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涿州石油物探有什麼專業 2025-05-24 14:41:32

產品責任適用哪裡的法律

發布時間: 2025-05-24 09:38:12

⑴ 食用農產品到底適不適用"十倍賠償"的規定

一、食用農產品適用「十倍賠償」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二、案例描述
孫女士在某超市購買了3盒精品花椒。購買後發現該包裝上未標明生產日期與保質期,而且有部分產品已經發霉變質,於是向該超市投訴,要求退貨並賠償損失,遭到拒絕。於是,孫女士訴至法院,要求該超市退還貨款61.72元,並索賠617.2元。而超市則辯稱,花椒屬初級農產品,不適用《食品安全法》,不同意十倍賠償。
三、法官釋法
雖然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二條第二款,食用農產品(供食用的源於農業的初級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花椒仍屬於《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條定義的「食品」范圍。因此,消費者購買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仍可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要求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承擔責任。

⑵ 產品責任糾紛屬於什麼案由

法律主觀:

消費者因產品質量問題造成 人身損害 或者財產損失而產生的糾紛,是屬於特殊的侵權糾紛,適用 侵權責任 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二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客觀:

一般產品損害賠償的范圍包括人身損害、財產損害、精神損害以及經濟損失等。但是各國對產品損害賠償的范圍的規定又有所差異。從美國對產品損害賠償的范圍來看,幾乎產品造成的任何損害,都可以按產品責任法獲得賠償。美國國會通過的《1981年產品責任風險保留法案》給產品責任所下的定義表明了這個問題。該法案給產品責任所下的定義為:「產品責任是由於人體傷害、死亡、心靈創傷,隨之發生的經濟損失或財產損失等一系列損害的責任。」其他一些國家一般將產品損害賠償的范圍限定在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上。至於精神損害和經濟損失則按照其他有關法律的一般規定賠償。關於財產損害的賠償。財產損害是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的損壞或毀滅。一般各國對於財產損害的賠償方法是恢復原狀和折價賠償。我國產品質量法第44條第2款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侵害人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它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關於人身損害的賠償。人身損害賠償一般分為致人傷殘賠償、致人患病賠償和致人死亡賠償三種。根據不同的損害程度,來確定不同的賠償方法使受害人得到充分有效的補償。我國產品質量法第44條第1款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侵害人應當賠償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在產品責任案件中,確定賠償數額還應考慮以下因素:產品缺陷的程度;產品生產者和銷售者的主觀狀態;受害人經濟損失的大小以及精神損害的程度。關於精神損害的賠償。精神損害賠償,是以金錢來彌補受害人因人身受到損害而使心靈遭受的痛苦、創傷。由於精神遭受損害是無形的,難以進行確切的衡量,因而對於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也就難以確定。對此,各國往往根據具體案件斟酌全部有關情況由具體辦案人員進行確定。我國產品質量法應規定精神損害賠償。目前,在歐美一些國家的產品責任法中都有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其目的是為了嚴格產品生產者的責任,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利益。事實上,有些產品責任案件,與消費者所受的財產損失相比,其所受的精神損失更為嚴重。因此,法律上不規定精神損害賠償對消費者來說十分不利。一些學者認為,我國的產品責任法尚處於初級階段,規定精神損害賠償對產品生產者的要求過高,不利於開發技術,發展生產。如果說現階段對國內生產者還需要適當保護,那麼對進口產品的國外生產者我們也只能給予保護。當消費者因「洋貨」質量而受到損害時,得到的也是低額賠償。與生產者的利潤相比,這種賠償太廉價了。關於經濟損失的賠償。經濟損失的賠償,是對受害人因缺陷產品而遭受的營業上的損失的賠償。如因產品缺陷影響正常生產而損失的營業收入。對於經濟損失的賠償,除美國外,都排除在依產品責任進行賠償的范圍內,一般按照其他商事、經濟法規進行賠償。而我國產品質量法和民法通則及其它法律法規均未規定。這部分間接按損失法律應當予以規定,因為這種失去的利益,是受害人在通常情況下可以預期得到的利益,是受害人的實際損失,而不是臆想的損失。

⑶ 產品責任法適用范圍

在全球范圍內,產品責任的立法模式呈現出多樣化的特點。一種是通過合同法和侵權法的擴大解釋,如法國和荷蘭;另一種是在專門的消費者保護立法中規定產品責任,如英國和加拿大的《消費者保護法》;還有一種是制定獨立的產品責任法,如德國、義大利和日本等國。美國則採取判例法和制定法相結合的方式,有《統一產品責任示範法》和多個單行法,如《聯邦食品、葯品、化妝品法》和《消費品安全法》。


在中國,產品責任法的構建主要依賴於《民法通則》、《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基本法律,同時配合一系列相關法規,如《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葯品管理法》和《食品安全法》。司法解釋也是構建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全球化的推進,產品責任立法呈現國際化趨勢,國際公約如《歐洲公約》和《國際私法會議公約》對此提供了指導。


各國對產品的定義各異。美國定義產品為具有市場價值並用於銷售的物品,排除了人體組織等特殊類別,定義廣泛。《關於產品責任的法律適用公約》和《歐共體產品責任指令》都將產品定義為動產,其中前者涵蓋天然產品和工業產品,後者范圍略窄。中國《產品質量法》則將產品定義為經過加工製作並用於銷售的物品,排除初級農產品和未加工的天然品。


關於瑕疵和缺陷,產品質量責任以存在質量問題為前提,分為一般瑕疵和嚴重缺陷。多數國家的立法主要關注缺陷,瑕疵問題則相對較少涉及。產品責任主體在不同國家中有所不同,有的強調生產者的單一責任,有的則包括製造者和銷售者在內的復合主體。實踐中,難以確定生產者時,按市場份額分配責任的原則被廣泛應用。中國的《產品質量法》規定生產者和銷售者為主要責任主體,採用嚴格責任和過錯責任相結合的原則,確保消費者權益得到充分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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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責任法是經濟法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現代各國都很重視產品責任立法。開展中外產品責任法比較研究,有益於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有利於保護廣大用戶、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同時可以豐富法律責任理論,使中國的產品責任法更加科學化、規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