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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稅為什麼要改

發布時間: 2022-07-03 01:55:53

㈠ 水資源為何要實行費改稅

據報道,自12月1日起,我國水資源費改稅試點將擴圍至「1+9」省份,即在河北首個試點的基礎上,再增加北京、天津、山西、內蒙古、河南、山東、四川、寧夏、陝西等9省(區、市)。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不斷發展,水已經成為我國嚴重短缺的產品和制約環境質量的主要因素,推進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希望改革可以早日實施!

㈡ 我國啟動什麼資源稅改革

法律分析:我國啟動煤炭資源稅改革。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征實行的同時,從12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將煤炭、原油、天然氣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降為零,停止徵收煤炭、原油、天然氣價格調節基金等。

法律依據:《煤炭資源稅徵收管理辦法(試行)》

第四條 在計算煤炭計稅銷售額時,納稅人原煤及洗選煤銷售額中包含的運輸費用、建設基金以及伴隨運銷產生的裝卸、倉儲、港雜等費用的扣減,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煤炭資源稅費有關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5〕70號)的規定執行。扣減的憑據包括有關發票或者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的其他憑據。

運輸費用明顯高於當地市場價格導致應稅煤炭產品價格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合理調整計稅價格。

第五條 洗選煤折算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稅部門或其授權地市級財稅部門根據煤炭資源區域分布、煤質煤種等情況確定,體現有利於提高煤炭洗選率,促進煤炭清潔利用和環境保護的原則。

洗選煤折算率一經確定,原則上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保持相對穩定,但在煤炭市場行情、洗選成本等發生較大變化時可進行調整。

洗選煤折算率計算公式如下:

公式一:洗選煤折算率=(洗選煤平均銷售額-洗選環節平均成本-洗選環節平均利潤) ÷洗選煤平均銷售額×100%

洗選煤平均銷售額、洗選環節平均成本、洗選環節平均利潤可按照上年當地行業平均水平測算確定。

公式二:洗選煤折算率=原煤平均銷售額÷(洗選煤平均銷售額×綜合回收率)×100%

原煤平均銷售額、洗選煤平均銷售額可按照上年當地行業平均水平測算確定。

綜合回收率=洗選煤數量÷入洗前原煤數量×100%

㈢ 資源稅改革建議

資源稅是礦業資源開采過程中的重要稅種。1984年國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條例(草案)》,啟動了我國的第一代資源稅費制度,是我國資源有償利用制度的開始。1994年,我國對原有的資源稅制度進行改革,確定了「普遍徵收,級差調節」的原則,並將資源稅定位為調節礦產資源開采過程中的級差收益。

但我國現行資源稅制度在體現礦產資源有償使用意義的同時,隨著經濟社會情況的變化,其所面臨的問題越來越多。我國礦產資源稅費關系混亂,徵收不規范,造成現行資源稅調控能力和效果有限,不適應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要求,越來越不利於我國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

(一)資源稅制度存在的問題

1.資源稅功能定位不準確,與可持續發展理念不符

我國現行資源稅被定性為既體現資源有償使用,又調節資源級差的稅收,在功能作用要發揮稅收與收益分配兩種不同的功能,其定性與功能定位均存在著問題。首先,在資源資產收益已經由礦產資源補償費承擔的情況下,仍然賦予資源稅收益分配的功能,不僅與稅收的基本原理相悖,而且混淆了稅收與資源資產收益的界限,容易造成資源稅費制度的混亂與重復,影響了稅費各自功能的發揮。其次,定位於級差收益調節的資源稅使得納稅人稅負情況主要取決於資源開采條件,而與資源開采所造成的環境影響無關。這樣現行資源稅並沒有正確反映資源的價值,不但不能體現資源本身的內在價值,而且不能將資源開採的社會成本內在化,無助於企業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更不有利於資源開採的可持續進行。

2.資源稅費關系混亂,徵收不規范

我國現行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性質作用趨同且關系混亂。資源稅最初被定位於調節級差收入,後來又將徵收范圍擴大到所有應稅資源的所有礦區,實行普遍徵收的原則,行使了國有資產收益的職能。同時礦產資源補償費也開始徵收,但是其定位於補償開採行為所造成礦產資源消耗,維護國有資源收益,而實際上卻是主要用於礦產資源勘探和礦業部門行政費用。由於地方政府難以從資源稅徵收中獲得足夠的收入,對於礦產資源開採行為所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其治理資金的籌集只能依靠地方政府自行開征的各項收費制度,難以得到有效的監督。在資源稅費並存的局面下,稅和費分別由不同的部門徵收,不同地區管理不一致,缺乏規范性,導致各地區資源企業的稅費負擔不同,難以形成平等競爭的環境。

3.資源稅徵收范圍過窄,抑制了其調控作用的發揮

資源稅是以各種自然資源為課稅對象的一種稅種。從理論上說,資源稅的徵收范圍應當包括一切可以利用的自然資源。我國可以利用的自然資源十分廣泛,在徵收客體上,應當將所有可以利用的自然資源納入其徵收范疇。但目前資源稅的徵收范圍僅包括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和鹽等7種,從總的來看,資源稅仍只囿於礦產資源,對大部分非礦產資源都沒有徵收資源稅,如水資源、森林資源、土地資源等。征稅范圍過窄的資源稅使納稅資源的價格相對而言比不納稅資源的價格高,造成資源後續產品價格的不合理:納稅資源的後續產品的價格高,而不納稅資源的後續產品的價格就相對較低。這種不合理的比價直接導致企業對不納稅資源及其後續產品的爭搶,在需求的促動下,非應稅資源必然遭到大肆掠奪和毀壞。

4.資源稅計稅依據不合理,稅額偏低

現行的資源稅全部採用從量計征,以應稅資源產品銷售數量和自用數量為計稅依據的計征方式,這種計稅方式具有簡便易行、征管費用相對較低等優點,但也存在著重大缺陷。按照應稅資源產品銷售數量和自用數量從量定額計征一方面使得對企業已經開采而未銷售或使用的不征稅、資源稅應稅額的徵收與礦產資源銷售價格脫鉤、徵收稅額多少與礦產品市場價格變化及礦山企業的盈利也沒有關系,直接造成鼓勵企業和個人對資源的無序開采、采富棄貧,造成大量資源的積壓和浪費,不利於資源的綜合開發和利用率的提高;而另一方面割斷了資源稅與應稅產品價格的聯系,導致資源稅收入增長緩慢,使國家失去了對企業因價格變化而產生的利潤調節手段,不利於真正維護國家對資源性資產的合法收益,限制了政府相應財政能力的提升。同時我國資源稅單位稅額總體偏低,1994年規定的最高稅額為每噸60元,最低稅額為每噸0.3元,並且多年來很少調整。據統計,1994年到2006年期間,我國資源稅的收入由45.5億元增加到207.3億元,平均年收入為82.86億元,平均年增長率為13.47%,大大低於全部工商稅收18.18%的增長幅度。

(二)資源稅改革的幾點建議

為了促進我國礦業經濟發展,特別是在資源短缺形勢日益嚴峻的形勢下,應該及時對資源稅進行調整,使之實行新的經濟形勢發展需要。資源稅的調整方向應當是理順我國礦產資源開採行業稅費關系,使資源稅能夠在礦產資源合理、節約開發利用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並平衡資源開發與生態環境保護之間的關系。通過資源稅的調節杠桿作用,將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所造成的環境、資源消耗等外部成本內在化,利用計稅依據、稅率等調節工具影響資源價格、成本變化,促進礦業經濟可持續發展,更好地完成節能減排目標。

1.改革資源稅的定性和功能定位

根據發達國家環境保護的經驗,開征資源稅有利於國家對開發、利用、破壞、污染環境資源的行為進行有效的管理,增強政府宏觀調控能力。具體講,資源稅是國家為了保護環境與資源而憑借其政治權力對一切開發、利用環境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其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的程度或污染、破壞環境的程度徵收的稅種,開征資源稅的最終目的是為了合理利用資源,促進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因此,筆者主張把資源稅作用定位為:補償礦業活動所帶來的社會成本,用於國家礦業管理支出和治理礦業活動所產生的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使企業生產帶來的負外部性內部成本化,促進企業合理節約使用資源並改進環保措施,從而達到社會公平和可持續發展。至於調節資源的絕對、級差收益的任務,應該由具有「權利金」性質的資源補償費去完成。

2.理順稅費關系,規范徵收行為

將資源稅定位於補償礦業活動的社會成本,將資源開發利用企業負外部性內部成本化,治理生態環境問題之後,在稅費並存的條件下,應理順稅費關系,發揮其不同的調節作用。一是資源稅定位於社會成本補償,一方面承擔著組織財政收入用於治理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所產生的生態和環境問題,維護礦業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另一方面還要建立起激勵懲罰機制,促進資源節約。二是礦產資源補償費要發揮「權利金」的作用,調節維護國家的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同時通過徵收機制設計促進資源的合理開發,遏制亂挖濫采,使礦產資源產品的成本和價格能夠反映其稀缺性。三是探礦權使用費和采礦權使用費作為行政性收費,促進礦業主管部分的管理和監督,加強對礦業企業勘查、開發的科學指導。在理順上述幾項資源稅費關系,明確其各自承擔的職能,地方政府以不同名義擅自開征的各種收費應予以廢止,規范徵收行為。

3.擴大資源稅徵收范圍

原則上資源稅徵收范圍應包括所有不可再生資源部分和存量已處於臨界水平再進一步消耗會嚴重影響其存量或其再生能力已經受到明顯損害的資源,具體應包括礦產資源、水資源、森林資源、草場資源、海洋資源、土地資源、地熱資源、動植物資源等,其中以礦產資源、土地資源和森林資源為主。無論與世界其他國家相比、還是與我國資源保護的要求相比,現行資源稅徵收范圍都顯得過窄,新的資源稅的徵收范圍應盡可能包括所有應該給予保護的自然資源,具體稅目可以根據資源分類去制定。因此資源稅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就是擴大征稅范圍,從我國現實角度來講。可對土地資源、水資源、草場資源、森林資源、濕地資源徵收資源稅,將與土地資源相關的稅種如耕地佔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並入資源稅,對一些地方徵收的水資源費等進行相應的費改稅,一並徵收資源稅。

4.改革資源稅的計征方式,提高資源稅的稅率和稅負

西方工業化國家礦業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實踐證明:資源稅高稅率有助於提高資源使用效率,節省資源消耗,促進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現。它們對資源的開發利用已步入成熟階段,表現為許多國家普遍徵收較高稅率的資源稅。如德國、法國等歐洲國家都對能源產品徵收重稅。據測算,德國的燃油稅稅率(燃油稅收入占稅前價格的比率)在200%左右,英、法等國與德國持平;另外,美國石油資源稅每噸超過130美元,相當於我國石油資源稅的34倍。對能源實施高稅率政策使日本和歐洲國家的能源利用效率非常高。日本、德國、英國和法國四國的GDP總量大約佔全球GDP的35%,而其消耗的能源僅佔全球能源消耗的14%。

基於此,我們認為將資源稅的徵收由從量徵收改為從價徵收與從量徵收相結合,並與資源儲量消耗和資源利用的回採率掛鉤,有利於資源的合理開發與節約利用,促進資源利用效益與水平的提高。同時相應提高資源稅負在礦產資源產品銷售收入中的比重,並根據不同資源品種和不同礦區的開采周期採用不同的稅率水平。一般而言,不同類型資源稅率的制定應遵循一下幾項原則:不可再生資源高於可再生資源;稀有資源高於普通資源;再培育周期長的資源高於再培育周期短的資源;對環境危害大的資源高於對環境危害小的資源;礦業資源開發高峰期礦區高於衰退期礦區。將資源稅的徵收由從量徵收改為從價徵收與從量徵收相結合,並與資源儲量消耗掛鉤,有利促進礦山企業珍惜礦產資源,合理開發礦產資源,節約利用礦產資源。

關於資源稅改革時機的選擇,我們認為當前正逢其時,政府政策應該更側重於消除不必要的壟斷因素,逐步的推進資源產品價格調整,以及推進資源稅賦關系的調整。前些年資源稅改革正逢物價走高,那時候執行無異於對物價上漲火上澆油,現在時機已經來臨,應該上調資源稅稅賦。資源稅稅賦改革確實可能一定程度上傳導到消費品上,比如導致最後水價、電價和一些最終消費品的價格有上揚壓力,政府應該直接補助最低社會保障層,使得其對整個社會正面效應最大化,消化負面效應,中層社會階層以上人士則可以通過調整應對所謂物價上升的壓力。當然,一定程度上的價格上揚壓力可能會使得人們再次回歸簡約生活方式,這正是我們的政策導向。

㈣ 資源稅部分稅目實行從價計征,改革的原因及影響有哪些

資源環境問題已成為我國面臨的嚴峻挑戰之一。為解決我國資源稅存在的從量計征、征稅范圍窄,稅率偏低,難以適應保護自然資源、提高資源利用效率的要求等問題,自2010年7月1日起,中央決定率先在新疆進行石油、天然氣資源稅由原來的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的試點改革;同年12月1日,又將石油、天然氣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試點擴大到西部地區的12個省、區、市;2011年11月1日起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的實施,標志著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的全面推開。
但是,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面臨許多令人擔憂的問題,其中最主要的有以下兩點:一是資源稅由從量計征轉為從價計征,是否導致直接增加資源開采企業的稅負水平從而抬高資源性產品價格?二是資源稅改革後,增加的資源稅負會不會通過資源價格向國民經濟其他部門傳導,最終推高社會物價總水平?因此,進行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的價格影響研究,是我國資源稅改革實踐中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它直接影響資源稅改革的可行性,以及改革的時機、改革的策略選擇等具體的政策取捨,並最終關繫到改革的成敗。
國內部分學者對資源稅改革可能產生的宏觀經濟影響進行了研究。徐曉亮(2011、2012)對資源稅稅率設置的合理范圍進行了定量分析,通過能源CGE模型分析得出,資源稅稅率提高會導致GDP、總產出、總消費和總出口等不同程度的下降,而總儲蓄、總投資和總進口等有較大幅度提高。郭菊娥等(2011)構建了符合我國實際情況的能源CGE模型,測算出煤炭資源稅不同的從價計征稅率的經濟影響,認為煤炭資源稅從價徵收雖然會導致GDP減少,但能大幅削減煤炭消費量,並對CPI影響較小。林伯強等(2012)採用動態CGE模型分析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征對宏觀經濟的影響,模擬結果顯示,在5%、7%、12%三種稅率情形下,對GDP、就業、出口的沖擊均在可承受范圍內。
通過文獻綜述我們發現,現有研究存在明顯缺陷,即只是靜態地考察資源稅改革對宏觀經濟的影響,而沒有探討通過技術進步和體制創新提高勞動生產率,進而平抑資源稅提高帶來的成本推動型價格上漲的可能性。在研究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的價格影響時,將考慮伴隨技術進步和體制改革引起的我國全要素生產率變化特點,從而動態地分析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的價格影響。文章結構安排如下:首先,進行資源開採行業稅負轉嫁能力的理論分析,並引入行業成本傳導能力模型,對資源開採行業的稅負成本轉嫁能力進行定量測算;其次,基於我國全要素生產率變化特點分析下游企業對上游資源開采業轉嫁資源稅稅負的消化能力。

㈤ 什麼資源稅改革

法律分析:7月1日資源稅改革全面推開 有利企業減輕負擔. 今年7月1日起,我國將全面推開資源稅改革,實行從價計征,清理收費基金,突破目前僅對礦產品和鹽征稅的局限,試點開征水資源稅,進一步完善綠色稅收制度,理順資源稅費關系,減輕企業負擔,有效建立稅收與資源價格直接掛鉤的調節機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徵資源稅:(一)開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圍內運輸原油過程中用於加熱的原油、天然氣;(二)煤炭開采企業因安全生產需要抽採的煤成(層)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資源稅:(一)從低豐度油氣田開採的原油、天然氣,減征百分之二十資源稅(二)高含硫天然氣、三次採油和從深水油氣田開採的原油、天然氣,減征百分之三十資源稅;(三)稠油、高凝油減征百分之四十資源稅;(四)從衰竭期礦山開採的礦產品,減征百分之三十資源稅。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國務院對有利於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保護環境等情形可以規定免徵或者減征資源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㈥ 資源稅的改革思路是什麼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高頓網校為您解答:


國務院2007年印發的《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提出:「要抓緊出台資源稅改革方案,改進計征方式,提高稅負水平。」為此,針對我國資源稅費的現狀和問題,應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國資源稅費制度。

完善礦產資源的有償使用制度。以有償製取代無償制,促進礦產資源產品合理價格體系的建立,是資源稅費改革思路的重要前提。資源有償使用改革的基本思路是:要以建立礦業權有償取得和資源勘察開發合理成本負擔機制為核心,逐步使礦業企業合理負擔資源成本,礦產品真正反映其價值。

具體包括:進一步推動礦業權有償取得;中央財政建立地勘基金,建立地勘投入和資源收益的良性滾動機制;建立礦區環境和生態恢復新機制,督促礦業企業承擔資源開採的環境成本;合理調整資源稅費政策,促進企業提高資源回採率和承擔資源開採的安全成本;不斷完善礦業權一級市場,加強資源開發和管理的宏觀調控。

當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推行難度很大,是一項量大、面廣的工作,可以在試點的基礎上逐步推行。稅費並存,發揮各自不同的調節作用。稅、費本質上是不同的,其作用也是不同的。在我國經濟社會環境下,一味追求稅費合一,不一定是明智的選擇。在今後較長的一個時期內,稅費並存應是我國資源稅費制度改革的一個基本思路。

一是資源稅作為普遍調節的手段,其主要作用是調節資源的級差收益,促進資源的合理開發,遏制資源的亂挖濫采,使資源產品的成本和價格能反映出其稀缺性。同時,通過征稅,也為政府籌集治理環境的必要資金,維護代際公平。

二是權利金或特別收益金作為特殊調節手段,其主要作用是調節暴利,維護國家的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當然,權利金或特別收益金並非只針對石油,對一些價格暴漲的礦產資源產品(如銅、鎢等有色金屬)也應適時開征權利金或特別收益金。

三是礦產資源補償費作為專門的調節手段,其主要作用是保障和促進礦產資源的勘察、保護與合理開發,提高對礦產資源的有效利用率,控制資源開采過程中的「采富棄貧」現象。因此,回採率是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的一項基本依據。

四是探礦權使用費、采礦權使用費作為行政性收費,其主要作用是促進礦業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加強對礦業企業勘查、開發的科學指導。

進一步深化現有資源稅費制度改革。就資源稅改革而言,主要是針對現行資源稅制度存在的計征辦法不適用、計稅依據欠合理、征稅范圍偏窄的問題進行改革或調整。具體來說,主要內容應該包括:

一是改革計征方法,將「從量徵收」改為「從價徵收」,以產品金額為單位乘以一定的稅率來計算稅額。在能源價格不斷上漲的背景下,將稅收與資源市場價格直接掛鉤能夠起到更大的調節作用。

二是提高稅負水平,即在現有稅負水平基礎上進一步提高稅率。

三是擴大徵收范圍,將水資源、森林資源、草場資源等納入徵收范圍。

四是將回採率或者資源開采後污染的處理情況與資源稅的稅率水平聯系起來,制定鼓勵回收利用的優惠政策。

其他各項資源收費的改革應主要包括:

一是制定並規范權利金或特別收益金的徵收管理辦法,以便中央政府能夠依法調整權利金或特別收益金的徵收范圍和徵收費率。

二是調整礦產資源補償費的費率,探索建立礦產資源補償費浮動費率制度。

三是適當調整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收費標准,建立和完善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的動態調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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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我國啟動實施什麼資源稅改革

法律分析:2014年12月1日我國在全國范圍內啟動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我國的煤炭資源稅開始實行從價定率計征。

法律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煤炭資源稅改革的通知》 為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環境保護,推動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規范資源稅費制度,經國務院批准,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同時清理相關收費基金。現將煤炭資源稅改革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於計征方法。煤炭資源稅實行從價定率計征。煤炭應稅產品(以下簡稱應稅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稅原煤加工的洗選煤(以下簡稱洗選煤)。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應納稅額=應稅煤炭銷售額×適用稅率

㈧ 資源稅改革是什麼

2011年9月21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在總結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改革試點經驗的基礎上,作出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的決定,在現有資源稅從量定額計征基礎上增加從價定率的計征方式,調整原油、天然氣等品目資源稅稅率 這一改革有利於維護國家權益,發揮稅收的級差調節作用,更好地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

調整後的資源稅稅目和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