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盜伐林木罪怎麼認定
與盜竊罪區別 1、與濫伐林木罪的區別是盜伐往往是盜伐國家、集體或者是他人所有、經營的林木,而濫伐通常是亂伐自己的所有、或者經管的林木,主要表現為不按規定採伐。但是,對於國家集體林木的承包者擅自砍伐承包林木、據為已有的應該認為是盜伐。因為林木的所有權是國家集體的,不是承包人個人的。 2、與盜竊罪的界限主要是兩種情況:一是盜竊他人已伐倒的原木的,屬於盜竊行為。因為沒有破壞自然資源。二是盜伐他人村前屋後零星樹木,數額較大的以盜竊論。因為作為盜伐林木罪的構成要件,對象是成片的林木。懲罰盜伐林木行為畢竟不是單純地為了保護財產,而是為了保護環境。作為林木是涵養生態的重要資源,因此,不是成片林木,不是破壞了環境只按盜竊論處。 3、與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區別,為了泄憤報復而砍伐他人或者破壞他人經濟林木的,通常定破壞生產經營罪。一個人談個女朋友,結果被女朋友的叔叔給破壞了。這個人晚上跑到他家的甘桔林里去,把他山上的柑桔樹200多棵一砍而光。這不是盜伐林木,也不是故意毀壞財產,因為破壞的是人生產手段,是水果生產,定的是破壞生產經營罪。如,李某多次尾隨盜伐林木人員,將其砍倒尚未運走的林木偷偷運走,銷贓獲利數千元。此外,他還盜伐了他人自留地、責任田等地邊田坎種植的零星樹木5個多立方米。對李某的上述行為應當如何定罪處罰?1、以盜伐林木罪定罪處罰;2、以盜竊罪定罪處罰;3、以盜伐林木罪和盜竊罪定罪,實行數罪並罰;4、以盜伐林木罪、盜竊罪和銷售贓物罪定罪,實行數罪並罰。分析,依最高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的解釋》第9條,將國家、集體、他人所有並已經伐倒的樹木秘密據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後、自留地種植的零星樹木,數量較大的,應定盜竊罪。故是2。盜竊後的銷贓行為與盜竊行為之間是牽連關系,從一重處理,不另定銷贓罪。再如,根據有關司法解釋,下列哪些傳形(有證會證明確屬蒙騙的除外)可以認定(或推定)行為人「非法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1、收購違反規定出售的木材的2、在發生過盜伐、濫伐林木案的林區收購木材的;3、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場所或者銷售單位收購木材的;4、收購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出售的木材的。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規定:「刑法第245條規定的非法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中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應當知道,但是有證據證明確屬被蒙騙的除外:(一)在非法的木材交易所或者銷售單位收購木材的;(二)收購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出售的木材的;(三)收購違反規定出售的木材的。
2. 論述憲法總綱中的"自然資源"條款
一、憲法總綱中關於自然資源的規定:
1、第九條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
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自然資源。
2、第十條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二、為何上述二條款要規定國家所有?
對於自然資源,憲法上的「國家所有」不能簡單認為是國家通過佔有自然資源而直接獲取其中的利益,而首先應理解為國家必須在充分發揮市場的決定作用基礎下,通過使用負責任的規制手段,包括以建立國家所有權防止壟斷為核心的措施,以確保社會成員持續性共享自然資源。規制模式的核心在於:既要維護市場的公平性;同時也戒備與民爭利的攫取型資源財政之生成,強調作為一種規制國家的負責性、公共性。最終共同維護公有制的主體地位,實現我國「基於平等之自由」的政治道德與憲法精神。
理想狀態上說,公有制的本質就是確保物質生產資料必須在勞動者手中——而當全體人民都是「勞動者」的時候說明這個社會已經消除了剝削——因為沒有人(包括代表少數人的政府)可以憑借自己的財富而不勞而獲。而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作為實現和鞏固公有制的一種法律工具,它將「全體人民」在法律上擬制為「國家」這個人格,要求將一部分自然資源由這個人格通過整體的所有來保證全民的共享,並由民主立法程序來決定對自然資源的處分,防止任何人的獨占和壟斷,從而限制了剝削產生的可能。
對於自然資源來說,「國家所有」為所有人實現人生計劃提供了最基本的保障:良好的生活環境與生活必需品;然後通過建立使用權市場,讓每一個有志於通過自然資源實現自己人生計劃的人可以自由實現價值,這個過程中通過建立使用收費制度、公共收益共享制度、資源補償制度等實際上是為每一個人買了一份保險,基於自然資源的稀缺性,這種保險當然是強制的,但它是正當的:它為每一個人都未雨綢繆,當你在自然資源市場上失敗的時候,你還可以通過公共收益共享制度而獲得補償,你還可以通過資源補償制度仍然享受藍天、白雲——難道你的人生計劃註定不會失敗嗎?——這實際上類似於羅爾斯的論證,將每一個人的思考都逼到對人生處境的極端預設——也就同時預設了一個政府對於個體人生最深切的關懷。而在今天的中國,只有國家以「所有」的形式對資源佔有、使用予以規制,並基於「平等的自由觀」對每一個國人的人生處境都抱有同樣關切,才能遏制人性與社會對自然資源的貪婪,才能讓每一個人的人生夢、中國夢得以真正的實現。
3. 人類是如何破壞地球自然資源的,結果是
河流乾涸,森林減少,動物滅絕,臭氧層破壞,溫室效應等等
溫室效應、酸雨、和臭氧層破壞就是由大氣污染衍生出的環境效應。這種由環境污染衍生的環境效應具有滯後性,往往在污染發生的當時不易被察覺或預料到,然而一旦發生就表示環境污染已經發展到相當嚴重的地步。當然,環境污染的最直接、最容易被人所感受的後果是使人類環境的質量下降,影響人類的生活質量、身體健康和生產活動。例如城市的空氣污染造成空氣污濁,人們的發病率上升等等;水污染使水環境質量惡化,飲用水源的質量普遍下降,威脅人的身體健康,引起胎兒早產或畸形等等。嚴重的
污染事件不僅帶來健康問題,也造成社會問題。隨著污染的加劇和人們環境意識的提高,由於污染引起的人群糾紛和沖突逐年增加。
目前在全球范圍內都不同程度地出現了環境污染問題,具有全球影響的方面有大氣環境污染、海洋污染、城市環境問題等。隨著經濟和貿易的全球化,環境污染也日益呈現國際化趨勢,近年來出現的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問題
就是這方面的突出表現。
地球的破壞給人類帶來的不利影響的表現有:生態環境形勢十分嚴峻,一是水土流失嚴重,土地沙化速度加快,森林生態功能衰退,草地資源退化,水生態環境系統仍在惡化;二是農業和農村水環境污染嚴重,食品安全問題日益突出;三是有害外來物種入侵,生物多樣性銳減,遺傳資源喪失,生物資源破壞形勢不容樂觀;四是由於我國人口規模龐大,人口自然增長率較高,導致關繫到國計民生的重要資源人均佔有量不斷下降,資源危機顯現;五是生態功能繼續衰退,生態安全受到威脅,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急劇增加,大氣污染排放總量仍處於較高水平,全球變暖,臭氧層破壞等等。生態環境現狀不僅給生態環境帶來了巨大的破壞力,而且制約了經濟和社會的協調發展,減緩了社會主義進程。首先,生態環境的巨大破壞給我們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就拿我國每年所發生的洪澇災害來說,一場災難過後,成千上萬的人永遠離開了我們,大批大批的人無家可歸,不計其數的美好家園遭到破壞,無數的良田被洪水淹沒,再加上因道路毀壞所造成的交通中斷等等,我們仔細估算一下,我們是不是在經濟上蒙受了巨大的損失呢?其次.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的任意排放,導致大氣.河流.土地遭到污染,生態環境遭到嚴重破壞,同時也嚴重的損害了廣大人民群眾的身心健康;再次,由於植被遭到嚴重破壞致使水土流失嚴重,土地沙漠化越來越嚴重,這樣迫使許多農民遠走他鄉,而大部分又沒有固定的棲身之地,這加重了社會不安定因素。其實,由於環境遭到破壞所帶來的惡果還很多。
② 環境污染的原因
總的來說,環境污染可以是人類活動的結果,也可以是自然活動的結果,或是這兩類活動共同作用的結果。如火山噴發,往大氣中排放大量的粉塵和二氧化硫等有害氣體,同樣也造成大氣環境的污染。但通常情況下,環境污染更多地是由人類活動,特別是社會經濟活動引起的。我們平常所指的就是這類源於人類活動的環境污染。人類活動之所以會造成環境污染,是因
為人類跟其他生物有一個根本差別:人類除了進行自身的生產外,還進行更大規模的物質生產,而後者是其他所有生物都沒有的。由於這一點,人類活動的強度遠遠大於其他生物。例如,對生態系統中水的利用,其他生物僅取用滿足其生存要求的量,而人類對水的利用則不知道要比其他生物多多少倍,多到有的局部生態系統所有的水都不夠用。污染物的排放源稱為污染
源。各種污染源的情況將在第四節講述。
對環境污染可以從不同角度進行分類。根據受污染的環境系統所屬類型或其中的主導要素,可分為大氣污染,水體污染,土壤污染等等;按污染源所處的社會領域,可分為工業污染、農業污染、交通污染等等;按照污染物的形態或性質,可分為廢氣污染,廢水污染、固體廢棄物污染、以及雜訊污
染、輻射污染等。
4. 人類有哪些破壞大自然的行為
1.亂捕濫獵,過度採挖珍稀動植物
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很多地區不顧生態的良性循環和超載能力,盲目地甚至是粗暴地進行採挖、捕獵,不合理的開發利用方式和強度,對許多動植物資源造成不可逆轉的影響。
野人參就是一個明顯的例子,我國的人參產地已經很難找到成片的野人參了。我國許多中草葯,一旦被證實對某種疾病有治療作用,原料植物就會很快被採挖一空。物種的進化是不可逆的,也就是說,物種不可能退化成過去的物種,物種一旦消失就不可再現。
據國際捕鯨協會報道,全世界每年大約有2.6萬頭鯨被殺(平均每小時3頭),其中俄羅斯和日本的捕鯨數占總捕鯨數的95%。例如藍鯨,是從古至今世界上最大的哺乳動物,它在半個世紀前還有30萬頭之多,今天只剩下了大約2000頭;
非洲的犀牛,是世界上極為珍稀的動物之一,由於犀牛角的價格大幅度上升,甚至比黃金還貴,捕殺犀牛的行為加劇,致使黑犀牛的數量已銳減了90%,處於滅絕的邊緣。
據估計,世界平均每天有一個物種消失,到2000年,地球物種的15%-20%將會消失,人為因素造成的物種滅絕速度是自然滅絕速度的1000倍。近2000年來,已知有139種鳥類、110種哺乳動物絕滅了,其中近1/3的物種是在近幾十年中消失的。
還有600多種大型動物面臨絕滅的危險。在我國,大約有398種脊椎動物瀕危,佔中國脊椎動物總數的7.7%左右。
2.亂砍濫伐,過度放牧
在整個自然界的物質循環和能量轉換過程中,森林起著重要的樞紐和核心作用,它的分布最廣、組成最復雜、結構最完整、生物生產力也最高。森林和環境經過長時期的相互作用和適應,不但推動了自身的生長、繁衍,同時也對周圍環境產生深刻的影響。
森林能涵養水源、保持水土、防風固沙、增加濕度、凈化空氣、減弱噪音,與人類的生存發展、自然界生態系統的穩態息息相關。
可是,人類在自然資源「取之不盡,用之不竭」思想的指引下,對森林進行收割式的採伐。據估計,原來地球上森林面積有76億hm2,森林覆蓋率為60%。
世界上共有林地38.26億hm,占陸地總面積的28.5%。開發較晚的大陸如北莢,當第一批殖民地到達時,美國的大西洋沿岸至密西西比河之間約有17億hm森林,只剩下0.1億hm。
南美的亞馬遜原始森林,是世界上最大的熱帶雨林,木材蓄積量佔世界總量的45%。然而,自60年代開始,這片森林就被大規模砍伐。僅1966年-1975年,就毀掉森林1100多萬hm。
這片森林大部分處於巴西境內,大肆毀壞亞馬遜林區的後果,使巴西全國的森林覆蓋率從80%迅速減少至40%。如果大規模的毀林不加制止,在30年後,亞馬遜地區將成為世界上最大的沙漠地帶之一。過度放牧是草原生態系統退化的主要原因。
草原生態系統中,草作為生產者,為草原上動物的存活提供了物質和能量基礎,也為草原生態系統的生存與發展提供了前提條件。而人類只顧眼前的利益,只求畜牧業的發展,不管草場的承載力,致使草的利用速度大大超過了更新速度,草原生態系統漸漸地衰弱、瓦解,變成了荒漠、沙地。
我國天然草場約50億畝,其中,荒漠和荒漠化草原草場為9億畝,高寒草場20億畝,這些草場的產草量很低,需要60-70畝,甚至上百畝才能牧養一隻羊。剩下的20多億畝草場,由干放牧不合理,已有1/3退化和沙化,還約有10億畝草場因缺水而難於利用。森林和草原是初級生產的承擔者,森林、草原的破壞,不僅減少了固定太陽輻射的總能量,也使異養生物的棲息地受到損壞,以致它們大量逃亡,生命力弱的物種便會滅絕。
3.毀林造田,過度墾荒,圍湖造田
人口的飛速增長,使糧食短缺成為日益顯著的難題。因此,人類大規模地毀林、毀草造田。然而,不合理地開荒、耕作,引起大規模的水土流失、荒漠化、風沙肆虐。恩格斯說過:「莢索不達米亞、希臘、小亞細亞以及其他各地的居民,為了想得到耕地,把森林都砍完了,但是他們夢想不到,這些地方今天竟因此成為荒蕪的不毛之地。」
我國的榆林地區解放前還是一片鬱郁蔥蔥的森林和肥嫩的草場,但是由於毀林開荒,破壞了生態系統的平衡,結果沒有多長時間,就由沙漠生態系統代替了森林生態系統,沙漠淹沒了榆林,榆林只得向南搬遷,榆林已經是第三次南遷了。
4.不合理地引進物種
生物在漫長的進化過程中,通過選擇、淘汰、競爭和適應,形成了與其周圍環境及其他生物相互依賴、相互制約的生態系統。當一個生態系統中的物種侵入另一個生態系統之後,侵入者既有可能夭折,也有可能在沒有天敵制約的環境里迅速繁殖,使被侵入的生態系統失去穩態而解體。
在自然狀態下,由於有沙漠、高山、大海的阻擋,生物很難從一個地方遷移到另一個地方去。由於受到人類活動的影響,生物遷移比過去要容易得多,由此釀成的生物災害在地球上也屢見不鮮。
一個著名的例子是:1859年,有個好事者從英國帶了24隻家兔放到澳大利亞墨爾本動物園中。後來一場大火燒毀了兔籠,倖存的家兔竄入田野。
偏巧,澳洲溫和乾燥的氣候和豐富的青草十分適合這些兔子生存,特別是澳洲沒有高等食肉動物,家兔基本上沒有天敵,於是這些倖存者便以驚人的速度繁殖起來。澳大利亞有野生兔子40億只,它們與綿羊爭飼料,嚴重地破壞了草原,給澳大利亞畜牧業造成了重大損失。
上述生物入侵的例子告誡我們:人類千萬不要盲目地破壞經過長期自然選擇和相互作用後形成的生態系統的穩態,因為一個物種無論是滅絕或是過量繁殖,都會危及與它相關的幾十個物種的生存,進而造成生態系統穩態的破壞。
(4)如何認定破壞自然資源擴展閱讀:
人類的許多活動都向大氣、水體、土壤等自然和人工環境排放有害物質,造成環境污染;自然界的一些變化也影響環境的質量。
當前,我國是世界上惟一以煤炭為基本能源的大國。在一次性能源消費中,煤炭佔75%以上 。各種預測都認為,這種能源結構至少將維持60年左右,原因是我國油氣貯量有限,而水電 核電價格相對較昂貴。
能源對人類發展的巨大貢獻是顯而易見的,但也並不僅僅如此。它也已經和正在給人類帶來 許多麻煩。這主要是由於能源(主要是占總量80%的化石能源)的利用所造成的日益嚴重的環 境污染。
在人類利用能源的初期,能源的使用量及范圍有限,加上當時科學技術和經濟不發達,對環 境的損害較小。又由於環境的惡化是積累性的,只有較長時間的積累,才能察覺到它的明顯 變化。在這個過程中環境的改變並沒有引起人類的特別注意,因此環境保護意識不強。
然而 隨著工業的迅猛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能源的消耗量越來越大。由於能源的不合理開 發和利用,致使環境污染也日趨嚴重。全世界每年向大氣中排放幾十億噸甚至幾百億噸 的CO2粉塵及其他有害氣體。這些排放物都主要與能源的利用有關。
它給人類 帶來的後果是:由於CO?2等所產生的「溫室效應」使地球變暖,全球性氣候異常,海平面 上升,自然災害增多;隨著SO2等排放量增加,酸雨越來越嚴重,使生態遭破壞,農業減 產;氯氟烴類化合物的排放使大氣臭氧層遭破壞,加之大量粉塵的排放,使癌症發病率增加 ,嚴重威脅人類健康。
必須指出,全球性的環境惡化,主要是發達國家在其實現工業化的道路上,利用當時世 界上廉價的資源(包括能源),不顧後果地向環境瘋狂索取,並排放大量污染物積累的結果。
直到現在,發達國家仍然是世界上有限資源的主要消費者和CO?2等有害氣體的主要排放者 ,其排放量佔全球排放總量的3/4,他們對世界環境的惡化應負主要責任。
以煤炭為主的能源結構,使我國面臨以下兩個突出問題:首先是以煤為主的能源供應意味著 比較低的能源效率;另一個所面臨的就是環境污染問題。由於我國中小企業多,技術工藝落 後,大量煙塵及有害氣體未經處理就直接排放到大氣中。
有關研究報告指出,我國排入大氣 的煙塵90%的SO2和85%的CO2均來自燃煤。因此,煤炭直接燃燒是我國大氣污染的主要原 因。
能源的利用,使人類的物質生活不斷得到改善,但卻逐漸惡化了自己的生存環境。人類在謀 求持續發展的過程中必須解決好這一矛盾。
5. 縣級從嚴查處破壞生態環境犯罪案件工作制度
危害環境犯罪是人類發展至今關注度最高的問題之一。20世紀70年代末期以來,我國在實現經濟蓬勃發展的過程中,也蒙受環境質量迅速惡化的後果。面對環境質量持續惡化的壓力,我國政府以「可持續發展」的戰略代替過去「先污染,後治理」的發展模式,這一策略的改變體現在司法上即是採用了極具進取性和威懾性的刑事手段,以加強打擊嚴重的環境污染和破壞環境資源的違法行為。隨著刑法控制手段逐漸成為環境管治的重要措施,對破壞環境的犯罪案件的偵查也引起了學術界和實務界的重視。
危害環境犯罪在國內外有不同的稱謂,英國稱之為公害罪,但英國的公害罪除了危害環境犯罪之外,還包括打淫穢電話、賣淫等對人們思想有公害的犯罪。日本稱之為公害犯罪。我國有些學者將1997年刑法的第6章第6節規定的「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作為環境犯罪的稱謂:有些學者主張借鑒日本「公害犯罪」的概念。各國對環境犯罪的稱謂雖然有所不同,但究其內涵,並無太大差別,都能反映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犯罪的本質屬性。
雖然我國學者對環境犯罪的概念有較多的分歧,但是無論是什麼樣的概念或觀點,筆者認為都至少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危害環境犯罪的前提一般要違反特定的環境資源保護法規;二是危害環境犯罪的本質與他類犯罪的本質不同,是破壞人類環境和其他生態環境即自然環境:三是危害環境犯罪的成立,需看刑事法律的規定,按照罪行法定的原則,只有刑事法律有規定的,才能認定為犯罪,否則「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
從犯罪案件偵查的角度,本文將我國刑法典、單行刑法、附屬刑法規定的危害環境犯罪大致分為污染類、破壞自然資源類和與危害環境犯罪相關的犯罪三大類,即污染類環境犯罪,包括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走私廢物罪;破壞自然資源類的環境犯罪,包括非法浦撈水產品罪、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等;與危害環境犯罪相關的犯罪,包括走私廢物罪、環境監管失職罪等。
一、危害環境犯罪的特點
危害環境犯罪是一類新型的犯罪,它不同於自然犯自古就有,而是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生態平衡遭到嚴重破壞時刑法所進行干預的一種犯罪,因而其具有自身的特點:
(一)危害環境犯罪的行政從屬性
所謂危害環境犯罪的行政從屬性,是指本罪成立依賴於行政法規及行政命令。[1]危害環境犯罪通常以未獲行政機關許可的行為或違反行政法規的安全標准、安全要求為前提,凡是環境保護行政機關許可的行為或符合環境保護行政機關標準的行為,都是排除犯罪性的行為,所以,危害環境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全部或部分地決定於是否符合行政法上的要求,行政從屬性是環境刑法上一個極為重要的問題,每一種危害環境犯罪的確立都涉及到行政從屬性。一般來說,行政從屬性對危害環境犯罪的成立所起的作用,一是違反環保行政法規及行政機關禁令的行為即構成犯罪。由於這種單純違反環保行政法規而構成犯罪的情形,極有可能造成濫罰,因此,我國目前的環境刑事立法尚無此種規定,但西方國家如德國的刑法典里就有針對單純違反環保行政命令或法規的行為規定為犯罪的情形。二是行政法規或行政機關許可的行為只是構成危害環境罪的條件之一。
(二)危害環境犯罪的潛伏性
危害環境犯罪危害結果的產生需要相當長的時間方能表現出來,其行為往往表現為行為人向外排放廢水、廢塵、廢氣,或者不合理地開發利用資源等等。這些行為實施以後,其對環境和人類造成的危害結果不會馬上表現出來,中間要經過一個潛伏期,有的危害結果的發生往往要等幾十年,甚至更長,涉及到子孫後代的健康和利益,如日本四大案件中的熊本水俁事件,從20世紀50年代初發現食魚的貓「自殺」,到20世紀50年代中期又發生周圍居民神經中毒症狀,死亡幾十人,一直無法查清原因,直到熊本大學醫學院作了大量貓的解剖化驗,並檢測了工廠的排污口,才發現是甲基汞在作怪,其間經歷了十幾年的時間。[2]
(三)危害環境犯罪的復雜性
危害環境犯罪對社會造成的危害性不像其他犯罪那樣易於察覺,需要進行嚴格的價值判斷才能揭示其危害性,並且常常涉及高科技的背景,一般人包括普通的司法人員難以具有這種知識,判斷這一類型的犯罪難度通常巨大,需要花費相當的時間、人力和物力,例如,環境犯罪的超標准排放廢水、廢塵、廢氣,或者不合理地開發利用資源等都需要運用先進的科學技術測定,制定出符合人類生存的標准,而在現實生活中是否超標排放,又需要運用先進的科學技術才能予以測定。同時,超標排放的污染物可能是由數個不同行為主體排放的,污染物排放後,它們相互之間以及它們與各種環境要素之間會發生諸如毒性與病理轉化、擴散、生物降解和積累等化學、物理、生物的反應和作用,要去分析和鑒別這些問題,其復雜性和困難程度可想而知。
(四)危害環境犯罪行為的間接性
傳統的犯罪行為,如殺人、放火、搶劫等,行為人的行為一般都直接針對受害人本身,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後果非常明顯。但環境犯罪卻不同,行為人污染環境、破壞自然資源的行為首先作用的是環境這個載體,然後再通過環境作用於受害人,在懲治方面,人們對於危害環境犯罪行為的非難和譴責遠沒有其他刑事犯罪那麼強烈,司法機關打擊危害環境犯罪的積極性也不像打擊其他犯罪行為高。
二、危害環境犯罪案件中的證據調查
(一)證據調查中的策略
1、積極主動。危害環境犯罪中證據的隱蔽性和不易收集性決定了主動發現、收集證據的重要性。主動性是突破證據隱蔽性的思想意識基礎。一般的環境資源犯罪沒有具體、明確的直接被害人,這樣,由於種種主客觀原因,在偵查機關和社會民眾中就沒有強烈要求查清犯罪事實、懲罰犯罪人的願望,這易使偵查人員缺乏壓力感和責任心,進而就缺乏偵查破案的主動性。同時,由於犯罪人事前一般有周密的策劃,行動也非常隱蔽,加之犯罪人在破壞環境的過程中即同時注意了盡量避免留下證據和銷毀證據,導致了許多危害環境犯罪出現了只有犯罪結果可查,但證據不足的局面。
偵查人員收集證據的主動性,來源於政策上、法律上以及自身合法權利的保障。除了在制度上和法律上創造有利於偵查人員發揮主動性的規定外,就偵查人員自身而言,不能因為案件沒有直接的被害人就沒有那種因被害人而產生的壓力感和道德責任,而缺乏工作的責任心。實踐中,許多犯罪危害環境案件沒有進入到偵查的視野范圍內,就是因為偵查機關和偵查人員的主動性不夠。
2、加強間接證據、傳來證據的收集。相當一部分危害環境犯罪案件常常缺乏直接證據,這就需要我們加強和重視對間接證據的收集。一方面通過收集間接證據進而獲取直接證據,特別是用證據來消除犯罪嫌疑人的僥幸、頑抗心理,獲取其口供。另一方面通過收集充分的、能形成一個證據體系的間接證據破獲案件。
在立案前的審查和偵查初期,沒有直接證據的案件是普遍存在的,但沒有間接證據的情況是沒有的。即使一些犯罪分子在犯罪全過程上竭盡全力去掩飾自己的罪行,但犯罪行為總是佔用了一定的時間和空間,犯罪人也總是生活在社會之中,同各個行業、有關人員來往,其言行總會為某些人所知曉,這就難免使犯罪人周圍的人和事發生變化,從而可能由此溢生出大量的間接證據。危害環境犯罪通常要涉及多個部門和多個區域,這就更增加了犯罪人掩飾犯罪的難度,從這個意義上講,犯罪案件不難發現、收集間接證據。
3、提高收集、固定和保全證據措施的科技含量。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收集證據是現代犯罪案件偵查的重要環節。危害環境犯罪行為涉及的技術手段很多,其造成的危害結果通常也需要科技手段去認定,如污染物鑒定、污染物機理鑒定、中毒者的法醫鑒定、固體廢物鑒定等等。其犯罪後果很多時候是不能直接用感官去發現和認定的,而必須依賴現代科學技術才能對證據實現收集、固定和保全。
在實踐中,提取固定和保全證據的具體形式主要有:製作筆錄、製作書面鑒定結論,扣押、調取、攝影、造型、制圖、實驗、裝套、塑封、冷凍、葯藏等。歸納起來主要可以分為四類:一是文字記錄形式,二是實物收集固定形式,三是技術檢驗鑒定形式,四是審判判斷形式。這四類除第一大類外,都涉及到有關科學技術的大量應用。[3]
4、注意基礎資料和信息的收集與共享,基礎資料和信息,相當一部分本身嚴格來說不是證據,它是偵查機關在日常工作中對群眾的舉報、已經掌握的犯罪信息如破獲案件的信息、陣地控制和秘密力量獲取的信息,以及自然人和單位的基本信息等收集、存貯、加工、系統化的結果,而基礎資料和信息的共享,是指通過現代通訊技術和計算機網路技術,偵查機關共同佔有這些基礎性資料並充分利用這些資源為環境資源管理和危害環境犯罪案件偵查服務的過程,實現環境犯罪信息工作網路化,偵查工作的信息化,最大限度地發揮環境犯罪信息的作用,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二)證據調查的范圍
依刑法理論,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須具備四個方面的要件: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觀方面以及犯罪客體。危害環境犯罪同樣由四要件構成,危害環境犯罪的證據調查需要發現、收集和保全的內容和范圍,就是能夠證明危害環境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的證據。但是相對於傳統犯罪的犯罪行為本身的違反社會倫理道德的「無價值行為」性質,環境危害行為往往是社會經濟活動所附隨的行為,具有相當程度的社會有用性,如排放廢水,傾倒垃圾等。因此,危害環境犯罪的構成要件的外延和內涵必然與傳統犯罪構成要件有所不同。
1、主體證據。環境犯罪的主體不僅包括自然人,還包括法人,具有二元性。除了要有證明犯罪主體自身情況的證據,如有關自然人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文化程度、住址、職業等的證據和單位名稱、住所、性質、企業類型、場所、法定代表人等的證據外,證明犯罪主體事實的證據,還應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證明犯罪行為是犯罪主體實施的證據。也就是證明進入偵查視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實際犯罪人是同一的。
第二,證明犯罪主體具備承擔刑事責任條件的證據,環境犯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具體來說,對於自然人作為環境犯罪主體的,要求其是已滿十六周歲的自然人,應當負刑事責任;而作為環境犯罪主體的單位來說,要求其是依法成立並有合法活動范圍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從廣義的環境犯罪來說,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罪(刑法第407條)、環境監管失職罪(刑法第408條)、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刑法第410條)也屬於環境犯罪,而這三個罪名的主體則是特殊主體,即具備特定身份或職務的人才能構成犯罪。
環境犯罪的犯罪主體證據調查要圍繞以上兩方面進行重點調查。
2、主觀方面證據。在危害環境犯罪中,絕大多數是因污染環境而構成的犯罪。環境污染形成機制非常復雜,它常常是透過廣大空間並經過長時間孕育而形成;企業及其管理人員對其危害後果一般缺乏明確、清醒的認識。因此,危害環境犯罪絕大多數是過失犯罪。當然也有故意犯罪,如破壞自然資源的環境犯罪,然而,這里的「故意」與嚴格意義上的故意犯罪還是有區別的,因為在這類犯罪中,犯罪人的直接目的並不在於破壞自然資源,而在於非法獲取自然資源背後的經濟利益,只是在這一過程中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對環境的破壞。
犯罪的主觀方面是屬於人內心活動的深層次范疇,其表現形式的非物質性使得偵查過程中對犯罪人的主觀方面的認定困難較大。因此,對犯罪入主觀方面的認定,通常採用推定的方法。但這種推定必須以與待證明的犯罪主觀方面事實有必然聯系的基礎事實為前提,而這種基礎事實大多數情況下是犯罪人的某些行為及結果,也均需要由證據來加以認定。
3、客體證據。從刑法分則的安排體例來看,將危害環境犯罪列入「破壞社會管理秩序罪」一章中,說明其屬於破壞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其同類客體具有破壞社會管理秩序的屬性,由此可推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環境保護管理秩序。然而有不少學者認為環境資源保護管理秩序不足以全部概括環境犯罪的客體特徵。危害環境犯罪的本質特徵在於危及整體社會的環境利益,一方面直接危害生態系統的平衡,另一方面間接危害人類的生存和延續。因此,環境刑法所保護的客體應是人與自然之間生態關系受到破壞所反映的社會關系。
在實踐中,對犯罪客體的證明,通常是通過對與犯罪客體有密切聯系的犯罪對象以及犯罪結果的調查取證,進而推定犯罪客體事實存在的。危害環境犯罪的犯罪對象和犯罪結果一般是以量化形式表現的,如通過採伐國家一級、二級珍貴樹木的事實,推定為是對破壞社會管理秩序的侵犯。通過對排放物對空氣的污染嚴重程度,可以推定其是否破壞了生態平衡等。
4、客觀方面證據。犯罪客觀方面是指刑法規定的犯罪活動的客觀外在表現。犯罪客觀方面在犯罪構成中佔有中心地位,是整個犯罪構成體系的基本要件。危害環境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主體違反環境保護法規,通過各種活動實施了污染環境,破壞自然資源的犯罪行為。危害環境犯罪行為從犯罪手段上可以分為污染行為和破壞行為。污染環境的行為是指環境主體向環境輸入大量物質或能量,超過了環境的自凈、調節機能,引起環境質量下降,造成嚴重後果或有嚴重危險的行為。這種行為多指企業的作為或不作為。破壞環境的行為,是指環境主體在開發、利用自然環境的過程中,非法攝取資源,改變或破壞生態平衡的行為。[4]從表現形式上看,既包括作為,也包括不作為。不作為負刑事責任應以承擔特定的作為義務為前提,作為的義務可以由個人品德、職務、業務以及由自己對他人承擔的義務。
(三)證據調查的具體內容
危害環境犯罪案件的證據調查涉及的范圍非常廣泛,本文從物證和書證兩個方面對其發現、收集的重點進行列舉式闡述。當然,實踐中個案之間有時會有非常大的差異,偵查人員在發現和收集證據時要根據案情靈活掌握,以敏銳的洞察力發現有力證據。
首先,從物證方面看,偵查人員應根據案件的性質、犯罪行為和結果來進行勘查、檢驗。
污染環境類的犯罪,其勘查重點是污染物,而在各具體犯罪形式上來講,其勘查對象又有所不同: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案件,勘查重點是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案件,勘查重點是固體廢物及其他危險廢物、運輸工具、設施;擅自進口固體廢物案件,勘查重點是國家禁止進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和限制進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等等。
破壞自然資源、生態環境類的犯罪,其勘查重點是犯罪活動所使用的工具、手段以及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的破壞程度。具體到各個罪名如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件,勘查重點是非法獵捕物和非法殺害物的數量,非法殺害所使用的獵槍、麻醉槍、葯物等獵捕、殺害工具;非法佔用農用地案件,勘查重點是非法佔用農用地的方式,如開工廠、建造住宅、建墳、築路、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物等;破壞性采礦案件,勘查重點是不合理的開采順序、不合理的選礦工藝等,破壞性開采方法開採的礦石數量等: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案件,勘查重點是非法採伐、毀壞的珍貴樹木的等級和數量,電鋸、板斧、砍刀、拖拉機、汽車等工具;盜伐、濫伐林木案件和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案件,勘查重點是與犯罪有關的工具以及林木的數量。
另外,危害環境犯罪通常的表現形式為未獲得某些行政許可或違法了行政禁令,或者偽造行政許可而擅自進行危害環境的行為或工作,因此,實踐中查獲證據的重點一是其許可證書或證明文明是否真實,二是其許可的有效性和其行為是否符合國家或行業標准。另外,由於犯罪主體在犯罪行為中可能會隱藏相關證件及數據的准確性,犯罪主體的日常活動流程所表現出來的工作和數據單據、憑證、合同等也需要偵查人員特別注意。如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案件,要注意收集廢物檢驗、處理單,環境污染防治規劃書,排污費收據,環境污染罰款收據,排放許可證,排污申報登記表,賬簿,票據,記賬憑證等。又如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案件,要注意收集排污申報單,排放、臨時排放許可證,廢物入境檢疫證、運單,排污處理通知書,賬簿,記賬憑證等;非法佔用耕地案件,要注意收集佔用耕地審批表,佔用耕地申請書,土地使用證(未經批准非法佔用耕地、採取欺騙手段騙取審批手續),計劃用地報告,規劃用地文件,破壞土地資源收費收據(賣土、賣沙、賣石等),賬簿,發票,記賬憑證,支票等;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案件,要注意收集採伐許可證,採伐面積、樹種、株數、期限的證明文件,銷售合同,賬簿,記賬憑證,支票,匯票,發票,銀行帳,佔用林地計劃任務設計書,木材運輸證,林木更新驗收證明,林木更新措施文件及其他:盜伐、濫伐林木案件,要注意收集真假採伐許可證,真假採伐文件,真假木材運輸證明,真假林木更新驗收證明,真假林木更新措施文件,佔用林地計劃任務設計書,記賬憑證,賬簿,發票,支票,匯票等。[5]
(四)證據調查的具體措施
在證據調查過程中,主要使用到的取證措施主要有調查訪問、訊問、勘查、檢查、搜查、查詢、辨認和鑒定等,有關這些措施的實施程序與實施重點已經有許多理論界和實務界的相關人員做過了相當多的闡述,而這對環境犯罪案件中的取證工作同樣適用,這里限於篇幅,僅做一個簡單總結。
調查訪問。調查訪問是指為查明案件基本情況、查清犯罪嫌疑事實、取得證人證言和被害人陳述而進行的取證措施,如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中的污染物大多來自企業的工業生產和建設過程,因此就要對污染地區的居民以廣泛走訪和個別詢問等方式了解環境污染的程度和有犯罪嫌疑的企業、單位,了解其排放方式和排放地點,以及是否發生過危害人身安全的事件等,從而對污染事件有一個大致的了解,在此當中,有一些甚至還可以作為證據來用。
勘查現場。危害環境犯罪案件多有犯罪現場可查,犯罪行為或多或少會留下痕跡,這就為我們偵查提供了重要線索和證據。如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案件中除對大氣的污染外,對土地和水體的污染大多有現場可查,危險廢物也通常保留在現場。通過現場勘查可以大致確定污染物質及危險廢物、污染范圍、污染程度、污染發生以及持續的時間等:又如盜伐林木案件中根據樹樁可以確定盜伐數量,還要查明其實施犯罪活動所使用的手段、工具等。當然,有些現場還可以發現與犯罪人相關的其它痕跡物證。
檢查、查詢。危害環境犯罪案件中的書證大多是從檢查犯罪嫌疑人或單位的會計資料、合同以及其它文字性資料和查詢犯罪嫌疑人或單位的物品、資金流向中獲取的,因此,檢查、查詢等措施在危害環境犯罪這類書證較多的犯罪類型的偵查過程中有重要地位。
鑒定,危害環境犯罪案件中的鑒定主要分為對危險廢物及其含量、具體的污染程度及致害程度、對自然資源和生態資源的破壞程度等方面的鑒定,對相關文書的製作時間、來源、真偽等的鑒定,以及對受環境污染而導致人身損害的人員進行的法醫學鑒定。由於偵查機關缺乏相關方面特別是環保方面的專業知識,因此對所提取的污染物質的鑒定應注意與環保部門配合或邀請相關方面的專家進行鑒定。
6. 自然資源部的農業項目破壞耕地是啥標准和結果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04-18
7. 自然生態環境破壞的表現有哪些
一、森林資源的枯竭
我國野生動植物種類豐富,其中不少屬於稀有品種。由於森林、草原 等自然資源不斷地受到人為的破壞,致使許多野生動植物的棲息生長環境遭到破壞,再加上亂捕濫獵,不僅表現在數量減少方面,而且質量也明顯下降。
8. 人類是怎樣破壞自然資源
一是資源破壞。人類過渡消耗各種礦產資源。按照傳統的消耗量計算,世界石油僅夠維持50年,煤、天然氣僅夠開采200-300年。
二是生態破壞。上世紀50年以來,全球森林資源已失去了一半。據聯合國糧農組織統計,地球上每分鍾有2000平方米森林別毀掉。
三是土地沙化。世界沙漠化土地已經達3600萬平方公里,幾乎是中國、美國和俄羅斯國土的總和。
四是物種減少。地球上平均每天就有一個物種消滅,預計在未來的30-40年中,將有6000種植物在地球上消滅。
五是環境惡化。環境惡化是工業文明造成給人類造成不可持續發展的突出問題。1952年的倫敦煙霧事件,5天內有4000人死亡。
其它如水體污染、酸雨、光化學污染等都是破壞自然的表現
9. 人類對自然資源的破壞有哪些
1、亂砍亂伐,導致森林面積減少。
2、過度開採石油等不可再生資源。
3、圍湖造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