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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產資源專項收入費走什麼科目

發布時間: 2022-07-12 06:37:28

㈠ 資源稅計入什麼會計科目

資源稅需要計入應交稅費科目。應交稅費科目的貸方登記應交納的各種稅費,借方登記已交納的各種稅費。應交稅費包括企業依法交納的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稅、教育費附加、礦產資源補償費、印花稅、耕地佔用稅等稅費,以及在上繳國家之前,由企業代收代繳的個人所得稅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
第十二條
資源稅按月或者按季申報繳納;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繳納的,可以按次申報繳納。
納稅人按月或者按季申報繳納的,應當自月度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繳納稅款;按次申報繳納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繳納稅款。第十三條
納稅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㈡ 礦產資源補償費計入什麼科目2017

礦產資源補償費計入「稅金及附加」科目。

拓展資料:

1,稅金及附加是企業經營活動應負擔的相關稅費,包括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資源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印花稅等。

2,礦產資源補償費是采礦權人為補償國家礦產資源的消耗而向國家繳納的一定費用。礦產資源補償費制度,則是關於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對象、范圍、費率、程序和使用與管理的一整套措施和方法。

3,礦產資源補償費按照礦產品(這里礦產品是指礦產資源經過開采或者采選後,脫離自然賦存狀態的產品)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計征。

㈢ 你好!想要一份關於礦產資源開發及銷售的賬務處理

企業銷售礦產品和對礦產品自行加工的,應按照《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定期計算交納礦產資源補償費。

為了均衡各會計期間的費用,企業應在交納礦產資源補償費之前,根據各月礦產銷售收入和開採回採率系數(對礦產品自行加工的,根據國家規定價格計算的銷售收入,國家沒有規定價格的,根據徵收時礦產品的市場價格計算的銷售收入)等資料,按月計提礦產資源補償費,計提時,借記「管理費用——礦產資源補償費」科目,貸記「其他應交款-應交礦產資源補償費」科目。企業按規定實際交納時,借記「其他應交款-應交礦產資源補償費」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㈣ 礦山企業的安措費應該計入哪個科目,計入專項應付款是否合適

一、礦山企業的安措費應該計入"專項儲備「科目。計提時,
借:生產成本
貸:專項儲備
二、《企業會計准則解釋第3 號》(財政部財會[2009]8 號),高危行業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提取的安全生產費,應當計入相關產品的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記入「4301 專項儲備」科目。
企業使用提取的安全生產費時,屬於費用性支出的,直接沖減專項儲備。企業使用提取的安全生產費形成固定資產的,應當通過「在建工程」科目歸集所發生的支出,待安全項目完工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確認為固定資產;同時,按照形成固定資產的成本沖減專項儲備,並確認相同金額的累計折舊。該固定資產在以後期間不再計提折舊。
「專項儲備」科目期末余額在資產負債表所有者權益項下「減:庫存股」和「盈餘公積」之間增設「專項儲備」項目反映。企業提取的維簡費和其他具有類似性質的費用,比照上述規定處理。
三、《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企【2012】16號的規定,為了建立企業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對在中國境內從事煤炭生產、礦山開采、建設工程施工等企業按照規定標准提取安全生產費用,提取的費用在成本中列支,專門用於完善和改進企業或者項目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

㈤ 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計入哪個會計科目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和有效保護,規范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的徵收和管理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我省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的徵收和管理適用本辦法。各類采礦權人必須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

第三條 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納入省級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按照規定的科目,就地及時全額繳入省級財政專戶,專款專用。

第四條 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徵收,省、州(市)、縣(市、區)三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的徵收實行分級管理。

第五條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負責對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的徵收進行監督,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對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辦理分流,會同同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本級所得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的使用進行管理。

第二章徵收與繳納

第六條 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應繳費額以采礦權礦區范圍內的佔用資源儲量為基礎進行計算。計算公式為:應繳費額=佔用資源儲量X單位儲量使用費費率標准。

佔用資源儲量是指基礎儲量和內蘊經濟資源量。

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費率標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具體標准見本辦法附件。

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財政部門可以根據不同礦產品價格市場變化情況對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費率標准進行適時調整,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七條 徵收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的佔用資源儲量,新建礦山企業以經評審備案的礦區范圍內礦產資源儲量報告確認的數據為准;在建或者已投產的礦山企業,以批準的礦區范圍內經評審備案或者辦理佔用登記的礦產資源儲量為准。

第八條 國家和省兩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頒發采礦許可證的,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徵收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由州(市)、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頒發采礦許可證的,由同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徵收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

第九條 有關地質勘查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行業技術規范和標准,對所編制的礦產資源儲量報告的真實性負責,並按照規定的程序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評審和備案。

第十條 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應繳費額低於500萬元的,由采礦權人在領取采礦許可證時一次性繳納;應繳費額高於500萬元、且采礦權人一次性繳納確有困難的,由采礦權人提出申請,經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審查同意後,可以分期繳納。具體辦法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另行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一條 采礦權人因擴大礦區范圍需要辦理采礦許可證變更登記的,對新增資源儲量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繳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
(一)採用先進技術開采低品位、難開采、難選冶的礦產資源的;
(二)對尾礦或廢石(矸石)進行二次開發利用的;
(三)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情形,采礦權人可以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書面申請減繳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其中申請減繳費額大於1000萬元的,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審查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管理與使用

第十四條 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徵收的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按季度編制上報有關報表。

省財政部門會同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季度辦理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的分流和返回。

第十五條 徵收的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礦山企業所在地屬地化原則進行統計匯總後,按照省30%、州(市)20%、縣(市、區)50%的比例進行分流和返還。

第十六條 按照收支兩條線的預算管理原則,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支出列入同級財政支出預算,專項用於礦產資源勘查(50%)、礦產資源保護支出(40%)和管理性支出(10%),不得挪作他用,節余結轉下年使用。

第十七條 礦產資源勘查支出通過建立各級政府礦產資源勘查專項資金,用於政府安排的基礎性和公益性地質勘查、重要成礦區帶和礦產資源的勘查項目。

礦產資源保護項目支出主要用於促進礦山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礦產資源的項目。

管理性支出主要用於礦業秩序維護和礦業權糾紛調處、礦業權監督管理、礦產資源管理信息建設、礦產資源規劃、礦業權評估經費。

第四章 監督與檢查

第十八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采礦權人上報的礦產資源儲量進行核實和檢查,有權進入生產現場取得有關數據資料,以確保有關數據的真實性。

采礦權人應當配合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檢查,如實、及時並按規定的方式提供上報有關的資料。

第十九條 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有權對下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徵收和使用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下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報送徵收使用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的報表和資料。

第二十條 礦業中介機構和有關服務機構違法本辦法的規定,提供虛假儲量報告,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將其行為記人企業不良信息,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依法取消相關資質,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徵收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設立的采礦權,由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儲量核實後,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繳納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

雲南省礦業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發展我省礦業權交易市場,規范礦業權交易行為,促進礦產資源的優化配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國務院發布的《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省行政區域內採用招標、拍賣、掛牌等公開競爭方式出讓礦業權以及礦業權人轉讓礦業權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礦業權包括探礦權和采礦權。

第三條 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的礦業權交易活動,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礦業權交易機構中進行。

第四條 礦業權交易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信、自願的原則。

第五條 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是全省礦業權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礦業權交易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礦業權交易的有關管理辦法和礦業權交易市場的發展規劃;
(二)制定礦業權市場交易規則;
(三)對全省礦業權交易進行政策性指導;
(四)對州(市)、縣(市、區)設立礦業權交易機構提出審核意見; ,
(五)依法監督礦業權交易的過程和交易結果,查處礦業權交易中違反交易規則的行為。
省財政、工商、稅務、商務、編制、監察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做好礦業權交易工作。

第六條 州(市)、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礦業權交易工作的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國土資源部門做好礦業權交易工作。

第七條 經省政府批准設立的雲南省礦業權交易中心,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其主要職責是為礦業權交易提供平台,確認交易結果,提供法律和技術服務,並對市、縣級礦業權交易機構提供業務指導。

第八條 州(市)、縣(市、區)設立礦業權交易機構的,當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由有關主管機關依法審批。依法設立的礦業權交易機構由當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需利用已有土地交易中心開展礦業權交易業務的,應當經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開出讓礦業權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條 礦業權人轉讓礦業權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並經省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一條 礦業權受讓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礦業權申請人的條件。

外商申請受讓礦業權的,應當經過有關部門核准。

第十二條 轉讓的礦業權中,涉及「政府出資勘查並探明礦產地」的,應當由礦業權評估機構先對政府出資部分的礦業權價值進行評估,結果得到確認並繳納價款後方可轉讓。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採用招標、拍賣、掛牌等公開競爭方式出讓礦業權的,應當委託礦業權交易機構承辦礦業權出讓的具體工作。

第十四條 礦業權人轉讓礦業權的,應當持省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同意轉讓的文件,委託礦業權交易機構承辦礦業權轉讓的具體工作。

礦業權人轉讓礦業權,可以採用招標、拍賣、掛牌、協議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第十五條 委託礦業權交易機構承辦礦業權出讓或者轉讓具體業務的,應當與礦業權交易機構簽訂委託合同或者出具委託書,提供擬出讓或者轉讓礦業權的有關資料。

委託書應當寫明委託事項及委託范圍。

第十六條 申請受讓礦業權妁,應當向礦業權交易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其符合礦業權申請人資格的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 採用招標、拍賣、掛牌等公開競爭方式出讓礦業權的,實行有底價出讓。

礦業權的出讓底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八條 採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轉讓礦業權的,其底價由礦業權人確定。

第十九條 採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或者轉讓礦業權的,按照招標、拍賣、掛牌規則確定成交價。

採用協議或者其他方式轉讓礦業權的,按照礦業權交易雙方達成的÷致意見確定礦業權成交價。

第二十條 採用招標、拍賣、掛牌、協議方式出讓或者轉讓礦業權的具體交易規則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一條 出讓礦業權的,出讓方與中標人或者竟得人應當簽訂礦業權成交確認書。成交確認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中標人或者竟得人的名稱、地址;
(二)成交時間、地點;
(三)中標、竟得的勘查區塊、開采礦區的簡要情況;
(四)礦業權成交價;
(五)礦業權成交價的繳納時間、方式;
(六)辦理礦業權登記所需的材料和要求;
(七)辦理礦業權登記的時間期限;
(八)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轉讓方與受讓方達成礦業權轉讓意向後,應當簽訂礦業權交易合同。礦業權交易合同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一)礦業權轉讓人、受讓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
(二)轉讓礦業權的基本情況,包括當前權屬關系、轉讓的許可證編號、發證機關、有效期限、礦業權的地理位置、坐標、面積二地質勘查工作或開發利用情況等;
(三)轉讓價格,付款方式或者權益實現方式等; 」
(四)爭議解決方式;
(五)違約責任;
(六)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礦業權成交確認書、礦業權交易合同,經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後,由礦業權交易機構鑒證。

礦業權成交確認書、礦業權交易合同的內容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礦業權交易機構應當出具鑒證文書。

第二十四條 礦業權交易的受讓方,憑礦業權交易機構出具的鑒證文書、礦業權成交確認書、礦業權交易合同及其他有關材料,向礦業權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礦業權登記手續。礦業權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辦理礦業權登記手續。

第二十五條 礦業權交易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礦業權交易機構確認,可以終止交易:
(一)第三方對出讓或者轉讓的礦業權有爭議且尚未裁決的;。
(二)礦業權轉讓方或者受讓方有礦產資源違法行為,尚未處理的,或者礦產資源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三)依法應當終止礦業權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在礦業權交易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交易,其礦業權交易行為無效:
(一)交易一方不具備交易資格的;
(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
(三)交易顯失公平、損害國家利益的;
(四)出(轉)讓方或者受讓方向礦業權交易機構提出終止礦業權交易的;
(五)人民法院依法發出終止交易書面通知的;
(六)依法終止礦業權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在礦權交易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礦業權交易機構外進行礦業權交易;
(二)操縱交易市場或者擾亂交易秩序;
(三)礦業權交易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作為出讓方、轉讓方、受讓方參與礦業權交易活動;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八條 礦業權交易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組織礦業權交易或者礦業權交易機構出具虛假成交確認書、虛假鑒證文書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 礦業權交易雙方和交易機構違反法律、法規,在礦業權交易中有影響公平交易行為和操縱市場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㈥ 礦產資源補償費計入什麼會計科目會計高手進~要准確答案 新會計准則下的~

企業自行銷售和加工礦產品的會計核算 企業礦產資源補償費的繳納分別在年度7月31日前和1月31日前分兩次繳納。

企業在進行繳納前,應根據各月礦產銷售收入和開採回採率系數等資料,按月計提礦產資源補償費,計入管理費用。

對礦產品自行加工的,根據國家規定的價格計算銷售收入;國家沒有規定價格的,根據徵收時礦產品的市場價格計算銷售收入,每日計提時借記「管理費用」,貸記「其他應交款-應交礦產資源補償費」。 實際繳納礦產補償費時借記「其他應交款-應交礦產資源補償費」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㈦ 礦產資源稅的會計處理

礦產資源稅納稅義務人開采或者生產並銷售應稅產品,應依據稅法規定,計算和繳納資源稅。資源稅屬價內稅,是生產成本的組成部份,交納的資源稅由主營業務收入補償。納稅人應該設置「應交稅金-應交資源稅」科目進行該稅款的核算,該科目貸方反映按規定應繳納的資源稅,借方反映實際交納的資源稅,期未貸方余額反映未交的資源稅,借方余額反映多交的資源稅。
(1)企業銷售應稅產品應納資源稅的賬務處理
在會計核算上,企業銷售應納資源稅的產品, 應按規定計算應交納的資源稅,列入「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相關的會計處理如下:
(2)自產自用應稅產品應納資源稅的會計處理
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產品也應該作為視同銷售處理,依法交納資源稅,其交納的資源稅,根據實際領用部門及領用的目的,在「生產成本」「製造費用」「管理費用」「應付福利費」等科目列支。當納稅人計算出自產自用的應稅產品應交納的資源稅時,作如下分錄:
(3)收購未稅礦產品,代收代繳資源稅的會計處理
根據《資源稅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企業應將收購未稅礦產品實際支付的價款以及代扣代繳的資源稅,作為收購礦產品的采購成本,代扣代繳的資源稅直接計入「物資采購」或「原材料」等科目。會計處理如下(不考慮增值稅):
(4)企業外購液體鹽加工成固體鹽應納資源稅的會計處理
按稅法規定,納稅人以自產的液體鹽(鹵水)加工成固體鹽,按固體鹽稅額征稅,以加工的固體鹽數量為課稅數量,自產自用的液體鹽不再征稅。如果納稅人是以外購的液體鹽加工固體鹽,加工固體鹽所耗用液體鹽的已納資源稅准予抵扣。同時注意,資源稅屬價內稅,對外購液體鹽所含的資源稅稅額,應作為液體鹽的采購成本,不再進行分離;待生產耗用加工固體鹽時計算準予抵扣的資源稅稅額 ,確定固體鹽應納的資源稅。

㈧ 全面營改增之後 礦產資源補償費是記入管理費用還是稅金及附加

全面營改增之後,礦產資源補償費計入「稅金及附加」科目。

四稅一費是指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印花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這四稅一費計入稅金及附加。

《企業會計准則——應用指南》附錄第6403號「 營業稅金及附加」規定:本科目核算企業經營活動發生的營業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和教育費附加等相關稅費。

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在「管理費用」科目核算,但與投資性房地產相關的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在本科目核算。

(8)礦產資源專項收入費走什麼科目擴展閱讀:

礦產資源補償費,是指采礦權人為補償國家礦產資源的消耗而向國家繳納的一定費用。礦產資源補償費制度,則是關於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對象、范圍、費率、程序和使用與管理的一整套措施和方法。

計算方式:

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金額=礦產品銷售收入×補償費費率×開採回採率系數

其中:補償費費率為0.5%—4%平均為1.18%。

開採回採率系數=核定開採回採率/實際開採回採率

采礦權人對礦產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國家規定價格計算銷售收入;國家沒有規定價格的,按照徵收時礦產品的當地市場平均價格計算銷售收入。采礦權人向境外銷售礦產品的,按照國際市場銷售價格計算銷售收入。

礦產資源補償費由采礦權人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以礦產品銷售時使用的貨幣結算;采礦權人對礦產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銷售最終產品時使用的貨幣結算。

㈨ 礦產資源費會計分錄

1、繳納礦產資源費計入管理費用科目。
2、具體會計分錄是:
借:管理費用
貸:銀行存款
3、管理費用是指 企業行政管理部門 為組織和管理生產經營活動 而發生的各項費用。 管理費用屬於期間費用,在發生的當期就計入當期的損失或是利益。具體內容包括:公司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業務招待費、稅金、技術轉讓費、無形資產攤銷、咨詢費、訴訟費、開辦費攤銷、上繳上級管理費、勞動保險費、待業保險費、董事會會費、財務報告審計費、籌建期間發生的開辦費以及其他管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