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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稅暫行條例是什麼

發布時間: 2022-07-03 21:25:39

A.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修訂)

(1993年1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9號發布;根據2011年9月30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開采本條例規定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以下稱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資源稅。
第二條資源稅的稅目、稅率,依照本條例所附《資源稅稅目稅率表》及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稅目、稅率的部分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三條納稅人具體適用的稅率,在本條例所附《資源稅稅目稅率表》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根據納稅人所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資源品位、開采條件等情況,由財政部商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財政部未列舉名稱且未確定具體適用稅率的其他非金屬礦原礦和有色金屬礦原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四條資源稅的應納稅額,按照從價定率或者從量定額的辦法,分別以應稅產品的銷售額乘以納稅人具體適用的比例稅率或者以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乘以納稅人具體適用的定額稅率計算。
第五條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准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從高適用稅率。
第六條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於連續生產應稅產品的,不繳納資源稅;自用於其他方面的,視同銷售,依照本條例繳納資源稅。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或者免徵資源稅:
(一)開采原油過程中用於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
(二)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酌情決定減稅或者免稅。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減稅、免稅項目。
第八條納稅人的減稅、免稅項目,應當單獨核算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未單獨核算或者不能准確提供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不予減稅或者免稅。
第九條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自產自用應稅產品,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移送使用的當天。
第十條資源稅由稅務機關徵收。
第十一條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
第十二條納稅人應納的資源稅,應當向應稅產品的開采或者生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納稅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其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決定。
第十三條納稅人的納稅期限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個月,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具體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納稅的,可以按次計算納稅。
納稅人以1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1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稅款。
扣繳義務人的解繳稅款期限,比照前兩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資源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本條例實施辦法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十六條本條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9月18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條例(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鹽稅條例(草案)》同時廢止。
附:資源稅稅目稅率表 稅目 稅率 一、原油 銷售額的5%-10% 二、天然氣 銷售額的5%-10% 三、煤炭 焦煤 每噸8-20元 其他煤炭 每噸0.3-5元 四、其他非金屬礦原礦 普通非金屬礦原礦 每噸或者每立方米0.5-20元 貴重非金屬礦原礦 每千克或者每克拉0.5-20元 五、黑色金屬礦原礦 每噸2-30元 六、有色金屬礦原礦 稀土礦 每噸0.4-60元 其他有色金屬礦原礦 每噸0.4-30元 七、鹽 固體鹽 每噸10-60元 液體鹽 每噸2-10元

B. 資源稅的定義是什麼資源稅有哪些特點

資源稅是以各種應稅自然資源為課稅對象、為了調節資源級差收入並體現國有資源有償使用而徵收的一種稅。那麼資源稅的定義是什麼?資源稅又有哪些特點呢?很多人不知道資源稅這個稅種的具體內容,下面就讓我跟大家好好講一講,說一說。
一、資源稅的定義
資源稅是對在我國境內開采應稅礦產品和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應稅數量徵收的一種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采《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繳納資源稅。
資源稅是對自然資源征稅的稅種的總稱。
二、資源稅的特點
(一)征稅范圍較窄
自然資源是生產資料或生活資料的天然來源,它包括的范圍很廣,如礦產資源、土地資源、水資源、動植物資源等。我國的資源稅征稅范圍較窄,僅選擇了部分級差收入差異較大,資源較為普遍,易於徵收管理的礦產品和鹽列為征稅范圍。
(二)實行差別稅額從價徵收
2016年7月1日我國實行資源稅改革,資源稅徵收方式由從量徵收改為從價徵收。
(三)實行源泉課征
不論採掘或生產單位是否屬於獨立核算,資源稅均規定在採掘或生產地源泉控制徵收,這樣既照顧了採掘地的利益,又避免了稅款的流失。這與其他稅種由獨立核算的單位統一繳納不同。
三、資源稅案例分析
某采礦企業9月共開采錫礦石80000噸,銷售錫礦石60000噸,適用稅額每噸5元。該企業9月應繳納的資源稅額為( )元。
A.168 000   B.210 000   C.300 000   D.350 000 
【答案】C 
【解析】60000×5=300000(元) 
四、資源稅相關問題延伸
問:資源稅按什麼計提和繳納的?按收入嗎?
答:資源稅是以各種應稅自然資源為課稅對象、為了調節資源級差收入並體現國有資源有償使用而徵收的一種稅。
資源稅計稅依據是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
(1)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
(2)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
由此可見,資源稅不是按照收入計提和繳納的。
問:資源稅在什麼環節徵收?
答:1.納稅人直接銷售。在銷售環節納稅;
2.納稅人自用的,在自用移送環節納稅;
3.銷售鐵精礦,但其入選的原礦因特殊原因,沒有繳納資源稅的在鐵精礦銷售環節繳納資源稅。
資源稅是以各種應稅自然資源為課稅對象、為了調節資源級差收入並體現國有資源有償使用而徵收的一種稅。那麼資源稅的定義是什麼?資源稅又有哪些特點呢?很多人不知道資源稅這個稅種的具體內容,下面就讓我跟大家好好講一講,說一說。
一、資源稅的定義
資源稅是對在我國境內開采應稅礦產品和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應稅數量徵收的一種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采《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繳納資源稅。
資源稅是對自然資源征稅的稅種的總稱。
二、資源稅的特點
(一)征稅范圍較窄
自然資源是生產資料或生活資料的天然來源,它包括的范圍很廣,如礦產資源、土地資源、水資源、動植物資源等。我國的資源稅征稅范圍較窄,僅選擇了部分級差收入差異較大,資源較為普遍,易於徵收管理的礦產品和鹽列為征稅范圍。
(二)實行差別稅額從價徵收
2016年7月1日我國實行資源稅改革,資源稅徵收方式由從量徵收改為從價徵收。
(三)實行源泉課征
不論採掘或生產單位是否屬於獨立核算,資源稅均規定在採掘或生產地源泉控制徵收,這樣既照顧了採掘地的利益,又避免了稅款的流失。這與其他稅種由獨立核算的單位統一繳納不同。
三、資源稅案例分析
某采礦企業9月共開采錫礦石80000噸,銷售錫礦石60000噸,適用稅額每噸5元。該企業9月應繳納的資源稅額為( )元。
A.168 000   B.210 000   C.300 000   D.350 000 
【答案】C 
【解析】60000×5=300000(元) 
四、資源稅相關問題延伸
問:資源稅按什麼計提和繳納的?按收入嗎?
答:資源稅是以各種應稅自然資源為課稅對象、為了調節資源級差收入並體現國有資源有償使用而徵收的一種稅。
資源稅計稅依據是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
(1)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
(2)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
由此可見,資源稅不是按照收入計提和繳納的。
問:資源稅在什麼環節徵收?
答:1.納稅人直接銷售。在銷售環節納稅;
2.納稅人自用的,在自用移送環節納稅;
3.銷售鐵精礦,但其入選的原礦因特殊原因,沒有繳納資源稅的在鐵精礦銷售環節繳納資源稅。

C. 資源稅暫行條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

資源稅的稅目、稅額,依照本條例所附的《資源稅稅目稅額幅度表》及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稅目、稅額幅度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資源稅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品的課稅數量和規定的單位稅額計算。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課稅數量×單位稅額 資源稅的課稅數量:
(一)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
(二)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或者免徵資源稅:
(一)開采原油過程中用於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
(二)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酌情決定減稅或者免稅。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減稅、免稅專案。 納稅人的納稅期限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個月,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具體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納稅的,可以按次計算納稅。
納稅人以一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五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一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稅款。
扣繳義務人的解繳稅款期限,比照前兩款的規定執行。 本條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條例(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鹽稅條例(草案)》同時廢止。

D. 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辦法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開采應稅礦產品或者生產鹽(以下稱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本辦法繳納資源稅。
本辦法所稱單位,是指企業和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本辦法所稱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第三條資源稅的稅目、稅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所附《資源稅稅目稅率明細表》和本辦法所附《內蒙古自治區資源稅部分稅目稅率表》執行。第四條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開采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稅目以外的礦產品,需要確定資源稅適用稅率的,由自治區財政、稅務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提出具體適用稅率,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並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第五條資源稅由地方稅務機關徵收。第六條納稅人應納的資源稅,應當向應稅產品的開采或者生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納稅人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其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自治區地方稅務局決定。第七條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跨盟市、旗縣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納稅人,其下屬生產單位與核算單位不在同一個盟市或者旗縣的,對其開采或者生產的應稅產品,一律在開采地或者生產地納稅。
實行從量計征的應稅產品,其應納稅款一律由獨立核算的單位按照每個開采地或者生產地的銷售量及適用稅率計算劃撥;實行從價計征的應稅產品,其應納稅款一律由獨立核算的單位按照每個開采地或者生產地的銷售量、單位銷售價格及適用稅率計算劃撥。第八條資源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第九條本辦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1996年8月5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的《內蒙古自治區資源稅實施辦法》(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72號)和2007年8月23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的《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內蒙古自治區資源稅實施辦法〉的決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50號)同時廢止。

內蒙古自治區資源稅部分稅目稅率表

E. 財政部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通知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製定本細則。第二條條例所附《資源稅稅目稅額幅度表》中所列部分稅目的征稅范圍限定如下:
(一)原油,是指開採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二)天然氣,是指專門開采或與原油同時開採的天然氣,暫不包括煤礦生產的天然氣。
(三)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選煤及其他煤炭製品。
(四)其他非金屬礦原礦,是指上列產品和井礦鹽以外的非金屬礦原礦。
(五)固體鹽,是指海鹽原鹽、湖鹽原鹽和井礦鹽。
液體鹽,是指鹵水。第三條條例第一條所稱單位,是指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有企業、股份制企業、其他企業和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條例第一條所稱個人,是指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第四條資源稅應稅產品的具體適用稅額,按本細則所附的《資源稅稅目稅額明細表》執行。
未列舉名稱的其它非金屬礦原礦和其他有色金屬礦原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徵收或暫緩徵收資源稅,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礦產品等級的劃分,按本細則所附《幾個主要品種的礦山資源等級表》執行。
對於劃分資源等級的應稅產品,其《幾個主要品種的礦山資源等級表》中未列舉名稱的納稅人適用的稅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納稅人的資源狀況,參照《資源稅稅目稅額明細表》和《幾個主要品種的礦山資源等級表》中確定的鄰近礦山的稅額標准,在浮動30%的幅度內核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第五條納稅人不能准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數量或移送使用數量的,以應稅產品的產量或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換算成的數量為課稅數量。
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與稀油劃分不清或不易劃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數量課稅。第六條條例第九條所稱資源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具體規定如下:
(一)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
1.納稅人採取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銷售合同規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2.納稅人採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應稅產品的當天;
3.納稅人採取其他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二)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產品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移送使用應稅產品的當天。
(三)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支付貨款的當天。第七條條例第十一條所稱的扣繳義務人,是指獨立礦山、聯合企業及其他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第八條條例第十一條把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規定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是為了加強資源稅的征管。主要適應稅源小、零散、不定期開采、易漏稅等情況,稅務機關認為不易控管,由扣繳義務人在收購時代扣代繳未稅礦產品為宜的。第九條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的資源稅,應當向收購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第十條根據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應納的資源稅應當向應稅產品的開采或生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具體實施時,跨省開采資源稅應稅產品的單位,其下屬生產單位與核算單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對其開採的礦產品,一律在開采地納稅,其應納稅款由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單位,按照開采地的實際銷售量(或者自用量)及適用的單位稅額計算劃撥。第十一條納稅人具體適用的單位稅額,由財政部根據其資源和開采條件等因素的變化情況適當進行定期調整。第十二條本細則由財政部解釋,或者由國家稅務總局解釋。第十三條本細則自條例公布施行之日起實施。一九八四年九月二十八日財政部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鹽稅條例(草案)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附表一:《資源稅稅目稅額明細表》(略)
附表二:《幾個主要品種的礦山資源等級表》(略)

F. 什麼是資源稅開征資源稅有什麼意義

資源稅是以各種應稅自然資源為課稅對象、為了調節資源級差收入並體現國有資源有償使用而徵收的一種稅。意義如下:
1.調節資源級差收入,有利於企業在同一水平上競爭
2.加強資源管理,有利於促進企業合理開發、利用
3.與其它稅種配合,有利於發揮稅收杠桿的整體功能
4.以國家礦產資源的開采和利用為對象所課征的稅。開征資源稅,旨在使自然資源條件優越的級差收入歸國家所有,排除因資源優劣造成企業利潤分配上的不合理狀況。

G.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

(1993年12月25日國務院令第139號發布)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采本條例規定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以下簡稱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資源稅。
第二條 資源稅的稅目、稅額,依照本條例所附的《資源稅稅目稅額幅度表》及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執行。稅目、稅額幅度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三條 納稅人具體適用的稅額,由財政部商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納稅人所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資源狀況,在規定的稅額幅度內確定。
第四條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准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的,從高適用稅額。
第五條 資源稅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和規定的單位稅額計算。
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課稅數量×單位稅額
第六條 資源稅的課稅數量:
(一)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
(二)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或者免徵資源稅:
(一)開采原油過程中用於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
(二)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酌情決定減稅或者免稅。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減稅、免稅項目。
第八條 納稅人的減稅、免稅項目,應當單獨核算課稅數量;未單獨核算或者不能准確提供課稅數量的,不予減稅或者免稅。
第九條 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自產自用應稅產品,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移送使用的當天。
第十條 資源稅由稅務機關徵收。
第十一條 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
第十二條 納稅人應納的資源稅,應當向應稅產品的開采或者生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納稅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其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決定。
第十三條 納稅人的納稅期限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一個月,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具體核定。
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納稅的,可以按次計算納稅。納稅人以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1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稅款。扣繳義務人的解繳稅款期限,比照前兩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資源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財政部制定。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9月18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條例(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鹽稅條例(草案)》同時廢止。

H. 什麼是資源稅呢

解釋:
資源稅的征稅原則:普遍徵收,級差調節。即所有開采者開採的所有應稅資源都應繳納資源稅;同時,開采中、優等資源的納稅人還要相應多繳納一部分資源稅。
簡介:
資源稅是對在我國境內開采應稅礦產品和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應稅數量徵收的一種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采《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繳納資源稅。
作用:
1、調節資源級差收入,有利於企業在同一水平上競爭。
2、加強資源管理,有利於促進企業合理開發、利用。
3、與其它稅種配合,有利於發揮稅收杠桿的整體功能。
4、以國家礦產資源的開采和利用為對象所課征的稅。開征資源稅,旨在使自然資源條件優越的級差收入歸國家所有,排除因資源優劣造成企業利潤分配上的不合理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