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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產品公告的管理機構是哪個

發布時間: 2022-05-31 22:10:03

1. 車管所 屬於什麼性質的單位

車管所屬於國家機關。

因為車管所是公安部門交警隊下屬的車輛管理部門,車管所的工作人員為人民警察或輔警。車管所主要負責承辦機動車注冊、變更、轉移、抵押、注銷登記。車管所進行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補領、換領、審驗及受理機動車和駕駛員相關的其他業務。

車輛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機動車登記信息資料庫的規范和信息代碼標准,建立計算機化的登記資料庫。根據機動車登記信息的收集和簽名標准,將登記信息和經營者信息輸入計算機登記系統,並印製有關證件和表格。

機動車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機動車檢驗規則對機動車進行檢驗。機動車的使用類型和性質根據機動車種類的術語和定義標准確定。根據車輛的標准和駕駛員的管理印章使用封條。

(1)汽車產品公告的管理機構是哪個擴展閱讀:

車管所機動車登記業務流程:

車管所對進口機動車的工廠資質證書(以下簡稱合格證書)或者進口證書(以下簡稱進口證書)進行檢驗;對不屬於免檢的機動車,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證書也應當檢驗;檢查機動車,檢查車輛識別碼延長片。

製作車輛的標准照片,並貼在車輛檢查記錄單上。符合規定的,應當簽署機動車檢驗記錄表;輸入機動車信息。對屬於「公路機動車生產企業和產品公告」管理范圍的被竊車輛信息系統,應當與「公告」數據進行比較。將機動車檢驗記錄單內部轉移到登記檢查站。

審核「機動車登記、轉讓、注銷、轉讓申請表」、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機動車原產地證明、符合證明或者進口證明,購買車輛的納稅證明或者交通事故責任的免稅證明或者機動車強制保險證明;車輛稅或者免稅證明,機動車檢驗記錄表。

符合規定的,應當輸入登記信息,並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合格證。確定機動車號牌號碼。應當製作機動車號牌、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登記證和機動車檢驗標志。

2. 機動車汽車公告是哪個部門發布啊

汽車公告一般式發改委下屬機動車管理局發布的

3. 車輛公告

12123,車管所可以查詢到最新的車輛公告信息。汽車公告就是新車的准生證,沒有上國家公告的車是不允許上牌和銷售的。

汽車公告、摩托車公告統稱為機動車公告,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對外發布沒有批准公告的機動車輛不得生產和對外銷售,車管部門也不予上牌,機動車輛公告是車輛在車管所上戶的唯一依據。


公告管理:

自2007年10月1日起,企業申報《公告》均實施集團公司(指以生產車輛產品為主業的集團公司)化管理,各集團公司下屬的子公司、分公司在網上申報的產品,必須經集團公司確認後方為有效。集團公司要對下屬企業的產品規劃及產品結構調整。

4. 產品例如車輛,一定要通過工信部公告嗎為什麼公告到底是什麼

1、公告和你說認監委的認證不是同一個東西。

2、我國對於車輛管理主要是兩個方式,一個是公告目錄管理,是企業在工信部的系統內申請列入公告產品目錄,此目錄每個月在工信部發布一批。還有一個就是CCC認證,又稱產品一致性認證,審核通過後會列入到認監委網站平台,可通過CCC證書編號或者廠家名稱查詢。
3、產品公告發布以後企業才被允許列印產品合格證。產品通過CCC認證後企業可以在CCC認證機構的系統內列印一致性證書。
4、除上述認證外,有發動機的車輛還需要在國家環保局平台申請環保認證,並出具《環保清單》,掛車等無動力車輛是不需要的。除此之外北京上牌的車輛還需要在北京環保局的平台申請北京環保的認證,認證通過以後需要在北京指定的車管所進行「新車型鑒定」,俗稱「打表」,審核通過後才能在北京地區上牌。
5、總結:只有持《合格證》、《一致性證書》、《環保清單》(掛車不需要)的車輛,才能在全國各地車管所申請號牌(北京除外)。北京環保(掛車除外)審核通過後,在北京地區進行新車型鑒定(包括掛車)才能在北京地區辦理牌照。
6、需要辦理公告是因為2002年國經貿產業司發布的一個文件里規定的,從實際使用中,不申報公告是沒有辦法開具機動車合格證的,是無法辦理牌照的。工信部和認監委是沒有什麼關系的,但是在申報公告和CCC的過程中,需要提供的報告是有重合的,在檢測機構同時有這兩個資質時,CCC認證的機構是可以承認公告的報告的。
還有其他問題,我都能解答。

5. 政府哪個部門管理汽車銷售行業

以安徽省馬鞍山市為例,屬於市商務局管轄。

其職責范圍較廣泛,主要圍繞經貿活動、外商投資等領域展開工作,其內設科室也比較多,主要有行政審批、綜合法規、招商和對外投資等科室。

負責牽頭協調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相關工作;擬訂規范市場運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按規定承擔商務領域綜合行政執法,參與組織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商業欺詐工作;負責生豬定點屠宰管理和酒類流通的相關工作;建立市場誠信公共服務平台,指導商業信用銷售,推動商務領域信用建設。

(5)汽車產品公告的管理機構是哪個擴展閱讀

商務局綜合執法大隊職責:

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和商品供求狀況,負責市場預測、預警信息和商務天氣預報發布,提出市場運行和調控方面的政策建議;組織實施重要消費品市場調控和重要生產資料流通管理,承擔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儲備及應急管理工作;負責生豬屠宰管理的相關工作。

承擔市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領導小組日常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省關於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研究提出我市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工作計劃;推進依法行政和提高社會信用水平等治本工作的落實;協調開展專項整治行動,督辦重大案件的查處工作;及時掌握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工作動態,並向市政府、市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領導小組報告。

6. 車管所和交管所有什麼區別交管所到底是做什麼的

車管所是交警支隊的下級單位,主管車輛年審、上戶、轉戶以及駕照的考試和年審;交警支隊是車管所的上級單位,是執法機構,主管交通次序、車輛違章行駛的處理等。

附交通警察准則:
交警(Traffic Police),全稱交通警察,屬於警察的一個警種,主要負責在道路上執行指揮交通、維護交通秩序、糾正和處罰交通違章行為、處理交通事故、維護治安秩序等工作。
交警的職責
具體職責

1、負責對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規劃,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對傷殘程度進行重新評定、對車輛損失的程度進行重新鑒定;
2、負責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注冊登記、核發牌證、轉籍、過戶、轉出、轉入等;

3、負責機動車駕駛證的核發、補發,並負責機動車駕駛員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的考試;
4、面向社會,面向群眾開展交通法律、法規、交通安全宣傳;
5、負責交警部門科技項目的開發、科技設施的管理、維護工作;
6、負責道路的巡邏,糾正交通違章,維護交通秩序,處理突發事件,配合開展警衛工作。
依法履行職責

交通警察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執勤執法時堅持合法、公正、文明、公開、及時,查處違法行為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或者採取行政強制措施,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交通警察執勤執法,依法履行職責時,嚴禁下列行為:
1、違法扣留車輛、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和機動車號牌;
2、違反規定當場收繳罰款,當場收繳罰款不開具罰款收據、不開具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或者不如實填寫罰款金額;
3、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4、違法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
5、非執行緊急公務時攔截搭乘機動車;
6、故意為難違法行為人;
7、因自身的過錯與違法行為人或者圍觀群眾發生糾紛或者沖突;
8、從事非職責范圍內的活動。
接受群眾求助

交通警察在執勤執法、接受群眾求助時應當尊重當事人,使用文明、禮貌、規范的語言,語氣莊重、平和。對當事人不理解的,應當耐心解釋,不得呵斥、諷刺當事人。
《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的第九章關於接受群眾求助規定如下:[1]
第六十五條 交通警察遇到屬於《110接處警工作規則》受理范圍的群眾求助,應當做好先期處置,並報110派員處置。需要過往機動車提供幫助的,可以指揮機動車駕駛人停車,請其提供幫助。機動車駕駛人拒絕的,不得強制。
第六十六條 交通警察遇到職責范圍以外但如不及時處置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國家財產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求助時,應當做好先期處置,並報請上級通報相關部門或者單位派員到現場處置,在相關部門或者單位進行處置時,可以予以必要的協助。
第六十七條 交通警察遇到職責范圍以外的非緊急求助,應當告知求助人向所求助事項的主管部門或者單位求助,並視情予以必要的解釋。
第六十八條 交通警察指揮疏導交通時不受理群眾投訴,應當告知其到相關部門或者機構投訴。
交警支隊
車輛管理所:負責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注冊登記、核發牌證、轉籍、過戶、轉出、轉入等。負責機動車駕駛證的核發、補發,並負責機動車駕駛員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及科目四的考試。
宣教科:面向社會,面向群眾開展交通法律、法規、交通安全宣傳。
科技設施管理科:負責全市交警部門科技項目的開發、科技設施的管理、維護工作。
機動巡邏大隊:負責全市道路的巡邏,糾正交通違章,維護交通秩序,處理突發事件,配合開展警衛工作。
第一大隊、第二大隊:負責轄區內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工作,督促和指導轄區中隊開展工作,處理一般以上交通事故。
交通管理中隊:對路面進行巡邏監控,檢查糾正各類交通違章,向群眾開展有關的交通法規宣傳,維護交通秩序。適用簡易程序處理輕微交通事故,部分地區的中隊還負責駕駛員年審工作。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
第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適應道路交通發展的需要,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建設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常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並模範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容。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有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義務。
第七條 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加強科學研究,推廣、使用先進的管理方法、技術、設備。

附車管所准則:
車管所主要負責承辦機動車注冊、變更、轉移、抵押、注銷登記,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補領、換領、審驗及受理機動車和駕駛員相關的其他業務。
職責規范編輯
機動車業務崗位

(一)機動車登記審核崗職責
1、查驗申請人提供的有關手續是否齊全、真實、有效。
2、確認車型,並核對有關技術參數。
3、查驗機動車發動機號和車輛識別代號,確認有無鑿改痕跡,並與全國被盜搶機動車信息庫進行比對。
4、進行機動車外觀檢查,確認車身顏色。
5、對屬於《全國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管理范圍的國產機動車,核對《公告》的數據。
6、審查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7、對符合規定的手續將車輛信息錄入計算機並出具受理憑證.對不符合規定的要說明原因並出具退辦憑證。
8、保持辦公環境整潔,維持辦證大廳秩序良好。
9、牛牛選號對以上條款有最終解釋權。
(二)牌證管理崗職責
1、管理計算機自動選牌系統,及時添加機動車號牌。
2、核發號牌。
3、受理申請檢驗合格標志,審核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行駛證、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4、製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以下簡稱行駛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證書》(以下簡稱機動車登記證書)和檢驗合格標志。
5、核發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和檢驗合格標志。
6、回收、銷毀廢舊牌證。
7、保管好業務印章、機動車號牌和日常使用的空白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檢驗合格標志、防偽膜。
8、與檔案管理崗核對空白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檢驗合格標志、防偽膜用量,並做好登記。
9、提請車輛管理所公告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作廢。
10、根據實際情況做好牌證的製作計劃,及時安排牌證的製作和領取。
11、做好牌證庫的防潮、防火和防盜工作。
12、保持辦公環境整潔,維持辦證大廳秩序良好。
(三)業務領導崗職責
1、按職責和許可權審核或審批機動車有關手續。
2、審核進口機動車手續。
3、檢查監督各崗位的工作情況。
4、掌握發牌發證數量。
5、受理群眾投訴。
6、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四)檔案管理崗職責
1、清點全部手續是否齊全、真實、有效並核對計算機登記系統的信息。
2、整理資料,裝訂、歸檔,妥善保管檔案。
3、保管好空白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檢驗合格標志、防偽膜,與牌證管理崗核對發牌發證數量,防止空白證件流失。
4、因涉嫌走私、盜搶、搶劫機動車案件偵查需要或其他業務需要,出具核對車輛檔案的證明或車輛檔案有關內容的復印件。
5、做好檔案(室)庫的防潮、防火和防盜工作。
(五)嫌疑車輛調查崗
1、處理機動車業務崗位反映的涉嫌資料被套用、塗改或者有偽造嫌疑,涉嫌走私、盜竊、搶劫以及無進口證明、非法拼(組)裝機動車的問題。
2、對各崗位移交的嫌疑車輛資料進行調查,建立嫌疑車輛調查台帳,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調查。
3、根據取得的證據和詢問記錄,對不能排除嫌疑的機動車,移交有關部門立案偵察,並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4、對作出排除嫌疑結論的機動車,在《機動車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上註明情況,附有關證據和詢問記錄,經業務領導審核後,交相應崗位繼續辦理登記業務。
5、其他執法部門辦理涉嫌走私、盜搶機動車案件需要查閱檔案或出具證明時,負責接待並協助辦理。
駕駛證業務

(一)駕駛證受理崗崗位職責
1、受理駕駛證業務申請,審核申請人身份證件、身體檢查結果和准駕車型資格。
2、查詢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確認申請人是否有已申領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兩年、駕駛許可依法被撤銷未滿三年、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情形和申請人累積積分情況。
3、對手續齊全、符合規定的,將申請人的有關信息錄入計算機。
4、出具申請人考試預約憑證。
5、核發《駕駛技能准考證明》。
6、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7、保持辦公環境整潔,維持辦證大廳秩序良好。
(二)駕駛員考試崗崗位職責
1、安排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考試計劃。
2、嚴格審核參加考試人員的身份,嚴格按照考試項目、內容、標准和規定的時限進行考試。
3、嚴肅考試紀律,規范考場秩序。科目一、科目二考試場地實行封閉式管理,禁止與考試無關的人員進入考試場地。
4、考試後在考試成績表上記載考試成績,落實雙簽名制度。
5、保管考試有關資料,收回被終止考試申請人的考試預約憑證和《准考證明》。
6、將申請人的考試成績錄入計算機系統。
(三)檔案管理崗崗位職責
1、檔案管理崗復核受理崗收存的資料和科目一考試資料,核對計算機管理系統的信息,製作《機動車駕駛技能准考證明》。
2、復核科目二、三考試等有關資料,核對計算機管理系統的信息,符合規定的,確定機動車駕駛證檔案編號。
3、辦理提交年度體檢證明業務。
4、製作機動車駕駛證。
5、確認查詢結果,整理資料並裝訂、歸檔,妥善保管檔案。
6、向社會公告駕駛證注銷信息。
7、與受理崗核對發證數量
8、做好庫房防潮、防火、防盜工作。
其他業務

1.機動車和駕駛證業務監督崗
處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崗反映的問題;處理業務領導崗退辦的不符合規定的有關手續;查驗各崗位的業務台帳,按規定公布辦理登記的有關情況;監督工作紀律;受理群眾投訴。
2.考試監督崗
處理考試崗反映的問題;安排科目二、科目三的考生考試;現場抽查科目一、科目二考試情況,隨車抽查科目三考試情況;監督工作紀律;受理群眾投訴。
3.業務領導崗
按職責和許可權審核或審批機動車和駕駛證有關手續;審核進口機動車手續,監督各崗位辦理進口機動車牌證的情況;掌握發牌發證數量;處理監督崗反映的問題;檢查監督各崗位的工作情況;受理群眾投訴;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4.嫌疑車輛調查崗
處理機動車業務崗位反映的涉嫌走私、盜竊、搶劫以及無進口證明、非法拼(組)裝機動車的問題;復查具有走私、盜竊、搶劫以及無進口證明、非法拼(組)裝嫌疑的車輛,詢問嫌疑車輛的有關人員並做筆錄,及時移送有關業務部門立案偵查;定期將新登記車輛的信息與全國被盜搶機動車信息庫進行對比;其他執法部門辦理涉嫌走私、盜搶機動車案件需要查閱檔案或出具證明時,負責接待並協助辦理。
5.計算機管理崗
維護機動車、駕駛員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保證系統安全、正常運行,備份資料庫;按照規定辦理機動車、駕駛員有關信息的計算機查詢。
6.咨詢崗
解答群眾提出的辦理機動車和駕駛證業務等問題。
業務流程編輯
初次登記

1.登記審核(受理)崗查驗申請人提供的手續是否齊全。符合規定的,接收有關手續,給申請人簽發《待辦單》,通知申請人交納檢驗費,並通知機動車檢驗崗檢驗車輛。接收的有關手續由車管所內部傳遞給檢驗崗。不符合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不符合規定的理由,退還全部手續,出具《退辦單》。
2.機動車檢驗崗檢驗車輛,符合規定的,在有關證、表上簽字,由車管所內部傳遞到登記審核崗。不符合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不符合規定的理由,出具《退辦單》。具有走私、盜竊、搶劫以及非法拼(組)裝機動車嫌疑的,送嫌疑車輛調查崗處理。
3.登記審核崗查驗機動車檢驗崗交來的手續,符合規定的,在有關證、表上簽字,送檔案管理崗。申請人提供的手續不符合規定,退給申請人並告知不符合規定的理由,出具《退辦單》。上一崗位辦理的手續不符合規定或有疑問的,報機動車和駕駛員業務監督崗處理。發現假手續,暫扣並交嫌疑車輛調查崗處理。
4.檔案管理崗復核登記審核崗交來的全部手續,符合規定的,在有關證、表上簽字,報業務領導崗審核或審批。有疑問的,報機動車和駕駛證業務監督崗處理。發現假手續,暫扣並交嫌疑車輛調查崗處理。
5.業務領導崗按規定的職責和許可權審核或審批有關手續,符合規定的,在有關證、表上簽字蓋章,送到檔案管理崗。不符合規定的,需簽注處理意見,送機動車和駕駛證業務監督崗處理。
6.檔案管理崗簽發《發牌通知書》,送牌證管理崗。屬進口機動車的,按進口機動車登記審批管理規定的程序報批。
7.牌證管理崗通知車主交納稅、費,憑《發牌通知書》和稅、費繳納憑證發牌,收回車輛照片,送檔案管理崗。
8.檔案管理崗制證,送牌證管理崗。
9.牌證管理崗發證。
10.檔案管理崗將檔案入庫。
初領駕駛證

1.駕駛證業務受理崗受理申請,給申請人簽發預約考試憑證。
2.駕駛員考試崗預約考試,對申請人考試。考試合格的,在有關證、表上簽字,將學習駕駛證有關資料送檔案管理崗。不合格的,終止考試,在有關證、表上簽字,並告知申請人不合格的原因。有疑問的,報考試監督崗處理。
3.檔案管理崗復核機動車學習駕駛證有關資料,符合規定的,在有關證、表上簽字,報業務領導崗審批。有疑問的,報機動車和駕駛證業務監督崗處理。
4.業務領導崗按規定的職責和許可權審批有關手續,符合規定的,在有關證、表上簽字,送檔案管理崗。不符合規定的,簽注處理意見,送機動車和駕駛證業務監督崗處理。
5.檔案管理崗制證,送駕駛證業務受理崗。
6.駕駛證業務受理崗發證。
7.檔案管理崗將檔案入庫。

7. 汽車行業由政府哪個部門管理

汽車行業屬於一般經營企業,在經營活動上沒有專門管理部門,對於它的經營活動有工商部門管理,對於產品和服務質量方面由消協管理。對於它的售後服務等一切涉及到汽車廠的行為則有汽車廠來監督管理。

成立汽車生產企業要發改委批准,申請汽車產品公告歸工信部管理。工廠需通過環保部門認證。銷售過程歸工商局管。汽車上牌歸公安部管。生產銷售稅務由國稅和地統分別管理。另外還有安全生產和質量也由對口的部門管理。

《汽車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職責,採取「雙隨機」辦法對汽車銷售及其相關服務活動實施日常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供應商、經銷商從事經營活動的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二)詢問與監督檢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說明情況;

(三)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檢查相關數據信息系統及復制相關信息數據;

(四)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採取的其他措施。

8. 請問車輛管理所歸屬哪個部門管理

所屬單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車管所屬於公安系統,其工作人員為公安幹警。屬於國家行政機關性質。車管所歸屬公安局的二級局交通管理局,或者公安局的交(巡)警支隊領導。

車輛管理所一般設檢驗科、考核科、機動車管理科、行政管理科等科室。負責對所轄區域的機動車、非機動車牌證發放、車輛檢驗;駕駛人考試發證、審驗;重點車輛、駕駛人的教育監管。當然,車管所因為業務繁重,內部也有不少的聘用人員,這些人員是輔助人員,不是公安的正式編制人員。

(8)汽車產品公告的管理機構是哪個擴展閱讀:

車管所工作內容:

1、對屬於《全國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管理范圍的國產機動車,核對《公告》的數據,審查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2、對符合規定的手續將車輛信息錄入計算機並出具受理憑證,對不符合規定的要說明原因並出具退辦憑證。

3、機動車登記審核崗職責,查驗申請人提供的有關手續是否齊全、真實、有效。

4、確認車型,並核對有關技術參數,查驗機動車發動機號和車輛識別代號,確認有無鑿改痕跡,並與全國被盜搶機動車信息庫進行比對。

5、進行機動車外觀檢查,確認車身顏色。

9. 什麼是汽車公告

汽車公告就是新車的准生證,沒有上國家公告的車是不允許上牌和銷售的。

汽車公告、摩托車公告統稱為機動車公告,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對外發布沒有批准公告的機動車輛不得生產和對外銷售,車管部門也不予上牌,機動車輛公告是車輛在車管所上戶的唯一依據。公告型號也就是汽車產品型號,汽車型號應能表明汽車的廠牌、類型和主要特徵參數等。

(9)汽車產品公告的管理機構是哪個擴展閱讀:

公告管理

1.規范程序

自2007年10月1日起,企業申報《公告》均實施集團公司(指以生產車輛產品為主業的集團公司)化管理,各集團公司下屬的子公司、分公司在網上申報的產品,必須經集團公司確認後方為有效。集團公司要對下屬企業的產品規劃及產品結構調整、產品技術進步及產品管理等方面要切實負起責任,不斷提高產品的技術水平和產品質量

2.完成備案工作

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完善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產業〔2006〕1532號)的要求,企業對於需要保留在《公告》內的車輛產品,要補報《車輛產品主要技術參數和主要配置備案參數表》(以下簡稱《備案表》)。為使該項工作保質保量的完成,按照進度服從質量的原則,要根據車輛的類別分步推進,並按照工作量的多少適時調整工作進度。

3.補充試驗工作

企業應當按照安全、環保、節能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要求,按規定完成產品的試驗工作,將試驗報告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指定的中介機構,並經中介機構確認試驗報告有效。

各企業應當對本企業在《公告》內的產品進行全面清理,未補報《備案表》的、未補做試驗的產品,國家發展改革委不再將其保留在《公告》內,視為企業自行撤銷處理。已不符合國家標准或車輛管理有關規定的產品要予以撤銷。

受國家發展改革委委託的中介機構要按照上述精神,進一步細化補報《備案表》、試驗報告及有關工作的時間、程序、步驟,根據工作的實際情況適度調整和增加技術判定條件及工作進度,明確有關具體要求,組織對企業有關人員進行培訓和輔導,協助企業順利完成補報工作。

參考資料:網路-汽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