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工程結算與預算中的材料價格可以變動嗎比如說綜合人工
現在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採用的是固定單價合同,投標的時候對每一個清單項目進行報價,你所報的這個價叫綜合單價,中標了以後,在合同實施過程,和最後的結算,這個價都是不允許變動的,變動是每一個清單項目的工程量。
因為在對工程編制工程量清個量其實也是一個大概的量,但是這個大單的時候,工程量還不是一個確定的,招標人給出一概偏差也不會很多,投標人在同樣的工程量的前提下進行報綜合單價,這顯示了工程量清單投標報價的公平公正原則。
施工過程中很可能就會出現變更,這里工程量多了,那裡又少了,所以最後在結算的時候,工程量是以實際完成的量來計量,而這個綜合單價是以投標時的綜合單價來計。
最後的結算價=∑(實際完成工程量*投標時的綜合單價)
② 可調單價合同什麼情況下單價調整
工程實施過程中物價發生變化等,可調單價合同可作單價調整。可調單價合同又稱為變動總價合同。合同價格是以圖紙及規定、規范為基礎,按照時價進行計算,得到包括全部工程任務和內容的暫定合同價格。
法律分析
建設工程合同按照承包工程計價方式可分為:固定價格合同、可調價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其中可調價格合同的含義: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調整方法的合同。它是一種相對固定的價格,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由於通貨膨脹等原因而使所使用的工、料成本增加時,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對合同總價進行相應的調整。當然,一般由於設計變更、工程量變化和其他工程條件變化所引起的費用變化也可以進行調整。因此,通貨膨脹等不可預見因素的風險由業主承擔,對承包商而言,其風險相對較小,但對業主而言,不利於其進行投資控制,突破投資的風險就增大了。合同單價可調,一般是在工程招標文件中規定。在合同中簽訂的單價,根據合同約定的條款,如在工程實施過程中物價發生變化等,可作調整。有的工程在招標或簽約時,因某些不確定因素而在合同中暫定某些分部分項工程的單價,在工程結算時,再根據實際情況和合同約定合同單價進行調整,確定實際結算單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工程造價、質量、修復費用等專門性問題有爭議,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向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釋明。當事人經釋明未申請鑒定,雖申請鑒定但未支付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一審訴訟中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未申請鑒定,雖申請鑒定但未支付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二審訴訟中申請鑒定,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處理。
③ 總價合同已簽訂,在開工時國家有新的調價文件,工程結算時如何調整
根據GB50500-2013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規定,法律法規的變化發生,發承包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調整合同價款。
招標工程以投標截止日期前28天,非招標工程以合同簽訂前28天為基準日。
合同履行期間,出現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人工、材料、設備和機械台班單價或價格與合同工程基準期相應單價或價格比較出現漲落,應按照如下方法調整:
1.人工單價發生漲落的,應按照合同工程發生的人工數量和合同履行期與基準日期人工單價對比價差的乘積計算;
2.承包人購買的材料設備,應在合同中約定可調材料、工程設備價格變化的范圍和幅度,如沒有約定,則按照規定出現變化的材料、工程設備單價變化超過5%,施工台班單價變化超過10%,超過部分價格予以調整。
調整金額須計入結算金額中。
④ 固定單價合同單價可以調整的情況有哪些
在合同履行階段,如果工程量發生了變化的,甲乙雙方一般都可以提出要求,對變化部分的工程款進行調整。如果工程量增加,乙方可以要求增加工程款,如果工程量減少,甲方可以要求建設工程款。
此外,如果工程質量標准發生變化,也可以要求對變化部分的工程款進行調整。最常見的就是在簽合同時,對某項建築材料做了要求,但在實際施工過程中,甲方要求更換成更高級的材料,必然導致施工成本上升,那麼,結算時乙方可以要求調整工程款。
此外,如果在施工過程中發生了情勢變更,比如某個基準日之後,國家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化,那麼乙方也可以要求對工程款進行調整_
(4)工程結算時哪些文件可改變價格擴展閱讀:
綜合單價是清單計價採用的計價方式。清單計價方式可以採用固定單價、固定總價和成本加酬金合同方式。這是兩者的用途,兩者不是一個意義上的,所以是不能拿來比較的。一般來說,在採用清單招投標清單報價時,招標方會給投標方提供清單工程量。所以每個招標方的清單工程量都是相同的,也是不可以隨意改變的,企業根據自己的企業定額或者是計價定額去報價,計算出定額計價工程量,然後乘以單價得出人材機總價。加上企業管理費和利潤得出綜合合價,處以相應的清單工程量得出綜合單價。這是清單計價的過程。清單工程量不是亂改的,再說明白點就是不能改,即使清單工程量有誤,你也要先通知招標方,有招標方糾正,重新提供。
四個原則:
1、完全由發包人承擔
政策、法規性變化的風險,由發包人承擔。
(1)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發生變化;
(2)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發布的人工費調整但承包人對人工費或人工單價的報價高於發布的除外;
(3)由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原材料等價格進行了調整的。
2、完全由承包商承擔
技術、管理風險:由於承包人使用機械設備、施工技術以及組織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費用增加的,應由承包人全部承擔。
3、雙方分擔市場物價波動風險
應由發、承包雙方合理分攤。如建築材料、機械燃料等價格風險。材料價格的風險宜控制在5%以內,施工機械使用費的風險可控制在10%以內,超過者予以調整。
4、各自損失各自承擔
不可抗力風險:發生時,影響合同價款的,各自損失各自承擔。
⑤ 工程結算中的價格調整問題:我們簽訂的合同是包括1、合同固定價 2、合同暫定量部分 3、合同暫估價部分。
合同中工程量沒有變更的前提下不能變更,到了終期會有一次全面的平衡變更來平帳,施工過程中沒有按圖施工,肯定必須要事前在業主、監理、設計、施工方都達成共識,形成一個四方會審的簽字認可的東西,這樣才能變更。(也有一種可能是,大家都默許了你們的施工工藝,而且這種變化並不會影響質量,那就不需要再提單價的事。這是個人看法哈,嘿嘿)
⑥ 工程量清單價格能否調整
如何調整工程量清單的工程
(1)工程程量清單中的一L程量,是作為編制招標標底價、投標報價的共同基礎,工程竣工結算時,根據招標文件規定對實際完成的工程量進行調整。
(2)工程竣工時,承包人根據工程量清單中的工程量和實際完一樣量提出調整(變更)意見,經發包人(或工程師)核實確認後,作為工程竣工結算的依據。
(3)工程量變更單價的確定
1)合同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可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工程師認
可後執行。
⑦ 在做工程預決算的時候,能否改變定額書中的 消耗量和單價
首先要說,您這樣作是不合理的,談不上違法,但是違規。
1、雙方的施工合同如何約定的,應按合同約定執行。
2、在履約的情況下,定額中的單價可以調整,但要根據調價文件規定的調整幅度。
3、材料消耗量一般不得調整,如工程量有變化,材料消耗量應根據變化工程量,按定額規定消耗量調整。
補充:就您所講的情況,無論是清單或定額計價,基本相同,如作為結算,清單更嚴格。
⑧ 關於工程結算時工程量發生變化單價怎麼調
以合同為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通用條款 10.4.1 變更估價原則:
(1)對於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有相同項目的,按照相同項目單價認定;
(2)對於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無相同項目,但有類似項目的,參照類似項目的單價認定;
(3)特殊情況變更導致實際完成的變更工程量與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列明的該項目工程量的變化幅度超過15%的,或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無相同項目及類似項目單價的,按照合理的成本與利潤構成的原則,由合同當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確定‟確定變更工作的單價。
以上這是通用條款中的內容,一般不會更改,合同雙方如果有具體約定,可以在專用條款中進行約定。
(8)工程結算時哪些文件可改變價格擴展閱讀:
工程量清單投標的工程一般採用固定總價合同。
一、固定綜合單價
1,量變價不變,工程量按實結算,價格按投標時的固定綜合單價,措施費一次性包死。大部分固定綜合單價的合同基本都是這樣簽訂的。工程量按實結算就是按施工圖紙、會審、變更、簽證等按實際計算。固定綜合單價也不是說是一成不變的。
2,與投標施工內容完全一致且價格也無變化的則執行原投標固定綜合單價,施工內容不變但主材價格重新定價的則置換主材價格(調換材料價格中的材料的數量應該是定額含量),施工內容變化時清單項目中有增加或減少的施工內容則按投標時的綜合單價分析表中的內容調增減。
3,原清單沒有的項目按合同約定重新組價(清單的本意是這無清單的項目要簽證確認綜合單價,而現階段實際都是結算時按合同執行消耗量定額)套定額,合同中約定材料價格按施工時期造價管理,這就需要把這部分的施工內容按實際施工時期劃分形象進度,
4,需要甲方、監理認可。形象進度按實結算的工程一般都會辦理,而清單結算的工程對這方面還不夠重視,大部分工程沒有這方面的依據。措施費一次性包死,就是按投標時的造價計入結算。
5,而措施費一次性包死雖然按新的清單計價辦法允許調整但施工合同中一般不約定是包投標清單、還是施工圖紙、還是整個工程,現在的措施費一次性包死通長意義上不論變更增減均不調整。但是如變更太大,原4層樓現變更為2層或2層變4層,措施費變化太大,就肯定需要雙方協商看怎樣進行調整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關於工程結算時工程量發生變化單價怎麼調
⑨ 裝飾工程結算時能否改變中標預算中材料的價格
這個要看當時簽訂施工合同時如何定的結算方式,大致有一下三種:
一、以投標文件(其中包括投標預算)作為結算依據,這樣的話在工程完成以後結算的時候只能以投標價+工程變更項目=結算總價,原投標文件中的內容(包括材料價和工程量)都是不能動的,因為施工單位為了中標,一般在投標時會盡量壓低投標價格,這就給投標單位帶來了一定的風險,若結算時再被審計更改投標文件,對施工單位很不公平,所以不允許更改。
二、合同簽訂的是據實結算。也就是說,工程完工以後,按實際完成工程量,由審計單位與施工單位到現場核實工程量,按實際完成決算。此時就與開始的投標報價沒有多大關系了,當然材料價也是按照市場價來定,當然就可以更改了。也有的在工程開始時把材料價定好的,這就看合同怎麼簽了。
三、甲方在招標時會給投標單位發一個材料暫定價表,投標單位依據此表上的材料價投標(一般都是主材,輔材按信息價走),當工程完成後,只有材料暫定價表上所列材料價格可以調整,其它一律不得調整。這樣的形式,最終結算一般也是以原預算為主,然後根據施工變更單增減項目,最後確定總價。
你說的材料價格能否調整,就要看當時的合同簽訂定,現在工程施工合同很不規范,作為施工單位要在簽合同時就把結算當時和甲方定清楚,要不工程結束以後主動權就握在了甲方手裡,施工方是很被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