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地理標志的保護期限
地理標志的保護有沒有期限?
三個地理標志規定不太一樣,我們一一來看各自的規定。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對地逗斗理標志產品的保護期限沒有做具體規定,也沒有規定退出機制,可以認為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是沒有期限規定的。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地理標志證明商標、集體商標只是商標的一種,注冊商標十年一續展,沒有續展就不再保護。地理標志商標因為沒有續展而無效的實例很多。地理標志商標是有保護期限的,但是可以無限續展。
三個地理標志,農產品地理標志說得最明確,《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證書長期有效」。而且規定了退出機制,《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塵孫辦法》規定可以注銷地理標志登記證書。
總結一下
總體來講,地理標志保護是長期的。
但是:地理標志派指鏈商標一定記得去續展,農產品地理標志也可能會被注銷。
2021年6月
㈡ 地理標志專用標志許可使用的期限
隨著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推胡虛廣坦做塌使用,企業使用專用標志的積極在提高,有個問題就出來了:專用標志許可使用的期限怎麼定?
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屬於官方標志,怎麼許可使用當然是以官方的規定為准。
1、農產品地理標志
根據《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農產品地理標志實行公共標識與地域產品名稱相結合的標注制度。也就是說農產品地理標讓圓志與地理標志名稱要一起使用。怎麼申請使用?根據《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第三章的規定,使用人直接向證書持有人申請即可。
農產品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許可使用的期限由雙方在協議中約定。
2、「紅標」
國家知識產權局頒布的《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將原質檢和原工商的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廢除,推出了自己的新標,業內稱為「紅標」。《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管理辦法(試行)》沒有就專用標志的許可使用期限作為規定,只是沿用了《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了一些停止使用專用標志的情形。
那麼,沒有規定時間是不是可以認為隨意約定許可使用期限呢?
NO、NO,現在這個問題也在困擾審核機關,企業在申請使用「紅標」的時候,會遇到這種困擾,影響「紅標」的審批時間,所以企業要有心理准備。我們一起期望有關部門盡快解決這個問題。
「綠標」沒有這個問題,依然由申請人和證書持有人協商約定即可。
2021年6月
㈢ 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證書的有效期限為
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證書的有效期限為長期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證書 持有人應當按照規定程序提出變更申請:
1、登記證書持有人或者 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的;
2、地域范圍或者相應自然生態環境發生變化的。
申請地理標志登記的農產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稱謂由 地理區域名稱和農產品通用名稱構成;
2、產品有獨特的品質特性或者特定的生產方式;
3、產品品質和特色主要取決於獨特的自然生態環境和人文歷史因素;
4、產品有限定的生產區域范圍;
5、產地環境、產品質量符合國家強制性 技術規范要求。
《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登記證書持有人申請使用農產品地理標志:
(一)生產經營的農產品產自登記確定的地域范圍;
(二)已取得登記農產品相關的生產經營資質;
(三)能夠嚴格按照規定的質量技術規范組織開展 生產經營活動;
(四)具有地理標志農產品 市場開發經營能力。
使用農產品地理標志,應當按照生產經營年度與登記證書持有人簽訂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協議,在協議中載明使用的數量、范圍及相關的責任義務。
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證書持有人不得向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人收取使用費。
第四條 農業部負責全國農產品地理標志的登記工作,農業部農 產品質量安全中心負責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的審查和 專家評審工作。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 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申請的受理和初審工作。
農業部設立的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專家評審委員會,負責專家評審。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專家評審委員會由 種植業、畜牧業、漁業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㈣ 地理標志產品申請需要多少時間
需要6-10個月。
1、地理舉薯轎標志產品申報:
(1)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應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機構或人民政府認定的協會提出;
(2)由提出單位組織專家考查、論證該地理標志產品的產地范圍,並由當地政府(縣級以上)提出產地范圍的建議(政府正式行文);
(3)撰寫該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書,產品質量特色與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間關系的說明,產品標准以及生產、銷售和歷史淵源等方面的資料;
2、受理:將上述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及相關資料呈報國家正肆質檢總局進行形式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產品發布受理公告,公示期為2個月;
3、技術審查:對公告期滿無異議的產品,由國家質檢總局主持召開專家技術審查會,申請人做地理標志產品的陳述報告並就專家提出的問題進行答辯,專家審查組做出手州審查結論;
4、批准:國家質檢總局對審查合格的產品發布批准公告,即日起對所申報的地理標志產品予以保護。
㈤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自受理品種登記申請之日起多少個工作日內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自受理品種登記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者提交的申請文件進行書面審查,符合要求的,報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予以登記公告。
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符合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種子企業,對其自主研發的主要農作物品種、主要林木品種可以按照審定辦法自行完成試驗,達到審定標準的,品種審定委員會應當頒發審定證書。種子企業對試驗數據的真實性負責,保證可追溯,接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5)農產品地理標志受理之日是多久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非主要農作物在保障重要農產品有效供給和農民收入持續穩定增長方面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實行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制度是貫徹落實《種子法》的重要步驟,同時也是貫徹放管服新理念的重要舉措和促進育種創新的重要手段,更是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基礎。
此次列入登記目錄的大部分作物是之前由國家和省級審定的作物,由審定管理調整皮缺大為登記管理後,不再設品種准入門檻,登記申請者只需要自行開展品種測試和試驗,自行確定種植扮褲區域就可以登記推廣,品種進入市場的權力完全交給申請者。
㈥ 地理標志商標保護期限
對於商標的保護我們國家是比較重視的,而上面的種類是相對比較多的,地理商標是屬於比較常見的一種主要來源於某個地區,對於地理標志商標的保護是有期限規定的。那麼地理標志商標保護期限是多久?下面給大家詳細介紹一下。一、地理標志商標保護期限商標法規定,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有效期為十年,自核准注冊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滿前可以申請續展注冊,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
二、商標法如何保護地理標志
地理標志商標是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並且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芹轎或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申請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是目前國際上保護特色產品的一種通行做法。通過申請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可以合理、充分地利用與保存自然資源、人文資源和地理遺產,有效地保護優質特色產品和促進特色行業的發展。
"地名 品名"是地理標志的核心內容,屬於當地生產經營者全體。地理標志的注冊者獲得的不是"地名 品名"文字的商標專用權、而是地理標志專用標識的專用權。
根據《商標法》第十六條規定,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志所標巧搭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有效。
前款所稱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
三、地理標志的保護范圍是什麼
我國自1994年將地理標志納入商標法律保護范疇、1995年開始接受地理標志注冊申請以來,到已經注冊地理標志903個(截止2010年12月31日)。通過地理標志保護的商品除香梨、蘆柑、蜜桔、柚、橙、茶葉等農產品外,還包括煙花爆竹、瓷器、煤、石雕等手工藝品和礦產品,此外還有在水晶、玉石等礦產品上要求地理標志保護的注冊申請處在審查之中。
我國通過或申請通過地理標志方式保護的商品范圍已經大大超過了歐盟國家和美國。因此,什麼商品具有地理標志的性質,什麼商品不具有地理標志的性質,什麼商品可以通過地理標志保護,什麼商品不應該通過地理標志保護,尚需深入研究,充分嫌寬肆論證。按照《商標法》的規定,參考其他國家的做法,適用地理標志保護的商品范圍,原則上不宜超過農產品、食品、葡萄酒、烈性酒的范疇。
以上就是關於地理標志商標保護期限的相關介紹,對於地理標志商標保護,我們要了解一下相關的政策和制度,尤其是了解一下地理標志的保護范圍,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才能夠進行申請和注冊。對此如果大家還有不明白的,建議可以咨詢一下律師。
㈦ 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
一、正文回答
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
1、為規范農產品地理標志的使用,保證地理標志農產品的品質和特色,提升農產品市場競爭力,依據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2、農業部負責全國農產品地理標志的登記工作,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負責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的審查和專家評審工作;
3、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不收取費用。縣級以上世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經費編入本部門年度預算。
二、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並組織專家評睜返知審。專家評審工作由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評審委員會承擔。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專家評審委員會應當獨立做出評審結論,並對評審結論負責。
三、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條件的申請人需要提交什麼材料?
1、登記申請書;
2、產品典型特悉消征特性描述和相應產品品質鑒定報告;
3、產地環境條件、生產技術規范和產品質量安全技術規范;
4、地域范圍確定性文件和生產地域分布圖;
5、產品實物樣品或者樣品圖片;
6、其它必要的說明性或者證明性材料。
㈧ 農產品地理標志的登記程序
第一條 為規范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管理,保證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工作的科學性和公正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等規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條 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符合《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擇優確定並出具相應的資格確認文件。
申請登記的農產品生產區域在縣域范圍內的,由申請人提供縣級人民政府出具的資格確認文件;跨縣域的,由申請人提供地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資格確認文件。
第三條 申請人應當根據申請登記的農產品分布情況和品質特性,科學合理地確定申請登記的農產品地域范圍,包括具體的地理位置、涉及村鎮和區域邊界;報出具資格確認文件的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出具地域范圍確定性文件。
第四條 申請人應當根據申請登記的農產品產地環境特性和產品品質典型特徵,制定相應的質量控制技術規范,包括產地環境條件、生產技術規范和質量安全技術規范。
第五條 申請登記農產品的產地環境和品質鑒定工作由農業部考核合格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承擔。鑒定工作有特殊需要的,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可以指定具有法定資質的檢測機構承擔。
檢測機構應當根據申請人的委託和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管理的相關規定進行抽樣、檢測和出具報告。
第六條 申請人應當向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資質證明;
(三)農產品地理標志產品品質鑒定報告;
(四)質量控制技術規范;
(五)地域范圍確定性文件和生產地域分布圖;
(六)產品實物樣品或者樣品圖片;
(七)其他必要的說明性或者證明性材料。
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確定工作機構承擔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七條 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申請之日起,應當在45個工作日內按規定完成登記申請材料的初審和現場核查工作,並提出初審意見。
符合規定條件的,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
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在提出初審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意見和建議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八條 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收到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後,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的審查工作,提出審查意見,並組織專家評審。
必要時,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可以組織實施現場核查。
第九條 專家評審工作由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專家評審委員會承擔,並對評審結論負責。
第十條 經專家評審通過的,由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代表農業部在農民日報、中國農業信息網、中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網等公共媒體上對登記的產品名稱、登記申請人、登記的地域范圍和相應的質量控制技術規范等內容進行為期10日的公示。
專家評審沒有通過的,由農業部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和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並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公示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提出,並說明異議的具體內容和理由。
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應當將異議情況轉所在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處理建議後,組織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專家評審委員會復審。
公示無異議的,由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報農業部做出決定。准予登記的,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證書》並公告,同時公布登記產品的質量控制技術規范。
第十二條 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證書長期有效。
出現《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登記證書持有人應當向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經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
第十三條 變更申請內容符合規定要求的,由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按照本程序第十條和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公示和處理。
同意變更的,重新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證書》並公告,原登記證書予以收回、注銷。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農產品地理標志工作機構發現地理標志農產品或登記證書持有人不符合《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應當及時上報農業部注銷並公告。
第十五條 從事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現場核查的人員,應當經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考核合格。
第十六條 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申請書樣式、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報告格式、現場核查規范、質量控制技術規范編寫指南、產地環境檢測和產品品質鑒定報告格式等相關程序性文件,由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組織制定。
㈨ 農民專業合作社農產品地理標志認證申請步驟是什麼
農產品地理標志,是指標示農產品來源於特定地域,產品品質和相關特徵,主要取決於自然生態環境和歷史人文因素,並以地域名稱冠名的特有農產品標志。根據《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規定,農業部負責全國農產品拍模地理標志的登記工作,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負責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的審查和專家評審工作。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申請的受理和初審工作。農業部設立的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專家評審委員會,負責專家評審。申請農產品地理標志認證一般需要經過如下步驟。
1.申請人應當向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資質證明;農產品地理標志產品品質鑒定報告;質量控制技術規范;地域范圍確定性文件和生產地域分布圖;產品實物樣品或者樣品圖片;其他必要的說明性或者證明性材料。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確定工作機構,承擔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管理的具體工作。
2。.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申請之日起,應當在45個工作日內,按規定完成登記申請材料的初審和現場核查工作,並提出初審意見。符合規定條件的,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在提出初審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意見和建議書面通知申請人。絕並3.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收到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後,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的審查工作,提出審查意見,並組織專家評審。必要時,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可以組織實施現場核_。專家評審工作由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專家評審委員會承擔,並對評審結論負責。
4.經專家評審通過的,由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代表農業部,在農民日報、中國農業信息網、中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網等公共媒體上,對登記的產品名稱、登記申請人、登記的地域范圍和相應的質量控制技術規范等內容進行為期日的公示。專家評審沒有通過的,由農業部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和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並說明理由。5。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公示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提出,並說明異議的具體內容和理並賀跡由。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應當將異議情況,轉所在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處理
㈩ 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證書的規定
「申請地理標志登記的農產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稱謂由地理區域名稱和農產品通用名稱構成;
(二)產品有獨特的品質特性或者特定的生產方式;
(三)產品品質和特色主要取決於獨特的自然生態環境和人文歷史因素;
(四)產品有限定的生產區域范圍;
(五)產地環境、產品質量符合國家強制性技術規范要求。」
「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申請人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下列條件擇優確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行業協會等組織。
(一)具有監督和管理農產品地理標志及其產品的能力;
(數遲二)具有為地理標志農產品生產、加工、營銷提供指導服務的能力;
(三)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符合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條件的申請人,可以向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並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資質證明;
(三)產品典型特徵特性描述和相應產品品質鑒定報告;
(四)產地環境條件、生產技術規范和產品質量安全技術規范;
(五)地域范圍確定性文件和生產地域分布圖;
(六)產品實物樣品或者樣品圖片;
(七)其它必要的說明性或者證明性材料。」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申請之日起,應當在45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的初審和現場核查,並提出初審意見。符合條件的,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送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提出初審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意見和建議通知申請人。」
「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並組織專家評審。
專家評審工作由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評審委員會承擔。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專家評審委員會應當獨立做出評穗罩審結論,並對評審結論負責。」
「經專家評審通過的,由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代表農業部對社會公示。
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異議的,應當自公示截止日起20日內向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提出。公示無異議的,由農業部做出登記決定並公告,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證書》,公布登記產品相關技術規范和標准。
專家評審沒有通過的,由農業部做出不予登記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證薯族李書長期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證書持有人應當按照規定程序提出變更申請:
(一)登記證書持有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的;
(二)地域范圍或者相應自然生態環境發生變化的。」
「農產品地理標志實行公共標識與地域產品名稱相結合的標注制度。」雲南深溝雞等3個農產品獲地理標志登記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