結合土地利用現狀調查、遙感監測,及時、准確地掌握城市土地利用情況:落實備案制度,掌握用地批後實施動態,對於未按規定要求將國務院批準的城市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方案實施情況報部備案的,暫緩受理該省份申報城市新增建設用地,對於城市未報部備案的,暫緩受理有關省份申報該城市新增建設用地;開展用地批後核查工作,對重點城市用地作實地核查,進行工作指導;發揮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的作用,加大城市建設用地的監督檢查力度。目前己有兩個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針對存在的未經農用地轉周審批、「以相代征」使用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問題,擅自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改變基本農田位置、規避建設佔用基本農田的問題,分別向兩個省市發出了《國家土地督察整改意見書》。
省級政府對城市建設用地的審查和監管會更加嚴格。對於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用地,征地補償標准不合理、安置途徑不可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補充耕地不到位、土地供應和利用等不符合有關規定,以及未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得審核同意實施方案和辦理回復文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實施方案經省政府申核同意後, 3個月內未實施征地或實施征地後2年內未供地的,應暫緩受理該城市申報新增建設用地。
由此可見,這次調整不涉及建設用地審批權,調整的凡是建設用地審批方式。依法應由國務院批准建設用地的城市的建設用地審批權仍在國務院,不存在下放問題。國務院依照法律規定,依然通過批准城市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方案行使審批權。這次調整是城市建設用地管理特別是新增建設用地審批制度的一項改革,意義重大。由於中央部門主要審查用地主規模、區位和規劃用途,許多具體的審查事項放到了省一級,有利於國家加強土地宏觀調控,強化省級政府責任;在國務院一次性批准土地後,城市向省級申請實施方案應當更便捷、靈活,有利於減少審批環節,提高行政效能;調整審批方式後,國土資源部可以從許多具體事務中解脫出來,騰出更多精力,加強調查研究與對地方工作督導,有利於更好地轉變職能,強化用地監管。
㈤ 國家關於土地改革的措施 是怎樣的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政府要減少對經濟事務審批事項,強化監督管理的要求,現就改革土地估價結果確認與土地資產處置審批辦法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以土地估價報告備案取代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審批
改革土地估價確認管理,取消確認審批,建立土地估價報告備案制度。企業改制需要進行土地估價的,應由企業自主選擇土地估價機構進行評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再對土地估價結果進行確認。企業改制上報的土地估價報告,只要格式規范、要件齊備,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直接給予備案。
企業改制涉及的土地已經實行有償使用或需要轉為出讓或承租土地的,不再進行處置審批,直接在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有償用地手續。企業委託進行土地估價的,土地估價報告同時交付備案。改制涉及的土地採用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授權經營方式處置的,土地估價報告應在省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土地資產處置審批時備案。
土地估價中介服務機構要與政府主管部門徹底脫鉤,按照「客觀、真實、公正」的要求,獨立進行估價業務活動,對土地估價結果獨立承擔責任,並定期將業績清單上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查,接受監督。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定期確定公布當地的基準地價和標定地價,並提供地價查詢服務,為社會和企業認定估價結果提供參考依據。
為維護國家和改制企業的土地權益,促使土地行政機構增加自律意識,提高執業技師和服務水平,土地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對土地估價機構和估價報告進行定期抽查,對弄虛作假的,要追究責任,依法處理。
二、明確企業的國有劃撥土地權益
企業原使用的劃撥土地,改制前只要不改變土地用途,可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改制後只要用途符合法定的劃撥用地范圍,仍可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改制或改變用途後不再符合法定劃撥用地范圍的,應當依法實行有償使用。
為支持和促進企業改革,企業改制時,可依據劃撥土地的平均取得和開發成本,評定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作為原土地使用者的權益,計入企業資產。企業依法取得的劃撥土地設定抵押權時,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可作為使用者的權益,計入抵押標的;抵押權實現時,土地使用權可轉為出讓土地使用權,在扣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抵押權人可優先受償。劃撥土地經批准可以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部分可計為轉讓方的合法收益,轉讓後的用途不符合法定的劃撥用地范圍的,受讓方應當申辦有償用地手續 。劃撥土地需要轉為有償使用土地的,應按出讓土地使用權價格與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差額部分核算出讓金,並以此計算租金或增加國家資本金,國家股本金。
三、規范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授權經營處置方式的使用。
對於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實行授權經營或國家控股公司試點的企業,方可採用授權經營或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配置土地。其中,經國務院批准改制的企業,土地資產處置方案應報國土資源部審批,其他企業的土地資產處置方案應報土地所在的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為方便與有關部門銜接,同一企業涉及在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審批土地資產處置的,企業可持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處置批准文件到我部辦統一的公函。
土地資產處置方案報批程序如下:
(一)改制企業根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關於授權經營或國家控股公司試點的批准文件,擬訂土地資產處置總體方案,向有批准權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准;
(二)土地資產處置總體方案核准後,企業應自主委託具備相應土地估價資質的機構進行評估,並依據土地狀況和估價結果,擬訂土地資產處置的具體方案;
(三)企業向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初審,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土地產權狀況、地價水平進行審查並出具意見;
(四)企業持改制方案、土地估價報告、土地資產處置具體方案和初審意見,到有批准權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土地估價報告備案和土地資產處置審批。
(五)企業持處置批准文件在財政部門辦理國有資本金轉增手續後,到土地所在的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國土資源部對土地資產處置方案核准和審批實行集體會審,各地也應實行集體決策。審批機關要簡化審查內容,只對土地權屬狀況、土地處置方式和地價水平等內容進行重點審查。初審機關不幹預土地資產處置方式。
四、加強對土地估價機構監督管理
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轉變對土地估價行業的管理方式,建立抽查制度,進一步加強對土地估價機構的監督。各地要定期對土地評估機構和土地估價報告進行隨機檢查,組織土地估價行業協會及有關專家對被抽查的機構和報告進行集體評議,對違法違規的機構或個人進行處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處罰決定前,應進行聽證,抽查結果和處罰決定要向社會布。
對在抽查評議中發現未與行政機關脫鉤並改制而從事中介業務、土地估價報告和業績清單不按規定備案、拒不接受主管部門檢查、不遵守土地估價技術規范、弄虛作假評估的機構或個人,要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通報、警告、降低資質等級、吊銷土地估價機構資質證書和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等處罰。
今後,在我部備案的土地估價機構和已報部備案的土地估價報告,由我部組織抽查。在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抽查,抽查結果應向我部報告。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充分發揮土地估價師協會等行業組織的自律作用,加強教育培訓工作,提高土地估價隊伍的執業素質,促進土地估價行業健康發展。
改革土地估價結果確認與土地資產處置審批辦法,是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轉變政府職能,改革審批制度,加強土地市場監督管理,促進土地估價行業發展的一項重大舉措,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提高認識,認真貫徹執行。各地現有規定與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要按照中央關於簡化和減少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督管理的要求做好銜接,按本通知精神加以規定。
國土資源部
㈥ 縣級國土資源局事業編制今後如何改革比如到國土所上班的事業編制人員。請不要又把三條改革方案粘貼山來!
要有先進的技術的呀
㈦ 土地制度如何改革
土地的宏觀管理最主要的有這樣兩項: 首先,立法部門制定合乎市場經濟體制的土地管理法,其關鍵內容為:土地的產權和長期使用產權要確定清楚,土地的產權不能隨意被損害,特別是界定清楚國家、集體、農民、企業和城鎮居民在土地方面各自所有和使用的權益;並且確定土地交易和出租的規則,不能暗箱操作和暗中出租,從中謀利;還要確定國家對土地的有關管理和收取增值部分的權力。 其次,在土地制度理順後,土地要重規劃和監管,輕土地供給的審批。各級政府先是要規劃土地的使用方向,特別是城市的土地要規劃功能分區,不能隨意亂建;但是,在規劃使用的范圍內,土地的供給者和需要者,可以對土地自由賣買和出租,長期看國家不再對每一塊土地進行用地的審批;然而,對土地的使用情況要進行監管,主要是防止和糾正土地使用用途不符合國土規劃和城市規劃,土地交易暗箱操作,土地遭受重大污染等。
㈧ 完善體制 提高素質 全面推進鄉(鎮)國土資源所建設工作
(2007年7月20日)
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對國土資源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大決策,對國土資源管理職能、管理手段、管理方式和管理模式的轉變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們要通過建立和完善適應新體制要求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機制,盡快把體制改革和職能調整任務落實到位。要以加強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監測能力建設,尤其是加強基層鄉(鎮)國土資源所執法監察監測網路能力基礎設施建設為重點,抓好基層,夯實基礎,把國土資源管理水平提升到一個新的高度。
一、不斷深化對完善體制提高素質,推進鄉(鎮)國土資源所建設重要意義的認識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明確要求:要保證基層國土資源所機構、編制、經費到位,切實發揮基層國土資源管理在土地管理執法中的作用。溫家寶總理作了「要重視和加強對鄉(鎮、場)國土資源所的管理和監督」和「聯系實際,解決問題,改進工作」的重要批示。2004年,國務院、中組部下發了《關於做好省級以下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4〕12號)和《關於調整省級以下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幹部管理體制的通知》(組通字〔2004〕22號),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關於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精神,出台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土資源體制改革實施意見》、《關於自治區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機構有關問題的通知》,自治區黨委組織部、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聯合下發了《關於印發〈關於調整自治區國土資源系統幹部管理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新黨組通字〔2004〕50號),對我區國土資源管理體制進行了改革。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的重點之一是強化省級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執法監察職能,加強基層國土資源所的建設,落實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報告備案、動態巡查、案件調查和處理等各項制度,逐步建立健全自治區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網路體系,保證國家和自治區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落實,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基層國土資源所擔負著土地變更調查、土地登記、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管理和礦產資源日常管理等基礎業務工作,履行著執法監察和化解資源糾紛等重要職責,是整個國土資源管理系統的「神經末梢」,也是國土資源系統形象最直接體現者。如果把國土資源事業比成一座大廈,那麼鄉(鎮)國土資源所就是這座大廈的根基,根基深厚、牢固,大廈才能高大、雄偉。目前,自治區88個縣(市)共有鄉(鎮、場)1125個,現有國土資源所796個,設立國土資源所的鄉(鎮)占自治區鄉(鎮)總數的70.75%。現有工作人員2924人,核定編制2867人。無編制人員57人,占現有人員的2%;在現有人員中自收自支人員678人,占核定編制人員的24%;另有聘用和兼職人員283人。自治區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以來,基層國土資源所的地位進一步提升,作用得到進一步發揮,為國土資源管理作出了積極貢獻。2006年,沙灣縣城鎮國土資源所等5個鄉(鎮)國土資源所被授予「自治區國土資源管理系統先進集體」,6位鄉(鎮)國土資源工作人員被授予「自治區國土資源管理系統先進工作者」稱號。
但是,長期以來,由於各種原因,自治區鄉(鎮)國土資源所建設還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部分縣(市)鄉(鎮)國土資源所的管理體制還沒有理順,截至2007年2月,哈密市的13個鄉(鎮)國土資源所、拜城縣的15個國土資源所還未實現垂直管理;二是國土資源管理能力和服務社會的水平有待於進一步提高;三是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監測手段落後,不能完全滿足國土資源管理的需要;四是部分鄉(鎮)國土資源所幹部業務素質不高,不能適應新形勢國土資源管理的要求。這些問題的存在,必須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要進一步統一思想,明確目標,充分認識到加強鄉(鎮)國土資源所「硬體」和「軟體」建設,保證國土資源所依法履行職能;按照科學化、規范化、標准化、程序化的原則,建立和完善自治區鄉(鎮)級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監測體系,對於加強國土資源的宏觀調控職能,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維護群眾的切身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抓住機遇,全面完成鄉(鎮)國土資源所執法監察、監測網路能力基礎設施建設的各項任務
加強基層國土資源所執法監察監測網路能力基礎設施建設,是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在2002年土地市場治理整頓工作中,我們發現鄉(鎮)土地違法情況比較突出,鄉(鎮)國土資源執法監察能力明顯不足等問題。2003年,廳組織對全區鄉(鎮)國土資源所的基本情況進行了摸底調查,發現鄉(鎮)國土資源所辦公條件很差,有的由鄉政府提供一間辦公室,有的和其他單位公用辦公場所,辦公設施十分落後,不能很好地滿足國土資源管理的需要。針對上述問題,我們積極和自治區發改委協商,准備開展鄉(鎮)國土資源所建設,但當時基本建設項目立項是很困難的。2004年國土資源體制改革後,我們參照自治區環保局實施的加強環境監測能力建設項目,編制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鄉(鎮、場)國土資源所執法監察監測網路能力基礎設施和自治區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總隊執法能力項目建設規劃》,2005年自治區發改委批復立項,其中鄉(鎮)國土資源所建設預計投資額為1.9億元。為了使這項工作能夠順利開展,從2006年開始,廳開展了調查摸底工作,查清了自治區鄉(鎮)國土資源所基本情況。編制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鄉(鎮)國土資源所執法監察監測網路能力基礎設施建設實施方案》,決定對全疆860個鄉(鎮)國土資源所進行建設,建設內容包括辦公場所建設、設備配置和人員培訓。同時,按照「兩條腿走路」的原則,選擇了喀什地區英吉沙縣、博爾塔拉州溫泉縣進行了建設試點,總結了建設經驗。
根據自治區發改委的立項批復,項目建設投資以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自籌為主,申請國土資源部支持,自治區發改委給予適當補助。為了解決建設資金,我們從2006年開始與自治區財政廳協商,根據「取之於土地,用之於土地」的原則,按照財政部、國土資源部〔1999〕117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從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自治區留成部分中全額予以安排。2006年國務院31號文件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48號文件下發後,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開支范圍發生重大變化,導致項目建設資金預算安排失去了依據。從2007年1月開始,我們就建設經費問題多次請示了自治區黨委常委、自治區努爾蘭·阿布都滿金副主席,積極與自治區財政廳協商,建設資金基本得到落實,2007年的建設資金已經由自治區財政廳下撥。從立項到建設資金的落實,可以說是一波三折,極其不易。我們一定要十分珍惜這個來之不易的機會,真抓實干,切實把建設工作搞好。
1.完善體制,理順關系
按照自治區國土資源體制改革要求,國土資源所由原來的鄉(鎮)人民政府辦事機構改變為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派出機構,實行人、財、物的垂直管理。但是,部分縣(市)機構改革不夠徹底,對鄉(鎮)國土資源所沒有實現垂直管理。同時,對鄉(鎮)國土資源所人員編制落實不力,存在「有人沒編」和自收自支編制佔了相當比例的現象,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基層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鄉(鎮)國土資源所建設的前提條件,就是機構改革要到位,人員編制要落實到位。各縣(市)國土資源局要抓住基層國土資源所建設這個大好時機,積極推進職能轉變,加強和當地政府協調溝通,切實理順各方面關系,進一步落實基層國土資源所的機構、編制、經費,對於自收自支人員的各類經費也要納入地方財政。
2.強化職能,提高素質
鄉(鎮)國土資源所的建設,要堅持「硬體」、「軟體」一起抓的方針,不能硬體設施上去了,人員素質上不去。從自治區的情況來看,由於歷史原因,鄉(鎮)國土資源所普遍存在人員過多、年齡偏大、知識陳舊、不適應新的管理要求的狀況。和發達地區相比,我們在硬體跟不上的同時,人員素質方面也存在明顯的差距。提高基層國土資源所人員素質是這次建設的重要任務,要結合國土資源系統「完善體制、提高素質」活動,在「軟體」建設上狠下功夫,努力推動基層國土資源所的服務水平、管理能力和隊伍素質邁上新台階。
一是積極推進基層國土資源所職能的轉變。在以往工作中,基層國土資源所的職能主要經歷了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後,當時國土資源所的重要職能就是保護耕地和對農民建房的審批。第二個階段是199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訂實施後,鄉(鎮)人民政府土地審批職能調整到縣級人民政府,基層國土資源所也逐步調整為縣級國土資源局的下屬單位。從現在看來,基層國土資源所的職能主要是國土資源基礎業務、執法監察和化解資源糾紛矛盾。要適應國土資源管理方式的變革,基層國土資源所的職能也要相應進行調整和轉變,只有這樣,才能充分發揮基層國土資源所在保護和合理利用國土資源、維護轄區內國土資源管理秩序、促進區域經濟發展方面不可或缺的作用。
二是著力促進基層工作人員依法行政水平和能力的提高。要引導基層工作人員牢固樹立廉潔奉公、勤政為民的意識,自覺遵守忠於職守、秉公執法、熱情服務的職業道德規范。要按照「統一規劃、分級負責、分類分層」的原則,加大基層國土資源幹部培訓力度。培訓要有針對性,對於基層國土資源所的同志來說,主要是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基層國土資源所的工作人員不一定要去了解宏觀經濟學,但必須熟悉土地和礦產資源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並能夠執行法律。還要學習掌握信息技術、科技手段。總之,新形勢下,我們的管理水平和能力要有明顯提高。
三是大力推進服務理念的強化和廉潔自律機制的完善。基層國土資源所是國土資源管理的一個窗口。基層國土資源所的服務水平是否提高,廉潔自律機制是否完善,對整個系統影響十分重大。我們處在第一線,一定要把服務放在第一位,要從小處著手,廉潔自律要常抓不懈。要按照標准化國土資源所的建設要求,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做到「凡事有人負責、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據可查、凡事有人監督」。要大力推進政務公開,加強監督檢查,主動接受監督,形成互相制約機制,進一步塑造國土資源部門良好形象。
3.真抓實干,搞好硬體
要在3年的時間內完成全區860個鄉(鎮)國土資源所(其中,中心所218個,普通所544個,加強所46個)的建設工作,時間緊,任務重。根據《自治區鄉(鎮、場)國土資源所執法監察、監測網路能力基礎設施建設實施方案》的要求,我們進行建設的前提條件是機構改革到位,人員編制落實到位,建設用地落實到位。對於那些機構改革不到位,人員編制不落實,自收自支人員未納入財政的縣(市),我們暫不予投資建設。2007年是全面開展建設的第一年,要完成339個國土資源所的建設,列入建設計劃的縣(市)要切實做好各項建設工作,力爭開個好頭。
一是要切實做好建設的前期准備工作。關於鄉(鎮)國土資源所的建設,廳制定了「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組織、統一實施」的基本原則,下發了《自治區鄉(鎮、場)國土資源所執法監察、監測網路能力基礎設施建設實施方案》,對鄉(鎮)國土資源所建設內容、建設程序、建設標准進行了統一部署。編制了建築施工圖、施工圖預算、分年度投資計劃,並在3個縣進行了試點。各縣(市)國土資源局要切實做好建設的前期准備工作,要科學規劃,合理選址,統籌考慮本縣(市)國土資源管理的需要,對鄉鎮國土資源所進行整合,做到布局合理,管理方便。要辦好基本建設的手續。列入2007年建設計劃的縣(市),要提前介入,解決好建設用地,辦好規劃許可等建設手續,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進行建設用地的「三通一平」等准備工作。在試點工作中,我們已經發現部分鄉鎮國土資源所建設選址不合理,用地面積不夠等問題,一定要引起各地高度重視,堅決杜絕類似的現象發生。
二是要做好業務用房建設工作。凡是新建業務用房的鄉(鎮)國土資源所,都要嚴格按照廳統一下發的建築施工圖進行建設,嚴格控制建設面積,不能隨意超面積建設。要嚴格按照基本建設程序,組織有資質、有建設能力的建築施工單位進行建設。施工單位的選擇,對促進建設工作極其重要。在試點階段,我們要求由地(州、市)國土資源局組織進行建築施工單位的招投標,現在看來,效果不是很理想,以後招投標工作由縣(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要加強施工管理,嚴格按照圖紙精確施工。在試點中,我們發現有部分鄉(鎮)國土資源所的建築施工單位存在不按建築施工圖施工,偷工減料的行為,在以後的建設中要防止類似情況發生。在建設好業務用房的同時,要做好相關基礎設施的配套建設,按照「前有庭,後有院」的要求,做好庭院的建設和綠化工作以及通水、通電、通暖工作,為工作人員創造一個舒適的工作環境,為國土資源管理系統樹立一個良好的形象。
三是要配置好辦公設備。由於歷史原因,全區鄉(鎮)國土資源所的辦公設備十分落後,在北疆條件較好的地方,國土資源所辦公設備也就是幾張桌子、幾把椅子,相當一部分辦公設備屬當地鄉(鎮)政府所有。根據建設實施方案,配置國土資源所辦公設備是這次建設的重要內容之一。按照標准化辦公的要求,我們要給各所配置包括電腦在內的辦公設備,目的就是要改善這一落後狀況。設備配置到位後,縣(市)國土資源局要登記造冊,落實到人頭,按照固定資產管理的規定進行管理。
四是要重視信息化建設。根據自治區國土資源體制改革的要求,逐步建立健全自治區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網路體系。要充分運用科技和信息化手段,實現地籍、規劃、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土地利用、建設用地、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和儲量、地質環境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等工作的信息化管理,做到信息暢通,報告及時。
三、加強組織領導,確保鄉(鎮)國土資源所建設順利進行
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領導特別是主要領導要高度重視基層國土資源所建設,牢固樹立服務基層、建設基層、加強基層的觀念,把加強國土資源所建設,當作落實科學發展觀,提高執政能力,「完善體制,提高素質」和管理創新的重要內容,擺上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基層國土資源所建設是「一把手」工程,各級國土資源部門主要領導要親自抓這項工程。尤其是列入2007年建設計劃的地(州、市)和縣(市),要把這項工作作為今年工作的頭等大事來抓。要實行問責制,對建設工作開展不力的單位,要追究「一把手」的責任。
二要明確分工,各負其責。鄉(鎮)國土資源所的建設,是牽涉全系統的一件大事,要明確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職責分工,做到任務明確,責任明確,各負其責。廳成立了自治區鄉(鎮)國土資源所執法監察、監測網路能力基礎設施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重大事項的決策。領導小組要切實加強對建設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做好年度建設計劃的下達、建設資金的下撥和各項協調工作;加強對建設工作的動態監管,做好建設工作的檢查、指導和驗收工作。地(州、市)國土資源局也要成立項目建設領導小組,負責本地(州、市)項目建設的組織領導工作。要協調縣(市)政府落實機構、人員編制和建設用地等事項;積極與地州市財政部門協調,保證建設資金撥付到位;加強對建設工作的監督和檢查,確保各項任務按時完成。縣(市)國土資源局要在地州市項目建設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具體組織建設工作的實施;要對建設質量全面負責,保證按計劃完成建設任務。
三要規范程序,嚴格考核。國土資源所建設是經過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准立項的建設項目,一定要按照基本建設程序來運作。要做好基本情況的調查,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建設;要增加項目建設的透明度,嚴格按照基本建設項目的要求,對建築施工單位和建設監理單位要通過招投標的方式確定,辦公設備要通過政府采購的方式配置;要加強對建設項目的監督檢查,認真做好項目基本建設的中期檢查、竣工驗收和審計。整個項目建設完成後,自治區有關部門將對項目建設進行審計和檢查。我們不能有一個環節出現問題,要堅決杜絕建設過程中的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做到警鍾長鳴,時刻警惕。
四要總結經驗,以點帶面。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深入基層做好具體指導工作,善於發現和總結建設過程中出現的好經驗,並及時宣傳和推廣,做到典型引路、以點帶面、推進工作。同時要加強對基層國土資源所規范化建設創建活動開展情況的督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各地可以組織各種形式的建設經驗交流,取長補短,相互促進,不走彎路,全面推進基層國土資源所建設。
[在自治區鄉(鎮、場)國土資源所執法監察監測網路能力基礎設施建設現場會議上的講話摘要原載《新疆國土資源》2007年第4期]
㈨ 如何建立健全國土資源執法監管長效機制
確保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落到實處,可邀請同級人民檢察院,及時查處,分管領導。
建立健全公示制度。
建立一把手負總責。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工作職責。
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內部會審和重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完善約束和激勵機制。
健全和落實案件查處責任制,地方可運用衛星遙感監測技術開展土地執法季度,為實現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服務。
建立案件調查相互協助配合制度、是否未批先用以及耕地佔補平衡、制止有效,實行「全員監管」。要進一步明確會審和集體決策范圍和內容,採取多種方式對執法先進地區,發放施工許可證。
完善土地執法責任追究制度,強化會審和集體決策責任。要建立案件查處工作月統計、建設,並向社會公示。採取有效措施、土地違法數據要定期進行統計分析並及時向本級政府和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進一步拓寬違法行為的發現渠道、承辦人員負具體責任的工作責任制、半年小結和年總結制度,量化考核標准,根據本通知要求。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都要設立舉報電話和舉報信箱。增強執法檢查現勢性。對本地區的土地違法態勢。建立一把手負總責;建設項目沒有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核驗意見,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組織協調發展改革,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認真貫徹落實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即時交換信息、劃撥用地審批、動態巡查等方式發現的土地違法行為。
部機關各司局,必須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制定基準地價和協議出讓最低價、定期化。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內部土地管理的各個機構都要依法行政、村執法監察信息員,形成統一的信息監管平台。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依法批准後。
㈩ 國土資源部門在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中需做哪些工作
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要握加減增加要素投入促進經濟總量增加減少效低端供給擴效高端供給提高全要素產率土經濟發展基礎資源土製度創新促進傳統企業轉型升級、化解剩產能、降低用本等面我要堅持優化土資源配置切實發揮土供給側改革要素作用 著眼穩增、調結構努力實施保控差別化用政策湖南剛剛由欠發達省份跨入等發達省份發展質量效益待進步提高促進三量齊升、推進五化同步發展現階段任務我要按照全省結構性改革向要求制定、落實產業用差別化政策全力保障經濟高速增面圍繞擴效投資加快建設用審批供應重點保障交通、能源、水利、信息四中國建設民實事項目等面用需求;重點保障創新驅發展戰略眾創業、萬眾創新用支持新產業、新業態發展用另面煤炭、鋼鐵等產能剩行業新項目律停止批廢除產能剩行業用優惠政策促進落產能淘汰退企業兼並重組助推產業轉型升級 著眼降本、補短板積極探索精準化供新機制深入研究降低企業特別實體經濟企業用本問題合理確定價水平試行性化供特別新產業新業態用要根據具體情況細化用途供採取期租賃、先租讓、租讓結合等式讓切實降低企業用本全力服務全省精準扶貧工作:及重項目扶貧發重點工程納入土利用總體規劃;土利用度計劃要向扶貧發重點縣傾斜優先保障扶貧發項目用;支持湘西區展低丘緩坡等未利用發利用試點 著眼優增量、盤存量力推進集約化用實行建設用總量強度雙控逐步減少新增建設用計劃增加存量用指標倒逼用式發展式轉變科劃定耕保護紅線、態保護紅線城市發邊界效管控新城新區發區規模序擴嚴格控制農村集體建設用規模展全省存量土專項行加閑置土盤再利用進步引導企業向發園區集鼓勵發區、產業集聚區規劃建設層工業廠房供企業進行功能復合利用圍繞產能加快僵屍企業類序處置盤企業存量土推進低效利用土再發同建設用總量單位GDP建設用降目標作政府績效考核約束性指標進步強化各級政府節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