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出讓是什麼意思 出讓跟出售一個意思嗎
出讓指出賣或轉讓(個人自用的東西):~傢具。廉價~。
出售是商品與貨幣的交換形式。賣;賣出去。
一、所售賣東西的屬性不一樣。
出讓是賣個人自用的東西,出售一般售賣的是用來交易的商品。
二、所售賣東西的新舊程度不一樣。
出讓是自用的東西,一般來說是舊貨,出售則一般是指全新的商品。
土地使用權一般說出讓 ,出售一般指土地以外的 如房產、小百貨等
(1)森林資源出讓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出讓的其它含義
土地出讓
土地的取得方式主要有租賃、入股、授權經營、出讓、劃撥等幾種,土地劃拔和土地出讓是房地產開發的主要形式,兩種形式都可以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但也有一些差別。
出讓土地上的房屋有具體的使用年限,住宅用地到期後將自動續期,但到期後是否需要繼續交費、如何交費等問題目前尚未最終確定。
如果國家徵用此類土地上的房屋,將根據土地出讓的剩餘年限,結合當時的地段價值,做相應補償。而劃拔土地在國家徵用時,沒有土地補償費用。
出讓土地上的房屋轉讓時,土地證直接更名即可,只需交納0.5元/平方米的手續費,無需交納土地出讓金。另外劃撥土地證的房屋在二次交易的時候,如果做個人抵押按揭時需要擔保,但出讓的土地證就不需要。
以劃拔方式取得的土地,沒有具體的使用年限,只要地上物不滅失、國家不徵用,土地使用權就存在。
但劃拔土地上的房屋在轉讓時,需要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轉讓審批手續,補交手續費。目前,此類情況均為房改房、集資房、解困房等政策性房屋。
⑵ 林木屬於什麼資產
屬於國家所有。
根據2007年3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法律規定專屬於國家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取得所有權。」 「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產,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該法規定:「第四十六條 礦藏、水流、海域屬於國家所有。
第四十七條 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第四十八條 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但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
第四十九條 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第五十條 無線電頻譜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第五十一條 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第五十二條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
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和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依照法律規定為國家所有的,屬於國家所有。」
該法還規定:「國家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私分、截留、破壞。」
(2)森林資源出讓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國家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以及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單位、個人依法可以佔有、使用和收益。」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於農業的土地,依法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以及「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等事項。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國家所有
⑶ 什麼是森林資源
森林資源一般來講就是植物(木材)資源,也就是指森林。
在我國,有三大林區:東北林區、西南林區,(天然林區)和東南林區(次生林區)。
⑷ 林地轉讓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首先,林地作為市場要素充分融入到市場經濟中,對林業經濟發展無疑產生了巨大的推動。但是其中也有一些問題是不容忽視的。最主要的是參與林地流轉的各方法律意識不強,不去林權辦證中心辦理林地流轉變更手續,卻雙方私下達成林地流轉協議,這樣一來,在特定環境下就產生了諸多隱患。具體有以下幾點:第一,林地非法流轉造成目的偏移,林地流轉主要目的是以林地為市場要素,爭取更多的人力、財力投入到林地上,推動森林資源更好更快向前發展,而有的林地流轉成了變相買山賣山,打著林地流轉的幌子,林權改革對林木進行毀滅性砍伐,謀取即得利益,一旦被人舉報受到查處,流轉雙方都會受到法律的嚴懲,為自己進行林地非法流轉付出昂貴的代價。第二:林地非法流轉糾紛難解,村民之間進行林地流轉可以方便各戶就近管理經營,而在進行林地流轉時,一些村民覺得到林權辦證中心進行變更登記比較麻煩。公路、鐵路及城鎮建設等大型工程開工建設,被流轉的林地在紅線范圍內,每畝可補償上萬元甚至更多,林地出讓方就有可能反悔,矛盾糾紛要經過反復調解,從而在農村形成了新的不穩定因素。第三:林地非法流轉經營跑偏,新農村建設加快,生態旅遊熱,林下養殖、種植走俏的大背景下,一些投機商人,打著發展生態旅遊和林下養殖、種植的幌子得到非法流轉林地。在其林地上以修建生態旅遊配套設施為由,大肆開山取石,進行石質建材經營,破壞林地和植被,或組織村民獵捕珍貴野生動物和採挖珍稀野生植物來謀利,給林地和森林植被帶來不可磨滅的傷害。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
第十一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准予轉讓的,除符合本規定第十二條所列的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情形外,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⑸ 什麼是森林資源
森林資源是林地及其所生長的森林有機體的總稱。這里以林木資源為主,還包括林中和林下植物、野生動物、土壤微生物及其他自然環境因子等資源。林地包括喬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林中空地、採伐跡地、火燒跡地、苗圃地和國家規劃宜林地。森林可以更新,屬於再生的自然資源,也是一種無形的環境資源和潛在的「綠色能源」。反映森林資源數量的主要指標是森林面積和森林蓄積量。森林資源是地球上最重要的資源之一,是生物多樣化的基礎,它不僅能夠為生產和生活提供多種寶貴的木材和原材料,能夠為人類經濟生活提供多種食品,更重要的是森林能夠調節氣候、保持水土、防止和減輕旱澇、風沙、冰雹等自然災害;還有凈化空氣、消除噪音等功能;同時森林還是天然的動植物園,哺育著各種飛禽走獸和生長著多種珍貴林木和葯材。
森林資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託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動物、植物和微生物。森林:包括喬木和竹林;林木:包括樹木和竹子;林地:包括郁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採伐跡地、火燒跡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地。
覆蓋在大地上的鬱郁蔥蔥的森林,是自然界擁有的一筆巨大而又最可貴的「綠色財富」。目前,世界森林面積約有38.6億公頃。其中針葉林占總面積的1/3,闊葉林占總面積的2/3。現在世界森林面積隨著人口增加正日益減少,每年約減少1130萬公頃。
森林資源得數量多寡,直接表明一個國家或地區發展林業生產的條件、森林擁有量情況及森林生產力等。反映森林資源數量的指標主要有:林地、有林地面積,森林覆蓋率,木材蓄積量,森林生長量等。據聯合國糧農組織《生產年鑒》1985年資料,全世界森林面積約為40.9億公頃,森林覆蓋率為22.0%,木材蓄積量為3100億米3。中國森林面積為1.15億公頃,森林覆蓋率僅12.0%,木材蓄積量為102.6億米3,人均森林面積為0.12公頃,相當於世界平均水平的18%,人均森林蓄積量為9.1米3,相當於世界平均水平的13%,是一個少林國家。為此,應盡快擴大森林資源,改變林業落後面貌。
⑹ 林權轉讓的政策
林權轉讓政策的相關法規政策
一、基本原則。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確保農民平等享有集體林地承包經營權;堅持統籌兼顧各方利益,確保農民得實惠、生態受保護;堅持尊重農民意願,確保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堅持依法辦事,確保改革規范有序;堅持分類指導,確保改革符合實際。
二、總體目標。用5年左右時間,基本完成明晰產權、承包到戶的改革任務。在此基礎上,通過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務,規范管理,逐步形成集體林業的良性發展機制,實現資源增長、農民增收、生態良好、林區和諧的目標。
三、明確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務
1.明晰產權。在堅持集體林地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依法將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通過家庭承包方式落實到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確立農民作為林地承包經營權人的主體地位。對不宜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林地,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意,可以通過均股、均利等其他方式落實產權。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保留少量的集體林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實行民主經營管理。
林地的承包期為70年。承包期屆滿,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承包。已經承包到戶或流轉的集體林地,符合法律規定、承包或流轉合同規范的,要予以維護;承包或流轉合同不規范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依法糾正。對權屬有爭議的林地、林木,要依法調處,糾紛解決後再落實經營主體。自留山由農戶長期無償使用,不得強行收回,不得隨意調整。承包方案必須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意。
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河道湖泊等管理機構和國有林(農)場、墾殖場等單位經營管理的集體林地、林木,要明晰權屬關系,依法維護經營管理區的穩定和林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2.勘界發證。明確承包關系後,要依法進行實地勘界、登記,核發全國統一式樣的林權證,做到林權登記內容齊全規范,數據准確無誤,圖、表、冊一致,人、地、證相符。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明確專門的林權管理機構,承辦同級人民政府交辦的林權登記造冊、核發證書、檔案管理、流轉管理、林地承包爭議仲裁、林權糾紛調處等工作。
3.放活經營權。實行商品林、公益林分類經營管理。依法把立地條件好、採伐和經營利用不會對生態平衡和生物多樣性造成危害區域的森林和林木,劃定為商品林;把生態區位重要或生態脆弱區域的森林和林木,劃定為公益林。對商品林,農民可依法自主決定經營方向和經營模式,生產的木材自主銷售。對公益林,在不破壞生態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資源,開發林下種養業,利用森林景觀發展森林旅遊業等。
4.落實處置權。在不改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依法對擁有的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進行轉包、出租、轉讓、入股、抵押或作為出資、合作條件,對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開發利用。
5.保障收益權。農戶承包經營林地的收益,歸農戶所有。徵收集體所有的林地,要依法足額支付林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林木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林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經政府劃定的公益林,已承包到農戶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要落實到戶;未承包到農戶的,要確定管護主體,明確管護責任,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要落實到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嚴格禁止亂收費、亂攤派。
6.落實責任。承包集體林地,要簽訂書面承包合同,合同中要明確規定並落實承包方、
發包方的造林育林、保護管理、森林防火、病蟲害防治等責任,進森林資源可持續經營。基層林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承包合同的規范化管理。
四、完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
1.完善林木採伐管理機制。編制森林經營方案,改革商品林採伐限額管理,實行林木採伐審批公示制度,簡化審批程序,提供便捷服務。嚴格控制公益林採伐,依法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採伐,合理控制採伐方式和強度。
2.規范林地、林木流轉。在依法、自願、有償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經營權人可採取多種方式流轉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流轉後不得改變林地用途。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的流轉,要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提前公示,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意,收益應納入農村集體財務管理,用於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分配和公益事業。
加快林地、林木流轉制度建設,建立健全產權交易平台,加強流轉管理,依法規范流轉,保障公平交易,防止農民失山失地。加強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加快建立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師制度和評估制度,規范評估行為,維護交易各方合法權益。
3.建立支持集體林業發展的公共財政制度。各級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制度,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多渠道籌集公益林補償基金,逐步提高中央和地方財政對森林生態效益的補償標准。建立造林、撫育、保護、管理投入補貼制度,對森林防火、病蟲害防治、林木良種、沼氣建設給予補貼,對森林撫育、木本糧油、生物質能源林、珍貴樹種及大徑材培育給予扶持。改革育林基金管理辦法,逐步降低育林基金徵收比例,規范用途,各級政府要將林業部門行政事業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森林防火、病蟲害防治以及林業行政執法體系等方面的基礎設施建設要納入各級政府基本建設規劃,林區的交通、供水、供電、通信等基礎設施建設要依法納入相關行業的發展規劃,
特別是要加大對偏遠山區、沙區和少數民族地區林業基礎設施的投入。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經費,主要由地方財政承擔,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對財政困難的縣鄉,中央和省級財政要加大轉移支付力度。
4.推進林業投融資改革。金融機構要開發適合林業特點的信貸產品,拓寬林業融資渠道。
加大林業信貸投放,完善林業貸款財政貼息政策,大力發展對林業的小額貸款。完善林業信貸擔保方式,健全林權抵押貸款制度。加快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險制度,提高農戶抵禦自然災害的能力。妥善處理農村林業債務。
5.加強林業社會化服務。扶持發展林業專業合作組織,培育一批輻射面廣、帶動力強的龍頭企業,促進林業規模化、標准化、集約化經營。發展林業專業協會,充分發揮政策咨詢、信息服務、科技推廣、行業自律等作用。引導和規范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森林經營方案編制等中介服務健康發展。
五、加強對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組織領導
1.高度重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各級黨委、政府要把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作為一件大事來抓,擺上重要位置,精心組織,周密安排,因勢利導,確保改革扎實推進。要實行主要領導負責制,層層落實領導責任。建立縣(市)直接領導、鄉鎮組織實施、村組具體操作、部門搞好服務的工作機制,充分發揮農村基層黨組織的作用。改革方案的制定要依照法律、尊重民意、因地制宜,改革的內容和具體操作程序要公開、公平、公正。在堅持改革基本原則的前提下,鼓勵各地積極探索,確保改革符合實際、取得實效。要加強對領導幹部、林改工作人員包括農村基層幹部的培訓,強化調度、統計、檢查、督導和檔案管理工作。要嚴肅工作紀律,黨員幹部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要以身作則,決不允許借改革之機,為本人和親友謀取私利。要健全糾紛調處工作機制,妥善解決林權糾紛,及時化解矛盾,維護農村穩定。
2.切實加強和改進林業管理。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適應改革新形勢,進一步轉變職能,加強林業宏觀管理、公共服務、行政執法和監督。要深入調查研究,認真總結經驗,加強工作指導,改進服務方式。推行林業綜合行政執法,嚴厲打擊破壞森林資源的違法行為。要加強森林防火、病蟲害防治等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健全政府主導、群防群治的森林防火、防病蟲害、防亂砍濫伐的工作機制。建立科技推廣激勵機制,加大培訓力度,實施林業科技入戶工程。加強基層林業工作機構建設,鄉鎮林業工作站經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
3.努力形成各方面支持改革的合力。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通力協作,積極參與改革,主動支持改革。各群眾團體和社會組織要發揮各自作用,為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貢獻力量。加強輿論宣傳,努力營造有利於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社會氛圍。
⑺ 森林資源的定義是什麼
森林資源是林地及其所生長的森林有機體的總稱。狹義的森林資源主要指的是樹木資源,尤其是喬木資源。廣義的森林資源指林木、林地及其所在空間內的一切森林植物、動物、微生物,以及這些生命體賴以生存並對其有重要影響的自然環境條件的總稱。不同國家、不同國際組織確定的森林資源范圍不盡一致。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業部《全國森林資源連續清查主要技術規定》,凡疏密度(單位面積上林木實有木材蓄積量或斷面積與當地同樹種最在0.3以上的天然林;南方3年以上,北方5年以上的人工林;南方5年以上,北方7年以上的飛機播種造林,生長穩定,每畝成活保存株數不低於合理造林株數的70%,或郁閉度(森林中樹冠對林地的覆蓋程度)達到0.4以上的林分,均構成森林資源。在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世界森林資源統計中,只包括疏密度在0.2以上的郁閉林,不包括疏林地和灌木林。
⑻ 哪些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根據《森林法》第十五條規定,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一、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權。
三、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採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
森林使用權的轉讓,是指使用權人將其享有的林木使用權或者林地使用權,一定期限內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他人。森林轉讓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生態效益優先
把生態建設作為林業發展的第一任務,以提高森林資源的生態功能,保障生態環境不被破環為前提。
二、堅持林地所有權和用途不變
防止以投資發展林業為名,擅自改變林地用途,將林地改變為非林地。
三、評估在先
國有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按照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的規定、規程先行評估。
四、自願、公開、公平、公正
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轉讓必須體現雙方的意願,按照市場經濟規律公開轉讓程序和結果,賦予社會各方面平等參與和監督的權利。
五、誰經營誰受益
森林、林木和林地轉讓,面向國內外法人和自然人,凡是有經營能力的社會主體均可以參與,經營收益歸經營者所有,可以繼承、轉讓、低壓、入股和作為合資、合作的出資條件。
六、森林、林木和林地轉讓協調一致
林地使用權轉移時,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一並流轉,但不包括林內野生動物、地下礦物和埋藏物。
七、森林資源培育規劃統一協調
轉讓的森林和林地,必須按照國家批準的森林分類區劃進行經營,符合森林資源培育和利用方向。
(8)森林資源出讓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森林法》第十五條規定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也可以依法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林木的出資、合作條件,但不得將林地改為非林地:
(一)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權;
(三)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採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
依照前款規定轉讓、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林木的出資、合作條件的,已經取得的林木採伐許可證可以同時轉讓,同時轉讓雙方都必須遵守本法關於森林、林木採伐和更新造林的規定。
除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森林資源是自然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森林資源的利用是隨著人類社會生產力的發展而不斷變化的。在農業社會,人類從森林樵採柴炭作為能源,採伐木材修建宮室、廟宇、房屋;在工業社會,人類從森林取得木材用作造紙、傢具、車船和建築材料。
當代社會,人類利用森林資源不僅是取得林產品,更要發揮它的生態屏障作用,還要它提供人們休閑遊憩場所。但森林資源是有限的,不合理的濫伐森林會造成生態災難。因此,處理好經濟增長與環境保護間的矛盾,建立森林保護體系,是保證森林資源持續而高效利用的前提。
首先,要根據森林資源的特點和地區經濟發展的條件,制訂森林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合理安排林業生產的結構與布局。其次是制定保護森林的法令,實行以法治林,嚴懲濫砍濫伐森林,限制採伐量和採伐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規定,林木採伐實行限額管理和採伐證制度,並提出加強森林資源保護管理,建立健全森林防火、防治病蟲害和制止亂砍濫伐的「三防」體系。最後是建立自然保護區,保護森林動植物資源。
⑼ 林地轉讓的注意事項
林隱患一:林地非法流轉造成目的偏移,林地流轉主要目的是以林地為市場要素,爭取更多的人力、財力投入到林地上,推動森林資源更好更快向前發展,而有的林地流轉成了變相買山賣山,打著林地流轉的幌子,林權改革對林木進行毀滅性砍伐,謀取即得利益,一旦被人舉報受到查處,流轉雙方都會受到法律的嚴懲,為自己進行林地非法流轉交上一筆高昂的費用。隱患二:林地非法流轉糾紛難解,村民之間進行林地流轉可以方便各戶就近管理經營,而在進行林地流轉時,一些村民覺得到林權辦證中心進行變更登記比較麻煩。說不到那一天,公路、鐵路及城鎮建設等大型工程開工建設,被流轉的林地在紅線范圍內,每畝可補償上萬元甚至更多,林地出讓方就有可能反悔,矛盾糾紛要經過反復調解,從而在農村形成了新的不穩定因素。隱患三:林地非法流轉經營跑偏,新農村建設加快,生態旅遊熱,林下養殖、種植走俏的大背景下,一些投機商人,打著發展生態旅遊和林下養殖、種植的幌子得到非法流轉林地。在其林地上以修建生態旅遊配套設施為由,大肆開山取石,進行石質建材經營,破壞林地和植被,或組織村民獵捕珍貴野生動物和採挖珍稀野生植物來謀利,給林地和森林植被帶來滿目瘡痍。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
第十一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准予轉讓的,除符合本規定第十二條所列的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情形外,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⑽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規定林地所有是否可以出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規定的林地所有權是不能隨意出讓的。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規定,我國森林林地、林木權屬為4種權力:林地所有權、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林地木使用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條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所以,我國林地的所有權屬於國家和集體所有。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根據憲法規定,我國林地實行徵用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需要佔用或者徵收、徵用林地的,」「用地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經審核同意後,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預交森林植被恢復費,領取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用地單位憑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佔用或者徵收、徵用林地未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受理建設用地申請。」
三、國家對佔用或者徵收林地的審批許可權進行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佔用或者徵收、徵用防護林林地或者特種用途林林地面積10公頃以上的,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林地及其採伐跡地面積35公頃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積70公頃以上的,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審核;佔用或者徵收、徵用林地面積低於上述規定數量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佔用或者徵收、徵用重點林區的林地的,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另外,歸家還規定了佔用或者徵收林地的審批程序。
四、我國城市建設、國家重點工程建設,對於佔用林地的,都是採取徵用辦法。除了林地所有權不允許買賣出讓外,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林地木使用權是可以流轉出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