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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報廢工人承擔多少

發布時間: 2022-07-02 00:46:52

A. 產品報廢工人承擔多少

法律分析:如果是生產技術、原料、工藝指導本身的問題,則不能要求員工承擔責任,對於員工的一般(輕微失當)的管理失察、工藝不精也不應當讓員工承擔責任,因為一個產品的生產過程廠方本身就承擔著技術、質量管理責任。如果是員工存在重大過錯、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了工廠的較大損失的,則應根據相應的管理制度、規范的獎懲制度、或勞動合法約定追究其相應的責任。對於員工賠償損失的額度與比例,在法律上沒有具體規定,主要在規范的管理制度中進行規定或勞動合同中具體約定,但必須合法、合情、合理並要慮及員工的承受能力的限度。在原《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六條有原則性規定,「對職工罰款的金額由企業決定, 一般不要超過本人月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二十」,這可以作為參考依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七條 仲裁應當根據事實,符合法律規定,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

第八條 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九條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B. 操作工產品報廢了,勞動法規定最多扣員工的多少錢

1、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有權追償!(民法)
但是追償金額不得超過損失的本金!(公司不是判決或者執法機構,沒有處罰權)
2、公司可以從員工月薪中扣取公司的損失,但不能超過員工工資的20%,且員工到手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勞動法)
3、如果員工離職,應該結清與公司所有的欠款,否則公司有權起訴員工追討損失!

C. 工人產品報廢工人承擔多少

法律分析:工人不需要承擔責任,若公司扣發工資,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七條 仲裁應當根據事實,符合法律規定,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

第八條 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九條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D. 工人生產報廢產品該怎麼賠償公司

要分清報廢的原因,如果是生產本身的風險,則公司不能要求員工承擔,如果是員工故意或重大過失,則應賠償。賠償從職工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額一般不要超過本人月標准工資的20%。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一條 對於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職工,經批評教育不改的,應當分別情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經濟處罰:

(一)、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有完成生產任務或者工作任務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分配和調動、指揮,或者無理取鬧,聚眾鬧事,打架斗毆,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三)、玩忽職守,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或者違章指揮,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財產遭受損失的;

(四)、工作不負責任,經常產生廢品,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五)濫用職權,違反政策法令,違反財經紀律,偷稅漏稅,截留上繳利潤,濫發獎金,揮霍浪費國家資財,損公肥私,使國家和企業在經濟上遭受損失的;

(六)、有貪污盜竊、投機倒把、走私販私、行賄受賄、敲詐勒索以及其他違法亂紀行為的;(七)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職工有上述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六條對職工罰款的金額由企業決定,一般不要超過本人月標准工資的20%。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七條對於有第十一條第(三)項和第(四)項行為的職工,應責令其賠償經濟損失。賠償經濟損失的金額,由企業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從職工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額一般不要超過本人月標准工資的20%。如果能夠迅速改正錯誤,表現良好的,賠償金額可以酌情減少。

(4)產品報廢工人承擔多少擴展閱讀

受到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的職工在受處分滿半年以後,受到撤職處分的職工在滿一年以後,受到留用察看處分的職工在被批准恢復為正式職工以後,在評獎、提級等方面,應當按照規定的條件,與其他職工同樣對待。

對於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職工,應當按照情節輕重,給予必要的處分。

對於濫用職權,利用處分職工進行打擊報復或者對應受處分的職工進行包庇的人員,應當從嚴予以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E. 員工未按工作流程導致報廢,是否可以讓他承擔百分之三十

如果有證據證明員工違規操作,那麼可以要求員工賠償全部損失,而不僅僅是30%
但是,這個賠償,可以協商一次性清償或者按月賠償,按月賠償通常月支付不得超過其工資的20%,且扣除20%後,如果低於最低工資水平的,需要按最低工資水平支付。賠償金額以直接真實損失為限(其他間接損失不計),也就是不能在損失的基礎上再行罰款。如損失十萬,那麼最多賠十萬,不得額外罰款。對於已離職員工(事後開除也算),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一次性清償。
所以企業如果有確切證據證明員工違規導致重大損失的,要員工承擔30%算是很人性化了。但是,這里有個前提,就是企業能確實證明員工違規。
另外,如果因違規造成人員傷亡的,除了相關部門領導需要負連帶責任外,員工也要承擔民責甚至刑責。
還有一點,就是違規操作不是主觀故意。如果是主觀故意,問題就大了。不但要賠償全部損失(含直接損失和部分或全部間接損失),還可以根據簽訂的勞動合同進行罰款,嚴重的可能還有追究其民事或者刑事責任。

F. 勞動法中關於工人工作失誤導致產品報廢怎麼賠償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則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

G. 員工報廢產品,主要是員工的責任,應當賠償企業多少

主要看公司管理制度對員工報廢產品這一塊如何規定,一般來說如果責任在員工的話,最高不超與產品市場價值的80%,再高就會打擊員工的積極性,不利於公司員工團隊的穩定和發展。

H. 產品報廢員工最多承擔多少

產品報廢員工除非是故意人為損壞,否則就不需要承擔。
如果是員工存在重大過錯、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了工廠的較大損失的,則應根據相應的管理制度、規范的獎懲制度、或勞動合法約定追究其相應的責任。對於員工賠償損失的額度與比例,在法律上沒有具體規定,主要在規范的管理制度中進行規定或勞動合同中具體約定,但必須合法、合情、合理並要慮及員工的承受能力的限度。如果沒有相應的管理制度或平等協商的合同約定作支持的,廠方單方進行處罰或主張賠償都是不當的或不能得到支持。值得注意的是,勞動關系中員工與工廠存在著依附關系,不屬於完全的對等關系,不適應侵權原則、因果關系責任或歸責任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職工獎懲條例》
第十六條 對職工罰款的金額由企業決定,一般不要超過本人月標准工資的20%。第十二條 對職工的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在給予上述行政處分的同時,可以給予一次性罰款。第十九條 給予職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經過一定會議討論,徵求工會意見,允許受處分者本人進行申辯,慎重決定。第十三條 先進生產(工作)者是授予先進個人的一種榮譽稱號,企業應結合社會主義勞動競賽,在記功基礎上,每年評選一次。為保證質量,各企業的先進生產(工作)者數額一般不得超過職工總數的百分之十。第十四條 對記功或記大功、授予先進生產(工作)者稱號的職工,應頒發證書或獎狀。證書由省勞動局統一印製。

I. 工廠上班產品報廢員工需要承擔多少

員工在生產工作中生產出報廢品或殘次品,要調查分析原因,如果是生產技術、原料、工藝指導本身的問題,則不能要求員工承擔責任,對於員工的一般(輕微失當)的管理失察、工藝不精也不應當讓員工承擔責任,因為一個產品的生產過程廠方本身就承擔著技術、質量管理責任。如果是員工存在重大過錯、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了工廠的較大損失的,則應根據相應的管理制度、規范的獎懲制度、或勞動合法約定追究其相應的責任。
對於員工賠償損失的額度與比例,在法律上沒有具體規定,主要在規范的管理制度中進行規定或勞動合同中具體約定,但必須合法、合情、合理並要慮及員工的承受能力的限度。在原《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六條有原則性規定,「對職工罰款的金額由企業決定,一般不要超過本人月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二十」,無疑這可以作為參考依據。
如果沒有相應的管理制度或平等協商的合同約定作支持的,廠方單方進行處罰或主張賠償都是不當的或不能得到支持。值得注意的是,勞動關系中員工與工廠存在著依附關系,不屬於完全的對等關系,不適應侵權原則、因果關系責任或歸責任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