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貴州省資源稅具體適用稅率、計征方式和減征免徵辦法的決定
一、本省應稅資源(含共伴生礦、低品位礦)的稅目稅率按照本決定所附《貴州省資源稅稅目稅率表》執行。二、本省地熱、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稅目實行從量計征,其餘稅目實行從價計征。三、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第六條的稅收減免規定外,本省有下列情形的,免徵或者減征資源稅:
(一)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或者能源主管部門根據管理職責認定後,自復產之日起一年內免徵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所涉及礦區或者廠區的資源稅,但免徵稅額不得超過損失金額的50%;
(二)納稅人開采尾礦的,按照其應納稅額的50%減征資源稅。
納稅人按照前款規定申報減免資源稅,應當單獨核算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並將有關資料留存備查。四、本決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
貴州省資源稅稅目稅率表
稅 目征稅對象計征方式原礦稅率選礦稅率1能源礦產天然氣原 礦從價計征6% 2煤原礦或者選礦從價計征5%3.75%3.5%3煤成(層)氣原 礦從價計征1% 4頁岩氣原 礦從價計征6% 5地 熱原 礦從量計征2元/立方米 6黑色金屬鐵原礦或者選礦從價計征3.6%3%7錳原礦或者選礦從價計征3.5%3.2%8釩原礦或者選礦從價計征3%2%9鈦原礦或者選礦從價計征3%2%10有色金屬銅原礦或者選礦從價計征4%3%11鉛原礦或者選礦從價計征3.9%3%12鋅原礦或者選礦從價計征3.9%3%13鎳原礦或者選礦從價計征4%3%14銻原礦或者選礦從價計征2%2%15鎂原礦或者選礦從價計征4%3%16汞原礦或者選礦從價計征4%3%17鋁土礦原礦或者選礦從價計征8%4.8%18鉬選 礦從價計征 8%19金原礦或者選礦從價計征5.6%4%20銀原礦或者選礦從價計征2%2%21輕稀土選 礦從價計征 12%22中重稀土選 礦從價計征 20%23鋰原礦或者選礦從價計征4%3%24鈮原礦或者選礦從價計征4%3%25鉭原礦或者選礦從價計征4%3%
稅 目征稅對象計征方式原礦稅率選礦稅率26有色金屬鍺原礦或者選礦從價計征4%3%27鎵原礦或者選礦從價計征4%3%28鎘原礦或者選礦從價計征4%3%29硒原礦或者選礦從價計征4%3%30礦物類高嶺土原礦或者選礦從價計征2%2%31石灰岩原礦或者選礦從量計征3元/噸3元/噸32磷原礦或者選礦從價計征7.5%5.3%33螢 石原礦或者選礦從價計征5%5%34硫鐵礦原礦或者選礦從價計征2.5%2.5%35天然石英砂原礦或者選礦從價計征5%4%36脈石英原礦或者選礦從價計征5%4%37粉石英原礦或者選礦從價計征5%4%38硅線石(矽線石)原礦或者選礦從價計征5%4%39長 石原礦或者選礦從價計征5%4%40砷原礦或者選礦從價計征5%4%41碘原礦或者選礦從價計征5%4%42硅藻土原礦或者選礦從價計征5%4%43陶瓷土原礦或者選礦從價計征5%4%44耐火粘土原礦或者選礦從價計征5%4%45伊利石粘土原礦或者選礦從價計征5%4%46硅灰石原礦或者選礦從價計征2%2%47重晶石原礦或者選礦從價計征3.5%3.5%48方解石原礦或者選礦從價計征2%2%49石 膏原礦或者選礦從價計征2%2%
稅 目征稅對象計征方式原礦稅率選礦稅率50礦物類其他粘土(鑄型用粘土、磚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紅土、水泥配料用黃土、水泥配料用泥岩、保溫材料用粘土)原礦或者選礦從量計征2元/立方米或者1.4元/噸2元/立方米或者1.4元/噸51岩石類凝灰岩原礦或者選礦從價計征4%3%52大理岩原礦或者選礦從價計征3%3%53板 岩原礦或者選礦從價計征3%3%54玄武岩原礦或者選礦從價計征2%2%55輝綠岩原礦或者選礦從價計征4%3%56白雲岩原礦或者選礦從價計征2%2%57石英岩原礦或者選礦從價計征6%6%58砂 岩原礦或者選礦從價計征2%2%59頁 岩原礦或者選礦從價計征4%4%60泥 炭原礦或者選礦從價計征2%2%61砂 石原礦或者選礦從量計征2元/立方米或者1.4元/噸2元/立方米或者1.4元/噸62寶玉石類玉 石原礦或者選礦從價計征5%5%63水氣礦產礦泉水原 礦從價計征1.5% 註:1.對我省資源稅稅目外新發現的資源,開采生產銷售原礦或者選礦時適用稅率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規定的法定稅率或者法定最低稅率執行。2.六盤水市、畢節市的煤選礦稅率適用3.75%,其餘市州的煤選礦稅率適用3.5%。3.納稅人銷售金錠,按金的選礦稅率徵收資源稅。
B.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天津市資源稅適用稅率、計征方式及減征免徵辦法的決定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發應稅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和本決定繳納資源稅。二、本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中規定實行幅度稅率的石灰岩、其他粘土、礦泉水、海鹽、地熱等本市應稅資源適用稅率、計征方式及減征免徵辦法作出具體規定。三、石灰岩的征稅對象為原礦,適用稅率為百分之五,實行從價計征。四、其他粘土的征稅對象為原礦,適用稅率為每立方米三元,實行從量計征。五、礦泉水的適用稅率為每立方米十元,實行從量計征。六、海鹽的適用稅率為百分之五,實行從價計征。七、地熱的適用稅率依照本決定所附《天津市地熱資源稅稅率表》執行,實行從量計征。八、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本市可以根據其損失程度減征資源稅,但減稅額最高不超過其遭受重大損失當年的資源稅應納稅額。九、對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徵收水資源稅,水資源稅徵收辦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和國務院相關規定執行。十、本決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地熱資源稅稅率表
(自2020年9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施行)
一般用途特殊用途回灌量未回灌量稅率每立方米1元每立方米3元每立方米9元
(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一般用途特殊用途回灌量未回灌量稅率(40℃≤T<60℃)每立方米1.2元每立方米9元每立方米30元稅率(60℃≤T<80℃)每立方米1.6元每立方米12元稅率(T ≥80℃)每立方米2元每立方米15元
註:T指出水溫度。
C. 資源稅應納稅額的計算方式是
資源稅如何計算?資源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從價定率
應納稅額=銷售額×稅率
(二)從量定額——粘土、砂石和部分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非金屬礦產品
應納稅額=課稅數量×單位稅額
代扣代繳應納稅額=收購未稅礦產品的數量×適用的單位稅額
(三)關於原礦銷售額與精礦銷售額的換算或折算
1.對同一種應稅產品,征稅對象為精礦的,納稅人銷售原礦時,應將原礦銷售額換算為精礦銷售額繳納資源稅;
2.征稅對象為原礦的,納稅人銷售自采原礦加工的精礦,應將精礦銷售額折算為原礦銷售額繳納資源稅;
3.金礦以標准金錠為征稅對象,納稅人銷售金原礦、金精礦的,應比照上述規定將其銷售額換算為金錠銷售額繳納資源稅;
4.換算比或折算率由省級財稅部門確定,並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四)已稅產品的稅務處理——一次課征制
1.納稅人用已納資源稅的應稅產品進一步加工應稅產品銷售的,不再繳納資源稅;
2.納稅人以未稅產品和已稅產品混合銷售或者混合加工為應稅產品銷售的,應當准確核算已稅產品的購進金額,在計算加工後的應稅產品銷售額時,准予扣減已稅產品的購進金額;未分別核算的,一並計算繳納資源稅。
D. 資源稅採用什麼稅率形式
資源稅採用稅率形式如下:
1、稅率,黏土、砂石定額稅率,其他應稅礦產品,比例稅率;
2、分別核算;
3、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銷售量,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4、納稅人開采銷售共伴生礦,共伴生礦與主礦產品銷售額分開核算的,對共伴生礦暫不計征資;
5、收購未稅礦產品。
資源稅的稅率如下:
1、原油8.00至30.00元每噸;
2、天然氣2.00至15.00元每噸;
3、煤炭0.30至5.00元每噸;
4、其他非金屬礦原礦0.50至20.00元每噸;
5、黑色金屬礦原礦2.00至30.00元每噸;
6、有色金屬礦原礦0.40至30.00元每噸;
7、鹽,固體鹽10.00至60.00元每噸液體鹽2.00至10.00元每噸。
資源稅是對自然資源征稅的稅種的總稱。級差資源稅是國家對開發和利用自然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由於資源條件的差別所取得的級差收入課征的一種稅。
資源稅就是國家對國有資源,如相關規定的城市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根據國家的需要,對使用某種自然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為取得應稅資源的使用權而徵收的一種稅。為了逐步建立和健全國內的資源稅體系,開始徵收資源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第二條 資源稅的稅目、稅率,依照本條例所附《資源稅稅目稅率表》及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執行。稅目、稅率的部分調整,由國務院決定。第三條 納稅人具體適用的稅率,在本條例所附《資源稅稅目稅率表》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根據納稅人所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資源品位、開采條件等情況,由財政部商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財政部未列舉名稱且未確定具體適用稅率的其他非金屬礦原礦和有色金屬礦原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E. 資源稅怎麼算
資源稅稅目稅率表
稅目 稅率
一、原油 銷售額的5%-10%
二、天然氣 銷售額的5%-10%
三、煤炭
焦煤 每噸8-20元
其他煤炭 每噸0.3-5元
四、其他非金屬礦原礦
普通非金屬礦原礦 每噸或者每立方米0.5-20元
貴重非金屬礦原礦 每千克或者每克拉0.5-20元
五、黑色金屬礦原礦 每噸2-30元
六、有色金屬礦原礦
稀土礦 每噸0.4-60元
其他有色金屬礦原礦 每噸0.4-30元
七、鹽
固體鹽 每噸10-60元
液體鹽 每噸2-10元
F.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資源稅具體適用稅率標准、計征方式及免徵減征辦法的決定
一、按照資源稅法規定實行幅度稅率的資源稅稅目,其征稅對象為原礦或者選礦的,具體適用稅率按照《湖北省資源稅稅目稅率表》執行。二、資源稅法規定可以選擇實行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的六個資源稅稅目:砂石、石灰岩、天然鹵水資源稅實行從價計征;地熱、礦泉水、其他粘土資源稅實行從量計征。三、符合資源稅法第七條規定情形的,按照下列辦法免徵或者減征資源稅:
(一)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提出具體減免稅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決定。
(二)納稅人開采共伴生礦,共伴生礦與主礦產品銷售額分開核算的,對共伴生礦暫不計征資源稅。
(三)納稅人開采尾礦,免徵資源稅。
符合上述規定的納稅人,自行申報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並將相關材料留存備查。意外事故、自然災害由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認定,共伴生礦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認定,尾礦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認定。四、稅務機關與自然資源、應急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工作配合機制。稅務機關定期向同級自然資源、應急管理部門提供納稅人享受共伴生礦、尾礦等稅收減免情況,自然資源、應急管理部門在稅務機關送達書面函件的15個工作日內給予回復。
本決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G. 資源稅其它有粘土的稅率
7月1日起全面施行資源稅從價計征。
粘土砂石等因為零散且現金交易,仍暫實行從量計征。
H.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自治區資源稅具體適用稅率、計征方式及減免稅辦法的決定
一、資源稅法規定實行幅度稅率的資源稅稅目,具體適用稅率按照本決定所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資源稅稅目稅率表》執行。二、資源稅法規定可以選擇實行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的六個資源稅稅目:地熱、石灰岩、礦泉水資源稅實行從價計征;砂石、其他粘土、天然鹵水資源稅實行從量計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或者免徵資源稅:
(一)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事故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自造成損失當月起12個月內減征50%資源稅;
(二)納稅人開采伴生礦,伴生礦與主礦產品銷售額分開核算的,伴生礦礦產品減征30%資源稅;
(三)納稅人開采尾礦,免徵資源稅。
納稅人符合前款規定的,可以向稅務機關申報減征或者免徵資源稅,並將相關資料留存備查。自然災害、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事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認定,伴生礦、尾礦由州、市(地)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認定。四、稅務機關與自然資源、應急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工作配合機制。根據工作需要,稅務機關可以要求自然資源、應急管理等部門提供伴生礦、尾礦、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證明材料以及與減免稅相關的其他信息,相關部門應當在稅務部門送達書面函件的十五個工作日內給予回復。
本決定與資源稅法同步實施。
附件: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資源稅稅目稅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