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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合不合格歸哪個局管

發布時間: 2022-06-09 09:12:20

❶ 商品質量不合格哪個部門管

法律分析:消費者購買到不合格產品時,可以和商家協商解決,如果商家不同意退賠的,消費者可以到當地的工商管理部門投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六條 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二)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四)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五)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七)拒絕或者拖延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對缺陷商品或者服務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九)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情形。經營者有前款規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處罰機關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❷ 進口食品質量不合格管轄權是哪個單位

食品生產和流通環節的監管,歸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
10.1開始實施的食品安全法,125條的確有這樣的規定。注意原話:
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單獨有規定,罰款多多阿。

產品質量問題找哪個部門投訴

如果消費者在購物時發現有產品質量不合格的情況下可以到當地的工商管理部門進行投訴。我國的法律中也規定了經營者不僅要生產和銷售合法正規的產品,同時也是不能有欺詐銷售的行為,如果消費者在日常中遭遇到欺詐行為後也是需要保存好相關的證據,同時及時向消費者協會進行舉報。消費者購買到不合格產品時,可以和商家協商解決,如果商家不同意退賠的,消費者可以到當地的工商管理部門投訴。為了更好的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國家也是會要求企業都按照相關的規定製造產品,那麼為了避免企業生產出違規的產品也是會進行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活動,如果監督機關發現了企業生產或者銷售了質量不過關的產品後,也是可以要求企業立即進行停業整頓並限期整改。1、縣級以上地方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工作。
2、產品質量認證機構應當依照國家規定對准許使用認證標志的產品進行認證後的跟蹤檢查;對不符合認證標准而使用認證標志的,要求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使用認證標志的資格。
3、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范圍,對涉嫌違反《產品質量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職權
f【法律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六條: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四)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
(五)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
(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
(七)拒絕或者拖延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對缺陷商品或者服務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
(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九)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情形。

❹ 市場監督管理局對不合格產品怎麼處罰

法律分析: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產品質量不合格會告知企業,讓企業進行更改,如果更改了就沒有任何的事情,但是不進行更改的質監局的會責令停業,然後進行整頓,整頓期限結束之後,如果還是不合格的,那麼市場監督管理局,就會進行吊銷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四十九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❺ 新買的電動車質量不合格找哪個部門投訴

消費者協會。

消費者購買到電動自行車質量不合格時,可以和商家協商解決,如果商家不同意退賠的,消費者可以到當地的工商管理部門投訴。可直接向工商局熱線電話12315投訴注意保存好原始證據如發票、合格證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四十一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十二條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買電動車的注意事項:

買電動車需要注意的是電動車的電車外觀、續航能力、剎車性能、電瓶性能等等,同時還有查看電動車是否符合國家標准,是否可以上牌,電動車是否有3C強制認證,以及電動車的主要部件的保修期是多久等等。

買電動車首先第一眼看到的就是電車外觀,購買自己心儀的電車時要注意查看電車外觀的油漆、做工是否有缺陷。

查看電動車續航能力,根據自身的出行長短需求選擇續航能力合適的電車。可以試騎想要買的電動車,檢查剎車性能有是否有問題,還可以體驗騎行的感覺是否舒適。

購買電動車要在自己的預算范圍內,注意電池形式、功率、速度和行駛里程。市場上的電動車裝備的多為鉛酸蓄電池,少部分為鋰離子電池。鉛酸電池能量密度低,體積大,質量重,價格便宜。鋰離子電池能量密度高,體積小,重量輕,電池衰減速度慢,使用時間長,價格高。

❻ 國家哪個部門負責檢查化妝品是否合格

國家化妝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負責檢查化妝品是否合格。

中心主要承擔國家質檢總局、國家工商總局及省質監局、省工商局等政府行政管理部門下達的產品質量監督檢驗、全國化妝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控工作、生產許可證領證檢驗、CQC自願性認證檢驗、新產品鑒定檢驗、產品質量仲裁檢驗等指令性任務,同時可為社會各界提供有關產品的委託檢測、技術分析、技術咨詢、質量司法鑒定、驗貨檢驗和符合性測試等第三方公正檢測業務。

中心主要業務范圍覆蓋護膚美容、口腔護理、洗滌用品、香精香料、衛生巾等日化產品的檢測。涉及的檢測項目有:相關產品的理化及性能檢測能力、微生物指標、各類產品添加劑(包括食品添加劑)、化妝品中的禁限用物質和功效成分檢測和研究等等,分析能力已達到國際先進、國內一流水平。

產品具體檢驗范圍:

1、化妝品

洗發液、洗發膏、發露、發油、摩絲、梳理劑、發膠、彩噴、染發劑、燙發劑、啫喱水、啫喱膏、發乳、焗油膏、染發膏、護發素、發蠟等潤膚乳液、潤膚膏霜、蜜粉、香脂、奶液、洗面奶、液體面膜、護膚水、緊膚水、化妝水、收斂水、卸妝水;

眼部清潔液、按摩液、護唇液、美目膠等香粉、爽身粉、痱子粉、指甲油等胭脂、眼影、粉餅、唇膏、眉筆、唇線筆、睫毛膏、定妝粉、香水、花露水等

2、香精香料

天然香料、生物技術香料、合成香料、香精等

3、洗滌劑

沐浴劑、洗手液、地板水、潔廁精、洗潔精、香皂、牙膏、洗衣粉、廚房清潔劑、玻璃清潔劑、家居洗滌劑、汽車清潔劑、其他洗滌劑、染整助劑等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國家化妝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國家化妝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廣州)

❼ 質量不合格哪個部門管

法律分析:消費者購買到不合格產品時,可以和商家協商解決,如果商家不同意退賠的,消費者可以到當地的工商管理部門投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六條 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四)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

(五)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

(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

(七)拒絕或者拖延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對缺陷商品或者服務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

(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九)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情形。

經營者有前款規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處罰機關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❽ 抽檢到不合格產品,具體該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1)由實施監督抽查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2)超過規定的期限未作改正,產品質量經復查仍不合格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予以公告過報紙、電視等新聞媒體對企業產品質量存在嚴重問題,並經責令限期改正而又不改正的行為予以「曝光」(3)公告後經再次復查產品質量仍不合格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停業,限期整頓4)整頓期滿,產品質量經復查仍不合格的,表明該生產者已不具備生產合格產品的能力,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企業的營業執照。

對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者採取上述行政處理措施,並不影響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依法對其給予應有的處罰。比如,如果被檢查者生產的產品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有關標準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在責令其限期改正的同時,應依照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沒收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以罰款節嚴重的,也可以依法定程序吊銷其營業執照成犯罪的,則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十七條 依照本法規定進行監督抽查的產品質量不合格的,由實施監督抽查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其生產者、銷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予以公告告後經復查仍不合格的,責令停業,限期整頓頓期滿後經復查產品質量仍不合格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四十四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侵害人應當賠償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成受害人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侵害人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

❾ 流通領域中的產品質量違法行為歸哪個部門管理

國務院確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組織查處生產和流通領域的產品質量違法行為,需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協助的,應予配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組織查處市場管理和商標管理中發現的經銷摻假及冒牌產品等違法行為,需要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協助的,應予配合;在打擊生產和經銷假冒偽劣商品違法活動中,按照上述分工,兩部門應密切配合。同一問題,不得重復檢查、重復處理。」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違反產品質量法規定的行為進行行政處罰時,應遵守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

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於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三定」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以下簡稱監測),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流通領域銷售者銷售的商品質量進行抽樣檢驗,並依據檢驗結果依法進行處置的商品質量監督檢查活動。
食品、保健品、葯品、醫療器械、農產品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對質量監管另有規定的商品,從其規定。
第三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指導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組織實施和指導本轄區范圍內的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工作。
第四條 監測的檢驗工作應當委託依法設立、具備與檢驗商品質量相適應的法定資質的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承檢單位)進行。
第五條 監測工作所需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當地財政解決,並按照財審規定列支。
第六條 監測工作應當依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強制性國家標准、強制性行業標准、強制性地方標准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商品質量判定。
商品包裝明示採用企業標准或者做出質量承諾的,可以依據商品包裝明示採用的企業標准或者質量承諾進行商品質量判定。商品包裝明示採用的企業標准或者做出的質量承諾低於強制性國家標准、強制性行業標准、強制性地方標准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時,以強制性國家標准、強制性行業標准、強制性地方標准或者國家有關規定作為商品質量判定依據。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狀況,確定監測重點,制訂監測工作計劃。監測工作計劃應當包括監測的工作安排、監測的商品種類、商品抽樣的地區、檢驗機構名稱、監測信息分析以及時間安排、經費預算等內容。
第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監測工作計劃組織實施監測工作,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託下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具體實施監測工作。
第九條 實施監測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監測工作計劃制訂抽樣檢驗實施方案。抽樣檢驗實施方案應當包括商品品種、抽樣地點、樣品數量、抽樣檢驗程序、檢驗標准、檢驗項目、判定原則、檢驗結果通知、復檢安排、費用預算等內容。
第十條 實施監測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檢查與被監測商品相關的票證賬簿、貨源、數量、存貨地點、存貨量、銷售量等,並對相關信息記錄在案,由銷售者簽字確認。
第十一條 監測工作所需樣品由承檢單位人員、工商行政管理執法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現場抽取。
抽取的檢驗用樣品和備份樣品應當場封樣,並由承檢單位人員、工商行政管理執法人員、銷售者三方簽字確認。
備份樣品經承檢單位人員、工商行政管理執法人員和銷售者三方認可後封存。銷售者不得私自拆封、調換、毀損代為保管的備份樣品。
第十二條 監測工作所需檢驗用樣品,按銷售者進貨價格購買。
檢驗不進行破壞性測試且對樣品質量不造成實質影響的,經銷售者同意,檢驗用樣品可以由銷售者無償提供。
監測所需備份樣品由銷售者無償提供。
無償提供的樣品,檢驗符合要求的,退還銷售者;檢驗不合格的,由實施監測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地方性法規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樣品抽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實施監測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要求承檢單位嚴格按照國家監督抽樣檢驗程序、檢驗工作規范和抽樣檢驗實施方案開展檢驗工作,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減少檢驗項目,不得擅自修改判定原則。未經實施監測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承檢單位不得將檢驗工作轉包或者分包他人。
承檢單位應當及時將檢驗結果報送實施監測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檢驗不合格的,應當同時書面通知樣品標稱的生產者,並要求其進行送達確認。
承檢單位出具的檢驗報告應當格式規范、內容齊全、結論明確,並對其出具的檢驗報告的真實性、准確性、合法性負責。承檢單位應當嚴格遵守監測工作相關保密規定。
第十四條 實施監測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檢驗結果後5個工作日內通知銷售者,並對不合格商品依法採取相應措施。
第十五條 銷售者或者樣品標稱生產者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檢驗結果文書之日起15日內,向實施監測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檢申請。
逾期未提出書面復檢申請的,視為認可檢驗結果。
銷售者私自拆封、調換或者毀損備份樣品的,不予復檢。
第十六條 實施監測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到復檢申請後,應當與銷售者或者樣品標稱的生產者協商確定復檢機構,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指定復檢機構。復檢機構確定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於5個工作日內通知復檢申請人。
第十七條 復檢應當對原樣品或者備份樣品進行檢驗。承擔復檢工作的檢驗機構應當及時將復檢結果報送實施監測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復檢結論為最終結論。
實施監測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檢結論後5個工作日內將復檢結論通知復檢申請人。
復檢結論表明樣品合格的,復檢費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承擔。復檢結論表明樣品不合格的,復檢費用由復檢申請人承擔。
第十八條 對經依法監測確定為不合格的商品,應當督促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消費者要求退貨的,應當督促銷售者為消費者退換商品。
第十九條 實施監測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經依法監測確定為銷售不合格商品的違法經營行為,應當依法查處;對涉及生產者生產不合格商品的違法經營行為,應當及時通報有關執法部門處理。
第二十條 實施監測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發現的商品質量問題,有針對性地加強商品質量監管,配合有關部門和行業協會促進源頭治理和行業規范。
第二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轄區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檢驗結果及其信息的管理,並制定具體辦法,建立健全審核批准、分析報告、應急處置的工作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外公布或者泄露監測信息。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檢驗結果及有關數據用作商業用途。
第二十二條 實施監測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匯總分析監測情況,根據相關規定,按程序開展消費提示。
第二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當地政府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報送監測工作分析報告。
第二十四條 實施監測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妥善保存監測相關的檢測結果、送達憑證等文書檔案資料。文書檔案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
第二十五條 承檢單位出具虛假、錯誤檢驗數據和結論及泄露檢驗結果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承檢單位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工作具體辦法。
附件: 監測工作相關文書表格參考式樣(略)
文書目錄
1.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工作委託書;
2.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工作單(一式四聯);
3.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工作通知書;
4.商品質量檢驗結果送達書(送銷售者);
5.商品質量檢驗結果送達書(送生產者);
6.復檢機構確定通知書;
7.復檢結論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