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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如何定義價格欺詐

發布時間: 2025-05-13 17:57:17

1. 開發商降價賣房已經買房的怎麼辦

買房後開發商降價的,可以與開發商進行協商處理。如果能夠協商一致的,可以簽訂補償協議。可以對降價前已購房人進行退房或差價補償。目前,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買房後開發商降價屬於違法行為。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第五百四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第五百九十五條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條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條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開發商降價太多找誰投訴

到當地的建設局或者房管局進行投訴。投訴開發商最有效電話是12315,每一位購房者都需要知道,這個投訴還是挺有用的,可以解決您的問題。或者,也可以向有關政府部門投訴,可以找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就是致力於為消費者服務的機構。協商未果的情況下也可以去房管部門反映,還是沒有結果就該走法律途徑了。

也可以找到當地的新聞媒體機構,想投訴開發商就一定要有強有力的證據,媒體的影響力還是較大的,輿論導向強,找到證據,讓媒體幫忙發聲,可能會有效果。申訴以後也會有記者去深入了解問題。

開發商價格欺詐的行為。

1、標價簽、價目表等所標示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質地、計價單位、價格等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准等有關內容與實際不符,並以此為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購買的。

2、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一交易場所同時使用兩種標價簽或者價目表,以低價招徠顧客並以高價進行結算的。

3、使用欺騙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誘導他人與其交易的。

4、標示的市場低價、出廠價、批發價、特價、極品價等價格表示無依據或者無從比較的。

5、降價銷售所標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務,其折扣幅度與實際不符的。

6、銷售處理商品時,不標示處理品和處理品價格的。

7、採取價外饋贈方式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時,不如實標示饋贈物品的品名、數量或者饋贈物品為假劣商品的。

8、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帶有價格附加條件時,不標示或者含糊標示附加條件的。

9、虛構原價,虛構降價原因,虛假優惠折價,謊稱降價或者將要提價,誘騙他人購買的。

10、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前有價格承諾,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11、謊稱收購、銷售價格高於或者低於其他經營者的收購、銷售價格,誘騙消費者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

12、採取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數量等手段,使數量或者質量與價格不符的。

13、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謊稱為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

2. 房屋價格欺詐什麼叫雙倍賠償

房屋銷售欺詐雙倍賠償的情形有:
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2、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3、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4、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5、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3. 房屋賣房合同無效條款是否有效

房屋買賣合同 無效違約條款 依舊有效。根據《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條規定,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因此, 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了,並不影響關於違約條款法律效力。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房地產分離出賣、產權未登記過戶、產權主體有問題、侵犯 優先購買權 、單位違反規定購房、價格欺詐,顯失公平和非法轉讓。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 不履行合同義務 或者 履行合同義務 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條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