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健康保險所特定的條款有哪些
您好!健康保險中主要有六大特殊條款,即體檢條款、免賠額條款、給付限額條款、按比例給付條款、等待期條款以及受益人條款。其中,免賠額條款是健康保險合同的常用條款,也是健康保險合同區別於其他人身保險合同的重要特徵之一。
一、體檢條款
該條款要求被保險人在提出索賠後,保險人有權要求被保險人接受由保險人指定的醫生或醫療機構的體檢,以便保險人確認索賠的有效性和具體賠付金額。該條款適用於疾病保險和失能收入損失保險。
二、免賠額條款
該條款是健康保險合同的常用條款,也是健康保險合同區別於其他人身保險合同的重要特徵之一。該條款的基本內容是,當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後,在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須自己先支付一部分醫療費用,即保險人只負責對其醫療費用中超過免賠額的部分進行補償。
三、給付限額條款
該條款針對被保險人的醫療費用規定了費用或服務量的最高限額。限額以內由保險人承擔,限額以外的部分需要由被保險人自己承擔。
四、按比例給付條款
按比例給付條款,又叫共保條款。它規定,對醫療費用中超過免賠額部分的,採用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共同分攤的比例賠償辦法。一般而言,被保險人自己需要承擔的自付比例一般為20%-30%,其餘部分由保險公司承擔。這樣的規定,是為了控制被保險人在接受治療時的醫療費用總額。
五、等待期條款
等待期條款,又名觀察期條款。健康保險合同基本上都設定了這項條款,旨在減少被保險人的逆選擇,控制道德風險。該條款規定,在保險單生效後的一段時間內,如果被保險人因疾病而發生醫療費用支出或導致收入減少,保險人不負責賠償。通常來說,一年短期健康險的等待期為31天,長期健康險的等待期為90天-180天。
六、受益人條款
該條款規定,一般情況下健康保險合同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身,如果被保險人死亡,其保險金將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這一點與人身保險下的其他保險不同。
㈡ 請問健康保險的特殊條款包括哪些呢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您好!健康保險的特殊條款往往是根據不同的產品而異,一般來說,可續保條款、定期條款、可取消條款、續保條款以及不可取消條款為健康險的特殊條款,建議你在為父母投保之前,格外關注這一塊的合同說明。
㈢ 列舉人身保險的常見特殊條款
(12)受益人條款。受益人條款是在人身保險合同中關於受益人的指定、資格、順序、變更及受益人的權利等內容的具體規定。受益人是人身保險合同中十分重要的關系人,很多國家的人身保險合同中都有受益人條款。人身保險中的受益人通常分為指定受益人和未指定受益人兩類。指定受益人按其請求權的順序分為原始受益人與後繼受益人。許多國家在受益人條款中都規定,如果受益人在被保險人之前死亡,這個受益人的權利將轉回給被保險人,被保險人可以再指定另外的受益人。這個再指定受益人就是後繼受益人。當被保險人沒有遺囑指定受益人時,則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就成為受益人,這時保險金就變成被保險人的遺產。(13)紅利任選條款。紅利任選條款規定,被保險人如果投保分紅保險,便可享受保險公司的紅利分配權利,且對此權利有不同的選擇方式。分紅保單的紅利來源主要是三差收益,即利差益、死差益和費差益。利差益是實際利率大於預定利率的差額;死差益是實際死亡率小於預定死亡率而產生的收益;費差益是實際費用率小於預定費用率的差額。但從性質上講,紅利來源於被保險人多繳的保費,因為與不分紅保單相比,分紅保單採取更保守的精算方式,即採取更高的預定死亡率、更低的預定利率和更高的預定費用率。(14)保險金給付的任選條款。壽險的最基本目的是在被保險人死亡或達到約定的年齡時,提供給受益人一筆可靠的收入。為了達到這個目的,保單條款通常列有保險金給付的選擇方式,供投保人自由選擇。最為普遍使用的保險金給付方式有以下五種:①一次支付現金方式。這種方式有兩種缺陷:在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共同死亡的情況下,或受益人在被保險人之後不久死亡的情況下,不能起到充分保障作用;不能使受益人領取的保險金免除其債權人索債。②利息收入方式。該方式是受益人將保險金作為本金留存在保險公司,由其以預定的保證利率定期支付給受益人。受益人死亡後可由他的繼承人領取保險金的全部本息。③定期收入方式。該方式是將保險金保留在保險公司,由受益人選擇一個特定期間領完本金及利息。在約定的年限內,保險公司以年金方式按期給付。④定額收入方式。該方式是根據受益人的生活開支需要,確定每次領取多少金額。領款人按期領取這個金額,直到保險金的本金全部領完。該方式的特點在於給付金額的固定性。⑤終身年金方式。該方式是受益人用領取的保險金投保一份終身年金保險。以後受益人按期領取年金,直到死亡。該方式與前四種方式存在一個不同點,就是它與死亡率有關。(15)共同災難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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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健康保險的特殊條款包括哪些答案
(5)超額保險條款。由於健康保險的保險金具有補償性質,因此為防止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殘疾後獲利,在合同中可規定超額保險條款,即對於超額保險,保險人可減少保險金額,但要退還超額保險的保費部分。(6)防衛原因時間限制條款。防衛是指投保書上所列明的重大不實告知事項。根據此條款,保單生效經過一定時間後,除非被保險人有欺詐行為,否則保險人不得以重大不實告知為由決定保單無效或拒絕賠付。典型的防衛原因時間限制條款如下:「保單生效2年後,僅限於欺詐性的不實告知,保險公司才可終止合同;否則,不能以保單生效前的既存狀況而拒絕賠付,除非既存狀況屬於保單列舉的除外責任。」該條款與不可抗辯條款具有相似之處,但不可抗辯條款規定,保單經過不可抗辯期後,即使投保書內重大不實告知屬於欺詐行為,保險公司也不得拒賠。。3.團體健康保險的特殊條款團體健康保險是保險公司與團體保單持有人(僱主或其他法定代表)之間訂立的健康保險合同,它對主契約下的人群提供保障。為此,保險人可以在一份團體健康保險單中提供多種團體保障,也可以為每一種保險保障簽發獨立的團體保單。團體健康保險的特殊條款有:(1)既存狀況條款。該條款的具體內容與個人健康保險有所不同。在團體險中,該條款規定除非被保險人享受保險保障已達到約定的期限,保險人不負對被保險人的既存狀況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如果對某一既存狀況已連續3個月未因此而接受治療,或者參加團體保險的時間已達12個月,則該病症不屬於既存狀況,由此而發生的醫療費用支出或收入損失可以向保險人提出賠付申請。(2)轉換條款。轉換條款允許團體被保險人在脫離團體後若購買個人醫療保險,可不提供可保證明。但是,被保險人不得以此進行重復保險。將團體健康保險轉換為個人健康保險時,被保險人通常要繳納較高的保費,有關保險金的給付也有更多的限制。(3)協調給付條款。該條款在美國和加拿大的團體健康保險中較常見,因為在這些國家,有資格享受多種團體醫療保險的被保險人較普遍,如雙職工家庭可能享有雙重團體醫療費用保險。該條款主要是為解決享有雙重團體醫療費用的團體被保險人獲得的雙重保險金給付問題,而將兩份保單分別規定為優先給付計劃和第二給付計劃。優先給付計劃必須給付它所承諾的全額保險金;若其給付的保險金額不足被保險人所應花費的全部合理醫療費用,被保險人就可要求第二給付計劃履行賠付差額部分保險金的責任,同時告知保險人優先給付計劃的給付金額,第二給付計劃根據協調給付條款支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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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健康保險特殊條款有哪些
團體健康險的特殊條款主要有以下幾條: (1)既存狀況條款。在團體險中,該條款規定除非被保險人享受保險保障已達到約定的期限,保險人不負對被保險人的既存狀況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如果對某一既存狀況已連續3個月未因此而接受治療,或者參加團體保險的時間已達12個月,則該病症不屬於既存狀況,由此而發生的醫療費用支出或收入損失可以向保險人提出賠付申請。 (2)轉換條款。轉換條款允許團體被保險人在脫離團體後若購買個人醫療保險,可不提供可保證明。但是,被保險人不得以此進行重復保險。將團體健康保險轉換為個人健康保險時,被保險人通常要繳納較高的保費,有關保險金的給付也有更多的限制。 (3)協調給付條款。該條款在美國和加拿大的團體健康保險中較常見,因為在這些國家,有資格享受多種團體醫療保險的被保險人較普遍,如雙職工家庭可能享有雙重團體醫療費用保險。該條款主要是為解決享有雙重團體醫療費用的團體被保險人獲得的雙重保險金給付問題,而將兩份保單分別規定為優先給付計劃和第二給付計劃。
㈥ 健康保險合同特有的特殊條款有哪些
1、觀察期/等待期條款
所謂觀察期/等待期也可以稱為免賠期間,是指健康保險中的保險公司承擔給付責任之前的一段時間。
2、免賠額條款
免賠額條款是健康保險合同中的常用條款,根據條款規定,在一定金額下的費用支出是由被保者自理,保險公司不予賠付的。
3、責任免除條款。
所謂責任免除,就是保險公司對某些風險造成的損失補償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當被保者因免責條款中的事項產生合同約定的疾病時,保險公司將不承擔給付責任。
㈦ 健康保險所特定的條款有哪些
包括3方面,觀察期/等待期條款,免賠額條款,責任免除條款。
一、觀察期/等待期條款
所謂觀察期/等待期也可以稱為免賠期間,是指健康保險中的保險公司承擔給付責任之前的一段時間。因為現如今,投保健康保險大多是無需體檢就可以購買的,但是保險公司僅僅根據病歷資料是很難判斷被保者是在投保前患有某種疾病,還是在投保後。為了防止被保者帶病投保、保障保險公司的利用,通常健康保險中會規定一個觀察期,最長為180天。在此期間內,被保者因疾病支出的醫療費用或收入損失,保險公司是不負責的,只有觀察期滿之後,保單才會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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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免賠額條款
免賠額條款是健康保險合同中的常用條款,根據條款規定,在一定金額下的費用支出是由被保者自理,保險公司不予賠付的。也就是說,當發生保險事故後,在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之前,被保者須自己先支付一部分醫療費用,即保險公司只負責對其醫療費用中超過免賠額的部分進行補償。
三、責任免除條款。
所謂責任免除,就是保險公司對某些風險造成的損失補償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例如:遺傳性疾病、外界感染、核爆炸或核污染等。當被保者因免責條款中的事項產生合同約定的疾病時,保險公司將不承擔給付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