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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礦山資源整合權

發布時間: 2022-07-29 00:01:43

『壹』 什麼是礦產資源開發整合

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結合產業政策和產業調整需要,按照礦業可持續發展要求,通過收購、參股和兼並等方式,對礦山企業依法開採的礦產資源及礦山企業的生產要素進行重組,逐步形成以大型礦業集團為主體,大中小型礦山協調發展的礦產開發新格局,實現資源優化配置和礦山開發合理布局。是集中解決礦山開發布局不合理,實現資源規模化和集約化開發的重要手段,是從源頭有效治理礦業秩序混亂的基礎性工作,是調整礦業經濟結構,促進礦業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有效途徑。

『貳』 什麼叫做煤礦資源整合

關閉小煤礦,私人煤礦
讓國有大煤礦來進行生產

『叄』 什麼是礦產資源整合

礦產資源整合就是把產量低的集合到一家大公司旗下。不讓個人開采

『肆』 礦產資源有哪些分類方法

按礦物的性質分類:

(1)無毒且必需元素:鉀石鹽、金剛石、石棉、石英。

(2)強烈毒性元素:紅鉈礦、毒重石、膽礬、毒砂、雌黃、雄黃、砷華、砷化氫、辰砂、方鉛礦、光鹵石等。

(3)含有毒元素但本身無毒礦物,含有有毒元素但本身一般無毒,主要是在冶煉和使用中可能會造成傷害,包括閃鋅礦、綠柱石、鉻鐵礦、重晶石、螢石、自然金。

(4)礦物為放射性礦物:鈾等。

礦物資源,又名礦產資源,是指經過地質成礦作用而形成的,天然賦存於地殼內部或地表埋藏於地下或出露於地表,呈固態、液態或氣態的,並具有開發利用價值的礦物或有用元素的集合體。礦產資源屬於非可再生資源,其儲量是有限的。

目前世界已知的礦產有160多種,其中80多種應用較廣泛。按其特點和用途,通常分為四類:能源礦產11種;金屬礦產59種;非金屬礦產92種;水氣礦產6種。共有168種礦種。

(4)什麼是礦山資源整合權擴展閱讀

傳統礦產資源管理忽視礦產資源規劃和礦產開發規劃。礦產資源分散開采、化小開采、分層設計礦山企業的現象嚴重,場所健康安全事故多發、生態環境破壞嚴重,少數企業囤積礦產資源並趨向資源壟斷、國家缺乏投放市場的資源,市場因資源壟斷壁壘而阻止競爭和擾亂秩序。

出現此類現象時,便被迫從末端花大力氣進行全國性的整合運動,於是出現了全國"運動式"的礦業權整合,整合中也曾出現"國進民退"、"大吃小"和"小吃大"情況,礦產資源儲量沒有在礦業權整合中真正得到更多的增加。

並且,更多的增長的可能是儲量"泡沫",礦產資源管理也並沒有因礦業權整合而減少更多的工作量,管理效率提高得也不是很明顯,但礦產資源浪費現象的確有所改觀。礦業權整合造成巨大的社會成本,其主要原因就是市場失靈時缺乏礦產資源規劃和礦產開發規劃的事先調控。

『伍』 +1>2———福建礦業整合模式

生產小礦 「關閉、淘汰、聯合、改造」工作在福建省起步較早。2001年和2004年福建省政府制定下發的 《福建省生產小礦關閉、淘汰、聯合、改造工作實施方案》和 《福建省鄉鎮煤礦聯合改造方案》部署開展都涉及資源整合工作,創建了1+1>2的資源整合模式。

3.3.1.1 1+1>2的資源整合模式

這種模式概括講是指一個礦區內兩個或兩個以上獨立開采主體,通過資源的重新配置和生產要素重組,產生一個綜合效益大於單個獨立開采主體效益之和的新主體。具體講是指以現有合法礦山為基礎,通過礦與礦之間合並礦區范圍、聯合改造,以及對已關閉礦山的剩餘資源、零星邊角的空白資源及相鄰礦山之間留設的各類保安礦柱資源進行整合,實現統一規劃,提高礦山生產、技術、安全保障等綜合能力,實現社會效益的最大化;並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對礦山企業各自佔有的資源儲量、資產、負債、技術、人才等各類要素進行重組,明晰和理順產權關系,實現企業利益最大化。

3.3.1.2 整合的前提條件

資源整合不能搞 「一刀切」和 「拉郎配」,否則可能產生負面效應。1+1>2資源整合模式應具備以下前提條件:一是資源條件有利。資源是整合開發的主線和基礎,資源整合區基本都是同屬於一個礦帶、礦床或礦體的群採集中區,礦區地質工作程度較高或本身就屬於無勘探風險的礦種如建築石料、飾面石材等,資源潛力較大,保障程度較高。二是資源整合區具備相同或相近的外部建設地理環境。如地形地貌、交通、水電等外部環境適合於礦山統籌規劃設計,集中開采。三是市場運作基本可行。資源整合區域要有一個相對活躍的礦業權市場和一些資本擴張日益增強的礦業集團公司,通過采礦權收購等方式實現局部資源整合,從而為大范圍資源整合構建基本框架。如上杭紫金礦業集團公司通過收購東南礦段采礦權,實現了紫金山西北礦段和東南礦段的統一開發。四是要有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資源整合是國務院實行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符合國家資源政策和法律法規要求。但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可能涉及合法采礦權的關閉問題,需要政府的政策支持。

3.3.1.3 資源整合的指標

礦產資源整合是集中解決礦山開發布局不合理,實現資源規模化、集約化開發的重要手段,是有效治理礦業秩序混亂的基礎性工作,是調整礦業結構、促進礦業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的有效途徑,對於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走新型工業化道路具有重大意義。通過資源整合,要達到以下總體目標:即礦山企業 「多、小、散、弱」的局面得到明顯改善,礦山開發布局合理,礦山安全生產條件、礦區生態環境得到明顯改善,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水平明顯提高,礦產資源對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保障能力明顯增強。具體衡量1+1>2資源整合好壞的關鍵,在於是否實現了6項指標,即 「三個下降、三個提高」。

(1)生產小礦數量明顯下降。福建省現有的4150個左右礦山中,80%以上屬於小型礦山和小礦,通過資源整合,要大幅度地減少小礦數量,使大、中、小型礦山保持一個適當的比例。

(2)礦山安全生產事故明顯下降。通過整合,礦山安全生產技術裝備水平和從業人員安全素質得到提高,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得到落實,因礦山開發布局不合理引起的安全隱患得以消除,礦山安全生產事故不斷下降,煤炭百萬噸死亡率不斷下降。

(3)礦區環境污染物排放總量明顯下降。通過整合,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能力得到加強,廢棄物集中堆放,污染物集中治理並達標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明顯減少。

(4)礦山生產能力得到提高。通過整合,建築石料、飾面石材、水泥用灰岩、葉蠟石、高嶺土等福建省優勢非金屬礦產,礦山生產規模普遍達到中型生產能力,煤炭企業開采極薄煤層年生產能力不低於6萬噸,其他條件下的礦井年生產能力不低於15萬噸。

(5)礦山開發集中度得到提高。通過整合,一個礦區原則上只設置一個采礦權,由一個采礦主體開采,使一礦多開、大礦小開的問題得到根本解決,對確因地質條件限制、開采技術限制和歷史形成的開采條件限制不適於設置一個采礦權的,經過論證、規劃後,可設置兩個或兩個以上采礦權;礦產資源向開采技術先進、開發利用水平高、安全生產裝備條件好和礦區生態環境得到有效保護的優勢企業集聚,提高產業集中度。

(6)礦產資源利用率得到提高。通過整合,解放礦與礦之間的邊界、殘留礦柱資源,生產系統和開拓布局更加合理,采礦方法和選礦工藝更加科學,共生、伴生礦產得到綜合利用,廢石、尾礦等得到二次開發或妥善保存,開採回採率和資源利用率得到提高。

3.3.1.4 資源整合的有效措施

資源整合既涉及歷史遺留問題,也涉及現實經濟利益的再分配,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工作難度大,是一項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要實現1+1>2資源整合指標,應採取以下6個方面措施:

(1)科學編制資源整合方案。整合方案是整合的基礎,只有科學編制合理可行的整合方案,資源的整合工作才能有效地推進。政府要組織力量對當地礦產資源分布、開發及礦業權設置情況進行全面調查研究,針對優勢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長期存在的大礦小開、一礦多開、資源利用和礦山布局不合理等問題,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編制科學的資源整合方案。劃定資源整合區,完成整合的基本框架構思及前期准備工作。

(2)政府引導,市場運作。以資源為基礎,采礦權為紐帶,堅持政府引導和市場運作相結合,綜合運用法律、經濟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採用收購、參股、兼並等方式,依法推進整合工作。在實施過程中,要切實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益和顯化資源價值,切實保護采礦權人、投資者、農村集體、職工的既得利益。

(3)明晰產權。產權是資源整合的核心,產權明晰與否,直接決定著整合工作的成效,也是鞏固整合成果的必備前提。礦山企業之間由於佔有的資源儲量有多有少;礦石品位有高有低;開采條件有難有易;交通、井巷、安全、環保等礦山基礎設施投入各有不同,所以無論是資產還是資源都要進行科學的評估和有效的確認。福建省部分鄉鎮煤礦由於歷史原因,名義上是鄉鎮集體企業,但各生產礦井又由多個業主投資,形成 「一礦多證」和 「礦中礦、硐中硐、多主體」的辦礦特徵。由於產權不清,導致礦井布局不合理,生產規模小,私下轉讓,爭搶資源,管理混亂,安全、環保措施難以落實。因此,要通過多種方式,做好礦山企業的產權明晰及重組工作,做到被兼並的有合理的股份,被收購的有合理的補償,在解決各方利益,明晰和理順產權關系的基礎上,實現 「一礦、一證、一個經濟實體」的整合目標。

(4)政策激勵。①對已關閉礦山按照分類管理原則可將剩餘資源儲量列入整合范圍。福建省目前有501家非煤礦山和33家煤炭礦山沒有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66家煤礦井年生產能力達不到3萬噸以上的規模,這600家礦山 (井)都被列入應關閉對象,主要原因是安全生產條件和生產能力達不到國家規定的要求。這些礦山雖然規模不大,但 「五臟俱全」,有的為了求得生存,在安全技改等方面已投入大量資金。因此,凡可以列入資源整合范圍的,應允許其參與整合,這樣不但可以化解社會矛盾,減輕監管部門壓力,還可以使資源得以充分利用,但對於受地質、資源、安全等主客觀因素限制以及在禁采區范圍內,無法參與資源整合的,絕不能搞 「拉郎配」,否則,就無法實現1+1>2資源整合的目的。②對於列入資源整合的合法礦山,各地要加大財政支持力度,給予適度經濟補償。整合工作從紙上談兵到實際操作的過程中,中間要經歷規劃、立項、設計、施工、驗收、發證等環節,時間消耗長,被整合對象因整合需要被迫停止生產,利益受損,適當的經濟補償於情於理都不為過。③實行資源最優化配置。同一礦區多家礦山之間整合,按最大投影范圍劃定礦區范圍,新增的零星邊角空白資源、解放出來的礦與礦之間隔離礦柱資源、需要向下延伸開採的資源,按協議方式出讓,收取采礦權價款,該類價款按評估值和集體研究公示後的定價收取。④對整合後重新設置的采礦權,在辦理有關證照時,國土資源、經貿、工商、安監、煤監等部門要簡化程序、優先審批、優先辦理。由於礦山開采涉及多部門審批問題,適用的法律法規各不相同,辦理程序和所要求的法定要件也不一樣,因此,各部門要明確分工,落實責任。可採用聯合辦公、集中審批的方式來提高審批發證的工作效率。⑤礦山企業重組後,保持原稅收收益分配比例不變,讓利企業。維護地方經濟穩定發展。

(5)以關促整。就福建省而言,煤、飾面石材、建築石料、石灰石、鐵、鉛、鋅等開采礦山是資源整合的重點,解決一礦多開、大礦小開、挖 「天窗」開采、理順產權關系是整合的難點。對影響大礦統一規劃開采或挖 「天窗」開採的小礦,凡能夠與大礦進行整合的,由大礦採取合理補償、整體收購或聯合經營等方式進行整合。不能整合或拒絕參加整合的礦山,相關部門不得為其辦理有關證照延續、變更手續,證照到期後,由當地政府依法關閉。

(6)公開公正。無論是整合方案的編制、審批,還是具體的實施,都要公開運作,接受社會的監督。無論是煤還是非煤礦山的資源整合,都要做到 「五個嚴防」,既嚴防借整合之名逃避關閉,嚴防整合期間突擊生產,嚴防有名無實的 「假整合」,嚴防驗收走過場,嚴防借整合名義任意擴大礦區范圍。

1+1>2資源整合的本質是實現社會綜合效益最大化,這種綜合效益不但體現在整合後企業經濟利益的增長,而且體現在政府作為礦產資源管理者,所要實現的資源效益、環境效益、礦產品效益、安全效益、規模效益的最大化。資源整合是一項探索性很強的工作,福建省目前還沒有多少可供借鑒的成功經驗,按照1+1>2的資源整合思路去引導資源工作,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陸』 保大限小強礦業———遼寧省礦業整合模式

遼寧省把礦產資源整合納入政府工作議程,制定下發了 《遼寧省礦產資源整合工作方案》,提出了堅持科學規劃、依法有序、合理開發、明晰產權、以大並小、以優並劣、先關閉後整合、政府協調指導下的市場化運作與審批8項原則,對礦山生產規模小、布局散亂、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開采工藝落後、破壞生態、污染環境等礦區進行資源整合。

對影響大礦統一規劃開採的小礦,凡能夠與大礦進行整合的,由大礦採取合理補償、整體收購或聯合經營等方式進行整合;對於多個礦山包圍的零星資源或已關閉礦山尚有開采價值的剩餘資源,具備公開出讓條件的,通過公開出讓的方式,由其周邊礦山企業競買;對不具備公開出讓條件的,根據資源賦存條件、地質條件、安全條件和經濟條件等因素,由發證機關組織相關部門及專家進行論證後,確定資源整合給其周邊某一個礦山企業;整合礦山原則上不得擴大礦區范圍,整合前礦業權未進行有償處置的礦山,整合時按規定進行處置,整合後礦山的設計生產能力不得低於規定的開采規模要求;凡不能按期完成整合任務的市,暫停探礦權、采礦權等相關證照的審批。

3.3.7.1 收購采礦權———鞍山市胡家廟子鐵礦資源整合

專項整治前,胡家廟子鐵礦區共有合法開采權的民營和集體礦山企業23家,設計年生產能力從1萬噸至20萬噸不等,大礦分割開采,資源利用效率低,損失浪費嚴重。為合理利用和有效保護鐵礦資源,省整規領導小組責成礦政管理部門對全省重點礦山、重點礦區進行了資源開發整合規劃,並根據礦山實際情況,指導各市及時開展了重點礦區整治工作。針對胡家廟子鐵礦區的具體情況,省整規辦引導重點礦區通過三種方式實現了重點礦區的有序開發。一是對7家采選聯合企業,經雙方多次協商,反復比較,權衡利弊,由鞍鋼整體收購此類企業采礦權。鞍礦公司可隨時進入該地區礦山實施大規模開采,原礦權人即時撤出采場,在滿足鞍鋼對鐵礦石需要的前提下,按采礦成本價及采礦證所標明的剩餘礦石量償還原礦主,直至采礦證所標明的礦量償還完畢。二是對9家只有礦山企業而無選礦廠的民營礦主,鞍礦公司只收購采礦權,采礦證標明的剩餘礦量歸原礦主所有,如果鞍鋼需要,可隨時對該地區礦山實施大規模開采、原礦主應立即撤出,鞍礦公司對該地區的鐵礦石全部予以收購。三是對7家經營權已轉讓的采礦權,按采礦證性質,屬集體所有制企業的由村委會解除其與某民營企業簽訂的經營和土地租賃合同,同時由鞍礦公司與村委會重新簽訂采礦權、經營權和土地租賃合同,鞍礦公司支付村委會采礦權轉讓費500萬元、承包經營費和土地租賃費330萬元。在此基礎上,鞍礦公司還分別與礦山企業法人代表簽訂了經濟補償協議。通過綜合整治,最後由鞍鋼集團鞍山礦業公司與遼寧恆業集團共同出資組建了鞍千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對胡家廟子鐵礦進行科學、合理的規劃和開采,設計規模為年產鐵礦石1500萬噸、鐵精礦300萬噸,鐵精礦品位達67.5%以上,尾礦品位10%以下。目前,原小礦點形成的隔離帶和低品位鐵礦已建設成大型露天采場,做到規范開采、資源合理利用。

3.3.7.2 保護環境、節約集約用地———西鞍山鐵礦資源整合

西鞍山位於鞍山的南大門,該區賦存17億噸鐵礦、1億噸硅石礦,原有12家礦山企業開采。針對大規模開發帶來礦山生態環境的巨大破壞,省整規領導小組在整頓和規范礦業秩序的推動下,結合礦產資源整合,協調指導鞍山市大力開展礦山綜合整治工作。根據1999年鞍山市政府下發的 《轉發市計委關於加強西鞍山自然景觀保護意見的通知》,編制了 《西鞍山自然景觀保護與礦山開採收尾植被恢復總體規劃》,對礦產開發進行限制。一是規劃將西鞍山3座主峰及其南北兩側相關范圍劃為絕對保護區,禁止任何開采活動,並將該區內原有的3家小鐵礦清出絕對保護區,保護了西鞍山景觀的安全;二是將西鞍山北坡下部范圍作為開采相對保護區,對該區內的原有5家硅石礦、7家小鐵礦開采范圍和年限進行調整和壓縮,按登記年限提前關閉了5家硅石礦和3家鐵礦,協調剩下的4家鐵礦采礦權轉讓,由鞍鋼統一管理開采。目前西鞍山7家鐵礦已全部關停,西鞍山將作為鞍鋼大型後備礦山,留做將來統一規劃大規模地下開采。

『柒』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土資源部等部門對礦產資源開發進行整合意見的通知

( 國辦發 [2006]108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土資源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監察部、財政部、商務部、工商總局、環保總局、安全監管總局 《對礦產資源進行整合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對礦產資源開發進行整合的意見

對礦產資源開發進行整合是集中解決礦山開發布局不合理,實現資源規模化、集約化開發的重要手段,是從源頭有效治理礦業秩序混亂的基礎性工作,是調整礦業結構、促進礦業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的有效途徑,對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走新型工業化道路具有重大意義。各地根據 《國務院關於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 國發 [2005]28 號) 的要求,在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同時,開展了以煤炭等重要礦種為重點的整合工作,取得了積極進展。但在具體實施中,存在一些亟須解決的問題: 一些地方做法不規范,只注重運用行政手段,不按市場經濟規律辦事,損害了國家利益和礦業權人合法權益; 有的地區對整合工作重要性的認識不到位,有畏難情緒,工作進展緩慢; 有些違規礦山企業借整合之名拖延以致逃避關閉等。為進一步推進和規范整合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結合產業政策和產業結構調整需要,按照礦業可持續發展的要求,通過收購、參股、兼並等方式,對礦山企業依法開採的礦產資源及礦山企業的生產要素進行重組,逐步形成以大型礦業集團為主體,大中小型礦山協調發展的礦產開發新格局,實現資源優化配置、礦山開發合理布局,增強礦產資源對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保障能力。

二、目標任務

通過整合,使礦山企業 「多、小、散」的局面得到明顯改變,礦山開發布局趨於合理,礦山企業結構不斷優化,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明顯提高,礦山安全生產條件和礦區生態環境得到明顯改善,礦產資源對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保障能力明顯增強。

( 一) 礦山開發布局明顯合理。按照礦產資源自然賦存狀況、地質條件和礦產資源規劃,合理編制礦業權設置方案,重新劃分礦區范圍,確定開采規模,一個礦區只設置一個采礦權,徹底解決大礦小開、一礦多開等問題。通過整合,重點礦區和重要礦種的礦業權設置符合規劃要求。

( 二) 礦山企業結構明顯優化。以優並劣,扶優扶強,礦產資源向開采技術先進、開發利用水平高、安全生產裝備條件好和礦區生態環境得到有效保護的優勢企業集聚。通過整合,使礦山企業規模化、集約化水平明顯提高,礦山企業數量明顯減少。

( 三) 開發利用水平明顯提高。採用科學的采礦方法和選礦工藝,使礦產資源開採回採率和選礦回收率達到設計要求,共生、伴生礦產得到綜合利用,廢石、尾礦等礦業固體廢物得到安全存放和二次開發。通過整合,使整合區域內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率明顯提高。

( 四) 安全生產狀況明顯好轉。認真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強化安全監管監察,落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提高礦山企業安全生產技術裝備水平和從業人員安全素質,改善礦山安全生產條件,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通過整合,使因礦山開發布局不合理引起的安全隱患基本消除。

( 五) 礦山生態環境明顯改善。按照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保總局 《關於逐步建立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責任機制的指導意見》的要求,建立健全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制度,制訂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通過整合,實施廢棄物集中貯存、處置,污染物集中治理並達標排放,重點礦區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明顯減少,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得到預防與控制。

三、基本原則

( 一) 統一規劃,分步實施。整合工作應按照礦產資源規劃、國家對有關礦產資源總量控制以及產業結構調整和產業發展規劃等規定,有計劃地分步實施。

( 二) 以大並小,以優並劣。整合工作應根據資源自然賦存狀況,遵循市場經濟規律,結合企業重組、改制、改造,以規模大和技術、管理、裝備水平高的礦山作為主體,整合其他礦山。

( 三) 突出重點,分類指導。重點整合影響大礦統一規劃開採的小礦、小礦密集區、對國民經濟發展有較大影響的重要礦種和優勢礦產; 根據不同地區、不同礦種和礦山企業的具體情況,因地制宜、因勢利導地做好整合工作。

( 四) 政府引導,市場運作。以資源為基礎、礦業權為紐帶,堅持政府引導和市場運作相結合,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推進整合工作。

( 五) 統籌兼顧,公開公正。兼顧各方利益,依法保護采礦權人的合法權益,積極穩妥推進,維護社會穩定; 公開整合過程,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四、整合范圍

( 一) 重要礦種。煤、鐵、錳、銅、鋁、鉛、鋅、鉬、金、鎢、錫、銻、稀土、磷、鉀鹽等礦種,以及其他對各地經濟社會發展具有較大影響的礦種。

( 二) 重點礦區。影響大礦統一規劃開採的小礦,一礦多開、大礦小開的礦區,小礦密集區,位於地質環境脆弱區范圍內的礦區。

( 三) 其他礦山。開采方法和技術裝備落後,資源利用水平低的礦山; 生產規模長期達不到設計要求,管理水平低、存在安全隱患,社會效益、環境效益較差的礦山。

五、工作安排

整合工作以省級行政區域為單元進行。各省 ( 區、市) 要在 2007 年 3 月底前,完成整合總體方案的編制、備案工作; 在 2007 年年底前,完成 3 個以上重要礦種和 5 個以上重點礦區的整合工作; 在 2008 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整合工作。整合工作分為編制總體方案、制訂實施方案、方案實施和檢查驗收四個階段。

( 一) 編制總體方案。各省 ( 區、市) 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和市 ( 地) 、縣級人民政府對礦產資源開發現狀進行調查摸底,確定整合范圍,明確工作任務,編制省級整合總體方案,並報國土資源部和發展改革委備案。省級整合總體方案應包括整合目標、進度安排、任務分工和責任落實等內容。整合區域跨省級行政區域的,由相關省份協商編制總體方案; 協商不一致的,由國土資源部商發展改革委根據礦產資源自然賦存狀況和地質條件協調確定。

( 二) 制訂實施方案。各省 ( 區、市) 人民政府要依據省級整合總體方案組織國土資源部門和市 ( 地) 、縣級人民政府編制礦區整合實施方案。整合實施方案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整合實施方案應包括整合礦區礦產資源概況、已有礦業權設置情況、整合後擬設置礦業權方案、整合工作進度及保障措施等內容。

( 三) 方案實施。按照批準的礦區整合實施方案,確定整合後的主體,明確擬設置采礦權的礦區范圍,按照基本建設程序編制礦山整合技術改造設計方案,重新編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等資料,換發采礦許可證等相關證照 ( 煤礦企業還應重新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 ,實施礦山生產系統停產改造,經驗收合格後,按整合後礦山生產技術方案組織生產。生產技術方案要充分採用能夠節約資源和清潔生產的新技術、新工藝。

( 四) 檢查驗收。各省 ( 區、市) 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整合工作進行自查,並向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部際聯席會議提交自查報告。國土資源部、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適時對全國的整合工作進行檢查驗收,並向國務院作出報告。

六、保障措施

( 一) 加強領導,確保實施。整合工作是一項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工作難度大的系統工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整合工作由省級人民政府負總責,省級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各成員單位按各自職能具體組織實施,同時加強通力協作,確保整合任務落到實處。有關部門要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審批整合後需重新辦理的有關證照。國土資源部、發展改革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指導和協調,及時研究解決整合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 二) 明確分工,落實責任。地方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對整合區域內的資源和礦業權設置情況進行調查摸底,會同發展改革部門組織審查礦區整合實施方案,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參與審查煤炭礦區整合實施方案。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劃定礦區范圍,依法辦理采礦許可證。工商部門負責對擬設礦山企業依法辦理企業名稱預核准和注冊登記手續。環保部門負責對嚴重破壞生態、污染環境的礦山企業依法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關閉,對整合後礦山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進行審批。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礦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工作,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提請當地政府予以關閉,對整合後礦山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審核,依法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負責對整合改造後的煤礦依法辦理煤炭生產許可證。公安部門負責整合礦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及時依法處置關閉礦山的爆炸物品,依法核定整合後礦山的爆炸物品用量。監察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監督檢查,對整合工作中存在的濫用職權、失職瀆職、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等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查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 三) 規范操作,依法推進。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注重運用經濟手段推進整合工作,切實保護參與整合的礦業權人的合法權益。對影響大礦統一規劃開採的小礦,凡能夠與大礦進行整合的,由大礦採取合理補償、整體收購或聯合經營等方式進行整合。國有礦山企業之間的整合可在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監管下,採用資產整體劃撥的方式進行。整合礦山原則上不得擴大礦區范圍,確需擴大的,必須列入省級整合總體方案,並報國土資源部備案。整合前礦業權未進行有償處置的礦山,整合時要按規定進行處置。整合後礦山的設計生產能力不得低於規定的開采規模要求。整合期間,整合區域及其毗鄰地區暫停新設置探礦權、采礦權。按整合實施方案設置的采礦權審批工作要嚴格按規定的許可權進行。按照實施方案被列為整合對象但不願參加整合的礦山,其有關證照到期後,相關部門不再為其辦理證照延續、變更手續,由當地政府依法收回納入整合范圍。已列入關閉名單的礦山企業以及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應予以關閉的礦山企業,不參與整合,其資源需要重新開發利用的,由省級國土資源部門根據礦產資源規劃組織編制礦業權設置方案,並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和國土資源部備案後,按規定的許可權審批探礦權和采礦權。

( 四) 健全制度,加強督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建立監督管理和責任追究制度,加強督促檢查,及時發現和解決有關問題,推動整合工作扎實開展,嚴防整合礦山弄虛作假、超能力生產。凡不能按期完成整合任務的地區,暫停探礦權、采礦權等相關證照的審批。各地要加強政策研究,總結和推廣典型經驗,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礦產資源規劃、礦業權市場准入、礦業權市場配置、礦業權價款收益分配、礦產資源開發管理和礦山生態環境恢復補償等配套制度,切實加強對整合後礦山企業的監管,鞏固整合成果,提高礦產資源管理水平,促進礦業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意見要求,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意見。

『捌』 全國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和礦業權實地核查總結通報

汪 民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礦產開發快速發展,為經濟社會建設做出了重要貢獻。但是,由於多方面歷史性原因,礦產開發一度呈現「多、小、散、亂」的局面,不少地方大礦周邊是小礦,小礦「礦挨礦」,礦下還有礦,嚴重影響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同時,礦產資源管理基礎薄弱,部分礦業權交叉重疊、實際情況與登記數據不一致,存在界線不清,底數不準等問題,嚴重影響礦業權市場建設和礦產開發持續健康發展。為了從根本上扭轉這種被動局面,2005年8月,國務院下發《關於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國發〔2005〕28號),決定從治亂、治散、治本三個方面對全國礦產資源開發活動進行全面整頓規范,資源開發整合成為整頓規范工作的三大重要任務之一。考慮到整合工作的復雜性和艱巨性,2006年12月,國務院辦公廳又轉發了國土資源部等部門對礦產資源開發進行整合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108號),對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工作作出專門部署;2009年10月,經國務院同意,國土資源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安部、監察部、財政部、商務部、環境保護部、工商總局、安全監管總局、國家能源局、煤礦安監局等12部門聯合印發通知,召開全國電視電話會議,進一步推進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工作。針對基礎薄弱問題,國土資源部於2007年啟動了全國礦業權實地核查工作。在各地、各部門共同努力下,全國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和礦業權實地核查工作完成了預定的目標任務,取得了明顯成效。

一、礦產資源開發整合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升級,規模化、集約化水平不斷提高

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工作啟動以來,國土資源部等12部門聯合行動,精心組織實施,在煤礦企業兼並重組整合,煤炭、鋼鐵等行業淘汰落後產能,爆炸物品監管和打擊非法采礦犯罪,礦業權出讓審批行為專項清理,稀土等礦產出口配額管理,礦山整頓關閉、整合礦山技改、環評審查、企業設立及相關證照換發等方面互相配合,形成推進整合工作的合力。各省(區、市)積極行動,按照要求,科學編制工作方案,扎實有效推進,通過調查摸底、科學規劃、制定優惠政策、創新整合方式、營造良好氛圍等措施,形成了「政府引導、企業跟進、政策激勵、社會支持」的生動局面。全國礦產資源開發整合階段性任務於2010年底基本完成,2011年初通過國土資源部等12部門組織的檢查驗收,取得明顯的資源、經濟、環境和社會效益。

一是礦產開發結構和布局明顯優化。在多年持續整頓開發秩序的基礎上,河南、內蒙古、遼寧、山西、陝西、雲南等省區先後探索通過對布局不合理礦業權的調整整合,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各省(區、市)結合本地實際,積極推進。2005年以來,全國共完成鐵、銅、鋁等重要礦種6574個礦區的整合,涉及礦業權58809個,佔全國礦業權總數的40%,整合礦區礦業權減少了44%。全國礦山數量從2005年的12.7萬座減少到2010年的11.3萬座,凈減少11.2%。在礦山總數大幅下降的同時,2010年,全國固體礦山產量達到90億噸,比2005年增加38億噸。其中,全國煤炭礦山總數從2005年的1.8萬座減少到2010年的1.3萬座,原煤產量從22.4億噸增長到32.4億噸。5年來,全國煤炭礦山數量減少27.8%,產量增加44.6%;大型礦山從3331座增加到4684座,凈增長40.6%,大中型礦山產量佔全國總產量的75%左右,大型礦業集團為主體,大中小型礦山協調發展的礦產開發格局初步形成。

二是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不斷提高。整合推動礦產資源向開采技術先進、開發利用水平高的優勢企業集聚。釋放了一批礦區的呆滯資源,有效提升了資源開發規模化和集約化水平。一大批礦山採用科學的采礦方法和選礦工藝,開採回採率、選礦回收率和綜合利用率明顯提高。2010年,全國礦產資源綜合利用產值超過千億,比2005年增長了209%。內蒙古煤炭最低開采規模標准提高到90萬噸/年,回採率總體提高了30%以上;山西省煤礦總數壓減60%以上,煤礦平均單井規模由33萬噸/年提高到100萬噸/年。江西省德興銅礦整合後保有資源儲量增加一倍,采選能力達到13萬噸/日,成為亞洲產能規模最大的銅礦;山東省大中型礦山企業佔全部礦山企業比例由9%提高到34%。國土資源部遴選出遼寧省鞍山胡家廟子鐵礦、雲南省安寧縣街磷礦、西藏自治區墨竹工卡甲瑪銅礦等47個整合先進礦山,樹立了一批先進整合的典型。

三是整合礦山安全發展、綠色發展能力明顯增強。通過科學編制整合實施方案,合理調整礦區范圍,一大批歷史上形成的大礦小開,一礦多開,「樓上樓」、「礦中礦」礦業權重疊造成的安全生產隱患問題得到有效解決。遼寧省葫蘆島連山鉬礦區、甘肅省廠壩鉛鋅礦區等一批礦區「多、小、散、亂」的局面發生了明顯轉變。整合礦山落實安全生產和環境治理恢復責任,不斷提高安全裝備水平,安全生產條件明顯改善,廢石廢渣得到妥善處置並集中治理,地質災害防治措施明顯加強。「十一五」期間,全國煤炭百萬噸死亡率由2005年的2.81下降到2010年的0.75,非煤礦山死亡人數下降了45.6%。廣西平果鋁土礦、雲南昆陽磷礦等一批礦山整合後按照「邊開采、邊治理、邊恢復」的方式,積極推進礦山復墾和生態恢復,被評為全國綠色礦山。

四是礦區和諧發展理念初步形成。各地在推進整合工作過程中,綜合運用經濟、法律、技術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協調各方利益,積極穩妥推進整合工作,確保礦區社會穩定;積極探索完善礦產開發收益分配製度,建立健全以工哺農、礦村共建機制,確保當地群眾在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過程中長期受益。多數整合主體在礦山自身不斷發展壯大的同時,積極承擔社會責任,採用多種形式幫助礦區所在地經濟社會發展。山西省部分整合煤礦積極承擔社會責任,投資解決荒山綠化、公路修建、電網改造升級、冬季用煤供暖等問題。雲南省曲靖市全面推行礦村共建,實現了礦區秩序穩定與礦區群眾受益的雙贏。貴州省黔西南州、六盤水市一些礦山設立和諧礦區促進會、基金會,在安排村民就業、基礎設施建設、推動村組經濟發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創造了明顯的社會效益。

五是整合長效機制逐步完善。在整合過程中,國土資源部等12部門進一步加強和完善了共同責任機制,密切協調配合,加強監督檢查,狠抓任務落實,形成了工作推動的合力。各地層層簽訂目標責任書、將掛牌督辦責任分解落實到有關部門,建實了政府牽頭引導、部門協調聯動的整合工作機制。全國稀土礦主產區建立政府聯席會議制度,加強區域聯合監管,初步形成「輕重並舉、南北呼應、政府主導、區域聯動」的新局面。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全面落實礦產資源規劃,推行礦業權設置方案制度,根據資源賦存狀況、地質控礦因素、開發條件和市場需求,合理設置和投放礦業權,保障新設礦業權合理布局,已設礦業權不斷調整優化,從源頭上解決布局不合理問題,完善了整合長效機制;建立礦業權准入標准和退出機制,完善探礦權、采礦權全程管理;規范礦業權市場行為,推進礦業權有形市場建設,促進礦業權出讓轉讓公開公平公正,初步形成保障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的制度體系。

二、礦業權實地核查夯實礦產資源管理基礎,提升管理能力

三年來,全國礦業權實地核查累計投入人員2.8萬人,野外實測累計投入測量設備1.2萬台套,中央、地方和企業累計投入經費22.6億元,於2010年底全面完成了各項礦業權實地核查工作任務,有效地促進了礦業權管理水平的提升。

一是獲得全面系統、真實可靠的礦業權基礎數據。通過核查,核實了近3.7萬個探礦權和11萬多個采礦權的登記數據,全面取得了全國14.9萬個礦業權的拐點坐標數據,並實現了在1980西安坐標系、1985國家高程基準內的統一。實測編制了1.8萬張重要探礦權勘查工程實際材料圖和11萬張采礦權開拓採掘工程分布圖,編制了全國31個省(區、市)礦業權分布圖。所有成果均數字化採集和處理,建成全國礦業權空間資料庫,為科學管理礦業權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二是建立了覆蓋我國所有礦山的地質測量基礎設施,為加強管理和提高服務水平奠定了重要基礎。通過礦業權實地核查,全國共建立測量加密控制點4萬多個,向礦區引入測量控制點16.5萬個,露天采礦權埋設界樁24.3萬個,建立了我國所有礦山的地質控制測量點體系,積累了一批重要基礎地質測繪信息數據,實現了礦業權分布范圍的准確清晰和數字化管理。以本次核查建立的控制點為基準,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礦業權人可以根據監管和生產要求,方便完成全國統一管理所需要的基礎測繪工作,對全國礦山建設特別是基礎測量薄弱地區的礦山建設和管理具有重要意義。

三是系統清理和糾正了礦業權發現的問題,維護了礦業權人的合法權益。由於不同時期管理要求不一、技術手段受限,礦業權基礎數據歷史欠賬較多。相當數量的礦業權實際位置與發證位置不一致,產權關系不清,大量超層越界,引發礦業權糾紛。在礦業權實地核查過程中,對每一個礦業權邊界范圍逐一進行實地測量、清查核實;逐一核查礦業權人相關登記信息,查缺補漏,糾正錯誤。經過實地核查,共發現問題10.8萬個,其中屬於礦界位置方面的問題6.6萬個。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據核查成果,對發現的問題進行系統梳理分類,依法依規清理糾正,有效減少了礦業權權屬糾紛,進一步規范了礦業權權屬管理,維護了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和礦業權人的合法權益。

四是成果及時轉化,完善了礦業權綜合監管平台。核查成果全部數據「上圖入庫」,為礦業權有形市場「五公開」(申請在先、招拍掛、協議出讓、探轉采、轉讓)和礦業權登記信息公開查詢提供了可靠的基礎支撐。全國礦業權市場網今年4月開通以來,全國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發布礦業權出讓轉讓公告、公示和公開項目1.1萬項次,礦業權審批登記結果網上自動公告5.4萬項,接受社會查詢2.8萬次。在湖北、重慶、四川等一些地方開展的成果應用試點中,以核查成果為基礎,依靠信息化手段,破解了礦業權管理部省市縣互聯互通、礦山儲量實時網上動態監管等一系列難題。雲南、甘肅等省結合核查工作,清理注銷了一批過期失效礦業權,解決了大量歷史遺留問題,為整裝勘查區礦業權的准確界定和地質找礦規劃的合理編制奠定了基礎。目前全國探礦權采礦權管理已確立先由縣級主管部門實地核查,而後登記發證的四級聯動機制,並通過礦業權空間資料庫與礦業權配號系統互聯互通,充實改進了全國礦業權統一配號系統和綜合監管平台,推動了「一張圖管礦」建設,促進了礦業權由粗放式管理向精細化管理的轉變。

三、強化礦產資源管理,健全完善長效機制

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和礦業權實地核查兩個專項工作共同的特點是工作難度大,任務十分艱巨,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各有關部門給予了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持,有關技術支撐單位做了大量艱苦的工作,付出了辛勤的努力。下一步,我們將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對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新要求,進一步完善制度,認真組織推進整合常態化管理,推廣應用核查成果,加強礦產資源管理,加快實施找礦突破戰略行動,大力推進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健康發展。

(一)實施整合常態化管理,推動礦產開發結構持續調整優化

要鞏固和擴大整合成果,進一步完善整合長效機制。一是繼續加強部門溝通協調,完善共同責任機制,促進礦產開發可持續健康發展。二是全面實施礦業權設置方案制度,持續優化勘查開采布局,進一步完善整合常態化管理機制,探索建立新立礦業權與深化整合減少礦業權等相互聯動的新機制,在合理管控礦業權數量的同時,有效增加礦產資源供給,持續推動礦業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式轉變。三是認真落實優勢礦產開采總量控制、分類調控和高污染礦產嚴格管控的政策,推動磷礦等地方優勢礦產開發監管區域聯動。四是探索推進礦業權人整合的新模式,深入推進稀土等礦產開發整合,做好整合常態化管理與煤礦企業兼並重組整合、重點領域淘汰落後產能等工作的銜接,促進礦業持續健康發展。

(二)做好礦業權實地核查成果轉化運用,進一步夯實礦產資源管理的基礎

以礦業權實地核查成果為基礎,建立礦業權實地核查成果動態更新機制,實現礦業權基礎數據及時更新,管理系統及時完善。向基層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礦業權人移交成果數據,實現成果數據共享。做好基礎控制點和界樁保護維護工作,充分發揮這些基礎設施在礦山生產和日常監管中的作用。以礦業權實地核查成果為基礎,推進「礦政管理一張圖」建設,進一步完善綜合監管平台。充分運用礦業權實地核查成果做好宏觀分析和戰略研究,調整優化礦業權布局,保障找礦突破戰略行動順利推進。

(三)強化監管調控能力,集中統一從嚴管礦

要進一步增強中央對礦產開發的調控能力,強化秩序監管,依法有序治礦。一是要會同有關部門,全面清理各地出台的礦產資源管理政策,強化集中統一管理。二是科學界定風險高低,規范礦業權分類出讓,嚴格准入退出,遏制礦業權炒作。三是從礦業權設置、出讓、轉讓、延續、變更、注銷等方面,持續強化礦業權配號系統的監控作用,不斷提升「制度+科技」的監管能力。四是實行全國礦產資源衛片執法全覆蓋,構建「天上看、地上查、群眾報、網上管」的立體監管網路。對勘查開采熱點地區,加強監控;對秩序混亂、管理鬆弛的地區,實行礦業權區域限批。

(四)實施找礦突破戰略行動和「礦山復綠」行動,進一步增強資源開發對經濟社會發展的保障能力

10月1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找礦突破戰略行動綱要(2011—2020年)》。下一步,我部將會同有關部門加快實施找礦突破戰略行動,著力推進地質找礦新機制,打造以市場為導向的制度平台,調動全社會找礦力量,力爭三年有重大進展、五年有重大突破、八到十年重塑礦產勘查開發格局。同時,部署開展全國「礦山復綠」行動,對重點地區開展專項整治,徹底扭轉礦山地質環境問題頻發的被動局面。全面落實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和土地復墾制度,大力發展綠色礦山。力爭到2020年,大中型礦山企業基本達到綠色礦山標准,小型礦山企業按照綠色礦山條件嚴格規范管理。

(五)積極開展試點探索,不斷健全完善礦產資源管理長效機制

當前,我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管理中存在的一個主要問題就是經濟調節和利益分配機制不合理。下一步,我們將商請相關部委,開展三項試點。一是開展經濟調節手段綜合改革試點。選擇部分礦產資源豐富的地區,開展資源補償費、礦業權使用費、最低勘查投入等經濟調節手段綜合改革試點和示範基地建設。改進資源收益分配機制,將收益進一步向地方和基層傾斜。二是開展和諧礦區綜合改革試點。構建礦產開發社會風險評估和聽證制度,探索建立礦區群眾共享資源開發利益新機制,強化礦山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意識。三是開展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試點。發展礦產資源循環經濟,完善綜合利用經濟調節手段,構建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監管長效機制。

同志們,當前礦產資源管理正面臨難得的發展機遇和前所未有的挑戰,保障發展,保護資源,責任重大,任務繁重,使命光榮。我們要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的要求上來,堅定信心,銳意進取,乘勢而上,主動作為,以持續創新不斷推動礦產資源管理水平邁上新台階,為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

『玖』 礦產資源所有權

【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是指作為礦產資源所有權人的國家依法對礦產資源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具有統一性和惟一性,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的客體具有特定性,表現為礦產資源的自然屬性和經濟屬性。

【礦產資源所有權的取得】是指國家按照憲法礦藏屬於國家所有的規定,取得礦產資源所有權。我國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為法定所有。

【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的滅失】是指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因法律規定的法律事實的出現而歸於滅失。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的滅失與礦產資源本身的滅失是聯系在一起的。礦產資源的滅失有兩種方式,一是因自然原因而滅失;二是因開采而導致礦產資源的耗竭。

【礦產資源佔有權】是指國家對礦產資源的實際控制權。由於國家作為特殊的民事主體,國家對礦產資源的佔有是名義上的佔有或稱之為法律上的佔有。

【礦產資源使用權】是指國家依據礦產資源的性質和用途對其加以開發利用的權利,以此權利來實現國家利益。國家作為特殊的民事主體,不便也不可能全部親自使用礦產資源,國家可以通過建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審批登記制度,設定探礦權和采礦權,由探礦權人和采礦權人進行勘查、開發礦產資源的活動,達到使用礦產資源的目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的理論是建立探礦權、采礦權法律制度的基礎。

【礦產資源收益權】是指國家基於使用礦產資源而取得收益的權利。國家一般不直接佔有、使用礦產資源,而是通過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授權其他民事主體佔有和使用,這些民事主體通過佔有、使用礦產資源所取得的利益,必須向國家繳納一部分作為所有權人基於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所實現的收益權。

【礦產資源處分權】是指國家在事實上或法律上決定礦產資源命運的權利。又分事實上的處分權和法律上的處分權。事實上的處分權是指變更或消滅礦產資源。法律上的處分權包括設置和出讓探礦權、采礦權等。處分權是體現所有權的根本標志,它最直接反映了所有權人對礦產資源的支配。國家對礦產資源的處分權反映為國家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探礦權采礦權的設置、變更、終止等;在國家或社會公眾利益需要的情況下,國家可以對探礦權、采礦權進行徵用。

『拾』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進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工作的意見

(豫政辦〔2010〕25號)

各省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推進我省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工作,促進全省礦業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土資源部等12部門《關於進一步推進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9〕141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經省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提高認識

2004年我省開展煤炭、鋁土礦資源整合工作以來,在壓減礦山數量、優化礦山開發布局、提高礦產資源規模化集約化水平、改善礦山安全生產狀況和礦山生態環境等方面取得了明顯成效,但礦產資源開發領域一些深層次矛盾還沒有得到解決,礦產資源勘查項目小而散、投入偏少,礦山企業規模過小、大中型礦山企業少,礦產資源開采粗放、產業集中度和規模化程度低等問題依然存在,煤、鋁、鉬、鐵等礦種的整合還需進一步加強,對其他重要礦種和重要礦區的整合亟須全面展開,探礦權整合工作需要抓緊啟動。進一步推進我省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工作,是我省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一項重要舉措,是調整礦產開發結構、推動產業升級、促進資源高效開發利用的有效途徑。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工作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面廣、政策性強,面臨矛盾多、操作難度大。各級、各部門要深入學習貫徹《通知》及有關文件精神,充分認識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工作的重要性和艱巨性,增強做好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採取有力措施,扎實推進,確保全面完成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工作任務。

二、目標任務

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工作要堅持以規劃為依據,以資源為基礎,堅持政府引導與市場運作相結合,綜合運用經濟、法律、技術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在以往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工作的基礎上依法推進。以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為目標,以優化資源配置和布局結構為主線,以礦業權調整為著力點,推進礦業生產規模化、經營集約化,加快技術創新,淘汰落後產能,逐步形成以大型礦業集團為骨幹、各類礦山協調發展的礦產開發新格局,切實提高我省礦業綜合競爭能力和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水平。

(一)進一步優化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布局。按照我省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科學編制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實施方案、地質勘查專項規劃和礦業權設置方案,合理設置探礦權、采礦權,使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布局更趨合理。

(二)進一步提高礦產資源勘查開發規模化、集約化程度。逐步提高礦產資源勘查技術水平,大力推進整裝勘查和勘查開發一體化,推動礦產資源向優勢企業集聚,鼓勵上下游企業聯合重組,推動產業結構調整和升級。通過進一步整合,提高礦山開發規模和技術裝備水平,採用科學的采礦方法和選礦工藝,使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得到顯著提高。進一步壓減礦山數量,到2010年年底,全省礦山企業數量在前期整合的基礎上壓減20%左右,探礦權數量壓減15%左右。

(三)進一步改善礦山安全生產狀況和生態環境。強化礦山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改善礦山安全生產條件,減少因礦山開發布局不合理引發的安全隱患,防止發生安全生產事故。認真落實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制度,推進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編制工作。加大對礦山開采引發的地質災害的治理力度,妥善處置礦山廢棄物,對污染物實行集中治理並確保達標排放,使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問題得到進一步解決。

(四)逐步建立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長效機制。建立以規劃為龍頭,以礦業權管理為核心,以礦權准入制度為引導,以礦業權計劃投放為調節手段的礦業權管理制度體系,形成部門協作、上下聯動、共同推進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的長效機制。

三、整合范圍

(一)礦種整合范圍。煤、鋁、鐵、金、鉬、鎢、銅、鉛、鋅、銻等重要礦種。各省轄市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和資源開發利用現狀,可將水泥灰岩、螢石、硅石、建築石材等確定為本地重點整合礦種。

(二)礦區整合范圍。1.影響大礦統一規劃開採的小礦,一礦多開、大礦小開的礦區,小礦密集區及位於地質環境脆弱區范圍內的礦區;2.開采方法和技術裝備落後,資源利用水平低的礦山;3.生產規模長期達不到設計要求,管理水平低,存在安全隱患,社會效益、環境效益較差的礦山;4.位於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地質遺跡(地質公園)保護區、森林公園、名勝古跡以及鐵路、高速公路、國道、省道兩側及飲用水源周邊等礦產資源規劃確定的禁采區、限采區范圍內的礦山。

(三)探礦權整合范圍。1.具備統籌部署整裝勘查成礦地質條件的礦產資源勘查區;2.一個成礦區帶設置多個探礦權,布局明顯不合理的勘查區;3.勘查投入達不到勘查實施方案的要求,「圈而不探」的勘查項目;4.采礦權深部及外圍勘查開采主體不一致,不符合礦區規劃或不適宜單獨設置采礦權的勘查項目。

四、工作部署

(一)科學編制方案,嚴格進行審查。各省轄市、縣(市、區)要在前期整合工作的基礎上,根據我省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產業政策,結合礦產資源潛力評價、礦產資源儲量利用調查、礦業權實地核查等工作,認真梳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礦業權設置情況,按照《河南省礦產資源開發整合總體實施方案》(另行印發)要求,對需整合的礦區逐一登記造冊,明確整合范圍、整合對象、目標任務,認真組織編制本地重要礦區和重要礦種開發整合實施方案。

各省轄市要認真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本級和所轄縣(市、區)重要礦區和重要礦種開發整合實施方案進行審查,確保實施方案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並於2010年3月底前報省國土資源廳、發展改革委組織審查,經省礦產資源整合領導小組批准後組織實施。在實施過程中出現新情況或與實際情況不符,需要調整實施方案的,要盡快組織修訂,經省礦產資源整合領導小組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明確標准,擇優確定整合主體。各地要結合實際,從資金、技術、管理和履行社會責任等方面制訂整合主體標准,明確礦山建設規模、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安全生產及環境保護指標。探礦權人應具有法人資格,注冊資金不得低於1000萬元,並具備與勘查項目相適應的資金實力;承擔勘查工作的實施單位應具有乙級以上勘查資質,並具備與勘查項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設備。整合後的開采主體必須具有法人資格,地測管理機構健全,資金、技術人員和設備與整合後的開發規模相匹配,並能切實履行社會責任。

在符合整合主體標準的前提下,要優先從整合礦區內選擇整合主體。礦區內參與整合的礦山企業均達不到整合主體標准,或參與整合的礦山企業在規定整合期限內未達成整合協議的,當地政府可以優先選擇符合產業政策和布局規劃的下游優勢企業作為整合主體;或以招標方式規范引入優勢企業,公開、公平、公正地確定整合主體;或將礦區內礦業權依法收回,統一規劃後按規定許可權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重新向符合整合主體標準的企業出讓礦業權。

(三)積極探索,創新整合模式。統籌考慮礦產資源及礦山企業生產要素,以及企業制度、技術、人才、資金等要素,進一步推進多要素整合。積極探索多元投入,聯合出資、整裝勘查,勘查開發一體化,風險共擔、成果共享、互利共贏的新模式。鼓勵優勢企業充分發揮資金、技術、管理等方面的優勢,採取兼並、重組、參股、入股等方式實施整合,促進資源進一步向優勢企業集中。支持省內大型礦山企業與國有地勘單位合作勘查開發礦產資源,提升產業集中度,增強產業競爭力,打造探、采、選、冶與深加工一體化的礦業龍頭企業。

(四)完善制度,構建長效機制。進一步加強礦產資源規劃管理,合理規劃重點勘查區和開采區,設置鼓勵、限制、禁止勘查區和開采區,優化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布局。不斷完善礦業權管理制度,加強礦業權人資質管理,提高勘查開采准入條件。科學設置整裝勘查區,積極推進探礦權出讓分區管理,建立探礦權退出機制,對達不到資金投入要求、「圈而不探」的探礦權人,限期退出;提高礦山規模和采、選、冶技術指標,淘汰達不到標準的礦山。積極推進礦業權有計劃投放,實現礦業權合理投放和總量控制。加強礦山環境保護,提高安全生產水平,促進礦業健康、有序、可持續發展。

從2011年起,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工作轉入常態化管理。

五、保障措施

(一)強化領導,建立共同責任機制。省礦產資源整合領導小組負責指導和協調全省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工作,各成員單位要加強協作,按照各自職能具體組織實施,確保整合任務完成。由省發展改革委牽頭,會同省政府有關部門,抓緊編制和組織實施全省煤炭資源整合規劃;由省國土資源廳牽頭,會同省政府有關部門,抓緊編制和組織實施全省非煤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實施方案。

各省轄市、縣(市、區)政府是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工作的責任主體,政府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各省轄市、縣(市、區)政府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將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進一步健全機構,充實力量,保障工作經費。

各級政府要認真組織實施本級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實施方案,加強工作調度和協調,督促各有關部門認真落實責任。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土資源、煤炭行業管理等部門負責審查煤炭礦區整合實施方案。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對整合區域內的資源和礦業權設置情況進行調查摸底,會同發展改革等部門組織審查非煤礦區整合實施方案。在實施過程中,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劃定礦區范圍,依法辦理采礦許可證;工商部門負責對擬設礦山企業依法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准和注冊登記手續;環保部門負責對嚴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造成生態破壞、環境污染後果嚴重的礦山企業依法提請縣級以上政府予以關閉,對整合後礦山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進行審批,並負責監督礦山企業執行環境保護「三同時」(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制度;安全監管、煤礦安全監察部門負責礦山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提請當地政府予以關閉,對整合後礦山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審核,依法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負責對整合改造後的煤礦依法辦理煤炭生產許可證;公安部門負責整合礦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及時依法處置關閉礦山的爆炸物品,依法核定整合後礦山的爆炸物品用量,同時,對資源整合期間出現的暴力抗法、聚眾鬧事等行為依法予以處置;監察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監督檢查,對整合工作中存在的濫用職權、失職瀆職、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等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查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各級、各部門要提高工作效率,除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的情形外,各項行政審批手續可同時進行。同時,要切實加強對整合後礦山企業的監管,鞏固整合成果,提高礦產資源管理、利用水平,促進礦業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二)明確政策,扎實推進整合工作。嚴格實施礦產資源規劃,進一步優化礦業權設置,原則上一個礦區只設置一個主體,對同一個礦區有多個探礦權的,探礦權轉采礦權時要整合給一個開采主體。被整合礦業權周邊的零星邊角資源、不宜新設礦業權的深部資源可按計劃以協議方式有償出讓給整合主體。對已列入整合范圍的礦山企業和探礦權人,要督促其限期開展整合;對借整合名義實施開發建設或非法生產的礦山企業,有關部門要通過聯合執法給予嚴厲打擊。對需要整合的整裝勘查區、重點礦區,整合期間不得新設立礦權或擴大礦區范圍、新增資源儲量,已設礦權不得轉讓給整合主體以外的企業。對影響安全生產、破壞生態環境的礦山,要堅決予以關閉。

(三)規范程序,加快整合工作進度。要進一步明確整合工作流程,簡化辦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依法及時為整合後的礦山企業換發相關證照。在整合主體確定後,國土資源部門應及時劃定區塊或礦區范圍。對應發放或更換采礦許可證的,在劃定礦區范圍後憑經評審備案的儲量(核實)報告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經審查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頒發采礦許可證。礦山企業持采礦許可證,須在2年內完成采礦權有償處置及具備有關規定要件,開展生產系統改造,申辦其他相關證照;未取得相關證照前,礦山企業不得生產,采礦權不得轉讓、變更。對整合工作中因開展生產系統改造需要使用火工物品的,公安部門憑國土資源部門頒發的采礦許可證和安全監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進行審批。

(四)加強督導,確保整合規范實施。各地要明確本級重點整合礦區,制定掛牌督辦方案,分級對重點整合礦區實行掛牌督辦,責任到人,限期完成整合任務。各級掛牌督辦重點整合礦區數量原則上不能少於本行政區域內確定整合礦區的30%。各省轄市政府要及時組織督導檢查,並於2010年12月初完成整合工作自查驗收,向省政府提交自查報告。

各地要按照經批準的實施方案,201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整合工作任務。對整合任務完成好的,在符合相關規定的前提下,優先考慮安排地質勘查基金項目、國家戰略性礦產勘查項目、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及礦產資源保護項目;在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的前提下,礦業權投放數量可給予傾斜。對工作不力、未完成整合任務的省轄市,暫停該市行政區域內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等相關證照的審批辦理,暫停用地審批和其他工業項目立項審批。

全面清理礦業開發活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堅決杜絕在資源整合中倒賣礦業權、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要注重運用經濟手段推進整合工作,切實保護參與整合礦業權人的合法權益。對在協調確定整合主體、調整各方關系過程中採取不正當手段謀取利益的礦山企業,要納入黑名單並予以曝光。強化對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法違規行為的責任追究,對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要依法依紀嚴肅查處;對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五)加強宣傳,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各級、各部門要利用多種形式,大力宣傳整合工作的重要意義、目標任務和工作成效,加強對整合工作的輿論引導和監督,推廣典型經驗,通報、披露整合工作推進不力地方和弄虛作假等行為,推動整合工作順利開展。

二○一○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