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水資源費與水費的區別在哪裡
水資源費主要指對城市中直接從地下取水的單位徵收的費用。這項費用,按照取之於水和用之於水的原則,納入地方財政,作為開發利用水資源和水管理的專項資金。我國在本世紀80年代初期,開始對工礦企業的自備水資源徵收水資源費。《水法》規定,對城市中直接從地下取水的單位,徵收水資源費;其他直接從地下或江河、湖泊取水的,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徵收水資源費。徵收水資源費的目的,是運用經濟手段,促進節約用水,特別是控制城市地下水的開采量。
2. 原水費和水資源費
水資源費是要交給國家的,一般是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收取,0.06元/方
原水費是付給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單位的,這個價格一般要按照水利設施的建設成本和後期的運行成本進行價格核算,有核算價格後要報當地發改部門批准。
3. 交水費時除了水費,為什麼還有水資源費和污水處理費這兩項
除了單純的水費之外還有污水處理的費用,就是用過的水,隨下水道回收再處理後,達到指標才能排放,或是用作綠化用水,進而達到零排放的目的。響應國家號召,實現能源環保。
基本水費是個人使用的水資源費用,污水處理費是指使用過的水還需進行處理後才能統一排放。這兩項收費都是國家認可的收費標准由當地政府部門通過召開聽證會後確定。
水資源費主要指對城市中取水的單位徵收的費用。這項費用,按照取之於水和用之於水的原則,納入地方財政,作為開發利用水資源和水管理的專項資金。我國在本世紀80年代初期,開始對工礦企業的自備水資源徵收水資源費。
《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第四條 污水處理費屬於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地方國庫,納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
第五條 鼓勵各地區採取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共同參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投資、建設和運營,合理分擔風險,實現權益融合,加強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質量和運營效率。
(3)水費和水資源費區別是什麼擴展閱讀:
污水處理費是按照補償排污管網和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成本,並合理盈利的原則核定。污水處理費的所征稅種是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項目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污水處理費收費者和繳費者是合同關系,或委託關系。
一般情況下,污水處理費包含在水費裡面。水費包括基本水費、城市附加費、水資源費、污水處理費、南水北調基金、水廠建設費、省專項費。 (根據省市收費不同,構成不同)
4. 水資源費、水費、水價有什麼區別
水資源費、水費與水價是三個不同的概念。水資源費是直接取水的單位和個人因為消耗水資源(給水量、水質、水溫、水能等)向國家繳納的費用,主要用於對水資源的恢復與管理。 水費是使用水利工程供應的水而向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支付的費用,主要用於補償成本及合理的收益。 水價是使用水工程供應的水的價格,即單位水所繳水費的標准。
5. 水費和水資源費的區別是什麼
水費和水資源費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水費是供水單位的生產經營性收入,也是用水戶有償用水應支付的費用。用水戶與供水單位買方與賣方的民事法律關系。雙方依法享有平等的民事權利和義務。拒不繳納水費的行為就是不承擔義務的民事違法行為,屬民法調整,供水單位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法院調解或判決。水資源屬國家所有。水資源費是行政性收費。徵收水資源費是水行政主管部門代表國家對水資源進行權屬管理的體現。水行政主管部門與取水戶(指從地下取水或從江河、湖泊直接取水的取水戶)的關系是行政管理人與被理人的關系。拒不繳納、拖延、欠繳水資源費是行政違法行為,屬《水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調整范圍,水行政主答:水費和水資源費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水費是供水單位的生產經營性收入,也是用水戶有償用水應支付的費用。用水戶與供水單位買方與賣方的民事法律關系。雙方依法享有平等的民事權利和義務。拒不繳納水費的行為就是不承擔義務的民事違法行為,屬民法調整,供水單位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法院調解或判決。水資源屬國家所有。水資源費是行政性收費。徵收水資源費是水行政主管部門代表國家對水資源進行權屬管理的體現。水行政主管部門與取水戶(指從地下取水或從江河、湖泊直接取水的取水戶)的關系是行政管理人與被理人的關系。拒不繳納、拖延、欠繳水資源費是行政違法行為,屬《水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調整范圍,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處罰。因徵收水資源費引起的訴訟屬行政訴訟。
6. 水費的構成是什麼水費分為幾種
用水基本水費 、城市附加費 、水資源費 、污水處理費 、南水北調基金、水廠建設費、省專項費。 (根據省市收費不同,構成不同) 水資源費和附加費是行政事業性收費,為代收項目,用於供水設施建設;污水處理費是國家規定徵收的費用,主要用於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南水北調基金是國家建設南水北調工程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