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陝西省文物復制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省文物復制生產和銷售的管理,保證文物復製品的質量,維護文物復製品的產銷聲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陝西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的規定,特製定本規定。第二條文物復制統一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復制一級品文物須經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並報經國家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復制二級品以下(含二級品)的文物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第三條文物復製品是指文物復制生產主體比照某種文物的大小、形制、色澤、紋飾、重量、質地等製作的與原文物基本相同的一種特殊商品。復制某些特殊的文物,經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可採用與原文物不同的材質。第四條文物復制實行定點生產。文物復制生產單位,須經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發給《文物復製品生產評可證》,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第五條文物復制生產要貫徹少而精的原則,由定點生產單位提出文物復制生產計劃,報經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發給生產序號,由生產單位與文物收藏單位簽訂合同,方可進行生產。第六條申請文物復制生產的單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備文物復制所必需的生產場地、工藝裝備、專業技術力量和質量監督檢驗手段。
(三)持有上一級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第七條文物復制單位享有在被批準的范圍內進行文物復制生產和國家法律、法令規定的其它權利。第八條文物復制生產單位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在批準的范圍內進行文物復制生產;
(二)按規定辦理申請登記手續,照章納稅;
(三)文物復制生產計劃,須寫明要復制文物的名稱、級別、質地、形制、出土地點、收藏單位;
(四)文物復制必須保證文物的絕對安全和不損害文物的原有價值;
(五)履行有關文物復制的其它義務。第九條文物復制生產單位如遇生產場地、項目改變等,應於三個月內向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和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手續。第十條對一些歷史科學價值高、具有獨特藝術風格的珍貴文物進行復制,不得在原文物上直接翻模。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利用文物復製品進行再復制。第十一條文物復制生產的質量監督,由省技術監督局委託有關質量檢驗站進行。第十二條文物復製品,必須標明名稱、時代、復制單位、時間、編號和暗記。小件文物復製品可加星形記號,以便工商行政管理、海關、鐵路等部門查驗。第十三條文物收藏、保管單位及工作人員,不得私自向任何單位或個人提供文物復制的樣品、模具和有關專業技術資料。第十四條文物復製品實行定點銷售。凡經銷文物復製品的單位或個人,須向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文物復製品銷售許可證》後,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方可經銷文物復製品。第十五條經營文物復製品的單位向國外及港澳台地區組織或個人銷售文物復製品時應將文物復製品的名稱、質地、規格和件數填寫在文物復製品銷售專用發票上,並註明為復製品。
復製品的銷售要明碼標價。第十六條對特別珍貴的文物進行仿製,按文物復制管理規定管理。第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處罰。
(一)未經批准,擅自進行文物復制生產或銷售的;
(二)變賣、轉讓、偽造《文物復制生產許可證》、《文物復製品銷售許可證》,進行文物復制生產或銷售的;
(三)以復制文物為目的,文物收藏、保管單位及工作人員私自向任何單位或個人提供文物或有關文物的樣品、技術資料、模具的;
(四)非文物復制生產單位或個人利用文物復製品進行再復制的;
(五)違犯本規定的其他行為。
對於違犯上述文物復制管理規定,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八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⑵ 北京市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1997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明確產品質量責任,保護用戶、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以下簡稱《產品質量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產品生產、銷售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產品,是指經過加工、製作,用於銷售的產品。
建設工程不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市和區、縣技術監督局是同級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協調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本市鼓勵、支持和保護一切組織和個人對產品質量進行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對舉報屬實和協助查處違反產品質量法律、法規行為有功的,給予獎勵並為其保密。第二章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第六條本市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的重點是: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以及用戶、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第七條本市實行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制度,包括監督抽查、統一監督檢查、定期監督檢查和日常監督檢查等方式。
(一)監督抽查是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的主要方式,包括國家和地方的監督抽查,是有規劃、有組織對重點產品質量進行的較大規模的檢查。
(二)統一監督檢查是根據國家的需要和要求,對某類產品質量進行全市范圍的檢查。
(三)定期監督檢查是根據本市的實際和需要,按照確定的產品檢查目錄和檢驗周期進行的檢查。
(四)日常監督檢查是對日常監督中發現的以及用戶、消費者和有關組織舉報、反映質量問題較多的產品進行的檢查。
法律、法規對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八條產品質量監督檢查應當防止重復。
監督抽查、統一監督檢查和定期監督檢查由市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統一規劃、組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數據在同一檢查周期內應當作為有關部門監督檢查的共同依據。監督檢查結果應當公布或者告知被檢查者。第九條對質量問題多、群眾意見大,涉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少數產品以及可能導致嚴重後果的重要農用生產資料,實行售前報檢。
對質量體系認證合格企業的產品、產品質量認證合格的產品和經省級以上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檢驗合格的產品,可視情節免檢。
售前報檢具體辦法和檢驗目標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註:本條中關於「特殊產品售前報檢」的行政許可項目已被《北京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停止執行北京市地方性法規中若干行政許可事項有關規定的決定》(發布日期:2004年5月27日實施日期:2004年5月27日)停止執行。第十條監督檢查及檢驗產品質量的依據:
(一)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二)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准、備案的企業標准;
(三)產品標識中明示的內容、實物樣品、產品說明和經濟合同中的質量約定等;
(四)國家和省級以上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產品質量檢驗方法或者質量評價規則。第十一條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中發生的檢驗費用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監督抽查的檢驗費用由同級財政列支;
(二)統一監督檢查、定期監督檢查的檢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項目和標准收取;
(三)日常監督檢查中不合格產品的檢驗費用由被檢查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
其他方式監督檢查的檢驗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二條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在查處產品質量違法行為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查閱、復制有關的協議、帳冊、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
(二)進入產品存放地和倉庫檢查產品質量;
(三)違法事實確鑿,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四)對生產、銷售有嚴重質量問題產品的,責令暫停銷售,聽候檢查處理;發現生產者、銷售者有明顯攜帶財物逃匿意圖或者轉移、銷毀證據的,必要時可以封存、扣押,並且在規定的時限內作出處理。
實施前款第(四)項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經市和區、縣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
行政執法人員對生產者、銷售者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⑶ 樣品承認報告哪個部門制定
1.產品承認書:由設計課做。
2.樣品承認書:由開發課做。最後要經總經理簽認才可以發行
4.1業務項目經理:負責客戶產品要求、標准等轉至工程部,負責安排提供樣板至客戶確認和樣板、承認書的接收。
4.2 工程部:負責主導樣板製作,內部配件樣板,承認書的製作。
4.2 品管部:負責定期對配件樣板外觀檢查,需要時確認外觀樣板。
4.3 文控中心:負責樣板、承認書的發行、回收管理。
⑷ 我國《產品質量法》規定,負責全國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的工作機構是
負責全國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的工作機構是國家質量檢驗和檢疫局。
法律分析
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是指由產品質量法確認的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機構、制度、辦法和措施的總稱。它是促進產品的生產和經營者提高產品質量的基本手段,是國家從宏觀上對產品的質量進行監督管理的重要措施,其目的主要是通過建立和完善各種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和辦法,實現國家對產品生產的調控職能,促進產品質量的提高。產品質量監督是國家通過其授權的法定機構,根據政府的法令或規定,對產品質量和企業保證質量所具備的條件進行的監督活動。對產品質量監督應該具有以下特徵: (1) 公正性。(2) 科學性。(3) 權威性。而以生產為主的產品質量監督,是由國家質量檢驗和檢疫局負責監督管理的。主要是促進產品的生產和經營者提高產品質量的基本手段,是國家從宏觀上對產品的質量進行監督管理的重要措施,其目的主要是通過建立和完善各種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和辦法,實現國家對產品生產的調控職能,促進產品質量的提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八條 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產品質量監督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工作。法律對產品質量的監督部門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國家對產品質量實行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制度,對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以及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進行抽查。抽查的樣品應當在市場上或者企業成品倉庫內的待銷產品中隨機抽取。監督抽查工作由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劃和組織。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也可以組織監督抽查。法律對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國家監督抽查的產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復抽查;上級監督抽查的產品,下級不得另行重復抽查。根據監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對產品進行檢驗。檢驗抽取樣品的數量不得超過檢驗的合理需要,並不得向被檢查人收取檢驗費用。監督抽查所需檢驗費用按照國務院規定列支。生產者、銷售者對抽查檢驗的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實施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復檢,由受理復檢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復檢結論。
⑸ 樣品內容和誰確認
產品的樣品確認應該是由設計部門,因為產品是由設計部門設計的,所以產品的樣品確認應該是由設計部門來確認,這樣才能保證產品的設計原件不被混淆,而品質部門則指的是在產品的樣品被確認以後,對生產出來的正式產品進行質量檢驗,測試產品品質的優劣。
⑹ 供應商提供的樣品一般由哪個部門保存的
每個企業管理流程上都有要求,如無詳細歸屬的話則看樣品是什麼樣品,本人參考意見如下:
原材料封樣樣品,建議由采購保存,同時品管部門備份.
新產品開發前期樣品,由R&D 部門負責保存,采購負責記錄.直至新產品批量生產後走封樣流程交由采購.
⑺ 樣品的管理和儲存是哪個部門負責的
1.目的
為保證顧客提供的樣品/樣件和執行生產件批準的樣件/樣品處
於良好狀態,特製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適用於顧客提供的樣品/樣件和企業執行生產件批準的樣件/樣品。
3.術語
無
4.職責
4.1銷售部負責顧客提供的樣品/樣件的采購、入庫。
4.2技術部負責生產件批準的樣品/樣件的確認工作。
4.3生產部負責生產件批準的樣品/樣件的製造。
4.4質管部負責生產件批準的樣品/樣件的檢查、驗收。
4.5技術部負責樣品/樣件的維護和保存工作。
5.工作內容和控制要求
5.1顧客提供的樣品
5.1.1銷售部負責采購樣品/樣件,並在技術部的《樣品/樣件管理台帳》上登記,辦理入庫手續,顧客提供的樣品/樣件由技術部統一保管。其他部門借用時,須在《樣品/樣件借用登記表》登記。
5.1.2顧客提供的樣品/樣件保存的時間是從顧客確認的同一產品新的樣品/樣件產生為准。
5.2生產件批準的樣品/ 樣件
5.2.1技術部分析顧客的樣件/樣品特點、特徵,列出《樣品/樣件清單》及設計方案,提供給生產部。
5.2.2生產部制訂生產計劃,生產部負責按計劃對樣品/樣件進行製造。
5.2.3質管部對生產件批準的樣件/樣品進行檢驗,並負責填寫生產件批准——《尺寸結果》記錄。合格後由銷售部提供給顧客,並跟蹤和反饋,經顧客確定後列為標准樣品。
5.2.4對於涉及到特殊特性或外觀項目的樣件/樣品應在生產件批准時准備,由顧客批准後確定為樣件/樣品。
5.2.5樣品/樣件製作原則:至少製作2件,一件封存,一件提供給顧客(數量可根據顧客要求而定)
5.2.6生產件批準的樣件/樣品,由質管部對其檢查,填寫生產件批准——《尺寸結果》,技術部在《樣品/樣件管理台帳》上登記貼上「樣件標簽」保存。
5.2.7技術部應對生產件批準的樣件/樣品,進行定期維護,確保與批准時一致。驗收標准發生變化時,應對樣件/樣品進行評審。樣件/樣品失效時,按原程序重新製作標准,並將失效樣件/樣品銷毀,必要時徵求顧客意見。
5.2.8標准樣品保存時間為零件(零件系)的在用時間加上一個日歷年,或經顧客批准而生產出一個用於相同的零件號的新標准樣品為止。
5.2.9標准樣品應以顧客批準的日期作為識別依據。
5.2.10當其他部門要借用時,必須在規定的日期內完好無損的歸還。
5.2.11當標准樣品外形尺寸使貯藏比較困難時,則由技術部以書面形式向顧客提出修改或放棄樣件保存的要求,經批准後,方可執行。
5.3由質管部負責提供技術部保管分供方的樣件/樣品,其具體管理辦法參照,5.2.3至5.2.10執行。
5.4外觀項目的標准樣件/樣品和缺陷樣件。
5.4.1為了正確鑒定產品質量,統一驗收標准,保持成批生產質量的穩定性,對於難以通過計量器具鑒別的質量缺陷,可選定標准樣件和缺陷樣件,作為驗收的依據。
5.4.2標准樣件評定與管理具體按5.2條款執行。
5.4.3缺陷樣件評定與管理。
5.4.3.1缺陷樣件由技術部主管工程師提出,並組織質管部、檢驗班長、車間生產班長共同按產品標准及相關的工藝規程要求評審。
5.4.3.2缺陷樣件一式二件,一件供生產現場使用,一件由技術部保存。
5.4.3.3評定後,主管工程師填寫「缺陷樣件標簽」,註明有效期限,經有關人員簽字,主管副總經理批准。
5.4.3.4如顧客需時要,缺陷樣件應得到顧客的認可。
5.5樣件編號順序。
如╳XXX ╳ D╳╳ B XX╳ XX╳╳╳ ╳╳
順序號
年份
標准樣件
生產單位名稱漢語拼音頭 產品或零件圖號(代號)
╳XXX╳╳D Q XX╳ XX ╳╳
順序號
年份
缺陷樣件
生產單位名稱漢語拼音字頭 產品或零件圖號(代號)
5.6缺陷樣件有效期為兩年,當產品有保存期限要求時,有效期則不應超過產品的保存期限。標准樣件有效期按顧客要求確定。
5.7技術部匯編「缺陷樣件清單」
5.8妥善保護樣件,防止因溫度、濕度、日照、污染等原因引起損傷和變形。
5.9當有關設計圖紙和技術標准更改時,應重新評定。原樣件隨即失效。
5.10當樣件損壞或超過有效期時,由檢驗員通知技術部主管工程師重新評定。
⑻ 文物復制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文物復制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有博物館、紀念館、文物保護機構、文物考古研究機構、文物商店等單位收藏或保管的文物的復制。第三條 文物復制是指依照文物的體量、形制、紋飾、質地等,基本採用原製作工藝復制與原文物相同的製品的活動。
文物復製品應有表明復制的標識。未經鑒定的文物不得復制。第四條 文物復制單位應具備必要的文物復制生產場地、生產設備、檢驗設備和專業技術人員。其文物復制資格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第五條 文物復制應貫徹少而精的原則,保證文物原件的絕對安全,不得損壞、污染文物。
文物復制應履行嚴格的報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進行文物復制。
文物收藏或保管單位應與文物復制單位簽訂文物復制合同,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第六條 文物復制報批文件應包括以下內容:文物原件收藏或保管單位、名稱、文物等級、時代、來源或出土地點和時間、照片、復制用途、復制數量、使用材料、復制方法、復制標識、復制單位、復制人員技術水平以及文物復制合同草案等。第七條 文物復制合同草案應包括以下內容:合作方的名稱和地址,復制的品種、數量和質量,復制的時間和地點,文物資料的交接和使用方式,保密條款,有關知識產權的歸屬,復製品交付的時間和方法、價金及其交付的時間和方法,對文物資料損害的賠償,合同的變更或解除,違約責任,爭端解決辦法,合作方約定的其它內容等。文物復制合同經法定部門批准後生效。第八條 為陳列展覽、考古發掘出土文物移交、科學研究等用途復制文物,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和文物收藏或保管單位按文物等級分別審批。
一級文物的復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後,報國家文物局批准。
國家和省級文物收藏或保管單位復制二、三級文物,由文物收藏或保管單位負責人審批,報上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市、縣級文物收藏單位復制二、三級文物,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一般文物的復制,由文物收藏或保管單位負責人審批。第九條 為陳列展覽、科學研究等用途製作的復製品,應登記造冊妥善保管,不得挪作它用,嚴禁銷售。
陳列展覽和科學研究中使用文物復製品的,應有明確說明。第十條 為銷售等目的復制文物,由國家文物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管理,根據文物等級分級審批。
一級文物的復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報國家文物局批准。
二、三級文物的復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報國家文物局備案。
一般文物的復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第十一條 為銷售等目的需要復制的一級文物,其名稱、復制單位和復制數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擬定清單報國家文物局核准,定期公布。
供銷售的文物復製品應付有復製品說明書。說明書內容應包括名稱、時代、出土地點和時間、原文物收藏或保管單位、復制單位、監制單位、製作時間、復制數量和編號。第十二條 未經批准,國有文物收藏或保管單位及工作人員不得私自向任何單位和部門,以及任何個人提供文物復制樣品、模具和技術資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文物復製品進行再復制。第十三條 列入清單的一級文物復製品出境,應向海關出具銷售發票和文物復製品說明書。第十四條 文物保護單位的單體或個體文物的復制,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其它文物收藏單位的文物復制,可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國家權益和文物受損的,根據有關規定追究單位和當事人的責任。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文物局負責解釋。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⑼ 查處假冒偽劣可以找什麼部門處理
假冒偽劣商品屬於哪個部門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活動中的分工:
(一)在生產、流通領域中,凡屬產品質量責任問題,均由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協助;
(二)在市場管理和商標管理中,發現生產、銷售摻假產品、冒牌產品的違法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協助;
(三)在市場上倒賣、騙賣劣質商品的行為,凡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需要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協助的,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協助;凡是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發現的,由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查處,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協助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協助。
什麼是假冒偽劣產品
假冒偽劣商品是假冒偽劣的物質產品,不包括精神產品。其特徵是:具有不真實性因素和社會危害性。折疊假冒商品
商品在製造時,逼真地模仿其他同類產品的外部特徵,或未經授權,對已受知識產權保護的產品進行復制和銷售,藉以冒充別人的產品。在當前市場上主要表現冒用、偽造他人商標、標志;冒用他人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廠名廠址;冒用優質產品質量認證標志和生產許可證標識的產品。折疊偽劣商品
是指生產、經銷的商品,違反了我國現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質量、性能指標達不到我國已頒布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及地方標准所規定的要求,甚至是無標生產的產品。
假冒商品和偽劣商品區別聯系
假冒商品和偽劣商品,既有區別又相互聯系,是可以互相轉化或相互包 含的相同類型的商品。假冒商品,如前所述,是指非常逼真地模仿某個商品 的外觀,從而使用戶、消費者誤認為該商品就是真商品。假冒商品的生產者 和銷售者是在未經授權、許可( 或認可) 的情況下,對受知識產權保護的 商品進行復制和銷售。復制一般是指商品的商標、包裝、標簽或具有其他重 要的特性進行復制。所謂假冒,就是指行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以假借名牌或名家旗號的手法,生產銷售其產品(商品),坑害用戶、消費 者的行為。因此,從廣義上講,假冒商品的內容與名稱不相符,也屬於偽劣 商品的一種。但從狹義的角度看,偽劣商品主要是指質量低劣或者失去了使 用價值,與假冒商品也有區別。如上述所指的假冒產地、廠名或認證標志、 名優標志、他人注冊商標的,屬於假冒商品,不屬於偽劣商品。偽劣商品有 時也假冒其他名牌商品進行銷售,則此時它既是偽劣商品,又是假冒商品。偽劣商品和正品有嚴格區別。正品是指符合質量標準的商品,有時可分 一等品、二等品、三等品等。相反,達不到質量標準的產品,有明顯的外觀瘕疵或影響使用價值的次品以及不符合技術標准而不能正常使用的廢品等, 如果進行銷售都屬於偽劣商品。
⑽ 產品的樣品確認由設計部門還是品質部門
這個沒有嚴格的限定,主要看公司的部門職責是如何規定的。
通常,如果產品的特性,類似技術規格,是技術部門制訂的。
廠品質檢驗的標准, 由品質部門制訂。
樣品的入廠檢驗,是由雙方共同完成的,對於關鍵的樣品還需要供應部門和生產部門的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