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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醫療資源是什麼

發布時間: 2022-08-09 10:30:09

① 什麼是醫療公平原則

概 要:醫療糾紛是在診療護理過程中,醫患雙方對醫療後果及原因的認識上發生分歧或患者對醫療服務不滿意,而引起的糾紛。近年來,因醫療行為引起的糾紛和訴訟呈逐年上升的趨勢。而處理和解決醫療糾紛的規范性文件又遠遠不能適應司法實踐的需要。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引用誠信、公平原則解決醫療糾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本文作者試對誠信、公平原則在醫療糾紛中的法律適用加以闡述。
關鍵詞:醫療糾紛;誠信原則;公平原則;法律適用

一、引用誠信、公平原則解決醫療糾紛的現實意義

1、誠信、公平原則是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引用其解決醫療糾紛符合法律規定。誠信、公平原則具有以下幾種含義(1)、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應依誠實信用的方式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2)、民事活動中以利益均衡作為價值判斷標准,用來衡量民事主體之間的物質利益關系,確定民事主體的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義務及民事責任的承擔等。誠信、公平原則作為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則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是效力貫穿於整個民法制度和規范之中的民法根本規則,是民法調整的社會關系的本質和特徵的集中反映,同時也反映了統治階級在民法領域所實行的基本政策和所持的基本態度。誠信、公平原則是法律賦予司法人員的一定自由裁量權,使其在法律規定不足時,從民法的目的出發,依誠實信用原則,公平的解決糾紛。

1989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醫療事故案件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的復函》中,明確表示「當事人僅要求醫療單位賠償經濟損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按民事案件受理」,因此,醫療糾紛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一種民事糾紛,人民法院解決醫療糾紛時應當依據民事法律、法規進行解決,即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在相關的民事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條件下,應當適用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則進行解決,即按照誠信、公平的原則對醫療糾紛進行解決,使解決的結果符合社會主義法律的價值目標,實現民法所追求的目標。

2、醫療糾紛屬民事糾紛,社會上存在刻意保護醫療單位利益和刻意保護患者利益的兩種傾向,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引用誠信、公平原則,對糾紛的解決具有現實的意義。在目前的醫療糾紛中存在著許多的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情形,例如醫患雙方均沒有責任的情況下,造成損害後果時責任的承擔;醫療單位因診療、護理過失,造成病人一定的損害,但又不構成醫療事故,醫療單位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醫療單位在重大手術中,未經患者或患者家屬簽字,是否構成擅自手術,是否應當承擔責任;醫療單位造成患者損害,以事先與患者簽定的協議來免除自己的責任,其主張是否支持;難以避免的並發症,醫療單位在手術前未盡善良、如實告知義務,造成損失,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等等。對這些糾紛,人民法官處理時引用誠信、公平原則進行解決,有利於糾紛的順利解決,定紛止爭,實現社會主義的公平正義。

二、誠信、公平原則在醫療糾紛中確定責任的法律適用

1、依照法律規定醫療侵權賠償的歸責原則為過錯推定原則 ,但患者在診療、護理過程中造成損害,醫患雙方均無過錯,應當適用誠信、公平原則,由醫患雙方分擔損失。在實踐中存在著對患者的診療過程中並非由於醫務人員和患者的過錯而是由於其他原因導致患者的死亡、殘疾、病情加劇等不良後果的情形,例如患者的特異體質,雖然醫務人員在進行治療的過程中嚴格執行操作程序,但仍然發生了不幸或因為發生對葯物的嚴重過敏反應,經積極搶救仍然發生了損害後果的;某些小兒科疾病,常可出現無法預測的病情變化,突然惡化,最後導致損害的;某些內科疾病的診斷、治療措施中常伴有不同程度的危險性,如心臟插管、心臟的電起搏、心臟的電轉復等可引起心率的失常、心跳驟停、感染;臨床上各種內窺鏡的檢查,如食管鏡、氣管鏡的檢查,各種體表、體內的穿透技術等,雖按照正確技術操作進行,手術恰當,操作合理,發生的不詳的損害後果等醫患雙方均沒有過錯,但實際中造成患者損害的,依據醫療糾紛的歸責原則,醫療單位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對這些雙方均沒有過錯造成的損害,如果僅僅要求患者承擔損失,顯然對患者不公平,並且不符合民法原理誠信、公平原則即民法應當追求最大程度的公平、誠信。在實踐中我們的法官應當不拘泥於醫療事故的范圍,大膽引入民事法律,適用誠信、公平原則,給予患者極其家屬以更充分的救濟,有利於維護患者的利益,同時患者作為醫患關系相對處於弱者地位的一方,給予一定程度的特殊保護有利於社會主義公平的實現。但是,在實踐中公平必須是對原、被告雙方都平等的加以適用,而不能僅適用於一方而不適用於另一方,或對雙方適用的不一樣,這樣才能實現真正意義上的誠信、公平。

但在實踐中對醫患雙方均無過錯的,概率極小的醫療反常事件同樣依誠信、公平原則不應由單位分擔損失。具體而言醫療行為具有救助性 ,是通過對疾病的診治,維護患者的生命健康或精神健康,減少或消除患者的生理或精神痛苦,同時醫療行為具有局限性,人類對於疾病的認識和了解有一個深化的過程,一個探索的過程,由於科技發展的局限性,醫療行為在不同程度上對患者的身體可能會帶來損害,包括利用現代醫學知識無法診斷患者的疾病等等,即醫院的醫療行為是必然帶有風險性、危險性的,因此,必須正確的平衡醫療的行為手段和目的的關系,如果片面強調醫院必須治療患者,使患者恢復健康,會導致醫院拒絕某些患者,從而剝奪了他們恢復健康的機會。如果片面強調醫院的風險性,使醫院在眾多的情況下免責,則有可能導致患者的健康得不到適當的保障。由此可見,社會不應當期待醫療行為保證能治癒疾病,應當允許合理的適度的治療損害,醫生並不是對病人治療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負有責任,但醫生必須對其所採取的方法,所提供的服務的謹慎方式負有責任。正因為醫療技術的局限性賦予了醫療行為一定程度的治療損害的合理性,而且這種治療損害的合理性從社會更廣泛的利益出發為社會所認可,因此,對那些在對醫患雙方均無過錯的,概率極小的醫療反常事件同樣依誠信、公平原則不應由單位分擔損失。

2、醫療單位因診療、護理過失,造成病人一定的損害,但又不構成醫療事故,依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法誠信、公平原則,判令醫療單位承擔一定的補償責任。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極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鑒定的機構是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鑒定工作。必要時,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復雜並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鑒定工作。《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賠償案件醫患雙方可以協調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在人民法院主要依據《民法通則》審理案件,醫療事故鑒定結論不是法院處理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醫療事故爭議案件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的復函》中規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所作的醫療事故鑒定結論,系衛生行政部門認定和處理醫療事故的依據。」這說明醫療事故鑒定結論是衛生行政部門認定和處理醫療事故的依據,而不是人民法院處理醫療損害民事賠償糾紛的依據。醫療事故鑒定所涉及的是案件的事實問題而非法律問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涉及到事實問題,只是案件中證據的一種,醫療事故鑒定既然是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再者,醫療事故鑒定只是證據的一種,並不具備排除其他證據的效力,如果二者之間存在矛盾,法院應在對各個證據具體分析的基礎上,對全部證據進行綜合分析,排除證據中的疑問和矛盾,從而決定兩者之間的效率。將醫療事故鑒定作為法院審理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的唯一的證據並且不加審查而直接採信的做法是不對的。對於醫療事故或傷害侵權,醫院根據《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應承擔賠償責任。對於不屬於事故,有診療護理錯誤,因這種錯誤造成患者傷害(不論其傷害程度是否屬於死、殘、障)也是傷害侵權,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醫院也應承擔賠償責任,而不應認為不是醫療事故便不存在侵權。

3、醫療單位在重大手術中,未經患者或患者家屬簽字,是否構成擅自手術,是否應當承擔責任,應當依誠信、公平原則加以區別對待。在我國存在術前簽字制度即醫院實施重大手術前應當經過患者或其家屬的簽字同意,也就是手術前,醫生應當代表醫院向患者詳細介紹手術的有關情況,如患者的病情、各種治療手段可能出現的異常情況、有關費用等,使患者在充分了解的條件下,根據自己的意願選擇是否進行手術,術前簽字是患者知情同意權的行使,也是患者處分權的行使,患者因行使知情同意權和處分權而承擔手術的風險 。當然,醫療活動是一個復雜的活動,在手術過程中可能會因為有新情況的出現而須改變原有的手術方案,這是允許的,但也是有限制的,即如果患者在手術中仍的行為能力,則必須取得患者本人的同意,否則就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權。在臨床上為搶救 患者面臨 的生命危險或避免導致 更大的生命危險而根據醫生的判斷採取未經患者或家屬同意的措施,這在醫學道德上是通的過的,也是合理的,依據民法原理誠信、公平原則,不夠成擅自手術,即不應當由醫院承擔賠償責任,否則構成擅自手術應承擔賠償責任。

4、醫療單位造成患者損害,以事先與患者簽定的協議來免除自己的責任,依照誠信、公平原則,該協議中免除醫療單位責任的條款無效;但醫療單位以事先與患者簽定的協議來免除自己未能醫治好患者疾病責任的,應予以支持。醫療單位和患者之間簽定的是一種服務合同,這種服務合同中的條款一般不是患者與醫院之間有明確的意思表示,而是屬於默示條款。默示條款的合同制度主要是英、美法上的合同制度,指的是合同本身雖未規定,但在糾紛發生時由法院確認的,合同中應當包括的條款。這種默示條款可以根據不同的判斷標准分為三類:一類是事實上的默示條款,即合同中未明確規定,但根據當事人的意思必然包括在內的條款;另一類是法律上的默示條款,即那些雖然當事人並無此意,但法律規定應當包括的條款;第三類是習慣上的默示條款,即根據習慣和慣例應包括在合同中的條款。醫療服務合同中的默示條款和英、美法上的默示條款還有所不同,它不必在發生糾紛時才由法院確認,而是在診療護理過程中醫務人員依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醫療技術法規自覺地遵守,因此醫療服務合同中默示條款是上述第二類和第三類的綜合,所不同的是,在醫療服務合同中,習慣上的默示條款主要表現為醫療技術法規條款。在現實中有些醫療活動中醫療單位為了減輕、免除自身的責任,與患者簽定了醫療服務合同以免除自身的責任。主要存在兩種情形,即醫療單位造成患者損害,以事先與患者簽定的協議來免除自己的責任;醫療單位以事先與患者簽定的協議來免除自己未能醫治好患者疾病責任的。按照醫療服務合同的默示條款,醫療活動中發生了造成患者損害和未能醫治好患者,醫療單位都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醫療單位與患者簽定合同免除自身責任的上述兩種的依照民法基本原則誠信、公平原則,協議中免除醫療單位造成患者損害而應承擔賠償責任的條款,因違反了誠信原則無效;但醫療單位以事先與患者簽定的協議來免除自己未能醫治好患者疾病責任的,屬於當事人對自己權利、義務的約定,且並不違背民法的精神,應予以支持。

5、對難以避免的並發症,醫療單位在手術前未盡善良、如實告知義務,依據誠信、公平原則,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並發症可分為:可以避免的並發症和難以避免的並發症。難以避免的並發症是指醫院在為病人進行手術治療後,在沒有任何過錯的情況下發生的並發症,不同的手術發生不同部位、不同系統的並發症,如切口感染、疼痛、裂開;手術後出血;肺不張,肺水腫,肺栓塞,休克肺;尿路感染;急性胃擴張,以及各種手術時的切口創傷性損傷等等。新《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33條規定了醫療事故的排除事項,如在醫療活動中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的,醫療單位不承擔賠償責任,而對於「可以避免的並發症」,因為醫院的過錯未能避免,並因此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院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手術中,對於難以避免的並發症,存在著醫療單位在手術前未盡善良、如實告知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事實,如果在這種情形下,讓患者獨自承擔損失,顯然不符合民法的基本精神,而應當依據誠信、公平原則,有醫療單位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誠信、公平原則在醫療糾紛中賠償范圍的法律適用。

醫療糾紛中,造成患者損害的一般應賠償以下幾項:醫療費、誤工工資、治療期間的交通費、住宿費用、護理人員的工資、伙食補助費和營養費和精神損害賠償。對於精神損害賠償以外部分,法律均有明確規定,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但對於精神損害賠償,法律未作明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規定,「精神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二)至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第10條規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是精神損害賠償,除了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筆者認為上述的兩種規定屬於比較原則的規定,在實際處理案件時,人民法官還應當依照誠信、公平原則,參照患者和醫院實際經濟狀況和對患者精神實際造成的損害來確定。

② 公共醫療衛生服務的定義

顧名思義,公共衛生是關繫到一國或一個地區人民大眾健康的公共事業。公共衛生的具體內容包括對重大疾病尤其是傳染病(如結核、艾滋病、SARS等)的預防、監控和醫治;對食品、葯品、公共環境衛生的監督管制,以及相關的衛生宣傳、健康教育、免疫接種等。例如對SARS的控制預防治療屬於典型的公共衛生職能范疇。
公共衛生的簡介
公共衛生與普通意義上的醫療服務是有一定差距的。為了能夠公平、效率、合理地配置公共衛生資源,必須要明確什麼是公共衛生。美國城鄉衛生行政人員委員會對公共衛生定義———公共衛生是通過評價、政策發展和保障措施來預防疾病、延長人壽命和促進人的身心健康的一門科學和藝術。
公共衛生服務是一種成本低、效果好的服務,但又是一種社會效益回報周期相對較長的服務。在國外,各國政府在公共衛生服務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並且政府的干預作用在公共衛生工作中是不可替代的。許多國家對各級政府在公共衛生中的責任都有明確的規定和限制,以有利於更好地發揮各級政府的作用,並有利於監督和評估。
而在我國,農村的部分行政決策者受經濟利益驅動,更重視一些可以短期收益的項目,削弱了政府對於公共衛生的重視程度和行政干預力度。政府對於公共衛生並沒有十分明確的分工和職責范圍,尤其是對於農村公共衛生的政府職責更是含混不清。因此,盡快明確各級政府的職責和任務,以利於各自履行其職責是當務之急。
我國公共衛生的內涵及領域
對此至今尚無統一認識和明確定義。盡管在中央文件中多次出現「公共衛生」的字眼,但是對其內涵的認知可能是完全不同的。因此我國應有相應的權威機構(或授權研究機構)來界定公共衛生的內涵和范圍。各級政府在公共衛生工作中集中指導,分級管理。中央政府主要承擔制定公共衛生任務和健康目標的職責;省級政府負責協調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關系,發現省內的主要衛生問題,為中央制定政策提供依據,同時指導地方政府的具體工作;地方政府負責具體實施公共衛生任務,提供衛生保健服務,滿足區域內居民的衛生保健需要。公共衛生資金也應實行分級籌措。
公共衛生資金來源
主要應為三個方面,即中央、省和地方。其中中央政府承擔對全國居民健康危害較大的公共衛生問題的防治經費,以及對一些特定衛生問題、特定地區和特定人群的公共衛生費用,省級政府依據經濟發展水平的不同承擔不同比例的公共衛生費用,地方政府則負擔部分農村公共衛生人員的工資和維持經費等。
哪些衛生服務應該納入公共衛生范疇
實際上,就醫學領域的分類而言,「公共衛生」一詞的內涵還是比較清楚的:針對社區或者社會的醫療措施,它有別於在醫院進行的,針對個人的醫療措施。比如:疫苗接種,健康宣教,衛生監督,疾病預防和疾病控制,各種流行病學手段等等,當然並不是完全針對傳染病而言的。
當經濟學家(包括衛生經濟學家在內)提到「公共衛生」一詞時,他們並不完全是在指「公共衛生」的醫學內涵,而是在說從經濟學理論出發,應當由政府來支出的健康服務或者手段。

③ 公正的分配醫療衛生資源的標准 A. 醫學B. 社會C. 法律

目前,醫學界護理心理健康問題已經越來越有關部門。護理專業不僅要求身體健康,但也有一個健康向上的態度和充沛的精力。
現在,人們一直從事護理職業經理人,學校老師和所謂的職業壓力最大的三個群體。據調查所知,臨床護士的最前沿工作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心理障礙,導致體質下降,降低工作效率。從心理學的角度講,這種現象和護士的工作壓力,社會支持和護士的心理特徵等方面有著密切的聯系。
1源緊張
1.1心理應激
醫療制度,護士都比較辛苦,但工資相對低廉的勞動力支付不是不報,而在馬斯喀特洛杉磯約五人所需要的最重要的是需要自尊和尊重。護士不尊重和公正的評價。此外,在醫院醫生執行被動的醫生,護士,很容易造成心理失衡。最後,患者表現出失去了他們的積極性和工作[1]。
1.2生理應激
護士職業責任繁重的工作,平凡和護理工作,造成對護士重體力的壓力,競爭的原因帶來的緊迫感,「三班倒」擾亂人體的生理節律護士,長期超負荷工作,大腦,身體和勞動力使用,造成護士工作,同時身體過度支出。尤其是急診科護士被暴露在壓力最大,其次是ICU(重症監護病房)和手術護士,很多人都有軀體化症狀,如胃不舒服,頭疼,失眠等,也因為一些人無法承受強制和選擇離開。
1.3社會壓力
大部分護士都是女性,工作和家庭都必須考慮到。護士在長期充滿了「應激」的環境中工作,患者要面對千差萬別,有的護士都太挑剔,有的不願與護士的安排進行合作,並且一些隨機侮辱護士。此外,護士更多的時候臉上是痛苦和苦難,人群患病變幻莫測的痛苦,面對亡奄奄一息,悲慘的家庭分離的場面,在給他們一個嚴重的精神負擔。
1.4物理壓力
病房輻射和更加擁擠和嘈雜的工作環境。
1.5文化壓力
人們關心的需求越來越大,越來越繁重,護士需要不斷更新自己的知識,要學會對大腦護士施壓。此外,現代的護士大多是高學歷,高素質的人才,但這樣做日常生活中的工作,以照顧別人,在醫院一個較低的位置,很容易產生社會不公平感。

2干預
作為護士的培訓的一部分,接受心理學知識,缺乏常識心理學,醫學,護士不了解各類病人的心理,也將及時調整自己的心態。
2.1創建的各種社會問題
面臨的護士,心理健康問題和諧的工作環境,因此不是一個孤立

④ 如何做到醫療資源的公平分配

這個是根據國家的政策來執行的

⑤ 什麼是醫療衛生資源

內容簡介: 醫療衛生資源是指在一定社會經濟條件下社會對醫療衛生部門提供的人力、物力、財力的總稱,包括硬資源及軟資源兩大類。醫療衛生硬資源泛指醫療衛生人力、物力等有形資源;醫療衛生軟資源指醫學科技、醫學教育、衛生信息、衛生政策及衛生法規等無形資源。從廣義上講,醫療衛生資源是人類開展醫療衛生保健活動所使用的社會資源;從狹義上講,它是指社會在提供醫療衛生服務過程中佔用或消耗的各種生產要素的總稱。
醫療衛生資源配置是指醫療衛生資源在醫療衛生行業內的分配和轉移。醫療衛生資源的合理配置對於醫療衛生事業持續、穩定、快速、健康地發展具有重要的促進作用。隨著社會經濟和科技的發展,人們對健康的認識更深刻,對衛生服務的要求也更高。人類對醫療衛生服務的要求是無限的,醫療衛生資源卻是有限的。如何配置和利用有限的醫療衛生資源,解決其配置過程中公平和效率這兩大基本問題,讓醫療衛生服務達到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的理想境界是世界各國政府以及衛生服務研究努力追求的目標。從國內外關於醫療衛生資源配置的研究成果來看,該項研究不是孤立進行的,而是伴隨著衛生經濟學的發展與世界性的醫療衛生體制改革進行的。

⑥ 在器官移植中要做到公平公正,醫學倫理學能給與我們哪些指導與幫助

器官移植的倫理原則(原文)

1、人道主義和功利主義原則,並使二者有機結合,達到辯證統一。

2、雖然科學研究與醫療事業是互相促進的,但臨床器官移植醫師應把恢復病人的健康視為首要目的,開展學術理論研究是第二位的。

3、嚴格遵守醫學標准,審慎地選擇受體。

3.1、生命器官功能衰竭而又無其他療法可以治癒,短期內不進行器官移植將告死亡者。

3.2、受者健康狀況相對較好,有器官移植手術適應症,機體的心理狀態和整體功能好,對移植手術的耐受性強,且無禁忌症。

3.3、在等候移植器官人員名單中選擇與供體器官的配型相容性位居前列,移植術後有良好的長期存活前景者。

3.4、受體選擇的參考項目:(1)社會價值;(2)在家庭的地位及作用;(3)經濟支付能力;(4)醫療資源的公正分配。

4、關於活體供者

4.1、供者來源為受者的血緣關系的親屬!無血緣關系的配偶以及自願無償獻出器官的健康者。

4.2、在移植過程中,醫師應遵循對供、使雙方的利益都得到同等的保護。

4.3、活體提供器官的一個最基本的倫理原則是不能危及供者的生命,摘取某些成對健康器官之一,或失去部分後並不影響原有的生理功能,對供者的健康沒有威脅,也不會因此而致殘。

4.4、受者的得益與供者的損傷應有恰當的比例,得要大於失。

4.5、活人捐獻器官,一定要出於自願,不可附加任何其他條件。

4.6、向供者和受者雙方或親屬及法定代理人說明器官移植的程序,說明已知或可能發生的危險。

4.7、在器官移植手術中,應遵守知情同意原則,保守受者和供者雙方個人的秘密。

5、從屍體上摘取器官和組織,最好有死者生前自願捐獻的書面或口頭遺囑,特殊情況下,也可採取推定同意原則。

6、採用當前公認的科學測試方法確定供者的死亡。判定死亡應由兩名以上醫師進行,且醫師與器官移植手術不發生直接關系。

7、對接受移植的病人必須經過認真全面地評價其他療法的可能性和有效性之後,才能決定是否進行器官移植。

8、器官移植手術應由具備專業技術知識!經過專門訓練!有臨床檢驗的醫師施行。進行器官移植手術的單位必須有完善的專業設施,並且有三級甲等以上水平。

9、嚴禁器官買賣或變相買賣,器官收集商業化是絕對不能接受的。

⑦ 衛生資源優化配置必須堅持哪些原則

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提出了我國衛生事業改革發展的基本原則、重大 舉措和目標任務,指明了醫療衛生改革的方向.為了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偉大進程中不斷發展衛生事業,努力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醫療衛生服務需求,就 必須公平配置醫療衛生資源,堅持以人為本,維護人民健康權益,堅持公平優先,公平與效率相統一,堅持政府主導與市場機制相結合,堅持以農村衛生工作為重 點,堅持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分階段實現衛生服務的目標.

⑧ 什麼是衛生資源分配的公平性

是指按照需要或者需求原則來分配各種可利用的衛生資源,使整個人群都能有相同的機會從中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