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小賣部買到過期食品怎麼辦,索賠能賠多少
一罰十的賠償,如果在超市買到過期食品的話,那麼可以向商家索要賠償,數額為過期商品價款的十倍。如果生產經營者違規銷售過期產品,價值沒有達到一萬元的話,那麼需要支付兩千到五萬元以內,如果價值超過一萬的話,那麼就要賠償五到十倍。
法律分析
如果消費者購買食品,根據法律規定,過期食品屬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可以要求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銷售過期食品的處罰:1.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2.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出售過期商品雖然可以讓商家獲得更多的利益但是卻損害了消費者的權益,這樣做的後果便是消費者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的權益,同時也讓商家失去了消費者的信任還要賠償多倍的損失,不利於商家的發展。作為消費者,我們要懂得拿起法律武器保護我們的權益,也要勇敢的去曝光商家的不法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Ⅱ 買到過期產品可以索賠多少
法律分析:有權要求10倍賠償,不足1000元最低賠1000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Ⅲ 超市買到過期食品如何賠償
法律分析:1、賣過期食品賠償如下:
(1)賠償損失。
(2)向消費者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2、可以拿上購物憑據向銷售者或者生產者進行賠償。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3、在沒有構成人身損害的情況下,商家不承擔精神損害賠償;只有形成了人身損害,消費者可以以侵權責任提起訴訟,法院才會支持精神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超市賣過期食品賠償如下:(1)賠償損失。(2)向消費者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Ⅳ 在超市買到過期的產品,超市應當如何賠償
如果你在超市購買到過期食品,根據法律規定你可以採用以下3種方式維權!
1.你有權向經營者提出商品價款10倍的賠償,如果10倍高於1000元按照10倍計算,如果10倍不足1000元按照1000元計算!也就是說最少也要賠償1000元!哪怕你買的商品只有1元錢,也可以要求1000元的賠償!依據的是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四條,以及一百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六)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條,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另外,並不是沒有食用就不需要賠償,這是錯誤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是以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為立法目的,其規定的十倍的懲罰性賠償制度,並不是建立在消費者實際遭受或實際需要填補損失上的,也就是說,該十倍懲罰性賠償金的支付不是以造成消費者實際人身財產損害為前提。只要超市銷售了過期食品,其行為就違反了法律規定,購買者就有權要求10倍賠償,不足1000元為1000元!如果食用了,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除了可要求10倍賠償以外還可以要求損失的3倍進行賠償!另外,如果你不是普通消費者是知假買假的職業打假人,在食品和葯品領域,你依舊可以向商家主張賠償,因為最高人民法院有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葯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因食品、葯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葯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法條的意思是,在食品和葯品領域,如果經營者以你知假買假為理由進行抗辯或者不予賠償的話,法院不支持這種說法,也就是說,食品葯品領域支持知假買假!除了最高法的司法解釋以外,全國人大的法辦函181號文件也明確指出,食品葯品領域不限制謀利性打假,但是食品葯品領域以外是不支持!
2.如果超市拒絕向你支付賠償金,你可以向超市轄區的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投訴和舉報!如果市場監管部門在超市發現過期食品,不管你買還是沒買市場監管部門都應當進行查處!因超市未盡《食品安全法》規定的「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的法定義務,實施了《食品安全法》禁止的「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行為,並已經向消費者銷售了超過保質期食品,存在嚴重的食品安全隱患。違反了《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條、第五十四條規定。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違反生產經營標注虛假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的規定
3.人民法院訴訟!
Ⅳ 超市出售過期食品的賠償標准
在超市買到過期的食品,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可以要求經營者加倍賠償。注意要留好購物小票,拍下包裝上的生產日期留存證據。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違反食品安全法的行為:(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二)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准限量的食品;(三)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四)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五)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生產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的製品;(六)經營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七)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八)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從事食品生產或者從事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產品新品種生產,未經過安全性評估;(十)食品生產經營者在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後,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
1.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2.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Ⅵ 顧客在超市購買了過期商品 賠償的話怎麼賠償
如果在超市買到過期食品的話,那麼可以向商家索要賠償,數額為過期商品價款的十倍。如果生產經營者違規銷售過期產品,價值沒有達到一萬元的話,那麼需要支付兩千到五萬元以內的話,如果價值超過一萬的話,那麼就要賠償五到十倍。
法律分析
如果消費者購買食品,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過期食品屬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可以要求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銷售過期食品的處罰:1.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2.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出售過期商品雖然可以讓商家獲得更多的利益但是卻損害了消費者的權益,這樣做的後果便是消費者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的權益,同時也讓商家失去了消費者的信任還要賠償多倍的損失,不利於商家的發展。作為消費者,我們要懂得拿起法律武器保護我們的權益,也要勇敢的去曝光商家的不法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Ⅶ 超市過期的商品怎麼賠償
在超市買到過期商品的,過期商品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消費者可以主張商品價款十倍或者所受損失三倍的賠償金,賠償金數額不足1000元的,增加到1000元。若是超市有欺詐行為的,消費者還可以主張「退一罰三」。
【法律依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Ⅷ 在超市買到過期食品消費者能得到多少賠償
以超過商品價值10倍的賠償。按照消費者保護法賠償,明知道商品有問題的仍然向消費者提供屬於欺詐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依法經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為不合格的商品,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
Ⅸ 在超市買到過期食品怎麼賠償
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法律)第20條,《食品安全法》(法律)148條規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超市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經營者有義務對消費者的損失先行賠付。同時,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超市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或者損失3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
超市經營者拒付賠償的,消費者可以向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投訴等方式進行維權。如果,消費者投訴內容屬實,違法證據確鑿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法律)第124條第5項等法律規定,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食品經營者的違法行為給予如下行政處罰: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參考資料內容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法律)
第十五條【監督權】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第四十條【消費者索賠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於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法律)
第一百二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第一百四十八條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14號)第六條 食品經營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費者主張構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已過食品標明的保質期但仍然銷售的;
(二)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進貨來源的;
(三)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進貨且無合理原因的;
(四)未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
(五)虛假標注、更改食品生產日期、批號的;
(六)轉移、隱匿、非法銷毀食品進銷貨記錄或者故意提供虛假信息的;
(七)其他能夠認定為明知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