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麼是控制的資源量
指在詳查范圍內基本查明了礦床的主要地質特徵、礦床的形態、產狀、規模、礦石質量,晶級及開采技術條件,礦體的連續性基本確定,估算礦產資源量所依據的數據較多,可信度較高。
㈡ 什麼是礦產資源總量調控
按照礦產資源開采總量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根據國家或地區資源特點、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和產業政策等要求,主要對礦產資源開采量和礦業權設置(投放)實行控制管理。通過規劃中長期調控指標、年度調控指標和調控措施進行管理。礦產資源總量調控是對礦產資源開發宏觀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㈢ 內蒙古自治區商業性地勘工作調研報告
2005年7月11~16日,課題組一行3人對內蒙古自治區商業性地勘工作進行了調研,走訪了內蒙古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地勘局、煤田地質局、有色地勘局、國土資源勘查開發院和鄂爾多斯市國土資源局和伊泰集團,與政府主管部門、國有地勘單位、基層礦政管理部門和民營礦業主就商業性地勘工作進行了廣泛研討。現就相關情況介紹如下。
一、商業性礦產勘查的基本態勢
隨著國家能源開發戰略西移,在新一輪資源開發過程中,資源豐富的內蒙古成為全國最重要的礦產資源開發地區之一。與以前的開發不同,新一輪開發適逢我國經濟發展對資源的需求旺盛,一方面國家、政府對資源勘查的資金有限,另一方面大量社會「熱錢」急切地湧入資源勘查開采領域。在這種情況下,內蒙古自治區為強化政府對資源配置的作用,探索建立一種激活勘查資金的投入機制,政府投資勘查引導社會資金加快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與開發,適應在礦產資源勘查中,尋找政府意志與社會需求的最佳結合點,以引導洶涌而至的「礦產資源熱」。
(一)政府大量資金投入,社會資金積極進入
在2004年以前,內蒙古自治區的商業性礦產勘查投入基本上是靠國家劃撥地勘費和資源補償費。
全自治區在2000~2001年,商業性地勘工作中,國家劃撥地勘費和資源補償費占勘查項目資金的70%。2001~2004年社會資金投入占勘查資金總額的比例逐年上升,由20%、30%上升到60%,相應的國家劃撥地勘費和地方財政投入商業性勘查的比例在逐步下降。隨著社會投資規模的擴大,2005年勘查項目投資資金來源70%是社會資金來源。
2002年,內蒙古自治區出台了《關於鼓勵支持國內外地勘隊伍在內蒙古開展地質勘查工作的通知》,促進了外省地勘隊伍和有投資實力的投資者來內蒙古進行商業性風險勘查投資。
2004年,為加大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力度,政府投資3億元進行地質勘查。其中,從自治區財政預算內拿出1億元作為啟動資金,同時將國土資源部在自治區河套地區進行的農業化探調查項目所需匹配的400萬元資金也考慮在內;盟市旗縣從出讓礦業權收益和地方財政共拿出1億元;國土資源廳籌集1億元。這3個多億的資金主要用於已經確定的93個勘查項目。
治自區政府注入3億元的引導資金及出資者擁有礦業權的決定,帶來強烈社會反響。各盟市政府也積極想辦法籌措二級引導資金,紛紛採取了本級財政擠一點、通過礦業權運作收一點等措施,力爭在自己轄區內多上一些地質勘查項目,摸清資源家底,為礦業權出讓奠定基礎。2004年全自治區商業性勘查資金投入達到16.9億元,其中,2004年自治區對4個成礦帶,8個資源集中區投資2.3億元進行礦產勘查工作;2004年企業及個人等社會資金申請項目達800項,投入勘查資金達到約10億元,是上年的5倍(見表1),2005年自治區還將籌集3.3億元用於地勘工作。
(二)2000~2002年,全自治區每年勘查登記項目約保持在350項左右,從2003年開始,勘查項目大幅度增長
2003年全自治區共批准勘查項目827項,勘查面積1.87萬平方千米。從勘查的礦種來看,金礦勘查項目為186項,銅礦勘查項目為107項,煤礦勘查項目為94項,鉛礦勘查項目為96項,鐵礦勘查項目為76項。
2004年全自治區共批准勘查項目1700多項,勘查面積為3.8萬平方千米,均為2003年的2倍多,見表1。
表1 內蒙古自治區2000~2005年地質礦產勘查資金投入
從上表的數據中,可以看出內蒙古自治區資金投入與地質礦產勘查項目增長成正比關系。
(三)勘查工作取得較好效果
2002~2005年商業性礦產勘查取得成果增多,但多數是中小型礦產資源,共圈定異常845個,共發現中小礦及礦化點246處。發現特大型礦2處:克旗拜仁大壩銀多金屬礦、烏中旗浩堯爾忽洞金礦,其他主要礦種為鐵及有色金屬,煤礦主要是提高勘查程度。
二、探礦權出讓轉讓及管理情況
2004年內蒙古自治區通過招標、拍賣的方式出讓探礦權67個,收取探礦權出讓價款2.2億元;出讓采礦權238個,實現價款1.19億元。
2000年至2004年,探礦權轉讓數目較少,僅有幾個中外合作形式的探礦權轉讓,多以作價入股的形式進行轉讓,金額相對較小。一般在10~13萬美元,較多的探礦權轉讓在2004年,轉讓探礦權達到47個,礦種多以煤、鐵為主,兼有有色金屬。鐵及有色金屬探礦權,一次出售形式的,轉讓價格多數一般在100萬元以下,合作勘查形式轉讓的,轉讓價格在100萬元以上。煤的探礦權轉讓價格一般在300~500萬元之間,大項目在3000萬元左右。2004年全年轉讓價款總額8000萬元。
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對礦業權實施全面掌控與配置,鼓勵地勘單位與企業投資,風險共擔,利益共享。政府出資委託地勘單位施工的勘查項目,探礦權屬政府所有,地勘單位不能自己處置,地勘單位是「打工者」,當礦業權出讓後實現的價款,地勘單位可獲得一定比例經濟利益一般為10%。地勘單位若有實力,可以把礦業權買下來。政府掌控資源已向下延伸,現自治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已規定,業主申請礦業權時,需項目所在地政府簽署意見,否則自治區國土資源廳不予受理。
三、地勘單位改革發展情況
(一)隊伍總體情況
內蒙古自治區地勘隊伍主要有3支:地勘局、煤田地質局、有色地質局,現均已屬地化,隊伍規模約26000餘人(分別為15849人、7200人、3600人)含離退人員在內,在職與離退人員比例基本為1∶1。隊伍結構與商業性地質勘查格局基本上延續屬地化前的狀況,僅是經營、工作規模變化而已,屬地化後至2003年前各單位均處於比較困難時期。從2003年起,自治區開始籌資投入基礎性、公益性及商業性地質礦產勘查。在市場需求旺盛形勢下,社會、企業投資激增,特別是煤礦的勘查開發,以及自治區「關於鼓勵支持國內外地勘隊伍在我區開展地質勘查工作的通知」精神引導下,地勘單位承攬項目(包括國家財政和市場項目)開始急速增長,工作規模擴大,以煤田地質局為例,2004年開動鑽機達400餘台,施工隊伍來自全國各地,經濟規模大,職工工作、生活條件得到很大的提高,也增強了地勘隊伍實施改革發展的信心。
3個局的基本情況:
1.內蒙古地勘局
1999年屬地化,共有20多個二級單位,局機關掌握礦業權32個,全局掌握300多個礦業權。2.07億地勘費,1.6萬職工,離退休人員用掉1.3億元,遺孀用掉1000萬,下崗4000人,用掉4000萬元,只剩2700萬元供在職人員,人均不足3000元。因此,自己掌握的礦業權沒有資金進行進一步勘查工作,程度低,不足以在礦業權市場中運作。
2.內蒙古有色地勘局
全局3600人,其中,離退休人員1395人,在職人員中離崗和富餘人員1233人。2000年屬地化,12個下屬單位,其中,有2個企業單位,兩個找礦單位,直接從事找礦的人只有150人。每年5600萬元地質事業費,離退安排3500萬元,離崗、富餘人員安排1200萬元,剩下的920萬元用於基地管理、社保等方面,基本上沒有經費用於找礦。
掌握60多個礦業權,一些新的礦業權正在登記,包括政府在改制中給予的礦業權匹配優惠政策,估計2005年可以達到80多個礦業權。實際上是政府配置的礦業權屬於政府,地勘單位有部分利益。
3.內蒙古煤田地質局
全局職工7200人,其中,在職3700人,退休3500人。14個二級單位,8個地質隊,此外還設1個石油勘查處,1個基建公司,屬地化時地勘費基數9000萬元。2003年市場項目及政府委託項目大增,收入激增,但無自主礦業權。
(二)商業性礦產勘查
3個局商業性礦產勘查由於情況不同而有所差異,自己出資投入從總體上看規模都很小,而承接政府委託項目和市場項目均為主要資金來源。
地礦局屬地化後仍十分重視礦產勘查工作,在比較困難的情況下,屬地化起至2003年全局累計投入地質礦產勘查資金達4000萬元,年均約1000萬元。從2004年開始有了較大發展,2004年承接中央財政專項資金補助地質勘查項目兩個,自治區資源補償費項目3個,國家資補項目4個,自治區本級財政地質勘查項目79個,累計資金達1.55億元,其中,當年投入6000多萬元啟動了3項,2005年還將繼續啟動一大批項目。2005年已新承攬自治區煤礦勘查項目9個,共資金3350萬元,還有社會及企業投資項目,地勘單位有「春天來臨」之感。目前,地勘局共擁有礦業權300個左右。
煤田地質局,基本是全部承接自治區委託項目,沒有自主礦業權在手,該局在2002年以前各類來源地質礦產勘查項目資金不超過300萬元,企業及社會投資極少,同樣也是2003年後開始快速好轉。2003年各類勘查資金達到1億元,2004年達到3億元,2005年各類經費達到4億元,開動鑽機達400台左右,但預計投資高峰期將會很快過去,因為,煤炭市場需求將發生變動,同時勘查程度稍高的工作區基本被業主占完,其他工作區勘查程度低、風險大。
有色冶金地質局,自己投資勘查資金同樣比較少,局的資金用來保證69個礦業權的最低投入,其他主要是中央及地方資源補償費項目及財政補助項目。2002~2004年共累計為2301萬元。
(三)地勘隊伍改革
內蒙古自治區改革是在政府主導推動下,開始深入發展。根據地勘單位現狀、區資源優勢和市場發展趨勢,區政府認為必須從加速深化地勘單位改革入手,在政策及解決實際困難上給予地勘單位有力支持,使其健康發展以適應新形勢的要求,其指導思想是把地勘單位視為財富而不是包袱;改革要堅持企業化方向;堅持尊重歷史,重視現實的原則;堅持統籌兼顧,穩步推進的原則;堅持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原則,促使地勘單位在穩定中實施改革與發展。
改革要點內容:
1.將地勘單位辦社會的職能移交地方
根據地勘單位企業化的改革方向,將3個局管理的中小學、技校,包括人員(含離退休)、資產、經費,下劃到所在地管理。經費劃轉以2004年上級單位撥款為基數,現有差額部分(指地勘單位學校人員現行工資、補貼標准與所在地同類人員標準的差額)每年由自治區財政和3個局各按50%的比例撥付地方,時間為3年,以後學校所需經費由各地財政負責。
2.離退休人員與在職人員經費分開管理
將地勘單位2004年底在冊的離退休人員經費,從各地勘單位財政應撥款基數中劃出,單列管理。以2004年的離退休費(工資、補貼、福利應發數)和醫療保險費用(離休人員按人均8000元,退休人員按當年實際支出數計算)為基數,由原單位管理發放,以後國家政策性調資和自治區出台的相應政策性補貼等增資費用,由自治區財政全額撥款解決,確保離退休人員老有所養,老有所醫。改革後原屬事業單位在編在冊的正式職工符合條件退休的,按上述辦法執行,並從地勘經費中核減退休費(按地勘單位經費基數切除離退休人員費用後的在職職工人均經費數核減);原在事業單位工作的勞動合同制人員,按自治區政府有關社保退休政策執行。
離退休人員經費單列後,各地勘局的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仍由各局承擔,不再新增管理離退休人員的機構和編制。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要加強對地勘單位離退休工作的管理與指導。
3.在職人員經費包干,自負盈虧
改革財政補助方式,在職人員以2005年內蒙古地勘局、有色地勘局、煤田地質局地勘事業費預算為基數,分別扣除離退休人員經費和劃轉出的學校經費撥款補助後,剩餘部分作為經費基數,實行定額管理、包干使用、自負盈虧,各單位創收部分,全部留歸各個單位使用。新進人員所需經費,包括工資、補貼、福利、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由用人單位自行解決,財政不再增加撥款。
4.擴大用人自主權
實行財政補助方式改革後,不再核定事業編制,地勘單位的原有的事業編制以在編在冊的實有人數為基數實行注冊管理,建立檔案。減少一人相應減少一名編制。新進人員單位自主聘用,同被聘人員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參加養老保險。3個地勘局的內設機構及所屬單位領導職數、內設機構自行調整。內設機構及所屬單位的現有領導實行注冊管理,新聘人的領導不再確定行政級別。
5.地勘單位內部實行企業化管理
6.加強對地勘單位的經營管理
7.對改革的相應政策支持
(1)過去和現在由國家、自治區出資並由地勘單位勘查形成的礦產地,在有償出讓時,按評估價款的10%提取勘查基金,統籌用於支持地勘工作,並隨著企業化改革的深入逐步提高比例。所提取的勘查基金由自治區財政列收列支,專款專用。
(2)在企業化改革的過程中,地勘單位申請出讓或轉讓已取得的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礦產地的探礦權、采礦權,符合規定並經批准,其價款的部分或全部轉增為國有地勘單位的國家資本金。
(3)積極爭取中央財政支持,今後凡屬中央財政安排的對屬地化地勘單位的政策性補貼,繼續用於地勘單位。
(4)自治區政府每年安排的地勘項目,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自治區地勘單位。
(5)將從2005年地勘經費預算中切出1600萬元專項資金分別歸還原渠道,納入經費基數。
(6)地勘單位改革前在編在冊正式職工的養老保險、住房、改革支出,與自治區其他事業單位同類人員同等對待,同步實施。
四、有關問題的探討和建議
內蒙古自治區商業性地勘工作存在的一些問題與山西省有相同性,在「山西省商業性地勘工作調研」報告中已對其進行了探討並提出建議,本文不再贅述。現就以下幾個問題提出認識與建議。
(一)應進一步明確各級政府對礦產資源管理的權責
當前許多地方政府實施對轄區內礦產資源實施全面掌控和配置,在內蒙古自治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文件中規定了盟(市)政府未簽字的項目,廳不受理申請;礦業權出讓價款地方留70%,廳收取30%;以及政府對資源的配置規定等。這就產生:礦產資源國家所有如何體現?各級政府對礦產資源管理權、責界限在哪裡?國家對礦產資源如何實現統一管理?這些問題如不及時解決,礦產勘查開發秩序及管理會出現混亂。因此,必須盡快進一步明確各級政府對礦產資源管理職能,實行統一管理與分類、分規模、分級管理相結合。
(二)「維權式保地」和「跑馬式圈地」現象應引起重視
由於歷史原因及自身工作特點,中央各部門所屬地勘單位屬地化後,延續勘查項目仍然較多。由於勘查工作周期較長,地勘單位底子薄,實際地質勘查工作資金投入不足,僅能夠按照法規要求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有的按法規嚴格要求還達不到,存在「維權式保地」現象,這將影響地勘工作找礦成果和市場建設。
另一方面,在礦業權投資方面,還存在著不同程度的民營資本「跑馬式圈地」現象。例如,在內蒙古就有一位民營投資者以1萬元/平方公里的價格,買下了面積達1250平方公里的探礦權地,而實際上並不進行正規的地質勘查。
(三)勘查工作亟待規范管理
調研過程中,許多礦政管理者認為,在探礦權准入方面,應有一個明確的具體的門檻條件,不應該只看誰出的價高,什麼人都能拿到礦權。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有著較高的科學性、專業性和技術性,同時礦產資源是不可再生資源。因此一旦礦業權人不按規范進行工作,將給國家資源造成巨大的浪費和破壞,而且這種浪費和破壞已經在很多地方發生了。例如,有的私人投資者,取得礦業權後,竟然僱傭很多羊倌,利用簡單的磁力裝備,漫山遍野的挖露頭,尋找異常點采鐵礦等現象。然而,實際上,這種現象並不是因為不同身份投資人投資礦業權引起的,主要原因還是沒有規范礦業權人准入的標准、條件以及對其勘查行為進行有效的監督和管理。
(四)礦產資源可持續發展供應的隱患
目前,被掌握的礦業權或勘查靶區,大部分都是20世紀八九十年代發現的礦產地異常點或礦點,而目前的絕大部分勘查資金也都是投向這些地方,而用於空白地進行風險勘查或是普查的非常少,基本上都是在吃過去留下的家底。因此,目前商業性礦產勘查「火暴」之勢,不會一直持續。從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看,對資源的強勁需求還將保持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因此,資源開發的步伐也將越來越快,僅靠過去留下的家底是難以滿足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需要的。因此,如何鼓勵、促進適當規模資金投向新礦產地的勘查、發現是關繫到礦產資源可持續供應難以迴避的一個重大課題。
(五)民營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問題
內蒙古自治區惟一的一家煤炭類民營上市公司——伊泰集團,是一家現在年產1560萬噸,全國規劃建的13個大型煤炭基地骨幹企業之一。伊泰集團目前已被內蒙古自治區列為年產5000萬噸煤炭的重點企業之一。以這個產量及企業存續100年為標准,公司至少須擁有50億~80億噸的煤炭資源可采儲量,但現在,伊泰集團掌握的資源量僅22億噸。
在國家的13個煤炭基地規劃中,諸如神華集團等大型國有企業的後備資源已經得到保障,但作為骨幹企業的民營企業,如伊泰集團,卻面臨著企業發展與後備資源不足的矛盾。
(六)地勘行業管理亟待加強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加強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加強宏觀調控和協調監督、指導服務。這次調研中反映對行業管理意見主要是:
(1)加強地質勘查規劃。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從長計議,合理規劃公益性地質工作和商業性地質工作,並做好二者之間的銜接,使前者為後者提供有效的服務。
地勘工作規劃、計劃應納入省人民政府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計劃,通過規劃進行宏觀管理,為綜合規劃、計劃提供基礎數據、為發展地勘工作提供依據,引導探礦權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2)理順國家預算資金投資渠道,統一管理,加強監督。目前投入的渠道有國家大調查經費、中央礦產資源補償費、國家財政補貼、危機礦山勘查經費、國務院有關部門投入經費、省礦產資源補償費(有的市縣也有礦產資源補償費項目)、省礦業權「價款」收益,國有地勘單位事業費中的勘查經費及扶貧經費等。由於事出多門,政出多門,資金多渠道,立項管理混亂,一個項目可以重復申請多種勘查資金,產權不明晰、管理分散粗放,監督不力,成本加大,勘查質量低下,容易出現「漏洞」。建議有關部門建立協調機制,使各方面的積極性更好地發揮,用較少的投入取得較好的勘查成果。
還有預算資金投資到位晚,又要當年交成果,不符合地質工作的規律,難以保證工作質量。
(3)加強規章、制度建設。建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逐步制定或明確商業性地勘工作的規范、技術標准,規范市場行為,加強監督管理。推行地質勘查項目合同管理制度。
建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通過中介機構或直屬研究機構,研究制訂不同地區勘查市場價格的標准,定期發布,供各地參考。目前,商業性礦產勘查項目在招標過程中沒有合理的市場價格參考標准,出現同類項目經費差距大,影響勘查質量。國家出資的勘查項目,按國家地調局幾年前對公益性地質工作的預算標准,低於市場實際價格,施工單位在市場競爭中處於不利地位,在激烈的競爭中相互壓價,競得了項目也無利可圖。
(4)要爭取改善勘查工作的外部環境。目前勘查工作與土地管理部門、礦山企業、林業、農業及環保部門都會發生矛盾。合法探礦權范圍內亂挖濫采現象比較嚴重。
(5)加強信息交流。為地勘單位,社會各界提供服務,包括公益性地質成果資料的發布和提供使用、礦業權市場信息、地質勘查的新理論、新技術和新工藝等。
(6)重視人才隊伍建設,提高地勘工作質量。反到之處一致認為:人才缺乏,已不能適應地勘工作發展,特別是技術骨幹缺乏,地勘工作質量下降。目前院校培養情況不得而知,地勘單位進不了人,進了人也難以留住。民營礦業企業的地質技術人員多是從地質隊高薪挖來的,也有少部分是請的退休地質人員臨時工作,情況確實不容樂觀。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如何解決這一問題,是有關行業管理部門應該加以考慮。
㈣ 礦產資源儲量管理
礦產資源儲量管理是礦產資源行政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一項基礎性工作,其根本目的是保護和合理利用礦產資源。近年來,按照「掌控家底、保障發展、維護權益、穩定秩序、做好服務」的基本思路,通過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礦山儲量動態監督、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礦產地儲備和地質資料管理等工作,逐步做到掌握國家礦產資源儲量家底的真實、可信,保障礦產資源可持續利用和科學發展,切實維護國家所有權益和礦業權人合法權益,為各級管理部門和管理相對人提供礦產資源儲量信息服務及地質資料服務。
1. 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管理
《礦產資源法》第 13 條、《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 19、33 條規定了礦產資源儲量審批制度。按照「政企分開、政事分開」的改革要求,1999 年國土資源部等五部委聯合頒布《礦產資源儲量評審認定辦法》(國土資發〔1999〕205 號),將礦產資源儲量審批制度改為評審認定製度,礦產資源儲量審批職能轉變為評審機構組織專家評審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認定的管理方式。1999 年人事部和國土資源部出台《礦產儲量評估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1999〕33 號),2001 年國土資源部出台了《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資格管理暫行辦法》(國土資發〔2001〕172 號)等礦產資源儲量評審認定製度的配套辦法,對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資格、礦產儲量評估師執業資格管理作出了明確規定。
2002 年國務院印發《關於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將礦產資源儲量評審認定等行政審批事項取消。2003 年國土資源部印發《關於加強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監督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2003〕136 號),設立了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制度,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再認定評審結果,僅對評審機構的評審依據和評審過程進行合規性審查。2004年,國務院印發《關於第二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決定改變礦產儲量評估師資格注冊管理方式,實行自律管理。
按照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制度,部、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和礦產儲量評估師,共同承擔著為國家礦產資源儲量實物帳戶入口把關的任務;明確了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證明材料是設立礦業權的要件,也是礦業權人籌資、融資的重要依據。
該項制度實施以來,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和礦產儲量評估師,對礦業權人提交的礦產資源儲量報告所估算的礦產資源儲量,能夠按照礦產資源儲量技術標准、規范進行評論和審查,並給出合理的評審結果,保障了礦產資源「家底」的真實、可信。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要求對評審意見書及相關材料進行合規性檢查,並及時出具備案證明,為後續管理工作奠定了基礎和提供了依據。「十一五」期間,國土資源部完成了 1920 份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年平均 384 份,2010 年完成了 419 份。
截至目前,國土資源部共授予了 37 個機構具備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資格,其中事業單位 26 個,企業性質 8 個,社團組織 3 個。授予了 1178 人具有礦產儲量評估師執業資格。
2. 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
《礦產資源法》第 14 條、《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 31 條規定了礦產資源儲量統計制度。1995 年原地質礦產部發布《礦產儲量登記統計管理暫行辦法》(地質礦產部令第20號),2004年國土資源部發布《礦產資源登記統計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23號),規定了礦產資源儲量查明、佔用、殘留、壓覆登記,以及礦產資源儲量變化和開發利用情況統計的內容和程序。同年國土資源部出台《關於開展礦產資源儲量登記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35 號)、《關於做好礦產資源統計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61 號),進一步明確了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的職責分工和具體操作辦法。
按照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制度,明確了國土資源部負責全國登記統計數據匯總和審查,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登記統計數據匯總和審查;明確了經過審查的登記統計數據作為更新礦產資源儲量資料庫,以及發布年度《全國礦產資源儲量通報》和《全國油氣礦產儲量通報》的依據。以儲量通報數據為基礎,對礦產資源形勢進行分析形成了《中國礦情通報》和《中國礦產資源年報》。這些報告為開展宏觀經濟形勢分析和制定礦產資源政策提供了決策性數據。
專欄7-2 礦產資源儲量利用現狀調查
為全面掌握礦產資源儲量利用情況,掌控全國礦產資源儲量「家底」,進一步做好礦產資源規劃、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工作,2007年國土資源部在全國范圍內組織開展了礦產資源儲量利用現狀調查。這是中國礦產資源領域的一次重要國情調查,是進一步促進礦山儲量動態監管,加強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的基礎性工作,是編制礦產資源規劃,合理設置礦業權的依據,是研究制定礦產資源戰略和政策,加強礦產資源宏觀調控的重要前提,是促進礦產資源可持續利用和礦業經濟健康發展的客觀要求。
這項調查工作以煤、石油、天然氣、鐵、銅、鋁等28種重要礦產為調查對象,了解並分析各礦種礦產資源儲量的數量、質量、結構、分布、利用狀況和潛力。通過這項工作,以礦產資源登記統計確定的礦區為統計單元,理清采礦權與礦區的歸屬關系,以礦山儲量動態監管為基礎核查礦產資源儲量變化情況,對停止開采礦山剩餘的、建設項目壓覆的礦產資源儲量進行清查。在此基礎上,編制礦區儲量核查報告,經過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後,據實調整、完善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資料庫信息。
截至2010年底,已經完成28個礦種21600多個礦區的野外核查工作,超額完成了原計劃核查礦區的20%。完成野外核查工作的礦區已經有68%通過了核查成果評審驗收。完成16個礦種核查成果的初步匯總,基本摸清12個礦種重要礦產資源儲量數量、結構、分布和利用情況,系統清理了長期掛帳的和未上表的礦產資源儲量,對漏報和誤報的礦產資源儲量加以更正。選擇部分省(區、市)開展了核查成果資料庫與礦產資源儲量資料庫的銜接試點工作,以確保核查成果能夠平穩納入礦產資源儲量資料庫。
3. 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
《礦產資源法》第 33 條、《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 35 條規定了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制度。2000 年國土資源部印發《關於規范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審批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0〕386 號),對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作出了原則性程序規定。2010 年國土資源部發布《關於進一步做好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37 號),進一步明確了管理范圍和分工,壓礦審批原則和補償范圍,規范了報批程序和材料要求。
按照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制度,鐵路、公路、工廠、輸油管道、輸電線路和各種大型建築物或建築物群等建設項目實施後,導致其壓覆區內已查明的重要礦產資源不能開發利用的,建設單位應按規定報批,未經批准,不得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建設項目壓覆區與勘查區塊或礦區范圍重疊但不影響礦產資源正常勘查開採的,不作壓覆處理。明確規定了與土地管理銜接關系,若沒有提交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未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證明或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有關材料,不予受理用地申請。
該項制度實施以來,始終堅持既要加強審批管理,又要做好服務;既保護礦產資源,又有利於建設項目順利進行;維護礦業權人的合法權益,對避免和減少壓覆重要礦產資源、提高礦產資源保障能力,保障建設項目正常進行發揮了重要作用。
4. 地質資料管理和服務
《礦產資源法》第 14 條、《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 17、34 條規定了地質資料管理制度。2002 年國務院發布《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349 號),對原始、成果和實物地質資料的匯交、保管和利用等作出了規定。2003 年國土資源部出台《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 16 號),進一步明確了部、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及館藏機構的職責,細化了地質資料管理匯交、保管和利用的程序和內容。此後,國土資源部印發《成果地質資料電子文件匯交格式要求》(國土資發〔2006〕210號)、《關於進一步做好地質資料保護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153 號)、《實物地質資料管理辦法》(國土資發〔2008〕8 號)、《關於做好涉密地質圖件開發利用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9〕6 號,與國家保密局聯合發)、《關於加強地質資料匯交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02 號)等一系列規范性文件,明確了地質資料管理和服務的具體操作辦法。
按照地質資料管理制度,國土資源部負責全國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利用的監督管理,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利用的監督管理。在中國領域及管轄海域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探礦權人或者采礦權人,以及從事非礦業權類地質工作項目的出資人,應按規定向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匯交地質資料。經驗收合格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向匯交人出具地質資料匯交憑證,並及時移交地質資料館藏機構。地質資料館藏機構負責保管並向社會提供地質資料利用服務。
專欄7-3 地質資料信息服務集群化產業化
為進一步提高地質工作服務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能力,充分發揮地質資料信息的服務功能,2010年國土資源部印發《推進地質資料信息服務集群化產業化工作方案》(國土資發〔2010〕113號),明確今後一個時期工作重點、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目標任務及技術要求等,對各項任務提出具體要求,將推進地質資料信息服務集群化產業化工作作為重要抓手,促進地質資料管理職能的全面到位。
2010年,組織建立了地質資料信息服務集群化產業化聯席會議制度,成立技術指導小組,加強對這項工作的協調和技術指導。組織上海、山東、安徽等省市開展地質資料信息服務集群化產業化試點,開展重點城市、重點成礦區帶、重點經濟區、重點生態環境脆弱區、重大工程建設區等地質資料信息服務集群化,面對不同用戶需求,提供數據服務,不斷提供地質資料信息服務的規模和水平。組織開展了地質資料集群化產業化專題研究,研究成果已經通過評審,為下一步推進地質資料信息服務集群化產業化工作奠定了基礎。
「十一五」期間,成果地質資料年度匯交數量保持平穩,地質資料館藏機構保管成果地質資料總量穩步增長,成果地質資料提供服務利用件次逐年上升(表 7-1)。同時,積極推進地質資料信息服務集群化產業化。
表7-1 地質資料館藏數量及利用情況
㈤ 有關資源量估算的概念和原則
按照《固體礦產地質勘查規范》和《煤、泥炭地質勘查規范》的規定含義,煤炭資源劃分為儲量、基礎儲量和資源量。具體項目中估算的資源究竟屬哪一類,不僅取決於它的地質可靠程度,還要取決於它的可行性評價程度。只有在地質可靠程度達到控制的、探明的,經濟意義在邊際經濟的以上(含邊際經濟的),煤炭才能劃為基礎儲量。經濟的基礎儲量在扣除設計、采礦損失後就得到儲量。未進行可行性研究(預可行性研究)時,只能定為資源量。由於在預查、普查階段獲得的地質信息和基礎資料較少,對煤炭資源開發的經濟意義只能進行概略研究,因此,新規范規定的資源量估算指標界定在預查和普查階段使用。
礦產資源是埋藏在地下的,難以直觀衡量,因此,原規范的「儲量計算」,新規范改為「資源量估算」,「估算」一詞是國外表示儲量計算的名詞,對於以點、線的觀察和采樣測試,推斷塊體的地質特徵和礦產質、量的勘查工作來說,用「估算」去表述取得具有相當誤差的資源儲量數據的數學過程可能更為貼切,同時在國際上也易於交流。但要說明的是:「估算」不代表勘查過程的低質量、高誤差,不代表取得資源儲量數據的數學過程的粗糙和低精度。估算的方法、參數的確定、運算過程與過去的儲量計算一樣,仍然是嚴格按照有關的規定進行。「估算」一詞更多的體現了資源的統計性、不確定性及風險性等含義。
出於充分考慮環境保護的要求,新規范在資源量估算指標中,增加了煤層的最低發熱量和最高硫分的指標。因為,燃燒高硫煤帶來的對生態環境、工業設備的危害,使我們正為此付出代價。近年來,國務院對開采高硫煤作出了規定,「禁止新建煤層含硫分大於3%的礦井,已建成的生產煤層含硫分大於3%的礦井,逐步實行限產或關停。新建、改造含硫大於1.5%的煤礦,應配套建設相應規模的洗選設施。」加快潔凈煤生產步伐,據此,新規范已將最高硫分3%列入了工業指標。
昭通地區的硬煤(主要是無煙煤)大部分為高硫煤和中高硫煤,全部估算了資源量,因為正針對性地開展「煤中硫成因及脫硫可能性」方面的課題研究,煤礦配套建相應能力的洗選廠,對燃用含硫大於1.5%的電廠提出安裝脫硫除塵裝置的建議。並且利用洗出的硫鐵礦和回收的硫發展硫化工工業。
調查評價估算的資源量,相當於預查階段的資源量。由於以往勘查程度很低,難以掌握礦區全部可採煤層的確切情況,尤其是大部可采及局部可採煤層的情況,因此,估算以掌握較好的主要煤層為主,如鎮雄煤田洛旺向斜以東以估算C5、C6煤層為主,以西包括C5及其以上長興組中出現的可採煤層,使資源量「寧穩莫濫」,供規劃決策使用,使主要礦區將來進一步勘查時獲得的資源量,不致低於現在估算的資源量。
㈥ 什麼叫探明儲量,控制儲量和預測資源量
其實就是礦產儲量根據勘查的程度進行的分類。
探明的。就是勘查程度很高,情況很清楚。
控制的,就是基本清楚,
預測的。說白了就是根據地質情況,按以往的經驗估計的。
大概是這個意思。
GBT 17766-2020(固體礦產資源儲量分類)2.8-2.11 有明確的解釋。
㈦ 資源量分類
本次資源量估算不同於傳統的「地質塊段法」和「斷面法」,它是基於品位模型進行的,具體原理可描述為:首先把礦體劃分成無數個大小相同的塊,每個塊都有代表其空間位置的三維坐標,此模型即為空塊模型;然後根據模型中已知的采樣點品位,利用特定的數學方法對其進行空間插值,從而使每個塊都具有一個品位值,最終生成礦體的品位模型,從而對礦體進行儲量估算。當前BeO、Li2O的工業指標如表8—2所示。
表8—2 BeO、Li2O的工業指標
探明的內蘊經濟資源量,即331類型:是指勘查工作程度已達到勘探階段要求的地段,地質可靠程度為探明的,但未作可行性研究或預可行性研究,僅作了概略研究,經濟意義介於經濟的—次邊際經濟的范圍內,計算資源量可信度高,可行性評價結果可信度低。
控制的內蘊經濟資源量,即332類型:是指勘查工作程度已達到詳查階段要求的地段,地質可靠程度為控制的,可行性評價僅做了概略研究,經濟意義介於經濟的—次邊際經濟的范圍內,計算資源量可信度較高,可行性評價可信度低。
推斷的內蘊經濟資源量,即333類型:是指勘查工作程度只達到普查階段要求的地段,地質可靠程度為推斷的,資源量只根據有限的數據計算的,其可信度低。可行性評價僅做了概略研究,經濟意義介於經濟的—次邊際經濟的范圍內,可行性評價可信度低。
本次資源量估算主要對模型區內單元塊中大於工業品位的BeO、Li2O的含量進行了統計,根據稀有金屬礦產地質勘查規范(DZ/T0203—2002)中的礦產資源/儲量分類標准,同時結合可可托海礦區的實際情況,我們將其統稱為331—333資源量。
㈧ 什麼是資源量,儲量基礎,儲量
我用數學公式描述幫助理解:
公式一:基礎儲量(reserve base)+資源量=查明資源量(identified resources)
公式二:儲量+損失(設計、采礦)=基礎儲量
公式三:可采儲量+預可采儲量=儲量
儲量:是指基礎儲量中的經濟可采部分。在預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編制年度採掘計劃當時,經過了對經濟、開采、選冶、環境、法律、市場、社會和政府等諸因素的研究及相應修改,結果表明在當時是經濟可采或已經開採的部分。用扣除了設計、采礦損失的可實際開采數量表述,依據地質可靠程度和可行性評價階段不同,又可分為可采儲量和預可采儲量。
基礎儲量:是查明礦產資源的一部分。它能滿足現行采礦和生產所需的指標要求(包括品位、質量、厚度、開采技術條件等),是經詳查、勘探所獲控制的、探明的並通過可行性研究、預可行性研究認為屬於經濟的、邊際經濟的部分,用末扣除設計、采礦損失的數量表述。
資源量:是指查明礦產資源的一部分和潛在礦產資源。包括經可行性研究或預可行性研究證實為次邊際經濟的礦產資源以及經過勘查而末進行可行性研究或預可行性研究的內蘊經濟的礦產資源;以及經過預查後預測的礦產資源。
㈨ 基礎儲量,儲量,資源量,資源儲量是什麼意思,其中四者之間有什麼關聯
資源總量:可開發的資源總量,包括二級邊界品位;
保有儲量:可開發的工業品位的總量;
基礎儲量:可開發的工業品位和一級邊界品位;
資源量:包括礦區外圍附近的邊界品位。
通俗得說:基礎儲量表示地質勘探程度較高,可供企業近期或中期開採的資源量;
保有儲量是基礎儲量中可以立即經濟開采利用的;
而資源量則是地質工作程度較低,主要是預測和推斷的資源量;資源總量=資源量+基礎儲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