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生產者對產品質量承擔什麼責任
生產者對產品質量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標准;
2、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
3、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准,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四十一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
(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2. 產品質量有問題,可以要求幾倍賠償
法律分析:產品本身有缺陷是不能要求三倍賠償的,產品有缺陷的造成損害的,可以要求經營者或者生產賠償損失。由於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四十條 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的;(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銷售者依照前款規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產品的其他銷售者(以下簡稱供貨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銷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規定給予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生產者之間,銷售者之間,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訂立的買賣合同、承攬合同有不同約定的,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3. 工廠上班產品報廢員工需要承擔多少
員工在生產工作中生產出報廢品或殘次品,要調查分析原因,如果是生產技術、原料、工藝指導本身的問題,則不能要求員工承擔責任,對於員工的一般(輕微失當)的管理失察、工藝不精也不應當讓員工承擔責任,因為一個產品的生產過程廠方本身就承擔著技術、質量管理責任。如果是員工存在重大過錯、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了工廠的較大損失的,則應根據相應的管理制度、規范的獎懲制度、或勞動合法約定追究其相應的責任。
對於員工賠償損失的額度與比例,在法律上沒有具體規定,主要在規范的管理制度中進行規定或勞動合同中具體約定,但必須合法、合情、合理並要慮及員工的承受能力的限度。在原《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六條有原則性規定,「對職工罰款的金額由企業決定,一般不要超過本人月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二十」,無疑這可以作為參考依據。
如果沒有相應的管理制度或平等協商的合同約定作支持的,廠方單方進行處罰或主張賠償都是不當的或不能得到支持。值得注意的是,勞動關系中員工與工廠存在著依附關系,不屬於完全的對等關系,不適應侵權原則、因果關系責任或歸責任原則。
4. 公司出了質量問題該員工應該承擔全部責任嗎
若公司產品出現質量問題,一般由公司承擔責任。若員工對該質量問題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公司內部可以對員工做出處理。
5. 產品質量問題賠償標準是什麼
產品質量有問題,可提要求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賠償損失。如果經營者提供產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可以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產品或者服務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同時還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產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產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產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產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產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