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資源管理 » 廣西發布土地資源信息到哪裡
擴展閱讀
西亞地區有多少億桶石油 2025-06-07 06:11:54
換車能少哪些費用 2025-06-07 05:45:27
磚廠都有哪些成本 2025-06-07 05:28:02

廣西發布土地資源信息到哪裡

發布時間: 2022-07-06 11:33:34

❶ 本人想發布土地轉讓信息,但不知道在哪裡發布

可以去一些免費發布平台去發,例如雲地網就可以發布,而且裡面信息數據都很全,人氣也不錯

❷ 土地招商信息哪裡發布

區有關部門官網發布,地產指在土地所有制的范圍內,用來作為財產的土地。招商是指為項目中經營性的物業需求租戶或者經營戶的工作。地產指在土地所有制的范圍內,用來作為財產的土地。用中國嘉興招商策劃師的話,簡而言之就是土地財產,受法律保護,並具有明確的權屬關系,地產包含地面及其地上建築與地下建築的總和,而我們常說的土地則沒有權屬關系,這就是地產與土地的根本區別。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
第九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並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經上一級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府信息資源的規范化、標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強互聯網政府信息公開平台建設,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平台與政務服務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開在線辦理水平。
第九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並提出批評和建議。
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後,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或者合並,還應當依法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職責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則上由一個行政機構承擔。行政機構之間對職責劃分有異議的,應當主動協商解決。協商一致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備案;協商不一致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協調意見,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一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議事協調機構,應當嚴格控制;可以交由現有機構承擔職能的或者由現有機構進行協調可以解決問題的,不另設立議事協調機構。為辦理一定時期內某項特定工作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應當明確規定其撤銷的條件和期限。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議事協調機構不單獨設立辦事機構,具體工作由有關的行政機構承擔。

❸ 哪裡能夠獲取准確,權威的土地出讓信息

可以到國土局去咨詢;
土地市場又稱為一級市場,土地的交易都是在國土資源管理局辦理的;
當然土地獲取的方式還有,一般分三種方式:
1-土地劃撥,城市有規劃,對不同區域的土地性質要求不同;劃撥更多是指針對公益等相關部門的劃撥,比如,學校、政府辦公等;
2-土地出讓,就是招拍掛了;
3-土地轉讓,也就是二手地,別人買了地,沒開發,買過來就好了。

❹ 我手上有100畝土地出租,網上在哪裡發布信息

建議您可以在一些專業的土地資源平台上發布,像土地資源網,地合網等都挺好的,這些平台相對來講專業性高,並且是針對土地這塊的,流量也高,比較適合您的情況,您這邊只需要提供一些土地相關信息就可以了。

❺ 投發在哪裡看土地資源

最為直接有效的方法就是登陸當地的國土資源網站進行查詢,這上面的關於土地資源信息的權威性還是很高的。

❻ 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設1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綜合會務、接待、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和新聞宣傳工作;承擔機關財務、資產管理、綜合業務與協調處理等工作;統籌協調廳信息化和政務公開工作;牽頭負責國土資源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二)行政審批辦公室
負責國土資源有關行政審批事項;負責政務服務及依申請政府信息公開事項的辦理;負責落實首問負責制、限時辦結制和責任追究制等制度;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有關綜合統計分析;參與行政審批事項有關的信訪、復查復核;負責自治區政務服務中心國土資源廳窗口行政審批事項受理、咨詢、初審、收費、制發文(證)件工作;負責指導市、縣做好國土資源行政審批相關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
承擔與國土資源有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審核工作;組織協調機關有關立法的具體工作;組織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辦理有關聽證、行政復議、應訴等事宜;調研和起草全區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綜合性政策建議;承擔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調處有關工作。
(四)調控和監測處。
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全區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區經濟運行及相關改革研究;組織國土資源重大課題調研,承擔綜合統計和廳內專業統計歸口管理工作;協調和組織廳內有關綜合研究工作;負責廳預算內重大項目的綜合監管和稽查。
(五)規劃科技處。
組織研究全區和重點地區國土綜合開發整治的政策措施,編制實施全區性及區域性的國土、土地利用、礦產資源、地質環境、海洋等綜合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負責土地年度利用計劃的編制和管理;依法指導和審核國土資源相關規劃;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參與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或國務院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工作;組織編制資源調查評價、勘查專項規劃;編制國土資源科技發展規劃,對重大科技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管理、監督、檢查;組織實施本行業科技項目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六)財務處。
承擔國土資源有償使用的工作,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和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的有關工作。依法承擔國土資源專項收入徵收管理相關工作;承擔有關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門預決算、政府采購、國庫集中支付和內部審計有關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財經方針政策和財務會計制度,擬訂有關財務、資產管理制度,承擔所屬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
(七)耕地保護處。
承擔基本農田保護、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和土地整理、復墾、開發管理工作;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和佔用耕地補償制度落實情況;承辦報國務院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的用地事項的審核工作;負責全區征地批後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八)地籍管理處。
擬訂全區地籍管理辦法;擬訂土地確權、登記、爭議調處辦法並監督指導工作,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爭議;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依據土地調查、監測、統計的規程、規范、標准,組織開展全區土地資源調查、動態監測、變更調查及土地統計工作;指導市、縣地籍工作。
(九)土地利用管理處。
承擔城鄉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管理工作;負責全區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轉讓、抵押、交易、政府收購、儲備和全區建設用地供應管理工作;擬訂並實施全區土地供應、土地價格、土地資產和土地儲備管理辦法;承擔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土地分等定級、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工作,組織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准、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地價制度;執行國家土地估價管理辦法和行業技術規范;負責對土地估價行業自律組織和土地估價機構、人員進行監管;承擔改制企業國有資產的處置工作。
(十)地質勘查處。
組織礦產資源、海洋資源調查評價和勘查,實施國家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准、規程;編制全區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擬訂全區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管理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登記、統計;管理國家和自治區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自治區重大地質勘查專項;管理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承擔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礦產地儲備、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管理的事項;承擔礦業權評估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探礦權審批登記發證的相關工作,編制實施探礦權設置方案;管理探礦權市場;監管礦產資源勘查活動;組織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調處重大探礦權權屬糾紛。
(十一)礦產開發管理處。
承擔采礦權審批登記發證的管理工作;組織劃定全區規劃礦區,編制實施采礦權設置方案;承擔礦產資源保護和保護性開采特定礦種的管理事項,下達開采總量控制指標;管理采礦權市場;監管礦產資源的開采活動;調處重大采礦權權屬糾紛;承擔采礦權使用費、價款的徵收和使用管理有關工作。
(十二)地質環境處。
組織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承擔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跡、礦業遺跡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的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組織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負責地熱、礦泉水資源調查評價和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
(十三)執法監察局。
組織開展對國家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資源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擬訂全區土地、礦產執法監督和違法案件查處規定;受理群眾對土地、礦產違法行為的舉報;組織開展對土地、礦產規劃的執行情況以及土地徵收、徵用,農地轉用,土地資產處置,建設用地供應,土地、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保護,土地、礦產和海洋資源的登記發證,土地、礦產資源市場的監督檢查;依法組織查處重大土地、礦產違法案件。
(十四)人事處。
承辦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事項;負責地級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領導幹部考核、任免及管理的具體工作,負責地級市國土資源局中層幹部和縣級國土資源局局長任免的備案管理;負責編制職工培訓規劃、計劃,組織職工培訓;負責本系統職稱管理;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外事工作。
(十五)對外合作處。
組織擬訂和實施自治區國土資源對外合作發展戰略、規劃、計劃和政策;組織實施本行業科技項目的對外合作與交流;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外事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及在邕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人員工作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工作。

❼ 怎樣看到國土局發布的土地拍賣信息

土地拍賣信息查看方式有以下三種:

1、到國土資源局的查詢管理中心查詢。因為土地拍賣一般都是土地交易中心委託拍賣機構組織拍賣的。因此可以到國土資源局的查詢管理中心進行土地拍賣信息的查看。

2、到土地利用管理處查看。一般土地拍賣前都會到土地利用管理處進行登記,成交後還需進行備案。所以可以到當地土地利用管理處進行土地拍賣信息的查看。

3、登錄相關的當地官網進行查看。現在是一個互聯網極其發達的信息時代,選擇網路是當下流行的趨勢,也是最方便的選擇,因此查詢者可以到網上進行土地拍賣信息的查詢。

以上三種方式是土地拍賣信息查詢的常用方式,具體選擇哪一種可以依據自己所要查詢的范圍及實際情況決定。

❽ 廣西出台措施 完善建設用地使用權二級市場

鳳凰網房產訊 12月1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發布了《關於印發完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二級市場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簡稱措施),建立和完善建設用地一、二級市場協調發展、規范有序、資源利用集約高效的現代土地市場體系,促進廣西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和節約集約利用。

以下為措施的原文內容:

一、適用范圍

廣西壯族自治區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適用本措施。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二級市場的交易對象是以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授權經營等合法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重點針對土地交易以及土地連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等整宗地一並交易的情況。涉及到房地產交易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已依法入市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可參照本措施執行。

二、規范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

(一)明確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形式。將各類導致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的行為都視為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包括買賣、交換、贈與、出資以及司法處置、資產處置、法人或其他組織合並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的,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應一並轉移。涉及到房地產轉讓的,按照房地產轉讓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房地產轉讓相關手續。

(二)明確不同權能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的必要條件。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須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土地用途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不補繳土地出讓價款,按轉移登記辦理;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由受讓方依法依規補繳土地出讓價款。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出讓合同約定的前提下,應充分保障交易自由,不得人為設置審查條件;原出讓合同對轉讓條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以作價出資或入股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參照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有關規定,不再報經原批准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入股的機關批准;轉讓後,可保留為作價出資或入股方式,或直接變更為出讓方式。以授權經營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在本集團公司直屬企業、控股企業、參股企業之間轉讓,均不再另行收取土地出讓金,但在受讓人權利證書上的權利性質註明為「授權經營」;改變用途或向本集團公司以外的單位或個人轉讓時,應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補繳土地出讓金,並在受讓人權利證書上的權利性質註明為「出讓」。

(三)完善土地分割、合並轉讓政策。分割、合並後的地塊應在規劃、用地等方面具備獨立分宗條件,涉及公共配套設施建設和使用的,轉讓雙方應在合同中明確有關權利義務。擬分割宗地已預售或存在多個權利主體的,應取得相關權利人同意的書面意見,不得損害權利人合法權益。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出讓合同等文書規定或約定不得分割及轉讓的,未經原批准部門或出讓方同意前不得進行分割、轉讓。擬分割、合並轉讓的土地原則上按照先分割、合並再轉讓的程序辦理相關手續,即先理順待交易宗地的用地、規劃等手續,具備交易的基本條件,再由買賣雙方依法轉讓。土地分割、合並轉讓實施細則由市、縣人民政府依法依規另行制訂。

(四)完善項目已投資額未達投資總額25%以上的土地轉讓政策。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雖未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轉讓雙方可憑交易合同和土地交易服務機構出具的交易鑒證書辦理預告登記手續;根據預告登記證明及相關材料,可給予辦理規劃、建設、環評、消防等相關審批手續;待開發投資額達到法定要求時,再依法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項目投資額占項目投資總額的比例,以有資質的會計事務所出具的《工程投資審計報告》為准。轉讓雙方可採取抵押、擔保等方式防範交易風險。涉及土地閑置的,須按照閑置土地有關規定處置到位後,才適用本政策。

(五)完善司法處置涉及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政策。對於因司法處置涉及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的,市、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建立司法協助機制,建立健全信息定期推送和執行聯動機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供所涉不動產的權利狀況、原出讓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情況等,協助司法機關依法處置。

(六)完善國有資產處置涉及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政策。加強涉地資產處置工作銜接,政府有關部門或事業單位進行國有資產處置時涉及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的,應徵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意見,並將宗地有關情況如實告知當事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涉及國有資產的,應取得原批准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同意轉讓的批復文件。涉及自治區本級國有土地資產轉讓的,按照自治區有關文件規定辦理。

(七)實施差別化的稅收政策。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和需要,在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稅額幅度內,按照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提出轄區內城鎮土地使用稅差別化政策方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三、規范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

(八)明確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的定義。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建設用地使用權或隨同地上建築物、附著物及相關附屬設施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九)規范以有償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管理。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入股等有償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或轉租的,應當簽訂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合同(轉租合同),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有償使用合同的相關約定。

(十)規范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管理。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的,應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納入土地出讓收入管理。宗地長期出租,或部分用於出租且可分割的,且出租時間超過5年的,應依法補辦出讓、租賃等有償使用手續。建立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收益年度申報制度,出租人依法申報並繳納相關收益的,不再另行單獨辦理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的批准手續。土地收益計算方式及出租收益年度申報制度由自治區自然資源、財政主管部門另行研究制訂。

四、規范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

(十一)明確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定義。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是指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抵押人)以其合法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向債權人(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

(十二)明確不同權能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條件。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依法依規設定抵押權,劃撥土地抵押權實現時,應當在繳納相當於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及相關稅費的款額後,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以授權經營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抵押參照劃撥方式處理。以出讓、作價出資或入股等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以租賃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承租人在按規定支付土地租金並完成開發建設後,根據租賃合同約定,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連同土地可以依法一並抵押,涉及租賃土地的抵押價值應按合同租金與市場租金的差值及租期估價。

(十三)放寬對抵押權人的限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均可作為抵押權人:

1.持有經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取得《金融許可證》的金融機構以及經省級人民政府金融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典當公司。

2.自然人必須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且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工作或居住,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留證件及其所在國國籍證明或護照的外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工作或居住,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留證件、《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的港澳台居民。

3.企業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採取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商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以及私營企業或其他各種經濟形式主體。

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一並抵押。涉及企業、個人之間債權債務合同的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十四)擴大抵押物范圍。允許不以公益為目的的養老、教育等社會領域企業以有償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設施等財產進行抵押融資。設定抵押獲取的資金,僅能用於本項目開發建設或者開辦對應業務改善軟體條件所需,不得為第三方提供擔保。抵押權實現後,應保持原經營活動持續穩定,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但可以適用盤活存量土地過渡期政策,促進產業和經營業態的轉型升級;禁止改變土地用途用於商品住宅和商業開發。

五、建立健全服務體系

(十五)健全交易機制。建立和完善由自治區統籌,市、縣參與的全區統一的土地二級市場網上交易平台,完善與土地一級市場信息化系統、不動產登記信息系統的數據和功能銜接,匯集土地二級市場供需信息和交易信息。市、縣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包括土地二級市場在內的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交易機構,提供線下交易場所,辦理交易事務,大力推進線上交易。相關交易規則由自治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制訂。

(十六)規范交易流程。市、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信息發布—達成意向—簽訂合同—交易監管」的交易流程。交易雙方可通過土地二級市場交易平台等渠道發布和獲取市場信息,可自行協商交易,也可委託土地二級市場交易平台公開交易。交易雙方可協商確定轉讓合同,轉讓合同必須符合相關文件要求;也可以使用交易合同參考模版,交易合同參考模板由自治區自然資源、市場監管主管部門制訂。

(十七)優化政務服務。在土地二級市場交易機構或平台內匯集交易、登記、稅務、金融等相關部門或機構的辦事窗口,落實「放管服」要求,大力發展「互聯網+政務服務」,積極推進「一窗受理、一網通辦、一站辦結」,營造良好的交易環境,加強對窗口工作人員業務培訓,提高辦事效率和服務水平。

(十八)大力發展中介服務。根據土地二級市場業務需要,積極引入中介機構參與土地二級市場的資產評估、風險評估、抵押融資等專業工作;鼓勵中介機構在土地二級市場交易平台中開設實名用戶,發布供需信息,為交易各方提供推介、展示、咨詢、估價、經紀等服務;鼓勵有條件的市、縣探索政府負責指導和監管,中介機構負責搭建集信息發布、市場交易、統計分析、市場研判等功能於一體的信息平台模式,做大做強中介服務;充分發揮社會中介組織在市場交易活動中的橋梁作用。

六、加強監測監管

(十九)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加強交易事中事後監管,重點監管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約定、劃撥決定書規定的土地規劃條件、固定資產投入、開發利用建設等情況,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不符合有償使用合同約定、劃撥決定書規定的,不予辦理不動產登記等相關手續。督促交易雙方依法申報交易價格,申報價格比標定地價或市場可比價低20%以上的,市、縣人民政府可行使優先購買權。各級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稅務、市場監管等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涉地股權轉讓的聯合監管。

(二十)加強市場統計監測監管與調控。統計分析土地二級市場交易數量、面積、結構、價款、時序等數據,研判市場變化趨勢,定期形成綜合分析報告,適時在網站向社會公開。完善土地二級市場動態監測監管機制。按照房地產用地調控相關要求,加強土地轉讓涉及房地產開發的相關資金來源審查。強化土地一、二級市場聯動和整體調控,加強土地投放總量、結構、時序等的銜接,維護市場平穩運行。

(二十一)完善土地市場信用體系。加強對交易各方的信用監管,健全以「雙隨機、一公開」為基本手段、以重點監管為補充、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研究制訂土地市場信用評價規則和約束措施,對失信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推進土地市場信用體系共建共治共享。對中介機構違法、違規或違約行為實行信用考評制度,考核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並提供社會查詢,引導社會中介組織誠信經營。

七、保障措施

(二十二)加強組織保障。各市、縣人民政府和各級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完善土地二級市場的重要性,在現有土地交易機構和場所的基礎上,完善工作職責,結合實際制定出台實施辦法和操作細則。建立共同推進土地二級市場建設的工作機制,明確自然資源、財政、住房城鄉建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稅務、市場監管、金融等部門分工,落實責任,有序推進土地二級市場建設。

(二十三)加強宣傳引導。通過電視、網路、新媒體等渠道,全方位宣傳土地二級市場相關政策,營造良好的土地市場輿論氛圍,提升市場主體和全社會依法規范、節約集約用地的意識,積極引導權利人進入土地二級市場交易平台進行交易。加強業務培訓,提高政策運用和實踐水平。總結和推廣土地二級市場典型案例,「以點帶面」促進土地二級市場健康平穩發展。

(二十四)嚴格責任追究。強化監督問責,減少權力「尋租」空間,對違反土地二級市場相關規定的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以及責任人員嚴格實行責任追究,堅決打擊各種違法違規違紀行為。

❾ 最新的土地政策 在哪裡公布 在哪裡可以查到。

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如是政府令可向當地政府網站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