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犯罪案件由哪個部門管轄
犯罪當然是公安部門管,但工商、質監或食品葯品監督部門(看什麼產品)可以在行政管轄許可權內調查,然後移交公安部門。
❷ 偽劣產品罪如何認定
生產偽劣產品罪的認定標准:
1、主體要件:犯罪主體是個人和單位;
2、主觀要件:主觀上必須出於故意;
3、客體要件:侵犯客體是國家對普通產品質量的管理制度;
4、客觀要件: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銷售者違反國家的產品質量管理法律、法規,銷售偽劣產品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❸ 如何認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犯罪未遂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通過當事人有沒有進行銷售來認定是不是犯罪未遂。
法律分析
對於實踐中發生的僅僅查處到偽劣產品本身,而難以甚至根本無法查清偽劣產品的銷售金額的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刑法規定的銷售金額3倍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1、主觀上對偽劣產品是否存在明知。如不知是偽劣產品而予以生產、銷售的,由於其主觀上不具有的故意,不構成犯罪。2、與一般違法行為的界限。如果行為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銷售金額未達到5萬元以上的,屬於一般違法行為,不以犯罪論處。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特殊的情況應當除外。根據《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2款的規定,生產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15萬元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而不能以無罪處理。該《解釋》第2條第3款規定,貨值金額以違法生產、銷售的偽劣產品的標價計算;沒有標價的,按照同類合格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按照國家計劃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發布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委託指定的估價機構確定。應該注意的是,如果單位構成生產偽劣產品罪的,不僅要對單位判處罰金,還要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規定進行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❹ 怎麼認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為了更好地規范產品生產、銷售市場,《質量法》、《標准化法》、《計量法》、《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以及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關於產品質量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有關行業標准規則等為產品安全保駕護航。如果違反國家的產品質量管理法律、法規,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只要達到數額較大,就會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那具體怎麼認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請在下文在進行了解。
一、怎麼認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了國家對普通產品質量的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的產品質量管理法律、法規,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行為,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
3、主體要件
犯罪主體是個人和單位,表現為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兩類人。生產者即產品的製造者(含產品的加工者),銷售者即產品的批量或零散經銷售賣者(含產品的直銷者)。至於生產者、銷售者是否具有合法的生產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4、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行為人的故意表現為在生產領域內有意製造偽劣產品。在銷售領域內分兩種情況:一是在銷售產品中故意摻雜、摻假;二是明知是偽劣產品而售賣。
二、認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標準是什麼
認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核心在於認定生產、銷售味蕾產品行為,具體來說:
1、摻雜、摻假。
這是指行為人在產品的生產、銷售過程中摻入雜物或假的物品。
2、以假充真。
這是指行為人以偽造產品冒充真產品,表現為偽造或者冒用產品質量認證書及其認證標志進行生產或者銷售這類產品的行為。
3、以次充好。
這是指以次品、差的產品冒充正品、優質產品的行為。
4、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這是指以不符合產品質量標准(包括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准在內)的產品假冒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產品的行為。
根據法律規定的精神,上述四種行為屬選擇行為,即行為人具有上述四種行為之一的就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行為人如果同時具有上述兩種行為或兩種以上行為的。也應視為一個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不實行數罪並罰。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金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情節是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在客觀上所要求的內容。
要注意罪與非罪的區分:銷售金額是否達到五萬元;也要注意與生產、銷售假葯、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或有毒、有害、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材、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等生產、銷售特定的偽劣商品犯罪相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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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什麼叫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如何正確認定
您好,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達5萬元以上的行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犯罪行為是生產、銷售行為。
劃清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與非罪行為的界限
關鍵是從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故意和客觀方面的結果來考慮。當行為人故意製造、銷售偽劣產品,銷售金額達到法律規定的5萬元以上時,即成立犯罪;銷售金額不滿5萬元的制售偽劣產品的行為一般屬違法行為,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於實踐中發生的僅僅查處到偽劣產品本身,而難以甚至根本無法查清偽劣產品的銷售金額的案件,根據2001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刑法規定的銷售金額3倍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劃清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這主要是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與生產、銷售假葯、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或有毒、有害、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材、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等生產、銷售特定的偽劣商品犯罪的界限,它們的區別主要是犯罪對象,即偽劣產品種類的不同。如前所述,本罪生產、銷售的是普通物品,生產、銷售假葯罪等犯罪生產、銷售的是特定物品。根據《刑法》第140條、第149條的規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與生產、銷售假葯罪等第141條、148條規定的犯罪之間存在法條競合關系,即第140條屬於普通法,第141條至第148條屬於特別法。在法條競合的情況下,特別法應當優於普通法適用,這是處理特別法與普通法關系的基本原則,也是《刑法》第149條第1款規定之基本精神。但第149條第2款同時又規定,生產、銷售本節第141條至第148條所列產品,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同時又構成本節第140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處刑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這一規定體現了擇重而處的精神,應屬特別法優於普通法適用原則的例外規定。
❻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怎麼認定
1、客體要件。侵犯客體是國家對普通產品質量的管理制度。
普通產品是指除刑法另有規定的葯品、食品、醫用器材、涉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電器等產品,農葯、獸葯、化肥、種子、化妝品等產品以外的產品。
2、客觀要件。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的產品質量管理法律、法規,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行為。本罪在客觀方面的行為表現可具體分為以下四種行為:
(1)摻雜、摻假。這是指行為人在產品的生產、銷售過程中摻入雜物或假的物品。
(2)以假充真。這是指行為人以偽造產品冒充真產品,表現為偽造或者冒用產品質量認證書及其認證標志進行生產或者銷售這類產品的行為。
(3)以次充好。這是指以次品、差的產品冒充正品、優質產品的行為。
(4)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這是指以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產品假冒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產品的行為。
3、主體要件。犯罪主體是個人和單位,表現為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兩類人。
生產者即產品的製造者,銷售者即產品的批量或零散經銷售賣者。至於生產者、銷售者是否具有合法的生產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4、主觀要件。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行為人的故意表現為在生產領域內有意製造偽劣產品。
在銷售領域內分兩種情況:
一是在銷售產品中故意摻雜、摻假;
二是明知是偽劣產品而售賣。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❼ 如何認定生產偽劣產品罪
法律分析:認定生產偽劣產品罪:1、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產品、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產品和銷售失效、變質產品的行為。2、偽造產品產地的行為。3、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行為。4、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