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土地承包和土地租賃有什麼區別
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淮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後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土地出租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一種方式,除此之外還有轉讓、轉包、互換、入股、託管。轉包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轉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其它農戶從事農業生產經營。轉包後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出租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租賃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出租後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❷ 使用性質租賃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商用辦公,生活住宿,倉庫,廠房等等。但是不可以隨意更改房屋使用性質。由房屋的所有者或經營者將其所有或經營的房屋交房屋的消費者使用,房屋消費者通過定期交付一定數額的租金,取得房屋的佔有和使用權利的行為。房屋租賃是房屋使用價值零星出售的一種商品流通方式。房屋租賃是指出租人(一般為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房屋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雙方當事人必須簽訂書面合同。房屋租賃合同中應包括以下方面的主要條款:出租房屋的范圍、面積屋租賃的期限、用途金的數額及交付時間屋修繕的責任、轉租以及違約責任等等。在此基礎上,雙方當事人應持房屋租賃合同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備案登記,領取《房屋租賃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無法確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一十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❸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是指什麼呢
一、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簡介
二、徵收范圍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是指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包括個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
1、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必須是承包、承租人對企事業單位經營成果擁有所得權。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協議)的規定只向發包、出租方繳納一定費用後,經營成果歸其所有的所得。
2、承包、承租人對企業經營成果不擁有所有權,僅是按合同(協議)規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
3、企業實行個人承包、承租經營後,如工商登記改變為個體工商戶的,應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劃個人所得稅。
4、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包括個人按月或按次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
(3)資產資源承包租賃性質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一、承包者應具備以下資格
1、具備法人資格並已有3年以上經營活動的中國或外國的公司、企業;
2、和實行承包經營的合營企業屬同類行業,並能提出切實解決該企業嚴重虧損及正常發展的具體方案;
3、能夠向合營企業提供足夠數額的風險抵押金或風險保證金保函。
二、申請承包經營,須由合營企業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並報送下列文件
1、合營企業實行承包經營的申請報告;
2、合營企業董事會關於實行承包經營的決議;
3、經合營企業董事會批準的,由承包者提出的使企業扭虧為盈的具體措施的報告;
4、承包者的合法開業證明、公司章程及近3年的資產負債表;
5、承包經營合同;
6、原合營企業合同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7、主管部門、財政稅務部門對該合營企業承包經營的意見;
8、審批機關需求的其他有關文件。
❹ 承包和租賃的區別
一是對象不同。二是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程度不同。三是經營者所承擔的風險大小不同。四是企業留利的歸屬不同。五對外開展業務的名義不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五十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從事家庭承包經營的,為農村承包經營戶。
拓展資料:
借貸:
1.向人借用錢物。《晉書·王衍傳》:「父卒於北平,送故甚厚,為親識之所借貸,因以舍之。」 明 唐順之《與胡梅林總督書》三:「弟亦_括家貲,並借貸,僅得銀五百兩,通公所給,是千金而已。」 巴金《利娜》上:「他沒有這筆錢,因此只得向押款銀行借貸。」
2.將錢物借給他人。 宋 葉適《故昭慶軍承宣使崇國趙公行狀》:「民業耕者,田主借貸之。」《金史·熙宗紀》:「_皇統四年_十月壬辰,立借貸飢民酬賞格。」
租賃:
是一種以一定費用借貸實物的經濟行為。在這種經濟行為中,出租人將自己所擁有的某種物品交與承租人使用,承租人由此獲得在一段時期內使用該物品的權利,但物品的所有權仍保留在出租人手中。承租人為其所獲得的使用權需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的費用(租金)。
你說的租賃應該是融資租賃。融資租賃和借貸是完全不同的法律關系:
(1)借貸契約是貸款人將貨幣所有權轉移給借款人,借款人則歸還相同數額的貨幣並附加利息;在融資租賃交易中,出租人並未將貨幣所有權交給承租人,而是交給了供應商(他們之間構成買賣關系),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構成也復雜於借貸契約還本付息的簡單結構。
(2)按照借貸契約,借款人用借入資金購買的裝置具有所有權,與貸款人無關;在融資租賃交易中,不能無視物件使用關系的存在,且該物件使用關系屬於債權關系性質,出租人始終具有裝置的所有權,並且可以對抗第三人(包括其他債權人)。
(3)期末租賃物件選擇權的存在與借貸契約說相矛盾,在融資租賃交易中,租期結束後承租人有三種選擇權,退還租賃物、續租或購買,而在借貸契約中,本息還完後即表明契約自行終止,抵押品只能無條件退還借款人。
(4)借貸契約說將導致融資租賃適用利率管製法規,實際上,租金的構成與利息計算方法完全不同,而要復雜得多
❺ 承包與租賃的區別與聯系是什麼
1.對象不同。承包經營是以一定的生產經營任務為標的,對象是經營成果賃經營則是以資產使用權的轉移及企業的經營管理權為標的,對象是資產。2.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程度不同。承包的經營者具有生產經營、人事勞動管理、職工獎懲等權利,但這些權利是在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的一定控制下行使的,其自主權是不完全的賃經營中兩權分離的程度更徹底,企業不再是行政主管部門的附屬物,經營者不僅具有企業機構的設置權、收益分配權、生產經營決策權、對職工的錄用和解聘權等,而且還可以根據市場需求調整企業的經營方向,並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四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七百零六條 當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❻ 國有資產承包經營與租賃經營的區別與聯系
摘要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