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護資源不被破壞的法律
法律分析:包括環境保護法、草原法、水資源保護法等多部法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三十條 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應當合理開發,保護生物多樣性,保障生態安全,依法制定有關生態保護和恢復治理方案並予以實施。引進外來物種以及研究、開發和利用生物技術,應當採取措施,防止對生物多樣性的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三十一條 國家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國家加大對生態保護地區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生態保護補償資金,確保其用於生態保護補償。國家指導受益地區和生態保護地區人民政府通過協商或者按照市場規則進行生態保護補償。
2. 哪些法律保障資源不被破壞
二、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制現狀
(一)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體系相關規定
我國的環境與資源保護法體系主要包括下列幾個組成部分:
1,憲法關於保護環境資源的規定。憲法第26條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與其他公害」;第9條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自然資源」。
2,環境與資源保護基本法。1989年12月26日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規定環境法的目的和任務是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與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
3,環境資源單行法規。目前,我國已經頒布單行法律法規主要有《大氣污染防治法》及其實施細則、《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實施細則環境標准、《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水土保持法》及其實施細則、《自然保護區條例》、《城市規劃法》等。
4,其他部門法中關於保護環境資源的法律規范。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3條關於不動產相鄰關系的規定;第123條關於高度危險作業侵權的規定;第124條關於環境污染侵權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章第六節關於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規定;此外,我國締結或參加的有關保護環境資源的國際條約、國際公約也是我國環境法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46條明確規定,我國締結或參加的與環境保護有關的國際條約,同我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除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外,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
(二)我國環境職能管理機構缺位
環境管理是在環境保護的實踐中產生,發展起來的。自20世紀70年代開始,隨著環境問題的嚴重化,對環境管理提出新的挑戰,國家建立和強化了環境管理專門機構—1998年國家環保局升格為部級的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這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批准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
3. 我國通過哪些法律來保障各種資源不被破壞或浪費
我國通過以下法律來保障各種資源不被破壞或浪費: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保護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二十九條
國家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保護。
各級人民政府對具有代表性的各種類型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重要的水源涵養區域,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以及人文遺跡、古樹名木,應當採取措施予以保護,嚴禁破壞。
4. 我國通過什麼法律來保護各種資源不被破壞或浪費
法律分析:通過憲法。有關規定: 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自然資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九條 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自然資源。
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二十二條 國家發展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文學藝術事業、新聞廣播電視事業、出版發行事業、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和其他文化事業,開展群眾性的文化活動。國家保護名勝古跡、珍貴文物和其他重要歷史文化遺產。
第二十六條 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國家組織和鼓勵植樹造林,保護林木。
5. 我國通過哪些法律來保障資源不被破壞和浪費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條、第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規定了環境與資源保護。具體的法律法規:
一、環境保護方面:
包括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
二、資源保護方面:
包括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農業法、礦產資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煤炭管理法。
三、環境與資源保護方面:
主要有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自然保護區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線保護條例、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條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暫行條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管理條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
第四條 國家將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列為能源發展的優先領域,通過制定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總量目標和採取相應措施,推動可再生能源市場的建立和發展。
國家鼓勵各種所有制經濟主體參與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依法保護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者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對全國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實施統一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管理工作。
6. 哪些法律來保障各種資源不被破壞或浪費
目前我國已制定了以下6部側重於防治環境污染的法律
1.《環境保護法》
2.《水污染防治法》
3.《大氣污染防治法》
4.《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5.《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
6.《海洋環境保護法》
以及12部側重於資源保護的法律
1.《水法》
2.《森林法》
3.《草原法》
4.《野生動物保護法》
5.《礦產資源法》
6.《水土保持法》
7.《土地管理法》
8.《漁業法》
9.《節約能源法》
10《防洪法》
11.《煤炭法》
12.《防震減災法》
另外,其他一些法律中也有合理開發、利用、保護和改善環境和自然資源的內容,如《鄉鎮企業法》、《電力法》、《文物保護法》、《城市規劃法》等。
在我國,除了以上所列的環境與資源保護的專門性法律外,在其他許多法律中也有不少環境與資源保護方面的法律規定。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4條關於「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旨在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因環境損害行為而產生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1997年通過的新刑法中,專門增設了「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一節共9條,對一些污染環境、破壞資源的行為規定了刑事處罰條款,在一段程度上改變了我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在刑事處罰方面的空白,增強了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的權威性。另外在其他許多法律法規中也都有不少關於環境與資源保護的法律規范,如《鄉鎮企業法》、《城市規劃法》、《農業法》、《對外貿易法》、《公路法》、《電力法》等。這些法律規定涉及某一具體領域的環境與資源保護問題,因此針對性較強,也較易於操作,對於解決相關領域的環境與資源破壞起到了積極作用。
從1973年至今,中國已經制定了為數眾多的環境保護法律文件,其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內容和任務各不相同,其制定機關以及法律效力也不盡一致。從整體看,它們共同構成了一個相互聯系、比較協調的環境保護法律體系。它是由憲法關於環境保護的規定、環境保護基本法、其它以保護自然資源和防治環境污染為宗旨的一系列單行法律、法規、規章、標准以及國際條約所組成的一個完整而又相對獨立的法律體系。
7. 保障各種資源不被破壞的法律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已修改)制定了保護資源的相關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九條 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自然資源。
第二十六條 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國家組織和鼓勵植樹造林,保護林木。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已修改)
第一條 為了加強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保護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自然保護區,是指對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系統、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有特殊意義的自然遺跡等保護對象所在的陸地、陸地水體或者海域,依法劃出一定面積予以特殊保護和管理的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