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新時代做好價格認定工作的幾點思考
(一)價格認定工作進入新常態。隨著全面依法治國戰略的深入實施,公正司法、嚴格執法作為重點任務正在穩步推進。價格認定主要對我國各級紀檢監察、司法和行政執法工作中遇到的價格不明或價格有爭議的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有形產品、無形資產和各類有償服務的價格進行確認,是紀檢監察、司法和行政執法工作的依據,直接關繫到罪與非罪以及罪刑是否相適應的判定,影響到紀檢監察、司法和行政執法工作中的執法量紀。為適應全面依法治國的新部署新要求,價格認定機構現已退出市場中介價格評估,成為行使價格行政裁定職能、從事公共服務的國家設立機構。從二連浩特口岸價格認定工作來看,十八大以後,公安、檢察院、法院委託進行價格認定的案件逐年增多,價格認定工作已進入常態化。
(二)價格認定工作面臨新機遇。十八大以後,隨著反腐敗
工作力度的加大,涉紀案件不斷增多,涉紀標的物價格認定也隨之增多。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將試點工作在全國推開,組建國家、省、市、縣監察委員會,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這一重大改革體現了黨的反腐敗決心,可以預見,涉嫌紀檢監察案件的價格認定工作量會越來越大。價格認定機構要抓住機遇,主動作為,全力配合監察委做好涉紀案件標的格認定工作,為國家反腐敗作出應有貢獻,為更好發揮價格認定職能爭取主動權。
(三)價格認定工作遇有新挑戰。「當前面臨社會矛盾和問題交織疊加,全面依法治國任務依然繁重,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有待加強。」。在社會矛盾中,價格矛盾佔有非常大的比重,特別在征地拆遷、勞動和社會保障、教育醫療、企業改制、環境保護等方面,群眾反映強烈。價格糾紛調解能直擊問題要害,高效調解糾紛,能積極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要求加強民生領域價格監管,做好價格爭議糾紛調解處理,維護群眾合法價格權益。價格爭議糾紛調解作為價格公共服務的重要內容,是價格認定機構的重要職責。在價格糾紛調解工作中,要積極探索價格爭議糾紛調解工作的思路、方式方法、長效機制建立,切實解決好影響和制約調解工作發展的困難和問題,確保價格爭議糾紛調解工作健康發展。
二、價格認定工作要有新思路、新對策、新跨越
(一)理清價格認定工作的新定位和新思路。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價格認定工作也同樣步入了轉型發展的關鍵期,價格認定工作要適應改革,將價格認定全面融入價格工作和價格改革的大格局、大背景、大思路、大系統中,全面履行好涉嫌違紀案件、涉嫌刑事案件、行政訴訟、復議及處罰案件、行政徵收、徵用及執法活動、國家賠償、補償等方面的價格認定行政職能,為辦理涉紀檢監察、司法案件、涉稅及征地拆遷補償、重大突發事件等提供客觀公正的價格認定依據,為黨風廉政建設、懲治腐敗、促進司法公正、構建和諧社會秩序、化解社會矛盾發揮積極作用。
(二)積極面對認定工作出現的困難和問題
1、社會認知度低。經過近幾年的發展,價格認定工作在規范化制度化建設、涉案和涉紀物品價格認定取得了較好成效,也得到了公檢法司等部門的高度認可,但在社會中價格認定工作的認知度還較低,這給拓展、提高價格認定工作造成了一定影響。
2、認定資源共享度低。目前,基層價格認定工作基本是各自為戰,系統內部工作經驗交流少、信息交流不暢、價格信息網路不健全、價格信息不靈等問題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價格認定工作的開展,導致工作量、工作難度的增大和行政成本的增加。
3、價格調查難度大。隨著國民經濟快速發展以及人民群眾對商品需求的多樣性,價格認定案件中的標的品種也隨之增多,這就導致價格認定人員在開展市場調查中,尋找與價格認定標的同樣商品難、調查價格難、准確確定價格難,這為後續價格測算增加了難度,也對保證價格認定結論書的客觀性、公正性提出了挑戰。
(三)努力現實價格認定工作取得跨越發展
1、抓住職能轉變創造新契機。要擺脫過去參照中介評估、司法鑒定的管理工作模式,按照《價格認定規定》《價格認定行為規范》《價格認定文書格式規范》要求,運用行政價格確認方式開展價格認定工作。
2、利用價格改革的深化搭建新平台。隨著價格改革的深化,放開的商品和服務價格領域必將進一步擴大,產生的價格矛盾和爭議也將進一步增多,為價格認定機構發揮自身優勢,開展市場調節價(費)領域的價格認定和價格爭議調處工作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機遇和平台。
3、進一步提高價格認定質量水平。在價格認定要以更高的政治責任感、更嚴謹扎實的作風,按照合法認定、合理認定、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准則來進一步做好價格認定,准確把握裁量尺度,彰顯價格認定的公信力和和權威性。
4、做好反腐敗案件涉案財物價格認定工作。要深刻認識「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重大現實意義和深遠歷史意義,清楚把握反腐敗案件涉案財物價格認定工作性質、工作特點、工作要求,按照「事實認定符合客觀真相、辦案結果符合實體公正、辦案過程符合程序公正」的嚴格司法要求,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嚴格遵守價格認定工作制度、規則、程序,採用工作方法要科學、合理,具體工作要扎實細致穩妥,保證反腐敗案件涉案財物價格認定結論客觀公正、准確可靠,經得起法律檢驗、實踐檢驗、歷史檢驗。
5、加大宣傳力度。通過多種途徑宣傳價格認定工作的職能和作用,宣傳價格認定機構的性質與優勢,提高價格認定機構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努力改善價格認定工作的外部環境。同時,要加強與派出所、司法部門的聯系協調,取得工作上的認可與支持。
2. 天津市涉案財物價格鑒定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涉案財物價格鑒定行為,維護國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涉案財物價格鑒定,是指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和仲裁機構(以下統稱委託機關)在辦理各自管轄的案件中,委託價格主管部門設立的價格鑒證機構對價格不明、價格難以確定以及其他需要確定價格的涉案財物進行價格鑒定、認定的活動。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涉案財物價格鑒定及其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條市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涉案財物價格鑒定的監督管理工作。區縣價格主管部門在市價格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涉案財物價格鑒定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價格鑒證機構和價格鑒證人員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依法鑒定。第六條價格主管部門設立的價格鑒證機構具體承擔涉案財物價格鑒定工作。第七條司法機關、行政機關需要進行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涉案財物價格鑒定或者認定的,應當委託價格主管部門設立的價格鑒證機構承擔,不得委託非價格主管部門設立的價格鑒證機構承擔。
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仲裁案件的涉案財物價格鑒定,可以委託價格主管部門設立的價格鑒證機構進行。第八條市價格主管部門設立的價格鑒證機構,受理市級委託機關委託的和其他應當受理的涉案財物價格鑒定工作。
區縣價格主管部門設立的價格鑒證機構,按照分級管理規定,受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涉案財物價格鑒定工作。第九條價格鑒證人員依法取得國家頒發的價格鑒證師資格證書,並經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注冊登記後,方可執業。第十條委託機關委託價格鑒證機構進行價格鑒定時,應當填寫價格鑒定委託書,並按照國家規定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第十一條價格鑒證機構受理委託後,應當指定兩名以上價格鑒證人員承辦。
價格鑒證人員與涉案當事人有親屬關系或者與鑒定項目有利害關系的,價格鑒證人員應當自行迴避,委託機關或者涉案當事人也可以申請其迴避。
價格鑒證人員的迴避由價格鑒證機構負責人決定,價格鑒證機構負責人的迴避由價格主管部門決定。第十二條價格鑒證機構應當根據鑒定基準日當時、當地同類財物價格、質量狀況和新舊程度進行價格鑒定。
前款所稱當時、當地同類財物價格,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當時、當地同類財物屬於政府定價的,按政府定價計算;
(二)當時、當地同類財物屬於政府指導價的,以政府指導價的基準價為基礎,參照實際價格水平計算;
(三)當時、當地同類財物屬於市場調節價的,按同一時間、同一市場、同一類財物的市場中等價格計算。第十三條價格鑒證機構在鑒定活動中,可以提請委託機關協助查閱有關賬目、文件等資料,可以向與委託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了解有關情況,或者索取有關價格數據。第十四條價格鑒證機構完成鑒定工作後,應當向委託機關出具價格鑒定結論。
刑事案件的價格鑒定結論應當在接受委託之日起3日內出具,其他案件的價格鑒定結論應當在接受委託之日起7日內出具。價格鑒定無法在上述期限內完成的,經價格鑒證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0日。委託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第十五條價格鑒定結論經委託機關確認後,可以作為辦理案件的依據。
委託機關對價格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價格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原價格鑒證機構提出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也可以向上一級價格鑒證機構提出復核裁定或者重新鑒定。
涉案當事人對價格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價格鑒定結論之日起3日內向委託機關提出復核裁定申請。委託機關確認異議理由成立的,應當決定提出補充鑒定、重新鑒定或者復核裁定。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價格鑒證機構作出的價格鑒定結論無效,價格鑒證機構應當指定其他價格鑒證人員作出新的價格鑒定結論:
(一)價格鑒證機構或者價格鑒證人員不具備相應的鑒定資格;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
(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
(四)鑒定結論錯誤、不明確或者內容不完整。
有前款情形之一的,受理復核裁定的價格鑒證機構應當撤銷價格鑒定結論,作出新的價格鑒定結論。
3. 價格鑒證師考試的價格認證程序
1.價格認證工作的原則:
(1)自願委託、有償服務的原則。
(2)遵守價格政策法規原則。
(3)正常生產經營行業平均成本加社會平均利潤原則。
(4)保密原則。
2.價格認證程序
(1)價格認證的申請(委託):是指市場主體或公民個人自願向依法設立的價格認證機構提出的對各類商品(財物)和有償服務價格進行合法性、合理性認定的書面申請。
申請價格認證(委託)需提供下列相關資料:
①價格認證申請報告,應有明確的認證要求。
②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民個人身份證)復印件。
③企業生產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④醫葯保健品、食品生產企業及飲食服務業的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⑤產品生產成本或服務成本核算表。
⑥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復印件。
⑦其他相關資料。對經營者的價格活動進行價格認證,要提供內部價格管理制度,提供商品生產技術標准、商標和商品質量鑒定部門的證明原件,以及商品和服務的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等資料,並註明自主制定的商品價格和服務收費標准。
(2)價格認證的受理:是指依法設立的價格認證機構對市場主體及公民個人的價格認證申請進行審查、受理和登記。
價格認證受理程序:
①對價格認證申請報告和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查。
②對價格認證的申請單位和個人告知價格認證的原則和收費標准。
③正式受理、出具價格認證受理通知單。
④進行登記備案。
屬於以下物品不作價格認證受理:
①沒有產品生產許可證,缺少技術標准,沒有進行產品質量鑒定等;
②國家規定的不準進入流通領域的財物;
③在2.1.2(3)中列出的各類涉案財物。
(3)進行市場調研(價格認證辦理)
①對擬認證商品(財物)、服務進行價格政策研究。
②對擬認證商品(財物)、服務進行市場價格水平研究。
③對擬認證商品(財物)、服務價格綜合進行可行性論證並起草價格認證結論書。
④領導審查、簽發價格認證結論書。
3.出具價格認證結論書
4.結案
(1)收取價格認證費用。
(2)送達價格認證結論書。
(3)移交有關資料歸檔。
5.補充認證或重新認證。
委託人對價格認證結論有異議的,可要求原認證機構補充認證或重新認證。仍有異議的,可委託上級價格鑒證機構重新認證。
司法、行政執法、監察機關及仲裁機構對價格認證結論有異議的,可另行委託相關價格鑒證機構進行價格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