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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撈水產品數量較大是指多少

發布時間: 2022-06-15 19:17:49

❶ 非法捕魚的定罪量刑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是指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行為。中國刑法中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的一種。主要特徵是:(1)犯罪客體是國家對水產資源的管理保護制度。(2)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行為。禁漁區、禁漁期指對某種重要的魚蝦貝類產卵場、越冬場和繁殖生長的場所等劃定的一定區域,在一定的時間內,禁止全部作業或者限製作業。禁用工具指禁止使用超過國家關於對不同捕撈對象所分別規定的最小網眼尺寸的漁具。禁用的方法指禁止使用損害水產資源正常繁殖、生長的方法,如炸魚、毒魚、電網捕魚等等。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非法捕撈水產品數量較大的;為首組織或聚眾非法捕撈水產品的;經常非法捕撈水產品(屢教不改的;非法捕撈重點保護的重要或名貴的水生動物的;以禁止使用的方法捕撈水產品,造成水產資源重大損失的;非法抗拒漁政管理,行凶毆打漁政管理人員的等。對於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3)犯罪主觀方面是出於故意。(4)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❷ 非法捕撈怎麼量刑

法律分析: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1、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國家保護水產資源的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林、方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

(1)所謂禁漁區,是指由國家法令或者地方政府規定,對某些重要魚、蝦、蟹、貝、藻等,以及其他重要水生生物的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洄遊通道,劃定一定的范圍,禁止所有漁業生產作業的區域,或者禁止某種漁業生產作業的區域。

(2)所謂禁漁期,是指對某些重要水生生物的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洄遊通道,規定禁止漁業生產作業或者限製作業的一定期限。

(3)所謂禁用的工具,是指禁止使用的超過國家對不同捕撈對象所分別規定的最小網目尺寸的漁具。

(4)所謂禁用的方法,是指禁止採用的損害水產資源正常繁殖、生長的方法,如炸魚、毒魚、電魚等。

(5)故意非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非法捕撈水產品數量較大的,一貫或多次非法捕撈水產品的,為首組織或聚眾非法捕撈水產品的,採用炸魚、毒魚、濫用電力等方法濫捕水產品,嚴重破壞水產資源的,非法捕撈、抗拒漁政管理的,等等。

3、主體要件: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也可成為本罪的主體。

4、主觀要件: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至於是為了營利或者其他目的,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過失不構成本罪。

為了保護生態平衡,國家一般會規定在某個特定的時間、特定的區域內,任何人不得實施捕撈行為,若是為國捕撈,那麼一旦捕撈的行為一旦導致了水生動物的繁殖受到影響,那麼實施捕撈行為的人,就有可能會受到刑事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❸ 非法捕撈多少斤立案

法律分析:1、在內陸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會被立案追訴。2、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或者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捕撈水產品,在內陸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千元以上的,會被立案追訴。

法律依據:

一、《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六十三條,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在內陸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或者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捕撈水產品,在內陸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

(四)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漁具從事捕撈作業,造成嚴重影響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❹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追訴標準的規定是:非法捕撈一萬公斤以上或價值十萬元以上的;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捕撈水產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在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撈的;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撈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❺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如何處罰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既遂的處罰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非法捕撈水產品數量較大的;為首組織或聚眾非法捕撈水產品的;經常非法捕撈水產品屢教不改的;
非法捕撈重點保護的重要或名貴的水生動物的;以禁止使用的方法捕撈水產品,造成水產資源重大損失的;非法抗拒漁政管理,行凶毆打漁政管理人員的等。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❻ 新刑法對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量刑標准

新刑法對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量刑標准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故意非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如非法捕撈水產品數量較大的等,才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❼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立案標准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立案標准如下:
1、在內陸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
2、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或者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捕撈水產品,在內陸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千元以上的;
3、在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
4、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
5、在公海使用禁用漁具從事捕撈作業,造成嚴重影響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是指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行為,是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的一種。
主要特徵是犯罪客體是國家對水產資源的管理保護制度。
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行為。
禁漁區、禁漁期指對某種重要的魚蝦貝類產卵場、越冬場和繁殖生長的場所等劃定的一定區域,在一定的時間內,禁止全部作業或者限製作業。
禁用工具指禁止使用超過國家關於對不同捕撈對象所分別規定的最小網眼尺寸的漁具。
禁用的方法指禁止使用損害水產資源正常繁殖、生長的方法,如炸魚、毒魚、電網捕魚等等。
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非法捕撈水產品數量較大的,為首組織或聚眾非法捕撈水產品的,經常非法捕撈水產品,非法捕撈重點保護的重要或名貴的水生動物的,以禁止使用的方法捕撈水產品,造成水產資源重大損失的,非法抗拒漁政管理,行凶毆打漁政管理人員的等。
對於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
犯罪主觀方面是出於故意。
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❽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是指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行為。
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非法捕撈水產品數量較大的;為首組織或聚眾非法捕撈水產品的;經常非法捕撈水產品;
屢教不改的;非法捕撈重點保護的重要或名貴的水生動物的;以禁止使用的方法捕撈水產品,造成水產資源重大損失的;非法抗拒漁政管理,行凶毆打漁政管理人員的等。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❾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最新量刑標準是什麼

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法院量刑會綜合考慮犯罪動機、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是否累犯、有無自首、立功等從輕減輕情節,以及當事人的認罪態度等因素確定。
【法律依據】:《刑法》
第三百四十條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