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資源稅常見賬務處理方法
資源稅
資源稅是邦家對於在爾邦境內啟采礦產物或者者消費鹽的單元和部分徵收的一種稅。爾邦對於決大普遍礦產物名施從價計征。企業按規則應接的資源稅,在“應接稅費”科目前樹立“應接資源稅”亮細科目核算。
計劃應接時
借:稅金及附添
貸:應繳稅費——應接資源稅
上接時
借:應繳稅費——應接資源稅
貸:銀行入款等
企業如收到返還應接資源稅時
借:銀行入款等
貸:稅金及附添
根源:小舊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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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求助:關於代扣代繳資源稅如何做分錄問題
一、收購未稅礦產品代扣代繳資源稅的會計處理
1、企業在收購未稅礦產品時,按實際支付的收購款:
借:材料采購(或原材料)
貸:現金(或銀行存款)
2、按代扣代繳的資源稅稅額:
借:材料采購(或原材料)
貸:應交稅金——應交資源稅
3、企業按規定繳納代扣的資源稅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資源稅
貸:銀行存款
二、收購未稅礦石時地稅要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1、購入時借:材料采購(或原材料)
貸:其他應付款—代扣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
2、繳納代扣個人所得稅時
借:其他應付款—代扣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3. 收購未稅礦產品是否應代扣資源稅
國家稅務總局國稅[1998]49號文件第二條規定,收購資源稅未稅礦產品的獨立礦山、聯合企業以及其他單位為資源稅的代扣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應當主動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代扣代繳義務人的有關手續,並依法履歷錶行代扣代繳義務。扣繳義務人在收購礦產品時,就主動向銷售方(納稅人)索要"資源稅管理證明",扣繳義務人據此不代扣資源稅。凡銷售方不能提供"資源稅管理甲種證明"的或超出"資源稅管理乙種證明"註明的銷售數量部分,一律視同未稅礦產品,由扣繳義務人依法代扣代繳資源稅,並向納稅人開具代扣代繳稅款憑證。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主管稅務機關處理。否則,應納稅款由扣繳義務人負擔。可見,該廠未履行代扣代繳手續,是違反規定的。
4. 建築企業如何申報資源稅如何代扣代繳資源稅
資源稅一般在開采環節徵收徵收資源稅。
建築企業繳納資源稅主要看當地稅務機關的要求,建築企業在施工過程中要用到水、水泥,砂和石子、石灰等,其中水、砂和石子、石灰,可能存在代扣資源稅稅金問題。
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的應納稅額=收購未稅礦產品的數量×適用的單位稅額
5. 資源稅的稅率是多少資源稅的會計處理如何做
資源稅是以各種應稅自然資源為課稅對象、為了調節資源級差收入並體現國有資源有償使用而徵收的一種稅。那麼資源稅的稅率是什麼?資源稅的會計處理怎麼做?下面就讓小K來告訴大家關於資源稅的一些知識吧!
一、資源稅的稅率
資源稅稅率如下:
(1)原油8.00~30.00元/噸
(2)天然氣2.00~15.00元/噸
(3)煤炭0.30~5.00元/噸
(4)其他非金屬礦原礦0.50~20.00元/噸
(5)黑色金屬礦原礦2.00~30.00元/噸
(6)有色金屬礦原礦0.40~30.00元/噸
(7)鹽:固體鹽10.00~60.00元/噸
液體鹽2.00~10.00元/噸
資源稅應納稅額的計算,應納稅額=課稅數量×單位稅額
二、資源稅的會計處理
企業計提、繳納資源稅在適用會計科目、賬務處理方面的規定。按照現行規定,企業繳納的資源稅,應通過“應繳稅金——應繳資源稅”科目核算,具體規定如下:
(1)發生銷售業務時:
企業將計算出銷售的應稅產品應繳納的資源稅,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繳資源稅;
上繳資源稅時,
借:應交稅費——應繳資源稅
貸:銀行存款等
(2)發生自用業務時:
企業將計算出自產自用的應稅產品應繳納的資源稅,
借:生產成本/製造費用
貸:應交稅費——應繳資源稅;
上繳資源稅時,
借:應交稅費——應繳資源稅,
貸:銀行存款等。
(3)收購未稅礦產品:
企業收購未稅礦產品,
借記“材料采購”等科目,
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按代扣代繳的資源稅,
借:材料采購等,
貸:應交稅費——應繳資源稅,
上繳資源稅時,
借:應交稅費——應繳資源稅,
貸:銀行存款等。
(4)外購液體鹽加工團體鹽:
企業在購入液體鹽時,按所允許抵扣的資源稅,借記“應交稅費——應繳資源稅”科目,按外購價款扣除允許抵扣資源稅後的數額,借記“材料采購”等科目,按應支付的全部價款,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
企業加工成固體鹽後,在銷售時,按計算出的銷售固體鹽應繳的資源稅,借記“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繳資源稅”科目;
將銷售固體鹽應納的資源稅扣抵液體鹽已納資源稅後的差額上繳時,借記“應交稅費——應繳資源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資源稅案例分析
某鎢礦企業2009年10月共開采鎢礦石原礦80 000噸,直接對外銷售鎢礦石原礦40 000噸,以部分鎢礦石原礦入選精礦9 000噸,選礦比為40%。鎢礦石適用稅額每噸0.6元。該企業10月份應繳納資源稅( )。
【解析】應納資源稅=(40 000+9 000&pide;40%)×0.6=37 500元
四、資源稅相關問題延伸
問:建築施工企業土建工程項目是否需要繳納資源稅?
答:建築施工企業土建工程項目是不需要繳納資源稅的。
問:資源稅包括哪些項目?
答:現行資源稅稅目大概包括7個,即: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和鹽。
資源稅是以各種應稅自然資源為課稅對象、為了調節資源級差收入並體現國有資源有償使用而徵收的一種稅。那麼資源稅的稅率是多少?資源稅的會計處理怎麼做?下面就讓小K來告訴大家關於資源稅的一些知識吧!
一、資源稅的稅率
資源稅稅率如下:
(1)原油8.00~30.00元/噸
(2)天然氣2.00~15.00元/噸
(3)煤炭0.30~5.00元/噸
(4)其他非金屬礦原礦0.50~20.00元/噸
(5)黑色金屬礦原礦2.00~30.00元/噸
(6)有色金屬礦原礦0.40~30.00元/噸
(7)鹽:固體鹽10.00~60.00元/噸
液體鹽2.00~10.00元/噸
資源稅應納稅額的計算,應納稅額=課稅數量×單位稅額
二、資源稅的會計處理
企業計提、繳納資源稅在適用會計科目、賬務處理方面的規定。按照現行規定,企業繳納的資源稅,應通過“應繳稅金——應繳資源稅”科目核算,具體規定如下:
(1)發生銷售業務時:
企業將計算出銷售的應稅產品應繳納的資源稅,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繳資源稅;
上繳資源稅時,
借:應交稅費——應繳資源稅
貸:銀行存款等
(2)發生自用業務時:
企業將計算出自產自用的應稅產品應繳納的資源稅,
借:生產成本/製造費用
貸:應交稅費——應繳資源稅;
上繳資源稅時,
借:應交稅費——應繳資源稅,
貸:銀行存款等。
(3)收購未稅礦產品:
企業收購未稅礦產品,
借記“材料采購”等科目,
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按代扣代繳的資源稅,
借:材料采購等,
貸:應交稅費——應繳資源稅,
上繳資源稅時,
借:應交稅費——應繳資源稅,
貸:銀行存款等。
(4)外購液體鹽加工團體鹽:
企業在購入液體鹽時,按所允許抵扣的資源稅,借記“應交稅費——應繳資源稅”科目,按外購價款扣除允許抵扣資源稅後的數額,借記“材料采購”等科目,按應支付的全部價款,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
企業加工成固體鹽後,在銷售時,按計算出的銷售固體鹽應繳的資源稅,借記“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繳資源稅”科目;
將銷售固體鹽應納的資源稅扣抵液體鹽已納資源稅後的差額上繳時,借記“應交稅費——應繳資源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資源稅案例分析
某鎢礦企業2009年10月共開采鎢礦石原礦80 000噸,直接對外銷售鎢礦石原礦40 000噸,以部分鎢礦石原礦入選精礦9 000噸,選礦比為40%。鎢礦石適用稅額每噸0.6元。該企業10月份應繳納資源稅( )。
【解析】應納資源稅=(40 000+9 000&pide;40%)×0.6=37 500元
四、資源稅相關問題延伸
問:建築施工企業土建工程項目是否需要繳納資源稅?
答:建築施工企業土建工程項目是不需要繳納資源稅的。
問:資源稅包括哪些項目?
答:現行資源稅稅目大概包括7個,即: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和鹽。
6. 如何代扣代繳資源稅
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規定:收購資源稅未稅礦產品的獨立礦山、聯合企業以及其他單位為資源稅代扣代繳義務人。這里,獨立礦山是指只有采礦或只有采礦和選礦、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單位,其生產的原礦和精礦主要用於對外銷售。聯合企業是指采礦、選礦、冶煉(或加工)連續生產的企業或采礦、冶煉(或加工)連續生產的企業,其采礦單位,一般是該企業的二級或二級以下核算單位。
為了正確掌握收購的礦產品是否繳納了資源稅,《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規定:「未稅礦產品」是指資源稅納稅人在銷售其產品時不能向扣繳義務人提供「資源稅管理證明」的礦產品。也就是說,只要礦產品的出售方,不能向收購方提供「資源稅管理證明」的,收購方就有法定義務代扣代繳資源稅。
《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規定:「資源稅管理證明」是證明銷售的礦產品已繳納資源稅或已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的有效憑證。「資源稅管理證明」分為甲、乙兩種證明,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
資源稅管理甲種證明適用於生產規模較大、財務制度比較健全、有比較固定的購銷關系、能夠依法申報繳納資源稅的納稅人,是一次開具在一定期限內多次使用有效的證明。
資源稅管理乙種證明適用於個體、小型采礦銷售企業等零散資源稅納稅人,是根據銷售數量多次開具一次使用有效的證明。
為防止偽造「資源稅管理證明」,《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規定:「資源稅管理證明」須與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證副本一同使用。
在實際操作中,納稅人銷售其礦產品時,應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資源稅管理證明」作為免予扣繳資源稅款的依據。購貨方(即扣繳義務人)在收購礦產品時,應主動向銷售方(納稅人)索要「資源稅管理證明」,扣繳義務人據此不代扣資源稅。
凡銷售方不能提供「資源稅管理甲種證明」的或超出「資源稅管理乙種證明」註明的銷售數量部分,一律視同未稅礦產品,由扣繳義務人依法代扣代繳資源稅。
獨立礦山、聯合企業收購與本單位礦種相同的未稅礦產品,按照本單位相同礦種應稅產品的單位稅額,依據收購數量代扣代繳資源稅。
獨立礦山、聯合企業收購與本單位礦種不同的未稅礦產品,以及其他收購單位收購的未稅礦產品,按照收購地相應礦種規定的單位稅額,依據收購數量代扣代繳資源稅。
收購地沒有相同品種礦產品的,按收購地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單位稅額,依據收購數量代扣代繳資源稅。
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資源稅的地點為應稅未稅礦產品的收購地。
7. 我是資源稅的法定扣繳義務人,但稅務部門沒有給我辦理代扣代繳證書,我也因此沒有代扣資源稅!
法定扣繳義務人不需要在發給專門的代扣代繳證書
8.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2018修正)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對資源稅的徵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資源稅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收購資源稅未稅礦產品的獨立礦山、聯合企業以及其他單位為資源稅代扣代繳義務人(以下簡稱扣繳義務人)。第三條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代扣代繳資源稅義務。扣繳義務人在履行其法定義務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予支持、協助,不得干預、阻撓。第四條扣繳義務人履行代扣代繳的適用范圍是:收購的除原油、天然氣、煤炭以外的資源稅未稅礦產品。第五條本辦法第四條所稱「未稅礦產品」是指資源稅納稅人在銷售其礦產品時不能向扣繳義務人提供「資源稅管理證明」的礦產品。第六條「資源稅管理證明」是證明銷售的礦產品已繳納資源稅或已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的有效憑證。「資源稅管理證明」分為甲、乙兩種證明(式樣附後),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
資源稅管理甲種證明適用生產規模較大、財務制度比較健全、有比較固定的購銷關系、能夠依法申報繳納資源稅的納稅人,是一次開具在一定期限內多次使用有效的證明。
資源稅管理乙種證明適用個體、小型采礦銷售企業等零散資源稅納稅人,是根據銷售數量多次開具一次使用有效的證明。
「資源稅管理證明」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印製。
「資源稅管理證明」可以跨省、區、市使用。為防止偽造,「資源稅管理證明」須與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證副本一同使用。第七條凡開采銷售本辦法規定范圍內的應稅礦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在銷售其礦產品時,應當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資源稅管理證明」,作為銷售礦產品已申報納稅免予扣繳稅款的依據。購貨方(扣繳義務人)在收購礦產品時,應主動向銷售方(納稅人)索要「資源稅管理證明」,扣繳義務人據此不代扣資源稅。凡銷售方不能提供「資源稅管理甲種證明」的或超出「資源稅管理乙種證明」註明的銷售數量部分,一律視同未稅礦產品,由扣繳義務人依法代扣代繳資源稅,並向納稅人開具代扣代繳稅款憑證。
扣繳義務人應按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妥善整理和保管收取的「資源稅管理證明」,以備稅務機關核查。納稅人領取的「資源稅管理證明」,不得轉借他人使用,遺失不補。第八條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資源稅適用的單位稅額按如下規定執行:
(一)獨立礦山、聯合企業收購與本單位礦種相同的未稅礦產品,按照本單位相同礦種應稅產品的單位稅額,依據收購數量代扣代繳資源稅。
(二)獨立礦山、聯合企業收購與本單位礦種不同的未稅礦產品,以及其他收購單位收購的未稅礦產品,按照收購地相應礦種規定的單位稅額,依據收購數量代扣代繳資源稅。
(三)收購地沒有相同品種礦產品的,按收購地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單位稅額,依據收購數量代扣代繳資源稅。第九條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資源稅的計算公式為:
代扣代繳的資源稅額=收購未稅礦產品數量×適用單位稅額。第十條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資源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扣繳義務人支付貨款的當天。第十一條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資源稅的地點為應稅未稅礦產品的收購地。第十二條扣繳義務人代扣資源稅稅款的解繳期限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個月。具體解繳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核定。
扣繳義務人應在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時間內解繳其代扣的資源稅款,並報送代扣代繳等有關報表。第十三條主管稅務機關按照規定提取並向扣繳義務人支付手續費。第十四條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資源稅時,要建立代扣代繳稅款賬簿,序時登記資源稅代扣、代繳稅款報告表。第十五條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稅款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主管稅務機關處理。否則,納稅人應繳納的稅款由扣繳義務人負擔。第十六條扣繳義務人必須依法接受稅務機關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或隱瞞。第十七條扣繳義務人發生下列行為之一者,按《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處理:
(一)應代扣而未代扣或少代扣資源稅款;
(二)不繳或少繳已扣稅款;
(三)未按規定期限解繳稅款;
(四)未按規定設置、保管有關資源稅代扣代繳賬簿、憑證、報表及有關資料;
(五)轉借、塗改、損毀、造假、不按照規定使用「資源稅管理證明」的行為;
(六)其他違反稅收規定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