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非法佔用公共資源怎麼處罰
法律分析:非法佔用公共資源,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二條之一 違反自然保護地管理法規,在國家公園、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進行開墾、開發活動或者修建建築物,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Ⅱ 鄰居私自霸佔公共綠化帶種花怎麼辦
小區綠化帶屬全體業主共有,個人不得佔用。鄰居佔用公共綠化帶可要求物業清理,也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強制清理。
Ⅲ 業主侵佔公共面積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業主侵佔公共面積應及時通知物業。小區業主私自侵佔公共區域,應當積極發揮物業公司或業主委員會的職責。部分業主私占公共區域、私搭亂建,物業公司應當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可以代為提起訴訟。物業公司進行制止既是權利,同時也是義務,如果其怠於履行制止義務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如未予阻止,物業企業即負有管理不當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條 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相關行為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對於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雜訊、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佔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業主或者其他行為人拒不履行相關義務的,有關當事人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或者投訴,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Ⅳ 集體魚塘被私人霸佔怎麼處理
集體魚塘被私人霸佔應該怎麼處理,關於這個問題首先要明確行為人是如何侵佔的。但是可以確定的是次行為已經侵犯了我國法律規定,涉及 侵佔集體財產罪,即職務侵佔罪。可以通過聯系公安機關舉報處理或者通過法院起訴要求行為人停止侵佔。
一、公共水塘被個人佔有怎麼辦
如果某些業主在樓道堆放雜物,不聽物業管理,我行我素,則是一種違法佔用公共空間的侵權行為,侵犯了其他業主的道路通行權和相鄰關系,其他業主和物業公司都可以對其進行起訴。
第一,處理相鄰關系糾紛應當由當事人各方自願協商,和平解決爭端;
第二,如果協商無法解決,當事人各方可以共同請求社區人民調解組織,對爭議進行調解。同時,對爭議的情況,提請有關主管部門(比如國土資源部門、林業部門、建設、城管部門等)給予協助,在有效制止違法行為的前提下爭取調解處理;
第三,在當事人各方無法協商或協商不成,調解失效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訴請法院,請求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來解決。
二、因為佔用公共資源產生糾紛致人受傷怎麼辦
如果因為侵犯相鄰權而引起了人身損害糾紛,如在本案例中,該業主因為擅自佔用樓道內道路導致其他人絆倒摔傷或其他人身損害,那麼在受傷者已經完全盡到了注意義務的前提下,該業主應當對傷者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Ⅳ 佔用公共資源怎麼處理
農村公路曬糧要不得。老百姓在公路上曬糧也是心裡矛盾,也知道不能在馬路上曬糧,但就是想著盡快把糧食曬干,盡快入庫或者賣掉。公路曬糧存在的巨大安全隱患,僥幸心理要不得!
有些曬糧戶怕自家的糧食被過往的車輛軋壞,故意放了石塊、樹枝、棍棒等障礙物,看似安全,實則太危險。真出了交通事故,賠償責任避免不了。另外,車輛多,車速快,道路因曬糧變窄,很容易傷害到曬糧人,出了事故,什麼後悔也都晚了。
現在政府及相關部門三令五申嚴禁公路曬糧,主要道路上幾乎看不見有曬糧戶曬糧了。鄉下路曬糧的仍然不少,相關部門還得加大力度,加強管理,村裡喇叭也要大力宣傳。
老百姓看著莊稼成熟,想盡快入庫,想法可以理解,村裡要盡力提供方便,統一籌劃,既要保證交通安全,又要老百姓把糧食曬干。尤其是遇到惡劣天氣,村兩委更要幫著想辦法,不能讓到手的糧食霉爛掉。
Ⅵ 侵佔公共土地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未經批准侵佔集體土地的,是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舉報。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並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繳納復墾費,專項用於土地復墾,可以處以罰款。
第四十五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徵收:(一)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五)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六)法律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前款規定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建設活動,還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第(五)項規定的成片開發並應當符合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標准。
第四十六條 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一)永久基本農田;(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許可權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准許可權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Ⅶ 私人佔用公家土地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