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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地方農產品標准哪裡管

發布時間: 2022-05-31 15:13:36

① 江西省農業廳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農業廳內設13個職能處室。
辦公室
(黨委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等工作;承擔政務公開和重大突發事件應急綜合管理有關工作。
組織人事處
承擔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工作;承擔參與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程;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擬訂農業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准並組織實施;牽頭協調直屬單位和農業行業安全生產。
政策法規處
組織擬訂農業產業政策,提出農業產業保護和發展的政策建議;組織農業法規草案和規章的起草和執法監督工作;指導農業行政執法體系建設;承擔農業行政審批辦公、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
農村經濟體制與經營管理處
提出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指導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建設與發展;組織對農民收入和農民負擔的調查、監測;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財務、資產管理和審計;承擔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工作;參與農村綜合改革和社會事業發展工作。
市場與涉外處
提出主要農產品和重要農業生產資料的流通及價格政策建議;擬訂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體系、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有關工作;組織協調「菜籃子」工程;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組織開展農業統計,指導農業信息服務;組織開展農業貿易促進和國際國內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承辦農業涉外事務。
計劃財務處
擬訂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編制年度計劃;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信貸、保險等有關政策和項目建議;組織農業計劃和農業項目的編報、指導和監督農業項目實施;組織農業資源區劃,擬訂農業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指導和監督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財務、國有資產、政府采購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內部審計。
科技教育處
(省農村能源工作辦公室)。
擬訂農業科研、農技推廣的規劃、計劃和有關政策;承擔農業科研、技術引進、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工作;指導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指導農業教育工作;組織農民從業技能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利用、生態農業、循環農業和農村節能減排工作;組織開展農業面源污染普查與治理;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指導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標准和技術規范的實施;牽頭管理外來物種;承辦涉農社會團體組織管理工作。
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局
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組織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組織擬訂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地方標准並組織指導實施;承擔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機構考核工作;承擔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和信息發布工作;組織協調農業投入品市場監督檢查、農產品安全的事故調查處理和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農業產業化指導處
擬訂促進農業產業化經營和農產品加工業發展的政策措施、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組織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監測和評定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業標准化、規模化生產,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
省糧油作物局
擬訂糧油作物生產的政策、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糧油作物結構和布局調整及標准化生產;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並指導實施;承擔耕地質量監測和管理;組織、指導中低產田改良;承擔肥料登記及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牽頭組織農業抗災救災備荒種子、化肥等生產資料的儲備和調撥;組織實施農作物遺傳資源保護。
省經濟作物局
擬訂經濟作物生產的政策、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經濟作物結構和布局調整及標准化生產;擬訂果園、菜地保護與補償制度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經濟作物種苗管理工作;提出經濟作物生產重大技術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經濟作物遺傳資源保護。
省農業機械化管理局
擬訂農業機械化和設施農業的政策、規劃、計劃及重大技術措施並組織實施;提出農業生產機械裝備的技術要求和發展要求,引導農民使用新型農機產品;擬訂支持推廣的農機產品目錄、農機作業規范和技術標准;依法組織實施農業機械試驗鑒定工作;依法組織對在用的特定種類農業機械產品進行調查;指導農業機械安全監理、農機作業安全和維修管理。
省漁業局(省漁政局)
擬訂漁業發展的政策、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漁業經濟體制改革、漁業標准化生產、健康養殖和水產品流通;組織、指導水產種苗生產管理和水生動物病害防控體系建設;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漁業資源;組織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及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承擔漁港監督管理,指導漁業行政執法工作;指導捕撈證、養殖證發放工作。
離退休幹部處。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直屬機關黨委(宣傳處)。負責機關、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和農業宣傳工作。
紀委(監察室)。監察室為省監察廳的派駐機構。
副廳級內設機構。江西省畜牧獸醫局為省農業廳副廳級內設機構,設置綜合處、畜牧飼料處、動物防疫處、醫政葯政處,均為正處級。
綜合處。擬訂畜牧業發展規劃、計劃和產業政策;負責組織畜牧業投資計劃的申報和項目的監管;承擔畜牧業信息、統計工作;負責局文秘、宣傳、檔案及重大事項督辦等工作。
畜牧飼料處。負責種畜禽、草種、生鮮乳收購站、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的監督管理;負責畜禽遺傳資源和草地資源的保護、利用並監督管理;指導畜牧業結構調整、標准化生產和規模飼養。
動物防疫處。負責擬訂動物疫病防控體系建設規劃和動物疫病控制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擬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撲滅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動物疫病防治工作的管理。
醫政葯政處。負責擬訂獸醫行業發展規劃和計劃;承擔官方獸醫、職業獸醫、鄉村獸醫管理和動物診療機構的監管;負責獸葯和獸醫器械生產經營使用的監管;負責獸醫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管;擬訂畜產品獸葯殘留監測計劃並組織實施。

②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西省標准化管理條例》的決定(2002)

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一條:「鼓勵企業對其產品採用推薦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准。不採用推薦性標準的,產品生產者應當制定企業產品標准。企業產品標準的主要性能指標或者技術指標低於推薦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准要求的,企業應當在產品標識或者使用說明書中明示。」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八條:「企業根據自願原則可以向省入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農產品質量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農產品質量認證證書,准許企業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使用農產品質量認證標志。」三、刪除第十七條規定。四、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四條,修改為:「企業按照國際標准或者國外先進標准組織生產的產品,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可以在其產品或者該產品的說明書、包裝物上印製採用國際標准產品標志,並按國家有關規定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同時,對原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作相應修改。五、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六條,刪除其第二款規定。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無標准產品,或者企業產品標準的主要性能指標或者技術指標低於推薦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准要求,並且未在產品標識或者使用說明中明示的,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產品標識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八、刪除第二十九條規定。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的,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十、將原法規條文中的「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刪除「地區行政公署」的內容。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部分條文的文字作相應修改,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標准化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

③ 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和發布是什麼機關拜託各位了 3Q

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和發布是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標準是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的手段,無論是制定標准還是實施標准,目的都是為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服務,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僅熟悉農產品生產和農業科技技術,而且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本法規定農產品質量安全標准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既有利於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實施,也有利於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管理,亦是國際社會的普遍做法。

④ 江西省農業廳的主要職責

(一)在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的框架內,擬訂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業機械化、農墾等農業產業(以下簡稱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政策、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參與涉農的財稅、價格、金融保險、農產品進出口等政策制定,組織起草農業和農村經濟的法規、規章草案,推進農業依法行政。
(二)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財務管理,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指導、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參與農村綜合改革和社會事業發展工作。
(三)組織落實促進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指導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會同有關部門編制農業項目規劃,提出相關支持農業發展的項目安排意見,組織、指導和監督項目實施。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
(四)擬訂農業科研、農技推廣的規劃、計劃和有關政策,組織農業科研、技術引進、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工作,指導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負責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
(五)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用地、漁業水域、草山草坡、宜農灘塗、宜農濕地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負責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並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
(六)管理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承擔相關農業統計工作。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指導農業信息服務。
(七)擬訂促進農業產業化經營和農產品加工業發展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組織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監測和評定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業標准化、規模化生產,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
(八)擬訂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體系、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提出促進主要農產品流通與出口的政策建議。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組織協調「菜籃子」工程的有關工作。
(九)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組織擬訂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地方標准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指導實施。承擔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機構考核工作。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工作。組織農產品安全的事故調查處理和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指導實施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標准和技術規范,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
(十)依法開展農作物種子(種苗)、草種、種畜禽、農葯、獸(漁)葯、飼料、飼料添加劑、獸醫醫療器械和有關肥料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實施有關農業生產資料的國家標准。依法負責漁船、漁港、漁機、網具的監督管理。指導農業機械化發展和農機安全監理。
(十一)負責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組織實施動物和農業植物防疫、檢疫的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指導動物和農業植物防疫、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動物和農業植物的防疫、檢疫工作,及時報告和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滅。組織農業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擔獸醫醫政、獸葯葯政葯檢工作。
(十二)制訂農業生態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環境保護、農業農村節能減排及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等的發展。負責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和鄱陽湖漁業資源的保護工作。牽頭管理外來物種。
(十三)承擔農業防災減災的責任。監測、報告、發布農業災情,組織種子、化肥、農葯、獸(漁)葯、疫苗、農用柴油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十四)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參與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程。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會同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
(十五)組織開展農業貿易促進和有關國際國內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組織開發農產品國際市場。承擔農業涉外的有關事宜。
(十六)承辦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⑤ 江西省無公害農產品基地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適應農業新形勢發展需要,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保障城鄉居民的身體健康,增強我省農產品的市場競爭能力,促進農業結構調整,增加農民收入,保持農業可持續發展,根據農業部《關於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見》和農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省級無公害農產品基地的認定和監督管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無公害農產品,是指源於良好的生態環境、按無公害農產品生產技術操作規程生產、有毒有害物質殘留量控制在質量安全允許范圍內的農產品,主要包括蔬菜、果品(含西甜瓜)、茶葉、食用菌、大米、旱糧、食用植物油、水產品、畜禽、鮮蛋、鮮奶、蜂蜜等鮮活農產品。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的無公害農產品基地(以下簡稱基地),是指農產品生產環境符合國家、行業或省級地方標准,按照相關的無公害技術規范操作,且產品質量符合國家、行業或省級地方無公害標準的農產品基地。第五條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區域自然條件、農產品資源、農產品生產和銷售特點,制定本區域基地建設發展規劃。第六條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基地認定和管理工作的領導,並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第七條基地的認定實行分級負責制。
省農業廳負責基地的認定,基地認定證書和標牌的頒發,推薦、申報國家級基地。
設區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基地認定的初審,推薦、申報省級基地。第八條凡申請無公害農產品基地認定證書和標牌的基地均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認定。第二章基地認定條件第九條基地建設規劃科學、布局合理。基地的環境、各項生產、生活設施、生產技術和管理符合生產無公害農產品的要求。第十條基地規模
蔬菜:種植面積不少於0.2萬畝。
水果:種植面積不少於0.2萬畝。
茶葉:種植面積不少於0.1萬畝。
大米:種植面積不少於0.5萬畝。
旱糧:種植面積不少於0.2萬畝。
食用油料:種植面積不少於0.2萬畝。
水產:湖泊、水庫等大水面面積不少於1000畝、連片集中的池塘面積不少於100畝、工廠化養殖面積不少於10000平方米。
畜禽:規模養殖,其中:生豬年出欄不少於5萬頭、肉牛年出欄不少於0.5萬頭、肉羊年出欄不少於1萬頭、肉禽年出籠不少於20萬羽、蛋禽年飼養量不少於5萬羽、奶牛年飼養量不少於0.1萬頭、蜂蜜年飼養量不少於2千群。
其它基地參照上述原則。第十一條基地生產的農產品符合國家、行業或省級地方無公害農產品標准。第三章基地建設與管理第十二條基地的環境質量和用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行業或省級地方無公害農產品產地環境和用水水質標准。第十三條基地建設必須按照國家、行業或省級地方無公害農產品技術規范組織生產,並建立與之相適應的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第十四條基地應當配備相應的植物防病或動物防疫專業技術人員,原則上不少於2人。第十五條基地應當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監督系統,配備必要的檢測儀器設備。第十六條基地的種苗必須符合國家、行業或省級地方種苗質量標准。水果、茶葉、畜禽、特種水產等農產品的種苗投放前必須經縣級以上種苗檢測機構檢測合格,且質量合格證明和檢疫合格證明齊全。第十七條禁止使用不安全、霉變或可能造成污染的飼料。第十八條基地投放的有機肥料必須經過發酵處理,不得使用或盡量少用無機肥。第十九條畜禽、水產病蟲防治、防疫用葯必須符合國家、行業或省級地方標准。禁止使用高毒高殘留、不安全農(獸)葯。第二十條建立農產品產地環境監測、植物防病、動物防疫預測預報制度和檔案管理制度,嚴格控制動植物病蟲害的傳播或蔓延。第四章申報與認定第二十一條基地的申請單位或個人必須是從事無公害農產品生產的單位或個人。第二十二條基地的申報與認定程序:
(一)基地的申請單位或個人向基地所在地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領取並如實填寫《江西省無公害農產品基地認定申請書》。
(二)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將本轄區需認定的基地材料上報所在地設區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三)設區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對申報基地的材料進行初審,合格後報省農業廳無公害農產品認定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省農業廳國際國內市場與合作處)。
(四)省農業廳無公害農產品認定委員會辦公室委託廳有關業務處(局)依據本辦法組織專家對申請基地進行申報材料審查和產地環境、生產規模、生產計劃、質量控制措施等現場審查,寫出審查報告。
(五)審查符合條件的,由省農業廳無公害農產品認定委員會辦公室委託有資質資格的農產品質量檢測機構對申請基地產品質量進行檢測,寫出檢測報告。
(六)省農業廳無公害農產品認定委員會辦公室組織無公害農產品認定專家組依據《江西省無公害農產品基地申請書》、基地審查報告、基地產品質量檢測報告對申請基地進行評審,評審合格的,由省農業廳無公害農產品認定委員會頒發基地認定證書和標牌。

⑥ 地理標志 到底主管部門是哪家農業部管農產品,工商總局也在管,然後質量總局也可以,到底誰家的審批為准

三部門主管,工商總局的數量多且含境外G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