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物價局改革後成了哪個部門
物價局改革後成了商業廳。
商業廳的職責如下:
1、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商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對外貿易、外商投資、對外投資和對外經濟合作及對外援助的有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研究區域經濟合作、融入絲綢之路經濟帶及海上絲綢之路建設、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趨勢和商務領域體制機制改革並提出政策建議;
2、負責推進流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內貿流通體制改革、商貿服務業和社區商業發展,促進商貿中小企業發展政策的實施,推動流通標准化和連鎖經營、商業特許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商業保理等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指導全省流通領域信息網路和電子商務建設;
3、擬訂內貿發展規劃,指導大宗商品批發市場規劃和城市商業網點規劃、商業體系建設工作。研究提出引導內外資金投向市場體系建設的政策,推進農牧區市場體系建設,指導市場體系建設工作;
4、承擔牽頭協調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工作,推動商務領域信用建設,規范市場運行、流通秩序,指導商業信用銷售,建立市場誠信公共服務平台,按有關規定對特殊流通行業進行監督管理;
5、承擔組織實施重要消費品市場調控和重要生產資料流通管理的責任,負責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機制,監測分析市場商品供求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按分工負責重要消費品儲備管理和市場調控工作,對成品油流通和拍賣行業進行監管。負責再生資源回收、汽車流通的行業監督管理工作;
6、負責進出口商品、加工貿易管理,牽頭擬訂服務貿易發展規劃並開展相關工作。擬訂促進外貿增長方式轉變的政策措施,推進綜合保稅區建設,組織實施重要工業品、原材料和重要農產品進出口總量計劃,指導貿易促進活動和外貿促進體系建設。承擔涉外經濟部門聯席會議相關職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第五條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的價格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價格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價格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價格工作。
Ⅱ 物價局定價標準是什麼
根據《價格法》的規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開展價格、成本調查,聽取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依據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要求以及社會承受能力,實行合理的購銷差價、批零差價、地區差價和季節差價。
法律依據
《價格法》
第二十一條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依據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要求以及社會承受能力,實行合理的購銷差價、批零差價、地區差價和季節差價。
第二十二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開展價格、成本調查,聽取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開展對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價格、成本調查時,有關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
Ⅲ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相關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頒布單位=全國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19971229
#實施時間=19980501
#失效時間=
#內容分類=價格綜合規定
#文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1997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十二號公布 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價格行為,發揮價格合理配置資源的作用,穩定市場價格總水平,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的價格行為,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價格包括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
商品價格是指各類有形產品和無形資產的價格。
服務價格是指各類有償服務的收費。
第三條 國家實行並逐步完善宏觀經濟調控下主要由市場形成價格的機制。價格的制定應當符合價值規律,大多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極少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
市場調節價,是指由經營者自主制定,通過市場競爭形成的價格。
本法所稱經營者是指從事生產、經營商品或者提供有償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
政府指導價,是指依照本法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許可權和范圍規定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指導經營者制定的價格。
政府定價,是指依照本法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許可權和范圍制定的價格。
第四條 國家支持和促進公平、公開、合法的市場競爭,維護正常的價格秩序,對價格活動實行管理、監督和必要的調控。
第五條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的價格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價格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價格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價格工作。
第二章 經營者的價格行為
第六條 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條規定適用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外,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經營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
第七條 經營者定價,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八條 經營者定價的基本依據是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
第九條 經營者應當努力改進生產經營管理,降低生產經營成本,為消費者提供價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務,並在市場競爭中獲取合法利潤。
第十條 經營者應當根據其經營條件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准確記錄與核定商品和服務的生產經營成本,不得弄虛作假。
第十一條 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享有下列權利:
(一)自主制定屬於市場調節的價格;
(二)在政府指導價規定的幅度內制定價格;
(三)制定屬於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產品范圍內的新產品的試銷價格,特定產品除外;
(四)檢舉、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價權利的行為。
第十二條 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執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
第十三條 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註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准等有關情況。
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第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六)採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第十五條 各類中介機構提供有償服務收取費用,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經營者銷售進口商品、收購出口商品,應當遵守本章的有關規定,維護國內市場秩序。
第十七條 行業組織應當遵守價格法律、法規,加強價格自律,接受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工作指導。
第三章 政府的定價行為
第十八條 下列商品和服務價格,政府在必要時可以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
(一)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系重大的極少數商品價格;
(二)資源稀缺的少數商品價格;
(三)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
(四)重要的公用事業價格;
(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務價格。
第十九條 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定價許可權和具體適用范圍,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價目錄為依據。
中央定價目錄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修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
地方定價目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中央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許可權和具體適用范圍制定,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審定後公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級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價目錄。
第二十條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中央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許可權和具體適用范圍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其中重要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按照規定經國務院批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地方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許可權和具體適用范圍制定在本地區執行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
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授權,按照地方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許可權和具體適用范圍制定在本地區執行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
第二十一條 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依據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要求以及社會承受能力,實行合理的購銷差價、批零差價、地區差價和季節差價。
第二十二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開展價格、成本調查,聽取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開展對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價格、成本調查時,有關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需的帳簿、文件以及其他資料。
第二十三條 制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建立聽證會制度,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主持,徵求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
第二十四條 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制定後,由制定價格的部門向消費者、經營者公布。
第二十五條 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具體適用范圍、價格水平,應當根據經濟運行情況,按照規定的定價許可權和程序適時調整。
消費者、經營者可以對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提出調整建議。
第四章 價格總水平調控
第二十六條 穩定市場價格總水平是國家重要的宏觀經濟政策目標。國家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和社會承受能力,確定市場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綜合運用貨幣、財政、投資、進出口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實現。
第二十七條 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儲備制度,設立價格調節基金,調控價格,穩定市場。
第二十八條 為適應價格調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價格監測制度,對重要商品、服務價格的變動進行監測。
第二十九條 政府在糧食等重要農產品的市場購買價格過低時,可以在收購中實行保護價格,並採取相應的經濟措施保證其實現。
第三十條 當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部分價格採取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等干預措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採取前款規定的干預措施,應當報國務院備案。
第三十一條 當市場價格總水平出現劇烈波動等異常狀態時,國務院可以在全國范圍內或者部分區域內採取臨時集中定價許可權、部分或者全面凍結價格的緊急措施。
第三十二條 依照本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實行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情形消除後,應當及時解除干預措施、緊急措施。
第五章 價格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價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並依照本法的規定對價格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四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價格監督檢查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並要求其提供證明材料和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
(二)查詢、復制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帳簿、單據、憑證、文件及其他資料,核對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銀行資料;
(三)檢查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財物,必要時可以責令當事人暫停相關營業;
(四)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記保存,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轉移、隱匿或者銷毀。
第三十五條 經營者接受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時,應當如實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必需的帳簿、單據、憑證、文件以及其他資料。
第三十六條 政府部門價格工作人員不得將依法取得的資料或者了解的情況用於依法進行價格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
第三十七條 消費者組織、職工價格監督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組織以及消費者,有權對價格行為進行社會監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充分發揮群眾的價格監督作用。
新聞單位有權進行價格輿論監督。
第三十八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舉報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價格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對舉報者給予鼓勵,並負責為舉報者保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四十條 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有關法律對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處罰及處罰機關另有規定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列行為,屬於是全國性的,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認定;屬於是省及省以下區域性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定。
第四十一條 經營者因價格違法行為致使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應當退還多付部分;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 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經營者被責令暫停相關營業而不停止的,或者轉移、隱匿、銷毀依法登記保存的財物的,處相關營業所得或者轉移、隱匿、銷毀的財物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拒絕按照規定提供監督檢查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責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罰款。
第四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或者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違反本法規定,超越定價許可權和范圍擅自製定、調整價格或者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責令改正,並可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 價格工作人員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索賄受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國家行政機關的收費,應當依法進行,嚴格控制收費項目,限定收費范圍、標准。收費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利率、匯率、保險費率、證券及期貨價格,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適用本法。
第四十八條 本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Ⅳ 山西省物價局行政價格執法責任制
為全面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加強和改善價格行政執法監督,提高價格執法水平,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方案》、市政府《杭州市行政執法責任制規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30號)和市政府法制辦《行政執法工作考核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建立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指導思想和基本目標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以及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為指導,按照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從價格行政管理的實際情況出發,通過實施《價格法》,界定價格行政執法范圍,明確價格執法責任,建立健全制約機制,將我局行政執法活動納入法制化軌道, 置於社會的監督之下,進一步樹立公正嚴明的執法形象、廉潔勤政的幹部形象、優質高效的機關形象,形成以人為本、責任落實、協調高效的行政執法新機制,為構建「和諧杭州」、打造「生活品質之城」提供有力的價格執法支撐。
(二)基本目標
以黨的十五大確立的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方略和建設廉政、勤政、務實、高效的政府為總的目標,根據市政府「三定」方案確定的本局行政管理的職能,結合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具體規定,建立以行政首長責任為核心、執法責任層層分解到各部門、各層次執法人員的執法責任體系,明確責任范圍、執法許可權、執法目標,完善各項管理監督和獎懲辦法,確保價格行政執法工作的順利實施。
二、實施執法責任制的范圍和要求
(一)實施范圍
本單位所屬八個職能處室和直屬單位(具體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處、商品價格處、服務價格處、綜合法規處、監督檢查分局、價格與成本調查隊、價格監測中心、價格認證中心)。
(二)實施要求
1、統一思想認識。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是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五大、十六大精神和國務院及省、市政府關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決定的重大舉措。各有關處室、直屬單位要從嚴格依法行政,加強依法執政能力建設的高度,充分認識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重要意義,認真學習、真正領會和掌握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內涵和要求,採取有效措施,把全面推行行政執法責任製作為一項重要工作,切實抓緊抓好。
2、加強組織領導。局長全面負責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和落實工作,分管副局長負責日常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和落實工作。成立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統一指導、部署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工作。各行政執法部門根據領導小組的安排負責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具體實施。局長為領導小組組長,分管副局長為副組長,各處室、直屬單位主要負責人為小組成員,辦公機構設在綜合法規處。
3、健全工作網路。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過程中,執法依據梳理、行政職能劃分、執法責任分解等涉及不同部門,在具體操作中需要各部門以自身專業職能為基礎負責本部門的實施,同時與其他部門做好配合、銜接工作。行政職能、職權、職責清晰明確,但並不意味著各部門自行其事,在執法行為過程中需要各部門及時通報有關信息,按照行政執法責任制既定的工作流程做到環環相扣。
4、完善監督機制。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過程是責任制所確定的職權、職能、職責落實到位的過程,在行政執法行為中要在完善以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為核心的內部監督機制的同時,建立起黨的機關、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民主黨派、群眾團體、新聞輿論等有機結合的外部監督體系,形成立體監督網路,做到內外結合、層層監督、查處得力、不枉不縱。
三、法定職能
根據市政府批準的我局機構改革「三定」方案和市政府下達我局的行政執法責任書,我局涉及行政執法的法定職權有:
(一)貫徹實施上級政府及其價格主管部門下達的價格改革和價格調整方案,組織實施國家和省的價格管理目錄內容。
(二)負責擬訂本市價格、收費改革及定價、調價方案,並組織實施;組織召開價格聽證會。
(三)負責全市價格綜合平衡。指導、協調、監督有關部門、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管理工作;負責協調部門之間、行業之間、區域之間的價格平衡和價格爭議;監督行業價格自律工作;提供價格信息服務;指導價格認證、成本調查、成本監審和價格研究工作。
(四)負責對市場價格行為的管理和監督,規范和引導經營者定價行為;制止價格壟斷、價格欺詐、低價傾銷等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行為;開展清理整頓亂收費工作。
(五)負責對管理許可權范圍內的商品和服務價格進行管理,制定和調整價格審批許可權內的工農業商品價格、房地產價格和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葯品和醫療服務價格、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重要的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價格、中介服務收費;會同有關部門對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收費標准進行管理。
(六)負責組織全市價格監督檢查,查處各類價格違法行為。
(七)依法受理和辦理本系統行政復議案件,依法參加行政訴訟。
四、履行執法職能的基本要求和標准
(一)基本要求
全局各項價格行政執法活動的開展均應堅持法制統一、權責一致,合法行政、高效便民,公平公開、公正透明,立足本職、注重實效,以人為本、誠實守信等原則;堅持以現行的各項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嚴格依法行政,認真做到「職權由法定,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必追究」。具體包括:
1、負責制定並落實全面推進依法行政規劃及年度計劃,貫徹執行上級布置、分解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相關工作。
2、負責制定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方案,並組織落實。
3、負責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和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以及法制機構建設,加快執法人員職業化、專門化步伐,提高素質,使機構設置、人員編制與其責任、任務相適應,與依法行政的要求相適應。
4、負責完善價格行政決策機制,健全內部價格行政決策程序、規則;依法、科學、合理界定內部機構的價格行政決策權,建立分級自主決策的價格行政決策體制,明確決策許可權、決策程序、決策責任,逐步健全事權、決策權和決策責任權相結合的工作制度;建立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行政決定相結合的價格行政決策機制;建立健全決策評估機制,對決策執行情況和結果進行跟蹤與反饋。
5、負責組織法律、法規、規章的學習、宣傳,加強執法人員的管理和依法行政知識的培訓工作,切實增強執法人員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著力建設高素質的行政執法隊伍,促進依法行政目標的實現,增強其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創新培訓機制,建立有效的培訓激勵約束機制,結合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實施執法人員的年度業務輪訓。
6、負責制定執行法律、法規、規章的實施方案和措施,並組織貫徹落實,進一步加大對依法行政的宣傳力度,積極營造全社會支持、配合、理解價格依法行政,遵守法律法規,依法維權的良好氛圍。
7、負責按照規范要求制定、上報經上級備案審查同意、公布、實施的規范性文件,並及時組織清理。
8、負責創新層級監督新機制,強化對所屬部門的檢查、監督,完善落實經常性的監督制度,明確層級監督的監督主體、監督范圍、監督內容、監督程序以及監督結果運用,認真解決價格依法行政中人民群眾和行政相對人反映強烈的問題。
9、負責依法查處價格違法違規行為,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10、負責健全行政執法案件評查制度,規范執法文書格式,加強定價卷宗和執法案卷管理。
(二)基本標准
1、全局價格行政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的各項活動,都做到「嚴格執法,公平公正;文明執法,熱情服務;勤政執法,高效便民;廉潔執法,公開透明」。
2、與市場、社會的關系基本理順,價格調控、市場價格監管、公共服務價格管理等職能基本到位;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制基本建立;制定規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設符合法律、法規、政府規章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充分反映客觀規律和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提供製度保障。
3、科學化、民主化、規范化的價格行政決策機制和制度基本形成;提供的信息全面、准確、及時,價格行政管理做到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誠信。
4、全面落實推進依法行政工作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第一責任人」制度。領導重視,目標清晰,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各項工作,深化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及行政責任制度落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組織機制,行政權利與責任緊密掛鉤,行政監督制度和機制基本完善,層級監督和專門監督明顯加強,行政監督效能顯著提高。
5、價格監督檢查機構全年的違法行為查處結案率100%,行政處罰等執法正確率達100%,行政處罰等執法文書合格率95%以上。
五、執法職權分解、工作流程和執法責任
(一)執法職權分解
局長、副局長
主要執法職權和執法責任:局長負責全局執法事項,並承擔主要責任;副局長按職責分工分管局部分執法事項,並在分管范圍內承擔分管責任。
綜合法規處
1、主要執法職權
(1)組織起草有關法規、規章草案;
(2)負責價格行政執法監督、行政復議和應訴工作。
2、主要執法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3、辦理辦法
對全局的價格行政執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對行政執法過錯行為追究責任。
4、行政執法責任制
(1)處長的執法職責及職權
對本處執法事項提出辦理意見,報局領導審定。
(2)其他人員的執法職責及職權
①經辦查處價格行政執法過程中違法行為;
②經辦行政復議工作;
③履行法制監督任務;
④做好起訴、應訴的工作。
5、責任人及法律責任
崗位責任人: 邊清國 徐斌 陳 權 毛益華
法律責任:本處工作人員在行政執法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和行政不作為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商品價格處
1、主要執法許可權
商品價格管理,包括電力、集中供熱、成品油、天燃氣價格、液化氣價格調控、定點屠宰加工服務費、對困難群體的補貼測算、供水價格及污水處理費、貫徹省價格干預措施等。
2、主要執法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2)《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
(3)《政府價格決策聽證辦法》;
(4)《排污費徵收標准管理辦法》;
(5)《上網電價管理辦法》;
(6)《輸配電價管理暫行辦法》;
(7)《銷售電價管理暫行辦法》;
(8)《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
(9)《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
(10)《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辦法》;
(11)《杭州市燃氣管理條例》;
(12)《杭州市供水管理條例》。
3、工作流程等
見流程圖。
4、行政執法責任制
(1)處長的執法職權及許可權
對本處執法事項提出辦理意見,報局領導審定。
(2)其他人員的執法職責及許可權
①經辦電力、集中供熱、成品油的價格的核定和調整以及價格政策貫徹落實;
②經辦天然氣價格、液化氣價格調控、定點屠宰加工服務費核定、對困難群體的補貼測算、貫徹省農資價格干預措施等業務的價格核定以及價格政策貫徹落實;
③經辦供水價格及污水處理費的價格的制定和調整以及價格政策貫徹落實。
5、責任人及法律責任
崗位責任人:任方宏謝曉燕陳汪峰余 亮
法律責任:對執法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和行政不作為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事業性收費處
1、主要執法許可權
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列入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型收費、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核發、行政事業性收費驗審、非學歷教育收費標准和項目的備案等
2、主要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2)《浙江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
(3)《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
(4)《行政事業性收費標准管理暫行辦法》。
3、工作流程等
見流程圖
4、行政執法責任制
(1)處長、副處長的執法職責及許可權的執法
對本處執法事項提出辦理意見,報局領導審定。
(2)其他人員的執法職責及許可權
①經辦貫徹國家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法律、法規、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審核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准;
②經辦貫徹落實國家、省有關經營服務收費政策,制定和調整列入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
③經辦組織實施收費許可證制度,核發市本級行政事業性單位收費許可證;
④經辦對市本級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開展收費驗審和定期驗審。
5、責任人及法律責任
崗位責任人:王忠國 劉國慶 周德源 鄭援朝 陳其根 葉耀慶 黃小平 葉 洪 周天儀
法律責任:對執法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和行政不作為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服務價格處
1、主要執法許可權
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房地產價格和收費、葯品價格及醫療收費,包括經濟適用住房等享受國家優惠政策開發的居民住宅價格審批,市區住宅小區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制定和調整,市、區級醫院制劑價格審批,社區衛生服務及預防保健、中醫民族醫診療類、床位費等部分醫療服務項目價格的制定和調整,貫徹國家、省價格政策等。
2、主要執法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2)《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
(3)《政府價格決策聽證辦法》;
(4)《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5)《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
(6)《浙江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3、工作流程等
見流程圖。
4、行政執法責任制
(1)處長、副處長的執法職責及許可權
對本處執法事項提出辦理意見,報局領導審定。
(2)其他人員的執法職責及許可權
①經辦國家、省價格政策貫徹落實,經濟適用住房等享受國家優惠政策開發的居民住宅價格審批,市區住宅小區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制定和調整;
②經辦國家、省價格政策貫徹落實,市、區級醫院制劑價格審批;
③經辦國家、省價格政策貫徹落實,社區衛生服務及預防保健、中醫民族醫診療類、床位費等部分醫療服務項目價格的制定和調整。
5、責任人及法律責任
崗位責任人:汪蓮娣 徐斌 計國平 何尊明
趙雪皎 朱利紅 王 衛 孫向光
法律責任:對執法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和行政不作為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監督檢查分局
1、主要執法許可權
價格監督檢查,包括負責組織、指導全市的價格監督檢查工作;宣傳貫徹國家的價格方針、政策和價格法律法規;組織實施全市專項價格檢查和行業性價格檢查;實施對市級各部門及所屬企、事業單位、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價格和收費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受理人民群眾有關價格問題的舉報、投訴;指導全市職工價格監督組織和街道(鄉鎮)群眾價格監督組織開展工作;組織實施商品和服務明碼標價制度;組織、指導全市開展「價格信得過」活動。
2、主要執法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2)《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3)《價格違法行為舉報規定》;
(4)《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實施辦法》;
(5)《制止價格壟斷行為暫行規定》;
(6)《價格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7)《禁止價格欺詐行為規定》;
(8)《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
(9)《關於制止低價傾銷行為的規定》;
(10)《制止牟取暴利暫行辦法》;
(11)《浙江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
(12)《浙江省制止牟取暴利暫行辦法》。
3、工作流程等
見流程圖
4、行政執法責任制
(1)分局長、副分局長的執法職責及許可權
對本處執法事項提出辦理意見,報局領導審定。
(2)其他工作人員執法職責及許可權
①綜合科執法人員經辦落實行政執法人員培訓的具體工作,做好價格行政執法案件的統計、案卷歸檔工作;做好價格誠信建設的各項工作;
②檢查科和協調科執法人員經辦價格行政執法的調查、取證、處罰決定的執行,案件整理;
③受理科執法人員經辦價格投訴舉報的接聽、受理、報批工作,答復群眾價格政策咨詢。
5、責任人及法律責任
崗位責任人:王衛東 徐 奮 傅祖淼 郭金高 董樹民 姜義敏 蔣振寶 王心愛 黃 劍 金曙明 丁曉軍 壽文姣 彭愛民汪陸青 朱曉臨 王玉龍 壽旦雲 趙堅 葉壽良 魯國棟 鄭自強 余維水 馬 炎 沈 琳 方亞春 陳 麗 謝 飛 胡曙東 丁來紅 俞榮泉 卓開鋒 張德玉 傅 芳 丁 寧 姚永福 樓建峰
法律責任:對執法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和行政不作為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價格監測中心
1、主要執法許可權
價格監測,包括價格監測信息的採集、匯總、錄入資料庫;定期分析價格動態,指導區、縣(市)開展價格監測工作並實施考核;上報價格數據、動態分析報告和執行應急預案監測。
2、主要執法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2)《價格監測規定》。
3、工作流程等
見流程圖。
4、行政執法責任制
(1)中心負責人對執法職責及許可權
對本中心執法事項提出辦理意見,報局領導審定。
(2)其他人員的執法職責及許可權
①經辦常規價格監測報告制度確定監測品種的設定,採集、匯總、核實、入庫工作,指導和督查市屬直報定點單位的報價工作,按月編印價格監測數據信息;
②經辦定期分析價格動態,指導區、縣(市)開展價格監督工作並實施考核;
③經辦上報價格數據、動態分析報告和執行應急預案監測。
5、責任人及法律責任
崗位責任人:周一東 馮恭利 吳征濤 林少偉
法律責任:對執法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和行政不作為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價格與成本調查隊
1、主要執法許可權
成本調查及價格監審,包括定調價成本監審和定期成本監審;農產品成本調查。
2、主要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2)《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
3、工作流程等
見流程圖
4、行政執法責任制
(1)價格與成本調查隊負責人的執法職責及許可權
對價格與成本調查隊執法事項提出辦理意見,報局領導審定。
(2)其他人員的執法職責及許可權
①經辦全市農產品成本調查資料的收集、匯總、分析和上報;
②負責開展定調價成本監審和定期成本監審,接受下級委託,開展具體商品和服務的成本監審工作。
5、責任人及法律責任
崗位責任人:施桂生 何建堯朱根寶 馮曉斐 肖春見
法律責任:對執法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和行政不作為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價格認證中心
1、主要執法許可權
價格認證,包括接受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以及仲裁、公證機構委託,對其辦理的刑事、民事、經濟、行政執法案件中涉及的價格不明或有爭議的標的價格(收費)行為進行價格鑒定和認證;受理市級行政區域涉案物品價格鑒定和認證;接受政府部門委託,對指定的非涉案物品的價格(收費)行為進行價格鑒定和認證;接受委託,對公用事業價格(收費)核定和調整的前期成本認證,以及從事價格管理中的價格服務工作。
2、主要執法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2)《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
(3)《價格認證中心工作管理辦法》。
3、工作流程等
見流程圖
4、行政執法責任制
(1)中心負責人的執法職責及許可權
對中心執法事項提出辦理意見,報局領導審定。
(2)其他工作人員執法職責及許可權
①經辦接受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以及仲裁、公證機構委託,對其辦理的刑事、民事、經濟、行政執法案件中涉及的價格不明或有爭議的標的價格(收費)行為進行價格鑒定和認證;
②經辦受理市級行政區域涉案物品價格鑒定和認證;接受政府部門委託,對指定的非涉案物品的價格(收費)行為進行價格鑒定和認證;
③經辦接受委託,對公用事業價格(收費)核定和調整的前期成本認證,以及從事價格管理中的價格服務工作。
5、責任人及法律責任
崗位責任人:王 民 湯根依 裴顯福 陶大元 王麗萍 周見 郎翊江 楊建莉 陳志軍
法律責任:對執法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和行政不作為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工作流程
見流程圖
(三)執法責任
如有違法行為,按照《公務員法》有關條款以及《杭州市物價局價格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追究相關的責任。
六、內部評議考核的要求、程序和結果的運用
(一)內部評議考核的要求
1、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遵守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公正對待、客觀評價價格行政執法人員的價格行政執法行為,考核的標准、過程、結果以文件方式在單位內部公開。
2、考核周期和考核主體
(1)行政執法責任制部門評議考核周期為上年的12月至當年的11月,杭州市物價局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為部門行政執法責任考核主體,每年對各部門在上年的行政執法情況按《杭州市價格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制度》的內容和標准進行一次考核。
(2)行政執法責任制崗位評議考核周期為一個季度,各部門為本部門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責任考核主體,每半年對其執法情況按照《杭州市價格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制度》的內容和標准進行考核,並將考核結果上報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
3、考核內容
評議考核的內容主要是行政執法部門和行政執法人員行使行政執法職權和履行法定義務的情況,包括:
(1)行政執法主體資格是否符合規定;
(2)行政執法行為是否符合許可權;
(3)行政執法依據是否合法;
(4)行政執法程序是否規范;
(5)行政執法決定的內容是否合法、適當;
(6)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的情況;
(7)行政執法案卷質量情況;
(8)行政執法的其他相關情況。
具體考核內容和標准詳見《杭州市價格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制度》。
(二)考核程序
考核按照《杭州市價格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制度》以100分為滿分實行量化測評,在量化基礎上定性為不合格、合格、良好和優秀四等。考核時採取自主測評、民主測評相結合取其平均分的方式,每一項目扣分均要求書面說明理由。
(三)考核結果應用
根據考核結果,局依法行政領導小組對年度被評為優秀的部門和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被評為差的,給予通報批評。同時考核評議的結果納入本部門年度綜合目標管理考核范圍。
七、內部責任追究的原則、內容、方式、程序
(一)原則
行政執法過錯的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公正公平、有錯必糾、責任與處理相適應、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二)內容
對價格行政執法人員因過失或者故意引起的違法行政行為進行責任追究,依據《杭州市物價局價格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追究相關責任。
(三)方式
給予直接責任人警告、通報批評、臨時收存執法證件、暫扣執法證件、吊銷執法證件、行政處分等方式。
(四)程序
行政執法過錯的責任追究由監察室、綜合法規處、人教處具體實施工作,經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討論,報局黨組研究
Ⅳ 物價局的職責是什麼
一、貫徹執行國家價格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草擬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政策和價格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編制我省價格改革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
二、負責全省價格總水平的宏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研究提出控制物價總水平的目標和措施;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使用和管理;參與重要商品儲備制度的動作和監督;參與協調與價格總水平變動相關的決策研究。
三、負責全省價格監測體系和價格信息網路建設;監 測、分析、預報市場價格動態和變化趨勢,及時反映市場物價方面的重要情況和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
四、研究制訂全省定價目錄和管理辦法;按照批準的定價目錄和定價許可權,制定我省的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公布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
審定、調整列名管理的商品價格、服務價格及中介服務收費;會同財政部門審定、調整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組織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經營性收費許可證制度和年度審驗工作。
五、負責全省價格監督檢查工作,制止價格壟斷、價格欺詐、價格暴利和低價傾銷等不正當競爭;負責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監督管理。
受理價格、收費違法行為和不正當價格行為的舉報、投訴;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和違法案件,實施行政處罰;負責不服價格行政處罰的行政復議工作;組織指導價格、收費社會監督。
六、指導省級各業務主管部門和市、地、州、縣價格管理工作;負責重大價格和收費爭議的仲裁;引導和規范經營者自主定價行為;指導行業價格自律。
七、負責全省工業品、農副產品、公用事業成本和流通費用調查分析工作。
八、負責全省涉案物品價值鑒證機構及執業人員的資格確認和監督管理;指導和規范價格中介機構的工作。
九、負責全省物價系統和企業物價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指導全省物價系統廉政建設工作。
十、承辦省政府和省發展計劃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5)價格法有哪些執行的部門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價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並依照本法的規定對價格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四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價格監督檢查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並要求其提供證明材料和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
(二)查詢、復制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帳簿、單據、憑證、文件及其他資料,核對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銀行資料;
(三)檢查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財物,必要時可以責令當事人暫停相關營業;
(四)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記保存,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轉移、隱匿或者銷毀。
第三十五條 經營者接受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時,應當如實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必需的帳簿、單據、憑證、文件以及其他資料。
第三十六條 政府部門價格工作人員不得將依法取得的資料或者了解的情況用於依法進行價格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
第三十七條 消費者組織、職工價格監督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組織以及消費者,有權對價格行為進行社會監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充分發揮群眾的價格監督作用。
新聞單位有權進行價格輿論監督。
第三十八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舉報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價格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對舉報者給予鼓勵,並負責為舉報者保密。
Ⅵ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基本信息
制定《價格法》是創造價格合理形成的公平競爭環境、優化市場資源配置的需要。市場配置資源的作用主要是通過反映市場供求狀況和資源稀缺程度的價格信號引導實現的。形成合理價格的基本條件是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而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又必須通過法律進行規范。
制定《價格法》是規范市場秩序,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正當權益,推動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增強活動的需要。一方面,絕大多數商品和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經營者制定價格並通過法律保障經營者的定價自主權;另一方面,市場價格行為還很不規范,亂漲價、價格欺詐、價格誤導等不正當價格行為比較普遍,需要通過法律加以約束。
制定《價格法》是增強政府調控價格能力、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的需要。為了克服和彌補市場機制的缺陷與不足,政府有必要依法對市場價格進行有效的宏觀調控和必要的適度干預。同時也需要通過制定價格法律,規范政府本身的價格行為。 《價格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的價格行為。
《價格法》的適用空間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籍人員和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管轄范圍內的價格行為適用本法。根據「一國兩制」的有關法律,《價格法》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
《價格法》的適用對象是價格行為。政府、經營者和消費者等各類市場主體的價格行為均適用《價格法》。這里的價格行為既包括經營者的定價、調價、標價以及價格評估、價格鑒證等價格行為,又包括政府的價格管理、價格調控、價格監督檢查等價格行為,還包括消費者參與定價和監督價格等行為。
價格行為的客體是價格。《價格法》將價格的范圍限定在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商品價格包括各類有形產品、無形資產的價格,服務價格包括各類有償服務的收費。商品價格根據商品有無物質形態分為有形產品價格和無形資產價格。有形產品是指有實物形態和物質載體的產品,包括各類農副產品、工業生產資料和消費品、建築產品等。無形資產是指長期使用而沒有實物形態的資產,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權、商標權、土地使用權等。
服務價格具體范圍:一是現行所稱的各種經營性收費,即企業、事業單位以營利為目的,藉助一定的場所、設備和工具提供經營性服務所收取的費用。如:郵電資費、照相、洗理、旅遊、中介代理服務費等。二是現行所稱的事業性收費,即政府辦的事業單位在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過程中,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彌補或部分彌補服務成本而收取的費用。主要有醫療、教育、咨詢費、檢驗費等。此外,現行所稱的行政性收費是一種特殊的價格形式,由於復雜的原因,《價格法》作了原則規定,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價格法》明確規定中國的基本價格制度是「實行並逐步完善宏觀經濟調控下主要由市場形成價格的機制」。市場形成價格是社會主義市場價格體制的核心,它要求價格回到交換中去,通過市場競爭形成。絕大多數商品和服務價格要通過經營者與經營者之間、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以及消費者之間的競爭來確定。在市場競爭中,形式上享有定價權的經營者實際上受著價格的支配,任何單個的經營者都不能獨立地主觀地決定市場價格,只能接受由市場供求關系決定的價格,並參照這一價格來不斷調整生產經營方向和規模,進而引起生產要素在不同部門、不同商品之間的合理流動。市場形成價格的機制是一個內在的使價格趨向合理的自動調節機制,正是這種高度靈活、自動調節的價格形成機制,能夠及時對商品經營者和消費者提供真實反映供求關系的價格信號,把有限的人、財、物等經濟資源不斷地以優化的配置流向社會生產的各個領域,促進生產結構與消費結構相適應,達到合理配置資源、按比例分配社會總勞動的目的。但市場形成價格是有局限性的,有時還帶有一定的盲目性和滯後性。為此,國家必須對價格進行宏觀調控,調控的重點是控制價格總水平,並主要通過調節供求總量去實現。對微觀的具體價格,除極少數直接管理外,絕大部分不由國家直接干預,主要是通過平衡宏觀總量,調節商品供求,培育和發展市場,限制壟斷,促進競爭,規范和指導企業價格行為來影響價格的形成和變動。
與中國基本價格制度轉換相適應,按照定價主體和形成途徑不同,《價格法》規定中國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三種價格形成形式,其中市場調節價在市場價格機制中佔主導地位。
市場調節價是指由經營者自主制定,通過市場競爭形成的價格。政府指導價是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政府定價是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許可權和范圍制定的價格。
經營者的主要權利和義務
經營者在價格活動中應珍惜《價格法》賦予的基本權利,即:制定屬於市場調節的價格;在政府指導價規定的幅度內制定價格;制定屬於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產品范圍內的新產品的試銷價格;檢舉、控告侵犯其自主定價權利的行為;對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提出調整建議。
義務與權利是同時存在的,經營者在價格活動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執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明碼標價;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遵循公平、合法、誠實信用原則;向價格主管部門提供價格管理和監督檢查所必需的資料。 1、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競爭是市場經濟的本質屬性,價格競爭是經營者之間進行市場競爭的重要的方式和手段。操縱市場價格是經營者消除或限制價格競爭的經濟行為,是一種直接利用價格進行的不正當價格競爭行為。
2、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判斷是否構成低於成本傾銷行為,一看手段,即看其定價是否低於成本。二看目的,即是否企圖通過低於成本的價格,擴大市場份額,從而達到削弱甚至驅逐競爭對手的目的。三看後果,即是否擾亂了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如引發惡性低價競銷,阻礙或威脅競爭對手的建立、生存和發展,造成國家稅收損失等。
3、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哄抬價格行為是一種故意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尤其是在商品供不應求時,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可能會引起商品價格過高上漲,造成市場秩序混亂,引起消費者恐慌,形成經濟和社會的不穩定。
4、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利用價格手段詐騙,屬價格欺詐行為。主要有:虛假降價,謊稱降價而實際上沒有降價;模糊標價,用模糊語言、文字、計量單位等表示價格。它不僅損害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利益,而且破壞正常的市場秩序,造成經濟生活的紊亂。
5、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價格歧視是指經營者提供相同等級、相同質量的商品或服務時,使同等交易條件的接受者在價格上處於不平等地位。例如對具有同等條件的甲、乙企業,因甲是本地企業,乙是外地企業就實行不同價格待遇等。價格歧視使條件相同的買主處於不平等的地位,妨礙了它們之間的正當競爭,具有限制競爭的危害。
6、採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變相漲價和變相降價都是損害國家和消費者利益的行為。變相漲價一般在供不應求時發生較多,如:偷工減料,以次充好,摻雜使假,缺斤短兩;變相降價一般發生在供過於求的情況下,如:收購商品,壓級壓秤;出售商品降低等級等。
7、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價格法》中所稱的暴利,是指通過不正當的價格手段在短時間內獲得的巨額利潤。暴利行為既嚴重背離價值,也不映供求關系,破壞了市場經濟等價交換、公平競爭的基本法則,嚴重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暴利行為還為經營者提供虛假的價格信號,誤導投資方向,破壞了資源的合理配置,扭曲了產業結構。為此,1995年經國務院批准,國家計委發布實施了《制止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各地相繼制定了有關實施細則,界定了暴利與合理利潤的標准。
8、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這是指上述七種以外、《價格法》尚未列舉,而實際經濟生活中將要產生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價格法》從以下方面體現了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1、消費者有參與定價的權利。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聽取消費者的意見;徵求消費者的意見。
2、消費者可以對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提出調整建議。
3、消費者有權對政府和經營者的價格行為進行社會監督。
4、消費者有權舉報價格違法行為。
5、經營者有義務向消費者提供價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務,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明碼標價,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6、經營者因價格違法行為致使消費者多付價款的,應當退還多付部分,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的價格行為,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價格包括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商品價格是指各類有形產品和無形資產的價格。
服務價格是指各類有償服務的收費。 國家實行並逐步完善宏觀經濟調控下主要由市場形成價格的機制。價格的制定應當符合價值規律,大多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極少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
市場調節價,是指由經營者自主制定,通過市場競爭形成的價格。
本法所稱經營者是指從事生產、經營商品或者提供有償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
政府指導價,是指依照本法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
政府定價,是指依照本法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許可權和范圍制定的價格。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的價格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價格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價格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價格工作。 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享有下列權利:
(一)自主制定屬於市場調節的價格;
(二)在政府指導價規定的幅度內制定價格;
(三)制定屬於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產品范圍內的新產品的試銷價格,特定產品除外;
(四)檢舉、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價權利的行為。 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註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准等有關情況。
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
(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六)採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下列商品和服務價格,政府在必要時可以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
(一)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系重大的極少數商品價格;
(二)資源稀缺的少數商品價格;
(三)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
(四)重要的公用事業價格;
(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務價格。 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定價許可權和具體適用范圍,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價目錄為依據。
中央定價目錄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修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
地方定價目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中央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許可權和具體適用范圍制定,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審定後公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級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價目錄。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中央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許可權和具體適用范圍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其中重要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按照規定經國務院批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地方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許可權和具體適用范圍制定在本地區執行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
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授權,按照地方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許可權和具體適用范圍制定在本地區執行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開展價格、成本調查,聽取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開展對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價格、成本調查時,有關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需的帳簿、文件以及其他資料。 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具體適用范圍、價格水平,應當根據經濟運行情況,按照規定的定價許可權和程序適時調整。
消費者、經營者可以對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提出調整建議。 當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部分價格採取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等干預措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採取前款規定的干預措施,應當報國務院備案。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價格監督檢查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並要求其提供證明材料和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
(二)查詢、復制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帳簿、單據、憑證、文件及其他資料,核對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銀行資料;
(三)檢查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財物,必要時可以責令當事人暫停相關營業;
(四)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記保存,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轉移、隱匿或者銷毀。 消費者組織、職工價格監督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組織以及消費者,有權對價格行為進行社會監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充分發揮群眾的價格監督作用。
新聞單位有權進行價格輿論監督。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舉報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價格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對舉報者給予鼓勵,並負責為舉報者保密。 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有關法律對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處罰及處罰機關另有規定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列行為,屬於是全國性的,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認定;屬於是省及省以下區域性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定。 國家行政機關的收費,應當依法進行,嚴格控制收費項目,限定收費范圍、標准。收費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利率、匯率、保險費率、證券及期貨價格,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適用本法。 本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Ⅶ 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合同的履行規則有哪些
政府定價與政府指導價主要區別在於政府定價是強制性的價格,必須遵守,指導價是倡導性的,不具備強制性;政府指導價:政府指導價是指依照《價格法》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許可權和范圍規定基準價與其浮動幅度,指導經營者制定的價格。政府指導價是一種具有雙重定價主體的價格形式,由政府規定基準價與浮動幅度,由經營者根據市場供求狀況和生產經營成本在政府規定幅度內制定具體價格。政府通過制定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形成價格區間,以達到控制價格水平的目的,體現了國家行政定價的強制性的一面,而經營者可以在政府規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內靈活地制定調整價格,體現了經營者自主定價的靈活性的一面。政府定價:政府定價是指依照《價格法》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許可權和范圍制定的價格。政府定價的主體是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政府定價具有強制性。調整政府定價的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必須嚴格按定價許可權和定價程序,由價格主管部門或有定價權的業務部門依據《價格法》制定。凡實行政府定價的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不經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變動。否則,屬於價格違法行為。
Ⅷ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釋義是哪個部門下發的
您好!《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釋義》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下發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局,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局下發到各地縣物價局的。謝謝閱讀!
Ⅸ 葯品價格歸哪個部門管理
葯品價格屬於: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物價局管理。
1、衛生行政部門是指各級政府中負責醫療衛生行政工作的部門,比如我們常提到的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與各省、自治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各市縣衛生和計劃生育局。
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醫療衛生方面的政策、環境工作,具體的執法、業務工作由下屬事業單位等實施,下屬事業單位包括負責行政執法的衛生監督局(所),負責傳染病、慢性病預防控制的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以前叫衛生防疫站),負責婦幼衛生的婦幼保健院,還有各級醫院、鄉鎮衛生院等。
2、負責全省價格總水平的宏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研究提出控制物價總水平的目標和措施;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使用和管理;參與重要商品儲備制度的動作和監督;參與協調與價格總水平變動相關的決策研究。
Ⅹ 物價局改革後成了哪個部門
部分省市改革後取消了物價局,改為商務廳,部分省市保留了物價局。
例如廣東省,在2014年經過職責劃轉,省物價局、外經貿廳撤銷,產生了一個全新的部門商務廳,發改委與經信委的部分職能也重新進行了調整。
(10)價格法有哪些執行的部門擴展閱讀
物價局的工作內容:
1、貫徹執行和監督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價格法律、法規;研究草擬全市價格法規、規章;組織實施全市價格改革的年度計劃及中長期規劃。
2、研究擬定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並負責組織實施;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設立和徵收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共同管理和監督使用;參與政府儲備商品的價格管理;負責做好市場價格總水平的監測、分析、預警工作並提出綜合調控物價的對策;開展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商品、服務和收費以及重要工農產品成本調查工作,為價格決策和調定價提供依據。
3、在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劇烈波動時,負責向市政府提出採取限定差價或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報備制度等干預措施的建議,並依照市政府的授權負責組織實施。
4、負責價格指數和其他國民經濟綜合指標之間的相互銜接,加強全市的宏觀經濟調控;負責協調部門之間、行業之間、區域之間的價格爭議和價格銜接;引導和規范經營者的自主定價行為;指導行業組織價格活動,促其加強價格自律。
5、對下級價格主管部門貫徹國家、省和市的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以及行政執法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管;對同級政府其他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價格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
6、負責制定和修訂全市定價目錄;按照定價許可權負責對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系重大的極少數商品價格、資源稀缺的少數商品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重要的公用事業價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務價格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並依法進行監督管理;負責組織並主持價格聽證會,負責安排聽證項目。
7、會同有關部門建立以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房屋重置價格為主的房地產價格管理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核定實行國家定價的普通居民住宅銷售價格和城鎮房地產交易市場價格的管理;負責物業管理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的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市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工作。
8、負責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制定、管理和監督;組織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制度和開展年度審驗工作;協同有關部門負責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立項管理工作;負責重要的中介服務收費的管理和監督。
9、會同有關部門維護全市行政區域正常的價格秩序;對價格行為實行管理、監督和必要的調控;依法查處商品價格、服務價格、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准等價格違法行為;依法查處價格壟斷、欺詐、歧視、牟取暴利和低價傾銷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和支持公平、公開、合法的市場競爭。
10、依法受理價格、收費違法行為和不正當價格行為的舉報、投訴和不服價格行政處罰的復議工作;組織開展商品、服務價格和各種收費的明碼標價工作;指導群眾價格監督組織開展價格和收費的社會監督工作。
11、負責認定涉及扣押、追繳、沒收物品價格評估的中介機構。
12、指導價格學會、協會工作;檢查指導全市物價系統的隊伍建設。
13、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