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我國環境與資源保護的主要法律法規有哪些
環境與 資源保護法,是 環境法和 自然資源法的統稱。「環境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執行的關於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 法律規范的總稱」 。自然資源法是調整人們在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自然資源過程中發生的各種 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環境與資源保護的主要法律法規有:
一、環境保護方面: 包括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 治法、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
二、資源保護方面: 包括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農業法、礦產資源法、土地管理法、水 法、水土保持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煤炭管理法。
三、環境與資源保護方面: 主要有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防治陸 源污染物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自然保護區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線保護條例、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條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暫行條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管理條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B. 秦律關於自然資源保護方面的立法有哪些
秦律關於自然資源保護方面的立法是:《田律》。
其內容有限令及時匯報雨量及旱澇風蟲災害,保護林木及幼齡鳥獸魚鱉,繳納飼草禾稿數量及手續,發放駕車馬牛飼料糧食以及禁止百姓賣酒等。
根據《田律》簡文第六條規定,就其內容來說,主要是有關管理農田生產的法律,其中也包括有關分配土地的內容。
對於受災農田要求迅速以書面報告災情,並詳細規定文書傳遞的方式,顯示秦國重農的一面。
此外,律文中對於生態的保育頗為重視。
關於《田律》是世界上第一部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一說流傳頗廣。
C. 自然資源保護法有哪些
自然資源保護法有《土地法》、《森林法》、《草原法》、《礦產資源法》、《水法》、《漁業法》、《野生動物保護法》、《野生珍稀植物保護法》、《自然保護區法》。
D. 自然資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規定
第一條為了規范自然資源部立法工作程序,實現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等法律法規,結合自然資源部立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起草自然資源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送審稿,制定部門規章,適用本規定。第三條自然資源部法治工作機構(以下簡稱法治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協調自然資源部立法工作。
自然資源部其他內設機構(以下簡稱其他內設機構)在職責范圍內配合法治工作機構開展相關立法工作。第四條法治工作機構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安排,緊緊圍繞部黨組重大決策部署,充分考慮立法項目的可行性、必要性,按照統籌兼顧、突出重點的原則,組織擬訂部年度立法工作計劃草案,報部黨組會議審定。第五條法治工作機構在擬訂年度立法工作計劃草案時,應當聽取其他內設機構的意見。有關內設機構應當提供立法項目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實踐成熟程度等相關材料。
年度立法工作計劃草案應當包括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的年度立法項目建議。第六條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的立法項目分為出台類項目和論證儲備類項目。
出台類項目是管理工作亟需,立法條件比較成熟,各方面意見協調一致,已經起草送審稿並能夠在當年提請部務會議審議的立法項目。
論證儲備類項目是指具備一定立法基礎,基本制度尚需進一步協調論證,兩到三年內可以起草送審稿的立法項目。第七條沒有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實踐中急需出台的立法項目,有關內設機構應當經分管部領導同意後,向法治工作機構提出調整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的建議,由法治工作機構報部審定。第八條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的立法項目,由法治工作機構確定起草機構;立法項目內容涉及兩個以上內設機構的,由法治工作機構確定一個內設機構作為牽頭起草機構,其他相關機構參加。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職責范圍內的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送審稿,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組織起草。第九條對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的立法項目,起草機構應當明確工作任務,合理安排時間進度,組織起草專班,落實責任人,及時完成起草工作。法治工作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參與起草工作。第十條起草機構可以組織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和有關專家、單位參加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送審稿的起草工作,也可以委託有關專家、單位起草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送審稿。第十一條部門規章的名稱為「規定」或者「辦法」。對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關系作比較全面、系統的規定,稱「規定」;對某一項行政管理關系作比較具體的規定,稱「辦法」。第十二條法律、行政法規送審稿內容繁雜或者條文較多的,可以分章、分節。必要時,可以有目錄、注釋、附錄、索引等附加部分。
送審稿應當分條文書寫,並可分為款、項。款不冠數字,項冠以(一)(二)(三)等數字。
部門規章一般不分章節。第十三條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送審稿的內容涉及重大制度調整、公共利益以及影響群眾切身利益的,或者可能在國內外造成較大輿論影響的,起草機構應當在起草階段對有關行政措施的預期效果和可能產生的影響進行風險評估,也可以委託第三方進行風險評估,並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制定應對預案。第十四條起草機構形成法律、行政法規或者部門規章的徵求意見稿後,應當徵求有關內設機構、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以及相關部門的意見。根據情況,還可以組織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專家和有關單位等進行論證,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意見和建議。第十五條起草機構根據徵求意見和專家論證等情況,對徵求意見稿進行修改,形成送審稿,經分管部領導同意後提交法治工作機構。
起草機構向法治工作機構提交的報送材料應當包括:
(一)送審稿;
(二)起草說明,包括起草目的和依據、立法必要性、起草過程、主要制度、徵求意見情況、需要說明的重點問題等;
(三)匯總的主要意見及採納情況;
(四)有關行政措施實施效果的預評估報告;
(五)應提交的其他有關材料。
法律、行政法規送審稿擬新設立行政許可的,還應提交設立行政許可的聽證論證材料。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起草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送審稿,應當以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名義行文報部審議。
E. 自然資源法和環境法的內容體系有哪些
這是指有關自然資源、環境保護、污染防治以及其他防止公害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我國目前有關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的法律規范主要是: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礦產資源法、水法、水土保護法、土地管理法、節約能源管理條例、環境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等。
自然資源法律體系
自然資源法是調整人們在保護、管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自然資源法是國家保護、管理、開發和利用自然資源的法律工具,屬於經濟管理法,是經濟法體系中一個專門性的法律部門。它包括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漁業法、野生動植物保護法、自然保護區法、礦產資源法等。
環境法
環境保護法是解決環境問題、實行環境保護的法律工具。環境問題主要表現為人與自然的關系問題,因此環境保護法所要保護的環境對象是十分廣泛的。「上管天,下管地,中間管大氣」,從自然環境到社會環境,從生物到非生物,從人到動物,從人的生產到生活,整個「生物圈」內的生態平衡問題,都是環境保護法的保護范圍。
但是,不應把環境保護法的保護對象和環境保護法的調整對象等同起來。環境保護中人與自然的關系,歸根到底仍是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問題,即社會關系問題(自然界本身原因造成的環境問題除外)。由於無知或出於狹隘利益而污染和破壞環境的行為,必然影響社會和他人的權益,也必然會使國家和有關組織採取防治、管理和制裁的措施。所以說環境保護法的調整對象仍是一定的社會關系。環境保護法是調整在保護和改善環境過程中所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
目前我國環境保護法主要有環境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
F. 論述自然資源保護的基本法律制度
一、我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
中國的環境立法源遠流長。現代意義上的環境法起步於2O世紀70年代末,發展很快。 1979年。中國通過了第一部環境保護法律一一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截至1998年,中國共頒布了環境保護法律6部、與環境相關的資源法律9部、環境保護行政法規34件、環境保護部門規章90多件、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900餘件、環境保護軍事法規6件,締結和參加了國際環境公約37項,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環境保護法律體系,成為中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為適應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的客觀需要,1995年和1996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分別通過了關於修訂《大氣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決定。1997年3月,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增加了有關"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規定。
環境標準是環境保護法律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環境保護執法和管理工作的技術依據。中國的第一個環境標准——《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准》誕生於1973年。隨著環境執法和管理工作的深入和發展,環境標準的內容日趨豐富,已經形成既符合國情又能與國際接軌的環境標准體系。截至1998年底,中國歷年來共發布國家環境標准412項,現行的有361項,其中環境質量標准10項,污染物排放標准80項,環境監測方法標准230項,環境標准樣品標准29項,環境基礎標准12項,歷年共發布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標准(即環境行業標准)34項。
相關材料:《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基本法》
◇◇◇二、我國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原則◇◇◇
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原則,是環境保護方針、政策在法律上的體現,是調整環境保護方面社會關系的指導規范,也是環境保護立法、司法、執法、守法必須遵循的准則,它反映了環保法的本質,並貫穿環境保護法制建設的全過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 經濟建設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的原則
根據經濟規律和生態規律的要求,環境保護法必須認真貫徹"經濟建設、城市建設、環境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的三同步方針" 和"經濟效益、環境效益、社會效益的三統一方針"。
2. 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預防為主的原則,就是"防患於未然"的原則。環境保護中預防污染不僅可以盡可能地提高原材料、能源的利用率,而且可以大大地減少污染物的產生量和排放量,減少二次污染的風險,減少末端治理負荷,節省環保投資和運行費用。"預防"是環境保護第一位的工作。然而,根據目前的技術、經濟條件,工業企業做到"零排放"也是很困難的,所以還必須與治理相結合。
3. 污染者付費的原則
污染者付費的原則,通常也稱為"誰污染,誰治理"、"誰開發,誰保護"原則,其基本思想是明確治理污染、保護環境的經濟責任。
4. 政府對環境質量負責的原則
環境保護是一項涉及政治、經濟、技術、社會各個方面的復雜又艱巨的任務,是我國的基本國策,關繫到國家和人民的長遠利益,解決這種關系全局、綜合性 很強的問題,是政府的重要職責之一。
5. 依靠群眾保護環境的原則
環境質量的好壞關繫到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因此保護環境,不僅是公民的義務,也是公民的權利。
◇◇◇三、我國的環境保護基本法律制度◇◇◇
《環境保護法》第四章對我國長期以來實行的行之有效的環境管理制度進行了總結,並做出了11條規定。目前我國環境管理的制度措施主要有八項,即:(1)環境影響評價制度;(2)"三同時"制度;(3)排污 收費制度;(4)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5)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 制度; (6)排污許可證制度;(7)污染集中控制制度;(8)污染源限期治理制度。
下面重點介紹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三同時"制度、排污收費制度、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五項,其餘的略述。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該制度規定凡從事對環境有影響的開發、建設項目,必須首先進行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明確項目對環境可能的影響及提出針對這些影響的對策,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並報環境主管門審批後才能進行建設施工的制度。
同時,具體規定了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編制要求、審批許可權,以及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的單位實施資格審查的制度。
這項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規定了環境影響評價的適用范圍,即對環境有影響的新建、改建 、擴建、技術改造項目以及一切引進項目,包括區域建設項目都必須執行 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制度。
2)規定了評價的時機,即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報告表) 必須在項目的可行性研究階段完成。
3)規定了負責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的主體,即開發建設單位。
4)規定了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和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的基本內容。
5)規定了環境影響評價的程序,包括填寫環境影響報告表或編報環 境影響報告書的項目篩選程序;環境影響評價的工作程序和環境影響報告 書的審批程序。
6)規定了承擔評價工作單位和資格審查制度。
7)規定了環境影響評價的資金來源和工作費用的收取。
8)規定了其他配套措施。如"三同時"制度等。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為項目的決策、項目的選址、產品方向、建設計劃 和規模以及建成後的環境監測和管理提供了科學依據。
2002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頒布,並自2003年9月1日起實施,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從過去的單一項目的孤立評價開始逐漸轉向區域性的綜合性評價,對項目進行全程的環境影響評價。適應了我國區域性經濟開發的需要,而且為環境污染的區域性防治,尤其是為推行區 域總量控制技術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三同時"制度
所謂"三同時"是指新擴改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的環保設施要與主體 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三同時"制度是我國早期一項環境管理制度,它來自20世紀70年代初防治污染工作的實踐。這項制度的誕生標志 著我國在控制新污染的道路上邁上了新的台階。在全面總結實踐經驗和教 訓的基礎上,1986年又對其進行了修改和完善,並由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 會、國家計委、國家經委聯合頒布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具體規定了「三同時」內容。
排污收費制度
徵收排污費制度是對於向環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過國家排放標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根據規定徵收一定的費用。
《環境保護法》第28條規定:"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企業事業單位,依照國家繳納超標准排污費並負責治理",徵收的超標排污費必須用於污染的防治,不得挪做他用。《水污染防治法》第15 條又進一步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向水體排放污染物(不超標的污水)的 ,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排污費。"
城市環境綜合整治不寒而定量考核制度
所謂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就是把城市環境作為一個系統。一個整體, 運用系統工程的理論和方法,採取多功能、多目標、多層次的綜合的戰略 、手段和措施,對城市環境進行綜合規劃、綜合管理、綜合控制,以較小 的投入,換取城市環境質量最優化,做到"經濟建設、城鄉建設,環境建 設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以使復雜的城市環境問題得到有效的解決。
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是由城市環境綜合整治的實際需要而產生的,它不僅使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定量化、規范化,而且增強了透明度 ,引入了社會監督機制。因此,這項制度的實施使環保工作切實納入了政府的議事日程。
根據市長要對城市的環境質量負責的原則,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 核的主要對象是城市政府。考核范圍分為二級:(1)國家級考核。 是國家直接對部分城市政府在組織開展城市環境 綜合整治、保護城市環境方面的工作情況進行的考核。目前,國家直接考 核的城市有32個,包括北京、天津、上海、重慶4個直轄市、省會及自治區 首府(除拉薩市和台灣省外)25個,此外還有桂林、蘇州、大連3個城市。(2)省(自治區)級考核。各省、自治區考核的城市由省、 自治區 人民政府自行確定。據不完全統計,1990年,省、自治區考核的城市達242 個。
定量考核的內容:環境質量、污染控制、環境建設和環境管理四方面 ,共27項指標,總計100分。 其中,(1)考核城市環境質量的指標有7項,計30分。包括:大氣總 懸浮微粒年日平均值、二氧化硫年日平均值、氮氧化物年日平均值、飲用 水質達標率、城市地面水水質達標率、區域環境雜訊平均值和城市交通干線雜訊平均值。 (2)考核城市污染控制能力的指標有9項,計34分。包括: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率、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率、煙塵控制區覆蓋率、環境 雜訊達標區覆蓋率、工業廢水排放達標率、汽車尾氣達標率、民用型煤普 及率、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率、危險廢物處置率。 (3)考核城市環境基礎設施水平的指標有6項,計20分。包括:城市 污水處理率、城市集中供熱率、城市氣化率、生活垃圾處理率、建成區綠 化覆蓋率、自然保護區覆蓋率。 (4)環境管理的指標有4大項6小項,計15分。包括:城市環境保護 投資指數、環境保護機構建設、"三同時"合格執行率、排污費徵收面、 排污費徵收率、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率。
排污許可證制度
排污許可證制度是以改善環境質量為目標,以污染物總量控制為基礎 ,對排污的種類、數量、性質、去向、方式等的具體規定,是一項具有法 律含義的行政管理制度。
該制度主要首先需進行排污申報登記,一般要求申報如 下內容:(1)排污單位的基本情況;(2)生產工藝、產品和材料消耗情 況(包括用水量、用煤量);(3)污染排放狀況(包括排種類、排放去向 、排放強度);(4)污染處理設施建設、運行情況;(5)排污單位的地 理位置和平面示意圖。 各單位的申報登記表報齊後,環保部門組織匯總建檔。匯總的主要內 容應有:(1)各類污染物日排放量;(2)各類污染物年排放總量;(3) 按污染物排放量大小對申報單位排序編號;(4)繪制區域性污染物排放狀 況示意圖,提出各排污口位置、排放污染物種類、數量、濃度等;(5)對 各申報單位的排污情況進行系統分析,確定重點污染物控制對象;(6)建 立污染申報登記檔案庫。
其次,要進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的規劃分配 確定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後,分配污染物總量削減指標是發放和 管理排污許可證最核心的工作。一個地區要想科學地確定污染物排放總量 控制指標,並合理地分配污染物削減指標,就必須對當地的環境目標、經 濟發展,財政實力、治理技術等因素,進行綜合考慮和分析。大氣污染總 量控制主要考慮能源結構、能源消耗量及燃燒方式等因素;水污染物總量 控制主要考慮流域、區域水量水質等狀況,總用水量和總排水量等因素;固體廢棄物控制主要考慮固體廢棄物排放種類和總量,以及運輸等因素。
最後,由主管機構審核發證。 排污許可證的審批,主要是對排污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口 位置、排放時間加以限制。每伸污染源分配的排污量之和必須與問題控制 指標相一致,並留有一定的餘地。在這一階段的工作中,需要確定排污許可證的類型(臨時或正式兩種),與領取排污許可證的企業協商對話,最後頒發許可證。頒發許可證可以採取公開、公證形式,賦予其嚴肅性。排污許可證的審核頒發工作,應由專人管理,從申請、審核、批准到變更均 應建立完整的工作程序。
◇◇◇四、我國自然資源保護的基本法律制度◇◇◇
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
(1)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概念和作用
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是指國家採取強制手段使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的單位或個人支付一定費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它是在地球人口日益膨脹、自然資源日益緊缺情況下,建立和發展起來的一種管理制度,是自然資源價值在法律上的體現和確認。
長期以來,自然資源一直被人們作為沒有價值的東西而無償地佔有、開發和利用,甚至在一些權威理論上也認為無人類勞動凝結的自然資源是無價值的,從而導致了自然資源的過度開發和浪費。隨著地球人口的增加,地球上的自然資源越來越顯得短缺。在20世紀60—70年代甚至出現了資源危機。目前,在世界的許多地方,淡水資源、森林資源的短缺已成為不爭的事實,野生動植物資源的短缺,更使一些野生動植物處於滅絕或瀕危狀態。由此便引起人們對「資源無價」理論的反思,並提出和建立了自然資源的價值觀和價值理論。現在,自然資源具有價值的觀念已為絕大多數經濟學家所接受,並在許多國家的經濟政策和立法中得以體現。集中體現自然資源價值的法律制度就是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這一制度的建立,具有多方面的意義和作用。一是它有利於促進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和節約使用;二是它有利於為開發新的資源籌集資金,並有利於自然資源的保護和恢復;三是它有利於保障自然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並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2)自然資源有償使用的形式
自然資源的有償使用,因各個國家和地區具體情況的不同,其採用的形式也有所不同。綜合起來基本上是兩種形式,一是收稅,二是收費。市場經濟比較發達的國家通常是採取收稅的形式,發展中國家和經濟轉型國家一般是採取收費的形式。但大多數國家則是既收稅,又收費。在收稅方面,有的是對開發者收稅,例如,哥斯大黎加徵收的木材採伐稅;有的是對經營者收稅,例如,木材貿易稅、野生生物及其製品貿易稅;有的是對能造成資源破壞的重大開發項目徵收環境資源維護稅;有的是徵收自然資源建設稅。
自然資源檔案制度
自然資源檔案是對自然資源調查所獲資料、成果按一定方式進行匯集、整理、立卷歸檔,並集中保管的各種文件材料的總稱。建立自然資源檔案的目的是為了掌握自然資源的現狀和變化,評定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管理效果,為編制自然資源規劃,確定開發利用目標和保護管理措施,提供可靠的依據。
自然資源檔案制度則是法律對自然資源檔案的種類、級別、適用對象、內容、范圍、資料更新時間、查閱和借閱方法、保管技術和設施與設備、保管機構及其管理要求等所作的規定。它是自然資源檔案的法律化。我國的一些自然資源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檔案制度。例如,《森林法》規定了森林資源檔案制度,《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了野生動物資源檔案制度,《野生植物保護條例》規定了野生植物資源檔案制度。《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土地管理信息系統,是更加全面的土地資源檔案。但是,目前我國還沒有一項統一的自然資源檔案立法,因此各類自然資源檔案制度的要求極不一致。
自然資源許可制度
自然資源許可制度,又稱自然資源許可證制度,它是指在從事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的活動之前,必須向有關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發給許可證後,方可進行該活動的一整套管理措施。它是自然資源行政許可的法律化,是自然資源保護管理機關進行自然資源保護監督管理的重要手段。
採用自然資源許可制度,可以把各種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的活動納入國家統一管理的軌道,並將其嚴格控制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它有利於對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的各種活動進行事先審查和控制,對不符合自然資源可持續發展的活動不予批准。同時它還有利於根據客觀情況的變化和需要,對持證人規定限制條件和特殊要求,便於發證機關對持證人實行有效的監督和管理。
自然資源許可證,從其性質看,可分為三大類:一是資源開發許可證。例如,林木採伐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捕撈許可證、採集證等;二是資源利用許可證。例如,土地使用證、草原使用證、養殖使用證等;三是資源進出口許可證。例如,野生動植物進出口許可證等。從表現形式看,有的叫許可證,有的叫證書或證明書等。
我國在自然資源保護管理中普遍實行了許可制度。在土地資源方面,有「土地使用權證」;在草原資源方面,有「草原使用權證」;在森林資源方面,有林木採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在礦產資源方面,有采礦許可證、勘查許可證;在漁業資源方面,有養殖使用證、捕撈許可證;在野生動物資源方面,有特許獵捕證、狩獵證、馴養繁殖許可證、允許進出口證明書;在水資源方面,有取水許可證等等
G. 關於保護自然資源的法律法規都有哪些
1.1憲法有關規定
《憲法》第26條:「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這一規定是國家關於環境保護的總政策,說明了環境保護是國家的一項基本職責。
《憲法》第9條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自然資源」;
《憲法》第10條第1、2款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上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第10條第5款規定:「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這些規定強調了對自然資源要嚴格保護和合理利用,以防止不合理開發自然資源而導致的環境破壞。
1.2自然保護區
1.2.1專業性立法政策
為了加強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保護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1994年10月9日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8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自然保護區管理工作的通知
1.2.2相關法律法規
1)森林類資源保護類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決定》修正 1998年4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號公布 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1月29日國務院278號令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1986年4月28日國務院批准、1986年5月10日林業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1985年6月21日經國務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業部公布施行《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2)森林防火
《森林防火條例》已經2008年11月19日國務院第36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森林防火條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3)野生動植物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1988年11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號公布 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1996年9月30日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1992年2月12日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1992年3月1日林業部發布實施
H. 自然資源保護法都有哪些法組成
自然資源保護法是指調整人們在自然資源的管理,保護和利用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一般是有《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動植物保護法誰法和《漁業法》,海洋法?空間法等法律法規組成。
I. 自然資源保護法規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世界自然資源保護大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