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兩個供應商共同完成一個產品,出了事,怎麼界定責任
兩個供應商共同完成一個產品,出了事,界定責任是定為供應商也有責任,生產商也有責任,根據《產品質量法》第四條的規定,生產者、銷售者依照本法規定承擔產品質量責任。
產品質量是指產品滿足規定需要和潛在需要的特徵和特性的總和,任何產品都是為滿足用戶的使用需要而製造的,對於產品質量來說,不論是簡單產品還是復雜產品,都應當用產品質量特性或特徵去描述。
眾所周知產品是「過程的結果」,產品分四種通用類別:服務、軟體、硬體、流程性材料,質量的廣義性:在質量管理體系的涉及的范疇內,組織的相關方對組織的產品、過程、體系都可以提出要求,產品、過程、體系都具有固有特性,所以,質量不僅指產品的質量,也指過程和體系的質量。
㈡ 供應商的責任和義務
法律分析:供應商的責任義務包括不得向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中標或者成交後無正當理由拒不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未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將政府采購合同轉包;提供假冒偽劣產品;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政府采購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一)向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二)中標或者成交後無正當理由拒不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三)未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四)將政府采購合同轉包;(五)提供假冒偽劣產品;(六)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政府采購合同。供應商有前款第一項規定情形的,中標、成交無效。評審階段資格發生變化,供應商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通知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處以采購金額5‰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中標、成交無效。
㈢ 供應商產品質量問題造成我們經濟損失
法律分析:出現產品質量問題,供應商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即因質量問題你賠償給第三方的損失數額及你方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㈣ 我是分銷商,供應商產品質量問題,買家要求退貨,運費由誰承擔
這要看你和供應商當時的合同如何定義了。一般說來,這種情況肯定是屬於供應商的責任了,可是若有無法判定的質量責任,比如運輸途中造成,分銷商造成,供應商否定責任怎麼辦?那要靠合同來解決。如果合同什麼都沒定義,就只能與供應商協商解決了,最差的結果也是供應商分銷商各承擔50%吧。靠你去談啦
㈤ 供應商供給我司的產品出現質量問題,造成我司及第三方重大經濟損失,供應商是否應承擔全部經濟損失
出現產品質量問題,供應商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即因質量問題你賠償給第三方的損失數額及你方損失。
但是你要提供對方產品質量不合格的證據,往往取證很難。需要專業鑒定機構對樣品進行鑒定,而且要證明鑒定樣品是供應商提供的。
㈥ 供貨商產品出現問題平台方需要承擔責任嗎
因為供貨商出現問題並不是平台造成的,而且平台和供貨商也並不屬於同一個組織,所以平台方不需要負責任,但是可以參與調解。
㈦ 供應商質量是采購部負責嗎
你所說的供應商質量是指供應商整體表現還是供應商物料質量問題,我先說供應商物料質量問題吧.
不知道你們公司流程是怎麼樣的,如果你們公司品質部工作對外的話(除審廠)是由品質部負責,當然有時候也會要采購部協助解決.一般供應商貨品質量問題都是由采購部管控.當工程部(有些公司叫開發部)開發產品(物料)時會給出一個質量標准提供給采購部去找(購買)物料,供應商來料當然也要按客戶要求的質量標准,如果這個物料正式來貨生產了,物料的質量標准也會給到品質部的來料檢驗組,如果來料時發現物料有質量問題品質部會出來料檢驗報告給到采購部,采購部再根據具體情況和供應商協商,如解決方式有要求供應商換貨,來公司挑選等等,直到供應商提供好料而且不影響並滿足公司生產需求,整個過程都是采購部跟進的.
如果你是指供應商整體表現問題的話當然也是采購部負責了,因為采購部除了買料外還要開發供應商和管理供應商.不過也要看每個公司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了.
㈧ 供應商質量管理主要的職責
大的職責是保證供應商供貨的質量。具體職責,則各個公司差異很大。
有的公司,就是一個檢測員的工作,抽檢樣品,絕對是否達到合同上要求的規格、質量等。
有的公司,要主動出擊,到供應商的工廠里,檢查起QC體系,甚至培訓,指導供應商,教會他們怎麼提高產品質量。
低段位到高段位,要看看你們企業的實際情況了。
㈨ 葯包材供應商對於葯品生產質量事故的連帶責任
需要明確兩點:因瓶內的玻璃片是否就必然導致葯物為劣葯?是因為葯物的問題還是瓶子的問題導致的賠償?
合同的責任是相對的,葯品生產企業對醫院的賠償並不必然能追究到葯包材生產企業;
合同條款的約定除了受到法律的規制外,還取決於合同雙方的力量、接受和容忍;
這一約定加重了葯包材生產企業的負擔
㈩ 產品質量責任與產品責任的關系是什麼
「產品質量責任」與「產品責任」在概念、責任性質和范圍、責任主體、責任形式等方面存在較多區別。
1、概念不同
產品責任是指由於產品有缺陷,造成了產品的消費者.使用者或其他第三者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生產者或銷售者分別或共同負責賠償的一種法律責任。
產品質量責任是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以及對產品質量負有直接責任的人違反產品質量法規定的產品質量義務應承擔的法律後果。
2、歸責原則不同
產品質量責任為違約責任,適用嚴格責任的歸責原則,即只要銷售者或者生產者提供的產品不符合法定或約定的質量要求,不論有無過錯,均應承擔法律責任。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不可抗力為違約責任的法定免責事由。
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因人而異,生產者承擔嚴格責任而銷售者承擔推定過錯責任(過錯責任的一種)。生產者承擔嚴格責任表現為: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無論是否有過錯,均應承擔賠償責任。
3、免責事由不同
產品責任的免責事由,對生產者的免責條件,由《產品質量法》第41條第2款規定,一是未將產品投入流通;二是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三是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
對銷售者的免責條件,是其能夠證明產品缺陷並非出於自己的過錯,且能夠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或供貨者。而產品質量責任免責事由不同,如產品瑕疵擔保責任,不可抗力為免責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