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是稅前繳入財政還是稅後繳納
應該是稅前繳入
《辦法》規定,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屬政府非稅收入,實行預算管理,統籌安排。任何單位不得坐收坐支、截留、擠占、挪用或者擅自減收、免收、緩收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收取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應當向繳款人開具合法有效票據;繳款人應持合法有效票據到非稅收入代收銀行繳納資金,通過同級財政部門開設的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將應繳資金全額繳入國庫。
2. 國土資源局收費范圍及標準是什麼
法律規定國土局的行政職能在一級市場 。商業用房屬於二級市場的法律問題。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辦法》。商業用房 在獲得房屋所有證後就已繳納了土地出讓金。從而獲得房屋土地經營使用權 。
3. 北京市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水資源的管理,規范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行為,做好水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和節約用水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徵收水資源費,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取水人),應當按照本市確定的標准繳納水資源費。第四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的水資源費徵收管理工作。
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全市統一規劃,具體做好水資源費的徵收工作。第五條 水資源費是政府專項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戶存儲,按照先征後支、專款專用的原則統一安排使用。第六條 水資源費按照實際取水量計征。取用地下水的,對超出計劃用水部分需按規定繳納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資源費。
取水人的取水工程或設施應當安裝計量設施。無計量設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安裝;暫時沒有安裝的,按照工程設計能力或設備銘牌最大能力24小時運行取水量計征。第七條 水資源費按月徵收;特殊情況的,可以按約定的期限徵收。
按月徵收的,取水人應當在每月10日前足額繳納上一月水資源費。第八條 水資源費徵收機構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月徵收的水資源費,全額上繳同級財政主管部門。第九條 繳入區、縣財政國庫的水資源費,由區、縣財政部門於每月月底前,按照確定的比例上繳市財政國庫。第十條 水資源費主要用於下列支出:
(一)水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
(二)水資源的調查、勘測和評價;
(三)水質的監測和水環境治理保護;
(四)地下水資源的補源回灌、養蓄;
(五)節約用水設施的研製、開發;
(六)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機構的業務費。第十一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計劃、財政部門制定水資源費使用指南,確定每年度水資源費的使用方向。
具體辦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計劃、財政部門另行制定。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取水人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拖欠的水資源費數額累計達到10萬元或者持續欠費超過12個月的,扣減其計劃用水指標或者限制其用水,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按照本市水資源管理法規規定的程序停止供水。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2年6月14日起施行。
4. 什麼是上繳國庫國庫是幹嘛的國庫的錢歸誰是屬於個人賬戶還是私人賬戶
上繳國庫是指:上繳國庫是指行政事業性收費,國有資源、國有資產收入,應當上繳的國有資本經營收益,政府舉借債務籌措的資金,其他未納入預算管理的財政資金,按照國家規定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
國庫是幹嘛用的?
國庫是辦理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退付和庫款直撥的專門機構。國庫並不是一個地點,而是一個機構。按照我國的現行法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經理國庫。人們的日常生活和國庫息息相關,國庫的運行,對保障國家預算執行,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加強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的協調配合,都有重要意義。
國庫的錢歸誰?
國庫的財產是每個中國公民的財產,國庫的資金最終都直接或間接用於中國公民,即「取之於民,用之於民」。
國庫的錢是屬於個人賬戶?還是私人賬戶?
國庫的錢不屬於個人賬戶,也不屬於私人賬戶,是每個中國公民共同的財產。
拓展資料:
國庫單一賬戶是指:
國庫單一賬戶是指將所有的政府資金包括預算內資金和預算外資金集中於一家銀行的賬戶,即財政部門在人民銀行開設的國庫存款賬戶,同時所有的財政支出包括預算內和預算外支出均能通過這一賬戶進行。取消各預算部門,預算單位及其他相關部門在商業銀行開設的預算內資金賬戶和預算外資金賬戶。各部門、各單位發生的支出,直接從國庫單一賬戶支付給個人或商品供應商及勞務提供者。
實行國庫單一賬戶集中支付,雖然不改變各部、各單位的支出許可權,但其作用在於建立起了預算執行的監督管理機制。
一方面通過單一賬戶集中化管理,靈活地調度和使用資金,提高政府資金使用效率,降低成本。
另一方面從根本上杜絕在預算執行中的剋扣、截留、挪用資金的現象,促進政策資金使用信息公開化、透明化,強化了約束力和社會監督力,從源頭上堵住了政府資金使用的行政干預和腐敗現象。
5. 為什麼要實行分段計費
為什麼要實行分段計費,分段計費是控制水資源,和電能的措施,保證正常的人們生活就按正常的水,電價格,如果超過了正常標准就要另按所用的水,電度噸計費了,價格不一樣略高一點,這也是節能節源的好辦法。
6. 山東省國有資產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管理辦法的辦法全文
第一條為了加強國有資產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管理,規范公共財政收入體系建設,促進國有資產合理配置和國有資源有效利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執收單位)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徵收管理和監督。
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其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屬政府非稅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制度,全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任何單位不得坐收坐支、截留、擠占、挪用或者擅自減收、免收、緩收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管理,協調解決有償使用收入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完善有償使用收入收繳考核激勵機制,防止有償使用收入流失。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徵收管理的主管部門。
行政監察、審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徵收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是指執收單位將其佔有使用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通過處置、租賃、對外合作、對外服務、對外投資和擔保等形式取得的收入。
第七條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包括下列內容:
(一)資產處置收入。指執收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將其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股權)出售、轉讓、置換、變賣等取得的國有資產轉讓收入(含股權轉讓收入)、置換差價收入、報廢報損資產殘值變價收入、拆遷補償收入、保險理賠收入以及處置國有資產(股權)取得的其他收入;
(二)資產租賃收入。指執收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將其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租賃所取得的收入;
(三)對外合作、對外服務收入。指執收單位利用其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開展對外合作、對外服務取得的收入;
(四)對外投資收入。指執收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將其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所取得的利潤、股利和利息;
(五)對外擔保收入。指執收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作為第三方以本單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提供擔保取得的收入;
(六)利用國有資產取得的其他收入。
第八條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是指執收單位利用各種形態的自然資源、公共資源、政府信譽、信息和技術資源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准公共服務、經營服務以及出租、出讓、轉讓國有資源使用權取得的收入。
第九條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有自然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包括:
1.國有土地、海域、礦產資源、內河湖泊、地表水、地下水、地熱使用權出租、出讓、轉讓等有償使用收入;
2.場地、礦區有償使用收入;
3.河道采砂權有償使用收入。
(二)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包括:
1.世界自然文化遺產、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政府投資建設的風景名勝區門票收入,以及開發權、特許經營權等有償使用收入;
2.出租汽車經營權、公共交通線路經營權、公共空間使用權等有償出讓取得的收入;
3.政府舉辦的廣播電視機構佔用國家無線電頻率資源取得的廣告收入;
4.政府投資建設的各類公共設施的開發權、使用權、冠名權、廣告權、特許經營權等對外開展有償使用取得的收入;
5.政府投資建設的道路、公共場地設置停車泊位取得的收入。
(三)利用政府信譽和政府擁有的信息、技術等資源取得的收入;
(四)利用其他國有資源取得的收入。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激勵機制,鼓勵執收單位利用閑置的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進行有償使用,增加有償使用收入。
執收單位利用國有資源進行有償使用的,應當堅持合理開發與保護並重,實現國有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第十一條執收單位處置、租賃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能夠通過市場化方式進行的,應當採取招標、公開競價等方式進行。
第十二條執收單位處置、租賃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以及利用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開展對外投資和擔保活動,應當按規定報經批准。
第十三條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可以由財政部門直接徵收,也可以由財政部門委託的單位徵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委託有關單位徵收的,財政部門應當與有關單位簽訂委託協議。
第十四條執收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全額繳入國庫:
(一)執收單位向繳款人開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山東省非稅收入繳款書》;
(二)繳款人持《山東省非稅收入繳款書》到非稅收入代收銀行繳納資金,通過省非稅收入徵收管理系統將應繳資金全額繳入國庫;
(三)執收單位根據代收銀行加蓋收訖章的《山東省非稅收入繳款書》,向繳款人提供山東省非稅收入收款收據。
第十五條繳款人不適於直接到銀行繳款的,執收單位可以直接執收款項,並根據財務制度規定,定期或者集中將執收款項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程序繳入國庫。
第十六條本省行政區域外的繳款人繳納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應當按執收單位提供的同級財政部門非稅收入收繳賬戶,將資金繳入收繳賬戶;執收單位確認收款後,使用《山東省非稅收入繳款書》,通過省非稅收入徵收管理系統將應繳資金全額繳入國庫。
第十七條執收單位應當與同級財政部門定期對賬,並根據財政部門提供的非稅收入征繳數據和有關會計資料,登記非稅收入輔助賬。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納入財政預算和決算。
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實行收入與支出分離制度,執收單位的支出不以其執收的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為依據。
第十九條執收單位不得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以及自製票據、作廢票據等非法票據收取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
執收單位不得擅自設立收入過渡賬戶或者將單位基本賬戶和其他賬戶作為收入過渡賬戶徵收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
執收單位不得將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直接抵頂單位支出。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徵收、入庫、支出和財政票據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收入管理中的違規違紀行為。
第二十一條執收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內部財務審計制度,如實提供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收支情況和資料,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管理中的違法行為。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職責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按照其規定執行;未規定法律責任的,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資金的追繳違法資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坐收坐支、截留、擠占、挪用或者擅自減收、免收、緩收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
(二)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以及自製票據、作廢票據等非法票據收取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
(三)擅自設立收入過渡賬戶或者將單位基本賬戶和其他賬戶作為收入過渡賬戶徵收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
(四)將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直接抵頂單位支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