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價格法所指經營者包括行政事業單位嗎
當然包括,例如:國家行政機關的收費
B. 簡述價格法規定了哪些不正當價格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
(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六)採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C. 聯合利華頂風漲價,價格法如何解讀
廣州多家零售企業表示,收到聯合利華旗下夏士蓮和力士這兩個品牌的漲價通知。為什麼被發改委處罰後一個多月又頂風漲價呢?昨天聯合利華表示,關於漲價問題,公司不能給予任何消息。據《廣州日報》5月25日報道,24日起,廣州多家零售企業表示收到聯合利華旗下夏士蓮、力士兩個品牌的漲價通知。報道稱,對於價格問題,聯合利華昨日不予回應。此前,因「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上海市物價局對聯合利華(中國)有限公司開出200萬元罰單。之前,因為中葯材漲價而誕生「葯死你」這個新名詞,「豆你玩」「蒜你狠」「花你錢」等等,無一不標志著一件件物品的漲價歷程……還有什麼是不漲價的,你能找到嗎?
我國《價格法》第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干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六)採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本條是對經營者的不正當價格行為作出規定。
什麼是經營者的不正當價格行為,根據本條所規定的內容,應當說是,經營者違反了價格活動的基本規范,採用了不正當競爭的手段,侵害了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干擾破壞了正常的價格秩序的行為。這種行為對正常的社會經濟生活,對公平的市場競爭,保持國家經濟的穩定,深人地進行價格改革,合理地配置資源,提高經濟效率等,都是有害的,不利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因此在價格法中確定,必須禁止不正當的價格行為。
經營者的不正當價格行為會有多種多樣的表現,在本條中列舉了八種,可以說是主要的典型的,前七項是針對某一種或者某一類具體行為的,第八項則是一個非常概括而包含廣泛內容的規定,也是對前七項中可能有的遺漏之處的一個補充。下面逐項解釋:
一、 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
這種行為是指發生在經營者之間的,基於他們有共同的利益關系,相互勾結,彼此配合,聯手操作,壟斷市場,控制市場價格,打擊他人,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由於這種行為是採用了價格的形式,通過價格活動來實施的,所以將其歸入不正當價格行為。在這種不正當價格行為中,特點之一是相互串通,因此參與的經營者至少是兩人以上,或許是更多的,單獨一個人的行為是不能作相互串通解釋的。串通一詞,可以是指暗中的勾結,但從實際情況看,半明半暗的勾結,甚至公開的勾結,通同作弊,也應當包括在內,關鍵是看他們是否相互配合,操縱市場價格。
價格法已明確規定,國家是支持和促進市場競爭的,市場調節價是通過市場競爭形成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競爭有益於消費者,而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的行為,則是反對和干擾市場競爭的,目的在於排斥正當的經營者,壟斷市場經營,控制市場價格,進而抬高價格,從而在消費者身上榨取更多的利潤。對於這種阻礙市場經濟發展,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不正當價格行為,必須予以禁止,並懲處違法者,這是完全必要的。
二、經營者低價傾銷
價格法中將這種行為列為不正當的價格行為,按照這一項法律規定包含的意思主要有下列內容:
一是,低價傾銷不同於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低價傾銷是不正當的價格行為,而依法降價處理某些特定的商品是正當的價格行為,因為這是出於正當的經營銷售的需要,有的是客觀上的原因,有的是為了解決經營中的困難,是法律所允許的。
二是,低價傾銷是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或者說,經營者是出於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的動機,所實施的低價傾銷的行為是一種不正當的價格行為。因為正當的市場競爭,具有合理配置資源,刺激科學技術的創新與進步,提高市場效率並按市場效率進行分配的功能,所有合格的市場主體都有權進入市場並參與競爭,而有低價傾銷行為的經營者的目的在於排擠競爭對手,抑制市場競爭,企圖由自己獨占市場,這是違背市場經濟原則的,也是法律上所不容許的,所以這種動機是認定不正當價格行為的一個重要條件。
三是,低價的標志是價格低於成本,這是因為經營者只有其生產經營成本獲得補償,才能維持簡單再生產而生存下去,在價格中應當包含生產和銷售中耗費的費用,這是對商品定價的最低經濟界限。如果不是屬於依法降價處理的那幾種情況,而將商品價格壓低到生產經營成本之下,那是一種不正常的情況,應當作為衡量是否低價的一個標准。所以,在價格法所指的低價是有特定要求的,並不是籠統而言的價格高與低。
四是,低價傾銷的後果是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也可以說,低價傾銷的經營者會造成不良後果,應當對這種後果負責。這是因為經營者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大量拋售商品,勢在排擠競爭對手,以求獨占市場,壓抑正常的市場經營,干擾了資源的合理配置,甚至擾亂了生產力的合理布局,然後這些經營者再濫用控制市場的地位,壟斷價格,牟取高額利潤。所以,低價傾銷的行為,並不是一種舍棄自身利益的經營,而是以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排斥競爭為策略,牟取獨占利潤為目的的不正當行為,因此在價格法中予以禁止。
三、經營者哄抬價格
價格法對這種行為作了明確界定,經營者使用的手段是捏造、散布漲價信息,這是一種違法行為,目的在於製造和利用消費者擔心價格上漲的心理,造成市場上的緊張氣氛,引誘消費者增加購買,然後興風作浪,乘機抬價、囤積惜售,推動價格過高的上漲,從而牟取更多的利潤,這種擾亂正常的價格秩序,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是一種不正當的價格行為。
四、以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進行欺騙
這是指經營者在價格領域中,弄虛作假,誘騙他人在交易中上當,從而獲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價格法中所指的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其表現形式很多,比如,虛列生產經營成本,抬高定價,蒙騙他人;先提高底價,然後聲稱優惠打折;名為處理商品,實際上是原價銷售;以虛假的價格信息誤導對方,一旦成交,即迫使對方接受高價;在商品包裝和標註上造成價格的誤解等。作出這些行為的經營者,其目的就在於騙取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的信任,誘使他們與其交易,然後在這不正當的交易中獲取不正當的利益。
五、價格歧視
價格法中所界定的這種不正當的行為,是指發生在經營者之間的一種特定的行為。它的前提條件是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因為只有是相同的商品或者服務才能對價格比較其差異,衡量其是否存在歧視,比如,經營自行車的和經營空調的向同一個顧客供貨,就難以確定它在價格上是歧視的。價格歧視的另一個重要條件,是一個經營者向兩個以上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供貨時才能發生,因為歧視是意味著一個經營者對其他不同的經營者區別對待,而不是兩個經營者之間的不同,這個公司與那個公司之間在各自的定價上的差別。禁止價格歧視所要限制的是對有相同交易條件的經營者採取不公平的待遇,特別是排斥一些小規模的經營者。
六、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這是指經營者在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採取了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不正當的手段,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損害了消費者、生產者或者其他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為,商品或者服務的等級應當是反映其實際具有的質量狀況的,如果離開其應有的等級,不顧事實而將等級加以抬高或者壓低,然後以這種虛假的等級制定價格,這實際上就是欺騙的手段,牟取不正當利益,正因為它是通過價格行為來實施的,所以作為不正當的價格行為加以禁止。比如,經營者在定價中,將商品中的三等品作為一、二等品定價,將殘次品作為合格品定價,將非天然的產品按天然產品抬高定價,將服務行業中低質量的服務等級抬高為高質量等級的服務等,都是以次充好,以劣充優的不正當的價格行為;又比如,向農民收購農副產品時,將質量等級高的壓低為質量差的,將含雜質成分低的硬說成是含雜質成分高的等,從而壓低收購價格,這種行為也是一種欺詐行為,損害了商品生產者的正當利益,所以它是又一種的不正當價格行為。上面所列舉的現象只是在通常情況下出現的,至於經營者在什麼情況下或者在什麼樣的價格關系中,採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的做法,這是相對而言的,不是絕對的,關鍵是經營者將會視不同的條件而變換手段,但最終目的是牟取不正當的利益,形成不公平的交易。
七、關於牟取暴利的規定
在價格法中,對經營者牟取暴利的行為被確定為不正當的價格行為,這是一個非常明確的法律界限,也就是從法律上是禁止暴利行為的。但是由於暴利行為發生,它的具體表現,有許多不同的情況,是比較復雜的,很難在價格法中一一加以具體規定,所以確定由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不同情況作具體的界定,這樣還可以根據制止暴利的實際經驗,使有關的法律規定趨於嚴密和更有效。關於制止暴利行為的法規,上海、江蘇等省市都已制定,並取得了成效。國家計劃委員會經國務院批准也在一九九五年發布了《制止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在其中就規定了商品的價格和服務的收費標准(統稱價格)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某一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水平不超過同一地區、同一期間、同一檔次、同種商品或者服務的市場平均價格的合理幅度;(二)某一商品或者服務的差價率不超過同一地區、同一期間、同一檔次、同種商品或者服務的平均差價率的合理幅度;(三)某一商品或者服務的利潤率不超過同一地區、同一期間、同一檔次、同種商品或者服務的平均利潤率的合理幅度。但是,生產經營者通過改善經營管理,運用新技術,降低成本,提高效益而實現的利潤率除外。商品或者服務的市場平均價格、平均差價率、平均利潤率以其社會平均成本為基礎測定,它們的合理幅度,按照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關系或者與居民生活的密切程度,市場供求狀況和不同行業、不同環節、不同商品或者服務的特點規定。此外,它還對制止暴利的一些具體事項作了規定。
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價格法所以作出這樣一項規定,一是從整個不正當價格行為考慮,前面七項以外還會有需要規范的行為,這樣可以作補充;二是在已規定的七項不正當價格行為中,也還有需要完善之處,這樣可以逐步完善;三是市場和價格總在發展之中,可以根據新的需要和經驗,作出新的規定。所以,有了第八項關於不正當價格行為的規定,不但是作為法律上的補充,而且有利於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以及與其他法律相銜接。
D. 什麼是再銷售價格法再銷售價格法的可比性分析內容有哪些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及相互協商程序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6號)規定:「第十八條 再銷售價格法以關聯方購進商品再銷售給非關聯方的價格減去可比非關聯交易毛利後的金額作為關聯方購進商品的公平成交價格。其計算公式如下:
公平成交價格=再銷售給非關聯方的價格×(1-可比非關聯交易毛利率)
可比非關聯交易毛利率=可比非關聯交易毛利/可比非關聯交易收入凈額×100%
再銷售價格法一般適用於再銷售者未對商品進行改變外形、性能、結構或者更換商標等實質性增值加工的簡單加工或者單純購銷業務。
再銷售價格法的可比性分析,應當特別考察關聯交易與非關聯交易中企業執行的功能、承擔的風險、使用的資產和合同條款上的差異,以及影響毛利率的其他因素,具體包括營銷、分銷、產品保障及服務功能,存貨風險,機器、設備的價值及使用年限,無形資產的使用及價值,有價值的營銷型無形資產,批發或者零售環節,商業經驗,會計處理及管理效率等。
關聯交易與非關聯交易在以上方面存在重大差異的,應當就該差異對毛利率的影響進行合理調整,無法合理調整的,應當選擇其他合理的轉讓定價方法。」
E. 價格法規定哪些屬虛假宣傳商家不能使用
虛假宣傳《價格法》涉及很少,《廣告法》詳細一點,還有《反不正當競爭法》
《廣告法》
第二十八條 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
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
(一)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
(三)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的;
(四)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
(五)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
[1]《價格法》
第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
(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六)採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F. 一件商品的售價是不是也有法律的規定,超過成本的百分之多少算是違法的
這個是有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
第二章 價格的制定和管理
第五條本條例所指的價格包括:(一)各類商品的價格;
(二)各種經營性服務的收費標准(以下簡稱收費標准)。
第六條商品價格構成包括生產商品的社會平均成本、稅金、利潤以及正常的流通費用。
第七條制定、調整實行國家定價和國家指導價的商品價格,應當接近商品價值,反映供求狀況,符合國家政策要求,並且遵循下列原則:
(一)各類商品價格應當保持合理的比價關系;
(二)應當有明確的質量標准或者等級規格標准,實行按質定價;
(三)在減少流通環節、降低流通費用的前提下,實行合理的購銷差價、批零差價、地區差價和季節差價。
第八條國家定價是指由縣級以上(含縣級,以下同)各級人民政府物價部門、業務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許可權制定的商品價格和收費標准。國家指導價是指由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物價部門、業務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許可權,通過規定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差率、利潤率、最高限價和最低保護價等,指導企業制定的商品價格和收費標准。市場調節價是指由生產者、經營者制定的商品價格和收費標准。
第九條實行國家定價、國家指導價的商品分工管理目錄、收費項目分工管理目錄,由國家物價部門和國家物價部門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物價部門制定、調整。
第十條制定、調整商品價格和收費標准,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執行。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超越許可權擅自製定、調整商品價格和收費標准。
第十一條國務院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掌握市場商品價格信息,通過國營工商企業、物資供銷企業、供銷社組織貨源,參與市場調節,平抑市場商品價格。在市場調節價出現暴漲暴落時,物價部門可以在一定時期內對部分商品價格規定最高限價、最低保護價和提價申報制定。
第十二條物價部門應當對城鄉集貿市場和個體工商戶的價格加強管理和監督。
G. 價格法規范的效力淵源有哪些
當代中國法律淵源是以憲法為核心的制定法形式,我國社會主義法律淵源可分為以下幾類:
1、憲法憲法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依特別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憲法是集中反映統治階級的意志和利益,規定國家制度、社會制度的基本原則,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其主要功能是制約和平衡國家權力,保障公民權利。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國最高的法律淵源。憲法主要由兩個方面的基本規范組成,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二是其它附屬的憲法性文件,主要包括:主要國家機關組織法、選舉法、民族區域自治法、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國籍法、國旗法、國徽法、保護公民權利法及其他憲法性法律文件。
2、法律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頒布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即狹義的法律,其法律效力僅次於憲法。法律分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非基本法律、專門法)兩類。基本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調整國家和社會生活中帶有普遍性的社會關系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的統稱,如刑法、民法、訴訟法以及有關國家機構的組織法等法律。一般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調整國家和社會生活中某種具體社會關系或其中某一方面內容的規范性文件的統稱。其調整范圍較基本法律小,內容較具體,如商標法、文物保護法等。
3、行政法規行政法規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就有關執行法律和履行行政管理職權的問題,以及依據全國人大的特別授權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僅次於憲法和法律,但高於地方性法規和法規性文件。
4、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是指依法由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就地方性事務以及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需要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較大的市,指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市。地方性法規只在本轄區內有效。
5、規章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稱規章。內容限於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的規定,以及相關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根據《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其適用范圍是該民族自治地方。
7、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法規憲法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特別行政區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特別行政區同中央的關系是地方與中央的關系。但特別行政區享有一般地方所沒有的高度自治權,包括依據全國人大制定的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所享有的立法權。特別行政區的各類法的形式,是我國法律的一部分,是我國法律的一種特殊形式。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制定的法律也是我國法的淵源。
8、國際條約和行政協定國際條約指我國與外國締結、參加、簽訂、加入、承認的雙邊、多邊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性質的文件(國際條約的名稱,除條約外還有公約、協議、協定、議定書、憲章、盟約、換文和聯合宣言等)。這些文件的內容除我國在締結時宣布持保留意見不受其約束的以外,都與國內法具有一樣的約束力,所以也是我國法的淵源。
行政協定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政府相互之間簽訂的有關政治、經濟、貿易、法律、文件和軍事等方面內容的協議。國際條約和行政協定的區別在於:前者以國家名義簽訂,後者以政府名義簽訂。註:我們國家和政府一旦與外國或外國政府簽訂了條約或協定,所簽訂的條約和協定對國內的機關、組織和公民同樣具有法律約束力。
9、非正式法侓淵源類別(一)判例
所謂判例,是指那些事先存在的·可能構成法官審理案件依據的判決範例。中國不是普通法法系,也不存在判例法這種法的形式,但中國最高司法機關選擇、確認和公布的典型判例,在法律實際生活中,是起到了法的淵源的作用的。
(二)習慣
習慣是無論何種法律文化背景下都存在的一種法的淵源。法律規則中有不少規則來自於習慣。立法機關可以根據習慣形成制定法規則。司法機關往往從習慣中抽取某些規則,據以處理某些案件。這些都是沒有疑義的。一般來說,習慣在歷史上比之現今時代,在法的淵源的體系中的地位更重要。
(三)道德規范和正義觀念
這是具有普遍性的的法的淵源。古今自然法學派者就特別強調這種法的淵源,他們中的許多人不僅把這些因素視為最主要的法的淵源,甚至要把這些因素直接視為法的形式。在中國文化傳統下,道德規范以及其相關聯的正義觀念,成為中國自古以來的一種法的淵源。
(四)理論學說特別是法律學說
學說也是古今資源性法的淵源之一。歷史上和現實中,有關學說甚至擔當著法制和法治的指導思想的角色。中國封建時代的儒家學說是法的淵源。隨著社會的發展,不得不重視法律學說特別是科學而權威的法律學說,並以之作為重要的資源性淵源。
H. 哪些概念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明確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條國家實行並逐步完善宏觀經濟調控下主要由市場形成價格的機制。價格的制定應當符合價值規律,大多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極少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市場調節價,是指由經營者自主制定,通過市場競爭形成的價格。本法所稱經營者是指從事生產、經營商品或者提供有償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政府指導價,是指依照本法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政府定價,是指依照本法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許可權和范圍制定的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