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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廳與地礦局有什麼區別

發布時間: 2022-07-03 05:39:10

A. 礦產資源管理局和國土資源局什麼關系

地質礦產部與國家土地局等合並,叫國土資源部。
主要管理礦產、土地、海洋和測繪等。

1998年3月10日,九屆人大一次會議第三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 根據這個決定,由地質礦產部、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家海洋局和國家測繪局共同組建國土資源部。 保留國家海洋局和國家測繪局作為國土資源部的部管國家局。

按照機構改革方案的說明,新組建的國土資源部的主要職能是: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在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中,國務院機構被分為四類:宏觀調控部門,專業經濟管理部門,教育科技文化、社會保障和資源管理部門,國家政務部門。國土資源部放在教育科技文化、社會保障和資源管理部門一類中,與教育科技文化、社會保障一起作為國民經濟發展的基礎保障部門,是我國經濟發展的後勁所在。這充分突出了國土資源在國民經濟中基礎地位。

新建立的國土資源部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法律及法規,依法行政。並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調整組織機構,把部政府職能切實轉變到宏觀調控、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方面來,完善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符合我國市場經濟要求的資源管理機制。

B. 青海省地礦局是正廳級單位嗎青海國土資源廳和青海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簡稱地礦局)。

是的,省一級的地礦局是正廳級。

C. 土地局和國土資源局的區別

在體制改革中,2000年。有土地管理局和地質礦產局合並而成新的機構。叫國土資源局。原有各地市計劃委員會制定國土規劃和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有關的職能,原地市黃金工業總公司、煤炭工業公司等部門行使的礦產資源行政管理職能一並劃歸地市國土資源局。
國土資源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國土資源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規;擬定當地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國土資源的政策和規范性文件。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開發管理的技術標准、規程、規范和辦法。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當地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參與城市總體規劃審核;指導、審核縣(市、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礦產資源調查評價,編制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跡保護規劃。
(三)監督檢查當地市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和國土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國土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權屬糾紛,查處違法案件 ; 負責有關行政復議 。
(四)擬定並組織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土地用途管制和基本農田保護 , 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復墾和開發耕地的監督工作 ; 組織實施佔用耕地補償制度。
(五 ) 貫徹實施國家和省地籍管理辦法;組織當地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指導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登記等工作;負責當地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
(六)擬定當地有關土地市場、土地資源管理辦法、規章並組織實施;負責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抵押的權屬管理和監督檢查;按規定審核國有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七)指導當地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評測 , 審定從事土地評估機構的資格 , 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審批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采礦權的審批、申報、登記發證和礦業權轉讓審查、申報登記;承辦對外合作區塊的依法審核、報批事宜;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 , 協調管理地質資料匯交;協助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當地地質勘查工作的行業管理;審查地質勘查單位的資格,管理地質勘查成果;審查監督評估機構從事探礦權、采礦權評估資格。確認探礦權、采礦權評估結果,並負責審核報批事宜。
(九)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跡;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采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負責大中型建設項目地質環境可行性論證報告的審查;對大中型建設項目壓覆礦床情況進行調查,並辦理申報壓覆礦產儲量登記手續;承辦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准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跡保護區認定申報事宜;依法參與開辦礦山的立項審核 , 對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進行監督管理。
(十)監督管理國家和省、地財政撥給的地勘費及其他專項資金;按規定做好礦產資源、土地稅費徵收和使用的有關工作。
(十一)開展國土資源管理宣傳教育 , 指導全市國土資源系統業務培訓;推進科學技術進步,推廣科技新成果;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行業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D.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關系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都屬於國土資源局,科室不一樣而已。
以北京市國土資源局為例,其職責是: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準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京政發〔2009〕2號),設立北京市國土資源局(簡稱市國土局)。市國土局是負責本市土地與礦產資源行政管理的市政府組成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轉變的職責
1.加強本市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製作用;加強政府土地儲備,強化土地資源參與經濟調節、促進產業發展的作用。
2.加強本市集體土地管理,健全嚴格規范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加強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和服務,依法保護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
3.強化為中央在京單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提供相關服務和保障的職責。
4.強化依法承擔本市國土資源領域安全工作的責任。
二、主要職責
(一) 貫徹國家關於國土資源管理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關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
(二) 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擬訂本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市宏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
(三) 承擔耕地保護、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負責本市耕地保護、基本農田保護和土地用途管制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和土地復墾;負責政府土地儲備管理,擬訂並組織實施土地一級開發和收購儲備計劃;組織實施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
(四) 承擔優化配置土地資源的責任。編制、修訂本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審核區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監督落實;擬訂土地供應政策,組織編制土地供應計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建設用地預審管理。
(五) 承擔規范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擬訂本市基準地價,確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有關價格,指導土地價格評估工作;規范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采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范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
(六) 負責本市土地權屬管理;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及土地動態監測工作;負責土地確權、地籍登記、土地定級的管理;負責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
(七)負責本市礦產資源和地質勘查的監督管理;擬訂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組織礦產資源的登記、統計、分析;負責地質勘查成果登記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
(八)負責本市地質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擬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規劃、計劃及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地下水環境監測;負責地熱資源勘查、開發、保護的管理;組織協調重大地質災害的整治工作。
(九)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范、監督資金使用;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指導、監督本市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
(十)負責本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依法查處各種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調處各種土地權屬、探礦權屬、采礦權屬糾紛。
(十一)擬訂本市國土資源方面的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國土資源信息管理系統建設及信息、檔案、綜合統計工作。
(十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 國土資源局和國土資源廳有何區別

第一級國家:國土資源部
第二級省:
在省和自治區裡面:國土資源廳
在直轄市裡面:國土資源局,和國土資源廳一個級別。
第三級市:國土資源局(處級)
第四級縣:國土資源局(科級)
第五級鄉:國土資源所(股級)

廳和局一般來說,級別不同,但是在省和直轄市,存在級別相同,但是叫法不同的。

F. 國土資源局和國土資源廳有何區別

廳和局一般來說,級別不同,但是在省和直轄市,存在級別相同,但是叫法不同的。

第一級國家:國土資源部

第二級省:(1)在省和自治區裡面:國土資源廳。(2)在直轄市裡面:國土資源局,和國土資源廳一個級別。

第三級市:國土資源局(處級)

第四級縣:國土資源局(科級)

第五級鄉:國土資源所(股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