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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樣屬於國土資源違法

發布時間: 2022-08-15 14:15:27

國土資源行政處罰包括哪幾個方面的內容

國土資源行政處罰包括: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限期拆除;
(五)吊銷勘查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❷ 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規范國土資源行政處罰的實施,保障和監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保護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第四條國土資源行政處罰包括: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限期拆除;

(五)吊銷勘查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第二章管 轄第五條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由土地、礦產資源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管轄,但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六條省級、市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管轄本行政區域內重大、復雜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其管轄的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第七條國土資源部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其管轄的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有權管轄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管轄的案件:

(一)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立案調查而不予立案調查的;

(二)案情復雜,情節惡劣,有重大影響的。

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將本級管轄的案件交由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管轄,但是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其管轄的除外。第九條有管轄權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可以報請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指定管轄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管轄決定。第十條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發現違法案件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受移送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報請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三章立案、調查和審理第十一條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發現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為涉嫌違法的,應當及時核查。對正在實施的違法行為,應當依法及時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予以制止。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應當記載下列內容:

(一)違法行為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違法事實和依據;

(三)其他應當記載的事項。第十二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予以立案:

(一)有明確的行為人;

(二)有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事實;

(三)依照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應當追究法律責任;

(四)屬於本部門管轄;

(五)違法行為沒有超過追訴時效。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可以不予立案。第十三條立案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指定案件承辦人員,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調查取證時,案件調查人員應當不少於二人,並應當向被調查人出示執法證件。第十四條調查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第十五條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進行調查取證,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並就與案件有關的問題作出說明;

(二)詢問當事人以及相關人員,進入違法現場進行檢查、勘測、拍照、錄音、攝像,查閱和復印相關材料;

(三)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措施。第十六條當事人拒絕調查取證或者採取暴力、威脅的方式阻礙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調查取證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提請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監察機關或者相關部門協助,並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第十七條依法取得並能夠證明案件事實情況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計算機數據、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詢問筆錄、現場勘測筆錄、鑒定結論、認定結論等,作為國土資源行政處罰的證據。

❸ 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立案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60號)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予以立案:
(一)有明確的行為人;
(二)有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事實;
(三)依照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應當追究法律責任;
(四)屬於本部門管轄;
(五)違法行為沒有超過追訴時效。

❹ 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辦法是什麼

法律分析:《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辦法》是為規范國土資源行政處罰的實施,保障和監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保護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法規,2014年4月10日,國土資源部第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5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60號發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辦法。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
法律依據:《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辦法》
第四條 國土資源行政處罰包括: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限期拆除;
(五)吊銷勘查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十一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發現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為涉嫌違法的,應當及時核查。對正在實施的違法行為,應當依法及時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予以制止。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應當記載下列內容:
(一)違法行為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違法事實和依據;
(三)其他應當記載的事項。

❺ 哪些行為構成土地違法行為

近日,據報道,廣東省組織查處了一批典型違法違規用地案件,共有76人因違法違規用地問題受到黨紀政紀處分,40人被追究刑事責任。那麼哪些行為屬於違法違規用地呢?

違法用地是指土地使用者或土地佔有人未按照或者有意曲解,規避《土地管理法》《城市規劃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擅自處置土地的,行為。如非法轉讓、出租農村集體土地或宅基地,部分或者全部佔有國有或集體土地,非法轉讓行政劃撥土地,未達到土地開發條件擅自轉讓土地,縣級以下政府擅自出讓或者非法買賣國有土地,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在臨時用地上建造永久性建築等。

土地違法行為是指單位和個人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即不履行土地管理法規定的義務或濫用權利與職權,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行為。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土地違法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非法轉讓土地行為

2.破壞耕地行為

3.非法佔地行為

4.非法批地行為

5.侵佔、挪用征地費及其他有關費用的行為

6.拒不交還土地的行為

7.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行為

8.非法批准出讓或者非法出讓土地使用權用於房地產開發的行為

9.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行為

10.非法轉讓集體土地的行為

11.不辦理土地變更登記的行為

12.在臨時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行為

13.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重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行為

14.逾期不恢復種植條件行為

15.違反法定要求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行為

16.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標志行為

17.侵佔、挪用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行為

18.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行為

19.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行為

20.土地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絢私舞弊行為

廣東省6宗土地違法違規案例(2014-2015年)

一公司涉嫌非法佔用農用地

2014年初,肇慶高要市新時代陶瓷有限公司擅自租用白土鎮沿塱村第三經濟社集體土地64.68畝(其中耕地40.06畝),土地全部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同年7月,新時代陶瓷公司未經批准擅自在租用土地上推土建設,並全部建成鋼結構廠棚和倉庫。

高要市國土資源局經動態巡查發現該違法行為,即責令新時代陶瓷公司停止違法行為。8月,對該公司非法佔地行為進行立案查處。9月,在被占土地破壞性鑒定的基礎上,將新時代陶瓷公司(法人郭某耀)以涉嫌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移送高要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目前,被非法佔用土地上的建築物已全部拆除並復耕,高要市公安機關已對涉嫌犯罪行為立案,正在進一步偵查審理中。

村委會將集體土地變為宅基地

2014年5月,陽江江城區白沙街道崗新村委會未經批准,擅自對該村60.6畝集體土地(其中耕地58.63畝)進行推填土並用於村民宅基地建設,土地全部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至9月,共搶建村民住宅12棟(四層高樓房)和部分村莊道路,實際建設佔地面積4.93畝,其他土地推平未建。2014年5月—10月,江城區國土資源分局多次發出《責令停止土地違法行為通知書》,但村民不聽勸阻,還發動全體村民阻礙執法,強行搶建。

擅自占集體土地建碎石場

2014年9月期間,梅州市五華人古漢傑既未與東莞市常平鎮九江水股份經濟聯合社簽訂任何土地轉讓(租賃)合同,又未依法辦理用地手續,擅自佔用九江水股份經濟聯合社集體土地建設碎石場。

租用集體土地違規建廠房

2013年10月,鄭某明、鄭某國租用潮州市潮安區鳳塘鎮林兜村集體土地53.1畝(其中耕地49.94畝)用於廠房建設,土地全部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鎮政府未經批准非法佔地

2014年9月,英德市英紅鎮政府未經批准,非法佔用該鎮紅旗居委會土地101.4畝(耕地11.1畝)用於道路建設,其中99.4畝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同年10月,英德市國土資源局在動態巡查中發現該違法行為,即對其發出《責令停止土地違法行為通知書》,同時對該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退還非法佔用土地,恢復土地原狀並處以罰款;對相關責任人員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追究黨紀政紀責任。

一村民破壞農田挖沙取土

2014年10月,茂名信宜市國土資源局經動態巡查發現,該市東鎮街六運村村民毛某未經批准,擅自在租用的集體土地上挖沙取土,於是向其發出《責令停止土地違法行為通知書》,但毛某拒不停工。

經多次制止無效,信宜市國土資源局於2015年1月對毛某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查處,現場暫扣違法施工工具挖掘機兩台,並查實毛某非法挖沙取土面積17.1畝,其中耕地(基本農田)面積16.5畝;3月,信宜市國土資源局委託專門機構對被挖土地進行破壞性鑒定,經鑒定,該土地原地形地貌已發生變化,農田種植條件受到嚴重破壞。5月,信宜市國土資源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毛某非法挖沙取土破壞基本農田行為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審理中。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07-20,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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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礦產資源違法行為有哪些,如何查處

礦產資源違法行為:

按照礦產資源勘査、開采、轉讓、審批登記、補償費徵收、地質資料匯交、地質遺跡保護、地質災害防治等內容,可以對礦產資源違法行為進行相應的分類,如違法勘査、違法開采、違法轉讓、違法審批等。

從礦產資源執法實踐看,主要的礦產資源違法行為有無證勘查、無證采礦、越界采礦、違法轉讓、違法批准勘査開采礦產資源等類型。

需要注意的是,除擅自印製、偽造或者冒用勘査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的違法行為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管轄外,其餘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由相關部門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查處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采礦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採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盜竊、搶奪礦山企業和勘查單位的礦產品和其他財物的,破壞采礦、勘查設施的,擾亂礦區和勘查作業區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的,分別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情節顯著輕微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二條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

違反本法第六條的規定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的,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收購和銷售國家統一收購的礦產品的,沒收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的,處以罰款,可以吊銷采礦許可證;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許可權決定。第四十三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

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決定。給予吊銷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處罰的,須由原發證機關決定。

依照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有權責令改正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

四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七條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有關國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違反本法規定批准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和頒發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或者對違法采礦行為不依法予以制止、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違法頒發的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上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有權予以撤銷。

第四十八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拒絕、阻礙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九條礦山企業之間的礦區范圍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依法核定的礦區范圍處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礦區范圍的爭議,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國務院處理。

(6)什麼樣屬於國土資源違法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第十六條開採下列礦產資源的,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並頒發采礦許可證:

(一)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內的礦產資源;

(二)前項規定區域以外可供開採的礦產儲量規模在大型以上的礦產資源;

(三)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

(四)領海及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礦產資源;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礦產資源。

開採石油、天然氣、放射性礦產等特定礦種的,可以由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審批,並頒發采礦許可證。

開采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其可供開採的礦產的儲量規模為中型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和頒發采礦許可證。

❼ 什麼是土地犯罪哪些土地違法行為構成土地犯罪土地犯罪的法定罪名有哪幾種

土地犯罪是違反國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情節嚴重,依照《刑法》應當受到刑事處罰的土地違法行為。

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刑法》的有關規定,下列土地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時構成土地犯罪:

非法破壞耕地的違法行為。

非法轉讓土地的違法行為。

非法佔用土地的違法行為。

非法審批土地的違法行為。

非法侵佔、挪用征地補償費的違法行為。

國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的違法行為。

《刑法》規定,土地犯罪的法定罪名有4項,即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刑法》第228條),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刑法》第342條),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刑法》第410條),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刑法》第410條)。

國土資源管理實用手冊

❽ 查處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立案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國土資源部立案查處國土資源違法行為工作規范(試行)》的規定,對需要由國土資源部立案查處的國土資源違法行為,應當先行組織對違法基本事實進行核查。經核查,發現符合以下條件的國土資源違法行為,應當報部批准後立案:1.有明確的行為人;2.有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事實;3.依照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應當追究法律責任;4.未超過行政處罰時效;5.符合國土資源部立案管轄范圍。經核查,發現違法事實不存在,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或者違法狀態已消除的,報部批准後,可以不予立案。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呈批前,執法監察局應當徵求部相關司局意見。

❾ 國土資源局是做什麼的管的是什麼什麼是違法呢

國土資源局設辦公室、組織人事處、財務審計處、政策法規處、執法監察處、建設用地處、地政地籍處。

設立了新浦、海州、連雲、開發區、直屬共5個國土資源分局,市局直屬事業單位5個。

1、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研究草擬並組織實施有關土地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和地質環境管理的地方性行政措施;

2、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

3、監督檢查全市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

4、擬定並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

5、制定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實施土地確權、定級、土地登記、發證工作。

6、依法管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工作,組織土地進入市場的招投標工作,負責政府收購土地及國有土地儲備工作;

7、指導和組織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負責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初審、土地使用權價格確認工作。

(9)什麼樣屬於國土資源違法擴展閱讀:

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

織擬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國家宏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

(二)

承擔規范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

(三)

承擔優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

編制和組織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劃。

參與報國務院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的審核。

(四)

負責規范國土資源權屬管理。

(五)

承擔全國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

牽頭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佔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六)

承擔及時准確提供全國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

(七)

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

擬訂並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准,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

(八)

承擔規范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

❿ 哪幾種土地違法行為可被依法立案處罰

根據《查處土地違法行為立案標准》規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有下列各類違法行為之一,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或行政處分的,應及時予以立案。但是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或者法律、法規和規章未規定法律責任的,不予立案。

非法轉讓土地:

(一)未經批准,非法轉讓、出租、抵押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非法轉讓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三)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非法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

(四)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擅自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的;

(五)以轉讓房屋(包括其他建築物、構築物),或者以土地與他人聯建房屋分配實物、利潤,或者以土地出資入股、聯營與他人共同進行經營活動,或者以置換土地等形式,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六)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

非法佔地類:

(一)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

(二)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

(三)超過批準的數量佔用土地的;

(四)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

(五)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

(六)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土地的;

(七)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八)不按照批準的用地位置和范圍佔用土地的;

(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進行開墾,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十)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的;

(十一)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築物、構築物,重建、擴建的。

(10)什麼樣屬於國土資源違法擴展閱讀:

案例:河北省國土資源廳通報5起土地違法案

河北省國土資源廳日前對5起土地違法案件進行通報。5起土地違法案件包括峰峰礦區交通運輸局修建道路違法佔地案,涿鹿縣京西北農產品加工物流中心項目違規流轉案,香河國運農業有限公司朗德鵝養殖項目違法佔地案,雞澤縣曹庄鄉政府違法用地案,平鄉縣豐州鎮政府非法征地案。

據介紹,自2014年6月起,峰峰礦區交通運輸局未經批准在原鄉村道路基礎上新占土地167畝修建道路。峰峰礦區國土資源局立案查處後,於2014年7月28日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

拆除在非法佔用農用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沒收在非法佔用建設用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並處以罰款。並將這一案件移交、移送紀委監察機關和公安機關。

目前,峰峰礦區交通運輸局全額繳納罰款,對修建的道路進行拆除,並將所佔167畝土地復耕,峰峰礦區紀委監察局對峰峰礦區交通運輸局二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司法機關已對涉嫌破壞耕地犯罪進行立案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