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中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協會的組織章程
中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中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協會,英文譯名:China Resources Recycling Association,縮寫CRR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從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的相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科研機構等自願結成的行業性、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為會員服務,為行業服務,為政府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維護國家、民族利益,維護全行業的整體利益。充分發揮在政府與協會會員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促進我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本協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其它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市場化方向,建立適應市場需要的組織形式和工作方法,實現依法設立、按章辦會、民主管理、行為規范、自律發展的辦會方針,形成自我管理、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運行機制。
第五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協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協會業務范圍是:
(一)組織收集、傳遞國內外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信息,進行行業分析;依照有關規定出版刊物和資料,建立和管理行業信息網站。
(二)組織和參加行業關於發展戰略、管理體制、產業政策、技術進步、市場動態、國內外發展趨勢、進出口動態等調查研究;參與相關法規、政策、規劃、標準的制定、實施以及規劃重大項目和技術經濟政策的前期調研論證等工作,爭取國家對行業給予有關優惠政策支持。
(三)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或授權,開展行業准入資格審查、行業特有工種勞動技能鑒定以及行業統計等工作;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組織行業相關競賽評比。
(四)參加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相關的評價、交流,開展各種技術評價的咨詢診斷等活動。
(五)組織開展行業內人才、技術、職業、管理、法規等培訓,促進人才、技術交流。
(六)組織全國再生資源國際交流、專題研討、技術推廣、會員間合作等活動,不斷拓展國內外、行業內外的交流與合作,培育大市場,開創新業態,發展新產業,建設新體系。
(七)實施品牌戰略推進,促進企業創新、產學研貿相結合,提高行業整體水平,增強國際競爭力。
(八)代錶行業權益,反映會員訴求,協調會員關系,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組織制定行規行約,督促會員守法經營,協助查處違法行為,組織檢查,開展行業和社會公益活動,促進再生資源市場不斷規范化。
(九)在政府的指導下,代錶行業或組織會員單位進行反傾銷、反補貼以及相應保障措施等有關工作,建立預警機制,保護我國再生資源產業健康發展。
(十)接受政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協會實行單位會員制。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中國境內注冊的合法組織;
(二)承認並遵守本協會章程;
(三)有參加本協會的意願,在再生資源及相關領域有一定的誠信聲譽和影響力。
第十條 本協會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和單位簡介;
(二)經調查核實、履行登記後,經協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本協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力: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享受本協會的服務;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本協會會員必須履行下列職責和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時足額繳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由協會秘書處進行調查並根據章程提出處理意見,經理事會表決,予以相應處罰;嚴重違反本章程的,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財務報告及經費管理辦法;
(五)制定並修改會費標准;
(六)討論並決定協會重大事項變更及協會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責: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決定分支機構、辦事機構的設立和撤銷,決定副秘書長、各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報告;
(六)提出制定和修改章程的意見;
(七)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本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日常工作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四、六、七、八、九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有一定的組織工作能力和業務能力,在再生資源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日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作風正派,辦事公道,努力學習,熱心行業服務。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提名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分支機構負責人入選,由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二十九條 協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常務副會長受會長委託可主持日常工作。
第三十條 本協會設專職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秘書長、副秘書長協助搞好理事會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三)對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業績進行考核,向理事會提出表彰、獎勵建議。
(四)處理會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財務和資產管理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或接受政府委託承擔工作任務的費用收入;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協會規定標准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核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賬目清理交接手續後方能離任。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有關管理規定,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會員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時,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提出修改建議,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於2008年4月28日第四屆五次理事會建議修改,並提交第五屆會員大會於2008年 10 月27 日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貳』 中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協會的業務范圍
(一)代錶行業權益,反映會員要求,維護會員、行業合法權益;
(二)負責再生資源行業的協調和管理,協助和承擔政府主管部門委託的部分行業管理職能;
(三)接受政府主管部門委託,參與再生資源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及標準的制定,並組織實施。
(四)組織收集、整理和傳遞國內外再生資源行業信息和科學技術信息;開展行業統計、市場預測;向政府提出制定行業政策、規劃和法規的建議;
(五)承擔國家課題研究,推廣再生資源產業新技術、新工藝;參與組織科技成果評審,促進行業技術進步;
(六)組織再生資源行業專業人才、專業技術培訓;組織再生資源特有工種勞動技能鑒定;組織專家對回收利用工作的難點問題進行研究,提供咨詢服務。
(七)促進同行間、國內外企業間橫向聯系,組織會員之間、國內外同行業之間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八)出版再生資源刊物,編印參考資料,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協會辦有《再生資源工作通訊》,建有「中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為會員提供全方位服務。
『叄』 中國再生資源開發有限公司這樣的國企可以去嗎
可以,好單位,做再生資源前景可觀,也是國家現在的戰略。
中國再生資源開發有限公司(簡稱中再生公司)是經國務院批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於1989年5月在北京成立的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投資控股的我國最大的專業性再生資源回收企業,是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集經營、生產加工、科研、管理為一體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公司具有流通企業進出口經營權、代理權。本公司注冊資金人民幣一億元,總資產十億多元。 在天津設有再生資源研究所、全國再生資源科技信息中心站、全國再生資源行業特有工種技能鑒定站,是中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協會會長單位。
『肆』 中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協會的介紹
中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是由全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社會團體、科研機構自願組成的國家一級社團組織,隸屬於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協會現有會員500餘家,涵蓋全國再生資源行業10,000多家企業;辦有《再生資源工作通訊》、《再生資源與循環經濟》雜志和「中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三大信息平台;設有10個專門委員會,由國內外業內30多位頂級專家擔任專家委員會委員。
『伍』 再生資源辦公室屬於哪個單位
每個地方都有再生資源管理辦公室,專職從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監管。有的地方主管部門是供銷聯社,有的地方是商務局
『陸』 什麼屬於再生資源
可再生資源也稱可更新資源,它的概念是一個動態的概念,其具體的含義是:「其更新、或者說是再生速度大於或等於我們開發利用速度的資源。」煤是比較典型的非可再生資源,它之所以是非可再生資源就是因為它的形成需要漫長的地質歷史年代,而我們人的生命周期比它短許多,我們等不到它再形成了才利用----它的形成速度遠遠大於我們對它的開采利用速度。
所以,不僅非可再生資源的數量是有限的,在一定的時間跟空間尺度內,可再生資源的數量也是有限的。也就是說,可再生資源也並不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資源」,它是一個動態的概念。可再生資源只有在我們控制了量的情況下,權衡了開采量及該資源的再生量,使我們的開發利用速率小於其形成速率的條件下,才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
所以說 水是非可再生資源 因為人類消耗它的量是非常大的,遠大於人類重新獲得淡水的量(只有淡水才對於我們是有意義的)人類只能利用到地下水和經過凈化的水而其量實在是太少了,所以現在大多城市缺水,提倡節約用水.或許等科學發達了,人類能高效,快速的把海水轉化為淡水的時候,水就會歸納為可再生資源了.
『柒』 上海交投再生資源管理有限公司怎麼樣
上海交投再生資源管理有限公司是2009-11-05在上海市寶山區注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注冊地址位於寶山區蘊川路2828號。
上海交投再生資源管理有限公司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是913101136972047158,企業法人滕菲,目前企業處於開業狀態。
上海交投再生資源管理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是:專業收集、分揀廢舊電子、電器產品;在資源再生、環保專業技術領域內從事技術服務、技術咨詢、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商務信息咨詢;電子商務(不得從事增值電信、金融業務);電子產品、通訊設備、五金交電、環保產品及設備、辦公用品、金屬材料及製品銷售;家電維修;家用電器的批兼零。[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
『捌』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的決定(2021)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
為加強再生資源的回收管理,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維護公共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二、將第三條修改為:
市商務部門是再生資源回收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規劃,指導制定回收行業經營規范,加強行業信用監管。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促進再生資源發展的政策制定,組織實施再生資源利用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應用和產業化示範。
綠化市容部門負責可回收物回收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推進可回收物回收服務點、中轉站和集散場建設。
經濟信息化、規劃資源、國有資產、財政、住房城鄉建設管理、房屋管理、公安、市場監管、生態環境、城管執法、應急管理、教育、統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再生資源回收的相關管理工作。三、將第七條第二款修改為:
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布局規劃及相關設施建設活動,應當與環衛設施的規劃建設相銜接,實現再生資源回收體系與生活垃圾分類清運體系兼容共享。四、刪去第八條、第九條。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八條(新技術、新模式發展):
鼓勵企業採用「互聯網+回收」、投放智能回收機等技術和方式,實現再生資源回收線上線下有機結合,推廣便捷的交投方式。
引導相關企業與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合作,促進綠色消費和再生資源回收。六、刪去第十二條。七、將第十三條修改為:
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八、將第十四條修改為: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事項整合到營業執照上,市場監管部門核准市場主體注冊登記後,通過市大數據資源平台將相關信息共享給相關部門。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市場監管部門通過市大數據資源平台及時將備案信息共享給相關部門。
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回收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還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15日內,向所在地的區公安部門備案。
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回收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區公安部門辦理變更手續。九、刪去第二十二條。十、將第二十八條條標修改為「無照經營的法律責任」,刪去第一款、第二款中的「《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等」,刪去第三款。十一、將第三十三條中的「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十二、其他修改:
在第二條第一款「生產」之後增加「經營」,將第二款中的「報廢汽車」修改為「報廢機動車」。
將第五條條標修改為「行業組織」,刪去第一款中的「監督會員的經營活動」。
將第七條第一款中的「城鄉規劃」修改為「國土空間規劃」。
刪去第二十三條中的「鼓勵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利用電子商務等形式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務」。
在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名錄」之後增加「再生資源回收指導目錄」、刪去第四項。
刪去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中的「經備案的」、在「數量」之後增加「去向」。
在第二十七條「綠化市容」之後增加「住房城鄉建設管理」。
刪去第二十九條中的「市商務部門」。
將條款中的「環保」均修改為「生態環境」、「工商」均修改為「市場監管」、「建設交通」均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區縣」均修改為「區」、「市再生資源協會」均修改為「再生資源行業組織」。
本決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部分文字和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玖』 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的經營備案
相關依據
《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7年第8號)
根據上海市商務委員會《關於本市實施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登記的通知》精神,上海廢舊物資回收行業協會受上海市商務委員會委託,具體負責受理備案登記事項,由各區(縣)工作處對本市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企業按規定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一)申請備案的經營者憑單位介紹信或備案登記申請書到所在區(縣)行業協會工作處領取《上海市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申請登記表》(一式叄份)和《上海市再生資源回收經營半年報信息表》(一式叄份),並按規定內容認真填寫,不得復印或復寫。
(二)經營者將上述填好的列表及下列證明材料,按規定期限一並交至所在區(縣)行業協會工作處,辦理備案登記申請。
1、單位介紹信或備案登記申請書(加蓋公章);
2、《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原件審核後退還);
3、法定代表人、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原件審核後退還);
4、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的企業,還需提供《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原件審核後退還);
5、是本會會員的,提供《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原件審核後退還)。
(三)各區(縣)行業協會工作處按照《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說明》的要求,對備案登記材料包括《營業執照》所記載的各種信息是否一致;《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是否在有效期內等進行核對,並在《備案申請登記表》上「派駐地工作處意見」一欄簽署意見,加蓋印章後,統一送至所在區(縣)商務主管部門。
(四)各區(縣)商務主管部門收到行業協會工作處送達的《備案申請登記表》後根據《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說明》所規定的內容進行審核,並在「區(縣)商務主管部門意見」一欄簽署審核意見並加蓋公章後,再交還給行業協會工作處。
(五)各區(縣)行業協會工作處將經所在區(縣)商務主管部門審核後的《備案登記申請表》及申請備案登記經營者的申請材料一並送至行業協會秘書處。
(六)行業協會秘書處對符合要求的經營者,按規定統一編號,並將經營者信息輸入計算機進行備案,統一列印「《再生資源回收經營備案登記證明》(續)」,並通過工作處向備案申請經營者統一發放,經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後,由工作處統一收回送至秘書處,秘書處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經審核無誤的,辦理備案登記手續,發放《再生資源回收經營備案登記證明》。
(七)本市市、區(縣)兩級商務部門是負責備案登記的行政主管部門。上海廢舊物資回收行業協會授上海市商務委員會委託,負責辦理備案登記手續時,要完整准確地記錄和保存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備案登記信息和登記材料,建立備案登記檔案;並於每年的7月10日和次年的1月10日前,對本市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備案登記信息進行匯總,並將《上海市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登記統計表》報送上海市商務委員會相關部門;各區(縣)工作處同樣要對本區(縣)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備案登記信息進行匯總,並將《上海市××區(縣)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登記統計表》報送所在區(縣)商務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