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水污染賠償由什麼具體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單位,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損 失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 境保護部門或者交通部門的航政機關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 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賠償內容:
1、人身損害賠償。
由於環境污染造成人身傷害的,賠償的范圍包括:
一、醫療費(包括繼續治療費);
二、誤工費;
三、護理費;
四、交通費;
五、住宿費;
六、住院伙食補助費;
七、營養費;
八、殘疾賠償金;
九、被扶養人生活費;
十、殘疾輔助器具費;
十一、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
2、財產損害賠償。
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害賠償包括三方面:
一、直接經濟損失,是指由於環境污染直接造成設施的破壞、產量或質量下降所引起的損失,該損失一般是可以用市場價格來計算的。
二、間接經濟損失,是指環境污染侵害受害人所有的財物,致使受害人在一定范圍內的未來財產利益的損失。三、恢復到損害前狀態所需要的費用。
3、精神損害賠償。
由於環境污染造成人身傷害的,受害人或死者的其近親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可以提出精神損害賠償。
2. 挖隧道把我們水資源破壞了要不要賠償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10-06
3. 我的承包地內的排水溝被村委會私自賣給了別人並造成內澇致桃樹死亡,應該怎麼
我的承包地內澇排水溝被村委會私自賣給了別人。並造成內澇,治櫻桃樹死亡應該怎麼辦?答,你可以找有關部門做調解工作。也可以起訴村委會。你會經過調理部門兒得到相應的賠償。村委會要負完全的責任。要賠償全部損失。這是處理此事的唯一辦法。
4. 水資源賠償法
第四十一條 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完全由於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並經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
境污染損害的,免予承擔責任。
第四十二條 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
這是環境保護法中的賠償說明。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連接中中要環境保護法全文,可以參考一下。
參考資料:http://..com/question/1311261.html?si=1
5. 私自打井取水會怎麼處罰
私自打井屬於違法行為,處罰如下:
1、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會被責令停止不法行為;
2、依據情節嚴重罰款二萬到十萬元;
3、如果情節嚴重,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法律規定,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並繳納水資源費,取得取水權。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全面規劃、統籌兼顧、標本兼治、綜合利用、講求效益,發揮水資源的多種功能,協調好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一)未經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第七十一條 建設項目的節水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且防洪法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侵佔、毀壞水工程及堤防、護岸等有關設施,毀壞防汛、水文監測、水文地質監測設施的;
(二)在水工程保護范圍內,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採石、取土等活動的。
6. 為保護水資源,工廠關閉了,應該如何向政府賠償,賠償標准和依據是怎麼樣的
你是要賠給政府,還是索要政府賠償。國家沒有違法行為,不需要賠償,你應為公共利益考慮,為社會多做貢獻,不要光想著索取,為子孫後代想想吧,親愛的同志!
《國家賠償法》第二章行政賠償
第一節賠償范圍 第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五條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7. 村裡的水資源被人開發怎麼賠償
如果水資源位於你們村所有的坑塘小水庫里,那麼開發者應該按照你們村的規定繳納賠償費;否則開發的水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只要開發手續齊全,不需要向村裡賠償。
8. 農村自然飲用水被別人合夥強占屬於什麼性質
沒什麼性質,大自然水資源是國有資產,你用,他人也可以用。關鍵是需要確權。
9. 個人承包集體的水庫 ,承包人有權不讓村民用水嗎
這要看當時承包水庫時村委會和承包人是如何約定的,同時還要看承包的水庫是否原本就是農田灌溉的基本水源,既使不是基本水源,如果發生嚴重的旱災,為了大多數的公共利益,可能也要放棄自己小的利益,但是在承包方因供水造成的損失,發包應予以賠償。
《水法》第七條指出「國家對水資源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除外」。
(9)水資源被人開發怎麼賠償擴展閱讀
水庫按其功能分為飲用水源地和非飲用水源地,飲用水源地是指提供給城鎮民民生活口公共服務用水,取水工程的水源地。
根據《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法》相關規定,飲用水源地是不準承包養魚的,因為魚的糞便和飼料以及魚葯會污染水體。
大型水庫屬於非飲用水源地的話,它是可以被某個企業或個人承包用以養魚或開發成旅遊景點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六條指出: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開發、利用水資源,並保護其合法權益。所以在公司承包了水庫後,為了保障單位或者個人的利益,是不能隨便釣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