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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資源法什麼時候實施的

發布時間: 2022-08-28 06:15:06

⑴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是什麼時間起施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是1988年1月2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4次會議通過實施的。

水法在2002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訂通過,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訂通過,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是為了合理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水資源,防治水害,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而制定的法規。

(1)水資源法什麼時候實施的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共和國水法》第一條規定為了合理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水資源,防治水害,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水資源,防治水害,適用本法。本法所稱水資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條規定水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水資源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和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管理的水庫中的水,歸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

第四條規定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全面規劃、統籌兼顧、標本兼治、綜合利用、講求效益,發揮水資源的多種功能,協調好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

⑵ 我國現行《水法》頒布並實施於()

我國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頒布並實施於2002年。
國家對水資源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但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除外。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組織實施。
國家厲行節約用水,大力推行節約用水措施,推廣節約用水新技術、新工藝,發展節水型工業、農業和服務業,建立節水型社會。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對節約用水的管理,建立節約用水技術開發推廣體系,培育和發展節約用水產業。
單位和個人有節約用水的義務。
國家對水資源實行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設立的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在所管轄的范圍內行使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授予的水資源管理和監督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的有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的有關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八十二條 本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條 為了合理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水資源,防治水害,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本法。

⑶ 我國歷史上的第一部水法律

我國第一部水的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是國家為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水資源,防治水害,充分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適應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而制定的法律,是國家調整水的開發、利用、管理、保護、除害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由於水是重要的自然資源,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用水量增加,水的供需矛盾越來越突出,水污染日益嚴重,洪旱災害更加頻繁。為此,世界上許多國家都通過立法加強對水資源的利用和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是新中國第一部水的基本法,於1988年頒布實施,並於2002年進行了重新修訂。新水法包括總則、水資源規劃、開發利用、水資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護、水資源配置和節約使用、水事糾紛處理與執法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等共八章八十二條。它的頒布施行,成為我國水利事業發展進程中的標志性事件。
新水法適應了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以及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和法治政府建設目標的需要,吸收了國內外水資源管理的新經驗、新理念,體現了中央治水方針和新時期治水思路。十多年來,全國各地在新水法的引領和保障下,依法推進各項水利建設,水利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能力明顯增強,水利依法行政水平顯著提高,水利事業發展的法治基礎愈發堅實。總之,新水法為水利科學發展奠定了牢固的基石,為推進水利科學發展提供了堅實的法治保障。

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02修訂)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合理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水資源,防治水害,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本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水資源,防治水害,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水資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第三條 水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水資源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和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管理的水庫中的水,歸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第四條 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全面規劃、統籌兼顧、標本兼治、綜合利用、講求效益,發揮水資源的多種功能,協調好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利基礎設施建設,並將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六條 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開發、利用水資源,並保護其合法權益。開發、利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有依法保護水資源的義務。第七條 國家對水資源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但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除外。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組織實施。第八條 國家厲行節約用水,大力推行節約用水措施,推廣節約用水新技術、新工藝,發展節水型工業、農業和服務業,建立節水型社會。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對節約用水的管理,建立節約用水技術開發推廣體系,培育和發展節約用水產業。
單位和個人有節約用水的義務。第九條 國家保護水資源,採取有效措施,保護植被,植樹種草,涵養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體污染,改善生態環境。第十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的先進科學技術的研究、推廣和應用。第十一條 在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第十二條 國家對水資源實行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設立的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在所管轄的范圍內行使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授予的水資源管理和監督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第十三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的有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的有關工作。第二章 水資源規劃第十四條 國家制定全國水資源戰略規劃。
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按照流域、區域統一制定規劃。規劃分為流域規劃和區域規劃。流域規劃包括流域綜合規劃和流域專業規劃;區域規劃包括區域綜合規劃和區域專業規劃。
前款所稱綜合規劃,是指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水資源開發利用現狀編制的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的總體部署。前款所稱專業規劃,是指防洪、治澇、灌溉、航運、供水、水力發電、竹木流放、漁業、水資源保護、水土保持、防沙治沙、節約用水等規劃。第十五條 流域范圍內的區域規劃應當服從流域規劃,專業規劃應當服從綜合規劃。
流域綜合規劃和區域綜合規劃以及與土地利用關系密切的專業規劃,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相協調,兼顧各地區、各行業的需要。第十六條 制定規劃,必須進行水資源綜合科學考察和調查評價。水資源綜合科學考察和調查評價,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組織進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文、水資源信息系統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水資源的動態監測。
基本水文資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開。第十七條 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報國務院批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和區域綜合規劃,由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會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編制,分別經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查提出意見後,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後,報國務院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准。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和區域綜合規劃,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准,並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專業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徵求同級其他有關部門意見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防洪規劃、水土保持規劃的編制、批准,依照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⑸ 《水土保持法》正式實施的時間是什麼時候

水土保持法一般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是為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減輕水、旱、風沙災害,改善生態環境,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91年6月29日發布並施行

⑹ 國家水法頒布日是什麼時候

水是一切生命賴以生存,社會經濟發展不可缺少和不可替代的重要自然資源和環境要素。但是,現代社會的人口增長、工農業生產活動和城市化的急劇發展,對有限的水資源及水環境產生了巨大的沖擊。在全球范圍內,水質的污染、需水量的迅速增加以及部門間競爭性開發所導致的不合理利用,使水資源進一步短缺,水環境愈加惡化,嚴重地影響了社會經濟的發展,威脅著人類的福祉。

為了喚起公眾的水意識,建立一種更為全面的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的體制和相應的運行機制,1993年1月18日,第47屆聯合國大會根據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制定的《21世紀行動議程》中提出的建議,通過了第193號決議,確定自1993年起,將每年的3月22日定為「世界水日」,以推動對水資源進行綜合性統籌規劃和管理,加強水資源保護,解決日益嚴峻的缺水問題。同時,通過開展廣泛的宣傳教育活動,增強公眾對開發和保護水資源的意識。

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最新版2018實施時間

2018年3月一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是為了合理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水資源,防治水害,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而制定的法規。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02年8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訂通過。

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資源保護法

在中國,有關水資源保護的法律和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城市地下水開發利用保護管理規定》、《城市供水條例》、《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規定。

(8)水資源法什麼時候實施的擴展閱讀:

必要性:

要使水資源保護的各種技術、行政措施得以實現,運用法律的手段是必要的。水資源保護法律有一定的特殊性,它在調整水資源與社會關系時,更多地涉及到水資源科學技術方面的問題,制定出來的法律法規有很強的科學技術色彩。

水資源保護法律以保護水資源和改善水環境狀況為宗旨,它所約束的對象不僅是公民個人,而且包含了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政府機關。

實施困難:

水資源保護法律的實施涉及到經濟條件和技術水平,因此執行起來比其他法律的實施更為困難,更為復雜。深刻地理解水資源保護法律,對於搞好水資源保護工作具有重要意義。

特別是在中國經濟還不十分發達,治理水環境的資金仍較短缺,水資源保護意識還較淡薄的情況下,尤其要充分利用法律的約束力來保護水資源,正確處理好發展經濟與保護水資源的關系,集中力量解決突出的水環境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